《新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9-29 03:37:16 作者:zhoujerryster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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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新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新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制定了新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新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4〕1号)和《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湘林资〔2013〕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下达给我县用于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管护补助支出资金(以下简称公益林补偿资金),依据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确定的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进行补偿。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国有林场负责组织辖区内公益林管护和补偿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乡镇林业站、乡镇财政所负责组织实施,要将工作职责落实到人。乡镇责任人名单应送县林业局备案。

第二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四条 国有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于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公益林管护人员劳务补助费和公益林营造、保护、管理等支出。国有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专账,对补偿资金进行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分为经济补偿和管护费,经济补偿费用于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管护公益林的补偿,管护费用于县级林业部门统一护林以及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预报、公益林宣传牌设立等。

第六条 乡村组等集体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支出,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村设立补偿基金专账,对补偿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除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外,结余的资金经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在当年内分配到本集体全体成员,且每年要将补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在本村、组范围内公示。

报账时支出单位应提供合法的开支发票、支出单位会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站、财政所、村委会的验收结论、经乡镇林业站在所有发票上进行审核,并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财政所才能受理予以审核报账。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县财政拨到单位账户。

国有林场代管的村组集体公益林,其补偿资金由县财政拨到国有林场单位账户,由国有林场负责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到位。

乡、村、组集体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县财政拨到乡镇财政所,其中村、组集体部分再由乡镇财政所划拨到村级结算专户中按各村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

第八条 个人的公益林补偿资金通过乡镇财政补贴“一卡通”打卡到户。如因林权尚未落实到户且目前补偿资金到户确实困难的,其补偿资金暂时先由县财政拨到乡镇财政所村级结算专户中按各村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由乡镇政府督促乡镇林业站、村委会在当年内按本细则的规定落实到户,建立花名册存档,再将补偿资金打卡到户。

第九条 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拨付实行限期办结制。各级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履行职责,具体工作步骤和职责分工如下:

1、县财政局应在收到上级补偿资金文件之日,即通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计划和发放要求布置到乡镇。

2、各乡镇政府在县林业局补偿资金发放通知下发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年度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乡镇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将工作目标细化,责任到人,明确奖罚措施。

3、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在县林业局补偿资金发放通知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批准的公益林补偿面积、补偿标准、分户档案、管护合同,结合上年度本地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成果,分村提出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发到各村完善信息和张榜公示。

4、村委会、村民小组在本乡镇(场)下发通知后8个工作日内,完善本村、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在本村、组内公示5~7天,留存公示材料和现场照片;将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公示材料和现场照片送到所属乡镇林业站(林场)。并对本村本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在收到村委会正式提交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本乡镇场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经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本单位公章,装订成册,送所属乡镇财政所和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财政所、乡镇政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再送回乡镇林业站。

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在本乡镇财政所、乡镇政府审签后,2个工作日内将本乡镇场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并送到县林业局公益林办审核,同时送财政所一份,自存一份。

乡镇政府、乡镇财政所、乡镇林业站应对本乡本镇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乡镇场提交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7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逻辑、形式审核。对有错误或有遗漏的信息表返回乡镇林业站,由乡镇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并汇总全县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数据,将汇总表及各乡镇场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一式二份)和电子表格送县林业局计财股。

县林业局计财股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据公益林办提交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和汇总表,建立公益林补偿资金拨付审批表,起草公益林补偿资金安排文件,一并送县财政局农业股审核后再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将补偿资金发放名册(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送交财政局农业股,将资金安排文件发到各乡镇场;同时组织人员将审核合格的乡镇公益林补贴数据录入到“湖南乡镇财政补贴平台”内,并在平台完成数据上报。

7、县财政局农业股留存一份根据县林业局送交的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益林补偿资金指标核对和资金安排文件的审签,并将补偿资金按渠道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国有单位、林业局、乡镇财政管理局,将全县公益林补贴登记表电子文档送乡财局审核打卡发放。

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应在林业局上报数据并相关资金,到达补贴发放专户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打入“一卡通”帐户。

8、乡镇财政所要配合乡镇林业站、村委会完善农户补贴账户信息;对上级下拨的村组集体的.公益林补偿资金,按经乡镇政府、林业站、财政所审核盖章后上报县林业局审核合格的补偿资金发放名册,在上级下拨的村组集体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到帐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各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要加强监督检查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建立本乡镇补偿资金兑付管理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公益林管护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乡镇林业站、村委会结合山林权属落实本辖区公益林管护责任,建立完善公益林档案。要分小班查清林地权属、林权权利人和面积,逐小班逐户做好登记,并分户汇总,以村、组为单位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公益林分户档案,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公益林档案。

第十一条 村委会、村民小组分别负责组织将辖区内公益林山场、补偿面积按山林权属落实到户,建立本村、组公益林分户档案,组织完成公益林管护合同(一式四份)的签订,向乡镇林业站、财政所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益林补偿面积分户信息花名册和公益林管护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乡镇林业站负责将公益林补偿范围、面积落实到山头地块;协助村委会、村民小组按公益林山林权属落实到户、造册公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严格审核汇总本乡镇公益林分户花名册,并对分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建立本乡镇公益林管理档案,每年10月30日之前向县林业局报送年度管理台帐。

第十三条 县林业局应按隶属关系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公益林区划与禁伐、限伐管护合同。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应与护林员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书。管护合同和责任书式样由县林业局制定,乡镇林业站组织完成签订工作,并整理成册送交县林业局一份。

第十四条 公益林管护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责任书规定等履行补植造林、护林防火等义务,根据管护合同、责任书履行情况领取补偿资金。

第十五条 各乡镇林业站要会同财政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公益林管护情况自查验收,验收材料经验收人和管护人员签字后,每年10月30日之前向县林业局报送年度公益林管护情况自查验收报告,再由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按乡镇进行复查,具体方案由另文规定。检查验收情况及获取补偿资金的人员名单、补助金额由各村在当地进行张榜公布,作为发放补偿资金的依据。对按合同履行管护责任,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全额发放公益林补偿资金;对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或未完成公益林补植造林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更新造林,或发生乱砍滥伐、乱采滥挖林木、乱垦乱占林地等破坏公益林(地)行为的,扣减或不予支付其公益林补偿资金,扣减和不予支付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县财政拨入县林业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乡镇或村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等管护性支出以及护林员奖励。

第十六条 经批准征、占用公益林地的,自批准下年起核减补偿资金。

第五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七条 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和公益林管护以乡镇场为单位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场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和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评定一、二、三类乡镇场,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国有林场要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建立年度目标责任制,将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和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细化,责任到人,明确奖罚措施。

第十九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全县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补偿资金发放管理和考核奖励,由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年度检查考核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落实到乡镇和国有林场,并对先进单位、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安排如下:

按每个乡镇和国有林场以3000元为基数,和公益林管护面积每亩0.05元和打卡到户户数每户0.5元的标准核算乡镇和国有林场工作经费;同时对考核为前三名的一类乡(镇、场),每乡(镇、场)奖励10000元,考核为前四到八名的二类乡(镇、场)奖5000元;按公益林管护面积每亩0.05元的标准安排全县公益林管护情况复查经费。

乡镇超过规定期限上报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报表、总结、自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每超过1天核减该乡镇工作经费的1%,并取消评奖资格。

第二十条 为及时准确搞好我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发放工作,各个环节谁签字谁负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站、所、村委会以及县直机关部门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经办或专管员等为直接责任人。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2015〕35号文件第三章第三条规定执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未按规定完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不仅严肃查处直接当事人,还要追溯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新政办发〔2012〕3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篇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地区林业局:

根据阿地林资3号《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工作的通知》和新林稽字6号文件要求,我局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3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3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4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4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6410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571000元。②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13726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1171700元。②公共管护支出00元)。

三、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营造林资金)30000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营造林工程正在实施。

四、自治区(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此项工程已竣工,资金正在拨付。

五、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人员管理情况:

我县胡杨林管理站招聘护林员55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55份,没有一个中心站和4个管护站,均建立健全了森林资源档案,目标管护责任制落实到位,共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55份,巡护记录填写全面,规范,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我县招聘护林员26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26名,各个管护站负责人与胡杨站站长签订了管护责任书,胡杨林管理站站长与林业局局长,林业局局长与政府县长分别签订了责任书。各管护站档案齐全,管理规范,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到位,巡护记录均按照地区反馈意见进行了整改,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资源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六、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新建管护站一个,维修中心站一个,新建管护站2个,安放标志牌6面,安放宣传牌28个,订做警示牌30个,其中已安放20个,另一个中心站招投标手续已于11月办理完毕,近期将开工建设,档案齐全,管理较规范。

县林业局在监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期间,无挤占、挪用、占用情况,严格按照《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做到专款专用。通过自查,存在的问题有:1、管护人员工资较低2、补助基金不能及时拨付到实施单位,造成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相对滞后。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适当的提高管护人员管护费的标准及公益林管护员的待遇,改善基层站生活和工作条件,更好的做好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

xx县林业局

20xx年x月x日

篇3: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第—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为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09]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07]3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闽政文[2009]417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和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各市、县(区)政府应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相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2009]214号)和《福建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 省级公益林和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相同的补偿标准。

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含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同)为每年每亩12元。

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2元。其中:中央财政每年每亩补助10元和省级财政每年每亩补助2元。

第五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支出分为两部分,其中:11.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补偿性支出(包含每亩0.3元用于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一)补偿性支出使用范围包括: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费、直接管护费、村级组织监管费。对重点公益林无林地的补偿性支出应全部用于造林、抚育支出。根据重点公益林不同权属,补偿性支出执行以下标准:

1.国有单位管理的重点公益林

⑴山权、林权同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重点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山权属村集体、林权属国有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3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山权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70%用于国有单位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

(3)山权、林权都属于村集体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7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山权、林权所有者,作为林地林木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支出。

村集体取得的林地、林木补偿费,要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

2.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

根据创新重点公益林管护机制“落实主体、维护权益、强化保护、科学利用”的总体要求,将重点公益林管护的责任与补偿收益权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要求,建立主体落实、监管到位、补偿合理的责权利相统一的补偿机制。补偿性支出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可分为所有者补偿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

所有者补偿费是指对纳入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所有者补偿费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一般不低于65%,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并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

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拨给村集体,用于从事重点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该项费用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般不高于15%。

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护林员(管护主体)工资。该项费用占全部补偿性支出比例—般不高于20%,具体标准应视当地公益林管护难易程度和农民平均收入情况而定,并在当年《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中给予明确。

村集体重点公益林面积较小(500亩以下)、重点公益林分布情况复杂或管护难度较大的,所有者补偿费、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之间的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

3.个人所有的公益林

林权属于个人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承担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补植、抚育和护林等责任。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由村委会聘请护林员统一管护的,应将不低于65%的补偿性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费,护林员直接管护费不高于20%,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不高于15%。

(二)公共管护支出用于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监测等开支, 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统筹安排。

第六条 设区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直属有关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中央和省级公益林资金申请报告(包括补偿性支出计划和公共管护支出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补偿基金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和补偿基金使用检查报告)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

第七条 补偿基金年度预算确定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各设区市重点公益林面积和平均标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下达。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等方式拨付,补偿性支出具体分配方案需在所在的村进行公示,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镇)、村集体等管护责任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各级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相应设立“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和“省级公益林补偿基金”明细会计科目,及时准确反映补偿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村集体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书。国有林业单位应与护林员、集体应与个人签订管护合同。

村集体护林员应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招聘,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自行择优确定护林员,自然保护区优先选聘当地村民为护林员。

第十一条 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补偿基金。

(—)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直接支付给村集体和护林员。补偿性支出中的所有者补偿费和直接管护费,有条件的地方应通过银行折卡将所有者补偿费和直接管护费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确保兑现。在支付补偿性支出时,需提供按照《村民组织法》程序经村民代表通过的“补偿性支出使用方案”和当期的补偿性支出公示情况。经县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支付。

(二)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直接拨付给国有单位。国有单位应及时将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村集体应按照法定程序支付给村民。直接管护费由国有林业单位根据护林员管护效果按月支付。

(三)个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直接支付给个人或委托村集体。

第十二条 管护执行满—年时,国有林业单位、村集体或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对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对符合管护责任书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兑现直接管护费,并继续履行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管护责任书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直接管护费并终止合同,所扣的资金用于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先进单位(村)或个人的奖励。

第十三条 村集体应将补偿费、直接管护费和村集体组织监管费的分配情况和管护落实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必须建立补偿基金认领签收制度,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录入档案。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情况,调减相应设区市的补偿基金。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对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况适时抽查。

第十六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福建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本办法和国家、省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规定,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乱砍滥伐、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发生与控制和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各县(市、区)核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省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安排有关设区市当年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

(一)违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题严重的;

1.补偿基金不能及时足额兑观的。

2.挤占、滞留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

3.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重点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未按规定建立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监管不力、建设效果不明显、达不到阶段性建设成效的。

(二)上报征占用重点公益林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上报资金申请、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报告,或报送的资金申请、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四)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需调减资金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和武夷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抄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偿基金仍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07]119号)执行,届时,闽财农[2007]119号文件自动终止。

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补偿的意义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指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中央政府将先期拿出20亿元人民币,对全国4亿亩的重点公益林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长期以来,人们对森林价值的认识较为片面。大多认为只有采伐木材和生产林产品,森林才有价值。没有认识到森林其他方面的价值。“即便认识到了森林系统的生态价值,也因无法测量而得不到社会认可。这使得全社会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服务成为理所当然。森林所有者和经营者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

尽管有关专家表示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的评估涉及学科面广,问题复杂,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评估方法也将不断改进,但这一评估结果还是让人们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功能、效益不敢小觑。而通过相关研究,使我国森林系统生态价值变得“可测度、可描述、可计量”,进而使社会认可,不仅会对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还会促进相应政策和制度体系的形成。

以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例。近年,当整个社会在“发展”与“保护”之间“左奔右突”寻不到平衡点、生态问题日渐严峻时,建立健全此机制的呼声不断。但无论江河流域还是森林草原,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都离不开对其生态效益和生态服务价值的认识和评估。

专家指出,本次评估,初步揭示了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量,将深化人们对森林多功能、多效益全方位的认识。“不仅可促进全社会对森林生态效益有偿使用观念的形成,也将促进森林生态效益市场交易等相应政策和制度体系的形成。”

应对气候变化这个全球大背景,也使相关研究更具紧迫性。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林科院资源信息研究所研究员唐守正表示,关于碳的收支和它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是目前国际上的一个研究热点。我们国家要在这里有发言权,必须有自己权威的数字。“这是我国参与国际碳循环和国际气候变化研究的一个具体行动。”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一、民生政策项目基本情况

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二、补助对象

承担国家级或省、市级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

三、补助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元,公共管护支出1元。管护补助支出中的管护人员劳务费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其余管护补助支出由国有单位、集体或个人使用。

四、资金申请及办理程序

各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正式行文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报送当年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申请报告。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于每年3月15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当年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申请报告。

五、资金拨付程序

省、市根据核定的补偿基金数额,逐级下拨资金,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篇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报告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报告

地区林业局:

根据林资3号《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查工作的通知》和新林稽字6号文件要求,我局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3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3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49555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447750元、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6410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571000元。②公益林管护交通工具70000元。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情况: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投资计划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2、财政到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512800元(管护费977800元、公共管护60000元、管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心站经费475000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际支出1372600元[其中:①管护人员劳务费支出1171700元。②公共管护支出00元。

三、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营造林资金)300000元,个人简历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营造林工程正在实施。

四、自治区(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元,暂时在财政专户结余,此项工程已竣工,资金正在拨付。

五、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人员管理情况:

我县胡杨林管理站招聘护林员55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55份,没有一个中心站和4个管护站,均建立健全了森林资源档案,目标管护责任制落实到位,共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55份,巡护记录填写全面,规范,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我县招聘护林员26名,按自治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26名,各个管护站负责人与胡杨站站长签订了管护责任书,胡杨林管理站站长与林业局局长,林业局局长与政府县长分别签订了责任书。各管护站档案齐全,管理规范,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到位,巡护记录均按照地区反馈意见进行了整改,管护措施到位,管护效果显著,公益林区森林资源覆盖率有明显提高。

六、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新建管护站一个,维修中心站一个,新建管护站2个,安放标志牌6面,安放宣传牌28个,订做警示牌30个,其中已安放20个,另一个中心站招投标手续已于11月办理完毕,近期将开工建设,档案齐全,管理较规范。

县林业局在监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期间,无挤占、挪用、占用情况,严格按照《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做到专款专用。通过自查,存在的问题有:1、管护人员工资较低2、补助基金不能及时拨付到实施单位,心得体会造成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相对滞后。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适当的提高管护人员管护费的标准及公益林管护员的待遇,改善基层站生活和工作条件,更好的做好国家公益林管护工作。

附表:

1、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支出情况汇总表

2、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汇总表

3、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收支余情况自查表

4、违纪资金情况汇总表

县林业局

3月10日

篇5:天水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6〕38号)和有关金融信贷政策,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市非公经济加快发展,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法人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互助贷款是指与市政府基金管理机构签定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由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共同建立的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作为风险补偿、担保、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和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共同组成“天水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分池”(以下简称“基金分池”)。有基金分池资金作担保,小微企业在合作银行贷款,只要符合本实施细则及《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须知》中的条件,无需其他担保、抵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天水市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基金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监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决策、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承担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兼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成立相应组织。

第六条 市基金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基金使用的原则和方式;

(二)审议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实施方案;

(三)审议批准合作银行;

(四)审议批准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五)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绩效考核;

(六)审议决定基金风险补偿和损失处置方案;

(七)向省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落实配套风险补偿金;

(八)决定基金分池管理运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基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商局):为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分池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及日常运行、维护;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基金设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拟定有关考核办法;负责基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市财政局:为基金监管机构,负责基金划拨、资金补充,负责对基金分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审批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基金分池规模等;

(三)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向市基金分池注入基金;负责贷款小微企业的推荐,贷后资金使用、资金安全的监管以及风险补偿等工作;

(四)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对合作银行进行业务评价考核,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等;

(五)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监分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建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七条 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

合作银行为基金运营机构,负责贷款发放与回收。

(一)执行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基金贷款计划,按月向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利用市基金分池向小微企业贷款情况;

(二)依据《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须知》规定,对贷款企业准入条件、限制条件等进行审核和贷前调查,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基金分池贷款业务;

(三)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不良贷款补偿,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四)履行与市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中的职责;

(五)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追偿不良贷款。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基金分池组建原则。政府、银行、企业按照“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组建。

第九条 基金分池资金来源及账户管理。基金分池资金由政府出资和企业缴纳,由基金管理机构开设“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互助担保金”专户存放。政府“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账户内资金本金仅限于小微企业互助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互助担保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除向借款企业贷款违约代偿和退还企业外,该账户资金不得另行提取和支用。

第十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和“企业互助担保金”账户利息收入归入各自账户本金。

第十一条 基金分池缴纳比率。

(一)市级注入政府风险补偿金3000万元(以后视业务开展情况决定是否增加额度)。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愿参与,注入市级基金分池的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与本区域小微企业贷款总额挂钩,坚持调剂平衡,鼓励多注多贷。

(二)政府风险补偿金按银行贷款金额的1.5%建立。

(三)小微企业在贷款前按以下比例一次性缴纳互助担保金:

1、企业无有效抵质押物和其他担保措施的,一年期按贷款额的4%缴纳,贷款期每增加一年,缴纳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

2、企业提供有效抵质押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或其他担保措施及利用市级投资担保公司担保,不低于贷款额40%的,一年期按贷款额的2.5%缴纳,贷款期每增加一年,缴纳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

第四章 贷款对象

第十二条 贷款对象。经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微法人企业。

第十三条 客户条件。借款人应符合银行相关信贷政策、本细则及《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须知》中的条件。

第十四条 支持重点。重点是100万元以下的初创企业,“个转企”、“小升规”企业,未贷过款的企业及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型产业、天水特色产业、电子商务、现代服务业、富民产业、产业园区企业以及驻天水商会会员企业等小微企业。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小微企业贷款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组织推荐为主。小微企业向县区基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县区政府对贷款企业初审后,出具《小微企业互助贷款初审推荐意见书》,将贷款企业名单汇总上报市基金管理机构,由市基金管理机构推荐给合作银行进行贷前调查,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及时向银行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 贷前审核。银行受理企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

第十七条 提交备案。客户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通过审批同意并备案的小微企业,向开设互助担保金账户的合作银行缴纳互助担保金,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九条 业务品种。适用于合作银行各类授信产品。

第二十条 贷款额度。结合入池企业实际融资需求,单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企业经营及行业特点灵活确定,一般为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 循环信贷。银行在授信期内每年对借款人经营、结算、资信和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评定,借款人满足评审标准的,银行给予循环信贷支持。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利率。银行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实行风险定价;根据借款人信用评价、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定价;利率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

第七章 风险控制及风险补偿

第二十四条 小微企业通过基金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等,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转借他人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等。如发现企业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市基金领导小组责成合作银行提前收回贷款,5年内不再向该企业受理发放互助贷款。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每季度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基金贷款发放情况和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一)资产负债率连续3个月上升,并较贷款初期上升10个百分点以上;

(二)流动比率连续3个月下降,并较贷款初期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

(三)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五)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六)认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现象。

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合作银行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商讨应对方案,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当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停止该项政策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当基金池中企业贷款发生违约时,按照以下程序和比例代偿:

(一)贷款逾期60天以上的,由合作银行和县区政府共同向市基金管理机构申报,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核实后,通知合作银行(基金分池开户银行)从“企业互助担保金”账户扣除违约企业缴纳的互助担保金,剩余部分再由“企业互助担保金”代偿银行贷款。

(二)当“企业互助担保金”账户余额不足清偿违约企业银行贷款时,由合作银行与县区政府共同向市基金领导小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担保基金贷款的函》,经审查同意后,剩余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与银行按5∶5的比例分担。

同时,市基金领导小组按规定,向省基金领导小组申请按省市1:0.5的比例支付省级风险补偿金。

(三)代偿后,银行立即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照各方代偿承担比例分配补回。

(四)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业主、经营者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五)该项贷款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各自财产共有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八章 互助担保金返还

第二十八条 互助担保金返还程序。

(一)企业按期还清贷款,即退还该企业所缴互助担保金。当年内若互助担保金无代偿,则由企业向县区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返还,县区核实后报市基金管理机构备案,市基金管理机构通知基金开户银行全额退还企业;若当年内互助担保金有代偿,则按比例扣除后剩余部分退还企业;若企业再需贷款,担保金可长退短补继续使用。

(二)当基金管理机构与银行业务合作终止且小微企业互助贷款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互助担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返还借款企业。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完善台账档案管理。合作银行建立完整的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信贷台账和档案,详细记录贷款发放时间、金额,按月做好贷款余额、担保金缴存代偿、本息回收等信息及贷款逾期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备案。

第三十条 建立政银企信息沟通机制。合作银行定期向各级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通报贷款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工商、税务、海关、司法等政府部门、银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要实现基金管理、企业信息、担保金代偿“三公开”。特别是合作银行对申请企业、已贷企业、未贷企业及未贷原因等要通过甘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网“小微企业互助贷款”平台进行公示,方便查询。

第三十二条 考核奖惩。要认真制定并不断完善小微企业互助贷款考核奖惩制度,持之以恒抓好落实;县区人民政府、合作银行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班级量化管理实施细则

乡村医院管理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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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的生态效益初探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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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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