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全文

时间:2022-12-05 07:19:07 作者:szxiaosheng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szxiaosheng”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贵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全文,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后的贵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全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贵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全文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透露,《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出台,即日起,在外乡工作且拥有贵阳户籍的缴存职工,可到贵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贵阳市的普通商品新房。

据悉,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此次出台《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旨在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

根据《细则(试行)》,属贵阳市户籍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贵阳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新房时,可以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贵阳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附:《细则》全文

篇2: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昨日,贵阳公积金新政出台,关于公积金买房的讨论也扩散开来。公积金异地贷款如何贷?异地户口能享受新规么?在贵阳上班的是否可以公积金贷款?各种各样的细节问题被网友提及。以下是贵阳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最新关于贵阳公积金买房的条例,网友的疑问都能从中得到回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以及《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指导意见》(黔建房资监发〔2015〕3号)、《贵州省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黔建房资监发〔2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以严控风险为前提,按照有序试行、再推广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属贵阳市户籍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贵阳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新房时,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贵阳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为与贵阳中心开展异地贷款合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章 异地贷款条件

第四条 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中心和贵阳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异地贷款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单位缴存职工,且户籍所在地为本市;

(二)申请人所购住房为用于自住的本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三)申请人须在申请贷款时点前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偿贷能力;

(五)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逾期记录不得超过累计6期(含)或连续3期(含);

(六)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

(七)符合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异地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异地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可贷款额度=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12×还贷能力系数(30%)×贷款年限+职工缴存余额×5倍。计算公式中“职工缴存余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

贷款最高额度按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标准执行。

第七条 异地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自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八条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异地贷款申请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需提供的基础资料

(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有共同购房人的还需填写《共同借款人申请表》;

(二)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个月内有效);

(三)申请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簿需复印首页及本人页;

(四)申请人(共有人)婚姻关系或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未婚或离异的需填写未婚或未再婚声明书;

(五)申请人配偶(共有人及配偶)为无业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中心出具的无业证明(三个月内有效)或有效期内的失业证,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证;

(六)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

(七)贵阳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申请人需提供的购房资料

(一)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首期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需提供《贵阳市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售房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和《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的需提供《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或《现房销售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有《现房销售备案登记表》的需提供该登记表;如已办理三证(产权证、契税证、土地证)的只需提供三证;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

第五章 异地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 异地贷款申请

(一)申请人持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身份证、户口簿向贵阳中心城区管理部申请开立异地贷款个人账户;

(二)申请人持缴存证明及贵阳市规定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资料向贵阳中心委托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第十二条 异地贷款受理及审批

(一)贵阳中心受托银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并上报贵阳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审批;

(二)贵阳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贷款审批工作人员在进行异地贷款审批前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缴存地中心核实,在缴存证明上备注核实情况并加盖业务审核章;

(三)审批未通过的,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返还缴存证明的回执联;审批通过的,按贵阳中心贷款流程予以办理,在异地贷款发放后,由受托银行向申请人返还缴存证明的回执联;

(四)申请人将返还的缴存证明回执联提交缴存地中心。

第六章 异地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十三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正常还款一期后,可向缴存地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汇入贵阳中心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贷款直至贷款结清。

异地贷款借款人、配偶及借款相关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贵阳中心发放的异地贷款(含本金、利息及罚息)。

第十四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出现逾期时,贵阳中心应即时协调缴存地中心协助配合,有效控制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必要时可协调缴存地中心配合直接划扣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异地贷款。

第十五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累计6个月(含)或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贵阳中心可宣布贷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本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由贵阳中心撤销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决定,限期退回所贷的住房公积金款项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1月12日开始实施。

篇3:《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和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受托银行的审批和确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等工作,并负责市本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各分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应自主完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审批和贷款核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应付购房款时,可组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

第六条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贷款资金不足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采取调整贷款政策、轮候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缓解资金不足;贷款资金宽松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采取公转商贴息贷款置换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方式。

篇4:《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贷款咨询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应通过柜面、“12329”热线电话和短信、网站、微信等渠道向缴存职工提供贷款咨询服务。

第九条贷款咨询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贷款基本条件,包括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年龄、收入状况等;

(二)贷款用途、利率、期限、额度、首付款要求、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还款途径等;

(三)贷款所需申请材料明细,包括购建房材料、身份证明、缴存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还款能力证明等;

(四)贷款程序,包括办理流程、办理场所、办理时限等;

(五)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贷款申请材料的获取渠道;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地址、电话等;

(七)贷款担保的相关要求;

(八)提供贷款额度、还款计划等测算服务;

(九)贷款收款、还款账户相关要求;

(十)贷款其他相关咨询。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在提供以上贷款咨询服务的基础上,向借款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表等相关表单,并应一次性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章贷款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直接受理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也可委托受托银行受理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留存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规定期限内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1、信用记录以人民银行版本的个人信用报告为准;

2、个人信用报告上载明的逾期即为逾期,不区分种类;

3、夫妻双方的逾期次数不累加;

4、两年内连续三次(含)以上或累计六次(含)以上逾期,不允许贷款;

5、公积金贷款逾期认定标准为:设有3天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计罚息,不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超过3天宽限期但未跨月还款的,计收逾期罚息;跨月还款的一律为逾期,且纳入征信系统;

6、逾期情况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信息双重查核;

7、特殊情况,须有详细情况证明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已结清,并符合再次申请的相关规定;

(六)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作为抵押;

(七)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相关规定;

(八)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贷款的时限: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申请人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24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二)购买现房(包括二手房)的,申请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契证》所载明的时间为准)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建造住房的,其土地性质为国有的,申请人应在取得相应《房屋所有权证》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其土地性质为集体的,申请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动工建设,房屋竣工后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翻建或大修住房的,申请人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五)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在办理一次性偿还商业性贷款后30日内,提出贷款申请。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率处于高位运行并达到风险状态时,停止该项业务的办理。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三)还款能力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申请人也可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其收入,无需提供收入证明;

(四)征信证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情况材料;

(五)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和贷款证明:申请人或其配偶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有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证明;

(六)贷款用途证明:

1、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税务发票、开发商出具的贷款联系书;

2、购买现房(包括二手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

3、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其土地性质为国有的,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其土地性质为集体的,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抵押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

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须提供一次性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明细清单、原住房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

(七)贷款担保材料: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提供抵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八)申请人贷款还款账户材料;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总额的规定比例。其中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总额不包括车库(位);现房(包括二手房)购房总额以《契证》中的成交金额和计税金额两者低者为准;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其土地性质为集体的,使用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同一套自有产权住房,申请贷款金额与累计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总房价;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可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篇5:新《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新制定了《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并于7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6月30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2016年7月1日出台并于10月1日起实施。细则以国家的《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为基础,结合近几年新出台的贷款政策及台州实际,对原有的管理细则进行调整和规范。

据了解,此次细则最大的修改之处在于对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从原来按“职工月缴存额”计算可贷额度改为按“职工贷款前12个月的平均缴存余额”来计算。“职工的平均缴存余额”事实上就是职工对公积金缴存贡献度,缴得越多,缴存时间越长,可贷额度也就越高。

“相比新老两个额度计算公式,新公式的合理性及公平性显而易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处处长卢耀洲告诉记者,原额度计算公式因强调“月缴存额”及“最长可贷月数”,会使那些低收入的职工及年纪大的职工贷款时受限制。同时,该计算公式又使一些短期缴存公积金的客户有时能轻易贷到高额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正常缴存者的利益。

“相比于兄弟地市,我们的政策略有不同。”卢耀洲介绍,目前全省已经有4个地市按照这种新的公式计算贷款额度,分别是杭州、绍兴、舟山、金华。台州将继续保留最低可贷20万元的最低额度保障(一些地市为10万元,一些地市则没有设最低保障)。同时我市也不下调最高可贷额度,仍旧为单方40万元、双方80万元(有些地市已经下调到双方50万元);另外,新的计算公式规定夫妻双方额度可累加计算(即双方的贡献度可叠加计算不封顶)。

值得注意的是,因考虑到政策调整3个月过渡期的需要,新额度计算公式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除了额度计算公式之外,细则还对以下—些内容作了调整:放宽预售商品房贷款的申请时限,原规定申请人必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现可延缓至24个月内。职工贷款按双方计算贷款额度时,双方贷款条件要求一致,原政策只强调主贷方的贷款条件,对配偶方的要求则进行放宽。新政策要求配偶方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需达6个月以上,且保留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这是因为新政策的额度计算公式强调的是缴存贡献度,计算双方额度时,条件一致则方显公平。

卢耀洲表示,此次细则内容调整的着力点就是使公积金贷款政策变得更合理、更规范及更公正,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进一步做好后续措施跟进,保证广大职工能贷到款、贷足款、贷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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