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风仔”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城市房屋权属监理处工作总结,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城市房屋权属监理处工作总结,供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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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城市房屋权属监理处工作总结
城市房屋权属监理处工作总结
201x年,我处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建立和谐社会为宗旨,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按照“法治、文明、效率”的新时期工作思路,紧紧抓住依法办证这个中心不放松,从严管理,从严治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管理力度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全处干部职工同心协力,真抓实干,积极探索,大胆工作,加快办证速度,提高服务质量,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圆满完成了市局敲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处一年来的工作总结:
一、以依法办证为中心,狠抓规范化管理
一年来,我处紧紧抓住依法办证这个中心不放松,坚持思想要再解放、观念要再更新、改革要再突破的指导方针,以服务促发展,以发展带服务,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加快办证速度,提高办证质量。截至11月30日,全年共办理房屋权属登记813xxxx,其中房屋所有权证726xxxx(房改房376xxxx),房屋他项权证93xxxx,调处产权纠纷1xxxx,查阅档案200xxxx宗,整理录入房产档案8506宗。经济收入比去年增长了1xxxx,取得了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的可喜成绩。
一是层层抓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制。,我处与市局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全年完成收入10xxxx元,各项开支不超过1xxxx元(除人员工资、福利和固定投入)。个别同志认为,我们收费标准低,房产证越办越少,完成任务有困难,面对这些问题,处领导班子没有退缩,再次对今年的收入预计进行了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完成“双控”目标。年初,处领导与各科室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定任务,定目标,实行奖优罚劣,形成了人人头上有指标,千斤重担众人挑的局面,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加强收费监控,严格支出管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全处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了依法收费的观念,对各项业务的收费均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上的项目收取。由于我们采取的是电脑计价,且不收取费用无法发证,因而最大限度地防止了乱收费和漏缴现象的发生。全年共收入148.xxxx元,是年初计划的128.7。同时,我们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通知,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有节约型的开支理念。全年公用支出15.xxxx元(人均604xxxx/年),占开支计划的86.3。
三是建立健全制度,促进规范化管理。今年,由我处牵头,与相关单位共同制定了《业务错件问责追究制度》,单位内部还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制度》等九个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用制度理事。同时,我们在今年年初开始实行了指纹签到、签退制度,对违犯制度迟到早退者次月初公布名单,并扣除出勤补助;对于上班时间打游戏者,我们采取就地停职的处罚,并处以10xxxx罚款。由于处领导班子成员能够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形成了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干部职工互相监督、齐心协力共同治队的可喜局面。
二、以强化管理为重点,提高办证速度和办证质量
房屋权属登记办证是社会的热点之一,而提高办证速度和办证质量是群众最为关心的事情,为了提高确权发证的速度和准确性,今年我们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一是实行了房屋权属登记公告制度。针对目前我市在房屋自建和房产转移中容易发生权属纠纷这一现状,我们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及时实行了此类房屋权属登记办证实施公告制度。通过对申报权属登记的房屋周围张贴公告以及在单位网站上发布征询异议公告等多种形式,有力地维护了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房屋权属纠纷。
二是加强对拆迁安置房屋办证的管理。前几年,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很多年后仍不将已经灭失了的房屋房产证交回我处注销,给我们日常管理和产籍档案清理带了很多问题;还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政府对拆迁安置进行房产契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弄虚作假,签订假协议,开具假证明,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因此,我们从今年7月1日起,对拆迁安置购买的商品房,除了要求交回已拆迁房屋房产证外,还要求查阅原房产档案,防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联手弄虚作假,偷逃房产契税,维护了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三是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证时间。办证时间历来是群众最关注的`问题,为了缩短办证时间,根据市局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原来的运行模式和业务流程进行了修改完善,各个业务环节均规定了办理时限,使得办证时间由原来的1xxxx工作日缩短到现在3至xxxx工作日(需要公告的除外),
大大提高了办证速度。对特殊情况,我们开辟了绿色通道,当天受理,当天办结,受到了办事群众的好评。
三、继续加大房产抵押登记业务的管理力度
今年年初,按照市局的要求,我们对抵押登记业务进行了认真研究,本着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及大宗房地产抵押办理他项权登记的工作力度。
一是规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程序。按照市局的要求,我们对已经做了商品房预销售的房地产项目不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并对原来已经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逐一造表,通报市局房产科,以便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证时审查其资格。同时,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和抵押物价值在15xxxx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报局里研究后审批。
二是开展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预登记业务。为了更好的满足个人住房贷款的需要,进一步扩大抵押登记业务范围,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们于今年10月开展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预登记业务,通过短时间的运行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即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也保障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投放。今年我处共办理按揭登记510宗,占全部抵押登记业务的5xxxx,
三是建立了抵押登记查询系统。今年我们对以前所有办理的房产抵押登记都录入了我处自行编写的抵押登记查询系统,并实行了在办理房地产转移、变更、补证、换证等业务中,进行抵押状态查询的制度,既给其他科室办理有关业务提供了信息,又杜绝了已抵押的房产发生转移、变更等,保证了抵押当事人和贷款银行的利益不受损失。
四、以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加快房产档案电子化建设步伐
房产档案是房屋权属管理的基础,我们以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加快房产档案电子化建设步伐,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一是以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规范档案管理。我处房屋产权档案数量大,种类多,一方面继续加快房屋产权档案整理、合并、装订、录入和注销工作,另一方面,利用房屋权属信息管理系统检索无号档案、重号档案、遗失档案。截至11月30日,全年整理档案850xxxx,写卷宗897xxxx,查询档案257xxxx。
二是积极协助拆迁部门,服务城市改造和重点项目建设。今年市局承担了市上重点项目建设,中央大道中段的拆迁和改造工程。我们协助完成了工程中需要拆迁房产档案的查阅、摘抄、复印等工作,有力的支持了市局承担的重点项目建设。
五、以调处房屋权属纠纷为重点,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按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暨追究办法》的有关要求,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调处上访案件,全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8xxxx人次,调处案件1xxxx。
一是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要求窗口工作人员热情接待,规范受理,文明办信,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信访工作质量明显提升,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是规范协助人民法院查封程序。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案件也随着增加,因此我们制定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房地产案件的规定》,从受理、程序、条件、要求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并制定专人负责受理,按查封内容,交相关科室处理,避免了重复查封冻结或无效查封的不良后果,并对已查封冻结的房产,在房屋权属信息管理系统作了查封冻结标识,防止重复抵押、重复查封和查封后再发生抵押或转移等问题的出现。
六、努力探索,积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随着房改房办理产权证工作的结束,我们的业务量将急剧下降,经济收入将大幅度下滑,开展新业务势在必行。
一是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发证工作。根据我市房屋权属管理的现状及群众的迫切需要,我们在稳步推进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村镇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通过调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实施细则》。目前,开展该项业务的准备工作已就绪,待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实施。
二是拓展经济开发区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按照建设部的要求,我们与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协商,开展了在南北开发区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目前,北区的契税代征和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完成准备,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南区的各项工作待有关部门协商后即可操作。
七、凝聚人心,转变作风,文明办证
今年,我们大力倡导“转变作风,优质服务,文明办证”的工作作风,并开展了换位思考,文明办证活动,以此来提高干部职工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一是以保先教育为契机,转变工作作风。在这次保先教育活动中,我们采取了内外结合,广开言路,查找剖析本单位和个人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行业风气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我们还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主动接受他们的评议和监督,以达到完善规章制度和改进工作作风的目的。
二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为了充分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今年工会两次组织全处工作人员,开展了象棋、羽毛球、钓鱼等大家乐于参加的体育活动,既锻炼了身体,又增进了同志之间的友谊。
篇2:城市房屋权属监理处度工作总结
20,我处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建立和谐社会为宗旨,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按照“法治、文明、效率”的新时期工作思路,紧紧抓住依法办证这个中心不放松,从严管理,从严治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管理力度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全处干部职工同心协力,真抓实干,积极探索,大胆工作,加快办证速度,提高服务质量,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圆满完成了市局敲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处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范文搜网-一、以依法办证为中心,狠抓规范化管理
一年来,我处紧紧抓住依法办证这个中心不放松,坚持思想要再解放、观念要再更新、改革要再突破的指导方针,以服务促发展,以发展带服务,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加快办证速度,提高办证质量。截至11月30日,全年共办理房屋权属登记8136件,其中房屋所有权证7263件(房改房3766件),房屋他项权证936件,调处产权纠纷12起,查阅档案多宗,整理录入房产档案8506宗。经济收入比去年增长了11%,取得了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的可喜成绩。
一是层层抓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制。年,我处与市局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全年完成收入100万元,各项开支不超过17万元(除人员工资、福利和固定投入)。个别同志认为,我们收费标准低,房产证越办越少,完成任务有困难,面对这些问题,处领导班子没有退缩,再次对今年的收入预计进行了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完成“双控”目标。年初,处领导与各科室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定任务,定目标,实行奖优罚劣,形成了人人头上有指标,千斤重担众人挑的局面,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加强收费监控,严格支出管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全处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了依法收费的观念,对各项业务的收费均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上的项目收取。由于我们采取的是电脑计价,且不收取费用无法发证,因而最大限度地防止了乱收费和漏缴现象的发生。全年共收入148.4万元,是年初计划的128.7。同时,我们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通知,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有节约型的开支理念。全年公用支出15.1万元(人均6040元/年),占开支计划的86.3。
三是建立健全制度,促进规范化管理。今年,由我处牵头,与相关单位共同制定了《业务错件问责追究制度》,单位内部还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制度》等九个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用制度理事。同时,我们在今年年初开始实行了指纹签到、签退制度,对违犯制度迟到早退者次月初公布名单,并扣除出勤补助;对于上班时间打游戏者,我们采取就地停职的`处罚,并处以100元罚款。由于处领导班子成员能够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形成了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干部职工互相监督、齐心协力共同治队的可喜局面。
二、以强化管理为重点,提高办证速度和办证质量
房屋权属登记办证是社会的热点之一,而提高办证速度和办证质量是群众最为关心的事情,为了提高确权发证的速度和准确性,今年我们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一是实行了房屋权属登记公告制度。针对目前我市在房屋自建和房产转移中容易发生权属纠纷这一现状,我们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及时实行了此类房屋权属登记办证实施公告制度。通过对申报权属登记的房屋周围张贴公告以及在单位网站上发布征询异议公告等多种形式,有力地维护了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房屋权属纠纷。
二是加强对拆迁安置房屋办证的管理。前几年,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很多年后仍不将已经灭失了的房屋房产证交回我处注销,给我们日常管理和产籍档案清理带了很多问题;还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政府对拆迁安置进行房产契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弄虚作假,签订假协议,开具假证明,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因此,我们从今年7月1日起,对拆迁安置购买的商品房,除了要求交回已拆迁房屋房产证外,还要求查阅原房产档案,防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联手弄虚作假,偷逃房产契税,维护了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三是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证时间。办证时间历来是群众最关注的问题,为了缩短办证时间,根据市局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原来的运行模式和业务流程进行了修改完善,各个业务环节均规定了办理时限,使得办证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到现在3至5个工作日(需要公告的除外),
篇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篇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篇5: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篇6: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全文
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8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其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房屋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
第七条 市级登记机关应当制定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程,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并做到信息公开。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档案管理和房屋测绘数据确认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房屋权利的取得、转移、变更及消灭,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的种类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预告登记、注销登记。
第九条 权利人或者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其依法登记或者批准机关批准的名称;成年人应当使用身份证件所载姓名;未成年人应当使用户籍所载姓名,并由其监护人代为登记。
权利人或者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权利人或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一)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及华侨作为房屋权利人委托代理人的;
(二)个人所有的房屋转让中出让方委托代理人的;
(三)个人所有的房屋抵押中抵押人委托代理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处分房屋的,监护人应当提交存在监护关系的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权利人或者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证件;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为原件。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应当出具受理文件收据。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二人以上(含二人)共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一方申请:
(一)初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预告登记;
(四)继承、遗赠;
(五)设定抵押权、典权;
(六)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裁定、判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登记机关直管的公房和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的,依法作出的决定、裁定应当送达登记机关,并且应当在决定书、裁定书中详细载明查封或者限制的内容、起止时间: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没收、查封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裁定、判决已经生效的;
(二)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对已立案的案件,根据案情需要查封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并作出正式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或者限制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期满前,作出继续查封或者限制的决定、裁定,并送达登记机关;逾期未送达的,权利人的权利自然恢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房屋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临时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或者申请人。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或者申请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权属清楚、应当提交的证件完备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预告登记应当在受理申请15日内核准登记,并出具预告登记证明。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颁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执《房屋共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他项权证》由他项权利人收执。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影响使用的,由权利人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核、确认需要换发的,予以换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发布补发公告,2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补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二条 权利人或者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登记费用。
登记机关应当公示房屋权属登记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 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为了清理产权、整理产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进行总登记或者验(换)证。
第二十四条 总登记或者验(换)证应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登记或者验(换)证的区域;
(二)登记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四)受理登记地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凡列入总登记或者验(换)证范围内的,无论当事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
第二十五 条新建成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并提交如下证件和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七)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第二十六条 在建的房屋,申请人可以持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第六项除外)及项目批准文件申请已建设部分房屋预先初始登记。
房屋在建工程预先初始登记核发《房屋在建工程预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持项目建设图纸和有关批准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售登记。
第四章 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因房屋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合并、分割、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第二十九条 购买现有公有住房而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90日内,持公有住房出售手续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第三十条 购买商品房屋的,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成交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一)商品房销售票据;
(二)商品房购销合同;
(三)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内容与房屋实际不符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已经确认权属的房屋,因调拨或者单位合并、分立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9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 已经确认权属的房屋,因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决定、裁决、裁定、判决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应当在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9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一)房屋权属证书;
(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
(三)权利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第三十三条 已经确认权属的房屋,因买卖、赠与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转让而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相关的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一)房屋权属证书;
(二)房产转让合同;
(三)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继承、赠与、涉外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相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权属转移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三十四条 已经确认权属的房屋,因分割、扩建、改建和部分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发生变更及其他个别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当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
(二)婚姻存续期间,权利人在夫妻间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房屋翻建或者部分改建的;
(五)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房屋坐落的区划、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公告变更期限等内容,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免费为权利人进行变更登记。
第五章 他项权利登记和预告登记
第三十七条 权利人以其依法取得的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设定他项权利合同书、权利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依法对房屋他项权利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后,核发《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九条 经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在合同签订或者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转移、变更的证明文件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的转移、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房屋尚未建成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的;
(二)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利的优先请求权。
第四十一条 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协议、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第四十二条 预告登记自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起满二年,当事人未申请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预告登记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条 经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持证明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终止的文件办理预告登记注销。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利终止的,权利人应当进行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房屋所有权自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四十五条 已确认权属的房屋,因不可抗力倒塌、焚毁的,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灭失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权利人自行拆除房屋的,应当在拆除前,持房屋权属证书及有效证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同时,持用地批准书、用地批复或者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拆迁范围图、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批复等材料,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房屋他项权利终止,房屋所有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他项权利终止的证明等材料,共同申请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房屋权利消灭,权利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持证人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材料,用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三)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登记机关应当在作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上缴房屋权属证书;逾期未上缴的,由登记机关公告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但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免费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和以欺骗手段获准房屋权属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擅自受理房屋权属登记或者擅自制作、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没收其房屋权属证书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登记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五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罚没票据的使用和罚没款项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但不完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权属登记条件的房屋,其权属登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1月2日公布的《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同时废止。
篇7: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司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个月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一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没收其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按原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房屋权属申请条件
一、总登记、验证、换证,初始登记需要的条件:
1、有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
2、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二、转移登记(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条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三、变更登记条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其它相关的证明要件。
四、他项权利登记条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力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篇8: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 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 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篇9:房屋监理工作总结
该工程由设计所设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目前该单位工程全部竣工。现将本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结构一层框架结构,本工程位于内,建筑面积1404㎡,一层框架结构,抗震等级三级,建筑高度7.06M。基础均为静压沉管灌注桩桩与砼承台、地梁相连钢筋砼。设计基础砼强度等级为C20,结构砼等级强度为C20。柱、梁板砼强度等级为C25.M5混合砂浆填充墙,屋顶板厚11㎝,插筋长度1.2M。受力钢筋保护层板为20㎜,梁柱为30㎜,10~11轴设置沉降缝一道。屋面为钢筋砼结构找坡屋面,SBS防水层,PS保温层,C15钢丝网细石混凝土,外墙为水性外墙涂料。内墙为混合砂浆底、纸筋灰面光,天棚为混合砂浆找平纸筋灰面光。内墙墙面和天棚均为白色内墙涂料。内外门窗均为特制密闭门窗。
二、监理组织结构人员配置及实施
根据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结合工程实际施工情况,针对本项目要求,组建了以为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监理班子。现场监理人员为总监代表,监理员,水电监理工程师。
三、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项目监理部按照委托监理合同、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相关的标准图集,结合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要求,有序地进行,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1、监理工作开始时间:20xx年8月10日打桩开始至年月日竣工验收。
2、根据工程情况及监理范围,实行了一系列监理制度,如工地会议制度、主要设备、材料见证取样、送样复试及报验制度、旁站监理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工程资料审核制度等。
3、采用跟踪监理与旁站监理相结合的手段,使工程施工处于受控状态。
4、主动做好事前控制工作(如审图、做好监理交底等),强化事中控制(如钢筋安装中的跟班检查等),积极采取事后控制措施(如工程质量缺陷的修整检查等),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5、积极协助业主抓好施工进度,认真审阅施工进度计划,将实际施工进度及时与计划进度比较,督促提醒施工方抓紧施工进度。
6、仔细核实实际完成工程量,审核施工方工程款支付申请,控制工程造价。
7、对文明、安全施工进行检查、监督,协助施工方管理层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施工意识,做到安全施工。
四、主要监理工作及成效
1、根据设计图纸及地质资料、施工验收规范及标准图集、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结合项目监理规划,分别编制了《静压420静压沉管灌注桩施工监理细则》、《基础、主体工程施工监理细则》、《装饰、屋面工程施工监理细则》。使各方有关人员通过这些细则,明了各分项、分部施工(包括工序)质量、控制内容、检查要点及如何操作等,有效地保证了监理项目部的监理工作质量。
2、在主要分项、分部或主要工序施工前对施工方进行监理交底,使施工方明确在该分项、分部和该主要工序施工中应注意的质量重点控制内容,以便及早采取措施进行予控。
3、仔细阅读施工图,认真参加图纸会审、审查图纸会审纪要,尽量将施工图中的疑点、难点解决在施工之前。
4、对进场的机械设备检查其完好性,是否能安全运转,符合要求后及时办理了设备报验。当卷扬机、吊笼等设备运行了一段时间后,及时提醒施工方对设备的零件进行检查、调换、上油,保证了安全施工。
5、对进场的主要材料,审阅其质保资料,检查其外观质量,符合要求后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样复试,复试合格后予以报验,保证了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上。
6、认真做好轴线、桩位、承台底标高、各结构层标高的复核工作,保证了建筑物的定位、开间、进深、层高的准确性。
7、认真做好模板的技术工作,仔细检查模板的支撑和拼缝质量,保证了砼构件几何尺寸的准确,表面平整、垂直度符合要求及安全施工。
8、仔细检查砼结构内钢筋的制作安装质量,重点检查了钢筋种类、级别、规格、数量、间距、位置、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钢筋连接长度、锚固长度、接头位置及接头数量、焊接质量,砼保护层厚度。保证了钢筋制作安装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
9、旁站监理了基础砼、结构砼的浇筑。对于自拌砼,在砼搅拌前先与施工方一起根据现场砂石含水率,将砼试验室确定的配合比调整成施工配合比,按此配合比监督材料车车过磅。随机检查砼搅拌时间和砼坍落度。对于商品砼的质量监理,主要是见证砼坍落度试验和试块制作。在砼浇筑过程中,要求按预定的浇筑顺序施工,避免出现人为的施工缝。经常提醒操作人员按要求插拔震动器,使砼震捣密实,内实外光。在规定的养护时间内督促、检查砼养护情况。严格控制砼拆模时间,对拆模后的砼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按砼分项质量检查项目对各结构层砼分项质量进行了实测实量。
10、跟踪监理砖墙砌筑。经常检查砖的含水率,督促施工方提前对红砖浇水湿润,防止了干砖上墙。
11、旁站监理屋面防水层施工,按施工工序、层次进行检验。在防水层施工前,在施工方清扫基层的基础上,要求施工方对屋面进行灌水试验,确认屋面砼基层无渗漏后,才允许进行屋面防水施工,使屋面砼真正起到自防水作用。热熔铺贴SBS时,注意提醒操作人员要排尽卷材下面的空气,做到铺贴牢固,不产生空鼓,并应对接缝刮封接口。注意检查屋面防水层节点处的做法是否符合要求。
12、门窗工程施工时,对窗的标高、窗框的垂直度、水平度、玻璃厚度,以及窗框与墙体连结的节点进行检查。安装后检查窗扇开启是否灵活。打胶是否符合要求,基本保证了窗安装的质量。
13、装饰工程施工时及时检查抹灰种类,保证了砂浆品种符合设计要求。经常检查抹灰表面是否光洁、接槎是否平整,有无脱层、空鼓、爆灰、裂缝等质量缺陷。对外墙抹灰强调要分层赶平。提醒施工方注意管道后面墙面及管道穿过楼板的周围部位抹灰应到位。提醒施工方注意滴水线的施工质量。外墙涂料施工前先要求施工方结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写出施工方案,并做好样板活,在各方认可后,在其后的施工过程中,检查其施工工序是否符合方案要求,其施工质量是否低于样板活。内墙施工质量检查其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是否有起粉、起皮现象,使施工质量符合要求,使装饰的总体效果比较理想。
16、及时督促、审阅施工单位整理好施工技术资料,使施工资料的整理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了基础、主体及竣工验收能及时进行。
17、水电监理情况:
(1)、首先对安装施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要求持证上岗。
(2)、对隐蔽工程,如楼层管线预埋,有关预留孔洞位置等,监理人员先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隐蔽工程资料,然后按图纸和规范要求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
(3)、在安装过程中,随时在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进行整改。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规定,隐蔽的管线管弯是否符合要求,其保护层是否足够,管道的坡度检查口,伸缩节是否按设计和规范的规定施工。
(4)、对安装完的分项分部工程,在施工单位自检后,监理人员会同建设单位按照工程的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
(5)、各项隐蔽工程、有关各种测试、试验后监理人员及时办妥签证。
五、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1、由于模板陈旧个别部位造成砼成型表面粗糙,胀模、漏浆现象。在监理方和业主方的督促下按规范要求进行认真的修整。
2、砂浆试块强度超出200%,于 年 月 日对该部位砼实施回弹检测,平均达到设计强度的 %。
3、由于本工程开间大,在抹灰施工期间内外墙与梁底交接部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墙面水平裂缝。后经玻璃丝布加强处理,基本未发现裂缝现象。
4、施工进度缓慢,并在中途出现半停工状况,造成进度滞后。
六、结束语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实施,得到了市质监站、业主单位的大力支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单位有关领导和常驻人员,多次协同监理人员做好质量、进度监控工作。市质监站有关人员经常巡视施工现场,对一些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提出了质量控制的积极建议和要求,对保证工程质量起了重要作用。在此特向你们表示衷心感谢!
篇10:高速公路监理处年度监理工作总结
高速公路监理处年度监理工作总结
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潭衡高速公路第一监理处年度监理工作总结20**年是潭衡西线高速公路路基施工大干的一年,我监理处在潭衡公司、总监办和**工作组的关心和指导下,各项工作开展顺利,较好地履行了合同职责,现将监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质量控制方面
我监理处根据路基土石方,桥涵全面施工的特点。监理工作的重点放在质量控制方面,监理处各部门、各专业工程师、各监理组相互配合,采取巡视、旁站、抽检、开挖检查等各种方法。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强调事前与主动控制,重点放在施工过程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技术力量薄弱,施工设备设备不足等情况及时下达监理工作指令,限期整改要求承包人整改到位,确保工程质量。20我出处共下达监理工作指令57份,下达监理通知91份。监理处试验室对承包人的各种材料及时进行抽检,抽检频率不低于20%。进行土工试验58组、水泥物理性能试验58组、钢筋机械性能试验110组、钢筋焊接试验52组,水泥砂浆试验58组、砼配合比试验60组、粗集料试验60组、细集料试验40次,对承包人砼和砂浆进行抽检,砼强度抗压试验1117组。较好地控制了工程质量。
1、路基土石方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我处所辖4个标段填方393.749万方,路基挖方331.88万方,路基土石方和质量控制的重点放在填料和压实质量控制方面,对于含水量较大的土,严格进行翻晒,使之含水量符合规范要求方可填筑,对于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的土与CBR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填料,采取变更进行弃除,部分根据实际用于93区以下的填筑。红砂砾岩的填筑要求进行试验路段的施工,及时真实的掌握施工参数,确保了工程质量,石方填筑厚度严格控制不超过40公分,碾压必须采用拖式羊角碾压,土石混填和填石路基考虑到无法采用灌砂法检测压实度,采用碾压遍数和测高程的方法进行控制。台背回填施工要求进行典型施工严格按照潭衡公司要求的“四专”控制,材料严格采用规范要求的透水性材料,不能满足要求填料一律采用4%-6%的水泥改良处理,收到了良好效果。对填土路基我处共检测了3989点,合格率为98.0%,路基工程施工以陆续进行到了94区,部分到96区,其93区、94区顶的验收工作我处会同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进行有条不紊的开展,总体质量良好。
2、**、涵洞的工程质量控制
**、涵洞施工的质量控制,我监理处的质量控制重点放在基底处理和砼浇注质量以及模板接缝处理方面,通涵基础处理不好则容易发生不均匀沉降,所以基底处理我处主管副处长会同工作组现场确定处理方案,监理员负责全过程旁站。砼质量一是确保原材合格,二是配比合理,在原材料质量控制方面,监理处试验室对料场进行抽检,对项目部储料场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指令清退。有效控制了骨料质量,确保砼质量,四个标段砼未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砼浇注监理员必须进行旁站,进行坍落度的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浇注。
通涵施工的模板安装是否牢固,接缝是否密封非常重要一旦跑模或漏浆都会导致外观质量缺陷,我处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通涵,毫不手软、坚决推倒重来,象第3合同段K14+880,第16合同段L1K4+192等**墙身,为后续的施工质量树立了很好的旁样,根据目前检查结果,质量较好。
3、桥梁工程质量的控制
桥梁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重点放在砼强度,标高控制,大梁张拉压浆等方面。
二、进度控制
我监理处根据潭衡公司与各项目部签定的目标责任书,要求各项目部按月完成计划目标,抓关键线路、节点工程进度。年四个项目部工完成产值12580.13万元,完成年计划。
路基土石方共计269.6万方其中1标69万方,3标155万方,16标45.6万方。**涵洞70个,其中1标与15个,3标38个,16标17个。桩基完成368根,立柱112根,盖梁35根,空心板15片。4个标段进度均滞后。我处要求各标段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重新合理调整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
在进度计划方面,监理处重点控制项目部主要人员到位机械设备不能少于合同承诺要求,施工队伍满足施工要求。
经监理处多次检查,除1标项目经理、总工没到位(已代理)外,大多数都在施工现场组织指挥,机械设备有中途私自撤走的情况,监理处发现后,(www.fwsir.Com)及时组织项目部各工区负责人会议,分析工程进展情况,限期补足施工设备。
总体来说,各项目部抓进度比较主动,监理处要求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
三、投资控制方面
在投资控制方面监理处重点防在工程变更的控制方面,以及工程计量的准确性方面,尤其在清淤变更方面,监理处坚持三方联测的制度,即业主、监理、承包方三方共同测量确认清淤工程两,在变更审批时,监理处组织开挖抽查核实的方法,进一步复核清淤工程量,做到实事求是。
在变更方面,首先是变更方案的审批,监理处明确主管副处长或处长会同承认,工作组对变更方案现场察看,共同确定变更方案,现场签署会议纪要,在变更方案确定后,各专业工程师根据批复方案,监督承包人实施。清淤回填等变更工程量,由监理处主管副处长组织相关专业工程师会同工作组共同确定。变更工程完成后,承认整理各种资料申报变更,按变更管理级别进行审批,严格了变更的程序,确保变更实事求是的有效实施,到12月底已批复变更方案98份,批复金额741.2833万元,已形成变更令的47份,共计504.1236万元,为合同总价的13.8%。在计量方面主要是及时、准确做好计量工作。监理处对承包人的每期计量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都要到现场进行核实,对外露工程项目用尺量,逐一核对;对土石方工程测量标高逐一核对;对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坚决不计量。
四、资料管理方面
本项目采用人工决策和计算机辅助管理相结合的'手段,利用计算机准确及时地收集、处理、传递和储存大量数据,并进行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的动态分析达到工程监理的高效、迅速、准确。我监理处按照业主、总监办的要求,积极填报实时施工质量、进度、费用、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监理指令等信息,保持畅通传递,及时归档。
我处成立了竣工资料小组,切实负责资料管理归档。
五、环保监理方面
监理处在环境保护方面,重点抓施工过程中最大限度保护植被,减轻水土流失,抓路基边坡防护,防止水土流失污染农田、水塘;抓上边坡生态恢复,抓生产、生活废水处理达标后排放。在桥梁施工过程中抓河道治理,确保河道畅通,抓路基施工过程中洒水降尘,防止空气污染。抓弃土场绿化和排水;抓临时用地的复耕。环保监理每月进行两次全线检查,环保监理工程师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监理处要求全体监理人员都要关注工程建设中的环保问题。2007年监理处多次下达环保监理指令,对限期整改指令下达后,到期进行复查,整改未到位的再次要求项目部整改到位。
六、安全监督方面
监理处在安全监督方面重点抓防爆破事故的检查、防高处坠落事故的检查、防电击事故的检查、防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防交通事故的检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抓爆破器材的管理,抓作业场所安全标志标牌的建立和健全,抓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穿戴,抓冬雨季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理处和各项目部都编制了2007年安全生产计划,制订了安全急救预案。并制订了《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监督实施细则》。
监理处实施了每月两次的安全检查,定期与不定期的主持召开各项目部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监理处各专业工程师、监理员,人人管安全、时时注意安全、处处讲安全,形成了全员管安全的局面。
2007年监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工程质量还是在受控之内,经检查,质量较好。工程进度满足业主目标要求,投资方面控制较严,资料管理基本与进度同步。环保、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有效。这些成果的取得,得益于业主、总监办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得益于**工作组的帮助,得益于各项目部的配合。
我监理处将进一步加强监理队伍的管理,加大监理力度,真正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廉洁自律”,把监理工作做得更好。
篇11:城市房屋排查工作总结
一、汛期房屋安全检查中的问题及措施
1、健全组织,强化领导。
局党组对汛期房屋安全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迅速将此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孙树旺同志为组长,高增如同志为副组长,各职能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房管局房屋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排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积极布置,认真落实。
接到上级指令,我局即将此次房屋安全检查的范围、重点、办法及整改措施,以通知形式下发到各建制镇及县直相关部门,把上级精神第一时间传达到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努力提高各级干部和群众的汛期安全意识,确保排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认真排查,消除隐患。
我局分别对县直直管公房及乡镇各类房屋进行了一次拉网式大排查,此次检查采取自查自报和重点检查整改的方式进行,重点排查已鉴定为危房、年久失修的危旧房和中小学校舍等。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各相关单位逐一进行整改,该维修的维修,该停用的停用,该拆除的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截至目前,我县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共翻建房屋面积6449平米,翻建围墙3544延米,楼顶重做防水面积12350平方米,加固维修房屋面积10258平方米。对于兴济镇民主街工人新村的县直直管公房,我局已责令该区域租房户立即搬出,另行租房居住,同时,拆除了部分严重危房,并在该区域设立安全警示牌,预防房屋倒塌伤人事故的发生。
二、20xx年房屋安全工作打算
1、进一步完善防汛应急预案。针对我县的实际情况,定期对汛期内可能发生的险情和安全隐患进行预测,制定相关抢险配套措施,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的安排。
2、健全机构,保障到位。建立县镇村三级防汛应急分队,力保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转移群众,排除险情。
3、加大检查力度。在汛期内对所有重点区域、村落进行重点督查,对查出的隐患,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落实专门人员,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监管,确保安全。
4、加强汛期内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保证汛情、险情信息渠道的畅通并提高信息传送时效,如遇到特大暴雨天气,要求县镇村三级应急分队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
篇12:城市房屋排查工作总结
市房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确保房屋不发生住用安全事故,我区从5月下旬开展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到6月20日检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进行部署
今年五月中旬接到市政府的通知后,河东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把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放在重要位臵,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河东区房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牵头督办,各单位齐抓共管,全面抓好这项工作。区政府按照市里的统一要求,河东区下发了《河东区房屋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对河东区的房屋安全大检查进行了部署,明确了这次组织检查的方法措施和重点,研究了检查后整改措施的落实。
召开了全区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会议,各相关部门参加了会议,对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了总动员和全面部署,并成立了房屋安全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办公室设在河东区住建局。
会议结束后,各相关单位都立即召开了会议,传达了市政府办通知精神,对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了动员发动,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检查工作作了部署。
二、加强综合指导,确保检查重点
这次房屋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包括:批发市场、商场、商店、“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室内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各类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这些房屋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影响巨大。为确保检查工作细致、无疏漏,区房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要求建设、教育、工商、文化、卫生、九曲街道等各责任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对把握不准的有险情的房屋,到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并采取排险加固、维修处理等有效措施。
检查中各单位情况差异较大,有的单位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专业水平高,而相当一部分单位技术人员缺乏,私有房屋产权人更是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为使检查顺利进行,保证检查质量,我们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城市危险房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临沂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0785号)等法规、文件,同时还向各单位发放检查表格,规范了检查数据的采集填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最后的汇总数据。
6月16日,我们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两个检查组对部分单位的大检查情况进行了抽查。从抽查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普遍重视,能突出重点,基本按期完成 了检查任务,并对检查出的危险房屋采取了一定的处理措施。但也有一些个别单位仍存在麻痹思想,重视不够,对此,在检查中区检查组立即明确了处理措施,限期整改。 截止6月下旬,各单位的检查汇总材料基本按要求交至区房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房屋安全
根据对全区房屋安全大检查的汇总结果,目前我区共有房屋面积平方米,其中完好房屋面积平方米,一般损坏房屋面积平方米,严重损坏房屋面积平方米,整幢险房平方米,局部险房平方米。
通过房屋安全大检查情况的汇总我们对下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做出了如下安排:
l、向全区通报这次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的情况。
2、各责任单位对这次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很好地总结,分层次召开会议研究整改措施。
3、各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查出的险房再重新检查一遍,力求定性准确,并有相应的措施。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和一些危旧房屋在认定技术上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安全鉴定部门申请技术鉴定。
4、针对这次检查中查出的险房排出维修计划,在时问上、资金上、措施上作出保证,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维修的立即维修。
5、建立健全房屋安全责任制,险房、严重损坏房屋实行挂牌负责。
6、确保房屋安全纳入日常管理。
房屋的安全管理不是权宜之计,一时的行动,要落实于长效管理。通过这次全区房屋安全大检查,摸清了情况,积累了经验,为今后对我区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房屋安全管理的力度,确保我区各类房屋的住用安全。
★ 电教处工作总结
城市房屋权属监理处工作总结(合集12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