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科监督抽查年终总结

时间:2022-12-18 07:05:28 作者:摇了我叭 年终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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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消防科监督抽查年终工作总结

本文由应届毕业生求职网小编辑收集整理,这是一篇关于消防科监督抽查年终工作总结,欢迎浏览借鉴!

20xx年在市消防支队和区政府、分局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消防科以彻底整治火灾隐患为指导思想,全科人员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圆满地完成了上级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科全年的消防监督抽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彻底整治火灾隐患

xx年我科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以春季消防安全集中整治、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人员、物资集中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冬季防火会战等活动为重点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我科本着对全区人民的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原则精神,下大力气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彻查到底,对不能保证安全的,坚决责令停业整顿。

1、确保了春防目标的实现。

在春季消防安全集中整治活动中,我区制定了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为中心,以火灾事故多发、人民群众关注的公众聚集场所、物资集中、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和单位为重点,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整治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城乡防火条件。督促落实大风天火灾防范措施,实行群防群治,预防农村大面积火灾事故的发生,稳定全区火灾形势。为维护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的工作目标。区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人工组织开展了集中整治工作。对各单位春季防火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消防科也立即行动起来对各类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综合楼、六小单位、《消防法》实施以来未经审核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了全面严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了一批火灾隐患。3月16日地面安全检查组对全区地面企业单位的春防落实工作,安全生产,防火制度落实,用火用电仓储安全及值班值宿情况进行了检查,3月19日森林防火与农村防火安全检查组对各有林地的乡、村春防工作落实情况,电气线路敷设情况,柴草垛堆放情况,民办、义务消防队组织训练情况进行了检查。教育文化检查组、党政机关检查组也对所负责的系统行业进行了检查。确保我区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

2、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果。

在此项工作中,我区确定了16项治理重点,研究制定了5项工作措施7项检查标准,结合××*区自身实际提出了“一公布、二明确、四责任、五措施、五联动”的工作方法,分阶段分批次有条不紊地进行治理。在实际操作中,督促各单位按照此次专项治理提出的工作要求和重点,开展自查。对自查出的火灾隐患逐一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人员,落实整改期限,认真彻底整改。通过治理,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各单位建立健全了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项管理走上了规范化道路。治理期间,我区未发生一起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事故,确保了全区火灾形势的稳定。

3、人员、物资集中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收效明显

8月16日,我科开展了人员、物资集中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以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仓库等场所为重点,检查了各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内部防火检查、巡查制度落实情况;建筑消防设施、安全出口、安全疏散设施完整好用情况;火电源管理情况;员工消防培训教育情况。通过检查,使各单位的防火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整体抵御火灾能力进一步提高。在检查过程中我科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把检查工作同“四进”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单位业主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4、全力打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清剿火灾隐患冬防战役。

此项工作中,我科按照支队方案的统一安排部署,严格确定排查范围,积极推进各单位的火灾隐患自查工作并督促其认真进行整改,圆满完成了对整治范围内 82家单位的治理工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共收到《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82份,发现并整改了一大批火灾隐患。公安部“12.15”电视电话会议后,我科按照支队文件的统一部署,严密抓好冬防各项工作的落实,及时向区政府进行了汇报,得到了区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我科就此项工作召开了专门会议,制定了《清剿火灾隐患冬防战役实施方案》,成立了“清剿火灾隐患冬防战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并签订了《清剿火灾隐患冬防战役承诺书》,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责任。在接下来的检查工作中,我科按照支队的统一部署,对照工作要求,重点检查了前一段时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认真分析工作的薄弱环节,查摆工作疏漏,继续深入开展好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使××××*区消防安全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

在20xx年的检查工作中,我科共成立检查组个,累计参加检查人次人次,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份,《复查意见书》份,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起,责令停产停业家,罚款总计元。

二、深入开展73号令宣贯工作。

公安部新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新时期下消防监督工作一个重要的改革举措,为深入宣传贯彻73号令,我科成立了宣贯领导小组,制定了宣贯方案,并按照市局文件要求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并撰写了调研报告。在全面学习73号令、公安部消防局郭铁男局长和李世雄副局长在宣贯73号令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及《××××省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社会广泛开展73号令的宣传工作,通过发放宣传单、设置咨询台、在主要街道悬挂过街横幅等形式对 73号令进行了大力宣传,强化了社会各界的消防安全意识。9月份,我科召开了由本区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73号令宣贯会”,使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73号令实施后,我科重新依法确定了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制定了监督抽查方案。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我科严格贯彻落实《规定》及《细则》的要求,按照《规定》及《细则》确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时限开展消防安全抽查及受理举报投诉,使我科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正规化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篇2:消防科监督抽查年终总结

消防科监督抽查年终总结 -年终总结

200*年在市消防支队和区政府、分局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消防科以彻底整治火灾隐患为指导思想,全科人员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圆满地完成了上级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科全年的消防监督抽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彻底整治火灾隐患

二○○六年我科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以春季消防安全集中整治、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人员、物资集中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冬季防火会战等活动为重点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我科本着对全区人民的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原则精神,下大力气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彻查到底,对不能保证安全的,坚决责令停业整顿。

1、确保了春防目标的实现。

在春季消防安全集中整治活动中,我区制定了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为中心,以火灾事故多发、人民群众关注的公众聚集场所、物资集中、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和单位为重点,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整治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城乡防火条件。督促落实大风天火灾防范措施,实行群防群治,预防农村大面积火灾事故的发生,稳定全区火灾形势。为维护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的工作目标。区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人工组织开展了集中整治工作。对各单位春季防火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消防科也立即行动起来对各类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综合楼、六小单位、19《消防法》实施以来未经审核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了全面严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了一批火灾隐患。3月16日地面安全检查组对全区地面企业单位的春防落实工作,安全生产,防火制度落实,用火用电仓储安全及值班值宿情况进行了检查,3月19日森林防火与农村防火安全检查组对各有林地的乡、村春防工作落实情况,电气线路敷设情况,柴草垛堆放情况,民办、义务消防队组织训练情况进行了检查。教育文化检查组、党政机关检查组也对所负责的系统行业进行了检查。确保我区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

2、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果。

在此项工作中,我区确定了16项治理重点,研究制定了5项工作措施7项检查标准,结合××*区自身实际提出了“一公布、二明确、四责任、五措施、五联动”的工作方法,分阶段分批次有条不紊地进行治理。在实际操作中,督促各单位按照此次专项治理提出的工作要求和重点,开展自查。对自查出的火灾隐患逐一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人员,落实整改期限,认真彻底整改。通过治理,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各单位建立健全了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项管理走上了规范化道路。治理期间,我区未发生一起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事故,确保了全区火灾形势的稳定。

3、人员、物资集中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收效明显

8月16日,我科开展了人员、物资集中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以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仓库等场所为重点,检查了各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内部防火检查、巡查制度落实情况;建筑消防设施、安全出口、安全疏散设施完整好用情况;火电源管理情况;员工消防培训教育情况。通过检查,使各单位的防火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整体抵御火灾能力进一步提高。在检查过程中我科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把检查工作同“四进”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单位业主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4、全力打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清剿火灾隐患冬防战役。

此项工作中,我科按照支队方案的统一安排部署,严格确定排查范围,积极推进各单位的火灾隐患自查工作并督促其认真进行整改,圆满完成了对整治范围内82家单位的治理工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共收到《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82份,发现并整改了一大批火灾隐患。公安部“12.15”电视电话会议后,我科按照支队文件的统一部署,严密抓好冬防各项工作的落实,及时向区政府进行了汇报,得到了区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我科就此项工作召开了专门会议,制定了《清剿火灾隐患冬防战役实施方案》,成立了“清剿火灾隐患冬防战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并签订了《清剿火灾隐患冬防战役承诺书》,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责任。在接下来的检查工作中,我科按照支队的统一部署,对照工作要求,重点检查了前一段时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认真分析工作的薄弱环节,查摆工作疏漏,继续深入开展[找材料 到大-秘-书-网-www.damis hu.com-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好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使××××*区消防安全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

在200*年的检查工作中,我科共成立检查组个,累计参加检查人次人次,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份,《复查意见书》份,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起,责令停产停业家,罚款总计元。

篇3:开展消防监督抽查落实方案

关于开展消防监督抽查落实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消防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扩大消防监督检查的覆盖面,推动社会各单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自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消除各种火灾隐患,确保辖区的消防安全,结合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活动,西湖区消防大队开始对有关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督促单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号令),特制定本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消防监督抽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消防监督抽查时间

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

三、消防监督抽查范围

(一)全区范围内设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单位。

(二)全区范围内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场所以及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新闻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三)全区范围内存在“三合一”现象的建筑(企业),重点是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范围内的企业、城郊结合部出租房、家庭作坊等。

(四)全区范围内正在建设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公众聚集场所。

四、消防监督抽查重点内容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依法申报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单位的备案工作,是否按照61号令的要求落实各项职责,是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对“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结合三个原则:一是火灾隐患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二是火灾隐患使火灾发生时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三是火灾隐患使火灾发生时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三)设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建筑。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落实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消防设施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的日常管理情况;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配置情况及培训上岗情况;消防产品质量及系统运行情况等。

(四)辖区内危险品储量大、危险程度高、处置困难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辖区内的重大毒害源以及专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此类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情况,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五)存在“三合一”现象的建筑(企业),重点是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范围内的企业、城郊结合部出租房、家庭作坊等。

(六)正在建设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和“十一五”期间国家、省(市)级立项的工程项目等所选用的消防产品(含建筑工程中尚未安装的消防产品)和消防部队所选用的消防装备。重点抽查消防应急灯具、有衬里消防水带、防火门、防火电缆。

(七)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尤其是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家庭式旅馆等。重点检查办理消防监督部门审核、验收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情况、消防设施维护情况、疏散通道畅通的畅通情况、电气线路是否按要求敷设的情况、从业人员的消防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八)社会单位“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四个能力”建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张贴上墙;是否落实岗位消防管理的责任、消防安全自查整改的能力;是否完善和统一消防设施标志标识;是否规范消火栓、灭火器及自动消防设施的管理;是否设置疏散引导员岗位;是否建立员工培训制度,使员工是否普遍达到“三懂三会”(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五、消防监督抽查要求

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范围的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和消防措施,逐一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特殊工种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单位内部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制度。对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

六、消防监督抽查程序

(一)年1月1日至年2月15日为单位自查阶段。

(二)年2月16日至年6月30日,我大队将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对被确定的年上半年消防监督抽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消防部门将依法督促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本次消防监督抽查的结果,将予以公布。

篇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全文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检验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第六十一条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5: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6月12日,国家铁路局以国铁科法〔2014〕33号印发《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机构和职责、计划与实施细则、抽样、检验、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监督管理、附则8章52条,自207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发布的《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铁科技〔2011〕143号)予以废止。

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国家铁路局为监督铁路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铁路专用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监督抽查范围主要是铁路建设、运输和设备制造中涉及安全、质量及环保等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四条 监督抽查的质量检验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等。

第五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按年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可补充专项监督抽查计划。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履行铁道行业技术监督职能,负责监督抽查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监督抽查有关办法;

(二)组织编制监督抽查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编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四)编制并发布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五)协调解决企业申诉、投诉及其他有关问题。

国家铁路局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监督抽查工作。

第八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

(二)依据监督抽查计划和检验实施细则,制定产品抽查方案,并负责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三)编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

(四)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完成情况,提出经费使用报告。

第三章 计划与实施细则

第九条 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的编制应根据铁路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和项目经费情况,安排重要、关键产品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以及新标准实施后的重要产品。

第十条 科法司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监督抽查产品的建议,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包括抽查产品、检验依据、抽查计划厂项、检验内容、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下达。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检验机构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由科法司组织编制,经专家审查后按程序批准发布。

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检验依据;

(三)抽样方案;

(四)检验条件;

(五)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

(六)检验程序;

(七)数据处理;

(八)检验结果的判定。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依据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和计划检验的项目,制定产品抽查方案。

第四章 抽样

第十三条 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是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抽样时,应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生产企业。

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出示检验机构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及数量。

第十五条 抽查的样品应是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近期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或用户抽取。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工作。抽查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在用户抽样时,被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用户补充。

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产品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或用户)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携带的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不齐全的;

(四)要求支付检验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十八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九条 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数量、抽样地点、是否有相关准入资质等内容应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条 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生产企业(或用户)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抽样单一式二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生产企业(或用户)。

第二十一条 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生产企业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提供抽样日期之前一年内的生产、销售记录;抽样人员应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用户拒绝进行抽样的,检验机构应及时报科法司予以协调。生产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抽样的,视为该企业拒绝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

第二十三条 样品一般应由抽样人员负责带至检验地点。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应由生产企业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至检验地点。

第二十四条 在用户抽样时,检验机构应确认并通知样品的生产企业确认。

生产企业对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确认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生产企业的,检验机构应停止后续检验工作,并及时通知用户。

第五章 检验

第二十五条 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在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的资质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制定样品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避免出现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检验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计量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产品检验。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二十九条 检验原始记录应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应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一条 检验报告内容应齐全,检验项目应与抽查方案一致,检验数据应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二条 样品应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后退还生产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3个月后退还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前,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将检验报告送达其生产企业。

第三十四条 生产企业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向科法司提出具有明确依据的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科法司应当依法处理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有异议需要重新检验(以下简称“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科法司组织检验机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于检验机构提交检验报告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五条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六章 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检验机构向科法司报送检验结果,科法司定期起草《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由国家铁路局批准发布。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同时在国家铁路局 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拒检企业的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不得采购。

第三十九条 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应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按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停止生产;

(二)查明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

(三)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出厂。

第四十条 自通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后,可向科法司提交复查申请,有特殊情况的应在限期期满前提出延期复查申请,并申述延期的理由。科法司审核,并组织检验机构进行抽样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一条 应进行复查的生产企业到期未提出复查申请,或提出复查申请但不履行复查程序的,按复查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并且复查仍不合格,或二年内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自公布之日起二年期满后,产品生产企业可向科法司申请再次复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按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完成监督抽查任务,并将监督抽查任务完成情况报科法司。

第四十四条 科法司定期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监督抽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检验机构对抽查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 参与监督抽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检验人员还应熟悉相关产品标准和检验的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四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内部工作流程,严格按规定开展抽样及检验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不得承担对检验结果公正性有影响的检验项目。

第四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第五十条 检验机构及人员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给予检验机构负责人或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委托检验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产品抽样、检验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用,或超标收取复查检验费用的;

(四)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的;

(五)利用监督抽查工作从事或参与商务有偿活动、接受被抽查企业馈赠、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发布的《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铁科技〔2011〕143号)同时废止。

篇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策的探讨

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策的探讨

随着我国工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贸易的国际化,产品质量问题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要发展经济,要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产品质量是关键,它不仅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安全,关系到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更关系到国家的综合国力.

作 者:丛培云  作者单位:威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刊 名:食品安全导刊 英文刊名:CHINA FOOD SAFETY 年,卷(期):2009 17(9) 分类号: 关键词: 

篇7:开展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部署,我部决定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样品(具体抽样数量见附件1)。

(一)例行抽查。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样检测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

(二)重点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应到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取农药样品,其他省从市场上抽取农药样品。

(三)专项抽查。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检蔬菜、水果、茶叶生产用药以及生物农药、卫生用农药,重点检测是否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及有效成分含量。

二、抽样要求

根据农药生产经营及农业生产用药实际,并按监督抽查结果上报时限要求,适时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具体时间由各省(区、市)自定。

(一)抽样人员。抽样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实施,省级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生产、销售记录;从市场抽样的,应查验农药经营者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

(三)抽样单签署。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

三、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抽样单位应当通过邮政EMS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保存好原始凭证),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企业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是其产品,且能提交相关证据,被抽查经营单位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部门应对被抽查经营单位按涉嫌经营假冒农药产品进行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测。样品检测应由具备农药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外,还应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以下简称“安全控制项目”),尤其要检测是否违规添加禁限用农药成分。检测方法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三)判定原则。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对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对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或者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中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四、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农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单位应及时通过邮政EMS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经营单位(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由我部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经营单位未申请复检或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及时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其他省(区、市)生产的产品,在依法查处经营者的同时,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协同调查(通知格式见附件4),同时抄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省际协查案件要登录农业部网站“金农工程”农资打假与监管相关栏目进行网上报告。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农业部门收到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及时对涉嫌非法生产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样检测,情况属实的,进行依法查处。对生产假劣农药等违法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或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整改复查。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地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细化方案,强化责任,依法有序开展监督抽查。对连续几年抽查都有不合格产品或群众举报制假售假的企业,要组织精干力量,重点抽查,紧盯不放。

(二)检打联动。要坚持问题导向、检打结合、纵横联动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省际间要互相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做到监督抽查工作全国一盘棋。加强对市、县农业部门的指导,提高农药执法监管水平。

(三)及时响应。要按时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及调查处理情况,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监督抽查结果应包括监督抽查总结、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标称生产企业确认假冒其产品信息、拒绝接受监督抽查企业名单、企业提出异议及复检的处理情况等。调查处理情况应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等。

各省(区、市)农药监督抽查结果(包括例行抽查、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分两批报送,报送时限分别为6月15日、10月15日。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报送时限分别为7月底、11月底。

联系方式: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电话:010-59192899/2810,传真:010-59191875,邮箱:pmd@agri.gov.cn);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处刘亮(电话:010-59194351,传真:010-59194003,邮箱:icamales@agri.gov.cn)。

附件:1.20农药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2.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3.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4.农药监督抽查协查通知书(样本)

5.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6.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日

篇8: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小结

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小结

根据部消防局《关于开展20xx年度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公消[20xx]169号)文件要求,为配合做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打造消防铁军,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防止和消除因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火灾隐患,总队决定对全区在建建设工程和消防部队的装备集中开展一次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产品种类

本次监督抽查的范围为:各地在建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所选用的消防产品以及消防部队购置的消防装备。在建建设工程监督抽查的消防产品种类为:防火门、防火阀、消防应急灯具、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有衬里消防水带、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等六大类。

消防部队抽查的消防装备种类为:消防头盔、消防员呼救器、消防员灭火防护靴、消防手套、消防安全腰带等五大类。

二、抽查任务及时间安排

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由总队产品检测站负责组织实施,对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每类产品抽查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2个批次产品进行抽样送检;对部队消防装备,每类产品随机抽选1家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送检。

本次监督抽查的时间安排为:在6月30日前完成部队消防装备的抽样送检工作,在8月30日之前完成在建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的抽样送检工作。

三、抽查工作步骤

(一)摸底调查,统计情况。

各单位要在6月5日前完成部队消防装备的统计、上报工作,要认真核实、统计支队消防器材库中纳入部队消防装备抽查范围且未经使用的装备情况,填写《部队消防装备产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并以支队(大队)为单位上报总队防火监督部;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在建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的摸底调查、统计上报工作,要认真摸排辖区内新、改、扩建工程所使用消防产品情况,摸清辖区在建建设工程的底数,掌握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的选用情况,对纳入监督抽检范围的产品进行检查和现场判定,填写《在建工程使用消防产品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二)和《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情况汇总表》(附件三),并以支队(大队)为单

位上报总队防火监督部。

(二)现场抽样,随机抽取。

总队产品检测站根据各地上报的摸底调查和统计情况,现场对部队消防装备和全区在建建设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存。于6月20日前完成部队消防装备的抽样封存工作,8月10日前完成在建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的抽样封存工作。抽查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1、要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查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2、要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xx)的规定,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判定,并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判定为假冒伪劣的,应当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并依法作出处理。

3、对现场检查难以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或当事人对现场检查结果有异议的消防产品,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抽取样品,并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4、抽取样品的规格和数量要符合部消防局《20xx年度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检验方案》的要求,并详细填写《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

5、要确保监督抽查的合法性,做到程序、证据、依据合法。抽封样品必须经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送检。标称生产企业确认有困难的,应当另附生产企业出具的确认样品的证明文件,并在抽样单上注明。

(三)样品送检,上报资料。

对抽取的样品,由总队产品检测站负责保管,由专人按照部消防局《20xx年度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检验方案》要求,送相应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在部局规定时限内完成样品送检工作。

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总队产品检测站要按照部消防局《20xx年度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检验方案》要求,及时上报监督抽查总结和相关表格。

(四)结果告知和不合格产品查处。

各支队(大队)要及时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样单位、产品生产企业,并告知其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自收到检验结果15日内向总队产品检测站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总队产品检测站收到复检申请后,应于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需要复检的,应在给出书面答复的同时,书面通知相应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对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和不合格消防装备,各支队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质检、工商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此次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是由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开展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要根据此次监督抽查的范围、任务和要求,结合总队《20xx年度全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20xx]武宁消防字第107号),制定工作计划,对辖区内在建建设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及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二)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责令使用单位及时将不合格产品更换为合格的产品,并将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单位在查处不合格产品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制作或提取相关证据,并予以保全。要按照总队《20xx年度全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及时上报不合格产品违法案件的办理情况。

(三)此次监督抽查检验所需费用由部消防局统一支付,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收取监督检验费用。

篇9:监督科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监督科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记忆似乎还停留在夏日里初到监督科时陌生、新奇的画面,可转眼自己就站在了20XX年的年尾,XX年个人工作总结。回首20XX年,我在领导、同事的悉心指导帮助下,以“狠抓学习,增长才干”为主导思想,以“执法办案、案卷整理”为工作重点,顺利完成了各项任务,收获颇丰。现将一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效

1、严格检疫,强化监管,规范内务,全力打造亮点站

20XX年1--7月份在轵城站工作期间,一是严格按照屠宰检疫操作规程实施屠宰检疫,做好各项记录。1-7月份共屠宰检疫生猪460头,白条鸡14000只,未发生一起检疫责任事故;二是对辖区内管理相对人进行重新摸底备案,根据上年度监管情况进行重新划分等级,扎实开展“分类建档、分级管理”工作;三是协助站长做好防疫员的管理、各项工作记录、资料整理、票证标识的领取、发放、报表填报等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内务管理。上半年,轵城站曾多次作为亮点站接待外地市同行的参观,并多次受到赞扬。

2、认真参与监督检查工作,严查违规违纪行为

一是在重大节日前严格对全市范围内上市肉品的检疫情况、持证经营情况、以及台帐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查违法行为,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二是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屠宰、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参加打击病死畜禽病害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活动、打击收购加工制售贩卖病死猪及其产品“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办违法行为。活动期间,共参与查办收购运输病死畜禽等相关违法行为3起,罚款3000元,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1100公斤;三是多次和同事一起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深入实地对产地检疫工作情况、检疫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切实督导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参与查办案件数量多,办案水平提升快

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违法行为及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各类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执法程序,进行立案查处。一是查办案件数量多。在同事的悉心指导下,参与办理了克井镇屠宰加工贮藏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案、王屋镇运输死因不明母猪案等大案、要案。全年共参与查处违法案件26起,参与办理案件18起;二是办案水平提升快。在领导同事的耐心讲解下,始终本着学习的心态,练习搜寻证据、调查取证、制作勘验、询问笔录等。通过参与几次大案的办理,我逐步明白了调查取证在整个办案环节中的重要性,掌握了执法程序,增强了办案技巧。

4、执法文书制作严谨,执法案卷整理规范。

执法文书是执法活动过程的记录与体现,每一具体执法环节都离不开行政执法文书。在认识了规范制作文书的重要性后,我严格依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河南省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相关规定,一是仔细制作所查办案件的相关文书,利用监督科存放着大量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这一优势,练习文书制作水平;二是同事一起对坡头、城东、克井、王屋站的案卷进行整理。现已能够熟练使用执法文书,规范整理执法案卷。

二、主要工作经验

自今年8月份被抽调到市所监督科后,面对工作岗位的变化,在领导同事的讲解下,我首先解决一个问题:“我对监督科的认识及今后努力方向”,在明确了岗位职责,确定了努力方向后,以执法办案为突破口,不断提升业务水平。现将一年的`工作经验总结如下:

1、敬业是前提

自加入动检队伍以来,我接触到了新的领导同事,在深夜与他们一起查案办案过程中,我看到了他们对工作的认真与严谨,在凌晨与他们一起奔波于肉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我看到了他们对工作的执着与热爱,在一次又一次加班加点的工作中,我看见了他们对工作的无私奉献…是这种对工作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的精神深深地感染着我,在内心深处,我逐步认识到了动检工作的神圣,感受到了动检工作者所负担的捍卫肉食品质量安全的重任,开始爱岗敬业,也正是这种爱岗敬业的精神不断激励着我要努力工作。

2、学习是基础

所谓“万丈高楼平地起”,要想案件办的好、经得起推敲,那么首先要学好法律知识,打好坚实基础。因此,我结合本职工作,针对自身法律知识薄弱等因素,利用大量时间学习《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学习,我逐步掌握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整个执法程序以及案件办理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知识的具备为我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3、实践是关键

在具备了基本的理论知识之后,如果没有巧妙的运用到实际的工作中去,就会如同纸上谈兵。因此,我积极参与每一次违法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坚持练习调查取证、文书制作、整理案卷等相关内容,通过实践查找问题,不断地弥补不足之处。不断地实践锻炼成为了执法办案水平提升的关键。

三、个人存在主要问题

1、公文写作能力薄弱。例如:措词用语不够准确、精炼,条理不清晰。

2、大案、要案查办能力仍需进步提升。主要表现在复杂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变能力不强,思维不够缜密。

3、业务知识掌握的不够全面。例如:对部分管理相对人的资料知道的不够全面,导致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难以及时发现问题。

四、20XX年工作规划

1、狠练文字功夫。从信息写作练习入手,多看、多记,多想,注重积累,逐步提升写作水平。

2、积极参与案件办理。查阅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卷,分析案例,逐步培养自己思维的逻辑性、缜密性。

3、增强业务相关知识的学习力度。多搜集业务相关的资料,增加信息的储备量,从而不断提升工作能力。

篇10:监督监测科年终总结

一年来,监督科在站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各科室以及区县水土保持监督站的大力配合下,以新《水保法》的宣传工作为重点,有序开展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工作、开发建设项目监测、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项目等方面工作。现将XX年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工作有序开展

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过程中,我们以宣传新《水土保持法》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对西安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曲江临潼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项目、航天504所以及401所进行了监督。全年主要采取了3条措施加大了水保监督执法工作力度。

一是充分利用新《水保法》学习培训,3月1日和省水保局共同组织的大型水保法宣传日、大小会议、到基层和开发建设单位深入宣传新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成效及必要性。特别是新水土保持法颁布以来,积极行动,营造规模大、密度高、形式新的浓厚舆论氛围。举办《水土保持法》培训2期,户外大型宣传1次,报刊杂志发表文章3篇,信息报道12篇。通过开展《水土保持法》的宣传培训活动,增强了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切实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新《水土保持法》的实施和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验收和监督工作,并强化对已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实施的水土保持方案监督检查,使监督管理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据统计:XX年全市(包括省市立项项目)共监督检查水土保持项目15个,审批水土保持方案5个,收取水土保持两费50万元。

三是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管力度。

1、西安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共9条公路,大部分路段处于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地区,也是我市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监督防护区,这些地区在陕西省水土保持区划列为中等强度和次等强度的水土流失区,而骊山丘陵沟壑区为强度侵蚀区。并且这些地区都是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生态环境脆弱,稍加扰动极易造成水土流失。针对该工程线长、点多、面广等特点,监督科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采取分别与相关区县联手,严格按照水保监督执法程序向各项目部送达了责令办理水保方案报告书的通知、关于加强各段公路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重点开展了灞桥东三环至临潼东安、临潼骊山镇至蓝田城关镇以及南横线二级公路等三条公路的外业调查工作,拍摄了大量的现场影像和照片,并编写完成了《西安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并对公路局提出的有关问题予以回复,督促二级公路网化工程应尽快全面履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义务。

2、接群众举报,中国航天集团401所和504所分别在秦岭北麓和白鹿原畔新建试车平台,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形成新的水土流失,我们在蓝田县和长安区水保站的配合下,开展了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宣传新水保法,同时责令其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案件进展情况即时通报给报案人。此案正在按照程序进行中。

3、为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认真、全面履行水土保持法律义务,对全市近5年来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了一次普查,为下一步的督查做好基础。各项工作基本完成。

4、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XX年水利部在全国部署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我市按照水利部及省上的统一部署,确定了临潼区、户县作为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试点县。今年,为迎接省上的验收,监督科多次去区县指导,按照验收标准逐一对照,确保顺利通过验收。同时组织区县及科室人员参加了省水土保持局监督执法能力培训班,提高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提升了监督管理水平。

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稳步推进

水土保持监测是水土保持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掌握不同状态下水土流失规律,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提供科学依据是我们科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1、积极开展全国二期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工作

⑴、完成了西安市清河小流域径流观测场10个径流积水槽的改建、新建工作,为今后长期观测工作奠定了基础。

⑵、开始实施西安市清河小流域控制站建设工作。在领导的安排下,我们完成了西安市清河小流域控制站的初步设计,并安排专人协调当地村委会和组织施工人员克服重重困难,严格按照设计开展各项工作,目前已完成了河道整治、量水堰以及沉淀池等工程,后续房屋、围栏、道路等工程有待下一步开展。

2、组织技术人员参加了陕西省水土保持局和陕西省水土保持学会联合组织的“陕西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培训”学习,并拿到了培训班颁发的相关证书,进一步提高了技术人员的监测技能,为今后更好的开展此项工作打下基础。

3、完成了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换证资料整编工作。

4、完成了监测网络二期自查初验工作,并上报陕西省水土保持局。

篇11:监督监测科年终总结

三、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使用项目全面开展

组织和协调我市相关区县及有关单位完成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使用项目,西安市七个项目区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写、审定、报批工作,该项目已经陕西省水土保持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审定和批复,该项目的建设工作已经在全市逐步开展。

四、其他工作

1、配合水保科完成了黑河引水复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

2、完成了全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乙级、丙级年审登记工作;

3、督促高建集团对蓝商公路弃渣遗留问题的处理等。

4、配合水保科并按照水保普查办的要求做好水土流失量的普查工作。

五、存在的问题

1、水土保持监督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政策性极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是近几年来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技术含量较高,水利部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规范和制度,需要工作人员领会和掌握,希望今后能多安排相关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监测技能。

2、现在使用的监督执法装备逐渐老化,希望单位能予以考虑更新配套,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

六、下一步计划

1、继续加强对新《水土保持法》的学习、宣传、宣讲工作,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相关手续和行为,严格执法程序。

2、继续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的编报率、补偿费的征收率和已完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验收率;对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不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单位,将利用媒体曝光或利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罚。

3、检查指导相关区县煤炭石油天然气补偿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指导区县完成XX年度的前期工作。

4、完成西安市清河小流域控制站建设工作,力争将其建成“国内领先、省内一流”工程。

篇12:监督监测科年终总结

一年来,监督科在站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各科室以及区县水土保持监督站的大力配合下,以新《水保法》的宣传工作为重点,有序开展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工作、开发建设项目监测、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项目等方面工作。现将20xx年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工作有序开展

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过程中,我们以宣传新《水土保持法》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对西安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曲江临潼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项目、航天504所以及401所进行了监督。全年主要采取了3条措施加大了水保监督执法工作力度。

一是充分利用新《水保法》学习培训,3月1日和省水保局共同组织的大型水保法宣传日、大小会议、到基层和开发建设单位深入宣传新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成效及必要性。特别是新水土保持法颁布以来,积极行动,营造规模大、密度高、形式新的浓厚舆论氛围。举办《水土保持法》培训2期,户外大型宣传1次,报刊杂志发表文章3篇,信息报道12篇。通过开展《水土保持法》的宣传培训活动,增强了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切实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新《水土保持法》的实施和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验收和监督工作,并强化对已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实施的水土保持方案监督检查,使监督管理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据统计:20xx年全市(包括省市立项项目)共监督检查水土保持项目15个,审批水土保持方案5个,收取水土保持两费50万元。

三是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管力度。

1、西安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共9条公路,大部分路段处于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地区,也是我市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监督防护区,这些地区在陕西省水土保持区划列为中等强度和次等强度的水土流失区,而骊山丘陵沟壑区为强度侵蚀区。并且这些地区都是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生态环境脆弱,稍加扰动极易造成水土流失。针对该工程线长、点多、面广等特点,监督科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采取分别与相关区县联手,严格按照水保监督执法程序向各项目部送达了责令办理水保方案报告书的通知、关于加强各段公路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重点开展了灞桥东三环至临潼东安、临潼骊山镇至蓝田城关镇以及南横线二级公路等三条公路的外业调查工作,拍摄了大量的现场影像和照片,并编写完成了《西安市二级公路网化工程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并对公路局提出的有关问题予以回复,督促二级公路网化工程应尽快全面履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义务。

2、接群众举报,中国航天集团401所和504所分别在秦岭北麓和白鹿原畔新建试车平台,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形成新的水土流失,我们在蓝田县和长安区水保站的配合下,开展了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宣传新水保法,同时责令其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案件进展情况即时通报给报案人。此案正在按照程序进行中。

3、为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认真、全面履行水土保持法律义务,对全市近5年来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了一次普查,为下一步的督查做好基础。各项工作基本完成。

4、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xx年水利部在全国部署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我市按照水利部及省上的统一部署,确定了临潼区、户县作为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试点县。今年,为迎接省上的验收,监督科多次去区县指导,按照验收标准逐一对照,确保顺利通过验收。同时组织区县及科室人员参加了省水土保持局监督执法能力培训班,提高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提升了监督管理水平。

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稳步推进

水土保持监测是水土保持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掌握不同状态下水土流失规律,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提供科学依据是我们科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1、积极开展全国二期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工作

⑴、完成了西安市清河小流域径流观测场10个径流积水槽的改建、新建工作,为今后长期观测工作奠定了基础。

⑵、开始实施西安市清河小流域控制站建设工作。在领导的安排下,我们完成了西安市清河小流域控制站的初步设计,并安排专人协调当地村委会和组织施工人员克服重重困难,严格按照设计开展各项工作,目前已完成了河道整治、量水堰以及沉淀池等工程,后续房屋、围栏、道路等工程有待下一步开展。

2、组织技术人员参加了陕西省水土保持局和陕西省水土保持学会联合组织的“陕西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培训”学习,并拿到了培训班颁发的相关证书,进一步提高了技术人员的监测技能,为今后更好的开展此项工作打下基础。

3、完成了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换证资料整编工作。

4、完成了监测网络二期自查初验工作,并上报陕西省水土保持局。

三、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使用项目全面开展

组织和协调我市相关区县及有关单位完成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使用项目,西安市七个项目区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写、审定、报批工作,该项目已经陕西省水土保持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审定和批复,该项目的建设工作已经在全市逐步开展。

四、其他工作

1、配合水保科完成了黑河引水复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

2、完成了全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乙级、丙级年审登记工作。

3、督促高建集团对蓝商公路弃渣遗留问题的处理等。

4、配合水保科并按照水保普查办的要求做好水土流失量的普查工作。

五、存在的问题

1、水土保持监督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政策性极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是近几年来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技术含量较高,水利部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规范和制度,需要工作人员领会和掌握,希望今后能多安排相关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监测技能。

2、现在使用的监督执法装备逐渐老化,希望单位能予以考虑更新配套,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

六、下一步计划

1、继续加强对新《水土保持法》的学习、宣传、宣讲工作,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相关手续和行为,严格执法程序。

2、继续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的编报率、补偿费的征收率和已完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验收率;对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不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单位,将利用媒体曝光或利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罚。

3、检查指导相关区县煤炭石油天然气补偿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指导区县完成xx年度的前期工作。

4、完成西安市清河小流域控制站建设工作,力争将其建成“国内领先、省内一流”工程。

篇13:监督监测科年终总结

在局领导班子的领导和关心支持下,监测管理科积极贯彻落实地震局x年工作思路及工作安排,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认真学习地震业务知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工作,圆满完成了x年工作。现将x年监测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克服麻痹思想,坚持内紧外松,认真开展震情短临跟踪工作

我市所处的冀鲁豫交界区及某省地震带中南段被国务院列为发生破坏性地震值得注意的地区,这是自x年豫北地区进入地震短临跟踪以来,该区连续第三年被列为值得注意的地区,短临跟踪时间之长,破坏性地震仍未发生,使得不少地震工作者产生了麻痹思想,监测管理科以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树立震情观念,克服麻痹思想,认真按照河南省和xx市震情短临跟踪工作方案开展工作。一是下发了xx市震情短临跟踪工作方案,调整了震情短临跟踪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成员,在全市部署开展震情短临跟踪工作;二是坚持周、月会商制度,有异常情况紧急会商,每周二科里召开周会商,每月上旬组织召开全局月会商会,编发震情会商纪要x期,向市委、市政府五大领导班子报送震情x次;三是坚持了地震异常的零报告、日报告制度,每天按时发送震情零报告、日报告期;四是积极同兄弟省市地震监测部门互换观测资料,同濮阳、安阳等地市交换地下水等前兆观测资料,与四省联防区的地市交换震情会商意见;五是三月份对全市地震宏观测报点进行了检查,调整了部分宏观测报点,并上报省地震局,目前我市地震宏观测报点为x个;六是及时落实前兆异常,做到了落实异常不过夜,先后落实了博爱电磁波、武陟电磁波异常及几次群众电话报告宏观异常现象。x月中旬配合河南省地震局专家落实了xx市水位和地倾斜异常,查明了xx市近几年来地下水位上升的原因,分析清楚了地倾斜变化的原因。

二、加强业务学习,开展地震预报探索研究,提高分析预报水平

作为地市一级地震部门,开展分析预报工作,重点就是要捕捉本地区前兆异常信息,力争对本地区破坏性地震做出有价值的短临预报。监测科首先是要求工作人员加强了业务学习,从地震专业书刊和网络学习有关地震分析预报的新方法和理论,从而提高我们的分析预报水平。20xx年较好地完成了分析预报工作,一是我们坚持按时收集、报送、分析数据,全市六县共有前兆观测手段x多项。监测科在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加班加点,坚持建立了地震观测资料数据库,每周绘图分析资料。对豫x、x井资料指定专人负责校核,于每月x日前报送省地震局。二是成功召开了晋冀鲁豫交界区地震联防会。监测管理科负责了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起草了这次会议的实施方案,起草了市领导讲话文稿及会议议程等会议材料。编写完成了我局参加联防会的趋势会商报告,提出了联防区未来半年的地震趋势意见。根据联防区各地市会商报告编写了第三十次地震联防会会议纪要,提出了未来半年内有发生联防区有发生x.x级左右地震的可能,x年x月x日发生在濮阳范县的mlx.x级地震,表明了此次联防会结论的正确。三是编写完成了xx市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参加全省地震趋势年中会商会,在会上提出了我市异常项目及趋势判定意见,得到了省局的采用。开展了xx市年度地震趋势研究工作,编写了xx市地震趋势研究报告,对大华北地区、河南及邻区、xx及邻区未来地震趋势提出了判定意见,得到了省地震局采纳。组织全局专业技术人员撰写了地震专题论文x篇。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开展监测管理工作

我市共有地震骨干测报点x个共x项测项,有宏观测报点x个。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修订了测报点观测及数据报送的相关制度,加强管理,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可靠。此外,x年完成了多项监测管理方面的工作。一是完成了豫x井井房环境的改造工作。在局主管领导的亲自把关下,制定了严密的改造方案和计划任务,目前改造已完成。由于措施得当,使得这次井房改造经费比预定的x元节省了x元。二是组织召开了“x年度全市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评比暨地震观测资料质量评比会”,通过资料评比和工作评比,表扬先进,鼓励后进,提高了市县地震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了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的开展。三是完成了河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确定研究基础数据收集上报工作。完成了地方地震工作机构及测报点基本情况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以及全市地震宏观测报点调整更新统计上报工作。开展电磁扰动观测方法使用情况调查工作。四是对市直测报点进行维护与维修,全年下到测报点检修仪器x次。五是较好地完成了市直测报点的管理工作,及时发放测报点补助,购置断层气观测管,保证了市直测报点正常运转。

四、按照上级要求,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实施了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建设

监测管理科做为xx市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建设的主管科室,与省地震局项目实施组密切配合,按计划,分步骤开展了xx市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建设工作。一是配合省地震局项目实施组开展了数字测震摆房和信息节点的勘选工作。二是根据领导变动及时调整了xx市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按上级要求做到了责任明确。三是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了xx市数字测震摆房和xx市地震信息网络节点建设方案,提出了项目建设中的具体要求。四是与办公室配合,完成了xx市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的招标工作。五是做好了项目建设进程中的技术负责工作,现场监督施工。目前数字测震摆房和信息节点土建工程已顺利完工。六是按照市政府项目绩效考核办公室要求,对xx市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五、开展了地震信息网络建设

在原有地震信息网络此文来源于文秘资源网硬件的基础上,一是初步完成了地震信息网络机房的调试,目前由x台服务器与两客户机组成一个地震信息局域网。与省局通过ftp联接,与县市地震办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资料传送;二是按照xx市电子政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文件及政府上网工程的要求,完成了xx市防震减灾信息网站域名的申请工作,实时更新了防震减灾信息网站内容。三是完成了市地震局计算机上网调查报告及ip地址管理等计算机网络的相关工作,完成了政府在线网民提问的回复工作。四是负责向市政府的网站报送信息,从信息中心要求向政府的网站报送工作信息以来,我们已经向政府的网站报送了x篇工作信息。五是定期更新了地震局防震减灾信息网站。

六、完成的其他相关工作

除完成了监测管理本职岗位工作外,较好地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和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相关工作。一是按要求完成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二是完成了防震减灾科技成果评审、鉴定、登记、上报省及国家科技局的相关工作,完成了xx市地震局防震减灾工作三连冠上报中国地震局优秀科技成果评选工作。三是完成了防震减灾教育基地申报国家教育基地的相关材料及多媒体光盘的制作工作。四是完成了参加全省防震减灾工作评比的资料汇编工作;五是配合开展了防震减灾宣传工作。

一年在,特别是在局领导班子调整以来,监测管理科工作人员立足本职岗位,团结协作,真抓实干,较好地完成了本科各项职能工作。我们将一如继住,在局党组和局领导班子的领导下,与时俱进,务实创新,认真扎实地开展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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