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书优秀案例

时间:2022-12-09 05:56:57 作者:开心棒棒糖 合同范本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开心棒棒糖”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4篇仲裁协议书优秀案例,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仲裁协议书优秀案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篇1:仲裁协议书优秀案例

甲方:_______省_______贸易公司   地址:_______省___市___路_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职务:经理

乙方:_______省___县___路___号

法定代表人:于______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___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签订购销_________合同。

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_________的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

双方一致同意选择___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所涉_________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附:

仲裁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书是仲裁机构办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书的结构一般由标题、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①标题。

它是全文的眉目,语言要高度概括。

一般写法有三种:

第一种写法,争议者加文种。

第二种写法,内容加文种。

第三种写法,只写文种。

如“仲裁协议”。

②正文。

它是全文的主干部分,又是仲裁机关据此审理案件的可靠依据,要求实事求是地将所有争议问题写清楚。

第一,开头:写明因什么间题引起的争议。

第二,中间:双方各自的意见和见解是什么,提交何地、何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最后:双方的共同要求是什么,包括确定仲裁程序规则,明确仲裁裁决的效力,协议多少份,各执几份。

③结尾。

双方各自署名盖章,并具日期。

篇2:仲裁协议书优秀案例

甲方:内蒙古××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男,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

乙方:北京××局××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19xx月1日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

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

双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年10月28日签订于××市××区

仲裁协议书写作要点【3】

首部:

1、标题。

居中写明:“仲裁协议书”。

2、当事人的简况。

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个人简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组织名称、处所、,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处所、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称呼,各方当事人可用原合同中的称谓,也可主要重新标注甲乙丙丁各方称呼。

正文

正文重点是有关仲裁条款的内容,按《仲裁法》第16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三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尾部:

1、双方或几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订立协议日期。


篇3:仲裁协议书案例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表示自愿将他们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评判和裁决的`法律文书。

甲方:内蒙古××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男,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

乙方:北京××局××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1994年3月1日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年10月28日签订于××市××区

篇4:仲裁协议书案例

仲裁协议书案例

仲裁协议书案例【1】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 职务 :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

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

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 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 法定代表人:于XX

劳动仲裁和解协议书案例【2】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XXX于7月3日在XXX省XXX市XXX路XXX镇XXX高速入口辅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

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案例【3】

甲 方:建筑工程公司

住 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 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 XX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乙 方:XX机械总公司

住 所:XX市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 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上述双方当事人曾于XXXX年XX月XX日就综合楼工程签订了《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

现双方一致确认凡因该施工合同所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XX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支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上述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如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签订地点为XX省X市。

本协议自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XX建筑工程公司(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XXX(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乙 方:XX机械总公司(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XXX(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扩展:仲裁协议书范文【4】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表示自愿将他们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评判和裁决的法律文书。

根据《仲裁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书是仲裁协议的一种形式。

仲裁协议书既是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也是仲裁机构解决争议问题的前提条件。

写作要点

首部:

1、标题。

居中写明:“仲裁协议书”。

2、当事人的简况。

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个人简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组织名称、处所、,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处所、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称呼,各方当事人可用原合同中的称谓,也可主要重新标注甲乙丙丁各方称呼。

正文:

正文重点是有关仲裁条款的内容,按《仲裁法》第16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三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尾部:

1、双方或几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订立协议日期。

篇5:仲裁协议书案例

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的'协议。

甲方:广西贵港市金太阳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董事长。

乙方:汤芳人体艺术公司。

住所:贵港市台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汤芳,女,25岁,经理。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于8月8日签订并经贵港市公证处公证了《联营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联营期限为一年,现期限已经届满;后来双方虽未签订协议,但继续联营,时间达8个月之久。在联营期间,未获得实际利润。现就企业联营清算方面,双方一致同意选择贵港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贵港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本协议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贵港市中山路汤芳××艺术公司

签订时间:20××年9月8日

篇6:仲裁协议书优秀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并指定_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的仲裁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甲方的指定。

二、委托事项

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甲方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拟定有关甲方与__________的`纠纷案的解决方案以及提起、进行并完成甲方与____________的仲裁活动。

三、委托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1.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提出仲裁申请和反请求申请;

□3.提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和反请求;

□4.出庭参加仲裁;

□5.参加仲裁调解工作;

□6.拟定有关解决纠纷的方案;

□7.查阅、复制并保留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

四、委托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或甲方解除对乙方的委托之日止。

五、律师费: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

六、其他约定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时间:年月日 时间:年月日

篇7:仲裁案例

淮安仲裁案例【1】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xx年,市内某高档小区业主因对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诸多违约情形,多次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市领导进行反映,在未能得到满意结果的情况下根据合同中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向我委提起了仲裁申请,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业主们的仲裁请求包括:1、请求裁决开发商支付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元;2、请求裁决开发商赔偿业主未依约安装某品牌独立供暖系统***元和直饮水的损失***元;3、请求裁决开发商赔偿业主未安装第三部电梯的损失***元;4、请求裁决开发商赔偿业主因地下建筑层数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元;5、请求裁决开发商60日内将外墙保温材料的厚度等达到约定标准或相应赔偿损失;6、请求裁决开发商承担仲裁费用。

对于业主们的仲裁申请,开发商答辩称:1、关于逾期交房。

我方同意计算至20xx年3月19日,开发商在20xx年2月13日以EMS邮政特快专递向业主寄送了交房通知,后又寄过两次,共三次。

2、关于独立供暖和直饮水。

同意返还未安装独立供暖系统的全部费用,按120元/平方米标准返还。

3、关于电梯。

合同平面图中是2部电梯,文字部分写3部是笔误,而且规划到竣工备案也是2部,所以不应赔偿。

4、关于地下建筑层数。

地下负二层是人防工程,有单独的规划许可证,与本案的楼房没有关联,是独立的,所以不应赔偿。

关于外墙保温层。

因为涉及变更,是优于原设计的,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并且验收合格,所以不应赔偿。

二、案件审理情况

我委受理后及时依法组成了仲裁庭。

仲裁庭在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情况积极举证、质证,充分发表各方意见和观点,并实地到现场进行勘察,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同时查询大量法律法规后,对案件作出了如下认定:

仲裁庭认为,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一)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应经验收合格交付业主。

对于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认定,仲裁庭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在20xx年和20xx年发布的《关于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在对商品房竣工验收的管理上已确立了由开发商申请、政府批准并组织验收向由开发商自行组织、政府监督的制度性转变。

另外,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在20xx年10月28日关于对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和第49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使用,而《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行政机关所进行的备案登记。

根据开发商提供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涉案工程在20xx年2月4日通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组织的验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开发商在20xx年2月27日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房手续。

开发商应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现开发商同意支付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19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78天×54.77元/天)4272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仲裁庭予以照准。

(二)关于未安装直饮水系统和独立供暖系统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供热方式和室内采暖方式。

开发商对涉案房屋进行销售宣传时,在其销售大厅展示了某品牌的壁挂炉和某品牌的净水器。

仲裁庭认为,与某品牌壁挂炉共同宣传展示的某品牌净水器同样属于开发商出售的商品房应当提供的设备。

开发商应当按该约定履行,提供具备分户独立热源供热、散热片供暖和直饮水系统的商品房。

开发商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已构成违约。

开发商应当赔偿业主因未安装独立供暖系统(独立热源供热和散热片)和直饮水系统的损失。

因未安装供暖系统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为346元/平方米×67.7平方米=23450元;因未安装直饮水系统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仲裁庭酌定为3000元,合计26450元。

(三)关于要求赔偿未安装第三部电梯损失。

仲裁庭查明,实际交付的电梯为4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约定的电梯数量共为6部,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标示的电梯数量为4部。

仲裁庭认为,涉案02幢楼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且取得工程备案证书,可以认定02幢楼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备案等符合国家规定,电梯也可满足业主正常使用。

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均由开发商事先拟定,开发商在拟定合同内容时,将4部电梯误写为6部电梯,开发商具有过错,并对业主造成部分信赖利益损失。

仲裁庭酌定开发商赔偿业主1000元。

(四)关于要求赔偿地下建筑层数损失赔偿。

仲裁庭查明:涉案2号楼地下建筑层数为2层,负1层为自行车库,负2层为人防工程。

其中人防工程系开发商依照淮安市民防局的要求兴建的。

业主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开发商修建地下人防工程所造成的具体损失金额。

仲裁庭认为,在业主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开发商修建地下人防工程所造成具体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可以从开发商是否因修建该人防工程获利来酌定业主的具体损失金额,即开发商的获利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业主的损失。

可以确定的是,开发商并未因修建该人防工程而直接获利,故推定业主并未因开发商修建地下人防工程而遭受经济损失。

仲裁庭对业主对因地下建筑层数与合同不符,要求赔偿损失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五)关于外墙保温层的损失赔偿。

业主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鉴定费用,视为业主放弃该举证的权利。

业主关于涉案房屋外墙保温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证据不足,仲裁庭不予支持。

三、案件裁决效果

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作了大量调解工作,调解不成及时作出了裁决。

该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均对结果表现了满意态度,开发商也根据裁决结果对小区内未提起仲裁申请的其他业主积极作出了赔偿措施。

该案件也取得了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效果。

【仲裁案例】房屋买卖中的争议【2】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在蓝天公司居间斡旋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购买李某位于哈尔滨市的一套个人住房及地下车位。

双方约定:产权转移手续由蓝天公司办理,总价款为132万元(人民币,下同)(包含车位费22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张某交付定金10万元及首付款30万元,由蓝天公司代收;此后,张某再支付22万元,剩余房款委托蓝天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约定发生争议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向蓝天公司交付了所有办理房产变更所需的材料,张某交付了定金及首付款,但一直未按约定交付剩余房款。

李某多次找张某、蓝天公司催要房款,但张某、蓝天公司拒不履行。

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李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与被申请人张某、蓝天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裁决张某承担违约责任,由蓝天公司向李某支付10万元。

案情分析

李某与张某、蓝天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由于李某与张某、蓝天公司三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故对李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合同签订后,李某如约履行合同,而张某未按合同约定向蓝天公司交付22万元款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应当予以支持。

篇8:仲裁案例

一、解除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张某、蓝天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申请人蓝天公司应将其代收的、被申请人张某交付的定金10万元,给付申请人李某。

哈仲提示

一、《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

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对定金制度作了较为详细地规定。

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并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定金罚则。

仲裁案例分析之彻底延误【3】

一、投诉类型:超过彻底延误时限

二、快件情况

快件在6月4日15:01:16到达派送公司后无记录,7天内未上报任何有效异常问题件,且发件公司自6月6开始上报问题件进行查询,也未明确回复。

且收件人申请退款,查询描述表示收件人在6月12日收到此单号快件。

三、仲裁结果

根据《快递行业服务标准》规定:彻底延误时限是指从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到达之时算起,到顾客可以将快件视为丢失的时间间隔,同城快递3天,国内异地快递7天。

快件到达派送公司7天内未上报任何有效异常问题件,且收件人在7天后收到快件,属超过彻底延误时限,按照快件实际价值处理。

四、申诉必要条件

提供收件人证明,证明快件实际收到日期。

五、预防措施

1、快件到达派送公司及时派送;

2、如因收件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及时上报异常问题件;

3、每天进行监控对比派件数据与签收数据,核对未签收数据是否都有问题件上报,针对无签收记录且未上报异常问题件的快件找出原因,及时跟踪。

篇9:借款仲裁协议书优秀

甲方:

乙方:

一、由于乙方资金紧张,致使罗氏诊断产品深圳一致订货合同项下的资金不能落实。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到合同的履行。为保证履约,维护对外信誉,甲方应乙方的申请,同意借给部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二、上述借款用于:

(1)、订购罗氏产品.

三、上述借款直接交现解款

收款单位名称:长沙依依医疗护理器械有限公司

四、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及时收回借款,乙方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履行合同,保证按时、按质交货;如出现违约,乙方将保证返还上述借款。并同时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其他责任。

2、及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利息支付。不足1 月按1 个月支付。

3、保证借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如发现乙方将资金挪作他用,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资金,同时乙方应支付借款额30%的违约金。

4、本借款协议书一经成立,即独立于有关合同。乙方不管任何原因都必须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和资金占用费。

5、本借款及资金占用费乙方最迟于借款支付日起120天内归还给甲方。

7、如乙方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及资金占用费,甲方可以随时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应承担甲方追讨该款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盖章生效。

附件:

合同、乙方借款申请书、乙方企业营业执照复件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6月22日

篇10:借款仲裁协议书优秀

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元整。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三、借款期限届满,乙方保证返还借款,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后二日内将借款交付乙方。

五、甲方未按时将款交付乙方或者乙方未按时还款,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是单位的加盖公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 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11:优秀民事仲裁协议书

甲方(出售方)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姓名: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房屋买卖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愿将位于 壹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室内家具(见明细)及地下室壹间(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号。

第二条 经甲乙双方议定,上述住宅及地下室的出售价为人民币 万元整 ,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一)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需一次性付给甲方购房款人民币元整 。

(二)20 年 月 日前,乙方再支付甲方购房款人民币 。

(三)该房屋系甲方公积金贷款所购,从 年 月 日开始从住房公积金贷款 万元,贷款期限 年,采取月等额本息方式还款(按现有利率每月还款 元人民币),至20 年 月 日止,甲方已还款 年零 个月零 天,共计还款约 元,折合已还贷款本金为 元 ,贷款本金余额为 元,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1 年 月 日止,

以转贷形式转由乙方按照沽源县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的有关规定还本结息,直至还清。

第四条 乙方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甲方配合乙方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交易过户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第五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除该房贷款余额外其他购房款后,主动结清该房所欠水、电、暖、物业费用,并将该房交于乙方,以后因该房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购买的上述住宅、地下室的`款项(除贷款余额外)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收取乙方逾期违约金每日50元。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除剩余贷款外)购房款后未按约定时间腾房的,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每日50元。

(三)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按沽源县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和甲方要求进行按时、逐月、足额偿还剩余贷款及其利息,不得因还款问题使甲方在贷款信用度方面受到影响,不得在房产手续没有过户到乙方的情况下转卖转让或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或解除)该协议,并且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恢复原状,直至消除影响,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四)除经双方协商,可解除或终止该协议外,任何方不得单方解除该协议,否则,违约方向对方承担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卖方)

住址: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买方)

住址:

(印)电话:(印)电话:年 月 年 月 日 日

篇12:优秀的常用仲裁协议书

优秀的常用仲裁协议书模板

仲裁协议书优秀范文1: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加班、社保等所产生的劳动争议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所有款项共计人民币__元,其余款项和权利乙方自愿放弃,前述款项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承诺不再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其它任何款项。

三、乙方确认:收到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款项后,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各类款项全部结清,无其它任何未了的劳动争议和事宜。

四、乙方已清楚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无异议和不明确之处,愿意按协议约定严格执行。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优秀范文2:

甲 方:(注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乙 方:(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

上列双方因;引起争议,乙方;;于;年;月;日向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现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 年 月 日;

二、乙方于签署本协议三日后(前)向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请求。

三、在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准乙方撤回仲裁请求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 元;

四、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已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AA公司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13:优秀的仲裁协议书优秀

(1) 申诉方/反诉被诉方:卖方

(2) 被诉方/反诉申诉方:买方

Parties:

(1) Claimant/counter-defendant: Seller

(2) Defendant/Counter-claimant: Buyer

仲裁地:

Place of arbitration:

事实

FACTS

1994年,双方当事人根据某种协议规格规定签署了3份买卖一种产品的合同。在收到货运单据后,买方即按合同规定,支付了全部合同价的90%.

In 1994, the parties concluded three contracts for the sale of a product according to certain contract specifications. The buyer paid 90% of the price payable under each of the contracts upon presentation of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s contractually agreed.

按第一和第三份合同提供的产品符合协议规格,第二批货物的规格在装运前就有过争议。产品抵达目的地后重新检验,发现其不符合协议规格。为便于脱手,经过某种处理,最终买方将产品卖给了第三方,损失惨重。

The product delivered pursuant to the first and third contracts met the contract specifications. The conformity of the second consignment was dispute prior to its shipment. When the product was again inspected upon arrival, it was found that it did not meet the contract specifications. The product was eventually sold by the buyer to third parties at considerable loss, after having undergone a certain treatment to make it more saleable.

卖方提请仲裁,要求收回10%的合同余款。买方提起反诉,声称应从卖方所索费用中扣除买方估计应由卖方赔偿买方的一笔费用,即:直接损失费、财务成本费、所损失的利润及利息费。

The seller initiated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to recover the 10% balance remaining due under the contracts. The buyer filed a counterclaim alleging that the seller's claim should be set off against the amounts which the buyer estimates to be payable to the buyer by the seller, i.e., the direct losses, financing costs, lost profits and interest.

一、适用的法律

I. APPLICABLE LAW

(1) 鉴于合同未含有关实体法的任何条款,故法律问题应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3条第3款决定。根据该条规则,仲裁员们应适用它们认为适合的法律冲突规则所规定的准据法则。

(1) The contract contains no provisions regarding the substantive law. Accordingly that law has to be determined by the Arbitrators in accordance with Art. 13(3) of the ICC rules. Under that article, the Arbitrators will apply the law designated as the proper law by the rule of conflicts which they deem appropriate.

(2) 这是一个由不同国际的卖方和买方签署的在第三国交货的合同。买卖规定为船上交货,故风险在卖方所在国便转给了卖方。由此,卖方所在国似乎就成为与买卖关系最近的管辖地。

(2) The contract is between a Seller and a Buyer (of different nationalities) for delivery (in a third country)。 The sale was f.o.b. so that the transfer of risks to the Buyer took place in (the country of Seller)。 (The country of Seller) accordingly appears as being the jurisdiction to which the sale is most closely related.

(3)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适用法律的1995年6月15日《海牙公约》在涉及销售合同时,将卖方现行居住地法律视为占支配地位的法律。买方所在国加入了《海牙公约》,卖方所在国则没有。尽管如此,法律冲突法的总趋势却是适用合同主要业务的债务人现行所在地的

国内法。在销售合同中,此债务人为卖方。基于这些因素,卖方所在国的法律似乎便成了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准据法。

(3) The Hague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dated 15 June 1995 (Art. 3) regarding sales contracts, refers as governing law to the law of the Seller's current residence. (The country of the Buyer) has adhered to the Hague convention, not (the country of the Seller)。 However, the general trend in conflicts of law is to apply the domestic law of the current residence of the debtor of the essential undertaking arising under the contract. That debtor in a sales contract is the Seller. Based on those combined findings, (the law of the country of the Seller) appears to be the proper law governing the Contract between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4) 至于卖方所在国法律的适用规则,仲裁员们依据的是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的理由,以及仲裁员们从一位独立咨询人处所得的信息。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3条最后一段之规定,仲裁员们也将考虑相关的贸易惯例。

As regards the applicable rules of (the law of the country of the Seller), the Arbitrators have relied on the Parties' respective statements on the subject and on the information obtained by the Arbitration from an independent consultant. The Arbitrato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st

paragraph of Art. 13 of the ICC rules, will also take into account the relevant trade usage.

二、反诉的可受理性

II. ADMISSIBILITY OF THE COUNTERCLAIM

(5) 仲裁庭认为,1980年4月11日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联合国公约》(通称《维也纳公约》)是现行贸易惯例的最好渊源,即使买卖双方所在国均不是公约的成员国,倘若买卖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成员国,在本案中,该公约不仅可考虑作为贸易惯例适用,而且还可作为法律适用

(5) The Tribunal finds that there is no better source to determine the prevailing trade usage than terms of the United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of 11 April 1980, usually called the Vienna Convention. This is also even though neither (the country of the Buyer) nor (the country of the Seller) are parties to that Convention. If they were, the Convention might be applicable to this case as a matter of law and not only as reflecting the trade usage.

(6) 《维也纳公约》已在17个国家生效,考虑用它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中的不符规格事项有通用惯例,应属合情合理。《维也纳公约》第38条第1款规定买方负有“当场检查或叫人检查货物”的责任。买方应在注重或应当注重到瑕疵后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货物不

符合合同的规格;否则,他将丧失就上述不符规格而提起索赔的权利。

第39条第1款具体规定道:

“如买方在交货后两年之内没有通知卖方,无论乍样,买方都将丧失在货物不符规格问题上的申诉权利,除非此种不符规格构成了对长期担保的违反”。

(6) The Vienna Convention, which has been given effect to in 17 countries, may be fairly taken to reflect the generally recognized usage regarding the matter of the non-conformity of goods on international sales. Art. 38(1)of the Convention puts the onus on the Buyer to “examine the goods or cause them to be examined promptly”。 The buyer should then notify the Seller of the nonconformity of the goods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as of the moment he noticed or should have noticed the defect; otherwise he forfeits his right to raise a claim based on the said non-conformity. Art. 39(1) specifies in the respect that: “In any event the buyer shall lose the right to rely on a lack of conformity of the goods if he has not given notice thereof to the seller within a period of two years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s were handed over, unless the lack of conformity constituted a breach of guarantee covering a longer period.”

(7) 本案中,买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已对货运作过检查,因为在货物抵达之前,一位专家曾被请去检查过装船。买方也应被认定在合理的期限内,即在专家报告公布后的8天内,就产品瑕疵作过通报。

(7) In the circumstances, the Buyer had the shipment examined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span since (an expert) was requested to inspect the shipment even before the goods had arrived. The Buyer should also be deemed to have given notice of the defects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that is eight days after the expert's report had been published.

(8) 仲裁庭认为,就本案情况而言,买方遵守了上述《维也纳公约》的要件规定。这些要件要比卖方所在国的法律的规定灵活许多。卖方所在国法律所规定的买方通知卖方的时限非凡短,非凡具体,在这点上,似乎是通用的贸易惯例的一种例外。

(8) The Tribunal finds that,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the Buyer has complied with the above-mentioned requirements of the Vienna Convention. These requirements are considerably more flexible than those provided under (the law of the country of the Seller)。 This law, by imposing extremely short and specific time requirements in respect of the giving of the notice of defects by the Buyer to the Seller appears to be an exception on this point to the generally accepted trade usage.

篇14:的仲裁协议书优秀

仲裁协议书优秀范文1: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_________

甲方: 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

甲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和______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港运至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货物于_____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3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____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_,全船运费为_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份,交___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仲裁协议书优秀范文2:

_______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_________

甲方: ________________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

甲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

兹因乙方同意为甲方报告订立保险契约之机会,双方依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居间合约如下:

第一条 合意事项

双方依本合约之约定成立居间关系,不适用其它劳务关系相关约定或规定,乙方同意为甲方寻觅及指示可与其签订保险契约之相对人,而提供签约之机会。

第二条 居间报酬

保险契约因乙方之居间而成立生效,并逾期契约撤销期限确定生效后,乙方始得按甲方之相关报酬标准支领报酬。

第三条 合约期间

本合约自甲方完成相关程序并核定生效日起生效,乙方无异议同意以甲方核定之生效日为准。本合约以个__________月为一期,每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如乙方无异议则视同续约。

第四条 权利义务

双方同意遵守本合约之规定,乙方倘有违反本合约及其它相关办法之约定,__________或为本合约约定范围外之行为,致损及甲方或第三人权益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 其它约定

本合约之条款及甲方所订其它相关办法均为本居间合约之构成部份。

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中华民国相关法令规章办理。

甲方:__________ 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业务居间人)

身份证字号: __________

户籍地址: 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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