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自查报告

时间:2018-04-10 19:52:11 作者:超级加兔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超级加兔”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3篇餐厨垃圾自查报告,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后的餐厨垃圾自查报告,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餐厨垃圾自查报告

餐厨垃圾自查报告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根据《关于转发〈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xx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评估考核方案的通知〉的通知》(x食安委办【20xx年以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情况逐项进行了自查自评,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自评情况

对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评估考核细则》,我局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认真地进行了自查自评。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我局非常重视,并按照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由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长主抓,市环卫处具体负责管理和执法。为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还专门成立了以三区城管局长为成员的餐厨垃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实施了《xx市餐厨垃圾整治工作方案》,形成了上下齐抓共管、层层负责的良好局面,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也取得了实效。截止目前,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已与市辖三区2560家餐饮企业签订了统一收运处置协议,至今没有因餐厨垃圾而导致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

1、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工作完成情况。自xx年以来共收集和处置餐厨垃圾约5万吨,餐厨垃圾的收集和处置工作基本覆盖了xx市辖三区。为加快xx市餐厨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工作,xx保绿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又投资580万元,新建了餐厨垃圾处置二期生产线,目前已建设完工,进入验收阶段。新的生产线投入运行后,将大大提高xx市餐厨垃圾的.处置能力和水平。

2、餐厨垃圾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为进一步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规范收运处置行为,提高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环保意识,坚决打击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从去年7月份开始,由我局环卫处牵头组织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餐厨垃圾处理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对永康巷、中山街整治试点街区专项执法,优化调整餐厨垃圾收运线路,规定详细的收运时间,企业提升了服务水平,提高了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率。同时将“烤鸭油”纳入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置范围,与各加工企业签订收运处置协议。对违反《xx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办法》的餐饮企业和私拉餐厨垃圾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采取蹲点守候、有奖举报等办法,对乱堆乱倒餐厨垃圾或将餐厨垃圾擅自交给未经许可经营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坚决打击。去年,查处了东方红东港火锅店擅自处置餐厨垃圾15桶的行为,并做出了5000元的行政处罚。截至目前,整治店外摆放餐厨垃圾收集容器1560余次,批评教育私自拉运餐厨垃圾人员107人次,查处非法拉运餐厨垃圾行为56起,暂扣三轮摩托车23辆。先后对毛家湾、非常食客、香鱼王子、“红兜兜”火锅、“老毛手抓”、天湘园汉餐、好伦哥西餐等10多家大型餐饮企业违规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了公开曝光。使xx市餐厨垃圾集中收集量由过去每天的60吨上升到现在的90吨左右,基本杜绝了餐厨垃圾流失的现象。

3、各级领导都很重视餐厨垃圾处置工作。市委政府非常重视餐厨垃圾处置工作,去年10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孙荣山亲自带领人大代表对餐厨垃圾处置工作进行了视察,参观了xx市保绿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新建生产线,就餐厨垃圾处置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11月份,我们再次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与餐厨垃圾产生和处置企业进行了座谈交流,人大代表强调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倡导低碳生活,教育市民吃饭不要浪费,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餐饮企业要诚信经营,不要将餐厨垃圾卖给私人,餐厨垃圾处置企业要加大收集力度,提高服务水平,多方位共同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xx区副主席姚爱兴和xx区住建厅张吉胜副厅长也先后到xx市视察了餐厨垃圾处置工作,为xx市餐厨垃圾处置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

二、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1、餐厨垃圾还不能做到100%收集。根据保绿特公司与餐饮企业签约和全年的收运情况来看,每日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80吨左右,仍有部分餐厨废弃物流失,没有纳入统一收运处置范围,影响了食品安全工作。

2、餐厨垃圾处理水平较低。一是收运不到位。没有根据餐饮企业的实际需求调整收运时间,合理优化收运线路,不能做到定时定点收运及日产日清,导致部分餐饮企业不愿意提供餐厨垃圾。二是服务不到位。由于存在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漏拉、收运时间不合理等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餐厨垃圾收集处置率的提高。三是处理工艺落后。餐厨垃圾处置企业设备简陋、生产单一的状况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改善,难以实现较高水平的资源化利用。

3、执法人员少,力量较薄弱。由于私自收运餐厨废弃物饲养家禽家畜的养殖户大部分位于城市周边的外来人员,经济收入差,生活困难,法制观念淡薄,收运时间24小时不固定,加之执法人员少,不能很好地杜绝私自收运餐厨垃圾情况的发生。

4、执法经费投入少,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由于私自收运餐厨垃圾的人员经常跟执法人员“打游击”,执法车辆需长时间上街行驶,光加油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现有经费远远满足不了工作需要。

5、餐厨垃圾处置经费投入不足。一是宣传经费少,不能长期大张齐鼓地进行宣传,没有形成餐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处理的良好氛围,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二是多年来,政府在餐厨垃圾处置工作中没有任何经费投入,企业经营艰难,导致xx市餐厨垃圾处置工作难以向更高层次发展。

三、整改措施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意识。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今年我局将元月份确定为餐厨垃圾执法宣传月,通过悬挂条幅、新闻媒体等进行宣传,提高市民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意识。

2、加大执法力度,杜绝违规处置餐厨垃圾行为。立足现有条件,充分发挥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挖掘使用有效资源,增强执法效果,基本杜绝违规处置餐厨垃圾行为的发生。

3、加强企业监管,规范餐厨垃圾收运秩序。一是加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监管,使产生的餐厨垃圾能全部提供给保绿特公司进行统一集中收运处置。二是加强对保绿特公司的监管,使餐厨垃圾收运工作能够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做到日产日清,提高服务质量。

4、加大经费投入,提升餐厨垃圾处置水平。积极呼吁政府加大对餐厨垃圾处置工作的经费投入,最大限度地发挥经费使用效益,提升xx市餐厨垃圾处置水平向更高层次发展,为xx市食品安全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篇2: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为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售理”,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员身体健康。特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一、食堂售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冒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采购十格的食用油脂,严禁采购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的食用油。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时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入桶加盖,运往生活垃圾集中箱内,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等),按规定倒入专用的泔水桶,回收蚧养殖场和养猪专业户;废弃油脂类垃圾(废弃的厨房煎油炸油、烧烤动物时产生的废油等)禁止倒直接倾倒入下水沟,应使用专有用容2S存放,定点回收处置。

五、泔水类垃圾要求按要求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养殖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并索取

回收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养猪专业户无执照的由所在村委出具养殖证明)。

六、废弃油脂类垃圾禁止销售给个人用于废油加工,应回收给取得合法资格的油脂加工企业,并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注明废弃油脂回收处理的用途,并索取回收方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要建立完整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校总务科,并接受监督检查。

八、后勤处加强对仓堂食用油索证索票制度和仓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

篇3: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1、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向渝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

2、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3、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运输;

4、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5、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

6、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7、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8、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9、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皇侨酒店餐厅

篇4:餐厨垃圾通报

为维护宝泉岭农垦中心城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减少餐厨垃圾对环境卫生的影响,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1、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要严格遵守《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店面餐饮经营的,应当具备上下水设施。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的规定。

2、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要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分类放置,餐厨垃圾倾倒在餐厨垃圾运输车内。严禁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区下水管网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餐厨垃圾运输车联系电话:13199592808 李国光

3、城管局餐厨垃圾运输车如不及时拉运餐厨垃圾的,可及时向环卫保洁大队举报。举报电话:13946635355 关明涛

4、违反上述规定,宝泉岭管理局城管监察大队将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九)未按规定收集、处置餐厨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规定处理。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及时向城管监察大队举报。

年月日

篇5:餐厨垃圾通报

为切实推进餐厨垃圾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区城管局的要求,东湖街道将对餐厨垃圾产生商户(单位)进行培训,培训由罗湖区城管局与东江环保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餐厨垃圾处理进行讲解。培训相关事宜如下:

一、培训内容:餐厨垃圾专项处理相关事宜

二、参加培训人员: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餐馆酒楼、小食店、快餐店、单位食堂以及提供食品消费的商场、超市等)

三、培训时间:5月27日(星期五)上午10:00

四、培训地点:东湖街道办事处8楼礼堂(东湖路92东湖社区服务大楼)

金鹏社区工作站

5月25日

篇6:餐厨垃圾通报

关于开展全区餐厨垃圾执法工作的通知来源:城管局 信息复核时间: -04-07 字体:大 中 小 【内容纠错】各街道执法队:

根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和《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我区依法定程序确定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全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特许经营企业。从12月10日起,我区所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统一由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收运及处理,并在月30日前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依照《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为此,请各街道执法队从12月10日起按《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具体要求如下:

1.依法查处未按规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或未将餐厨垃圾收运合同报区城管局备案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将餐厨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企业收运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未采用规定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移交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在餐厨垃圾中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河道、公共排水设施、公共厕所和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的违法行为;

6.按照《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查处未按规定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7.按照《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年十二月七日

篇7:餐厨垃圾承诺书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有效防控通过餐厨废弃物传播非洲猪瘟,我单位就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存放处置管理有关要求,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餐厨垃圾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依法依规经营,主动接受监督。

2.购置适合餐厨废弃物车辆收运的容器,对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不向生活垃圾桶、绿化带、树沟、城市下水道等处倾倒、抛洒。

3.及时与嘉峪关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餐厨废弃物回收协议,索取并留存嘉峪关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收集运输资质证明复印件。将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全部交给嘉峪关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集中收集,不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4.绝不向生猪饲养企业和个人提供餐厨垃圾。发现非法收集餐厨垃圾用于饲养生猪等情况,主动及时向农林等部门举报。

5.安排专人负责,积极协助嘉峪关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餐厨废弃物收集装运工作,做到日产日清。

6.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做到去向可控,记录真实清楚。

7.不将一次性筷子、塑料袋、金属、玻璃、织物等非餐厨垃圾混入餐厨废弃

物收集容器内。

承诺单位(盖章):_________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名):_________

承诺时间: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8:餐厨垃圾承诺书

根据餐厨废弃物处理相关法规和石家庄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严格遵守餐厨废弃物相关法规和石家庄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中关于餐厨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

2、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工作。

3、如实申报餐厨垃圾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4、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措施(仅限适用企业)。

5、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单独收集、存放。

6、不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私自交易、处置餐厨垃圾。

7、不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管网和随意倾倒。

8、积极配合有处理资质的收运企业的合同(协议)签订和收运工作。

9、公开餐厨垃圾处理情况,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在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如果违背以上承诺,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的处理和惩罚措施。

负责人:_________

(单位盖章)

篇9:餐厨垃圾承诺书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收运(处置)方(乙方):_________

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餐厨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工作

1.餐厨垃圾实际产出数量由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确认,并由甲方代表在运输单据上签字认可。甲方执单据一联作为付款依据。

2.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日期准时付款。

3.自备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便于收运车辆使用和计量。

4.应妥善安置管理好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5.应告知乙方将餐厨垃圾送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准的.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处理。

第二条乙方工作

1.负责上门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每日(周)一次。

2.应做好收运记录,如实填写运输单据。

3.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工作,运输中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4.按照甲方的要求,严格将餐厨垃圾送至指定的地点处置。

5.乙方对所回收来的餐厨垃圾只能用来养殖,不能做其它用途。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收运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若因为作业时造成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甲己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五条附则

1.本协议有效期为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另签协议。

2.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年_______月

篇10: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中,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申报回执进行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单位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卫生、环保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交纳餐厨垃圾处置费。餐厨垃圾处置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和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参与,积极探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当形成网络。设置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二)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

(三)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

(四)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五)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

(二)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运输;

(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第十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三)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四)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五)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

(三)不得接收、处理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四)按规定配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保证设施持续稳定运行;确需检修的,应当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按照规定设立安全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设施,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六)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处理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积极开展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工作,通过制造肥料、沼气、工业产品等方式提高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企业,应当制订餐厨垃圾突发事件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申报情况;

(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的备案情况;

(三)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

(四)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储存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以上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或者未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餐厨垃圾的危害

(1)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因餐厨垃圾含有较高的有机质和水分,容易受到微生物的作用,而发生腐烂变质现象;且废弃放置时间越久,腐败变质现象就越发严重。特别是到了夏季,温度较高,腐烂变质也越快,这时候容易产生大量的渗滤水以及恶臭气体,滋生蚊虫,对环境卫生造成恶劣影响(何晟,) 。

(2)危害人体健康。餐厨垃圾中的肉类蛋白以及动物性的脂肪类物质,主要来自于提供肉类食品的那些牲畜家禽,牲畜在直接吃食未经有效处理的餐厨垃圾后,容易发生“同类相食”的同源性污染,并造成人畜之间疫病的交叉传染,危害人体健康,并可能促进某些致命疾病的传播。如历史上大规模爆发的传染病:1986年英国出现的疯牛病、口蹄疫等 (刘卓宝,)。再比如说,在许多地方传播的禽流感等的起因,可能是由于病牛、病羊或病猪的尸体被制成了成了动物饲料,从而引起疾病的大规模传染(Haug,1993) 。

(3)传播疾病。餐厨垃圾的露天存放会招致蚊蝇鼠虫的大量繁殖,其是疾病流传的主要媒介(李小卉,) 。

(4)餐厨垃圾中堆放时产生的下渗液进入到污水处理系统,会造成有机物含量的增加,从而加重污水处理厂的负担,增加运行成本。

综上所述,餐厨垃圾对环境和人群的危害已十分严重,是城市环境一个重要污染源,对人们的正常生活与身体健康构成了威胁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人们的广泛关注。

篇11: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要求,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下面是详细内容。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将餐厨垃圾处理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集约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商确定市县之间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的建设事宜以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实施跨行政区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产生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并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收运企业约定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等方式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及时将处置方案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就地处置方案备案信息。

第十条收运企业应当按照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及容器外部标示收运企业名称和标识。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第十二条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采用微生物菌剂处置工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依法监测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十三条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三)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四)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收运、处置应急处理方案;因突发事由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即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终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应当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的约定办理;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落实承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支付费用标准和方式;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向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费用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安排相关资金等措施,支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体系建设以及先进工艺、技术、设施的开发应用,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处置企业利用餐厨垃圾生产沼气、电能、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饲料等产品的行为,落实税收优惠、产品价格补贴,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以及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向同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针对餐厨垃圾的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审核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征求同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容环卫、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等行业协会将餐厨垃圾依法投放、收运、处置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城镇排水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由有权机关追究该机关、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运企业未按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收运企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暂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未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未报送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的;

(二)不依法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篇12: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近日,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浙江近日出台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将于20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

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我们能做的

《办法》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市、县(市、区)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办法》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有条件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餐厨垃圾实行密闭化运输

收运企业应当按照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及容器外部标示收运企业名称和标识。

未实行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市、区)政府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采用微生物菌剂处置工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收运企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容环卫、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篇13: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规定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餐厨垃圾中所含油脂、油水分离器和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餐厨垃圾管理协调机构,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农业、质监、商贸、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餐厨垃圾的治理,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并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第七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餐饮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由市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并在受理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并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20目前向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新设立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首次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设施,收集容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封闭,并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二)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公共厕所;

(四)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合同,并报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服务企业收集、运输、处置,未经特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餐厨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建立并落实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处置能力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处置能力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

(二)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

(七)制定了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服务企业,颁发许可证,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餐厨垃圾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附件。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取得特许经营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合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二)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到取得特许经营的处置服务企业进行处置;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四)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月向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

(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餐厨垃圾处置技术标准;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当符合环保标准,并对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量和浓度进行定期监测;

(三)按照要求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四)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制度,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应当每月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

(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成食用油使用或者出售,禁止将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喂养畜禽。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的餐厨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经其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平台,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必要时可以实施执法联动机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存放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帐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特许经营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

(二)未将餐厨垃圾运到取得特许经营的处置服务企业进行处置的;

(三)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整洁或者未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的;

(四)未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帐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县餐厨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5日起施行。

火锅店后厨目标范文

后厨辞职报告怎么写

后厨个人辞职报告

后厨月工作总结参考

餐饮后厨工作总结范文

幸福营养餐范文

中厨部工作计划

厨工述职报告范文

厨部主管工作计划

电子厂厨工年终总结范文

餐厨垃圾自查报告(整理13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餐厨垃圾自查报告,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