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2-11-25 22:01:37 作者:有什么问题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有什么问题”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内蒙古鄂尔多斯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内蒙古鄂尔多斯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供大家参考。

篇1:内蒙古鄂尔多斯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政策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XX年3月30日

篇2: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会计职称报考时间通知

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会计职称报考时间通知

【提要】内蒙古会计职称报名信息 : 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资格审核时间及地点

内蒙古鄂尔多斯20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资格审核时间为年3月21日—3月31日(节假日除外)。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2017年3月1日—3月30日。网上缴费时间:2017年3月21日-4月5日。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现场确认地点:

市直及各旗区财政局会计科(股)都设报名点。

1、东胜区考生请到东胜区财政局会计股审核确认(铁西联邦大厦北300米万融集团15层1510室)。0477-8108681

2、康巴什地区考生请到市财政局会计科审核确认(康巴什金财大厦412室),也可到康巴什区财政局(康巴什新区管委会办公大楼518室)审核确认。0477-8599875 0477-8581657

3、各旗区考生请到就近旗区财政局会计股审核确认。

准旗财政局会计股 0477-4215061

达旗政务服务中心3楼 0477-2258338

伊旗财政局会计股 0477-8690011

乌审旗财政局会计股 0477-7212592

鄂旗财政局会计股 0477-6218206

鄂前旗财政局会计股 0477-7625068

杭锦旗财政局会计股 0477-6627213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程序:

1、报考人员登陆《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会计行业管理网》认真阅读公告栏的.内容、报名条件、报名流程、考生须知等相关信息。按照报名流程填写个人真实信息并自行上传照片(照片文件类型必须为.jpg(如:zhaopian.jpg),要求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5KB,白底彩照)。

2、考生可通过报名系统预订教材(注:中级考生预订教材后待书回来自行到审核确认的报名点领取,高级考生将由快递公司直接发送)。

3、网上注册后打印《全国会计上报名信息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4、报考中级考生请携带《20全国会计上报名信息表》、报名上传的白底纸质一寸彩照一张、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均为原件到报名点审核,审核通过后网上缴纳相关费用。

篇3:中国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及价值取向研究

王巍卓 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110034

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但对房产的非合理需求缺乏有效控制,投机炒房快速增长,同时,中低档住宅供应比例下降,导致房地产供给结构严重不合理。此后,国家利用信贷、税收等经济手段,提高房产交易成本,抑制房产投机需求,但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中低价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比例偏低。2006年,国家在行使多种经济手段【关键词】

的同时,吸取了前两年的教训,通过出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问题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

一、宏观经济背景下中国住房贷款意见》,弥补了房贷政策的不足,直接宏观政策的演变调控住房结构,并有区别地调整住房消费

1998年是我国取消福利分房,开展住信贷的首付比例,引导合理消费。房制度市场化改革的起步之年,此后,也②房贷政策的松动――大量空置房是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房地产繁荣发展的2004年以前,在积极财政政策调控一个时期。住房消费的增长与社会经济的下,国内房地产市场具有典型“亮点经济”发展密不可分,显现正相关的连带效应。特征。“十五”期间,许多城市将房地产业

总体来看,国内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列为支柱产业。同时,信贷政策也在影响是稳步提升的,国家在制定产业政策时会和调控房地产的投资和需求,局部地区房采取相机决策,特别是如前所述,房产政地产投资过热,购买多套住房的投机需求策是一种短期性政策,会按照经济发展态增加,导致全国范围内越来越多的空置房势和政府调控意图进行变化。1995年以来,难以消化,房贷政策出现松动迹象。2005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以划年,国内商品房空置率达26%,大大超过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政策启动阶段(1995―国际公认的5%~10%的警戒区间。因此,1998年),商业银行在这一时期开始办理个从政策层面看,支持经济型住房发展、支人住房贷款业务,并从1998年下半年起,停持有效需求的房贷政策总体趋向不会改止住房的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化,为变,只是在刺激个人住房消费需求方面会住房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二是扩张发有所收缩。展阶段(1999―2000年),国家通过中央银③房贷政策的风险――信用环境差行发布了多项鼓励政策,在优惠利率、贷信用环境建设是国内大部分行业,包款额度、贷款期限等方面尽可能地降低放括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软贷门槛,支持个人消费信贷。三是规范调肋。近几年,国内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金整阶段(2001~2006年),针对个人住房贷融机构与咨询中介机构联合,建立了个人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人民银行为降联合征信系统,为有效防范房地产信贷风低金融机构风险、规范房产金融市场秩序、险,特别是个人住房贷款风第一文库网险发挥了重要抑制房产投机行为,及时收紧放贷条件,加作用。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征信系统还没强了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有真正建立起来,金融机构之间的资源共

享、平台合作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所以,

二、房贷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评价市场环境下的信用建设与维护还有待进一

住房问题是关平民生的大问题,近几步加强。年国家出台一系列的调控措施,但效果并不是非常明显。房贷政策虽已及时进行调三、加强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控制的整,但房地产市场仍然存在住房结构不合措施建议理、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中低收入居①强化个人住房贷款的保险机制民住房难以满足等问题。商业银行就贷款抵押物价值为标的,

①房贷政策的盲区――结构性矛盾要求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住房抵押财产2004年以后,人民银行多次上调金融保险。2002年4月后,保监会对原保险范【文章摘要】近几年来,中国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为推动经济的高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房地产投资过热、房价高涨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经济秩序。

围进行了调整,除对抵押物的不可抗力导致损失进行保险外,另对借款人由意外造成的伤亡,丧失还款能力,由保险机构偿还贷款余额。这项个人住房贷款综合保险品种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银行与借款人的风险。然而仅此一项保险还不足以分解银行的风险。建议增加由房地产开发商投保以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的责任保险;由借款人或银行投保的以借款人信用为标的,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证保险;由银行每月就个人住房贷款人余额按比例缴纳保险金,对于逾期超过某月的贷款,保险公司支付逾期部分的赔偿金(保险品种创新),当然,这种险种需要 计算 一个比较合理的保费。一旦出现风险,银行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保险权益,使债权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障,实现风险合理有效的转移,把贷款风险控制到最低限度,也可使银行从繁琐的法律纠纷中解脱出来。

②尽快建立健全个人住房贷款的法律体系

尽快完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配套法律法规。应对期房抵押登记、抵押债权转移、房产中介的法律责任、个人债务的追偿、甚至是个人破产制度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抵押、拍卖制度,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切实解决抵押物处置难的问题。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过程中应尽量规避法律不健全带来的风险。谨慎受理低收入居民的第一套住房贷款;谨慎受理购买小户型、低总价住房的第一套贷款;必要时可要求降低贷款成数,或追加担保物。再如,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过程中,可要求抵押物所在地公证处对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的公证,一旦发生严重不履约,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缩短处置时间和费用。

【参考文献】

1、张勇,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与防范,现代金融,2005,(12) .2、韩双,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来源与防范,海南金融, 2005,(04)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

33

篇4:内蒙古鄂尔多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准考证打印通知

内蒙古鄂尔多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准考证打印通知

鄂尔多斯考区关于网上自行打印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准考证的'通知

各位报名参加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的考生,考试将于205月16日-20日进行,考生请务必于年5月1日-9日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评价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不打印准考证将无法参加考试,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会计科

2015年5月1日

篇5:内蒙古鄂尔多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合格证领取通知

内蒙古鄂尔多斯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合格证领取通知

关于发放20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位考生:

鄂尔多斯考区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合格人员资格证书,从2015年11月25日起开始发放。请成绩合格的考生到各自报名确认地点领取证书。初级资格考生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具体地址如下:

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地址伊旗阿镇可汗路北(伊旗公安大楼旁边),电话:0477-8690011

东胜区财政局,电话:0477-8108681 地址:东胜区铁西万融集团15楼1510室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会计科,电话:0477-8581657 地址:康巴什金财大厦412室

鄂托克旗财政局,电话:0477-6218206,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鄂托克旗财政局511室

准格尔旗财政局,地址: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准格尔路(矿区宾馆对面),电话:0477-4215061

达拉特旗财政局 电话 0477-3963190

杭锦旗财政局 电话0477-6625924

乌审旗财政局 电话0477-7212592

鄂前旗财政局 电话0477-7624556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会计科

2015年11月25日

篇6: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XX〕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调整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在保证缴存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仍为万元

二、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

三、对于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缴存不满规定缴存时间的职工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四、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五、取消新建商品房评估

六、本通知自年月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篇7:西安市调整住房交易政策问题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引导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稳定住房价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我市住房交易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4月18日以前,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的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申请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除外。

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6月25日

篇8:深圳市税务局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签】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说明,免征房产税范围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深税政三z1987{109号

【发文日期】1987-07-09

【实施时间】1987-07-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房产税

各分局,宝安县、蛇口区税务局,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现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将房产作价投资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企业,其房产税由谁缴纳的问题。

将房产作价投资、入股或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的,产权仍属原产权人所有的,由原产权人缴纳房产税;产权属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所有的,由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缴纳房产税;如果产权归属未确定或纠纷未解决的,应由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房产,由谁缴纳房产税问题。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给单位和个人经营的房产,仍由出包、出租的企业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企业的干部、职工宿舍缴纳房产税问题。

企业分配给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居住的宿舍,按《办法》第五条规定“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房产税。

企业出资给干部、职工建造宿舍,资金不足部份由干部、职工负责;或由干部、职工集资建造宿舍,资金不足部份由企业负责。宿舍建成后分给出资的干部、职工使用,以及企业将宿舍折价售给干部、职工的,如产权已转为个人所有,不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按个人的

房产征免房产税;产权尚未转移,仍列入企业固

定资产的,应由企业缴纳房产税。

企业的宿舍供其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干部、职工居住,产权属企业所有,应由企业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房产供他人使用由谁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产权所有人将房产供给其它单位、个人使用,不论是以折旧费、修理费、补偿费还是承包费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属租金性质,均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

五、关于土地无租供给他人建造房屋,一定期限后房屋无条件归提供土地方所有,由谁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土地无租供给其他单位、个人建造房屋,双方在契约上订明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由建房方使用,期满后房屋无条件归提供土地方所有,在建房方使用期间应由建房方缴纳房产税,房屋归提供土地方所有后,应由提供土地方缴纳房产税。

六、关于承租人将租入房屋进行添建、扩建、重建由谁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承租人将租入的房屋进行添建、扩建、拆除重建,双方在契约上订明添建、扩建、重建的房屋在一定期限内由承租方使用,不交房租,期满后无条件归属出租方所有,承租人在无租使用期间,应按规定缴纳添建、扩建、重建的房屋房产税。添建、扩建、重建的房屋归属出租方所有后,应由出租方缴纳房产税。

七、关于承租人按出租方要求对租入的房屋进行维修其费用是否并入租金计征房产税的问题。

承租人按出租方的要求对租入的房屋进行改造、维修、装修,其费用属租金的组成部份,应交入租金由出租方缴纳房产税。

八、关于免税单位借入房产的纳税问题。

免税单位无租借入房产用于非生产营业的,免征房产税;用于生产营业的,应由借入单位缴纳房产税。

借入已税房产,在已税有效期内不再缴纳房产税,也不办理退税。

九、关于房产原价的问题。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房屋原价”是指建造房屋(包括新建、添建、重建房屋)、购买商品房所支付的总金额,包括装修费和各种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价款,如:暖气、冷气、卫生、通风、照明系统;供水、供气、供油、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等

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如装修费中包含家具、家用电器,财务上又能分得清的,可减去家具、家用电器的价款计征房产税。

十、关于用外币购、建的房产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征房产税问题。

建造房屋或购置商品房以外币支付的,应按工程结算、购买商品房支付外币的当天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计征房产税。如果支付的外币已按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记帐的,则按帐面的人民币金额计征房产税。

十一、(略)

十二、(略)

十三、关于可提前交纳房产税的问题。

按《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应于每季末月(三、六、九、十二月)缴纳房产税。但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纳税人可在纳税期限内,提前缴纳当年若干季度的税款。 十四、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各种社会团体:

(一)从事广泛群众社会活动的团体。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农民协会、渔民协会、工商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

(二)从事文学艺术、美术、音乐、戏剧之文艺工作者团体。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戏剧工作者协会、美术工作者协会、音乐工作者协会等。

(三)从事某种专门学术研究之学术研究团体。如:医师联合会、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

(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之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

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十五、关天“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纳入国家事业编制,其所需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或本身有非经营收入,但收不

抵支,由国家财政部门实行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艺术馆、文化馆(站)、博物

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场)、广播电台、新华通讯社、报社、劳改管教单位、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等。

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十六条、关于机关、团体、军队所属单位自用房产免税问题。

《办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包括所属医疗单位、幼儿园、不对外营业的小卖部、用于放映电影、演戏而不对外售票的礼堂、影剧院(场)等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七、关于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的房产征免税的问题。

《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所称“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直接用于纪念、陈列、展览和供游客参观游览的场所,办公室、干部、职工家属宿舍,教士、僧侣宿舍,生活、福利设施用的房产,以及供举行宗教仪式活动所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用于营业,如旅业(包括宾馆、招待所)、饮食业、商业、照相馆、影剧院(场)、舞厅等和出租、出包以及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十八、关于劳改管教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劳改管教单位自用的房产,如:办公室、警卫室、礼堂、医务室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犯人宿舍、生活福利设施用的房产,以及监狱、看守所、少年管教所内生产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用于对外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十九、军队房产的征免税问题。

军队(含武装警察)内部的服务社会性、物资调拨供应单位、宾馆、招待所、生产军品的军工军需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用于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生产民品的军办企业,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服务社的.房产;放映电影、演戏对外售票用的礼堂、影剧院(场),以及对外营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军工军需企业;既对军内又对军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服务社等,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就用于生产民品、对外营业部份征收房产税。

在征收工作中,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有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

二十、关于各级地方工会所属单位房产征免税的问题。

地方工会所属的学校、培训班、医院、疗养院自用的房产和供职工文娱活动,进行文化教育使用的文化宫、俱乐部等文化娱乐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如:宾馆、招待所、小卖部、饮食服务等单位的房产,对外售票的影剧院、娱乐场、舞厅,以及出租、出包、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

税。

二十一、关于外地办事机构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特区外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在特区内的办事机构,凡行使地方政府职能的,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十二、关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政府、村委会自用的房产,及其兴办的图书馆(室)、文化站(室)、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的房产征免税的问题。

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十四、关于企业和主管部门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等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如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房产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十五、关于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不列入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种事业单位的房产征税问题。

自收自支的事业管理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不列入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种事业单位的房产,均不属《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

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十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房产征免税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房产,用于营业,出租部分,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十七、关于新建或购置新建的房屋免征房产税的问题。

《办法》第九条关于“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新建的房屋”是指纳税单位在一九八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建成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个人新建、购置的新建房屋。

二十八、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征免房产税的问题。

在基建工地直接为本地基建工程服务的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单位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后交施工单位使用的,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基建工程结束后,仍继续使用的,应从基建结束之月份起由施工单位交纳房产税,交还给基建单位的,由基建单位从接收之月份起交纳房产税。

二十九、关于地下室征免税问题。

房屋地下室是房屋的组成部分,应照章征收房产税,但有的地下室是为了战备需要而建造,平时不使用的,可从宽掌握,由各分局,区、县局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三十、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征免房产税的问题。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由纳税人申报,经分局、区、县局核实,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但对已征税款,不予退税。

三十一、关于房屋经改建、装修后原值发生变化,如何计征房产税的问题。

已税房产进行改建,装修竣工后,不论房产的原值是否发生增减,在已纳税有效期内,不办理多退少补,从下一个纳税期起,按改建、装修后的房产原值计征。

三十二、关于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工商业户减免房产税的问题。

远离各管理区所在地,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偏远地区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经核实后报市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三十三、关于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如何减免房产税的问题。

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凭当地居委会、乡村证明,向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经分局或区、县局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三十四、关于商品房征免房产税的问题。

为了照顾注册经营营商品房单位,对其未出售的商品房屋可免征房产税,自用、出租、出包、作价投资、入股或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的房产,按《办法》第九条规定,自建成之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三十五、关于申报登记起算日期的问题。

《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的“竣工之日”是指委托施工单位建造、添建、改建、改装房屋的工程验收完毕之日或自行施工完工之日。工程验收或完工之前已使用、出租、出借的,则视实际启用、出租、出借之日为竣工之日。购进房屋、出租房屋、产权转移之日是指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

三十六、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市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联知识:

1.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

篇9:内蒙古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实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内蒙古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实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内蒙古是北方干旱草原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并有整体恶化趋势,使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政策,在生态环境保护和草原生态恢复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些政策却忽视了对农牧民收入的提高、生产的发展以及存在问题的分析和探讨.本稿以通辽市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实施的调查结果为例,对内蒙古自治区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实施的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作 者:张瑞珍 双喜 包跃先 ZHANG Rui-zhen Shuangxi BAO Yue-xian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学院,经济与资源开发研究所,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 刊 名: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FINANCE AND ECONOMICS COLLEGE 年,卷(期):2006 “”(3) 分类号:F062.2 关键词:环境保护   退耕还林还草   存在问题  

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格式

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范本

住房贷款申请书范文

内蒙古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六大问题分析

贵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全文

银行住房贷款合同

鄂尔多斯杯征文揭晓

内蒙古高考作文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暑期内蒙古社会实践的个人总结

内蒙古鄂尔多斯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集锦9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内蒙古鄂尔多斯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