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重生之伪装萝莉”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3篇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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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书
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书模板
甲方(存车方):
住址:
联系方式:
车牌号:
车辆特征:
乙方(停车管理方):
联系人:联系方式:为加强小区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机动车停放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政府有关政策制定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2、有权按照政府规定或双方约定向甲方收取停车费;
3、有权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查验停车凭证,对无证车辆可以拒绝停放或放行;
4、有权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采取移动等措施;
5、应为甲方提供车位;
6、应负责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及管理工作;
7、应安排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任何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各种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8、应向甲方开具停车泊位证明,开具物业管理企业发票(或停车专用发票);
9、其他。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在乙方提供的车位停放车辆;
2、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停车管理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3、交纳停车费后,有权索要停车泊位证明和发票;
4、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的,有权向乙方索赔;
5、应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费;
6、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疏导;
7、遵守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
8、其他。
三、停车费价格及收费办法
停车管理服务费价格:
交纳方式:(按年或按月)
交纳时间:
四、管理责任
1、乙方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甲方车辆丢失的,负责赔偿,具体赔偿金额为元。
2、甲方委托乙方看管车辆,并要求乙方保证车辆不被损坏的,需另行增加管理费元/月。
五、违约责任的处理
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必须赔偿。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选择下列处理方式:
1、协商解决;
2、申请主管部门调解;
3、申请向仲裁委员会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3、4项不能同时选择)
六、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
2、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何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3、甲方不按约定的期限和标准交纳停车费的;
4、其他。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篇2:北京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完整版
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八、停车管理单位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九、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十、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
十一、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居住小区停车管理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停车管理纠纷。
十二、本办法自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973号)同时废止。
机动车限购政策
雾霾天气严重,北京将公布机动车新限购政策。近几日,雾霾天气严重影响到我国大部分地区,引起雾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机动车尾气排放。另外,随着购车摇号新 政策的实施,市民中签几率进一步下降。如何解决空气污染和购车需求等问题呢?北京市副市长张工做客央视《中国政策论坛》节目时表示,目前政府和专家正在进 行新的限购政策研究,是否采取摇号加拍卖方式,上半年将有定论。
一、谈“限牌” 限购措施仍在研究
据了解,近日多个城市出台了关于治理大气污染和交通拥堵的纲要和条例,其中均将机动车限购限行提上议程,有关机动车“限牌”的传言再次引发市民极大 关注。针对北京逐年下降的摇号中签比问题,是采取摇号加拍卖的方式满足用户,还是继续采取摇号的政策。北京市副市长表示,在汽车总量的调控方面,无论是分 区域差别化停车收费,还是分时分段限行,目的都是提高部分用车的成本,降低全社会用车强度。至于具体采取哪种方式(限购),现在政府和专家正在会商研究, 预计明年上半年这些政策会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目前,上海和广州都已启动机动车限购政策,上海车牌采用拍卖方式获取,一般价格在7万左右。广州采取摇号加拍卖的方式,满足不同群体的购车需求。
二、谈治霾 更换28.5万辆旧车
“北京的治霾最主要靠风,是真的吗?”昨天,北京市副市长对此表示,北京大气污染的结果源于污染物排放和气象条件两个方面,发达国家的地区治理到这个阶段,一定也是要靠气象条件的扩散和输送能力的提高来转变。
近两年,北京的秋冬季节处于极端不利的静风逆温的气候条件,这就导致雾霾发生频度有所增加,而且冬季比其他季节发生的频次也高。所以,今年北京在入 冬供暖季以来提前做了准备,比如对于核心区东西城大力度实施4.4万户的平房电采暖改造,另外,在供暖季之前,通过前期政策使得老旧车辆今年更换了 28.5万辆。
篇3: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八、停车管理单位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九、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十、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
十一、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居住小区停车管理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停车管理纠纷。
十二、本办法自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97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居住区周边拟设夜间居住停车泊位
市法制办4月11日就《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提出,小区停车位不足,相关部门可开发周边次干路设临时夜间居住停车位。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10日。
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
《条例》明确了机动车停车是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统筹地上地下、城市乡村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条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停车场,并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对此,本市将给予支持,包括:政府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融集资金;对独立建设停车场的,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对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的停车场和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对建设独立停车场和设置临时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同时,本市还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对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改造,设置立体停车设施。
夜间停车位应选在居住区周边小路
对于社区停车位普遍不足的现状,《条例》提出,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如果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支路和次干路分时分段设置夜间居住停车泊位。具体时间和路段由各区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同时,居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泊位,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租居住区内停车泊位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居住区业主。在满足本居住区业主需要后,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将停车泊位出租给本居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此外,本市还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不得损害相关人合法权益。临时停车设施的设置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
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区域停车设施控制目标、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分时段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定期进行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予以公示。周边停车场车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鼓励政府机关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
《条例》规定,本市停车收费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道路停车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政府定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和动态调节机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中心城区域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政策。
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本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维护内部停车秩序。同时,鼓励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机动车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
此外,本市鼓励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居住区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停车泊位所有者、使用者开展错时有偿共享。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其提供便利。
逃缴拒缴停车费纳入信用“黑名单”
《条例》对如何停车进行了明确规范。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进出停车设施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等。违反上述规定,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调查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记分和罚款的处罚,并拖移车辆;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在停车人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拒绝交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并及时向区停车管理部门报告,将停车人逃缴、拒缴停车费行为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另外,对于私设地锁这一恶习,《条例》也制定了详细的罚则: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篇4:保安服务管理协议
甲方: (简称甲方)
乙方: (简称乙方)
为规范管理保安服务项目工作,确保服务质量,明确甲、乙双方责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供双方信守。
一、协议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如需续签的,经双方协商后,于到期前一个月签订新协议。
二、保安服务项目管理范围
(一)甲方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后,项目管理人根据客户单位要求,组织人员、装备,合理安排、分派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等保安服务。
(二)严禁乙方以保安服务工作各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三、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有权监督管理保安的各项工作。
(二)对保安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指导性建议。
四、乙方责任及权利
(一)凡是客户单位需要提供人防服务的,乙方必须在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后,方可派驻保安员进驻,具体执行保安服务工作。在开展保安服务管理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乙方负责下属保安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未按时、按规定为保安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所有责任及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乙方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保安服务工作无关的其他行为。
(四)乙方负责计发保安人员工资,并承担未按时、按量发放保安员工资的风险及责任,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乙方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保安服务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最低薪酬标准。
(五)乙方承担因管理不善而产生的所有风险,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
(六)乙方保证其属下业务均在符合法律、法规,符合本协议范围内进行。
(七)负责承担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因管理不善产生赔偿责任。
(八)保持客户单位、保安队伍的稳定。若乙方在提供保安服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客户单位流失的,除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服从甲方对保安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本协议生效规定
(一)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 年。
(二)本协议一式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注:本协议后附所有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3、甲方应按乙方装修施工的进展情况,对涉及水、电、气和结构等隐蔽工程,以及其它装修项目进行现场巡视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劝阻、警告、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等;必要时,有权责令停工。对涉及房屋结构安全检查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业主,并报告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4、对乙方整改不及时的,为保障相邻业主利益不受到侵害,甲方将采取相应措施,收回临时出入证、责成相关施工人员退出小区,直至乙方改正,再办理确认手续为止。对施工不当造成公共部位或设备设施损坏的,有权督促责任人及时修复或赔偿。
5、甲方接到乙方的装修竣工通知后,及时组织对竣工现场的检查。
第三条、乙方应严格遵守装饰装修相关法规和本小区对业主装修的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日常检查和管理。督促施工企业办理入场装修施工许可证和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等,方可开始施工。
1、乙方有权从甲方获取所装修物业的结构、公用设备、公共设施等基本情况。对甲方提出超越政策法规和《业主装修管理规定》及本《协议》的不合理要求,乙方可以拒绝。
2、乙方的施工人员进入本小区,应自觉出示临时出入证;人员有变动,应主动办变更手续。施工人员须文明规范施工,服从甲方人员的管理,不得影响四邻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3、乙方应维护房屋建筑立面统一,在未经得甲方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安装外伸晒衣架、遮阳棚、花架和随意安装室外空调机、防盗网,不得在外墙、门窗外搭建或加建任何建筑物。不得违反相关法规和《业主装修管理规定》中对禁止行为的规定。
4、乙方应督促施工队在施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工作和生活造成的影响,在白天 、夜间 、节假日 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重噪音的施工。
5、乙方应督促施工队在施工期间关闭户门,不得在公共走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在公共部位乱写乱画,保持环境整洁。建筑垃圾应袋装化,并按规定时间集中在指定地点堆放。搬运材料或垃圾后应负责及时打扫,保持公共部位清洁。
6、乙方应督促施工队在施工期间对公共区域(包括门厅,电梯厅、电梯、楼梯、廊道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接受相邻业主和甲方的监督。
7、乙方应督促施工队在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或设备时,严格遵守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
8、乙方施工队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业主装修管理规定》中安全管理条款的规定,指定防火安全责任人,租赁或自备足够的灭火设备,动用明火和电焊作业需审批备案。对现场施工人员应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施工现场严禁抽烟、烤火取暖、用电炉或火炉做饭,保证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9、乙方在装修竣工经甲方查验合格并向甲方提供装修管线布置图等竣工资料后;施工队方可办理退还装修许可证和出入证手续。
第四条、装修收费项目
1、装修管理服务费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交纳。
2、装修保证金个月后,经甲方复查确认符合规定,如无违章赔偿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
3、装修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一人一证,工本费:10元/证,押金20元/证,在办证时交纳。
4、装修垃圾清理费,施工企业办理入场装修施工许可证之日交纳。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或施工队擅自调换装修施工人员不办理小区出入证的,甲方可拒绝其进入小区从事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2、乙方或施工队因装修不当造成相邻业主房屋或公共部位损坏的, 责任。
3、乙方违反国家、省、市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本协议规定,拒不改正的,应负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六条、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七条、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效期限 日至年月日。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范文3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乙方:
甲方于 年月日租住中山市住宅区(大厦栋(楼,为维护小区(大厦)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及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便于今后各项物业服务工作的开展,明确双方责权,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需携带《租赁合同书》、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相片等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 甲方如属暂住人员必须持有效合法证件,并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1)在本市工作的暂住人员,须持有本辖区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
(2)在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国人,须持有居住证。
3. 入住后,于每月日向乙方按时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逾期按万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甲方如须装修房屋必须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或进行扩建、拆建, 否则除责令停工、责令恢复原貌外,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 甲方应与乙方密切配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共同维护住宅区良好的生活环境,严禁高空抛物、无证养犬、在楼道摆放物品等,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危害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甲方必须按时如数交纳乙方代收代缴的水电费等费用,否则按政府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追缴。
7. 甲方应按租赁合同的条款使用承租的房屋,不得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提请相关执法机关处理。
8.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物业服务提出意见或建议。
9.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保安服务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协商原则,结合保安工作的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有偿和相互支持的精神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由乙方向甲方派 出 名政治思想、军事技术、执勤能力好的保安人员,在甲方的直接领导下,维护甲方正常工作秩序,预防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
1、执勤地址:
2、执勤时间:
3、费用标准:公司统一收费为每人每月 元整。
4、执勤范围: 。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保安期间,甲方应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其中,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等按财经制度管理存放,个人物品自行管理。大力配合乙方共同搞好保安工作。
2、甲方要保证合理、合法地安排使用乙方派往人员,要认真按照双方协商决定的责任范围内执行,对超出责任范围的工作,甲方应书面向乙方提出,不得随便支使队员做与合同无关事项,对超出部分的责任和时间,甲方应适当给予上岗队员的生活补贴和增加合同内容。
3、甲方在使用保安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和处理解决因保安工作出现的一切问题。乙方领导要经常到甲方被保场地检查合同规定范围的安全防范工作,对甲方被保场地及重要部位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隐患,由甲乙双方商讨整改,消除漏洞和隐患,如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按乙方要求整改的,因此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4、甲方在保安期间,根据保安工作情况需要,应给予保安员提供必备的住宿和工作条件,提供联系电话,承担该话机每月 元的通讯费,超支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协商合同规定派往保安人员、受公司委派人员要维护甲方正常办公、施工等秩序,搞好治安防范,对守护目标内出现的治安事件应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制止,对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火警等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同时向甲方负责人(保卫部门)报告。若发现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抓获后应扭送甲方有关部门处理。
2、乙方负责对派往的保安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管理教育,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甲方领导和保卫部门负责人有权对保安人员执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若有不称职的保安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甲方有权要求调换,保持合同总的人数不变,乙方应予积极配合,原则上乙方派往保安人员实行半年或一年换制度,应甲方要求也可提前或延长轮换期限,队员轮换后的工作安排由乙方按相关的制度执行。
3、乙方保安在执勤时,应着装整洁,仪表端正(必须统一着装、扎腰带),要有礼节、礼貌,做到依法执勤和文明执勤,严禁酒后上班。
4、乙方派往保安员应先交待合同责任范围和纪律要求,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和协调甲乙双方有关事宜。
5、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保安人员,若因为维护甲方利益而因公伤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保安员如因违章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本人负责。
6、乙方执勤人员的所有服装由乙方自行解决,警械及通讯器材结合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派出的保安人员。
第四条 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根据合同协商决定,乙方按时间规定派往保安 员 名,甲方按费用标准,从合同签字之日起支付乙方保安每 月 元。
2、保安期间的刑事治安案件,甲乙双方负责人都应主动相互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处和解决,不能推诿或不管
第五条 免责条款
1、在保安执勤时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如雷电、争、洪水等)所造成的甲方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保安期间,保安人员因工伤亡,导致不能继续覆行保按职责,所造成的甲方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在对乙方派驻保安人员的使用调度中存在失误,所造成的甲方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的原因(不可抗拒或自然因素除外),不能履行合同条款或造成合同终止,甲方除应按保安时间付足实际费用外,另按月保安费的 10 % 补偿乙方。
2、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由乙方按月保安费 的 10 %补偿甲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7:委托管理服务协议
十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和取得委托资产应得收益的权利。
(2)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投入委托资产,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提取委托资产。
(3)甲方有义务缴纳委托资产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查询费用、交易费用、银行费用等。
(4)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足额交纳约定的管理费用。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对受托管理的甲方资产进行独立运作。
(2)乙方在管理委托资产活动中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委托资产,为甲方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甲方的财产权益。但因甲方债务原因致使该委托资产被司法机关、证券登记结算机关查封、划扣、冻结,乙方不承担责任;由此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可遵照本合同关于提前解除条款的约定终止合同。
(3)乙方在进行委托资产管理时,根据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等基本面状况和金融市场特定状况,在双方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确定投资组合。委托期间乙方对甲方委托资产的运作方式有完全处理权,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对委托资产的操作,否则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4)乙方按照双方签署的资产管理服务协议取得管理费。
(5)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分配委托资产管理的收益。
3、双方的权利义务:
(1)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合同另一方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2)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涉及的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文本、相关协议、投资方案、投资对象、调研资料、委托资产管理情况、期满清算结果等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合同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十二、委托资产的收回
1、委托期满前15日内,乙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委托期即将届满,提示甲方所有委托资产将在委托期满前变现,变现时间由乙方全权决定。
2、乙方在完成资产全部变现后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足额交付约定的管理费等费用后,有权将委托资产的本金和依合同应分配的收益同时收回。
3、如果甲、乙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等)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提出请求方必须出示有效证明,并需提前两周向另一方递交书面通知。
十三、违约责任
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违约方承担,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四、合同的提前终止
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除满足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外,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将由合同终止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对方由此发生的相关经济损失。
2、出现不可预见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本合同方可提前终止。
3、因甲方债务原因致使该委托资产被司法机关、证券登记结算机关查封、划扣、冻结,由此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可终止合同,甲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损失,并且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委托资产本金的3%的作为管理费。
4、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保密义务,均属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五、合同的补充和变更
本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双方的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六、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十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并在甲方将委托资产正式交由乙方管理时生效。
十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详尽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管理服务协议范文3
甲方:
乙方:
甲方为促进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推动学校后勤服务改革,更好地服务师生,服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甲方将学校后勤服务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甲方监督管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资金垫付:
1、乙方可垫付后勤服务设备设施增添的资金,甲方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资金,或在承包费用中扣除。(也可转为风险保证金)。
二、托管时间:
托管期限6年,自9月1日至7月20日止,其中试用期为壹年,一年后,经校方认可,并无安全事故的发生,合同继续履行,否则合同中止。(甲方师生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或满意度较低,可随时终止合同)
三、权利与义务:
1、甲方将后勤服务项目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并无偿提供上述项目营业所需的证照、服务用房及场地。
2、在运作期间乙方承包的后勤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营运性质的,所有师生全部使用校园一卡通。乙方不收取现金。若遇特殊情况(停电,一卡通系统出故障,可收取现金)。当天营业额按当月学生在校平均值计算。
3、乙方按总营业额的 5% 交纳给甲方作承包费。于每期期末结算。
4、凡乙方有能力承接的甲方对内外招待均由乙方办理,包括高考时学生统一配餐等。
5、甲方保证学生就餐人数每餐不低于600人。
6、大型设备,设施的增添及食堂内外改造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日常的维护,及小的设施设备投入。
7、食堂内外所产生的水费由甲方负责。
8、甲方采取半封闭式管理,住校生在行课期间,原则上不得出校,乙方负责做好后勤服务工作,确保师生在校正常秩序。
9、乙方用工自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
10、学校放假,甲方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全承担。
11、乙方在托管经营期内,应本着信誉至上,质量第一、服务师生、让利于师生的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要求,合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遵纪守法、遵守上级和相关各部门的相关规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就餐时间,不得干扰甲方正常教学秩序。
12、乙方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允许任何个人(包括教职工)和组织在学校内从事与乙方经营相同、相关的项目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按每天的所有产生费用计算或按违约计算)
13、甲方在迎接各种检查前,及时通知并指导乙方做好相关工作,如上级检查不合格,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4、乙方经营期满,应将所有的设备、设施移交给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
15、乙方应教育好所聘用员工做好相应的安全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食品安全及聘用员工的安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非人为事故,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交纳保证金 壹拾万元 ,承包期限满,无安全事故,甲方退还保证金给乙方、不计息。
16、甲方为乙方提供员工住宿,后勤服务办公室,不再另行收费,乙方员工住宿所用的水电费由甲方负责。
17、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利用经营场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各种烟、酒、毒、腐烂、过期食物出售给学生。
18、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若甲方管理不善,乙方有权不交纳承包费用,及退还保证金,并赔偿违约金。
四、协商解决事宜:
1、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若需要变更或补充,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所达成的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力。
五、其它: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8: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装修管理,规范物业装修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住宅市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各自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一条、装修的基础情况
1、业主姓名:;
2、房号:号楼单元层户;
3、建筑面积:平方米;
4、装修工期: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甲方按照有关法规,对乙方的装修行为实施日常检查和管理,以保障房屋安全、维护公共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相邻业主的正当利益。
1、甲方应当将装修的相关法规,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注意事项等装修须知告知乙方,为乙方办理入场装修施工许可证和装修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指定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地点等。
2、甲方应当不定期检查乙方施工人员的临时出入证,如发现证件过期,应督促其及时办理续期手续;对无出入证或人、证不相符的装修施工人员,甲方有权拒绝其进入从事施工活动。
篇9:《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制定并公布属于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分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建的停车场以及单位的专用停车场节假日或夜间向社会开放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产权,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
单位的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七条以下停车场所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
(二)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医疗机构、游览参观点等配建的`停车场;
(三)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
(四)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五)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建停车场;
(六)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所;
(七)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的停车场所。
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各地价格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在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可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城市非中心区域、道路停放高于非道路停放、地面停放高于地下室停放、室外停放高于室内停放、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原则,实行区别定价。
第九条各地价格部门可以根据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合理确定不同地段、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对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收费,应本着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收费标准略低于同地段其他停车场的原则,从严制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费单位,可以分别实行按次、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服务收费,应当建立健全停车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保洁、照明、巡视(监控)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对发放车辆出入证的,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停车服务收费中列支,不得另向车辆停放人收取。
第十二条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未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公共停车场所只能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不得收取场地使用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各地价格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和业主搬家车辆;
(二)执行任务的军(警)车和执行公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以及环卫、邮递、殡葬车辆;
(三)党政机关、群团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专用停车场在办公时间内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四)车主出示残疾人证并驾驶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亮证收费。
机动车停车场所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依法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要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或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段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由各设区市价格部门监制。
第十七条各地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价格部门可根据当地机动车停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价格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1〕服1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房[2008]159号)同时废止。
篇10: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贵州省价格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一)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产权,非建筑物配套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机场、车站、码头、殡仪馆、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占道临时停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市(州、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
(二)合理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前提下,支持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经营成本、设施类型、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城市中心区域停放标准高于非中心区域停放标准、占道停放标准高于专用区域停放标准、室内停放标准高于室外停放标准、高峰时段停放标准高于非高峰时段停车标准、中大型车停放标准高于小型车停放标准、超大型车停车标准高于中大型车停车标准的原则实行区别定价。
第八条医疗机构、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在办公时间内对服务对象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收费标准时,应扣除其本单位公、私车辆的停放服务成本,不得转嫁给外单位车辆承担。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在办公时间内应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超大型车。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10吨以上货车为超大型车。
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可以以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不同标准计算,累加计费;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取停车费。
第十一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医疗机构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进入游览参观点、车站、码头、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第十三条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身着统一制服或佩戴明显服务牌证;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计时、照明设施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六)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整洁、畅通;
(七)收取服务费用时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调度,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穿制服或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合法票据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购买机动车有关停放服务保险,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火灾、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机动车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或者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属免费停放服务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具备停车场合法经营资质的经营单位,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办《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停车场经营单位要示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进出口的显著位置,用公示牌标明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段、投诉举报电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按照附件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
第十七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对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3月10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原《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价经〔2000〕334号)同时废止。
篇11:《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占用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配套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因交通违法、肇事等被执法部门强制暂扣拖拽至指定的专业停车场;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医院、高等院校内设停车场;普通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因交通违法、肇事等被执法部门强制暂扣拖拽至指定的专业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发生的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内设置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因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从严制定。
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益设施的配套停车场、政府主导或政府投资建设的专业性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收费水平应保持相对稳定。
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协调平衡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水平,并负责制定中央、省属在汉单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日常管理;各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制定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备设施、服务条件、服务功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并有利于停车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调节交通疏堵保畅的原则制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成本,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类型停车场按下列支出项目核定: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其经营成本构成为:场地建设(租赁)费、维护费、管理费、税金、合理利润;
(二)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停车场,其经营成本构成为:场地维护费、管理费、税金、合理利润。场地租金不列入成本构成,租金标准可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由权利人与租赁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公益设施配套停车场;医院、高等院校等内设停车场,其经营成本构成为:设施设备维护费、管理费、税金,并按非盈利、低于社会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原则制定。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按车型大小分类计费。车型大小具体分类,由各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有关机动车类型划分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备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三)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资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设停车场除外)。(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15分钟,其中医院、高等院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及市政工程抢修维护车等执行任务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在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进出口的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标明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对停放于停车场内的收取停车费的车辆负有安全保护的责任。
第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实行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7月1日起执行。5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篇12: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皖价服〔2005〕214号)、《关于加强我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未经政府批准收费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路边市政用地范围,下同)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装有贵重货物的车辆应车主要求需特殊看管的,由双方另行协议确定。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
第五条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各区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管理形式。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公共停车场,主要指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等)、码头、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公共停车场;
3、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专用停车场;
4、经政府批准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5、住宅小区露天、室内或地下配套停车场;
(二)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公共停车场,主要指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所;
2、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下列原则制定。
(一)实行区域分类管理,调节停车供需矛盾,引导停车分流;
(二)实行城市繁华区高于非繁华区、道路高于公共、公共高于住宅小区、地上高于地下的差别定价政策;
(三)综合考虑建设营运成本、城市发展和供求关系;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拟订执行标准,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规范明码标价后方可实施收费。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审查符合收费条件,并规范明码标价后方可实施收费。
第十条住宅物业管理小区内为业主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和设立外来临时停车泊位的,其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按《马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根据停车场的具体情况,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和包月收费三种收费方式。
(一)停车区域划分为一类区、二类区,其中一类区设重点路段,类区划分见“马鞍山市停车场类区划分示意图”(见附图)。
(二)机动车车型划分为小型车(载质量小于等于1.8吨或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中型车(载质量小于4.5吨以下或乘坐人数为10-19人)、大型车(载质量大于等于4.5吨以上或乘坐人数为大于等于20人)、摩托车。
(三)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指当日8:00至20:00(含),夜间指20:00至次日8:00(含)。
(四)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配备计时设施的,经物价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人工计时,但必须书面告知车主进出停车场的具体时间。
经政府批准收费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夜间不收费。
(五)实行包月收费的停车场,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第十二条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专用停车场,其收费标准可参照公共停车场政府指导价标准以内执行。
重点旅游景点的停车场和其它特殊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可另行规定;重大活动、重点地区的停车收费经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临时停车收费政策。
第十三条交通违法、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暂存、暂扣的车辆,按就近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非收费时段、路段;
(二)执行公务的警车、军车(含武警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
(三)收费标准规定的免费时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
住宅小区以外的机动车停放场所申请停车服务收费,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场所申请停车服务收费,报所在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十六条申请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表》(附件1);
(二)开辟、调整停车场(库)证明材料;
(三)停车场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停车场(库)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五)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停车场收费标价牌样式(附件3);
(八)收费标准成本核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备案制度,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附件2)
(二)开辟、调整停车场(库)证明材料;
(三)停车场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停车场(库)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五)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停车场收费标价牌样式(附件3);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停车场应当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监制收费标价牌,并在停车场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停车场地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同时公示《服务价格登记证》副本,接受群众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价牌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制作要求:规格1米×0.7米,蓝底白字(以公安交管牌颜色为准),字体为黑体,制作材料不生锈、能持久。
第二十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员证制度。收费人员必须佩带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无证收费的,车主可拒绝支付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停车服务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不按规定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的;
(二)不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擅自定价收费的;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不按要求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二十三条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 月 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停车服务收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13: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物业公司):
乙方(业主或使用人):
丙方(装饰装修企业):
为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房屋装修过程的监督管理服务。
2、负责现场及公共物业的环境卫生检查和工程竣工后的验收。
3、对乙方、丙方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进行监督服务,依据相关规定向乙方收取装饰装修质量保证金,向丙方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4、制止违规行为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5、对竣工后的房屋改造部分作记录存档。
第二条、乙方、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小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以及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对丙方的施工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丙方违规施工行为负有连带责任;乙方装修前应向物业公司填写装修申请书并交付装修质量保证金1000元;丙方按规定向甲方提供企业资质等相关资料,主动接受甲方对装修方案、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向甲方交纳尊章施工保证金 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元。遵章施工保证金于施工企业完工后,经甲方审核符合要求后,无息返还施工企业。
2、乙方或丙方运送装饰材料应遵守甲方告知的注意事项,不得磕碰损坏单元门、楼梯踏步扶手、内外墙等公共设施;用电梯运载物料的,应按规定交纳电梯使用费。
3、不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改变原设计用途及保护好卫生间、厨房的防水层。
4、不得私自搭建建筑物和改造主体立面的门窗。
5、不得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相关设施。
6、严禁在室外安装衣架,防盗网等有碍观瞻的悬挂物。
7、不在公共场地、绿地、走廊、楼梯内堆放施工材料、器具等杂物,不乱抛、焚烧垃圾。
8、及时清扫楼梯渣土,装修垃圾按甲方要求存放,文明施工(室外堆放垃圾不能散放,必须以袋装的形式存放,垃圾日产日清)。
9、注意防火防盗,装修过程严禁明火作业或超负荷用电。
10、施工时间规定在8:00-12:00,14:00-19:00,除此时间外,任何个人单位不得施工,以免干扰邻里休息。
11、装修企业应按规定接受甲方的资质、资格审核,并办理施工人员登记、出入证手续。
12、不准从事政府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约定以外擅自收费,乙方有权拒交。甲方如有故意刁难或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乙方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
2、乙方因装修损坏毗邻房屋,造成邻居堵、漏或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应负责修复或予以赔偿,几户同时装修,责任不明,由共同装修者均摊负责;属丙方施工责任的,由乙方另行向丙方追偿。
3、乙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凿、改动房屋结构及公共设备的,负责恢复和赔偿损失,赔偿金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装修人补交;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装修施工,限期整改,责令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申请仲裁或依法起诉。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数字证书服务协议
★ 服务保密协议范本
★ 版翻译服务协议
★ 停车通告
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共13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