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实习报告

时间:2022-11-30 01:42:07 作者:睡醒起来嗨 实习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睡醒起来嗨”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3篇境外实习报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境外实习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注会”学生参加境外实习

‘注会”学生参加境外实习

11月1日,《中国教育报》以“‘注会’学生参加境外实习”为题,报道中注协派往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及我国香港地区国际会计公司实习的51名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回国。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学生境外实习项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报道称,“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学生境外实习项目”是中注协利用专项经费实施的一个项目,旨在拓宽实习学生的`视野和知识体系,积累经验,推动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并借此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国际交流,促进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后备力量建设。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中注协与实习学生所在院校和实习公司进行了大量沟通协调,举办了境外实习出境前的集中强化培训。

根据计划安排,第二批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学生境外实习项目的选拔和测试工作将于今年11月启动。会计

篇2:境外实习生日志

内容如下:

傍晚,做完最后的工作,做完最后的工作,开始清理桌子,将废纸放入碎纸机,将网线收起。忽然想到,在公司的日子,真的要画下句点了。

三个月是多久,好像等于一瓶沐浴露,两瓶洗发水,三管牙膏,二十包纸巾,又好像等于一箩筐沉甸甸的友谊,一份份真挚的关心,一声声谆谆的教导,以及终身受用不尽的经历。

开始和朋友们互道珍重。一句句亲切的祝福,希望再次相见的话语,让我的心情一点点感伤起来。脸上是微笑,心中是甜蜜,眼角却渐渐湿润起来……

拼命和大家拍照,想留住这份美好,却蓦地知道,走的只是人,美好早已在心中,挥都挥不掉。

无法表达现在的心情。前几天还在盼:“呵呵,终于可以回家了。”看篑天,当我不得不停笔,不得不交接工作,不得不道珍重再见时,忽然渴望,让时间再多停留一下吧。

我想每一个和我一样要离开的人都是同样的心情吧。收拾行李,也收拾心情,带走友谊,带走祝福,带走回忆,却不知能留下什么。或许留下的只能是我最诚挚的祈祷,祈祷每个人都过得很好。

或许在这里的每一天不都是快乐的,但却都是值得回忆的。那些点点滴滴的美好,或欢笑,或苦恼,都融入了我们青春张扬的岁月,绽放在的夏天,为梦想插上翅膀。

再见了,AudreDA,我的老师;

再见了,Bar Tiong,我的伯乐;

再见了,Angelling,Shirling,Aiahui……我的朋友们。

感谢中注协,是你们给了我机会;

感谢这里的人,是你们给了我回忆。

人生的第一份offer

在这里,我收到了人生中的第一份offer。

已经进入了工作的最后一周。今天下午,manager突然来找我,了解了我这一段时间的工作状况后,又把我结结实实的表扬了一番,夸得我的脸都红了。后来的一句话,却把我问傻了:“毕业后你愿意回来工作吗?如果愿意的话,告诉我,我可以帮你安排。”刹时,我有点愣住了。

在这里的工作很开心,我总是尽最大的力量去把每一网事都做好,经理的一番话,算是对我这三个月来工作的肯定,是表扬,也是鼓励。他说,我的表现,已经远远超出了他们对一个实习生的期待。我所审的六家公司的工作底稿,他都看过,说我做的很好。和我一起工作过的senior们,也都夸我聪明、勤奋、做事有效率。所以,他很希望我在毕业后,可以来新加坡工作。

我并没有正面回答他,但很感激他的肯定,并感谢他三个月来对我的帮助,也感谢他给我的赞扬。说实话,心里其实特别激动。这算是我的第一份工作,虽然只是实习,但受到了如此的肯定,竟然还说要录取我,真是兴奋坏了。有点小骄傲,晕晕乎乎的,但还不到冲昏头脑的地步。

我确实非常喜欢新加坡公司。工作的氛围很好,尤其是我的unit,连partner、manager都非常的亲切友善,同事们互相帮助,每天都令人难忘。工作也有挑战性,日子不会觉得无聊。这里的朋友经常会问我以后回不回来,senior还半开玩笑的说会提前帮我把工作安排好,保证把女孩子喜欢的公司全都审一遍。听了这些真是又感动,又困惑,不禁也常常问自己,我真的会回来工作吗?

冷静的想一想,觉得自己还是更希望在中国工作。最实际的想法是,那里才是我的家。在这里,即使用中文讲话,仍然找不到归属感。在中国,有爸爸妈妈,有同学,有朋友,即使不在同一个城市,仍觉得相隔不远。说到工作的挑战性,中国拥有无限大的市场,这一点,是小小的新加坡所不能比的。而且,在自己的国家,为我们的注册会计师事业尽一份力,不正是我来新加坡的目的吗?想着想着,也就渐渐有了问题的答案。

我是一个恋家的人,眷恋自己的小家,也眷恋自己的国家。所以,如果要工作的话,我还是会选择留在中国。人生的第一份offer,看来是要被我拒掉了。

关于加班

据说,根据新加坡的法律规定,让实习生加班是违法的。但我想这条法律,并不是所有的人都知道。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加过班。

几乎没有五点半准时下过班。当然并不是所有时候都必须留下来工作,只是似乎觉得五点半准时下班不是一个好员工的表现。但有可能这也只是中国人的想法,因为新加坡当地的实习生可是一到五点半就全部闪人了。

最晚的一次加班就发生在这周了。我被派去到一家BTV做固定资产监盘。工作时间:晚上七点开始,因为BTV七点才开门营业。这是一项很有意思的工作。我提前做了一些准备,选定了一些需要检查的项目,也翻了翻去年的工作底稿。我看了看,去年竟然盘点过麦克风,一共一百六十几支。呵呵,我在猜去年做监盘的人为什么会选这个呢?这么大的数量,价值也并不是最高。想想可能因为这间公司今年扩建了吧,所以麦克风的价值就显得没有那么大了吧。

晚上七点半,我们到了那间BTV。接待我们的manager竟是个中国人,几句普通话讲下来,还真有亲切感。在经过一

些简单的沟通后,我们便开始逐个房间盘点。按照我们选的样本,本着floor to list, list to floor 的原则,将它的四十间房间都跑了一遍。结果真是出乎意料,它们的固定资产清单竟然和实物很多都对不上号。经理说,由于他们新开了分店,将许多的东西都搬到了新店去,但固定资产清单却没有更新。所以,后续工作也进行不下去了,只得让他们的会计根据进货情况和转移状况更新了列表再说。即使没有全部完成,时针也指向了十一点。

我的加班经历,也许比起其他人,实在是小菜一碟了。可在会计师事务所,加班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即使是这样的淡季,有工作的人仍然有熬通宵的时候。工作的辛苦程度,正如在国内一样。在与同事聊天的时候,大家也常常会聊到加班的状况。正如我的senior所说,如果你是真的热爱审计这一行,那么加班的辛苦,你就可以忍受,并不会觉得加班是一网很痛苦的事情。但如果你并不喜欢审计,那么高强度的工作将会是极大的痛苦,因为你将会用一天的大部分时间来忍受,做自己不情愿的事情。那不仅是对身体,更是对精神的折磨。

篇3:境外借款合同

立合同人: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出借人): 丙方(担保人): 甲方因 需要,急需资金周转,经与乙方协商,并征得丙方的同意,订立如下借款协议。

1、乙方一次性借给甲方人民币当面一次性付清,不另立收据。甲方在本合同上的签字即是本人领到借款的凭据。

2、甲方借款期限为日至年 日。甲方在借款期限内按月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费率为月%, 即每月 元,该款甲方应于每月 日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向乙方提供 还款,乙方可直接委托有关机构处置甲方的担保物。

4、丙方自愿为甲方向乙方的借款及利息提供连带还款担保,担保期限为甲方债务到期后两年。

5、如甲方没有按时还款,逾期期间资金占用费按约定费率的两倍计算。 同时乙方向甲方催款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丙方对本条约定的内容 同样承担担保责任。

6、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起生效。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丙方: 联系电话: 年日

篇4:境外借款合同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

甲方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其项目已经由____批准,特向乙方申请____万美元(或其他外币)外汇贷款。按照贷款办法和有关规定,业经乙方审查同意,为明确经济责任,特签订本借款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确认向乙方借得现汇____万美元(或其他外币),买方信贷____万美元(或其他外币)。

第二条借款期限:现汇____年____月。(从第一次用汇之日起到还清本息止);买方信贷____年____月。按本合同所附的用款计划(略),乙方保证及时提供。如因甲方未按计划用款而造成乙方组织外汇资金的利息损失,甲方按乙方规定支付外汇承担费。

第三条借款利息率为年息:现汇为____ %(按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浮动利率计息);按____月浮动;买方信贷为____ %,按____天计算。在借款期间,每半年计息期应计的利息,如甲方未能支付,甲乙方直接借记甲方借款帐户内,实行复息计算。由于计息增加的贷款额,不占用贷款额度。

第四条借款使用;在引进的技术设备成交后,应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甲方委托乙方全权办理进口开证,审单付款等事务。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外汇,不挪作他用,如果发生挪用,其挪用部分,乙方加倍收取利息。

第五条借款偿还:甲方在借款期终止日,全部清偿贷款本息。甲方因故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时,由担保单位负责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外汇额度的相应等值的人民币(包括延期偿还的罚息)。对逾期未还借的款部分,甲方同意加付____ %的罚息。

第六条本合同所附的《用汇、还汇计划》和《还汇(款)保证书》及甲方担保单位出具有保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

第七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借款使用的有关情况、报表、资料,为乙方检查信贷工作提供方便,双方应积极合作,努力促成项目的早日建成投产。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到期结清本项债权债务时终止。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送____(有关单位)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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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境外分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注: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

第十条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六章第10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这里应注意,股东的表决权是按其出资比例来行使。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月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月日

篇6:境外上市公司章程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 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于[设立日期],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于[登记日期]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号码数字]

公司的发起人为:[发起人全称]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全称,邮政编码,电话、电传号码]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数]年[或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公司》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述控股公司运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宗旨内容]。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主营范围包括[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

公司的兼营范围包括[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四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份数额]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份数额]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分比数]。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发行普通股[股份数额]股,包括不少于[股份数额] 股,不超过[股份数额]股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分比数],以及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数额]股的内资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份数额]股,其中发起人[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待有[股份数额]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额]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东持有[股份数额]股。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E资本数额元。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 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二十八条 到香港上市公司,应当将下列内容载人公司章程:

除非公司已经进人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 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 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 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溢价帐户 [或资本公积金帐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溢价帐户[或 资本公积金帐户]中。

第五章 购回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二十九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 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三十一条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馈赠;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二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 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 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东名册。

第三十七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终止时,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四十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第四十一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到香港上市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90日,每30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90日。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本条(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90日期限届满,如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 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篇7:境外投资财务管理

(一)基本情况

我国的境外投资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局部布点到遍布世界各地的一个渐进过程,目前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据外经贸部统计,截止到底,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5539家(不含金融、保险企业),这些企业分布在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在港澳地区约占40%左右。以上是经过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企业,若加上非正常渠道对外投资和境外企业到第三国的投资,据估计我国在境外的投入资本可达100亿美元,资产可达500亿美元。总体看,境外投资对我国实施经济全球化战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家财政根据境外投资发展情况,不断规范和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管理。1989年下发了《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境外单位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境外投资行为和境外单位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起到积极作用。,下发了《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 第一个统一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标志着我国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同时,国家财政还建立了境外企业周转金,扶持境外企业积极开拓国际业务,支持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境外投资存在问题主要是:“小、散、滥、乱”。“小”到夫妻店,有的光靠国内订货回扣生存。“散”到违规经营,偷税、漏税,骗税不少;“滥”到投资决策失误,以致受骗上当,重投资,轻管理,或者只投资不管理,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相当严重;“乱”到“外不树形象、内不强素质”,对外不讲信誉,一锤子买卖;对内,内部管理混乱,随意性大,用李岚清副总理的话讲是“一个经理一个招,想怎么管就怎么管”。具体表现为:一是整体规模和单个企业实力均偏弱,直接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我国的国际形象,即使少数规模较大的企业,也是强者不强,距离实现国际化、集团化的跨国经营的目标相距甚远;二是一些企业思想不够开放,开拓进取心不强,企业机制没有转换,缺乏发展的活力和潜力,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三是管理体制不顺, 调控手段不力,特别是地方一些窗口公司和综合性企业,也包括一些中直企业,在省市既无具体管理单位,又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有关主管部门对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始终不了解,对其重大经营活动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难于落实,事后出现问题难以解决;四是内部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突出表现为决策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缺乏评估咨询和监督制约机制;五是领导班子不力,人才缺乏;六是不了解国际市场,投资盲目造成损失;七是没有把境外企业的管理切实提到议事日程,以批代管现象屡屡发生,这其中有经营者的指导思想问题,也有管理者的管理意识问题。

篇8:境外采购员个人简历

姓 名: 中国人才网

性 别: 女

婚姻状况: 已婚 民 族: 汉族

户 籍: 湖南-邵阳 年 龄: 27

现所在地: 广东-深圳 身 高: 165cm

希望地区: 广东-深圳

希望岗位: 贸易类-国际业务员

教育经历

2006-09 ~ 2008-07 北方外国语学院 英语 大专

2001-09 ~ 2004-07 邵阳商业技校 计算机 中专

**公司 (2011-06 ~ 2013-01)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行业类别: 电子、微电子技术、集成电路

担任职位: 业务担当 岗位类别: 国际业务员

工作描述: 1、负责国外市场。及时回复客人询盘、报价及寄样,全力促成交易。

2、维护已有的网站及开发新网站。完善在线产品信息,每天在中国制造和阿里上发布热销产品信息。推荐热销产品给老客户,找到新的合作点。

3、通过Google寻找新客户,发推广信给潜在客户。

4、定时联系曾经联系过的客人,加深客人对公司的印象。

5、跟踪已下订单,保证按时交货。和客人确认出货方式后联系货代安排发货。

6、基本的网站优化。

**公司 (2009-12 ~ 2011-06)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行业类别: 电子、微电子技术、集成电路

担任职位: 境外采购 岗位类别: 采购专员/助理

工作描述: 1.根据每月的生产计划,排采购计划,以保证生产需要及交期;

2.采购排程的下达,交期跟催,海外资料之相关资料作成交至报关部;

3.跟供应商进行沟通,开发并维护与各供应商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4.采购订单的下达,及对其它部门所请购物料,工程所需要样品物料的

处理与跟进;

5.负责新规/设变等的报价依赖,及物料成本的询价、议价;

6.协助主管作新供应商的开发,原有供应商单价的调整,寻找及提供新物料

以代替旧物料,以提高品质,达到部门年度目标,降低成本之目的;

7.有供应商管理经验,处理价格、付款、品质及交货,退货索赔等事宜

8.供应商的评估,及接待各供应商定期到访。

离职原因: 个人原因

**公司 (2008-04 ~ 2009-12)

公司性质: 外资企业 行业类别: 贸易、商务、进出口

担任职位: 岗位类别: 外贸专员/助理

工作描述: 1.了解商务运作开发及面向客户的交流与协作.

2.熟悉如何处理客户寻价,如何与客籼旨刍辜鄣}。(在工作期间处理客户反馈问题得到经理好评)。

3.知道怎样在阿里巴巴.等网络平台寻找客簟(在职期间个人业务良好,工作得到上司的肯定)。

4.熟悉船务,知道如何制作船务资料.(如packing list, forma ,invoice,L/C.shipping document.etc.)

5.熟悉电子报关。

**公司 (2004-04 ~ 2006-08)

公司性质: 外资企业 行业类别: 其它生产、制造、加工

担任职位: 采购专员 岗位类别: 采购专员/助理

工作描述: 1. 有一定的谈判技巧,能有效的管理供应商,撑控采购品质与交期;能适时,适地,适量,适价,适质的订购物料及耗材,治工具等;并能对治具进行验收。

2. 熟悉所用之工程电子规格物性,根据每月出货计划计算材料购买量,及时发出定单保证材料及时到厂。

3. 搜集供应商资料,保证材料采购的及时性与质量。

4. 定期开拓新的供应商保证采购成本的降低。

5. 熟悉掌握电子类的品类,保证采购的适时与质量。

6. 定期考察合格供应商,以确保其材料供应的质量符合公司要求。

7. 对库存呆滞品及时处理,提高公司资金利用率。

离职原因: 学习

技能专长

专业职称:

计算机水平: 中级

计算机详细技能: 1.能熟练运用ERP 系y。

2.对 OFFICE 办公软件运用自如

3.会使用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

技能专长: 1.熟练英语听说读写能力,能熟练进行英语交谈.

2.熟悉电子工厂工作流程,了解各电子元器件,包材,耗材等.

3.有一定的管理经验,能合理有效的分配工作,能使工作计划顺利展开和执行.

4.熟悉ROHS指令,对绿色采购有一定的了解.

5.能运用QC/IE七大手法改善生产品质,提升生产效率.

6.对ISO9001, ISO14001, OHS18001管理体系有一定的了解.

7.具有丰富的团队与协调经验.

语言能力

普通话: 流利 粤语: 一般

英语水平: 英语专业

英语: 熟练 日语: 一般

求职意向

发展方向: 采购

贸易类-外贸专员/助理.

其他要求: 1.希望工作是五天8小时制,如因工作需要可接受加班.

2.如果是销售,以及外贸工作的必须是要可拿提成的.

自身情况

自我评价: 本人性格开朗.活泼.稳重。有四年的以上的工作经验, 从事过采购,外Q业务等相关工作.熟悉企业的各工程运作流程,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计划能力, 组织能力, 领导能力, 控制能力, 抗压能力.能与各类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协调.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并富有创新精神。

篇9: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核准

第五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条 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十一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患。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合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开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予以核准的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企业开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商务部或相对最大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资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核准后,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参照第二章的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企业终止经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向原核准机关备案,交回《证书》。原核准机关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是指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我国企业均不再拥有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四章 境外投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境外企业外文名称可在申请核准前在东道国(地区)进行预先注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接受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总部的境外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商务部通过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等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商务部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 企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境内有关部门手续,原核准文件和《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应交回原核准机关。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

第三十一条 《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发证机关。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核准和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商务部责令改正并提出批评。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业为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企业法人适用本办法。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地方企业的,须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四)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并加盖公章后向商务部备案。企业递交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10:境外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附件1:出境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国籍

出境证件号

身体状况

(需注明是否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健康受损病症、病史,是否为妊娠期妇女。)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同意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监护人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  下  由  出  境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服务网点名称

出境社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出境社:(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

具体时间

地点

购物场所名称

主要商

品信息

最长停留时间(分钟)

其他

说明

旅游者

签名同意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出境社经办人签名:

附件4:

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具体时间

地点

项目名称

和内容

费用(元)

项目时长(分钟)

其他说明

旅游者

签名同意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出境社经办人签名:

篇11:境外公司注册

境外公司注册

【文章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企业不断地走出国门,在世界其他的国家进行注册,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注册会遇到各种问题,本文从实际出发,对中资企业在刚果共和国(下称刚果)注册公司进行总结。 【关键词】 境外公司; 注册; 海外 对于中资企业在海外注册分支机构,现根据项目所在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人注册公司项目分支机构积累的经验,以及对其他中资公司注册事宜的调查了解,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资企业在刚果共和国(下称刚果)注册公司进行总结。 1 项目所在国对公司注册政策法规调查 刚果共和国属于OHADA国家,遵循商业公司和经济利益集团统一法,该部法律于4月17日在Cotonou经(OHADA国家)部长会议通过。至今,所有的商业公司和经济利益集团一直受此法律的约束。近期,经过两年多对该部法律的改革,一部新修订的统一法于1月30日在Ouagadougou被通过,将于205月5日开始生效。这项改革涉及到所有现存的不同形式的商业公司,包括合伙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中资公司应该根据经营思路和战略,结合项目运作实际和总公司对海外投资相关管理制度,慎重选择海外公司的注册类型,常见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适合在国外经营、生产的周期长,市场份额大,生产经营规模持续稳定的公司。新修改的`OHADA对各种类型的公司都有新增管理要求,重要内容具体摘录如下: 1.1 股东协议有效性认可。修法归定股东之间的协议,应通过“章程外法律文件”的特殊协议来制定。为了使协议尽可能不违反商业公司和经济利益集团统一法或者章程,股东可以通过特定的合同来定义他们的关系形式、理事机构的组成、公司事务的管理、公司资本的获得和公司股权证的转让。今后,在遵守公司章程和OHADA法律的基础上,股东或者合伙人可以决定如何在章程外的合同里定义公司事务的管理。在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股东可以根据公司发展实际情况更改这些协议,股东间协议可通过股东私下拟定签署,无需公证。 1.2 引进才智投资概念。才智投资作为一项新的资本被引入,虽然不会实际增加公司的资本,但以才智投资者将获得持有公司的股权,从而拥有投票权和分红或分享净资产的权利。 1.3 引进现代化电子办公技术。修订的统一法制定了商业公司内部决议机构运行的法律框架,由此,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可以通过邮件发出会议召集通知和通过视频会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被认可。会议开始至少24小时之前通过信函投票被公司所接受。 1.4 细化分支机构、办事处类型公司的管理。新法明确了(母公司不在OHADA地区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自其创立起有效期为两年,分支机构的延期应通过商业部长批准许可证后可延期两年,不可再延续。也就是说分支机构有效期为4年以内,而以前的OHADA法律中,分支机构可以被无限延期。办事处定义为“一个隶属于某家公司、负责公司与市场之间联系、不具备自主管理、只为所属公司从事一些准备性或者辅助性活动的机构”,也应履行去商业法庭注册的义务。 1.5 临时管理的认可。当公司到了无法正常运转的情形时,不论是因为管理机构、领导机构或经营机构,还是因为股东的原因,商业法院都可以决定任命一名任期为6个月(可延长一次)的临时管理人以便暂时保证公司事务的管理。通过这一条款,统一法提供了处理公司内部危机的措施。于是在统一法中出现了一个新面孔,这个新的角色就是临时管理人。他将在公司无法正常运转时由权力法院(商业法院)来任命。 1.6 对可变资本公司的接受。股份有限公司和简化股份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资本是可能通过股东的入账或者对新股东的管理而增加,或者也可能因为全部或部分股金的收回而减少。不过,如果公司使用这一特性,应当在由公司发出给第三方的所有契约和文件上通过以商号形式增加“可变资本公司”的字样来提及这种情况。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超过章程规定限度的资本减少都是无效的。这个领域真正的创新无疑是无需公布那些证明可变资本公司,操作期间公司资本增加和减少的文件。 2 中介机构选择 在刚果当地注册公司,需要到商业法庭、税务局、海关、社保局、劳动局等各大政府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考虑到对当地法律和办事部门的不熟悉,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分支机构注册。 刚果当地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根据前期了解来看,四大事务所收费高于其他中介,但在“四大”中,德勤服务态度和收费相对较为接受。选择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服务效率、信用、价格等因素。 中介机构选定后,需要签订正式的服务合同。 3 公司注册 3.1 以下为注册分支机构需要提供的主要材料 (1)母公司公司章程、母公司营业执照,法文电子版,无需国内公证,在刚果当地需公证。 (2)董事会决议或境外公司注册者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成立刚果分支机构的会议纪要,在此决议中,要明确分支机构的法人代表是谁,该代表最好是现场常驻的负责人,法文电子版无需国内公证,但应该签字盖章。 (3)授权委托书,委托***中介公司为注册分支机构的代理人。 (4)头三年经营计划 (5)登记过的房租合同复印件 (6)四份分支机构法人代表国内无犯罪记录复印件、护照和签证复印件、10张护照尺寸照片。 分支机构注册,需要缴纳100万注册保证金,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但是有限责任公司(SARL)最低注册资本100万中非法郎,股份有限公司(SA)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中非法郎。 注册SARL或SA类型公司,提交材料跟分支机构类似,不同的是,不需要母公司公司章程,而应该按照刚果法律和OHADA准则要求,起草公司章程,中介机构可以代为起草。 3.2 注册流程及费用。中介机构将先后为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业活动开始证明等十多项证明文件,并要在税务局、劳动局、社保局、海关等多个政府部门完成登记,加之黑人办事效率低下,注册完成大约需要5个月。 我们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实时跟踪注册进度,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及时取回已经由中介机构申请到的公司文件,当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级机构服务费用也是必不可少的。 注册分支机构或公司,注册费用大约在300万左右,中介服务费在100万左右,具体可以跟中介详谈。

篇12:境外劳务合同

甲方(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派遣人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派遣与费用

第一条 派遣系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将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下称派遣人员)派往甲方从事劳务的行为。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派遣_____人到甲方从事____工作。

第三条 派遣人员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等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 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包括:

(一) 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

(二) 派遣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社会保险。(自被派遣员工试用合格转正之日起甲方支付保险费用)

(三)劳务管理费

根据派遣人员的数量,甲方每月按___元/人支付乙方劳务管理费。

第二章 甲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甲方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 尊重派遣人员的民族习惯,维护派遣人员合法权益。

(二) 为乙方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并协助乙方工作人员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 严格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甲方制订(执行)的安全生产、行为规范、考核办法等管理规章制度应向派遣人员公开。

(四) 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由于工伤事故造成伤、残、亡等,甲方应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并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乙方,乙方对派遣人员的工伤事故进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五)甲方应于乙方派遣人员试用期满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派遣人员试工情况通知乙方(逾期视为合格),以便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六)及时将派遣人员的工作、培训、考核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乙方,协助乙方做好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对试用期满后,经实践证明不能胜任甲方工作的派遣人员,甲方可安排其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若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但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派遣人员,并按照规定支付工作期间的劳务报酬、保险费用。

(八)在向乙方按时支付劳务费的前提下,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派遣人员劳务报酬、社会保险延误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甲方按时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代扣个人所得税。

(十)甲方不得将派遣人员再派到其他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甲方单位,应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十一)甲方应保证派遣人员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十二)甲方因生产需要劳务人员加班的应按有关国家规定给予调休或按规定计算其劳动报酬 。

第七条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甲方可对派遣人员规定试用期3个月,并有权终止不符合条件人员的试用,但应按照规定支付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甲方拥有对派遣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罚及奖励的权利。乙方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退返乙方,但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具体情况如下:

(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2) 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_____元以上损失的;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5) 不能胜任工作或连续 3次(或考核期)考核为不合格。

第三章 乙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 乙方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甲方的要求推荐人选,并与甲方审核合格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30天),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0天),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半年)。

(二)负责对派遣人员的基础培训,主要包括:

1、劳动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

2、安全防护、遵章守纪;

3、职业技能培训等。

(三)按月按时足额支付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

(四)严格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及用工单位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加强派遣人员安全教育管理。

(五)依法为派遣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为新签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派遣人员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事宜。

(六)定期安排派遣人员到指定医院体检,项目包括:肝功能、心电图、内、外科及耳、鼻、喉、眼科检查(招工体检费用由派遣人员自行负担)。

(七)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管理人员到甲方进行现场办公,做好服务工作。

(八)教育派遣人员严格遵守甲方管理规章制度,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九)为派遣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十)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工伤事故处理的规定,负责组织派遣人员进行工伤事故的处理工作。由乙方依照人员管理权限及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申报及处理。

(十一)由于派遣人员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其他行为故意或无意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员负责赔偿,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追偿。

(十二)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可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者方可到甲方工作。

第九条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或侵害乙方和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及索赔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二)乙方有权提出对甲方因违反《劳动合同法》及本协议的约定擅自解除

本协议进行经济赔偿的要求,甲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第四章 费用及结算

第十条 甲方须于每月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劳务等费用(如遇到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可以适当顺延)。

第十一条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后,须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并按时支付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按时缴纳派遣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劳务费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甲方不按协议规定的付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付款要求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30天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甲方应承担从拖欠之日起的违约责任,如超过60日仍未能支付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向甲方追索所欠费用。

第十四条 加班费的计算及发放按照甲方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协议终止

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一) 本协议期满;

(二) 发生不可抗力(自然伤害,经济危机等)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三) 协议任何一方宣布破产、依法解散、关闭或撤消;

(四) 协议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

(五) 协议任何一方发生本章上述第(二)、第(三)、第(四)条的情况时,应向另一方发生书面通知,经对方书面确认后30日内解除本协议;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因违约致协议终止的赔偿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本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七章 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因颁布新的《劳动合同法》造成本协议条款必须进行修订时,均应以新的法规为准,并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不认真履行协议,造成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如协议任何一方意欲延长本协议书的期限,则应在本协议书期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书面协议约定。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副本分送甲乙双方财务部门一份备案。

第二十二条 乙方派遣到甲方的员工,每个员工以12个月为一个派遣周期,期满后,甲方可将被派遣员工退回给乙方。如果期满后,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无法退回给乙方的,则书面通知乙方续延派遣周期,没有书面通知的,则自动续延一个派遣周期。

第二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篇13:境外劳务合同

甲方(用工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新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工作地点和派遣期限乙方按甲方要求派遣 名劳务人员(详见附件1)到 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区) (项目名称)工作。派遣期间,如发生人数变化,以实际劳务派遣人员增减变化为准。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或 工程结束终止。

二、劳务派遣的内容

(一)乙方根据甲方劳务派遣用工需求计划,向甲方派遣规定数量,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

(二)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要求年龄18~45周岁(有特殊技能者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入场前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证明,体检费用由用工单位负担),无违法犯罪史,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岗位所需的基本素质。

(三)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甲方有关工时、休假、管理、考核、奖惩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应要求劳务派遣人员遵守。

三、劳务费用的结算

1、乙方派遣劳务人员完成了甲方规定的生产任务后,甲方根据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乙方考勤,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乙方管理费用(含社会保险费等),其中: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按所在工作单位、从事岗位、日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管理费按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的 %支付乙方的管理费,每季度结算一次,于每度季末次月20日前,乙方开具有效发票后,由甲方按期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乙方若能直接为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工资单交甲方一份,作为甲方监督的依据。乙方不按时足额发放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甲方有权予以处罚。

3、甲方每月从管理费中扣留10%作为乙方履约保证金,如乙方违约给甲方带来损失,甲方可用于冲抵损失及对乙方罚款,履约保证金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清算一次,余额返还乙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为流动施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有权对乙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二)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乙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与自有职工同等的管理、考核和奖惩。

(三)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前3日通知乙方,并退回乙方。且有权要求乙方在 日内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岗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

(3)打架滋事严重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发生安全事故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经调查分析认定负主要责任的;

(5)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安排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9)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不再续订的;

(10)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的。

(四)甲方应按岗位(工种),为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以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监督的义务;

(六)若乙方委托甲方为劳务派遣人员考勤和代发工资,甲方应按乙方出具的委托书要求代为劳务派遣人员考勤和发放劳动报酬,并每月按期将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清单抄送乙方。

(四)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连续工作满6个月,可凭票由用工单位报销由居住地到工作地的单程路费(火车硬座)。

(五)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负责做好即时处臵工作,乙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岗位(工种),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以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如甲方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时,乙方有为劳务派遣人员主张合法权益的权利

(三)根据甲方的劳务派遣使用计划,严格按照岗位需求说明、招聘条件及人数提供劳务派遣人员。

(四)乙方应与劳务派遣人员依法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剩余期限应大于本协议期限,并向甲方如实提供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含个人自然状况)、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字确认的)。

(五)按时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和建立、缴纳社会保险。按月将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名单扫描抄送甲方。商业保险办理约定为:

(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在协议期内应保持稳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调离劳务派遣人员,甲方按每调换一人罚款500元进行处罚。

(七)劳务派遣人员未按甲方规定时间到达施工地点,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按每迟到一人罚款 元进行处罚。

(八)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伤、亡或患职业病,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积极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善后相关事宜,并做好工伤、亡或职业病的申报、认定及保险理赔手续。保险理赔之外若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不低于 %的费用,其余部分由甲方承担。

(九)劳务派遣人员发生非因工伤、残、病、亡或非甲方原因导致的个人人身及财产损害,均由乙方负责处理。

(十)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甲乙双方认定或相关机构认定后,由责任人员负责赔偿,乙方对劳务人员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给乙方的一切损失。

(十一)若委托甲方为劳务派遣人员考勤或代发工资,应向甲方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十二)乙方或乙方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干扰甲方所属单位、上级单位、业主、监理、政府或其它相关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得在媒体上做不利于上述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宣传,不得妨碍当地交通、治安,不得妨害他人工作、生活和社会稳定,如有违反本条款,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及责任,并承担违约金 元/次。

六、大中专毕业生劳务派遣特别约定(无大中专毕生派遣,此条删除)

(一)甲方负责对乙方大中专派遣生(以下简称派遣生)培训期的管理及任职资格考核工作,并配合乙方做好派遣生的定职、提职等工作。

(二)若甲方因生产任务接续等原因,造成派遣生停工放假,首先安排派遣生休各种有薪假,有薪假休完后仍不能安排上岗或没有有薪假的派遣生,由用工单位比照甲方职工实行待工和内部下岗,并支付相应工资。

(三)若乙方委托甲方为派遣生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技能鉴定,乙方应出具委托书要求代为评审和鉴定,甲方应予以配合。

(四)乙方负责为派遣生建立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材料。

(五)派遣生的社会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管理费按季结算。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协议在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协议;若一方因国家重大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对协议进行变更、中止或解除。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甲方施工任务提前完成或发生变化,在向乙方说明情况后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2、乙方不能按甲方施工生产要求派遣劳务人员。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甲方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致使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务派遣人员身体健康,并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

2、甲方连续3个月拖欠劳务费的。

(四)甲乙双方要求解除本协议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

八、其他

(一)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或要求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向咸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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