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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经9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月20日起施行,下面是版的详细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45号
《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9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代省长楼阳生
2016年9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和安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重大活动档案的形成、归档、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管和利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本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省内外、境外组织举办的涉及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方面具有一定行业性、地方特色、国家意义或者国际影响的会议、节庆、会展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活动;关系改革、发展、民生等专项或者综合性的工作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上述重大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经过归档处理的文字、图表、音像、数据、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完整归档、系统整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凡属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保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未列入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当编制文件销毁清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销毁。
第六条凡属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涉密文件,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未经解密,不得进行寄存托管、档案整理业务外包和数字化加工。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重大活动档案捐赠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人员要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参与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 主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过程中档案的形成、归档、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的,执行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主办单位应当将档案管理纳入重大活动管理范畴,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障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经费。
单位独立举办的非周期性的重大活动,或者联合其他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应当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纳入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机构,并在重大活动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制发的重大活动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和项目计划任务书,应当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和目标任务。
第十二条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重大活动档案形成责任制,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开展重大活动重要片段采集和全程记录工作,编制和实施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十三条主办单位应当对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单位独立举办重大活动的,应当将本单位所有参与部门、工作人员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科学整理;其档案归入本单位档案全宗,另设类目妥善保管;编制专题目录、概要,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现实效用;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保管条件不具备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可以提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不分主次、联合举办的重大活动,相关单位应当将重大活动中各自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系统整理,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各自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须经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同意,并向其报送重大活动档案目录。
第十六条两个以上单位分主次、共同举办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将重大活动中所有参与单位、工作人员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统一整理,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由主办单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七条临时机构举办的重大活动,应当邀请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直接负责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管理工作,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三章 协办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协办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重大活动所承担项目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工作。
第十九条协办单位应当参加主办单位组织的档案专业培训和档案协调工作,按照档案专业要求,妥善管理活动期间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条协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列入重大活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各种原始记录向主办单位移交。
第四章 档案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主办单位邀请参加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委派专业人员提前介入,协助主办单位进行档案专业培训,制定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方案,确定重大活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的重大活动,可以采用录音、摄影、摄像等技术手段直接采集、记录重大活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集、记录的信息移交主办单位统一归档整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征集制度,采取收购、征购、合作开发等方式征集重大活动档案。
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个人、社会组织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对捐赠、寄存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移交进馆的重大活动档案,应当设立专门全宗,科学管理,进行缩微处理和数字化加工等,实施异质异地备份。
第二十七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建立现代化的检索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展览陈列、汇编史料等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布不涉密和非控制使用的重大活动档案信息,满足社会利用需求。
提供社会利用的重大活动档案,应当提供复制件或者数字副本,附有档案馆印章标记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开展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
(二)拒绝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工作机构的;
(三)将属于重大活动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拒绝移交、移交不完整、擅自销毁的;
(四)未按规定对涉密文件进行安全管理的;
(五)未按规定收集、整理、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
(六)未对重大活动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七)未按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或者档案移交不完整的;
(八)未按规定报送重大活动档案目录的;
(九)未按规定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
(十)拒绝接收重大活动档案的;
(十一)擅自将未经开放鉴定的重大活动档案复制、提供、公布的;
(十二)涂改、伪造、抽换、损毁、丢失重大活动档案的;
(十三)擅自将重大活动档案出卖、转让、交换、赠送给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或者私自携运、邮寄出国出境的;
(十四)违反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文件材料,是指重大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是指重大活动项目的召集、组织、策划者。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执行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是指受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具体执行或者承办重大活动项目的实施者。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协办单位,是指重大活动项目某一方面工作的协作者或者合作者。
本办法所称临时机构,是指不在正式编制序列,存在时间短暂、没有设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的非常设机构。
第三十一条本省公民举办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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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为了规范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和安全,制定了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45号
《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代省长:楼阳生
2016年9月11日
篇3:《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和安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重大活动档案的形成、归档、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管和利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本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省内外、境外组织举办的涉及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方面具有一定行业性、地方特色、国家意义或者国际影响的会议、节庆、会展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活动;关系改革、发展、民生等专项或者综合性的工作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上述重大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经过归档处理的文字、图表、音像、数据、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完整归档、系统整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凡属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保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未列入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当编制文件销毁清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销毁。
第六条 凡属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涉密文件,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未经解密,不得进行寄存托管、档案整理业务外包和数字化加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重大活动档案捐赠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 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人员要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参与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 主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过程中档案的形成、归档、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的,执行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将档案管理纳入重大活动管理范畴,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障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经费。
单位独立举办的非周期性的重大活动,或者联合其他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应当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纳入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机构,并在重大活动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制发的重大活动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和项目计划任务书,应当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和目标任务。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重大活动档案形成责任制,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开展重大活动重要片段采集和全程记录工作,编制和实施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当对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 单位独立举办重大活动的,应当将本单位所有参与部门、工作人员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科学整理;其档案归入本单位档案全宗,另设类目妥善保管;编制专题目录、概要,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现实效用;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保管条件不具备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可以提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不分主次、联合举办的重大活动,相关单位应当将重大活动中各自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系统整理,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各自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须经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同意,并向其报送重大活动档案目录。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分主次、共同举办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将重大活动中所有参与单位、工作人员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统一整理,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由主办单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七条 临时机构举办的重大活动,应当邀请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直接负责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管理工作,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三章 协办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协办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重大活动所承担项目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工作。
第十九条 协办单位应当参加主办单位组织的档案专业培训和档案协调工作,按照档案专业要求,妥善管理活动期间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条 协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列入重大活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各种原始记录向主办单位移交。
第四章 档案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主办单位邀请参加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委派专业人员提前介入,协助主办单位进行档案专业培训,制定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方案,确定重大活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的重大活动,可以采用录音、摄影、摄像等技术手段直接采集、记录重大活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集、记录的信息移交主办单位统一归档整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征集制度,采取收购、征购、合作开发等方式征集重大活动档案。
第二十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个人、社会组织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对捐赠、寄存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移交进馆的重大活动档案,应当设立专门全宗,科学管理,进行缩微处理和数字化加工等,实施异质异地备份。
第二十七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建立现代化的检索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展览陈列、汇编史料等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布不涉密和非控制使用的重大活动档案信息,满足社会利用需求。
提供社会利用的重大活动档案,应当提供复制件或者数字副本,附有档案馆印章标记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开展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
(二)拒绝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工作机构的;
(三)将属于重大活动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拒绝移交、移交不完整、擅自销毁的;
(四)未按规定对涉密文件进行安全管理的;
(五)未按规定收集、整理、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
(六)未对重大活动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七)未按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或者档案移交不完整的;
(八)未按规定报送重大活动档案目录的;
(九)未按规定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
(十)拒绝接收重大活动档案的;
(十一)擅自将未经开放鉴定的重大活动档案复制、提供、公布的;
(十二)涂改、伪造、抽换、损毁、丢失重大活动档案的;
(十三)擅自将重大活动档案出卖、转让、交换、赠送给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或者私自携运、邮寄出国出境的;
(十四)违反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文件材料,是指重大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是指重大活动项目的召集、组织、策划者。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执行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是指受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具体执行或者承办重大活动项目的实施者。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协办单位,是指重大活动项目某一方面工作的协作者或者合作者。
本办法所称临时机构,是指不在正式编制序列,存在时间短暂、没有设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的非常设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省公民举办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0月20日起施行。
篇4: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参观访问;
(三)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五)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会展等活动;
(七)其他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查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工作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为主负责;其他组织承办单位及负责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汇交,特种载体档案可以交复制件。
第八条组织承办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人员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归档材料进行集中管理。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知识,忠于职守,遵守档案工作纪律。
第九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调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摄影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重大活动,组织承办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条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全宗,档案的编目、鉴定等工作,由接收档案的国家档案馆按照档案整理规则进行。
第十二条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得私自携运出境;禁止出卖、赠送给外国人。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档案的管理,根据管理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鼓励重大活动档案保存者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卖本条第一款所列档案。
第十三条重大活动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重大活动档案,自进国家档案馆之日起满6个月向社会开放;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重大活动档案,自进国家档案馆之日起满3个月向社会开放。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国家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目录,编纂有关史料,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档案馆向重大活动档案利用者提供档案资料时,应当逐步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不得提供档案原件。
重大活动档案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由国家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国家档案馆印章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开展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汇交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四)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重大活动档案中,有前款第(三)、(四)项违法行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重大活动的类型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参观访问;
(三)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五)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会展等活动;
(七)其他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篇5: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下列活动中直接形成且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照片、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外事活动;
(三)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重大活动;
(五)对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六)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之间的重大交流与合作活动;
(七)由本省承办的国家重大活动;
(八)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举办、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 (以下简称举办、承办单位),应当做好重大活动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并对重大活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举办、承办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重大活动事项的,举办、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确定后5日内告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认为属于重大活动的,应当加强对举办、承办单位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认为不属于重大活动的,其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举办、承办单位对是否属于重大活动无法判定的,由举办、承办单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认定。
第八条 举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重大活动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重大活动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报告、方案、计划、日程安排、领导讲话、题词、会议材料、简报、总结、宣传报道、纪念册等各种纸质文件材料及其电子文件;
(二)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磁盘、光盘、胶片等材料;
(三)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杯、奖状、奖章、锦旗等;
(四)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材料。
第九条 举办、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收集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材料,对举办、承办单位提出的收集要求,负责重大活动宣传报道工作的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举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和保密规定,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一条 省、市、县 (区)国家综合档案馆 (以下简称综合档案馆)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活动,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专业人员指导、协助举办、承办单位做好重大活动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档案按照以下规定处置:
(一)一个单位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其档案归入本单位档案全宗,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两个以上单位联办的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性的重大活动,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由各联办单位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因特殊情况延期移交的,须经综合档案馆同意。
(三)举办、承办单位成立临时组织机构的,其重大活动档案由临时组织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在临时组织机构停止办公之前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60日内,举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
第十四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对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保管单位应当立即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不予移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责令移交。
第十五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其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档案馆可以建立重大活动档案征集制度,采取收购、征购等措施征集重大活动档案。
鼓励集体和个人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转让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七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在重大活动档案进馆30日内依法向社会开放,并公布重大活动档案的目录,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工作。
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对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综合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对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
(一)未按规定建立重大活动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重大活动档案登记的;
(四)未按规定移交重大活动档案或者档案移交不完整的;
(五)未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重大活动档案的;
(六)未按规定接收重大活动档案的;
(七)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八)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活动中形成的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重大活动档案可查阅
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浙江省的公务活动;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的参观访问;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公益性活动等方面档案,自进国家档案馆之日起满6个月向社会开放。
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
动;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会展等方面档案,自进国家档案馆之日起满3个月向社会开放。
篇6:重大活动,显风采作文
11月18日星期五,金陵中学迎来了一个只属于金陵中学与金陵学子的节日,
重大活动,显风采作文
。1956年的夏天,金陵中学在黄浦江畔诞生了:20的我们预备(1)班同学,早早的知道了母校的生日,准备献给母校一首歌:《
那天,令人激动地那天终于来了,我们心中百感交集[注: 感:感想;交:同时发生。各种感触交织在一起。形容感触很多,心情复杂。],紧张、喜悦、焦急和期盼。我们上场了,以我为中心点,一个小小的不对的得放极有可能被察觉,虽然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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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重大活动期间安全应急预案
为预防学生在秋游途中、活动中出现的意外事故,保障秋游活动有序、顺利、安全进行,以最快的时间进行实施救治,特制定此安全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学校安全工作条例》为指针,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教育学生遵守各种安全法律法规,培养引导学生具备一定的自护能力,让活动既突出意义,又安全愉快。
二、领导小组(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职责:制订本次活动的各种方案,事先实地踏看活动的地点,领导活动顺利进行,处理活动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后果严重事故在第一时间内立即上报区文教局。
三、具体应急方案:
1、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分工负责(各班的安全由班主任负责)。如有带队老师不能处理的意外事故应马上向下年级负责领导汇报,同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如止血、稳定学生情绪、联系车辆和医院等。
2、发生交通事故:由组长、副组长负责总协调,组织报警、迅速拨打“120”和“110”,以及有关上报事宜,以最快的时间进行抢救医治。组员进行现场保护、临时救援,跟班老师控制学生的混乱场面(阻止学生围观)和二次事故现象的发生;班主任老师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联系,加强与家长的沟通,稳定家长的情绪。
3、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生在活动过程中发生摔伤等伤害、溺水等事故时,由组长总协调及有关上报事宜;由副组长负责组织人员现场解救、报警、医疗队的初步医疗工作、严重的送医院治疗;同时控制学生的混乱场面(阻止学生围观)和二次事故现象的发生;后勤人员协助医务人员进行现场医疗和负责实施后勤保障工作。
4、按规定的时间路线排队回校,各班正副班主任一头一尾作安全督察;每班学生分成8组,每组选出一位安全督察员,负责自己组的安全。
5、出发前下班老师点名,到目的地后再次点名,回程前,排队点名后再返回。做到:高高兴兴秋游去,平平安安回校来。
四、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人联系电话:
五、工作任务及要求:
1、各年级领导和年级组长一起负责统筹协调,安排各班的活动,力求做到趣味性强,学生喜闻乐见。
2、注意安全、纪律、卫生,特别注意爱护绿化和保护环境(自带垃圾袋),及时清点人数,确保活动圆满成功。
3、统一行动,有事及时联络,家长接送地点一律在学校。学生接送完后教师方可离校。
4、活动结束后,各年级负责人将活动情况上报少先队大队部。
篇8:重大活动期间安全应急预案
一、活动前的准备工作
一、制定活动方案,有活动的组织机构。认真做好各项安排和应急措施,有学校领导带队和足够的教师负责管理。
二、对活动场地进行实地勘察。
三、召开带队教师会议,落实安全教育措施。
四、配带常用卫生药品,如红药水、止血贴等。
五、召开学生秋游专题会议,并与家长联系沟通,共同教育孩子注意安全。
二、活动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一、对带队老师的安全教育:
(1)召开带队教师会议,进行安全教育的总动员,强调组织纪律。
(2)带队人员一律与学生一起前往,紧跟队伍,坚守岗位,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及时报告。
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1)在出游前,利用分班和集中相结合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加强组织纪律性,一律在校集中,排队前往。
(3)注意饮食卫生,注意矿泉水的有效期和保质期。
(4)注意环境卫生。
三、活动中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一、带队人员立即向带队领导报告。
三、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带队领导边处置情况边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如有人员受伤,立即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治疗。
五、带队人员要保证通讯设备畅通以便及时妥善处置偶发事件。
四、注意事项
一、遇事一定要冷静,果断采取措施。
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则是:迅速平息、减轻伤亡、保护学生、控制事态。
三、各类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篇9:重大活动期间安全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学校安全工作条例》为指针,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教育学生遵守各种安全法律法规,培养引导学生具备一定的自护能力,让活动既突出意义,又安全愉快。
二、春游领导小组及应急小组
1、领导小组组长:周巧娥
领导小组成员:符明丽谢忠信熊兴源温海卡梁添明邱金平
职责:制订本次活动的各种方案,领导活动顺利进行,指导处理活动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后果严重事故在第一时间内立即上报xx市教育局。
2、后勤保障组组长:谢忠信组员:张惠莲
职责:负责乘车安排和一切后勤保障工作。
3、学生管理组组长:熊兴源组员:各班主任、带班教师
职责:负责春游前的组织工作、安全、环保教育工作。
4、医疗保障组组长:符明丽组员:肖丽珍
职责:主要负责遇突发事件时的现场指挥、处理、救护及善后安抚等工作。
5、紧急联络组组长:温海卡组员:李杨威
职责:主要负责联络工作,遇突发事件时立即报告带队领导、拨打110或120处理。
三、工作要求
1、全体领导和教职工均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对每个学生的安全负责。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抓好安全管理,确保外出活动万无一失。
2、出发前集队做好安全教育及宣布活动安排。
3、各班清点人数上报大队部。
4、租用的车辆必须要有正规的营运执照客车。
5、组织学生有秩序地上车,教育学生不要争先恐后,要礼让。乘车时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6、到达目的地后要组织和开展活动,不要随意“放羊”。
7、教育学生不要到危险的地方玩耍,特别是山水及偏僻的地方。
8、分散自由活动时,要求学生结伴而行,不要个别行动,教育学生发现问题或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报告,班主任和跟班老师要加强巡视,分管领导要做好监控,发生事故要采取应急措施。
9、活动结束要在规定的地点按时集中,清点人数上报,并有秩序上车,班主任及跟班老师跟车回校,待学生离校后,才能离开。
10、带好教师通讯录及学生家长通讯录,以便及时联系。
11、如遇突发事件不慌张,各位教师一定要冷静,果断采取措施。处理袭击的原则:迅速平息、减轻伤亡、保护学生、控制事态。小事自己处理,大事立即上报领导小组。
四、具体应急方案
1、建立安全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各班的安全由班主任负责)。如有带队老师不能处理的意外事故应马上向领导小组汇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如止血、稳定学生情绪、联系车辆和医院等。
2、如有学生负轻伤如受伤、磨破等,以红药水、紫药水、创口贴、红花油等或涂或贴。
3、发生交通事故:由紧急联络组组织报警、迅速拨打“120”和“110”,以及有关上报事宜,以最快的时间进行抢救医治。医疗保障组进行现场保护、临时救援,后勤保障组与学生管理组控制学生的混乱场面(阻止学生围观)和二次事故现象的发生;班主任老师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联系,加强与家长的沟通,稳定家长的情绪。
4、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生在活动过程中发生摔伤等伤害、溺水等事故时,由紧急联络组负责有关上报事宜;医疗保障组负责组织人员现场解救、报警、医疗队的初步医疗工作、严重的送医院治疗;学生管理组控制学生的混乱场面(阻止学生围观)和二次事故现象的发生;后勤保障组协助医务人员进行现场医疗和负责实施后勤保障工作。
5、食物中毒事件:紧急联络组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或“110”请求救助,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当地就近医院。医疗保障组负责陪护,后勤保障组与学生管理组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根据领导要求,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防疫部门报告。
6、火灾事故:迅速组织学生撤离火场,拨打“119”,在消防车到来之前,要组织人员逃生,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篇10:校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为维护学校师生人身安全,有效处理学校突发安全事故,使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学校成立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组织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
根据安全事故应急的要求,领导小组可以随时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及交通工具,教师必须全力支持和配合。
二、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种类
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包括学校重大火灾安全事故,学校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学校重大危险药品安全检查事故,学校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学校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学校外出大型活动事故、学校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学校食物中毒安全事故、学校流行传染疾病安全事故等。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属重大安全事故。
三、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一)突发安全事故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校长负责制)。
(二)突发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实行以第一当事人负责制,并作为第一报告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向领导小组成员报告。
(三)学校发生或接到师生员工突发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或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事发当场的教师员工要本着“先控制、后处理,救人第一、减少损失”为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好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四)上交学校突发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处分。
四、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学校组织师生外出大型活动,必须将申请报告和安全应急预案上报区教育局,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认真做好外出活动前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若发生安全事故,学校要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区教育局并及时报告110、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篇11:校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校内大型活动事故是指在校内开展的运动会、文艺庆祝、集会等大型集体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身心健康受到损失和危害等重大事件,为了确保校园内各种活动能在安全、有序、健康的环境中顺利进行,保障学校的人财物的安全,特制定本安全预案。
一、在学校成立各级应急救援组织,学校应急救援组组长
由校长李荣华同志担任,组员由各职能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组成。建立健全各种事故的应急预案,并交应急办公室备案。
二、事故处置程序:
(1)应急领导小组指挥有关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2)安排教师开展相关的抢险排危或者实施救助工作。
(3)根据需要对师生员工进行疏散,并根据事件性质,报请学校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迅速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4)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生命第一的原则组织,启动学校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应急状态期间,活动的各年级(班级)应当根据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年级(班级)的活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6)参与活动的任何集体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所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活动安全事件涉及的有关班主任积极做好对学生的安抚工作,涉及的其他教职员工应当配合班主任做好学生的疏导工作。
(7)活动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进行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理的同时,学校应当立即将突发事件所致的伤亡病人送向就近医院,对无法判断伤情的伤病员,应及时报警求救求援。
(8)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立即保护现场、采取疏散、隔离等措施,加强学生管理,并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确保学生心态和情绪稳定。
(9)大型安全事件发生后,学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中止活动、疏散等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事件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10)根据事件性质,应及时与涉及事件的学生家长、教师家属联系,在适当条件下,告知事件原因、处理结果,或者联系家长进行救治。
三、注意事项:
(1)事件一发现人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随时与上级保持密切联系。
(2)对于各类突发事件,应迅速判断事件性质,根据事件性质,及时向社会、政府各救治排险机构求救,并向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逐级汇报。对事故可能影响善后处理的现场、证件证物等要进行保护。
(3)大型活动安全事件向外发布情况,需要经校长同意,不得主观臆测、夸大其词,或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鉴定核实后作出决定。任何人员都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活动安全事件。
(4)活动安全事件发生后,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过对突发事件调查、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等,对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篇12:重大活动安全保障总结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认真组织开展以“构建和谐校园,健康安全成长”为主题的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提高我们的安全、文明意识,要时时想安全,事事讲安全,树立自我安全意识,让安全走进我们的生活。
二、提高个人思想素质。
结同学,和同学和睦相处,善于化解同学之间的矛盾。严禁打架、骂人。打架往往是从骂人开始的,而有些同学骂人已成中头蝉,极不文明,我认为,骂人和打架一样,是一个人智力极度低下的表现。不因小事和同学争吵,不打架斗殴,不在在校园内外发生暴力行为,争做文明的中学生。注意中学生形象,禁止穿着打扮成人化,已发现有同学涂口红、指甲油,还有同学染发带首饰、挂件,男同学留长发等。教学区不穿背心、短裙,不穿拖鞋。
三、关注课间安全。
请同学们在课间不做剧烈的活动,避免发生各种伤害事故;上下楼梯靠右走,做到“右行礼让”;不追逐嬉戏,不打闹,不攀高,不拥挤,不抢道;不在教学楼内打球、踢球。
四、严格规范操作。
体育活动、实验课、社会实践及其他户外活动要(严格服从老师指挥,严守操作规程,不擅自行动,防止各种妨害安全的问题发生。
五、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秩序。
来校、回家做到文明行路,不骑摩托车,不骑自行车带人;不乘坐农用车辆、无牌无证车辆,不乘坐超载车辆;不得设置路障,两人成排,三人成行,靠公路右行。
六、讲究饮食卫生,养成良好习惯。
拒绝三无食品,不吃腐烂变质食品,不吃零食,不喝生水,不得校外的摊点上吃饭,不偏食,不暴食暴饮;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
七、强化“防火灾、防触电、防侵害”意识。
不吸烟、不玩火,不焚烧废弃物;不随意触摸各种电器,不私拉电线,不在宿舍内使用充电器、热得快、电热毯等电器;上下床辅注意安全。不接受陌生人接送与来访,遇到形迹可疑的人要及时报告保卫科或教师。
八、学会自护自救,提高防御能力。
学会简易的防护自救方法,遇到偶发事件要冷静对待;敢于批评、指正一切违反安全要求的行为和现象,做维护校园安全的主人。
九、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注意公共场所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把珍贵物品、现金放在教室和宿舍,上学放学不要独行,要走大路,或者和同学们结伴而行。如果遇到坏人坏事要冷静、机智,要敢于见义勇为又要量力而行,要及时敢于拨打110报案。
篇13: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工作总结
经过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师生们得到了深刻的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安全意识,更加重视健康安全,尤其是幼儿,在活动中获得了一些自卫、防范、逃生、自救的知识,同时使孩子们的一些不正确行为也得到了改进。
由于安全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很多意外防不胜防,幼儿园安全工作也不见得做到了天衣无缝,有很多不安全的隐患也可能随时出现,所以我园不仅要在“安全教育周”内对安全教育重点抓,在平时的常规教育中,我园也要继续把安全教育放在第一位,力求做到安全第一。
篇14:店长道场:重大营业活动准备
凡事成于准备,毁于随意,门店的重大营业活动更是如此。但是,在我们门店经营的日常工作中,店长们“凡事凭经验,跟着感觉走”的情况却非常普遍。
众所周知,平常日经营是门店经营的常态,重大营业活动经营则是门店经营的跳动状态。从趋势来看,重大营业活动所占的销售比重越来越大,因此才会出现店庆、年中庆、空调节、冰洗节等商家自造节日迭出的现象。相对于平常日而言,重大营业活动起到推动门店从平地走到跳着跑的滚动节点作用。因此,重大营业活动的作用不仅仅是事件、时间等物理性因素所决定的,而是门店活性化经营的内在需求规律所决定的。
所谓:虑不预定,不可以应卒;兵不预辩,不可以胜敌。在我看来任何重大营业活动成败的关键在于准备是否充分?失败的根源则在于“无备有患,有备不准”。
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店长,当然非常清楚重大营业活动的分类,但是,未必对不同类别的重大营业活动应对对策了然于胸。所以,我们有必要厘清重大营业活动的分类及对应的备战之策。
节庆日、开闭店、外卖会是得平司老师对门店重大营业活动的三大分类,其对应的备战策也不尽相同。但总体上遵循:确定目标―分解目标―调配资源―调控过程―总结目标的基本路径。
其中:确定目标、分解目标、总结目标需要店长具备制表功,即熟练运用EXCEL的能力。除了要掌握表格的设计、系统数据的导出、填充、设置之外,还应该掌握同比、环比、总值、均值、占比等数值之间的换算关系及公式复制,做到指标科学,数据精准,制表迅速,非一日之功。调配资源、调控过程则考验店长对人员、事务的分配、协调、控制能力,即管理能力,相信经过筛选、训练、选拔环节脱颖而出的店长们具备上述能力,在此不作赘述。
节庆日备战策
据初步测算,百货店、电器店等法定节假日约占年销售的45%左右。除了三连休的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以及七连休的春节、国庆外,双休在门店年销售中所占的比重约在25%左右,
此外情人节、圣诞节、儿童节等国际性节日以及七夕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以及商家的开业、店庆等自造节日一般集中在双休开展,因此,双休日销售所占比例可能还会更大些。
备货方面:节庆日备战必须与时令切合,如元旦、春节以暖商品、情感诉求类商品为备货主要着眼点;清明、端午、中秋则应以老人、儿童商品等为主要着眼点;国庆、五一、春节则应盘查当季所有畅销品库存状况,按照上周周销1:10当量备货,避免断货、缺货导致巨量的销售损失。
人员方面:三七连休法定长假,请务必督导成立由店长任总负责,由各品类长参与的非正式组织―假日行动小组,在原有职能基础上,根据各自特长分别追加促销宣传、销售控制、事务协调、市调组织、人事管理、客诉处理等权限及责任。必要的情况下,也可申请总部职能部门支援,但请注意请他们支援而不是指挥啊!
现场方面:1、布展:至少提前5天完成吊旗、气球、彩带、地贴、饰品、小礼品等基本物料报备,至少提前3天物料到达门店;提前1天完成基本布展,活动前晚完成含有价格、促销信息在内的促销布展;2、士气:提前5天举行目标分解说明会,活动前晚举行全店动员会;活动当天早上,举行店门外誓师会; 3、活动期间:①时点销售:按小时查询POS数据,及时知会各品类长,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市调及拟定快速反应对策;②销售促进:价格、买赠必须根据市调情报,作出跟进调整,但不得调弱活动力度及调高售价;③氛围营造:卖场布置、现场实演、店堂广播、吆喝叫卖等色彩、声音、味道(夏季尤其要注意洗手间异味的防止)等氛围的营造也很关键。
关于作者:
端木清言: 中国家用电器商业协会分会副秘书长、全国消费电子渠道商联盟秘书长,麦肯趋势(南京)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顾问并兼多家企业战略决策、经营顾问,家电产业及流通业观察者,《店长》等杂志专栏作者,其编译撰写的财经评论、海外资讯、行业评论及产业观察类文章超过2000余篇,300余万字,有近百篇作品被日本、欧美等海外媒体转载。垂询邮箱:CCCA01@126.com;maiken001@sina.com查看端木清言详细介绍 浏览端木清言所有文章
篇15:学校重大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一、事故预防:
1、凡是外出活动,须严密组织,统一指挥。
2、凡是举行大型活动,事先做好学生的学习动员和安全教育工作。
3、带队教师明确职责,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教会学生观察好安全疏散通道。
4、凡是外出活动,学校校医必须配备小药箱,以便应急。
5、凡是外出活动,体育教师和班主任组织学生以班为单位排成两路纵队行进,前后呼应。严格行进纪律,注意行进安全。
6、到达活动目的地后,必须听从当地的统一指挥。无论是参观或是听取报告,必须遵守各处的规定和要求。
7、凡是进展室参观,参观者需成一路纵队,鱼贯而入,遵守展室规定,不准随意触摸展品。
二、应急处理:
1、凡是在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或发生病痛情况,应做出紧急处理,严重者需拨打120或直接送医院医治。
2、当事人要及时报告学校应急领导小组。
3、做好学生的情绪安抚工作,保持秩序井然。
篇16:广东省重大活动卫生保障暂行办法
广东省重大活动卫生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重大活动期间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保障活动参与者卫生安全和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实施的专项卫生保障工作。
第三条 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技术指导、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包括如下的工作内容:
(一)设立临时卫生保障工作机构。
(二)制定卫生保障工作方案。
(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保障。
(四)医疗救护工作的准备、实施。
(五)传染病(包括呼吸道、消化道、虫媒传染病)流行期间非常措施的准备与实施。
(六)对重大活动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和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分为三级:
一级保障:在我省举办的党和国家重要活动(会议),国际性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会议),党和领导人及重要来宾在我省期间的卫生保障工作。内容包括:监测、餐检和留样,派出监督人员、医护人员、疾病控制人员驻点值班。
二级保障:国务院各部委和省政府在我省举办的重要活动(会议)。内容包括:监测、重点食品的餐检和留样,派出监督人员、医护人员、疾病控制人员驻点值班。
三级保障:地级以上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举办的重要活动。内容包括:监测、留样,派出卫生监督员进行巡查,根据实际情况派出监督人员、医护人员、疾病控制人员驻点值班。
第六条 重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于活动前30天向活动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保障的书面要求;活动范围跨地区的,向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党和国家领导参加活动的卫生保障由相关部门在活动前3-5天按有关程序通知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
第八条 承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向承担卫生保障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具体承担任务的单位提供重大活动的背景资料(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场所、人数、规格、食宿日程安排等),并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卫生保障工作。
(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意见,选择符合卫生规范和要求的接待单位。
(四)成立卫生保障小组,制定卫生保障责任制。督促接待单位落实各项卫生保障工作方案和卫生措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处理突发卫生事件。
(五)提供卫生保障工作条件、设施和卫生保障所需的经费。
第九条 接待(服务)单位是卫生保障的直接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的卫生保障工作方案、卫生工作规范和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技术标准和卫生规范,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保证食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和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三)落实专职的留样人员,按规定做好食品的留样工作。
(四)组织落实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五)落实卫生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或整改意见。
(六)提供卫生保障人员开展工作必需的服务场所和驻点场所以及其他基本条件。
(七)满足在特定条件下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组织、实施重大活动期间卫生监督、疾病预防和控制、医疗救护保障工作,根据需要成立临时卫生保障领导机构。
(二)按照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的级别,组织制定保障工作方案、实施计划、应急预案。
(三)负责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相关信息的发布和情况通报。及时掌握卫生保障工作动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组织协调对重大活动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前和活动期间市容卫生、除“四害”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对重大活动指定的接待单位、活动场所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审查、确认工作。
(三)根据活动的卫生保障级别,派出监督人员驻点值班或进行巡查。
(四)执行规定的报告制度,负责食物中毒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控制处理工作。
(五)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卫生保障工作信息。
(六)依法查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近期本地区(呼吸道、消化道、虫媒、介水)传染病监测资料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口岸传染病监测资料,提出疾病预防工作意见。
(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指导接待单位制定卫生保障方案。
(三)负责接待单位公共场所、用具、用品、食品及其原料、生活饮用水和病媒生物等的监测检验工作。
(四)按照卫生保障工作方案,派员驻点值班、巡查。
(五)负责接待单位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及有关用具、用品的消毒技术指导以及活动场所范围内的杀虫、灭鼠技术指导,负责疫点终末消毒工作。
(六)负责可疑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疫情上报;必要时,对活动参与者群体健康状况分析和统计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方案,担负保障对象的医疗救护任务,包括活动现场、接待(服务)单位的医疗救护及急危重病人的转送和收治、传染病病人的诊断与隔离、治疗等。
(二)按照有关要求,派出驻点医疗小组。
(三)派出专门医护人员承担党和领导人及上级部门要求的保障工作。
(四)发现可疑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病人,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保障工作机构报告,协助调查并保留呕吐物、排泄物等生物检材。
(五)承担发生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救治工作。
(六)协助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口岸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救治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活动期间,承办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接待单位、有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反馈机制。
第十六条 重大活动的承办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接待单位、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好对涉及重要活动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重大活动具体承办单位、接待单位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和卫生规范要求,在活动期间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在重大活动保障中,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工作失职及其他违法行为,并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完成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后,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工作,资料归档。
第二十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的有关工作指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接待(服务)单位:包括提供会议、宴会、饮食、活动和住宿等场所及相应服务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餐检:在重大活动期间,为保障参加活动人员在接待单位的饮食卫生安全而进行的检验、检测。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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