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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论合同自由原则
引 言
历史跨入到21世纪,中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将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面对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国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新世纪伊始,中国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WTO,为中国走近世界、了解世界、融入世界提供了无限空间,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中国在融入世界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这不仅仅直接冲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国尚不发达的私……
一、合同自由的含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
内容:
篇2: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
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摒弃了原经济合同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将违约责任定性为严格责任。
1.合同法第107条完全没有提到“过错”问题,从法律文本解释论上可以看出法律没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2.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并非自合同法始。民法通则、原技术合同法和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早已经有规定。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原技术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很明显,它们所采纳的都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惟一的例外就是经济合同法,其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3.为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变化所表明。建议草案第138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1995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案讨论会上,有的同志建议删去“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尽管有不同意见,但这一删除建议最终为立法所采纳,并经调整后形成今天的合同法第107条。很明显,这一变化就是从过错推定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变化。
4.严格责任是合同法发展的趋势甚至通例。(1)尽管大陆法基于其根深蒂固的传统而采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违约人有过错,而是要求违约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视为有过错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而大大降低了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守约人)设置的过高的门槛。(2)英美法以及重要的国际统一合同立法都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英美法上的这一传统众所周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1条也规定:“受损害一方援用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法时,无须证明违约一方有过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 4. 1及其注释1、《欧洲合同法原则》第101条,都明确排除了法院对违约方过错的考虑和受害人对违约人过错的证明责任,普遍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是两大法系权威学者经过权衡后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趋势。
5.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双方制订用以约束当事人各方的法律性文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双方的意愿,这就使违约即承担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另外找寻其他理由。
综上所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没有疑义的,审判中一定要注意观念的转变。
严格责任的一般含义是,追究违约人的违约责任或者满足受害人法律救济要求,既不要求受害人证明违约人有过错,也不要求违约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里的逻辑是,只要有违约事实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以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为要件,违约人对此的过错与责任的承担毫无关系。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受害人无须举证证明违约人的过错,法院对这方面的举证也根本无须考虑。
篇3:合同自由原则的论文
引言
历史跨入到21世纪,中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将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面对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国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新世纪伊始,中国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WTO,为中国走近世界、了解世界、融入世界提供了无限空间,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中国在融入世界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这不仅仅直接冲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国尚不发达的私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合同法作为私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法律制度,无疑受到的冲击更大。而“合同自由”是贯穿合同法始终的灵魂,在今天,我们来探讨合同自由的价值则更加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合同自由的含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第一、缔结合同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此种自由通常可以包括在缔结合同的自由之中,但也可以与其相分立。例如,在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合同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则别无选择。也就是说,他们很难享有选择订约伙伴的自由,但他们毕竟享有订立契约的自由。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区别的。也正是这种区别,使我们看到,要真正实现该项自由,必须以市场交易中有大量的参与主体存在为前提。因此,这项自由能否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关键在于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存在。
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指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但是,合同的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将被宣告无效。
第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指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如前所述,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首先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既然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自由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决定合同的内容,同样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因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
第五、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古代法律曾经十分注重合同的缔结形式及程序,如古罗马法对买卖的仪式做了具体规定,被称做“曼兮帕蓄”。近代法律则崇尚形式自由,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合同法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便捷、经济,从而在合同方式的选择上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二、合同自由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体现
在新合同法出台之前,中国处于“三法鼎立”的局面。三部旧合同法带有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他们强调国家有权干预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严格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新合同法取代旧法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进步,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合同管理方面,新合同法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
政府对合同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是与合同自由相矛盾的。从合同管理制度的产生来看,它反映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要求和观念,与市场经济不相协调。而且,合同管理明显属于公法的范畴,新合同法作为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是不能予以规定的'。原经济合同法设有“经济合同的管理”一章,而新合同法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取消合同管理一章,只规定第127条列入总则。可见,从立法体例上看,相对于旧法而言,新合同法已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
(二)在合同的订立程序方面,新合同法第一次在新中国合同立法中系统、完整的规定了要约与承诺制度。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须程序,一方面,这一缔约制度包含了当事人意志自由、双方的合意本身即可构成合同并产生相当于法律效力的思想,是私法自治、合同自由的充分体现;另一方面,要约与承诺制度所具有的严格的程序性,又为合同自由原则在缔约阶段的实现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三)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新合同法采取了十分宽容的态度。
原经济合同法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经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条)。涉外经济合同法也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至于口头合同和其他各种非书面合同是否应被法律允许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新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采取非常宽容的态度。该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并且新合同法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对以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的合同也予以认可。应该讲,这是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的重大突破,这不仅适应了现代商业运作的便捷和经济的要求,而且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四)在合同内容方面,新合同法对合同主要条款只做一般性规定,使得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
原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从立法语言上来看,经济合同法规定较强硬,涉外经济合同法较之有所松动,但二者均将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合同成立的前提,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当事人有权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新合同法第12条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可见,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
(五)在合同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新合同法对可撤消合同范围的规定。
所谓可撤消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经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撤消该合同,使其发生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大陆法国家大多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归入可撤消合同的范围。而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的请求,撤消该合同,使其发生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可见,我国民法并未将因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等原因做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作为可撤消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无效合同来处理的,这一点与国际通行立法是有差距的。而新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使可撤消合同的范围扩大到了因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等原因做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也达到了与国际接轨。
(六)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新合同法充分体现合同自由。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主要是通过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得以实现。合同违约金在原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中有不同的规定。经济合同法认为,违约金应起到威慑合同违约的作用,因此违约金的作用应是惩罚性,赔偿性仅居第二。(见经济合同法第31条)涉外经济合同法认为,违约金只能用以赔偿损失,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均无权对对方进行惩罚。(见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新合同法基本上采纳了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观点,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表现出很大程度上的任意性(见新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可以做出事先安排。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也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对于违约责任的事先约定,从根本上说是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而原经济合同法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作用的观点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向合同违约责任制度渗透的倾向。因此说,新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
(七)在平衡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方面,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即在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当事人意志较国家意志优先适用。
一部详尽规定的合同法均要求当事人的意志无条件服从国家意志,无异于国家在替当事人订立合同。新合同法较好的处理了二者的关系,允许当事人的意志在一些条件下不同于国家意志,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规定了大量的“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条款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条款。
2、新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意志不明时,某些国家意志才得以适用。例如新合同法第306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合同法的这些规定,不能优先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只有在当事人约定不明、其意思内容依法不能确定时,才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空白的补充来适用。
三、诚实信用—矫正合同自由
资本主义发展到现代,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原先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不复存在。随着垄断的出现,劳动者与雇主、大企业与消费者、出租者与租借者之间地位的不对等日益明显,彼此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反映在民法领域,传统民法所推崇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怀疑。对合同正义的追求,成了现代合同法矫正合同自由的一把锐利武器,这种矫正主要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则以社会为本位。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自觉按照市场制度中对待的互惠性原则办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均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我国新合同法明确确立了这一原则(第6条),并且,新合同法将这一原则贯彻到整部合同法当中,使之非常丰富,而不是流于一句空洞的口号。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合同成立前,规定先合同义务。
传统民法认为,只有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才互负权利义务。而现代合同法则规定合同成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合理信赖利益”由此派生出相应的协作、通知、照顾、保护及保密等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在合同订立阶段称为先合同义务,违反此义务的当事人应承但缔约上过失责任。新合同法第43条对保密义务的规定便是典型的先合同义务,第42条则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规定附随义务。
新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又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在合同终止后,规定后合同义务。
传统民法认为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而现代民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更周到的保护当事人利益,创设出后合同义务。如新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作、保密等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有效弥补了合同自由对合同正义背离的不足,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帝王条款”而得到遵守。
四、确立合同自由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人们对合同自由造成了诸多误解,合同自由做为社会主义计划原则的对立面受到众多指责。例如,1981年经济合同法第4条将遵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做为订立经济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第7条也确认凡违反国家计划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可见,合同自由在当时并未得到认可,甚至一度被当成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加以批判。直到民法通则出台以及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才逐渐得到认可。新的统一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可以认为是对合同自由的规定,尽管仍未使用“合同自由”一语,但这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得以确立,在中国有着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确立合同自由原则,是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巩固改革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在中国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统一的市场,呼唤统一的法律;竞争的市场,要求自由的原则。统一合同法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的条块分割,由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市场行为;同时,新合同法赋予市场主体充分的自由,最大程度的调动市场主体的参与意识和竞争意识,这必将使交易更加活跃,社会财富极大增长,市场也必将随之繁荣。因此说,统一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在中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确立合同自由原则,是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逐步适应经济全球化挑战,与国际接轨的必然结果,这对中国加入WTO具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定意义上讲,世界贸易组织就是一系列制度和规则的集合。中国要想实现现代化,要想建立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必须从传统的计划经济阴影中走出,这必然要求中国的法律与国际接轨。加入WTO,要求中国必须按市场原则办事,必须遵守统一的规则。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与国际通行立法以及WTO规则相符合,因此,合同自由的确立对中国加入WTO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主要参考书目:
梁慧星《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版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版
王利明《合同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篇4: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必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应依法进行。
确认无效合同主要应从以下两点加以区别:
(1)从形式上和实际上加以区别
要注意把有重要缺陷和违反了有效条件根本不能执行区别开来;
(2)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上加以区别
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篇5:论合同自由原则的例外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例外
【摘要】一到节假日尤其是一年一度的春节,中国就会迎来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有的人口大迁徙,此时压力最大的是铁路系统。望长城内外,大包小包,大河上下,人流涛涛。须钞票,看人山人海,一票难搞。这就是目前我国最大节假日铁路运输的现实。春运火车票购票难,不仅存在行政管理、技术滞后等原因,同样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问题,我们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一问题不难发现,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而这一原则在火车客运合同中一直沿用,但是这种沿用我们越来越发现他的问题所在,因而有必要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限制,尤其是火车客运合同领域,并找出一定的解决方案,以缓解春运火车票购票难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自由;春运;火车票
春运以及重大节假日火车票购票难是最近几年来比较突出的一个社会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从合同法角度观察,该问题与合同自由原则息息相关。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特点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它有以下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环节自由,可以选择签订或者不签订以及与谁签订合同。二是合同自由原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履行环节限制,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或者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此时合同自由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三是合同自由原则要受到严格的约束,主要体现在责任承担环节,在承担责任时必须受到合同和法律的约束,不能行使如何自由权。
二、合同自由原则适用的范围
合同自由原则一般而言在合同的订立环节中体现的较为充分,而履行环节和责任承担环节合同自由原则所发挥的作用并不大。合同自由原则主要适用范围包括:合同标的;数量;对质量的约定;对价款、报酬的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履行的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几个方面。在这些方面,当事人都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任意约定。
三、从铁路客运合同看合同自由原则
火车客运合同从表现形式上属于格式合同,铁路系统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服务,而这种服务却是事先确定好的以格式化表现形式存在的一种服务方式。合同自由原则在客运合同领域内的表现特点如下:一是形式上相对自由,对于铁路运输企业而言,公布的各列车的车次时刻表属于格式化的服务方式,除执行国家政策或者因为实际运营中的客观原因之外不会变更,更不可能与当事人协商变更,而作为客运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乘客而言,只有被动选择乘坐与不乘坐、乘坐哪个车次的自由,而无其他与运输方协商的自由。二是合同订立时会受到制约,这是实质性的,主要体现在乘客购买车票时会受到目前通讯手段的限制,例如打不开购票网页、购票热线电话打不进入,这些实际困难制约了乘客自由权的行使,影响了自由权的发挥。
四、春节火车购票的限制
火车票是铁路客运合同的凭证,而铁路客运合同与普通的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有相同之处也有巨大的区别,最大的区别在于该合同不仅关乎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还寄托着亿万中华儿女每逢佳节对亲人的思念。从中一点来看,对客运合同进行适当约束、对火车购票给予限制是必要的。多年来,铁路部门对于火车购票出台了众多限制性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原则,例如实名制购票、一个人最多购票限制等。从合同法的角度观察,对购票进行适当约束实际上就是对合同自由权的限制,属于合同自由的例外情形,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能够使大多数的乘客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二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购票难的问题。三是能够合理分配火车票资源从而使铁路运力发挥最大效用。基于以上几点考虑,我国春运期间以及重大节假日期间对火车票购票进行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五、错时投放车票与合同自由的例外
虽然目前铁路部门在春运期间实施特殊的铁路运营政策,这些政策均属于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春运购票难的压力,但是我们可去除的看到,春运一票难求的现象依然存在,购票难并为消失,而且由于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得农民工群体购票更加困难,农民工兄弟坦言,以往排一晚上的`队买票还有可能买到回家的车票,现在采取网络购票后,一放票二十秒内一趟车的车票就被全部卖光,排队也没有用。实践中火车票采取网络、电话、窗口三种途径购票。若只三种途径采用同时放票的办法就会出现顷刻间所有的车票都被售馨,这样做虽然符合合同自由原则,但是不利于车票资源的合理分配,从某中程度上讲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因而有必要突破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春运火车票已方面体现为购票难,同时又会有大量的退票产生,原因很简单,就是有很多人采取为了保险起见,先买“保底票”然后再买“优质票”,这样一个人多次利用网络资源进行重复购票的行为已方面对网络运营会造成一定压力,另一方面会导致资源分配不公,侵占其他途径购票者的期待利益。要解决这样尴尬的局面,可以采取“多途径错时投放”的办法,即:首先,网络、电话、窗口三种途径,根据平时购买火车票的数量,算出投放比例,按照比例在三种途径中投放火车票,互相不挤占车票资源,这样就保证了各种途径中均有车票,不会出现放票二十秒所有车票均被网络一种途径全部抢光的情况。其次,无论哪种途径均应采取分时匀速投放的办法,每天投放一定数额的车票,保证了每天都有车票投放,使得哪一天购票购到票的几率是一样的,这样就防止了乘客因提前抢票而过度浪费资源。再次,开车前最后一天将三种途径合一,可以保证剩余车票全部售完。
六、小结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是造成不公平时可以适当突破,春运火车购票亦应当作为合同自由原则的例外来处理。采取“多途径错时投放”的做法可以在现有资源下,实现票额分配效率最大化,同时也可以使社会公正得以回归,以彰显法律政策的人文关怀品质。
作者简介:
陈昊博(1975.11―),男,汉族,河北省怀来县人,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民商法硕士。
篇6:无效合同后果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无效合同后果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
(1)无后果的不做处理
如:在合同履行前,被确认无效,此时尚未造成后果,可不作处理。
(2)在当事人之间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的方式可分为:
①合同在确认无效前已部分或全部履行,而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又无明显损害的,一般应返还财产,
如果返还时原物已经不存在或没有必要返还原物的,应折价补偿;
②有过错的一方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有过错的第三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没收非法财产归国家所有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如双方都属故意,则双方都无权要求返还财产,应追缴双方已付给对方或约定付给对方而尚未给对方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根据有关法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7:总结装修合同签定六个原则
总结装修合同签定六个原则
一、签合同前要心中有数
在签订家装合同时要把握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在签合同时心中不能再有疑问。你在来到家装公司的时候,要了解的东西很多,如有关于工程质量方面的、有关于装饰材料的、有关于设计的、有关于售后服务的、有关于投诉方面的、有关于装修合同的等等。具体到某一家公司时,还有一些强弱项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在没有做到心中有数之前,尽量不要急于签合同。
还有一点,如果装饰公司在与你谈判的过程中频繁变换谈判人员,你应该了解清楚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为人员流动,签合同时就应该更加谨慎。
二、明确双方材料供应
目前在各地市地区,很多工程都是采用装修公司提供基料和工人,业主提供部分主材的做法进行。这样一来,在合同中就要明确双方供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供应时间以及供应地点等项目。
材料验收要双方签字,材料验收单最好对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数量等有关内容标注清楚。另外,验收的材料应与合同中规定的甲乙双方提供的材料相符。
三、索要水电改造的参考报价
除了在施工过程当中的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变化以外,主要的原因在水电改造上。原来,在装饰公司和消费者签订家装合同的时候,由于现场一些情况在这个时候不是很清楚,所以报价里一般标注的是水电改造的项目单价,而工程总费用是不包含水电改造的费用的。而工程结算的时候,做的是所有工程项目的结算,出现差距就是必然的了。因此,建议你尽量要求装饰公司在工程报价里给您一个水电改造的参考报价。
四、明确施工图纸
一项装修工程需要用到的'施工图纸包括平面图、透视图、立面图和施工图,有的还需要电脑效果图。所以业主最好要求装修公司出示的施工图上要有详尽的尺寸和材料标示,设计责任要分清。
在工程项目增减方面最好要明确: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有项目的调整,一定要签订《工程变更单》,不要以口头达成的协议为准,要及时签订书面变更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及时通过市场鉴证,以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
五、明确付款时间
目前各地市市场一般都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所以业主在合同中就要把第一次预付款、第二次预付款及尾款的支付时间和条件详细列出。在这其中,工程进行到何种程度,效果如何,增、减项目的款项何时交付,甲乙双方应有明确规定。在家庭装修时,变更项目即通常所说的增减项目,只是在原有的合同基础上,就增减的工程项目进行详细的说明,合同双方共同协商每一个增减项目,并且详细地说明每一个增减项目的做法、收费标准,直到双方确认共同签字认可方为有效。
六、明确奖惩条款
在装修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施工延误或工程质量问题,一定要在合同中有所体现,比如违约方的责任及处置办法;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双方要签订“工程结算单”、“工程保修单”。
篇8:合同违约解除损害赔偿范围及原则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解除对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应承担的赔偿。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是违约行为,这里的违约行为一般指根本违约,包括迟延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其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
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或期待利益,总的来说,损害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如下几种:第一,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第二,管理、维修标的物产生的费用,或准备履行而支付的费用。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第三,非违约方因返还本身支出的费用,即返还利益。第四,因期待合同可以得到履行的可得利益。当然,在确定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时,同样要适用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标准和过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基本限定规则。
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合同解除后,当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对这里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源于《合同法》的表述,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一般来讲,可得利益即英美法上的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大陆法系的所失利益或间接损失。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第二,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的损失。第三,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主要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换言之,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合同法》中所称的完全赔偿是指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同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2、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之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该条规定来看,《合同法》采取了合理预见原则。所谓合理预见原则,又称之谓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2)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时;(3)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与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
减轻损害原则,也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也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19条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它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坚持这一原则,更能体现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损益相抵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对方违约行为而发生,即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因此,损益相抵是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受害人所受真实损失的规则,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则。
篇9:订立合同的原则及注意事项和论文
1、保密合同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首先,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约定保密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关于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通过有关的保密合同或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可以约定有关单位或人员成为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和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约定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可按实际损失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数额不得过高,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
2、要有效利用竞业限制,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特殊方式和重要手段,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面坚强盾牌。一般要求在职职工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期限内未经同意不得到企业竞争对手任职;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等等。竞业限制对于企业和劳动者都有益处。企业尽管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但是可以避免人才频繁流动带来的损失和商业机密的泄漏,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而劳动者则可以在相应的竞业限制合同中要求企业提供培训机会、成长空间,并且在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一般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如果违反以上有关规定,则《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带有瑕疵,以体现公平,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利;此外,竞业限制也有时间上的限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文件,竞业限制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
现实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纠纷是由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严谨,或没有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引起的,守约方以此为由对抗保密义务,导致协议没有实际效力,保密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保密协议中就约定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的数额、时间和方式支付,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深圳福田区法院就曾以深圳雷地科技公司因未向离职后的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等理由,驳回深圳雷地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雷地公司是世界上唯一掌握在常温下进行工业化生产金刚石膜材料的高科技公司,承担着国家“863”计划项目、宇航、军工等重大项目及国家火炬计划项目。深圳雷地公司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刚石膜新材料独立研制成一种高强度、不磨损、透光良好的玻璃手机视窗产品后,公司先后有八名负责科研和市场营销人员离职纷纷成立新公司,生产玻璃手机视窗产品,雷地公司称这一行为导致该公司蒙受数千万的经济损失。雷地公司遂以违反保密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深圳禾兴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303万元。深圳福田区法院审判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有《保密合同》,从双方所生产的产品来看,均生产手机视窗玻璃,属于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的企业,被告行为违背了原来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但深圳福田区法院同时认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补偿。原告在保密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对竞业限制补偿未作具体约定,原告又未依有关规定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给被告。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篇10:订立合同的原则及注意事项和论文
内容摘要: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另一方遭受重大不利的合同。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虽然都对显失公平合同问题作了相关的规定,并将“显失公平”作为合同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的情形之一,但是,不论是在《民法通则》中,还是在《合同法》中都未给显失公平合同一个明确的解释或界定, 由于“显失公平”的含义过分抽象,立法又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致使现实生活中合同纠纷发生后难以认定该合同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此,需要有具有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可是在学术上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显失公平合同缺乏共识,相关研究也有待深入。特别是在“显失公平合同是否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这一重要问题上,颇有争议,鉴于此,本文拟对合同显失公平作一粗浅探讨。
关键词:界定 涵义 显失公平构成要件 重大误解
一: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立法现状
(一)国外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立法
西方发达国家对显失公平的认定基本上遵从主客观统一说,以大陆法系的德国为例。《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法律行为系乘他人窘境、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行政管理意志薄弱,使其为对自己或第三人的给付作财产上的利益的约定或担保,而此种财产上的利益比之于给付,显然为不相称者,该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可见,德国民法把显失公平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危难处境、急迫轻率、无经验联系在一起,只有具备这些细节,且合同内容又显失公平的,才可适用显失公平原则。
而在英美法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02条第一项规定:“如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发现合同或合同的某些条文在合同订立时是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拒绝强制执行,或只执行没有显失公平的合同剩余部分,或者用此种方法限制适用显失公平的条款,以避免显失公平的结果”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将显失公平分为实质性显失公平和程序性显失公平两处。实质性显失公平是指与市场价格根本不相称的价格或违约责任过于不当。程序性显失公平,即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作出“有意义的选择”。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由于不能归咎于他自己的原因未能理解合同的内容。一方由其
所处的地位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而程序上的显失公平在显失公平的认定中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单有交易结果的不公平,法律是不会得出 合同显失公平的结论的,只有在合同条款明显地有利于一方且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存在严重的订约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才构成显失公平。
法国法中没有使用“显失公平”这一概念,而是使用了“合同损害”这一用语。按照我国学者的解释,“合同损害”是指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相互所获利益上严重不等价,而致使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例如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物价格太低,出卖人便遭受了合同损害。在借贷合同中,如果利息规定过高,则借用人一方便遭到合同损害.现代法国由于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合同法上有关合同损害的规定越来越多,适用范围也在扩大:一是当事人范围的扩大;--是因涉及合同损害而变更或撤销合同范围的扩大,如肥料、种子买卖合同,海难救助合同,有息借贷合同,转让文学作品利用权的合同等.
(二)我国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显失公平合同的概念,应当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合同法同样适用。
二、显失公平合同的界定
(一) 显失公平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另一方遭受重大不利的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但由于法律对显失公平的规定标准过于抽象,缺乏合理的构成要件,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不少弊端。
显失公平的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第一,显失公平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评定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从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结果两方面予以考察。如合同内容上明确规定一方享有过多或过于优越的权利,他方负担过重或条件苛刻的义务,甚至一方根本没有享有必要的权利而他方没有承担最基本的义务,就已经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无需待到客观上发生利益不均衡的后果,受损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由此维护公平的合同条件。虽然法律不可能也不应该保证当事人都能获利,但法律可以为交易者创造缔约的公平条件。此外,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还包括因履行产生的经济利益上的悬殊,如一方获取的价金或报酬大大超过其交付标的物的价值或大大低于其提供劳务的通常标准,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更大损失,即客观上已发生利益严重失衡的后果。应当看到,显失公平制度是对财产交易及有关民事活动所具有的不公平达到十分明显程度的一种评价和处理。如果在显失公平的认定上没有具体量上的规定,很难排除当事人或审判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对此,国外立法上已有先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规定:如出卖人因买卖有失公平所受低价损失超过不运产价金十二分之七时,即有取消买卖的请求权。在我国,关于民间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在《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中有关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合理幅度的测定,对于完善显失公平在量上的认定标准均可资引鉴 第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一般来说,在市场交易中出现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的现象有两种情况:一是主观的不平衡,即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其所得到的不如付出的多,换言之,其主观上所应得到的并未得到;二是客观的不平衡,即交易的结果对双方的利益是不平衡的,一方得到的多而另一方得到的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待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总会有赔有赚,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更何况交易风险都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如果当事人因某个交易不成功或者某个合同亏本,就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显然违背了公平的目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并不是为了免除当事人应承担的交易风险,而是禁止或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
第三,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也可以说,在订立合同时受
害人因无经验,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的能力,或者因为某种急需的及其他的急迫情况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条件。由此可见,显失公平的合同对于利益受损失的一方而言,并不是其自愿接受的。由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在订立过程时具有瑕疵,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并未充分表达其意思,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说是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当然,这种意思表示不真实也的确与利益受损失的一方的过失有某种联系。 第四、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为民法的首要原则。自愿原则指是否如何进行民事活动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他人意志的非法干预。合同领域是自愿原则适用的主要场所。贯彻于合同法上的自愿原则,也体现为当事人在确定合同内容时,在意志上不受他人违法及不正当的干涉。如果因为一方当事人拥有比对方更强大的实力,因此能迫使对方接受苛刻的合同条件或者限制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主动提出不公平的条件,虽然法律不直接加以干涉,但允许非真实自愿一方请求撤销合同。自愿原则与公平原则有密切的联系。自愿是公平的基础,也是公平的保障。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与其他相似概念的区别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对此条作出了新的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原因除了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之外,还规定了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是从合同结果着眼的命题,如果把原因考虑进去会有多种类型,如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形成的显失公平。作为独立的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显失公平是指上述类型以外的类型。2显失公平合同又称暴利行为,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乘对方急迫或轻率、无经验,将合同订立得对自己十分有利,对另一方十分不利,其有利与不利已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违背了公平的原则。要准确理解显失公平合同的涵义,还应对显失公平与上述其它类型予以严格区分。
1、显失公平的合同与欺诈
欺诈他人,主观上多为故意,即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对方错误认识并由此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根据《若干意见》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另一种情形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但《若干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那么,如何区分一方当事人是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显失公平民事行为还是欺诈民事行为呢对此,有学者举例区别:“将镀金戒指当纯金戒指卖,将二锅头当作茅台酒出售,则构成欺诈。若将一套仅价值200元的涤纶西装标价3000元出售,消费者因缺乏经验而购买则属显失公平。”这种区分难以服众,因为这两个例子都属于制造假象,隐瞒真象,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对方错误认识并由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而都属于欺诈。因此,对于显失公平中的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可以与民事行为中的欺诈合并,将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显失公平情形认定为欺诈,用欺诈行为予以代替,认定其效力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困难处境,迫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自己签订了合同。
根据《若干意见》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情形之一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但优劣之分本来就是相对而言,从来没有绝对的优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际利润最大化是市场主体永恒的追求目标,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不变的法则,一味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是显失公平的一种构成情形,而没有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不但违背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而且会使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在相当程度上难以区分。因为,根据《若干意见》第七十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由此规定可以看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是牟取不正当利益,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损害对方利益。但是,乘人之危界定的前提,即“乘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之际”,这种情形恰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的一种表现,而且其中的“危难”二字是伦理道德性评价,无法摆脱优劣势区分的束缚。针对这两种差别不大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对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却差别甚大:显失公平是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将这两种差别不大的民事行为,分别进行规定,实有不妥之处。
篇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其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对合同履行地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合同的当事人除在纠纷发生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还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管辖,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篇12:简历原则
简历实用原则
1.清楚指出你所需要的工作以及为什么认为自己够格。以一个工作目标为重点,将个人简历视为一个广告。人力资源管理者都很繁忙,在筛除掉不合适的应聘者前不会花费时间来浏览每一份简历。
2.只列出你过去十年的工作经历。行文力求简洁、清楚、易于阅读。普通简历应该限制在一页以内,工作介绍不要以段落的形式出现。只有那些对自己要应聘的职位有丰富且直接相关的工作经验的人才宜采用那种长简历。
3.着重描写自己的工作成就。在简历页面上端写一段总结性语言,陈述你在事业上最大的优势,然后在工作介绍中再将这些优势以工作经历和业绩的形式加以叙述。
4.名字应当用最大号最粗的字体印在抬头。把你的名字放在简历中间,目前地址放在前侧,固定地址放在右侧。不要用20磅以上的'字体。
5.尽量运用动作性短语使语言鲜活有力。并且避免会使你被淘汰的不相关的信息。除非和工作有关、兴趣和爱好不写为妙。
6.最好把学历放在前面。不要用“学士”这类词笼统描述你的教育程度,详细一点用“某某专业文/理学士”。
7.慎谈薪水要求。你可能因为对自己估价过低或者太高而犯错误,最好在面试时再另行讨论。
8.认真检查简历,别写错别字。找朋友帮你校对一下。
9.定稿要用优质纸张。建议你用棕灰色、黄褐色、灰色或米色纸作最终打印。
10.用喷墨打印机或者激光打印机,不要用点阵式打印机。简历复印件应该干净明洁,不要有斑点。传真简历时,记得用黑色墨水和白纸。
11.如果你把简历寄给成功可能性较大的雇主,不要折叠,用大一点的信封。
篇13:《原则》读后感
在书写本篇《原则》读后感之前,不得不承认,我并没有完整详细的理解掌握全文。不知自何时起,内心已被这个喧嚣噪杂的生活所淹没,能读的书都是一些碎片化、快餐式的所谓知识,以及各种鸡汤、方法论、情商论,仅仅是选择划个重点还是截屏罢了,沁入骨髓的还是学生时代形成的记忆,通过眼观、耳听、手写、心记再反复考试行成条件反射式的学习方法,比如记忆作者名字,在这方面不是我的强项,运用那个时代的联想方法,一个不忘本的美国老头悠闲地吃着中国的达利园小面包,一下子就记住了瑞达利欧这个名字。再读《原则》似乎又找到学生时代那种对知识的感觉,谢过老刘推荐。 《原则》作者是美国人瑞达利欧,生于1949年长岛一个富裕的中产家庭,与共和国同岁,同样他的一生与中国交集甚多,第一部分通过作者朴实的文字梳理出他清晰的成长历程,作者如此大费周章介绍一些看似无关紧要的背景,我觉得更应该体会作者的良苦用心,用大量篇幅是为了更好的铺垫,把后续从业,创办桥水并实践人生的第三阶段做了一个良好的内在逻辑说明。 初读本书给我的印象更多像本哲学与方法论的结合体。开篇直指原则的本质是根本性的真理,是行动的基础,与《道德经》开篇之作有异曲同工之妙,结合我们如今所处的环境,错综复杂、处处喧嚣,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如何能够妥善安排,离不开一个行事原则,实事求是抓住事物本质,起身追马,不如退而种草。 生活充满重复,工作熟能生巧,相似的事情也是不断出现,前人们总结的各项风俗习惯,道德法令,以至于器物制作,工程繁浩,简而化之都是总结原则的体现,不断整理形成路径,随着积累发展,逐渐辩证优化原则,使之与所处的生产力水平所匹配,后来者居上就由此而来,不可想象一个没有原则,没有积累的蛮荒会是什么样子。 由于本书更像是一部生活工作使用手册,凝聚了作者一生的阅历与工作经验,有作者所处环境,人生阶段的独特性,死记硬背不是我的真实意图,对于书中所提的工作方法,防范措施,在到达那个人生阶段前夕来体会遵守可能效果更佳,在此我更愿意分享一些具体理念,更适应现阶段发展的观点: 1、极度求真,极度透明。一个小孩子如果在他的成长环境里爷爷奶奶讲中文,爸爸讲英语,妈妈讲西班牙语,只要多交流,用不着刻意教,他就能自然而然掌握这些语言表达方式,这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几乎不可能,难道是成年人智力不如一个小孩子吗?当然不是,因为小孩能更加真实,更加透明,敢于张口,不怕出丑,认认真真表达自己的需求,一个极度求真,极度透明的环境更能提高学习效率,让人极度舒适。 2、创意择优,对可信度加权。在一个彼此信赖,实事求是的环境里,基本要求就是表达自己真实的想法,由于每个人所处环境,性格的不同,观点必然有异,这就要求对各种创意进行选择决策,寻找那个最适合的创意。可以根据以往成绩对本事项的决策人进行权重分配,选出最优方案,最大可能避免不利影响。如腾讯公司最初在广州成都等地设立了三个微信开发团队,做同样的事情,最终广州团队胜出,在市场上获得了巨大成功,形成神一样的垄断,助力公司二次腾飞,就是典型的创意择优。 3、奉行头脑极度开放,在进行决策过程中,自我意识和思维盲点是两个最大的障碍,一个有逻辑有意识的自己与一个情绪化混乱的自己不断争夺大脑的控制权,这个如同视觉障碍一样是与生俱来的,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一个头脑封闭的人,有太多先入之见,固执较真喜欢钻牛角尖,俗话说就是油盐不进,乐于在自己的小天地里,反之一个头脑极度开放的人,更愿意相信人外有人,天外有天。乐于探索,善于听从别人的观点,敢于承认自己不会一直正确,我杭州有一个朋友,交往多年了,他就有一个习惯,凡事自己总是对的,好在比较谨慎,可依然受困于此、圈子很小,合得来的都是比较看的开的,没有利益交集很有限几个人。做一个头脑开放的人对于个人团队的发展至关重要。 4、设计机器化的模型,根据各项数据变化,通过内在逻辑进行回归分析,把决策过程做成一个美丽机器,通过此消彼长的关系嵌入模型进行决策。 5、有效决策,先了解事情本质,剔除主观情绪,综合分析眼下的形势,找到一个可信,懂行的人讨论,做农产品就不能去问一个只做国债的,做矿产的也不能请教一个做外汇的,老话叫牛头不对马嘴,想创业请教行业成功者,他告诉你的是方法,问失败者他对你讲的可能是,这个不行,不可能赚钱。 初读此书,常常流露出作者细致、谦虚、谨慎的优异品质,总是担心你读者不能完全体会他的用意,又恐怕过犹不及,处处讲究辩证法,凡事不讲绝对,不能生搬硬套,各种方法要适时、适地、适度,再次感谢作者达利欧先生,及译者,还有深圳金海龟团队,期望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不断阅读,实践《原则》通向人生的自由王国。
篇14:《原则》读后感
《原则》一书内容十分丰富,作者Dalio将自己超过四十年的人生经历和创业经验和盘托出,向读者娓娓道来,我想,无论读者是谁,无论处在人生的哪个阶段,大概都会从此书中受益。也正是因为如此,每位读者阅读后的体会和收获也将很不相同。我在这里谈谈令我感受最深的几点。 首先,要多做有意义的思考。本书一开始,就开明宗义地提出了三个问题: (1)你想要什么? (2)现实是什么? (3)你打算怎么做? 如果不打算稀里糊涂地过一辈子,这几个问题都是我们需要想清楚的。一开始的时候,或者在很长时间内,我们也许对这几个问题都没有清晰的答案;甚至,随着我们的阅历增长,人生目标也在不断变化。但我们必须经常思考这几个问题。 根据我的经验,人生中的很多不快和痛苦,都是由于自己的期望和现实之间的不匹配造成的。期望和现实之间有差距,这很正常。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有两个选择。第一是选择接受现实,因此拉低自己的期望。第二是不打算接受现实,那就需要制定出一个行动的计划,让现实逐渐向期望靠拢。我们可以短时间生活在期望和现实的巨大差距之中,但时间长了肯定行不通。 在这个思考的过程中,期望和现实往往也都在不断变化,因此这是个动态调整的过程。最理想的状态是,我的期望总是设定得比现实高那么一点,这样我既有动力去努力工作,也不至于因目标定的太高而气馁沮丧。 其次,是要极端诚实、正确面对自己的弱点。这里说的诚实,不是说不能欺骗别人,因为那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之一,根本就不在讨论范围内。这里的意思是说,要极端诚实地面对自己。我们是什么样的人,我们的性格如何,我们的强项和弱点是什么,我们自己最清楚, 如果有不太清楚的地方,可以找别人帮助。我们可以尝试,可以提高,可以失败,但不能伪装。如果不能对自己诚实,不能正视自己的弱点,那我们就很难进步,就无法拥有更加有意义和成功的人生和职业。 和多数人的观点不同,Dalio告诉我们有弱点本身并不是一件坏事。在他看来,他没有遇见过完美而成功的人士。即使他眼中的英雄,在一生的经历当中也会不断遇到各种挫败,很多时候是因为他们的弱点所导致的。但这些英雄式的人物能够正视自己,能够克服弱点,并不会让自我感觉阻碍自己的进步。这一点对我们来说尤其重要。我们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我们的弱点会被立刻且毫不留情地放映在业绩上。在市场面前,我们的自我感觉或者面子毫无价值。比如,我们做错了方向,难道市场会顾及我们的面子问题而改变其运行方向吗?当然不会。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做的只有收起面子、认识错误、纠正错误,没有第二条路可以选择。 第三,和上面那点相关联的是,我们如何面对失败。我们不是不可以失败,而是该如何去面对失败,是被失败打倒,还是把失败当作不可多得的学习机会,从中汲取经验而完善自己。个人如此,机构也是如此。比如很多公司在挫折面前就一蹶不振,甚至退出历史舞台。Dalio举了一个例子,就是几十年前道琼斯指数中的成分股,只有很少数目前还在指数当中,就是这个原因。尼采说过,”凡是杀不死我的都会让我更强大“.没错,但前提是我们要从错误中学习。 在如何面对失败的态度上,古往今来人们的分歧其实还是挺大的。我有种感觉就是我们的文化似乎对失败非常不宽容。比如,在历史上,如果是武将战败了,那么等待他们的结果就比较悲惨,一般是要被军法处置的,比如被斩首。如果是文臣失败了,比如推行某种变法失败,那么等待他们的常常是身败名裂,甚至在道德上被谴责。这些情况在我们的历史上一再重演。但反观西方,对失败就宽容很多。比如在古罗马,战败的将军一般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除非有通敌卖国的嫌疑;相反,他们中的很多人都会被重新启用,继续在战场上驰骋。古罗马人认为,败军之将从失败中学到胜利所不能带来的宝贵经验,而且军人的荣誉感会驱使他们今后去追逐辉煌的胜利。 只允许胜利而不能容忍失败还将引发更多的问题,比如不敢尝试,比如当事人想尽办法掩盖失败。这方面,已经有很多智者做过很多的论述。对于我们来说,这问题非常关键。在金融市场上,失败是常态,有个说法是:长期来看,如果你”只有“50%的成功率,那就已经很好了;能有60%的成功率,你就是传奇;如果你的成功率能达到70%,你就是上帝。 最直接的感受先写这么多。此书无疑值得每隔一段时间--比如两年左右--拿出来重读一遍,每次都应该有不一样的收获。
篇15:原则读书笔记
原则读书笔记
《原则》这本书共有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作者瑞·达利欧的历程,算是他的投资生涯回顾,第二部分是生活原则,第三部分是工作原则。
我认真地读完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选读了第三部分。之所以选读,是因为我调整了自己的读书方法,将从头到尾读下来的模式,改变为先了解大致内容,再读有兴趣的部分,其他内容可以忽略不赌。
新的读书方法,来自于辉哥的推荐,我将在实践后详细介绍。
回到本书,书中讲到的生活原则和工作原则全是干货,然而我欣喜地发现,里面的道理至少80%我都懂,10%的内容将我模糊的概念理清了,剩余不到10%是我以前不掌握的。
本篇读书笔记重点在于后面的20%,其余内容欢迎感兴趣的读者阅读原书。
1.从错误中总结原则
作者的原则,是从他几十年的人生经验中总结出来的,特别是对错误和失败的反思,让他不断修正自己的原则。
原则的重要性在我读《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时就认识到了,当时也试着建立了一些原则。这些原则,不能说没有道理,但大部分是从别人那里学来的,并没有经过自己的实践验证,所以在生活中运用和修正比较少。可以说,我的原则的初版都没有成型,更别说更新迭代了。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是投入时间整理我的原则1.0版本,计划本周完成。其次要丰富阅历,只有多经历、多遇事、多犯错,才能优化原则。第三点,以目前情况来看,不可能一下子拥有丰富的经历,那么就要抓住每一次犯错的机会进行反思,同样能逐步优化原则。
2.五步流程实现人生愿望
这是作者总结的取得成功的'五个步骤,我用自己的语言精简了一下。
(1)设立明确目标
(2)找到阻碍问题
(3)分析问题根源
(4)制定解决方案
(5)坚决执行
每一步骤单拿出来,都明白,只是从来没有系统地把它们组合起来,形成一个闭环。现在,即使知道了这五步法,但认真分析起来,想做好每一步都不容易。
设立明确目标,难就难在“明确”二字。如果只是设立一个模糊的目标,或者不切实际的目标,就很难进入下一步。同时,明确的目标意味着放弃一些不重要的目标,将注意力全部集中。
找到阻碍问题,首先要认清当前所处的现实情况,而认清现实其实是特别困难的。我们习惯于盲目乐观,这会使我们找到的问题不是太小、就是太少,影响客观地分析根源。
分析问题根源,这要求我们对社会和人性有深刻的洞察,否则只能陷于表面,很难挖掘到根源。
制定解决方案,这步更需要丰富的经验了,对于我来说只能从小目标入手来练习。
坚决执行,难在坚决。如果前面四步中的任何一步出现问题,那么无论怎么执行都无法达到目标。所以执行过程中一直没有进展,就会让我们怀疑前面四步出现问题,进而放弃执行。可是很多时候,面对困难目标,即使前面正确,也会存在努力半天依然进展缓慢的情况,如果放弃,就彻底失败了。所以执行的难处就在于不知道前面对不对,进而产生怀疑,最终放弃。解决执行问题,就必须把前面四步做好,无条件执行。
归根结底,道理都懂,但是做好每一步都很难,全部做好更是难上加难。也正因为如此,成功的人才是少数。
3.对决策和意见进行可信度加权
什么是可信度加权?就是对不同人给出的意见,要根据这个人的见识、能力和相关经验打分,根据加权分数综合考虑所有意见。
比如恋爱对象适不适合结婚的问题,一个婚姻破裂的人的意见,与一个家庭美满的人的意见,肯定不能同日而语。
再如投资理财建议,是参考一个穷光蛋的意见,还是一个富翁的意见,也不可相提并论。当然,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这个富翁是依靠运气暴富,还是依靠聪明才智长期积累的财富。
这条原则简化一下,就是参考高人的意见,不要被同等水平甚至水平不如自己的人意见左右。
篇16:《原则》读书笔记
经朋友介绍一本书Ray Dalio的《原则》,崇尚方法论的我即刻就去购买了这本书,并仔细研读。读到生活原则的部分,“做到头脑极度开放、极度透明”令我回忆起过去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并决心在这里开始写下去。为什么呢?曾经我满怀热情,在豆瓣上写了一部电影的影评,洋洋洒洒五千字,我个人认为我可以说将这部悬疑恐怖电影解析到了极致,可最后少数人发表肯定的评论,多数人发表否定评论,对于首次在公众场合做出评论的我而言,深受打击。
当我看到《原则》中“不要担心其他人的看法,使之成为你的障碍。要做到头脑极度开放、极度透明本身就很难,因为极度透明而不是有所遮掩,可能会招致批评”,大脑开始告诉我,我曾今竟然因为别人的一句随意的否定评论而丧气,并质疑自己的观点。理智提醒我,从某种角度来说,否定评论有他们的正确之处,但如果我将之视为障碍,那么就违背了”头脑极度开放、极度透明“的原则,而我明白的是这个原则将使我受益匪浅。
【生活原则一】头脑极度开放、极度透明,也成为了我写这篇文章,以及往后连载我的个人经历的伊始。因为我打算将我过去的经历及将来的行动计划作为公开的信息,展现我未来全过程的改变。下面开始我计划针对生活原则一的改变。
【改变一】公开透明,不再害怕言论。
今日我愿意以这样的形式诉说,说明我做出了公开透明的第一步。不再害怕自己的行为被别人评论,因为可能别人根本不在乎你,只有你在乎你本身。不再因为害怕,而停止发表言论。
【改变二】做一个超级现实的人
我的现实是什么?我的现实是我所追求的生活的境界不是享受型人生,而是体验型的人生。生活的意义建立在痛苦换来的成功之上的。那么痛苦是必然的,这个思考告诫我如果这件事情让我很痛苦,那么请坚持下去,你可能会看到丰厚的成果。
我快乐的源泉是什么?我常想起我曾今最快乐的时光,是我在美国体验摄影课的过程。片段式的回忆所带来的快乐是暂时的,仔细思索那段时间我所真正感到快乐的因素有哪些,才能找出能够使我变快乐的源泉,并加以复制应用到我以后的生活中。
快乐1:【打破成规】通过说服父母,体验了一次与以往所学专业不同领域的课程。
快乐2:【被理解】艺术与金融不同之处在于,艺术更关心人的感受,金融更关心收益本身。感受这件事对于我来说,更加易于衡量和接受。
快乐3:【建立友情】有过打破脑袋都想不出方案的时刻,但是最后在朋友的帮助和鼓励下完成了一个又一个project。
快乐4:【增强自信】通过表达和陈述对别人的作品和自己的作品的看法,对于自我观点更加肯定以及自我认知更加的明确,从而对自己更加的自信。
综上,我的快乐除了摄影本身带来的以外,根本上是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次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一次机会,感觉到被尊重和认可。
艺术是可以治愈人的心灵的,因为好的艺术作品带有同理心,能与观赏者产生共鸣,即艺术的存在能够让更多的人产生空间感官上的联系,从而使得人感到被理解。所以所建立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多,艺术品就越有价值。在创造艺术的过程中,我尝试的是创造可以将我与他人联系起来的纽带,所以只要我创作出来的作品能够得到别人的认可,那么我会感到被理解和尊重。
摄影的过程中所带来的人际关系的建立使得我感觉到被关注和理解。
自我表达得到了一定的肯定,因为这是我最害怕的部分,在摄影课上我得到了突破,从而肯定了自己的评论和表达能力,从而增强了自信心。
通过一层一层的从表象的快乐到深层次的快乐,最后我得出我的快乐的源泉来自于被尊重和认可,而不是摄影本身。
对于这个事实真相,我很震惊,我从未从此种角度对于快乐本身进行思考。长期以来,我一直认为摄影比金融给我带来更大的快乐是因为我更喜欢摄影本身。其实,只是因为摄影能给我带来更多的尊重和认可,归根,人性使然。每个人存在于这个社会上都想要得到尊重和认可,也可以说是人性的弱点。对于此,我不可逃脱。但一旦我明白了这个道理,将会指引我未来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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