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考作文

时间:2023-03-19 03:46:32 作者:lovejoy 作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lovejoy”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23篇浙江省高考作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浙江省高考作文,欢迎大家分享。

篇1:浙江省高考作文

汪国真在《拦不住的青春》中写道:“我用生命和热血铺路,没有一个季节能把青春挡住。”可见,青春的力量是巨大的,我们要把这种力量发挥到极致。

青春具有一种顽强的生命力。正处于青春的我们有着更旺盛的生机与更强的思维,这无疑是学习知识的最佳时机,我们应该珍惜它,就像海绵汲取水分一样,努力学习,不断获得更多知识。“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我们不应如是虚度光阴,这样才可能将青春的巨大力量发挥出来。

青春是一种责任与担当。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里说:“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这正是呼吁年轻人要极力发挥青春的力量,担当起建国强国的责任。翻开近代中国史,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新青年》上刊登了李大钊《青春》一文:呼吁中国的青年们发挥青春的力量,建设自己的家庭、国家乃至世界。五四运动中,天安门前穿着长衫的学生们和那举着红旗的青年们也彰显出各自的担当精神。如今,青年人同样需要担当,“青年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这表明青年更要发挥青春的力量,造福社会和建设国家,承担起自身的责任与担当。

青春更是一种精神、一种思想。想要挑起青春的重担,不仅需要身体上的青春,更需要思想上的青春。臧克家写道:“有些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些人死了,他还活着。”可见,身体上的青春只能是一时,而思想上的青春却是永恒。从世界发展史来看,古代中国曾一度强于西方,但在近代,西方在思想解放之后,迅速变革,涌现出许多科技创新,使得经济水平快速提升。在被西方列强侵略过后,中国也学习西方诸多改革,然结果是失败的。很快,先进知识分子们意识到思想的重要性,新文化运动中,不少老一辈的学识并不落后于他们,可思想上已然落后,所以先驱者们这次革命的胜利是必然的。这正是思想青春的力量成功且有效地挽救了国家和民族,使得中国逐渐强大起来。

综上所述,青春有着蓬勃的生命力,蕴含着巨大的力量,但也意味着一种责任与担当。作为新一代青年,我们要传承青春、发扬青春,让思想青春以此发挥出自己应有的力量。

篇2:浙江省高考作文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新时代需要有新目标,新发展,新拼搏。

面对于前不久的某当红女明星获得国家精神造就者荣誉奖,实属令人心寒。与之共存的,不仅仅是该奖项的悲哀,更是青年人得那扭曲的价值观的悲哀,明星虽然饱受人们的崇拜,但是他们不能使国家振奋起来,关键时刻还是那些默默无闻的科学工作者伸出援助之手,让国家繁荣昌盛,而造成这种明星网红能够在公众中大放光彩的人正是这些心青年迷妹的一昧的推崇。那些明星,网红而将那些工作在最不起眼的地方的科学家淡忘。就是整个民族的悲哀的事,正所谓垮掉的一代。

新青年价值观的扭曲,也造成了当代青当代社会那些90后想从事的职业的荒谬,大多数人都想看去干不费力而又能赚钱甚至还能出名的事情,但是如果所有人都去当主播,网红。国家岂不乱套,因此真正的新青年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端正自己的态度,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在青年的扶持下走向世界的前端,走的更远。

6月20号一患有抑郁症女孩欲跳河自杀,在救援人员的劝说下,僵持了几个小时,最后却在看客中的一句话了一个生命陨落,这是一件多么令人痛心的事。深究其原因竟是楼下群众为了自己的直播观看而造成的直播,只是一种娱乐,不能用他们的生命换取自己的知名度。更是因为现在的新青年,对他人生命的不重要的行为令人心寒。

作为真正的一名有志的中国新青年,我们应该学习周恩来的“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壮志雄心。现在,我们应该有勇气和担当精神去面对新中国,将自己的一份力量去奉献出来。

“青年者,国之魂。”也从五四运动开始到现在的五四运动10周年,一代代有志青年,奋勇向前,不怕苦的精神源远流长,书写中华民族崛起的复兴 篇章。

作为中国的新青年,我们不应因网络诱惑而迷惑心智,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才是我们应该做的,向前看,未来迈出的自己坚定的步伐才是新青年的正确作为。

篇3:浙江省高考作文

浙江高考作文题目:三句话看青春

三句话看青春

丰子恺说,孩子的眼光是直线的,不会转弯的。英国作家说,为什么人的年龄在延长,少男少女的心灵却在提前硬化。美国作家说,世界将失去海底王国,一般失去伟大的王国就是成人。根据材料作文。

浙江卷延续去年考材料作文继续考材料作文,紧随了高考作文命题潮流。

材料中的三句话都是针对青年而谈,都富有哲理。重要的是考生要从三句话的中提取哲理作为作文的主旨。

这三句话的哲理既有个性又有共性。“丰子恺说,孩子的眼光是直线的,不会转弯的。”这句话是指孩子(青少年)由于阅历浅,见识少,只能看到事物的一面,尤其是正面。“不会转弯”实际上是对青少年不成熟的批评。“英国作家说,为什么人的年龄在延长,少男少女的心灵却在提前硬化。”学科网特约,这句话也是对青少年思想固化的批评,但较之丰子恺的话有明显的比较意味,即青少年的思想并没有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而是在青少年时期就已经“硬化”了,这就提出了促进青少年思想活跃,发展他们的思想的要求。“美国作家说,世界将失去海底王国,一般失去伟大的王国就是成人。”学科网特约,这句话的前半是前提,后半是结论,是在谈论青少年成熟的标准,即他们不再沉浸在童话王国的时候他们就成熟了。

这三句话,一句是说青少年不成熟,一句是说青少年需要成熟,一句是说青少年怎样才成熟。它们之间有比较密切的逻辑关系:学科网特约,三句话分别从现象、要求、标准三个角度谈论青少年。所以可以从现象、要求、标准三个角度构思立意,学科网特约,但最好是把三个角度结合起来,讨论三者的关系,从而提出和阐述自己的观点——青少年是不够成熟的,但青少年需要成熟。成熟的标准就是他们不再沉浸在自己的童话王国里。

高考作文热门推荐如下:

篇4:浙江省高考作文

【2015浙江高考作文题目】:

古人说“言为心声”、“文如其人”,性情褊急则为文局促,品性澄淡则下笔悠远。这意味着作品的格调趣味与作者人品应该是一致的。

金代元好问《论诗绝句》则认为“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艺术家笔下的高雅不能证明其为人的脱俗。这意味着作品的格调趣味与作者人格有可能是背离的。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写一篇文章阐明你的观点。

【2015高考作文优秀范文】

“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不知天上宫阙,今夕是何年........”,东坡的一首中秋词之后,“余词尽废”。悠悠岁月长河中,被传诵的并不仅仅是他的诗词的文学高度,一句“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这种超越自我得失、心怀天下的对人世间所有的祝福,足以让东坡人性的光辉照耀古今,他的文章因为他的人品而一时千载,他的人品也因为他的文章而千载一时。

人生的道路,没有谁不经历高低坎坷, 如果,当内心有对风雨的怯弱时,那么,何妨看看我们豁达的苏轼,看看他一生跌宕,还不忘调侃自己“问汝平生功业,黄州惠州儋州”。

细想想,又何尝不是呢?人生的成功,并不是获得了怎样的辉煌,而是自己的内心在困苦的磨砺中得到了突破。如果不是那一重接一重的'磨难,一身棱角的苏轼,永远不会在人生最深的痛苦里去完成最彻底的自我剖析,也就永远不会有“人皆养子望聪明,我被聪明误一生”的觉醒,更不会有“回头,也无风雨也无晴”最旷达的人生领悟。

苏东坡用自己的一生经历告诉我们,人生就是一场历练,那些让自己如此在意的得失、成败、恩仇、荣辱,其实都不过是云烟,因为握不住,因为世事无常,更因为对心地而言,它们是迷雾,是尘埃。于是,他有了“蜗角虚名,蝇头微利,算来着甚干忙”的释然。

这么一个一生沉浮的人,这样一个才华横溢的人,却从来没有用自己的才华去抱怨自己不平的遭遇,恰恰相反,在饱受沧桑之后,他明白并坦然地接受了“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的人生现实,就算自己承受着多么大的悲痛,他也发出了内心最温暖的声音“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这世间,哪里最好?东坡早就告诉过我们了:何似在人间。人间最好,哪怕它充满了迷茫、徘徊、苦闷、孤独、愁苦、困惑、失落甚至是绝望等种种的痛苦,依然还是人间最好,还是活着最好。风雨又能如何,一个“一蓑烟雨任平生”的豁达,足以担当起人生所有的苦难,用一种“此心安处是吾乡”的信念,做自己人生的支撑,在疾风劲雨中,竹杖芒鞋荡荡而行,从那些人生的悲欢中去思索人生,借那些烦恼去突围自己的生命,活出人生的温暖与宽阔。

人生从来就不是单纯的苦涩与灿烂,它是积淀与成长,更是一种内心的升华,与对生命的信念,每个人都是内心有宽度有温度的活生生的人,活出了生命向前的光明,和对人生最美好的希望,从而才铸就了一个朴素人生的人格。

篇5:浙江省高考作文

让他人为我鼓掌,是勇气,是执著,是我存在的证明,是我对自己心灵的允诺。

我为人鼓掌或人为我鼓掌实质上便只是一个人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若为人鼓掌是值得称道的,那敢于让他人为我鼓掌的勇气不更令人赞赏吗?

“人生如路,须从荒芜中走出繁华的风景来。”而我们的荒芜指的是什么?不是疾病,不是苦难,而是一份甘于平庸,不思进取之心,若我们没有冲破荒芜的勇气,没有让世人为我鼓掌的魄力,又哪来繁华的风景呢?

人说青春就是华丽的奔跑,跌倒后站起来,再跑。这何尝不是我们青少年该有的激情和勇气呢?面对如今社会中越来越多的报考公务员的现象,我感触颇多,诚然,这是他们所乐意接受的一种方式,但其中所表现出的一种当今中国年轻人的生活态度,我却不敢苟同,他们甘于为人鼓掌,在稳定的工作岗位上,忙忙碌碌,却不知自己为了什么,有人称之为“羊性”,不是说“羊性”不好,只是若无点“狼性”,那我们的青春与一潭死水有何差别。

“狼性”在此处实在是值得人敬佩的。一匹狼,天生便是要让他们为自己鼓掌的!

毕淑敏曾说:“我不相信手掌的纹路但我相信手指加上手掌的力量。”这句话是一种方式,一种奋斗、进取的方式,也是每一个人都该懂得取得他们鼓掌的方式。我们向前奔跑,却不可直冲乱撞。我们低头拉车,也要抬头看路。我们有勇气作支撑,也要有智慧作工具,否则,得来的便不是掌声,而是嘲笑声。

著名的电台主持人梁继章在一封家书中对自己的儿子写道:“人,可以白手起家,但不可以手无寸铁。”高中三年,或之前的九年,都是我们在打造我们自己的“铁”,假若我们仅仅是在生命的这么多日子中打造武器、工具,却不令其发挥功效,哪不太可惜了吗?

我要让他人为我鼓掌,这过程漫长、艰辛,但工具在,勇气在,明灯在,一切就绪,我将开步走,我和一样有点小“狼性”的人们,我们一起向前,让掌声雷动,让生命不凡。

篇6:浙江省高考作文及:虚拟·真实

【作文题目】

浙江卷的语文作文,网上购物,视频聊天,线上娱乐,已成为当下很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业内人士指出,不远的将来,我们只需在家里安装VR(虚拟现实)设备,便可以足不出户地穿梭于各个虚拟场景:时而在商店的衣帽间里试穿新衣,时而在足球场上观看比赛,时而化身为新闻事件的“现场目击者”……当虚拟世界中的“虚拟”越来越成为现实世界中的“现实”时,是选择拥抱这个新世界,还是刻意远离,或者与它保持适当距离?对材料提出的问题,你有怎样的思考?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论述类文章。

【优秀作文】

虚拟·真实

网络,一个形形色色的虚拟世界。面对这个虚拟世界,许多人慌了手脚,站在尔虞我诈,但又不缺乏真情的虚拟世界中,我这个刚接触网络不久的人还是有些感想的。

网上的世界是丰富多彩的。

什么游戏、电影、作文、聊天……只要现实生活中我们体验过,拥有过的东西,几乎在网络上都能找到它们的影子。风靡全国的QQ,为人们提供了交友平台。遇到不开心的事,找几个知心又善良的网友诉说,他们不会骂我傻,笑我笨,会静静得听,然后开导我们正确的做法。这样的良师诤友,也许是在现实生活中找不到的。

再说说游戏,是许多人上网的原因之一。游戏的魅力是无穷无尽的:它拥有生的活力,美的韵味,峰的巍峨,川的柔情;宇宙的空间任它遐想,历史的长河随其奔涌;上古的宝剑斩豪情侠气的绳索,文明的武器炸平战火硝烟的禁锢。身临其境,我穿越时空,形居身外,我品味人生。游戏以其独特的人生模式,独霸一方水土,一片遐想的空间。曾几何时,《移民宇宙》奏响了宇宙间深沉而浩淼的交响乐章;时光越动,《三国志》比博大精深的古典名著更早地唤醒我傲视三国百万雄兵、骏马宝剑驰聘沙场的冲动;忆叹、经久不衰的《大富翁》系列是怎样巧妙的引导我辩识资本的价值,金融的玄机。无论是海誓山盟,情真意重的角色扮演类,还是白手起家、纵横四海、叱咤风云的经营经验策略,游戏无一不是浓缩人生体验与磨练。但是,万物具有两面性,沉迷于游戏也是非常不好的行为!

网上的世界是博大精深的。

名著、作文、小说……灌注着网络文学。总是视论坛为家。那是一个心灵的好去处,不必担心发表自己独特的观点人被他人孤立,可以大胆地说出自己的`想法。这里没有勾心斗角,只是属于每个人的家。

在作文网,我喜欢看文,催文,偶尔自己也发几篇“得意之作”上去。我在这里,可以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而不用被死板的老师、父母打低分,反而会得到更多人的鼓励、加油。现在追求创新思维,我们写作找不出创新来,就可以来网上搜搜作文指导,高级教师为我们服务。同时,在网上也可以找到厉害写手的作文,也可以增长自己的写作能力……

网上并非所有人都善良。有些骗子正利用了网民的虚荣心、贪小便宜来诈骗。使网络这片蔚蓝的天空出现污垢。轻信他人的网民便容易受骗,有些厉害的骗子甚至诈骗8、9万元。哎!网络也是勾心斗角的地方。我们要适当地学会伪装自己,做\\'网“里快乐、健康的鱼。

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里,人们彼此熟悉,而又互相陌生。在那虚拟的空间中充满了人们真实的情感,于是明白真爱存在于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篇7:浙江省高考作文真题解析

浙江省高考作文真题解析

【作文真题】

26.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60分)

古人说“言为心声,文如其人”。性情褊急[biǎnjí]则为文急促,品性澄淡则下笔悠远,这意味着作品的格调趣味与作者的人品应该是一致的。

金代元好问在《论诗绝句》却认为“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艺术家笔下的高雅不能证明其为人的脱俗。这意味着作品的格调趣味与作者的人品有可能是背离的。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写一篇文章阐明你的观点。

【注意】①题目自拟,观点自定。②明确文体,不得写成诗歌。③不得少于800字。④不得抄袭、套作。

【写作指导】

这是一则新材料作文。命题从内容上讲,带有鲜明的文学色彩,暗扣时事热点,贴近社会生活。审题时,需要考生首先读懂材料,然后再从材料提示的角度立意。元好问诗句“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高情千古闲居赋,争信安仁拜路尘。”此诗通过评论太康诗人潘岳,嘲讽其作诗与做人的两重性格。知道这个出处的考生肯定极少,但只要仔细阅读材料,就不难发现,这段句子的关键句是“言为心声,文如其人”,命题者的导向是十分明确的,即“作品的格调趣味与作者的人格品质应该是一致的”,这两则材料是从两方面来论证,而不是只选其一,忽视另外一个材料的作用。部分同学只讨论材料的一方面,显然是偏离了命题者的预计。

【优秀作文】

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南宋末年有两个著名的状元宰相。一个是文天祥,一个是留梦炎。文而优抡元,学而优则仕,文、留二人都是状元出身,身至宰相,但他们在历史上的表现则天差地别。文天祥坚持民族气节,慷慨赴义,留下“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诗句激励后人;留梦炎在国家民族危亡关头,先是逃跑,然后投降,并恬不知耻劝降文天祥,留下千载骂名。同样是妙笔生花的状元,人品却大相径庭。文天祥是文品、人品俱佳的典范,而留梦炎则成了文品、人品不一的例证。

《论语·雍也》一章记载说:“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孔子这句话的意思是,一个人如果朴实多于文采,就未免粗野;而文采多于朴实,又有些华而不实。文采和朴实配合适当。这才是君子。孔子的这句话,就是希望他的学生们能够把提高语言表达水平和修养为人处世的品德一起进行,做到和谐发展,达到“文质彬彬,然后君子”的个人修养标准。

我国文学史上历来有“文如其人”——文采和人品配合适当——的说法。因为不管什么人写文章,都有他自己的喜好,自然也就选择了他的内容、观点和表达方式。比如说,李白飘逸的诗情透出风流潇洒的情怀,杜甫厚重的诗带有下层人民的深刻感受。他们的文人气质和鲜明的个性,在他们的作品里得到了验证,从来没有人会怀疑李白的诗和杜甫的诗风是相同的,尽管李杜文章都是那么光芒万丈。他们的“文质彬彬”使得他们“文采斐然”。

近代著名学者、民主战士闻一多先生是“文质彬彬”的又一个典范。他曾经说过:“人家说了再做,我是做了再说。”“人家说了也不一定做,我是做了也不一定说。”作为学者,他历尽辛苦,写成《唐诗杂论》;作为民主战士,他不仅发表演说,号召人民,反对独裁,更是用实际行动昭示自己的信念。

然而,我现在就不敢肯定“文如其人”了,因为“文不如其人”和“人不如其文”的事情太多了。比如说,在咒骂别人傍大款的同时,也为官员当御用文人,却以清高自居;明明是金钱在左右自己的言行,却要说我这只是“品”和领悟的“心得”。更有甚者,个别地方官员说一套,做一套,玷污政府形象,败坏社会风气。前南京市委季书记面对几百万人民群众温情笑谈“进了中山门,就是南京人”,把自己打扮成一个体贴民情的父母官;然而,他同时又无视党纪国法,贪腐成性,最终落得锒铛入狱的下场。可见,《论语》中孔子“文质彬彬,然后君子”的教诲,不仅是修身养性的`格言,更是关乎社会风气、关乎国计民生的原则。

留梦炎以宋朝状元宰相的身份降元后,当了高官,帮助元朝统治者招降了一批宋臣,对新建立的大元帝国算得上有“功”之臣。可是,元朝官修《宋史》中却没有他的《传》,相反,却给文天祥立了《传》,赞扬他是宋进士中的“伟人”。可见,就是敌人,对那些背叛祖国、言不由衷的人也是看不起的。

谈古论今,古为今用。作为青年学生,应该牢记”言为心声,文如其人“的古训,既要”文质彬彬”:提高语言修养,学写一手好文章;更不忘”然后君子”:提升品德水平,做实事、做好事,做一个敢说真话的真人。

【点评】

这是一篇切合题意的文章。文章针对材料中的“文品”与“人品”的相互关系展开论述,内容充分,材料翔实。

文章根据材料内容,把诗人元好问的诗论改编成一个南宋末年的故事,新颖别致。

开头之后,点明论点,文章有了明确的中心,下面的行文也就自然流畅。引用《论语》原句,这篇议论文就不会流于空泛无物。这种善于引用课本材料的写作手法,值得同学们借鉴。课本是同学们写作时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材料宝库,为什么不善加利用呢?

文章主体段落,运用正反对比的写作手法,不仅把“文品人品一致”与“文质不符”进行对比,而且紧扣现实,体现了作者对现实社会的把握和洞察能力,在文章的深刻性方面,进行了一次有价值的挖掘。

文章使用《论语》原句做题目,是又一大亮点。

篇8:浙江省高考作文评分细则及满分作文

范维胜

【作文审题和评分标准】

今年浙江省作文题题型比较新颖,采用了材料加命题的题型,严格意义上说,是有限命题作文,所供材料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寓言故事――自然反哺,一部分是命题者对寓言的延伸――文化反哺。两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点是“反哺”。材料由传说中鸟类的“反哺”类推到人类“文化反哺”,并且指出当今时代为“文化反哺”所提供的可能性,施教者和受教者的角色处于转换之间。材料以自然现象领起,类似于中国传统诗歌的表现手法“起兴”,那么,这道作文题的真正意图指向就应该是人类社会的“文化反哺”现象。但是在此次评卷中,指向文字表达、思想深度等写作素养,对作文审题立意方面并没有“死抠”:

一类文,上限60分。既写“文化反哺”又扣标题“角色转换之间”。内容往往是写老一辈对年轻一辈的传统文化教育,年轻一辈用科学知识、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审美情趣等对老一辈人的影响等。

二类文,上限51分。既“自然反哺”又能扣标题“角色转换之间”即感恩父辈的付出。与角色转换联系起来思考人类社会的赡养老人、善待长者等。(评卷大组认为作文题中“请针对上述现象及所反映的问题,以‘角色转换之间’为标题写一篇文章”,其中“上述现象”包括“传说有的雏鸟长大后,会衔食喂养衰老的母鸟。人们把此现象称为‘反哺’”,应适当放宽限度,“感恩”也可以算切题。)

三类文,上限43分。忽视材料,纯写角色转换之间。写“换位思考”,写基于个体的“自我的角色转换”,如“我”从孩童成了高中生,林肯从店员、木工成了州议员、总统等。

四类文,20分以下,与材料、文题都完全无关的,视作离题。主要有:题意理解错误。与话题根本无关,如写“和谐”“环保”“自信”“坚强”等。这部分考生主要是对材料的解读不仔细,没有理解材料中所涉及的对象之间的关系,造成对作文文题主旨的理解错误;或是受了平时准备好的套文、宿构文的影响,作文时自己不审题,拿了一篇文章来乱套。

【关于发展等级的补充说明】

浙江省的作文发展等级分在通常的情况下这样给分:

基础等级30分以下的作文,不给发展等级分;基础等级30分以上的作文,按如下规定给发展等级分:

基础等级30―34分的作文,给发展等级四等分,即1―3分;

基础等级35―39分的作文,给发展等级三等分,即4―6分;

基础等级40―44分的作文,给发展等级二等分,即7―8分;

基础等级45―50分的作文,给发展等级一等分,即9―10分。

当然,这个补充规定并不是不能违反。如果遇到某篇作文在某一方面的确非常突出,即使它的基础等级分数相对低一点,发展等级分也可以给满分。反之也一样,如果总体上觉得这篇作文的发展等级分应该少打一点,也可以适当减去1―2分。

【满分范例】

《角色转换之间》

如果年轻人和老年人之间就某个问题的观点产生分歧,且不论真理站在哪一方,老人总会用不屑的语气说:你懂什么!我吃过的盐比你吃过的米还多,我走过的桥比你做过的路还多!

然而在科技、文化、思想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吃过的盐”“走过的'桥”这类“经验论”真的还能占上风吗?谁能保证年轻的一代创造的新文化不比传统文化丰富?文化反哺不是凶恶的暗流,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年长的一代也不必惊慌抗拒,正如韩愈所说“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因此,在不同的“道”之间,施教者和受教者之间,往往会发生角色转换。

很大一部分时间里,年长的一辈是施教者,他们作为文化传统的传承者,向后辈讲述经久不衰的故事,描述所见所闻以及体会感悟。那么独特的习俗或是家族的精神,构建起了年青一代的文化根基,使之吸取传统文化土壤中丰厚的营养。年轻人才得以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看得更远。

当年青一代吸取了足够的养分破土而出时,往往又会发现世界与长辈的描述不尽相同。年轻人凭借旺盛的生命力勇敢迎接大千世界缤纷多彩文化的冲击。传统的和现代的、民族的和世界的、阳光的和灰色的各种文化,年轻人总能以极快的速度接受、分析、消化。由于这些额外的营养,年青一代或许能成长更快,有一天,他们超过了年长的一代。

观察社会进程我们会发现,因为生活条件的逐渐改善,年轻一辈的平均身高一般会超过前辈。同样的,因为思想观念的开放,年轻一辈的学习能力也强于前辈。于是,年轻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反哺能力。

年轻人能从受教者转换成施教者还有一个原因:他们在创造文化,新文化中蕴含的鲜明的时代活力,这正是年长一辈所缺乏的。

文化反哺和鸟类反哺一样是自然社会的正常现象,角色转换之间也可能会发生一些小冲突。面对冲突,我想年轻人即使成为施教者也要给予长辈充分的尊重,一如雏鸟长大后也要听取老鸟的经;同时即使长辈不再是施教者,也不必认为地位受到动摇,学无止境,见贤思齐,才能终身丰赡文化内涵。

只有不断地角色转换,才能使文化永葆新鲜,成为社会进步的不竭源泉。

篇9:浙江省高考作文真题:我手写我心

浙江省高考作文真题:我手写我心

【作文题目】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60分)

古人说“言为心声”、“文如其人”。性情褊急则为文局促,品性澄淡则下笔悠远。这意味着作品的格调趣味与作者的人品应该是一致的。

金代元好问《论诗绝句》却认为“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艺术家笔下的高雅不能证明其为人的脱俗。这意味着作品的格调趣味与作者人品有可能是背离的。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写一篇文章阐明你的`观点。

【注意】①题目自拟,观点自定。②明确文体,不得写成诗歌。③不得少于800字。④不得抄袭、套作。

【优秀作文】

我手写我心

明代公安派作家有着这样的为文之风:“为文必独具一格,不拘性灵,非以自己的胸臆流出,不肯下笔。”在我看来,这便是对“言为心声”的最好诠释。

你心中汩汩然流淌着的是什么,你笔下流淌出的也应是什么。怪侠金圣叹有二十四个“不亦快哉”流传于世,那便是他的心中所想着的人间愉快。但现今社会或者说是古今社会上总有艺术家不能使其为人与作品相称的现象,究其根源,原因大致分为两种。

一类是作家在虚名浮利之中失去了自我,沦为了全为稻梁谋的“作家”。李绅因为写《悯农》而闻名内外,却不想他后来竟成了一个奢侈无度的豪绅,他的为人也就不能与诗中所云相称。另一种情况便是难言了,虽有“物不得其平则鸣”之说,但在一定的社会压力下,有时“鸣”却是极为困难的。李贺诗中雄奇的想象,奇诡的诗风看似另类,却恰恰包含了他怀才不遇之悲愤。至于晚唐李商稳,其眼中的蜡烛泣泪也是他的胸中之苦闷,只是无法直接诉诸笔端。

曹丕《典论·论文》中有言,“大丈夫见意于篇籍,寄身于翰墨,不假良史之辞,不托飞驰之势,而句声自附于后。”在科技发达言论自由的今天,我们应强调“我手写我心”,而不是无病呻吟或是穿蠹经史,一个现代公民应能够并且能够恰当地发出自己的声音,用文字指点江山。

现今社会已基本没有“难言”的限制,我们要做的便是守住一颗本真的心,不沉浸于蜗居虚名,而忘记文字本身所具有的唤醒人类良知的作用。作家陈远曾在访谈中这样说道,美的本质是真,倘若过分追求美以致失了真,便背离了写作的方向,先有真然后有美,我手倘若写的不是我心,而是一些矫揉造作的故事,那么美就不会存在于这些文字之中。

先为真人,后为真文,此美之所源也。韩愈笔下的李愿使为一真人,他穷居而野外,升高而望远,坐茂树以终日,濯清泉以自洁,于是他成就 了隐士的美名。我想,真存在于每个人心中,而且,这种真实的灵气也会通过文字展现出来。

我手写我心。长杯芳草,喜木美竹,皆可入心,皆可入文。不必拘泥于外在而含真,穿过重重花径,自有云白山青。

篇10:浙江省平均工资

浙江省内11市比较

杭州收入最高,湖州居第九位

排名

杭州在11个市中居首位;

宁波以34951元居次席;

绍兴以33117元居第三位;

舟山以31870元居第四位,出乎许多人的意料;

紧随其后的是嘉兴,31448元;

温州以30573元仅居第六位。

然后是金华28774元

台州28638元

湖州28280元

衢州20572元

丽水20568元

如果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开计算的话,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没有大的变化,最高的依然是杭州,去年前三季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225元;其次是宁波和绍兴,分别为39936元和39649元;舟山和嘉兴分别为37786元和37224元,居第四、第五位;温州依然排在第六位,为36771元。

农村居民的排名则出现较大变化,嘉兴农民最富有,去年前三季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066元;其次是宁波和绍兴,分别为23645元和22899元;杭州以21404元排在第四位;丽水、衢州、金华、温州、台州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不到2万元。

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浙江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1572元,与的56571元相比,增加了5001元,增长8.8%,增幅同比回落3.9个百分点。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460元,增长9.0%,增幅回落3.8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浙江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增长6.6%。

分行业门类看,,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达130337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2.12倍;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114908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87倍;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为103547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68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住宿和餐饮业40210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65.3%;建筑业46149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75.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6508元,为省平均水平的75.5%。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是3.24,与20的3.48相比,差距有所缩小。

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浙江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8689元,与2013年的35313元相比,增加了3376元,增长9.6%,增幅同比回落0.4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全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增长7.3%。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主要是各种保险代理、典当行和投资咨询公司),为52348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35倍;卫生和社会工作51506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33倍;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6590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20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1936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82.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2057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82.9%;农、林、牧、渔业32104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83.0%。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为1.64,与2013年的2.20相比,差距明显缩小。

[浙江省平均工资]

篇11:浙江省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质: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款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动报酬。

乙方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 元;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满的定级工资为 元。

乙方月工资为 元。

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纪律。

篇12:浙江省劳动合同

关于浙江省劳动合同样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质: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款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动报酬。

乙方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元;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满的定级工资为元。

乙方月工资为元。

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篇13:浙江省鉴定中心

浙江省鉴定中心

浙江省鉴定中心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成立于一九九四年,隶属于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设综合科、鉴定科、命题科和资料发行站。

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负责市、县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指导;

3.参与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规定的制定工作;

4.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浙江省分库的运行管理,编制国家题库以外的全省统一题库;

5.负责培训、考核全省考评员;组织开展对有关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

6.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教材、标准、信息和业务咨询、推动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7.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年检评估工作;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

机构设置

综合科:

鉴定科:

命题科:

教材发行(书库):

中心网址:

中心电子邮箱:

中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45号西湖物资大楼8楼

书库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宝石一路2号。

浙江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划和管理,严格遵照《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在浙江省开展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

目前,纳入国家职业大典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场地工、体育经纪人和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暂设工种项目包括:游泳、健美操、滑雪、保龄球、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冰、射击、射箭、潜水、漂流、滑翔散热气球、动力散跆拳道、柔道、摔跤、拳击、武术、击剑、马术、帆板、滑水、跳散网球、羽毛球、棒球、垒球、高尔夫球、自行车、围棋、象棋、健美、航海模型、足球、篮球、乒乓球、台球、健身教练、散打、空手道、体育舞蹈、国际象棋、拓展、山地户外等,下一部将根据市场和群众健身需求逐步调整和增加鉴定项目工种。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成立于一九九四年,隶属于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设综合科、鉴定科、命题科和资料发行站。

近日,上半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在浙江省12个市52个统考点顺利开展,全省共有31938名考生参加31个职业的考试,其中全国统考职业12个计18944人;全省统考职业19个计12994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吴顺江厅长专门对统考工作安排作了指示,傅玮副厅长对考务工作进行多次指导,考试当天还对考试现场进行了督导。

根据5月4日吴顺江厅长在全厅正处以上干部大会上提出的严守工作纪律的指示精神,为确保统考工作安全、平稳实施,鉴定中心着重在保障措施、责任落实、备考设置与应争预案等方面做了重点安排,整体工作严谨、有序。

一、保障措施双向道。

一是加大硬件投入,中心试卷保密室实行24小时视频监控、保密室防盗门配备双锁控制。二是严密执行卷人不分,试卷存放期间执行24小时值班报告制、试卷运输由专车押送,确保运输全过程试卷安全。

二、责作落实专人制。

一方面成立统考领导工作小组,指导全省统考工作,考前专门下发《关于做好20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务工作的`通知》,确立了各考区落实考试管理“一把手”工程目标,各地局主要负责人挂帅,职业能力建设处长担任督导,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担任主考。5月17日召开的全省统考考务工作专题会议上,统考领导工作组对各考区的主要领导责任、试卷安全管理、考务工作等作出明确要求。

另一方面签订考务工作责任书。按“职责明确、工作到位、责任到人”的要求,与各地、省属各考点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三、备考设置精细化

按照标准化、科学化和规范的要求,本次统考考点均设置了“考点办公室”、“问讯处”、“医疗室”,全面做到应急救助药品齐备、应急车辆就地待命、考场设备调试精准、考场安排服务到位等。同时,统考工作还加强了对考务人员的考前培训,进一步明确监考人员职责任务,对部分考点的备考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督查落实。

四、应急预案合理化

为保障统考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统考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今年,省中心还制定了“统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研究预测考试期间有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及对策,积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的准备并督促各市结合当地实际的情况,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及检查监督省属考点的应对应急处置工作。

篇14:浙江省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受聘用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确立劳动聘用关系事宜,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止。合同签订之日起第一个月为试用期。

二、工作岗位

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车间生产一线工作。

2.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工作意见,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3.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条件及劳动保护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若乙方在合同期内离职,劳保用品费用按实际价值由乙方承担(工作服65元/套工作鞋35/双)。

四、教育培训

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岗位培训。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确定对培训内容已熟知。并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五、工作时间

1.乙方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有法律相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没有特殊理由不能拒绝加班。

2.执行计件工资时,超时加班不另行补偿。在确保生产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班组人员每月可轮休1—2天。

六、劳动报酬

1.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___元。其他部分以绩效奖金为凭发放,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15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制度。

2.乙方试用期的薪酬按岗位的不同核定。期满后继续工作的按岗位标准支付薪酬。

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申请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提交离职报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职。擅自离职的,离职后停止发放所剩余工资,以此惩罚给生产造成的缺员停产的损失。提前30天通知厂方离职的全额发放。将离职报告交于劳资管理人员或财务部存档。

七、社会保险

1.甲方和乙方签订完劳动合同后,由甲方统一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此社会保险如员工在保险期内不离职,保险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如中途离职或辞退,无论各种理由,全年保险费均由乙方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合同终止。〔上述条款由财务部审核兑现为主〕。

2.乙方上岗后,尚未投保前,若发生工伤事故,乙方须同意使用自身的农合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正式保险后,乙方因工负伤需治疗的,按照《吉林省工伤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

八、公司规章制度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秩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3.乙方要服从甲方调度安排,不许无故迟到、早退,在生产旺季时,员工请事假须经甲方人事部门批准。

4.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

九、甲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上班期间喝酒闹事及打架斗殴的;

4.扰乱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5.本岗位不适合,二次调岗不服从分配的;

6.无故矿工三次以上,无故请假的;

7.窜岗、离岗及影响他人工作的;

8.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9.在公司聚众赌博的;

10.盗窃公司财务及违法公司犯罪分子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可解除合同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一、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本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如需续订,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签的,甲方于劳动合同期满时与乙方办理合同续订手续。

十二、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乙方接受甲方出资培训的,如发生乙方违约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和培训协议,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乙方离职未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乙方离职甲方未按规定为乙方出具离职证明,或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应视为违约。但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办理或送达上述手续的除外。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除赔偿损失外,违约方还应支付守约方_______元违约金。

十三、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中所约定的日期均系自然日;

3.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乙方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或签名):_________乙方(盖章或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15: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自20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会议,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本人。

第十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和业主总人数的过半数。

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

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改选。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篇16: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

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较小的,经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查验,作相应记录,发现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相符合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接收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

因依法调整规划,物业竣工验收后的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补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确实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其内容由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三)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七)合同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办法。

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事先经业主大会审查同意,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进行约定时,一般应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当事人对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内容的约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该物业的整体服务事项委托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产权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结算有明确的约定。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住宅物业的最终用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二)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以该共有部分的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三)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以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第三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确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调解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

篇17: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自20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会议,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本人。

第十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和业主总人数的过半数。

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

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改选。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篇18: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

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较小的,经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查验,作相应记录,发现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相符合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接收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

因依法调整规划,物业竣工验收后的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补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确实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篇19:《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把失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财政补贴;

(四)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社会捐赠;

(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实行全市一级统筹。

第八条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按照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筹集,由各级国库划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财政专户。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收不抵支的差额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统筹地区财政按照规定比例予以调剂和补贴。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

(五)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

用于前款第(四)项促进再就业补贴的经费不超过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三章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向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告知地方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社会基本生活费用水平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经办机构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无法确定的,地方税务部门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根据该单位的相应行业、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按照规定确定应缴数额。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清算组织或者主管机关应当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用人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滞纳金,按照第一顺序清偿。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及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本人出具缴费证明,接受职工查询和监督。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时向职工出具单位及本人缴费证明。

职工有权到经办机构查询用人单位及本人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四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十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按照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五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本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给予一次性的医疗费补助,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其医疗费的百分之五十,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免费享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咨询、职业介绍、档案保管等服务,并可以按规定参加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职业介绍或者培训机构、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确定。补助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失业保险金计入失业人员的家庭收入。失业人员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章申领和发放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当地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档案由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管的,代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经办机构。

第三十条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第三十一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但其享受待遇期限不超过二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

第三十二条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

第三十三条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第三十四条失业人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后满一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时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其享受待遇期限。

第三十五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重新就业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规定的有关情形消除后,本人处于失业状态,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剩余的享受待遇期限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失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三)拟定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四)指导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业务;

(五)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风险预测;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失业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二)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负责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档案的建立、管理和缴费记录工作;

(四)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审定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五)开展对失业人员的求职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工作;

(六)开展失业保险调查、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经办机构委托,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失业保险事务。

第四十三条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所需经费及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向职工出具单位及本人缴费证明的;

(二)未按照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

(三)拒绝职工查询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用人单位因前款规定情形,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按日加收欠缴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征收措施,对用人单位处不缴或者欠缴费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不符合享受条件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以欺骗手段获取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经办机构或者其他依法办理失业保险事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责令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失业保险费征缴数额的;

(四)擅自拖欠、减发或者增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职工与用人单位或者失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因失业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篇20: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前款所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制定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九条 流域、区域规划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钱塘江、瓯江、东西苕溪流域,杭嘉湖地区、萧绍宁地区的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省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甬江、飞云江、灵江、鳌江流域、舟山本岛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市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专业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

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排污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做好江河湖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确需填埋或者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活动占用水域行为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在沿海地带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篇21:《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

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较小的,经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查验,作相应记录,发现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相符合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接收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

因依法调整规划,物业竣工验收后的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补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确实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其内容由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三)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七)合同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办法。

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事先经业主大会审查同意,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进行约定时,一般应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当事人对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内容的约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该物业的整体服务事项委托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产权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结算有明确的约定。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住宅物业的最终用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二)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以该共有部分的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三)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以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第三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确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调解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的,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损坏绿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相关专业单位因维修、养护、改建、扩建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预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及时恢复原状,业主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违法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六)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安全事项的巡查,业主应当予以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四十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隐患,有关业主应当给予必要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要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调解。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维修费用保证。

保修金交纳、使用、管理和退还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不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相应价款的,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该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保修金的;

(二)对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不按规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人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等物业的人,物业服务企业除外。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地下停车泊位。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专业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五十九条 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5月11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22: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所需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经费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其他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加强对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推进素质教育以及均衡发展等情况的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学生

第九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第十一条 具有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学区,确定和调整公办学校就近招生的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

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不得违反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招生。公办学校不得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

第十二条 持有本省居住证的人员,与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凭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就读;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不得决定退学或者开除,不得限制其在本校就学。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报送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师资和经费保障、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等,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需要的建设用地。

新建居民区根据城乡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配套建设的学校应当同步移交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管理。

因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拆迁单位应当按照学校布局调整方案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补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被拆迁学校师生、员工的分流、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符合消防安全和防汛、防台、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改善寄宿制学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九条 盲人学校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人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培智学校(班)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和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具体设置、办学和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普通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和矫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未成年犯管教机构和未成年人强制性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各学校之间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均衡配置。学校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应当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转让、出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置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所得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本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义务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校园及周边安全,为学生、教师和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创造良好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聘任,并依照学校章程对学校实施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社区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对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七条 教师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长、教师的合作交流与合理流动。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师资源,建立校长、教师合作交流制度,在教师配备、培训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和其他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学校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职业素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核定教师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配备教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招聘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发放。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殊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的任教津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社会保险待遇,完善教师的医疗保障机制,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应当在教育教学中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对品行有缺点、心理有障碍、生理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帮助、关爱。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学校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三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等改革,建立、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和教学研究及指导体系,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教师的单一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加强爱国主义、公民意识、社会公德、民主法制、生命、心理健康和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

学校、家庭、社区应当相互配合,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应当合理科学安排学生的课业,保证学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学校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和社会综合实践等活动,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场馆和历史文化遗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素质教育实践基地等,开展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社会公益和社会体验活动。

学校应当重视和支持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学生社团开展工作,发挥其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

各类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支持学校开展素质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社区为学生校外活动提供非营利性服务。

第三十八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学生在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并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管理。

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应当经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出版、选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及报刊杂志。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并及时足额拨付。

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当地经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第四十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机制。具体经费保障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财力薄弱的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的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其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给予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义务教育经费应当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统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或者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或者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考评学校、教师的单一标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的;

(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公办学校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的;

(四)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决定退学、开除或者限制其在本校就学的;

(五)擅自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六)未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七)安排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少于一小时的;

(八)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或者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变相组织学生进行补课,或者组织、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

(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五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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