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时间:2022-11-25 02:03:54 作者:信女信念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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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论文范文:

管好用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六大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是国有企业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推进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任何大的举措都涉及国有产权管理和变动,构建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但是,长期以来,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程度不同地存在资产管理意识淡薄,产权关系不清,财产账实不符,账外资产量大,管理松驰,资产利用率低,处置随意性大,国有资产被无偿占用,浪费、流失严重等问题。本文就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账实相符问题,结合本地实际谈一些肤浅认识。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意识淡薄。长期以来,由于受习惯势力的影响,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一些单位没有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或有制度也不认真执行。账实不符、帐外设帐的现象十分普遍,造成了单位资产管理不规范和混乱。同时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大部分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购置和无偿调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拨款的使用和资产的利用效率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导致部分资产长期闲置,甚至浪费和流失。

(二)大量资产闲置,使用效益低下。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大多数是由财政拨款单位使用,而财政拨款及决策时对单位资产存量、变动情况都不作内容审查,资产重复购置、盲目购置的现象十分严重。加之受传统计划管理体制的影响,资产被人为地分割在各部门封闭运行,而不能随事业的发展变化作相应流动,致使资产闲置与资产短缺并存,资产的总体营运质量低下。

(三)产权意识淡薄,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它的性质决定了任何人不能私自占有和使用。但目前相当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缺乏产权观念,视国有资产为部门、单位公有,随意处置、转让国有资产,严重侵犯了同有资产的权益。一是有的单位在办实体和第三产业过程中,把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归集体使用,既不缴纳资产占用费,又不缴纳资产租赁费,无偿占用和使用国有资产,甚至化公为私,个别人利用职权索取资产使用者的“好处费”;二是有的单位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目无法纪,不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随意处置或私自作价处理,将非法处置所得转入单位“小金库”,甚至装入个人腰包;三是有的单位集体私分或变相私分国有资产。

(四)“非转经”资产监管不力,损失严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将一部分相对闲置的国有资产以投资、租赁、入股、承包等形式进行经营活动,这对盘活现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以及缓解单位经费不足都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认识滞后,管理松弛,导致“非转经”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五)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政策措施建设滞后于资产质量、数量、结构的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规章制度,但这两个办法主要是针对存量资产的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形成和配备两个重要环节都没有作出规定,无法实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管理和科学配置及高效使用,因此必须对现行管理办法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包括用各种资金购置、自制、基建投资、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等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登记入账,包括登记总账、分类明细账和填写实物登记卡片,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应存在账外资产。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没备,要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各单位对固定资产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清点,每年必须全面清点一次,对存存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2.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入库验收、保管、颁发使用、检查、维护的制度和办法,加强管理。对大型精密的贵重设备仪器,要制定操作规程,指定专人使用维护,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3.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坏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损失、损坏和浪费的要追究责任,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工作欠误造成损失浪费,应由过失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属于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等造成的固有资产损失,应按姚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先薄政府采购制度。近年来,一些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支持下,相继开展了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进入政府采购的单位还不全面,采购的商品单一,相应的采购制度和政策法规还不健全;限制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建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机构。

对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新购新建的资产,应先从现有资产中凋剂。可以运用拍卖、联营、租赁等形式实现资产的流动,激励与惩罚措施相结合,促使资产占用单位及时清删闲置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计提折旧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据此,应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集中处置与调剂转让市场,将行政事业管理与市场经营两种手段有机结合,制定与单位经济利益挂钩的资产处置办法,鼓励各单位将闲置资产拿出来进行交流,通过所有权变更或使用权转让等方式,将闲置资产转化为有效资源。

(三)创新“非转经”国有资产的管理形式

1.所有权的集中化管理。改变目前这种财政资金拨付到单位后转化为实物资产,该项资产则为使用单位终极所有的现状,明确占用单位只具有事先与国资部门约定好用途的使用权,委托管理权,而不拥有所有权。所有权应集中于出资人即政府。从根本上消除旧体制下所有权执行主体多元化所带来的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的弊端,在制度上硬化所有者对使用者的制约。

2.使用权的动态化管理。即政府可以依据各单位的实际需要情况与实际占用使用情况,随时进行调剂使用。在国资部门内,设立国有资产总台账、“国有资本金”专户和受托管理、使用部门的分户账,记录实物资产总量和分布状况,并进行微机信息化系统管理。

3.收支的预算化管理。资产管理和配置的优化,还应同财政预算收支分配统一起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非转经”的问题。第一,国有资产的闲置,也是一种浪费,财政(国资)部门应支持使用部门在完成职能的前提下,将闲置的资产通过“非转经”的途径创造国有资产收益,这些收益允许占用单位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用于职工的福利,除此之外,全部进入单位收入的预算盘子。第二,各单位在编报支出预算同时,填报占用资产使用权的再确认申报表,国资部门在核实支出项目的合理性的同时,查验各单位占用的各项用途的资产存量状况,并加以对照,从而发现某些资产占用量是过多或不足的确切数额。如果过多,则不仅仅不必分配给新的支出款,反而还要将其多余的资产进行重新调配,调剂给需要的单位,用以抵冲所需增加支出的财政资金,从而可以极大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果,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组合,进而相应节的.财力。

(四)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从理论上讲,现存资产是以往资源配置的结果。因此,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要做到合理配置,首先要规范资产的形成过程,具体讲,就要按照行政事业发展的规律和要求配置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努力实现资源结构的合理化,以期获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其次要建立起规范的闲置资产调剂机制,加快资产的合理流动,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燃眉之急,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资产原拥有单位换来一些经济上的收益,同时对国家来说则可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真可谓一举三得。有效使用是指在资产使用期限内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节约使用是指以最少的资产占用量完成最大限度的任务量。这主要是由行政事业单位对资金的较大需求与财政预算资金有限供给间的矛盾所决定的,而且这种矛盾在短期内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资产的节约有效使用就成为现实的唯一选择。

(五)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任何单位及个人,只要涉及处置国有资产,都必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经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鉴定,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公开、公正地处置国有资产。将处置资产的收益和收入上缴“国有资产”专户,统一集中管理,用于资产更新、重置,扩大再生产。

(六)增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强化财务监督,建立资产审计登记制度。坚持资产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经济资源,是执行行政事业职能的基本保证。如果一个单位家底不清,资产流失,就容易滋长。对此,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处理好管钱与管理的关系,扭转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错误思想。

篇2:国有资产管理建议论文

国有资产管理建议论文

武汉市江夏区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对资产管理进行专项审计的工作要求,从节约资金、用好资金着手,适度控制新增,尽力挖掘存量资产,提高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现结合江夏区财政局实际,就加强资产管理工作,谈一些浅见和建议。

一、当前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脱节。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造成资产重购置轻管理,闲置浪费,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脱节,造成有的单位实物资产购置后,不及时办理财务手续和固定资产增资手续;有的单位对镇(街)捐赠资产未及时入账,年度决算无法如映反应单位实际资产情况,往往是资产实际情况、会计决算、资产管理不相一致。

2、资源配置不合理,缺乏统一的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合理流动机制。资产配置是各单位正常开展工作的必要手段,但长期以来资产配置缺乏统一标准。资产采购预算没有细化,个别单位不考虑资产的使用效率,盲目追求各种办公条件和时尚,对尚能使用的资产提前更新,导致了尚能使用的资产处于闲置状态,特别是购置交通工具表现的比较突出。缺乏资金来源的单位,需添置的资产不能及时到位,影响了日常工作。各单位之间资产合理流动机制还不健全,跨部门调拨资产很难实现,资产短缺单位无法通过调剂手段得到所需资产,出现了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与资产短缺并存的现象,降低了资产配置的效率,造成了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

3、“资产单位所有制”的思想依然存在。个别单位领导对资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认为资产管理工作无所谓,做好做坏一个样,未经财政部门审批和评估,私自处置单位资产。甚至有的单位私自转让汽车,资产管理部门竟然毫不知情。资产管理意识淡薄,没有相应的奖惩措施。

二、加强资产管理的建议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明确资产管理权力的行使主体。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拥有所有权、收益权及处置权和占有使用权。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行使所有权,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专业职能部门,具体行使资产收益权和处置权,各使用部门行使占有使用权。

2、做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对接工作。按照标准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并根据预算购置资产。要加强单位资产预算的监督管理,对于重复或超标的资产预算不予审批。单位的`资产购置,要严格执行资产预算,从源头上把关。应当建立有序的资产流动体制,打破部门所有的现况,合理调配调剂使用存量资产,加大对富余资产调整力度,做到物尽其用。

3、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网上资产和实物资产要保持一致,确实做到“网账相符、账实相符”,网络资产卡片信息完整,要真实有效的反应实际资产的信息。资产变动信息完整,在进行业务流程的同时,电子流程也要按步就位,随时反应资产的实际情况。

4、建立激励和约束管理机制。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要充分利用和调动社会资源,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方面利用财政部门管理资金的优势,统配统管资产,把好资产入口、出口关;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把好资产监督关。对各种违法、违纪损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行为要依法查处,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5、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各单位应该严格遵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以提高思想认识、政策水平、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和知识更新,加强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篇3: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摘要:本文针对于赤壁市国有资产管理及国企改革中所进行的各项改革进行了总结,分析了取得的成果和依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和建议。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范围分类

加快本市国有企业结构调整,明晰国有企业功能分类和投资运营模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由市场决定的国资进退,补充机制,全面优化本市国资布局。本市国有企业改革的范围,包括国资监管机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未与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改革后拟设立的国有企业。本市对上级上报的国有企业按照功能分类:属公共服务类型的企业有:市供水公司、市公汽公司,竞争类型的企业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市小乔米业公司、市食品公司、市饮食服务公司、市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等。还有十几家未完全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小型国有企业。

二、目前本市国资推进改革所做的工作

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公车用车制度改革的日常事务,为公车改制拍卖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证。按规定分三类情况:对本市进入拍卖程序的公务用车进行摸底排查。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借用,占用下层单位及其他单位,接受企业捐赠车辆;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借用,占用原单位公务用车;公车私挂。截止7月8日,本市共清理实际上交车辆44辆,其中乡镇上交28辆,部门上交超编公车4辆,人大、政协上交12辆。对上述产权清晰,权属明确的车辆。委托正规鉴定评估机构评估后,按程序委托拍卖公司对处理的车辆进行公开拍卖,分三个批次对上述44车辆进行了拍卖,除3辆流拍卖外,其它41辆全部拍卖成交,拍卖金额280多万元全部上缴国库。经过这三批次的公车拍卖,为本市公车改革积累丰富的经验,使本市公务用车改革进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有力地配合省政府刚刚出台车改方案执行,为方案的实施做好对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为本市的公车改革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运行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两房清理整治专项活动能否取得实效,整改落实工作为重中之重。根据全市各单位三定方案统计人员数2875人,而实际人数3521人,副科以上干部人数1427人。在这次办公用房清理过程中,共清理面积109708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面积80023平方米、附属用房面积14155平方米、出租面积15530平方米;结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单位三定方案人数核算本次应腾退43008平方米,已清理腾退面积2981平方米,统筹调剂15143平方米,已封存面积9354平方米,出租面积15530平方米。

三、探索新型的国有事业单位经营之路

对本市原血防医院、蒲纺医院进行托管,寻找有技术、有资金、会经营的合作对象,委托托管经营,对提高服务质量,对做大做强国有资产,有很大的帮助。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议

(1)继续配合机关事务管理局公车办完成公务用车改革工作,根据上级相关规定,逐步推进本市公务用车改革深入。(2)督促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出借、出租房屋按落实签订三家协议;对已清理腾退面积2981平方米,统筹调剂15143平方米,已封存面积9354平方米,出租面积15530平方米,进行登记造册,特别是对出租、出借的房屋面积进行监督管理,对签订合同的程序性和合法性进行跟踪问效,出租、出借收益全部进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3)积极探索本市小型国有企业改制之路,对本市经营相同的小企业可以进行合并、整改,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优化本市国有企业资源。例如:本市原粮食局下属6家小型国有企业,正在进行整合组成1家国有企业,这样可以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篇4: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论文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论文

一、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

众所周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也称之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由各级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所依法占有。目前存在七个方面问题:

1、管理的认识滞后。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与改革问题上,至今仍然处在不断探索的阶段,尚未认识上的突破,原因有三个方面:①、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管理是合二为一,至今尚未有一致的共识。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主体与相应责任的落实尚不太明确。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措施受到利益意识的牵制。

2、管理目标被受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目前模式,仍然是加减变化中计划经济的版本,前些年改革中试图解决一些问题,但因火候尚未形成而被搁置。改革目标受制的原因有:①、不认可非经营性资产改革应该有助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②、不认可改革后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应该法制化。③、不认可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应该逐步程序定额管理。

3、管理中力量尚需要整合。非经营性资产在认识统一后,还有力量分散的问题,难于举起管理的重锤和改革利剑,改革举措多半无法触动深层次问题。非经营性资产购建管理与日常管理在整个资产管理中形成错位管理,相互间的工作沟通少,对于出现的问题,经常是处理意见不一,更难形成合力对付问题。

4、管理基础的相对薄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重要部分之一就是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之所以长期问题较多,与其管理基础相对较弱有着直接关联。①、领导的重视基础不够,重建设、轻管理,宁要数量,也不愿要质量。②、管理的技术基本不实,存在着严重的无账、账不健全或账实不一的现象。③、管理的标准基础不科学,在相关账簿中尚未反映土地的价值。④、管理的综合基础不牢靠,至今尚未建立相关管理数据库,管理中的综合可比度较弱。

5、管理中依法处置规范程度较弱。资产从形成到退出是管理应该监控的全过程;对于资产出现不适用、不需用,及毁损等情况,需要依托产权关系,依法处置。但是在实际中,仍有极个别单位在资产处置工作中,不按规章办事,在资产调拨、出售、报废和报损等方面,违规操作,逃离制度监控;甚至借处置之机,侵吞国有资产。

6、管理中效益与工作之比不甚理想。强调资产使用的经济与社会合一的效益问题是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最为愿意意识到的认识问题。但是在实际中,有些单位占有过量的资产,与所从事的`工作量形成不了合理的效益之比。更有甚者,多余的资产成为单位创收入的出处。而且占有资产比例之大,但实际工作成效不好,是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占有资产情况的一个灰色缩影。

7、管理中混合所有权与占有权。所有权与占有权没有依法分离,引发了资产管理陷入被动境地。个别单位混淆两权界限,把国有资产利益圈为小集体利益,刁难代表所有者权益的政府部门行使管理权限,如闲置房产和土地,有关部门无法介入管理,这一部分资产成为单位赚取本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条件。

二、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与管理的认识问题

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走向纵深阶段的今天,提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思考,并为此付出实施,其意义不亚于改革初期提出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不论是政治方面,还是经济方面。我们必须加深如下思想认识:

1、改革应该摆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管理位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大部分资产在现代资产管理活动中,从各自的角度发挥的作用。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没有足够重视对公用性国有资产管理,弱化管理作用,增加财政负担。以至于因为资产掌握者是各级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和政法机关,以及相关部门,而以此圈定为权利资产,不与经营性资产等同进行改革。造成原因主要是相关的管理者缺乏从管理战略角度审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同样需要面临改革大趋势,所以国有资产改革还需补课。要从三个方面提高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急迫性的认识:①、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要与时俱进,必须进行改革;②、要提高领导干部的行政意识,从责任角度增强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的思想意识;③、要扩宽改革实践的视野,从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中吸取经验。

2、改革中寻找解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良方。应该说,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需要通过改革才能解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不少问题。众所周知,在当前,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中有一些较深层的问题:①、所有权与占有权两权尚未分离问题;②、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标准尚未达到规范程度问题;③、行政事业资产存在经营成分问题;④、政府性资产总量得不到有效控制。这些是我们不可能从旧的思维中寻求出答案。惟有通过改革。首先机构改革,政府精简提效,可以提炼资产管理的有效模式;事业单位改制,可以使事业资产彻底转向社会化、市场化,缓和财政供需矛盾。其次要引入产权改革的思路,力促单位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解决政府机关中资产占有不均衡的问题。

3、全面提升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的效益高度。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目前的累计水平已经超过社会经济发展的警戒线,这与没有形成科学效益观念资产应用管理有着直接关系。长期以来,资产配置是以人的需要为前提,忽略了因工作需要的基本要点,资产量无限增大,成为各级财政负担。因此,一方面要把握好非经营性资产管理质量关,建立科学的资产使用观念和效益理念,建立工作需要配购资产的机制,克服无序购建的不妥做法。另一方面,要树立资产效益全局性,杜绝效益的本位性,把各自的资产需求置于发展中的整体需要之中。

4、要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规范财政与财务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是现代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现代财政管理十分关注的对象,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衡,资产管理具有自己的特性,这是做好工作必须把握的尺度。因此,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活动,必须以扎实的财务基础作为先决条件。同时要做好财政管理和基层财务管理,必须紧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这一环节。为此须把握以下要点:要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融入财务管理之中,使资金转换为资产过程中处于规范效益要求中;使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始终处于监控有度之中。

三、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思路和做法

预算单位作为占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重要群体,在管理中把掌握的资产变为效益业绩资产是改革中应着力解决的问题,要在适应形势、力求改革、规范管理、平衡提效的思路框架下。积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1、抓好思想认识工程。统一思想认识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为此要做到制法、执法和用法三个层次的思想都要统一到如何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层面上。并做到四个方面认识的统一:①、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必须按照改革思路进行;②、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上下一致合力进行;③、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必须看准问题进行;④、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依法进行。

2、建立必要可行的法制工程。就目前而言,虽然《会计法》已经出台并执行多年,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增添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内容,使之更加完善。同时要不断从维护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出发,执行《政府采购法》。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制定《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规则》。

3、建立政府资产运作中心。在条件成熟时,取消单位资产所有权,成立政府资产运作中心,解决部分资产过于闲置,孳生本位主义的问题。目前要做好这样几个方面的工作:①、要按照法律要求,把土地房产产权在内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一并划入政府资产运作中心,使用单位只拥有使用权。②、把闲置资产归入政府资产运作中心,按照政府的“非转经”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经营与管理。③、要因地制宜制订预算单位资产配备体系和标准,解决好当前资产标准不一致等系列问题。④、要明确政府资产运作中心的责权利,确保国有资产的权益不流失。

4、建立资产处置统一机制。非经营性资产报废、报损、调拨、出售,及销账等日常处置管理工作,目前尚不太规范,要在统一规定下,变分散性为集中性处理,把资产处置工作纳入到财政工作范畴,通过不断地完善,使之成为有效地依法处置的机制。①、要通过行政授权,使成立并运作此项职能的机构权责相对应;②、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质量,解决目前仍然影响资产集中处置方方面面问题;③、要强化基础性工作,在清产核资工作基础上,通过建立规范的管理数据库,掌握来自一线资产的基本情况。

5、加强非经营性资产的责任监管。各级财政作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监管部门,要在制法和执法两大环节确实承担责任;各行政主管部门是拥有资产使用权的上级机构,都要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监管权限,加大对基层单位资产的责任监管;资产使用单位要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做到按需购建、效益使用、用在实处。

6、搞好非经营性资产的清产核资。非经营性资产基本情况是做好财政和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其资产家底情况经常处于变化之中。所以定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其关键点是:①、要按规定,查实盈亏实情,做好处理事宜,解决和消化存在问题。②、要把清产核资结果真正落实到日常财务监管工作中,促使资产流动起来。③、针对存在问题,搞好建章立制工作。

篇5:基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探讨论文

基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探讨论文

摘要:固定资产相对于其他资产一般单位价值较大,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所以管理一旦失去控制,所造成的损失会远远超过其他的流动资产。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性,有效合理的利用固定资产,进一步更好的促进和保障其他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必须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本文深入探讨了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问题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整个国有资产中占据着重要位置,是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对提升行政处理效率,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规范行政人员的廉洁奉公都有其特有的作用,并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随着我国财政改革制度的不断深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也突显重要。因此不断创新、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不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重大。

一、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管理意识薄弱,思想重视程度较低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与单位各项经营绩效考核结果不直接挂钩,在购置时,对专用资产、设备的使用效率、技术专业性及领先程度;对通用资产、设备的使用年限、可替代产品性价比等因素考虑较少,购置的资产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容易造成闲置浪费。管理过程中少数管理人员思想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维护保养不及时致使资产毁损、流失现象时有发生。

(二)固定资产管理流于形式,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足

有的行政事业单位虽然能够将固定资产按时入账,但长期不盘点,一经盘点,多数存在帐实不符。有的单位对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已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未按规定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报废,而是码放在仓库里,仅仅在盘点或清查时充个数而已,平时根本不闻不问;个别单位资产的报废、调拨和变卖等未严格履行申报程序,处置随意,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三)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较疏松、不严谨,各个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没有理清,资产的流通没有得到管理,这些状况都致使国有资产的大规模毁损流失。有些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为个体服务,这样他们可以不用缴纳资产租赁和占用的费用,任意利用国有资产,情况更严重的还有人把公有的钱化为私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另外,在处置一些资产时没有依据有关法律,忽视了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作用不说,和一些中介私下交易,把国有资产装入个人口袋中,加上体制的欠缺,很多特殊行业部门的权责不明确,在资产监管上存在较多漏洞。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升管理观念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并财会部门负责人要首先提髙认识。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重要的物质条件;是资产总额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单位日常经营运行的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层要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把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挑选可担此任的人员,组织学习、培训,了精确地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购入、调出、保管、使用以及清理报废等情况,使管理工作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

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固定资产预算时,应充分考察各部门实际工作需要,首先分析本单位现有尚能使用或经过维修、保养后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统一调配,充分调剂权衡使用,从源头杜绝资产重置、闲置现象的发生,作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还应遵循规定的购置标准,配置资产没有规定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总之,以最小的资产占用完族尽可能多的工作任务,实现最大价值。

(三)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相辅相成。加强预算管理的执行力,按照实际需求编制资产预算,不虚编、不漏编,增加资产预算的可靠性,以减少资源浪费;对资产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必要性、效益指标等进行论证,以减少对外投资的风险。资产的购置、使用、报废、遗失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入账、销账,与会计核算信息相匹配,禁止账外资产,确保账实、账账相符。从财务管理中得以体现资产的使用状态,提高资产账面的真实性。通过资产管理来提高预算管理的准确性,提高财务管理的真实性;通过预算管理来约束资产管理的存量与配置,增加财务管理的可靠性;通过财务管理来加强预算管理、資产管理的基础性。

(四)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制,通过完善内外部监督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的购买、配置、使用等方面都进行严格监督,加大监督的力度,保证国有资产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并且国资监管机构需要组成评审专家组,秉持公允、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合理合法的评审检查加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促进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的健全发展。

三、结束语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管遂是涉及到各方利益,耗时较长的改革工作,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不仅仅要进行体制改革,还需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做好规范管理工作需要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各个部门相互合作,相互帮助,依法行政,促进国有资产能够更佳的服务于广大群众,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

参考文献:

[1]宗庆华,王少娟.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⑴

[2]唐曼萍,谢孝菲,李静波.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理机制[J].会计之友,(4)

篇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论文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论文

一、资产管理的主要问题分析

行政单位在资产管理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出现了重复购买问题,同时在资产使用时,又没有相应的规范化管理,这造成了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着大量的闲置资产,极大的降低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这主要体现在下面几点:第一,单位办公室或者公车等资产的使用不够充分,导致了很多行政单位出现了公车私用问题,甚至一些办公房间低价出租以及闲置问题。第二,资产管理因为决策失误导致严重的资产浪费。第三,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很难实现科学合理的调配,因此共享程度低,利用效率低下。

二、增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建议

1.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识

第一,培养具有现代财务管理意识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第二,提升相关单位领导的管理意识,改变行政事业单位“重购轻管”的管理思想,明确资产管理责任,并落实到个人。第三,在管理方式方面要不断创新,特别是借助信息技术的管理作用,积极引入现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来实现对资产的科学管理,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实时监控,提升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2.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一,要建立健全资产经管体制和法律法规,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控,从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要完善国有资产从购入到报废所有过程的管理制度,同时对资产购买或者是新建和使用再到报废报损以及转让出售等不同的行为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规定不缴或挪用以及挤占国有资产的现象要依据规定追究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第三。完善现有的国有资产清查制度。定期清查单位的国有资产相关明细,做到账物一一对应。

3.增强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的有机联系

第一,查清资产明细。通过信息化系统对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提供全面、准确、连续的资产信息,充分了解国有资产现量,就能够对相关单位的预算进行审核,分析增资是否科学合理,防范相关单位出现国有资产盲目扩张的问题。第二,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将预算和资产管理两个模块统一到信息平台上,然后通过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和实时监控,这样就能够有效提升资产管理水平。第三,制定合理的资产标准。对于单位的购买和处置资产等不同行为制定相应的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资产种类、配置数量、价值限额等。资产配置标准应综合考虑地区差异,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真正发挥制约和平衡配置的作用。

4.建立快速响应的监督管理机制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开展:第一,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对于行政单位内部实现自我监管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漏洞,只有通过外部监管才能够有效堵住国有资产管理漏洞,并且通过外部监管将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水平纳入到政绩考核科目,对于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或者浪费的问题要给予法律追究。第二,要构建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建立自检制度来提升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相对于外部监督来说,内部监督往往能够更加细节化,将国有资产管理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实现管理责任制度,这样才能够有效的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第三,引入社会的监督管理,将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引入到国有资产监督体系中,从而增加国有资产管理的透明度。

5.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需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完善管理:第一,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度执行报告制度。在每一个年度预算中,相关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的资产情况如实上报给主管部门,并在报告中详细列出资产的增减变化信息。另外相关单位还需要在资产管理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从而逐渐提升管理水平。第二,上级部门要对辖区之内的有关国有资产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明细,做到资产没有遗漏之处,然后再进行科学合理的资产优化配置,这样就能够在保障资产价值的同时还能够提升资产利用效率。

6.对非转经要全面监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到非经营资产转化成经营性资产容易存在资产流失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管:第一,要构建资产性质转变的审批制度和完善相应的审批程序,要经过同级财政管理部门审批之后才能够进行转移。第二,非经营资产的价值要进行全面评估。第三,要构建非经营性资产专项管理体系。并对这些资产构建专门的台账,同时还需要对经营性资产的.增值保值建立考核标准,促进经营资产的盈利水平的提升。第四,严格国有资产的经营收益监管。因为部分国有资产能够通过经营实现增值保值,那么对于这部分的收入就需要进行有效监管,并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从收入和支出两个渠道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7.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国有资产涉及到的固定资产种类呈现多样化,所以不同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方面就需要更加完善。符合固定资产其自身的属性,这样才能够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因此需要从以下几点完善计提折旧制度。第一,按照固定资产大类对相关资产进行计提折旧,比如公共基础设施、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等,因为不同大类的固定资产在用途和使用年限都有所区别,因此就需要结合资产大类进行相应的折旧,也就是采用分类折旧率方法进行计提。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折扣金额为其成本,计提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按月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第二,明确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方法,目前折旧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了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对于具体的资产大类要明确相应折旧方法,提升管理的明确性。第三,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科目设置和核算制度要进行完善。特别是要严格依照相关种类和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并明确具体核算方式。

8.加强对资产报表披露信息的管理

目前很多单位的固定资产会计报告内容相对简单和粗糙,其披露的主要内容仅关系到固定资产的购置费用和期末金额的统计,但是对于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以及增减改变和新旧程度都没有进行详细统计,这导致相关领导在决策时容易出现误判。所以要完善固定资产报表的信息披露,将累计折旧、净值变化和固定资产原值等信息都要反映在报表中,而全面的信息资料能够有助于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篇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论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论文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问题

1、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不相符

在传统管理体制之下,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存在着不记折旧、不评估、不核算、存量不清、产权混乱、账实不符的现象。有的单位疏于管理,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有的利用国有资产办企业、开公司,账外设账;有的单位利用占用的土地违规违法投资开发建设;有的单位国有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脱节等等。如许多单位资产原始资料不全,房地产有房产证无土地证,或有土地证无房产证,甚至两证全无,“自留地”和“小金库”的资产更不能明确。近几年由于城市基础设施改建,部分单位办公用房拆除,开发商将房屋建成使用后一直因未给原单位办理房屋产权证明,使一些单位的固定资产一夜之间变为乌有,账面未能正确核算。政府转让或出让一部分固定资产涉及部门单位没有及时进行核销处理,造成账实不符。

2、“非转经”管理不善

利益的驱动使单位加速行政事业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步伐,不仅增强了单位对国有资产尽可能多的占有欲望,而且由于分散管理运作“非转经”资产,加上体制方面的原因,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不足、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不高、待遇偏低的情况下,存在大量的问题:一是“非转经”后所有权虚位问题更加突出,投资收益和所有者权益容易造成流失。二是“非转经”的资产在运营过程中补偿严重不足。作为经营性资产,其价值补偿是在营运中不提或少提折旧,而所创收入,在财政体外循环。三是“非转经”后资产经营效益低下。“非转经”后财务监督滞后,大部分都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四是收益分配中严重向个人倾斜,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效益收入、租金收入均被提供这些非经营性资产的单位及其所属企业视为集体所有,甚至作为福利,进入单位的“小金库”,背离了“非转经”以弥补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不足的初衷。

3、资产利用率低

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被人为地夸大了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差别,而忽略了资产的共性。资产的购建、管理和处置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基本上是脱节的,无法形成系统的责任制度。

4、国有资产产权模糊

原则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该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但实际上,目前仍实行的是分散管理体制。资产的购建预算掌握在各单位手中,造成资产际占用权、处置权等全部落在各个占用单位,要进行跨部门、跨单位的资产配置基本上不可能。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1、加快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利用现代先进的信息技术,通过最大化地控制资产的相关信息。资产所有者和资产实际占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直是资产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完善的资产管理没有便捷的信息流载体是不可能取得实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于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加快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助于更完整地掌握资产的相关信息,从而有利于所有者和管理者强化对于资产的监控,实现由“金字塔”型管理向“扁平”型管理的'过渡,减少管理级次,提高管理效率;有助于强化对于资产生命周期全程的跟踪管理;有助于实现资源的共享,增进交流和协作,从而使得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帐面资产与实物资产相符。

2、加强“非转经”资产的管理

建立“非转经”资产专项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专项管理。坚持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实际占有国有资产的价值,收取一定的资产占用费。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营合同须经内部审计,产权转移必须严格报批。对经营成果进行监督。对经营性资产要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准确进行成本核算。自办产业的承包方案中要明确单位投入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对完成承包任务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单位、自办产业和个人,要进行奖励,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经营严重亏损的承包人,要追究其经济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预算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预算制度和采购制度,是加强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一个单位,需要购置什么资产,如何配置增量资产和处置存量资产,应该充分分析这个单位的存量资产的现状及其履行工作职能的需要,并将两者进行科学的匹配,最后得出决策方案。这个匹配的过程就是编制资产预算的过程。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预算制度既可有效地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也可为细化部门经费预算提供直接依据,从而解决现行资产配置各自为政、随意性大等问题。在资产配置的具体方式上应引入市场机制下规范的作法,建立以政府采购制度为主的资产购置方式,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下,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4、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重资金管理轻资产管理,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设置和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特别是这一部分资产的产权所有人和授权管理人设置不明晰,不能成为完整的市场主体,严重地妨碍了这一部分资产进入市场,提高其使用效率。因此必须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专职机构势。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实行资产的产权登记和产权鉴定工作,负责资产流动的处置工作,负责资产营运的收入管理和基金管理工作等。

参考文献

1、方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透视及对策研究》,《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期

2、刘方:《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迫切性》,《辽宁经济》,第6期

3、初小瑞:《盘活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岛议》,《理论学习》,20第10期

篇8: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

xxx年我段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局、段的高度重视下,圆满完成了全年的材料供应、设备管理、沥青拌和站的各项任务,现将各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1、材料供应情况:全年共购沥青3076吨;改性沥青127吨;水泥1700吨;钢材1193吨;木材187立方;碎石32180立方;黄沙6820立方。有效地保证了油路和桥涵工程的顺利施工。

2、设备管理情况:运输机械总计行驶里程74.8万公里;货运量达34.86万吨;养护机械总工作行驶里程213564公里,施工机械台班4100个,机械设备综合完好率达98%,利用率93.8%;全年提取设备折旧费357.3万元,本年度购入设备33台,总原值近263.8万元。

3、沥青拌和站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了各项生产任务,全年生产沥青混合料6.5万吨,其中沥青混凝土5.6万吨,沥青碎石0.7万吨;改性沥青混合料0.2万吨,生产乳化沥青560吨,加温高温沥青3200吨,年产量打破了建站以来的最高记录,产品质量受到了质监部门的好评

4、无论是机械设备,还是沥青拌和站均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经济损失为零,实现了连续九年安全生产无事故。

二、各项工作开展的主要做法是:

1、材料供应工作:

以强化材料质量管理为中心,健全材料管理制度,增强制约机制。各项工程的原材料厂家出具化验单后,由检测部门复核达到设计标准方可使用。为了降低工程成本,我们做到货比三家,择优定货,制定严密的采购供应计划,用计划指导生产,坚持“四个统一”即“统一定货、统一定价、统一采购,统一供应”,各工地都设专职材料员,杜绝材料供应中的跑、冒、滴、漏。

2、设备管理工作:

以强化设备安全管理为中心,全面加强设备管、用、修、养等全过程的综合管理,不断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进而提高经济效益。

①设备安全管理,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安全责任,与每名操作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使安全工作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②加强设备动态管理,根据每台设备的具体状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维修保养计划,按计划进行保修,有效地保证了完好率和利用率。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③加强设备的基础业务和单机(车)核算工作,段属各设备管理机构,均配备了专(兼)职核算员。加强核算使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做到一目了然。

④加大设备基本折旧费提取使用力度,为设备更新换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可靠保证。本年度提取折旧费357.3万元;今年我段新增设备33台,总原值263.8万元。

3、沥青拌和站以抓安全和质量管理为主线,全力保证油路施工进度。

①拌和站安全工作:大力开展安全培训及教育,坚持持证上岗,加强特殊工种劳动保护与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加强设备检查及维修,有效地避免了各类事故的发生,全年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经济损失为零,

②产品质量管理:在控制质量上突出抓好三个环节的工作:即原材料进厂前,产品生产过程中,产品出厂后的质量反馈等三个环节。

今年由于拌和料生产量较多,为了保证油路摊铺的用料,我们的操作人员每天从凌晨两三点钟开始生产,连续工作十五、六个小时,特别是在设备出现故障,更是彻夜抢修,在规定的时间内圆满完成了各项生产任务。

总之,二OO六年我段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局、段的正确领导下,在我们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各项管理工作水平全面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为我县公路工程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我们的管理水平和上级的要求还有差距,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和解决。

篇9: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食品药品检验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国有资产是指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院的资产,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行院长负责制,主管院长协助院长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院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财务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上报审批或报备材料;

(四)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组织相关工作。

第五条按照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制定并完善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及处置等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归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合理配置资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并及时提交财务部门相关材料进行帐务增加或减少。

(四)组织归口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接受院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归口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暂付(预付)款项等流动资产管理;

(二)仪器设备管理处:负责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归口资产的管理;负责外购软件的管理;

(三)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公有房屋、土地、在建工程、车辆、家具用具、材料及其他归口资产的管理;负责院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负责落实院办企业上交利润并按时催缴到位;

(四)信息中心:负责图书资料、自行开发软件的管理;

(五)科研管理处:负责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管理;

(六)标准物质与标准化研究所:负责专利权的管理;

(七)院长办公室:负责院名、院誉管理。

第七条资产使用部门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归口部门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本部门使用资产的账、物、卡进行日常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各类资产应落实到使用人,建立交接制度,相关人员离职,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接受归口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八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检验任务和促进院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和接受调拨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根据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新增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经资产归口部门审核、列入预算后方可实施。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二条归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归口部门配置资产应当坚持资产共享共用原则,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财政部、国家总局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归口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并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和跟踪管理等原则。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归口部门应及时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交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据以进行账务处理。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须报国家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归口部门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院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均由归口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按规定报国家总局、财政部备案或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国家局备案;

(二)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以上的,须按规定权限报国家局审批。

第二十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归口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底价。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在年度决算说明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接受捐赠的部门,应及时按照归口部门要求办理资产入库、财务入账手续,并报国家总局备案。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院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进行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一)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二)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对外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资产归口部门组织相关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报废报损审批应定期按规定进行。具体审批程序:

(一)归口部门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及处置申请报告,经主管院长审签;

(二)计划财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签;

(三)归口部门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或审批;

(四)计划财务处报国家局备案或审批。

第二十八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归口部门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事项的申请报告(主管院长签批);

(二)《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清单》;

(三)资产归口部门组织五名及以上专家鉴定的报废意见书;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七)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申请部门对外捐赠须提供对外捐赠事项的申请报告(主管院长签批)、《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或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第三十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出售、出让、转让按国家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的申请报告;

(二)《中检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二条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二)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第三十五条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一)、(二)款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总局、财政部对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院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上级备案的文件,是院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院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一)与国家总局局属事业单位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国家局申请调解。

(二)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国家总局申请调解;国家总局调解不成的,由其报财政部调解;再调解不能解决的,报国务院裁定。

(三)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资产归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国家总局、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相关部门向计划财务处提交评估立项申请书,经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

第四十二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国家总局安排,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国有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国家总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提出申请,经国家总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根据国家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应当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52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四条资产归口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资产归口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总局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编制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计划财务处汇总上报。各归口部门应保证报表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资产归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三)擅自提供担保,出租和出借国有资产;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五)截留资产处置收入和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

(六)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国有资产的分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篇10: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的范围十分广泛。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包括如下范围:

(1)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

(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

(3)军队财产,如军事设施等;

(4)全民所有制企业;

(5)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

(6)国家在国外的财产;

(7)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财产权;

(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以下分别就不同情况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加以说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1.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

(3)国务院所属各部门;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5)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机关;

(6)各级司法机关。上述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

2.事业单位国有财产的界定。事业单位可能由国家机关创办,也可能由国有企业创办,还有可能由集体等非国有单位创办。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应属国家所有。

3.政党及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所谓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的各级党组织。凡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归属于国有资产。在政党的财产中,除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以外,还可能有其党员的党费、他人捐赠等形式形成的资产,这些资产归该政党所有。

所谓人民团体包括各级政协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各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这些团体是人民团体,即依法被国家承认的团体,而不能是非法的团体或是反动的团体。这些团体的资产来源比较广泛,其中由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其资产不论是国家直接投入的,还是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均属国家所有。具体界定办法有: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的财产关系比较复杂,有政府出资兴办的,有国有企业出资兴办的,有劳动群众自己集资兴办的等等。实践中有所谓“大集体”和“小集体”之分,所谓“大集体”是指有国家投资在内(全部或主要是国家投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所谓“小集体”则是指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为基础建立的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明确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所有权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为:

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2.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合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前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办法界定。

3.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4.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5.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

6.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7.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资产中,必有一部分属于中方合资、合作者。在属于中方的资产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国有资产,应予界定。但是,这种界定只是中方内部的资产界定,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变化只是在中方内部的变化,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无关,更不会涉及外方投资者的任何利益。

1.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为: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的原则办理。

(五)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在股份制、联营企业中,有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的直接投资,也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投资,这些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在性质上属于国有资产。但这种界定只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界定,只是为了明确国家所有权,对股份制、联营企业并无影响,也不涉及其他股东、联营者的任何利益。

1.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办法为: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2.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上述办法的原则办理。

篇11: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济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查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根据济纪发10号文件的精神和具体工作部署的要求,我单位极为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领导班子,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联席办发《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专项调查清理的实施方案》通知的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本单位的自查工作,我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分副校长为副组长,各处室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领导小组,下设临时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我校的国有资产拥有、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盘点。

二、工作起止时间

我校于20**月13日至5月25日期间对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拥有、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结果自25日起在本单位公示栏、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检查。

三、检查主要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

2、单位领导情况;

2、土地、房屋、车辆等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3、各种设备、图书文物的占有使用情况;

4、债权、债务等账务情况;资产的盘盈、盘亏;已报废、损毁、盘亏资产长期未清理问题;

5、账外资产问题;;

6、未经批准自行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商品问题;

7、对外借款、投资难以收回形成潜在损失问题;

8、对外担保及成立经济实体、企业出资不到位而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9、资产转移未及时办理调拨、过户手续问题;

10、未经批准出租、出借、出售固定资产问题;

11、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缴未缴财政专户问题;

12、其他。

四、自查工作结果

经自查,我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未发现有上述问题。

五、完善规章制度

我校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以前的财务制度,针对国有资产

管理方面,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山东省曲阜师范学校资产调查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12: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市教育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清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清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财资[]2号)的精神,我校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基本情况

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责任重大的系统工程,学校领导非常重视,每年年初有资产管理工作计划,年终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学校领导定期、不定期组织资产工作会议讨论解决资产管理问题。我校根据此次检查的要求,对照清教办〔2014〕19号和清财资[2014]2号的精神,我校成立了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科学管理资产,同时也成立资产预算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考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对本单位履行管理职责,对资产购置、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及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进行了全面自我检查。

(一) 基础工作方面:

我校有完整的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资产增减都及时调整;

属于学校房产、地产均有明晰产权、权证齐全,我校新校区交付使用后半年内办齐了所有权证;每半年对所有课室财产清查一次,全校财产每年清查一次,仓库月月盘点一次;严格执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定期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年终报送年度固定资产统计报告。

(二) 制度建设方面: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我校先后制定并完善了《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制度》、《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固定资产处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审批制度》,设立了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具体由总务处、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配备了资产管理员一名,并建立了资产处置制度和资产收益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中心和资产管理员分别建立资产账。现我校资产的管理已步入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三) 制度执行情况:

我校根据在校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学校职能部门的组成以及完成教学任务的需要配置财产,并对学校财产统一调配,避免了财产积压造成浪费;我校制定了严格的资产使用登记制度,每学期初和学期结束对各财产使用总的财产进行登记核查,做到财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为加强财产处置,我校成立了财产损坏、失效、失能鉴定组,鉴定组成员由财产管理员、专业人员和学校监督组成员组成,具体负责财产报发损坏鉴定,对未达到的报废标准的一律不予报废,做到充分利用,杜绝浪费;我校现有604.75平方米房屋出租。

为了加强了租房屋的管理,我校成立了出租房屋管理部,具体负责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租金的收缴、出租房屋的维修、出租房屋租赁年审、出租合同的订立等工作;我校资产处置报废收入和房屋出租的收入都按要求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我校根据市财政局和教育局的资产核实结果批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财务处理,做到资产账目与实际资产相符;我校资产管理能按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占有、使用实行动态核算。资产系统记账工作与会计记账工作同步进行,资产管理状态发生变更时,能在规定时间内变更资产信息。

(四) 财务预算管理

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方面,第一有资产预算管理委员会;第二能按要求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表,按时报送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第三每年都进行内部财务预算管理考核工作。

二.自查自纠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通过自查,我校发现在资产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资产报废许多资产因年代久远,找不到原始票证。有的资产是按项目建设,报废其中一项时发票没有单价,支付也是分多次。由于以上原因无法及时报废,造成部分资产待报废而无法更新影响教学工作。

2.有时报销审批程序不对,不经过资产管理员登记入册,财会就给予报销入账。造成资产管理员没有把该入册的资产录入电脑的工作漏洞,在自查期间已边自查边纠正,资产管理员已把该录入电脑的资产录入电脑。

(二)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我校下一步采取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是:

1.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寻求没有票证资产报废的解决办法,组织人力查找复印6年以前的所有票据。

2.凡是购买500元以上的资产,报账时一定要经过资产管理员签字入册并录入电脑后,领导才给予审批,财务才给予报销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三.监管情况。

市教育局对我校资产管理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经常到我校了解检查资产管理工作,并作业务和技术性指导。

清江市第二中学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篇13: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14: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篇15: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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