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监管调查报告

时间:2022-11-29 13:30:16 作者:江湖兔子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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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民办教育机构监管调查报告

民办教育机构监管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快速增多,涉及教育培训服务项目的消费投诉也越来越多。20xx年,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受理教育培训类投诉47起,20xx年上升到95起,增幅达到xx2.1%,占该局全年受理消费投诉总量的6%。同时,由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涉及多部门监管职权、经营性质复杂等原因,导致该类经营服务行业的监管效果不佳。针对这一问题,市局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门调研,认真分析了当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并从工商职能角度提出了部分监管工作建议。

一、民办教育机构特点及监管现状

截止20xx年底,市共有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家,其中有证有照的157家,具备前置审批条件,经工商核准登记的,含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141家,经劳动局审批登记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16家;有证无照的38家,该类机构具备前置审批条件,但未经工商核准登记的机构;无证无照的6家,该类机构既未经相关部门核准前置,又未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机构。从总体分析看,当前民办教育机构经营中存在以下几大特点:

(一)涉及行业不断增多。近几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20xx年统计显示,市目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服务项目涉及文化培优、琴棋书画、音乐舞蹈、职业技能、留学服务等56个类别,比20xx年增加了22个种类,是20xx年服务项目类别数量的2.3倍。同时,新型教育培训项目也逐渐增多,如电子类、旅游类、物流类、网络经营类等近年来新兴的各种专业,均成为当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服务范围,基本涵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二)经营场所、时间分散。多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属于中、小模式型,经营方式灵活、选择场地较为自由,部分培训场所属于租用民宅、车库、闲置场所等。同时,由于民办教育机构多数为补充式培训,办学时间比正规国营教育学校更加自由,有的利用双休日、节假日或晚上的时间进行,有的按学员要求临时性开课,缺少统一教学规划制度。

(三)教育条件参差不齐。一是办班条件简陋。部分培训机构没有专用的教室、课桌椅、辅导教材,设在商住楼或自住房屋内,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二是聘请的教师教育水平难以保证。有的是兼职教师,还有不少是在校大学生,培训辅导的成效难以保证。三是没有严格的教学计划。“缩水缩时”现象严重,由培训老师随意安排教课时间和内容,培训质量无法保障。

(四)存在规避监管现象。一是规避工商部门监管。多数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质的私人办学型,依据相关法规应当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由于登记注册“营利”与“非营利”两个类型缴纳税率的不同和社会捐助程度的差别,多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以“非营利”性质向民政部门登记,逃避税务的同时规避了工商部门的监管。二是规避教育部门监管。由于教育部门近年来审批门槛不断增高,部分未得到“办学许可证”的申请人,将申请经营范围定为“教育咨询”类企业,取得工商部门登记资格后大搞教育培训。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规避了教育部门的监管,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无明确的监管法律依据。一是缺少明确的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8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涉及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问题,均未以明文提出“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仅以模糊的字面意思推断出由工商部门登记。二是缺少明确的管理法律依据。目前,实际监管工作中,涉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部分由民政、教育、劳动、工商等多个部门分头负责,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工商部门无权管理。针对营利性质的民办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条款将日常管理执行依据授权于国务院制定,但目前具体的管理法规仍未出台,基层工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时,只能套用《公司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广告法》等通用性法律法规,缺少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执行依据。

(二)日常巡查监管较为困难。与正规的国家教育机构相比,绝大多数民办培训机构规模小、人员少、自由度大,常以租用的民宅、车库甚至地下室作为培训场所,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和隐蔽性,给基层工商人员市场巡查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同时,部分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由于经营不善无法维持,将其分散的培训场所出租给其他无资质培训机构,还有的成为传销、造假活动的窝点,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成为社会安全的重大隐患。

(三)相关处罚标准难以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工商部门拥有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监管权,但由于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缺失,针对民办培训机构违法经营行为处罚标准无法统一判定,实际监管执法过程中套用的《公司法》、《广告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等,均显得规定过于粗略、不够具体明确。

(四)多头监管存在扯皮现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营利性”两个种类,非营利性的由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营利性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两中类型无法明确鉴定,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非营利性”审批登记,而实际经营过程中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民政部门职能监管不够到位,工商部门又被拒绝在监管门槛之外,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同时,市场经营中存在“有证无照”(通过教育部门审批,但未在监管部门登记)、“无证无照”(既未通过教育部门审批,也未在监管部门登记)、“超范围培训”等多种违法经营行为,这些主体资质不“健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哪个部门监管,目前无法具体确定,有的出现部门间相互推诿现象,长时间处于无监管状态,有的多部门均实行监管权,导致多重处罚现象发生。

三、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出台具体的监管法规。坚持以《民法通则》、《经济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等为依据,出台有关民办教育机构的登记、监管办法,根据是否为营利性、涉及行业的特殊性等进行详细分类,分别明确登记监管注册主体和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同时,制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办法,结合《公司法》、《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广告法》等法律中适用于民办培训机构的法规,根据市场监管实际,制定详细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则,明确不同违法种类、不同违法情节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措施和办法。

(二)推行引导联合经营制度。民办教育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规模小、人员少、师资力量薄弱等问题,这些不足往往会引发投诉纠纷,针对这些问题,工商部门要积极发展职能作用,引导取得正规审批资格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发展联合经营模式,坚持以国家大中专院校为依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努力建立联合授课机制,有效补充师资不足等问题,同时起到教育系统内部监督自律经营行为的良好效果。

(三)建立长效网络监管平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普遍存在培训规模小、时间短、分布散、隐蔽性强的特点,工商作为重要的监管部门,要坚持以备案登记资料为基础,依托网格式监管平台,建立起长效的动态监管系统,定期下达巡查计划,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特别针对民办培训机构发布的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进行有效监管,对存在虚假培训内容,夸大师资力量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净化培训市场环境。

(四)完善多部门联合监控机制。工商部门在拓展自身监管领域的同时,要探索走联合相关力量集中对民办培训机构的专项整治。如依靠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解决因参加培训产生的各种特殊消费纠纷;依靠教育行政部门的力量,严格其准入资格;依靠税务部门的稽查,查处偷税漏税行为;依靠物价部门的介入,规范起收费纷乱的现状;利用社区力量,及时反馈非法、违法培训班的信息,便于执法部门及时查处取缔。只有充分发挥联合行动的力量,才能对各类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的全面的清查,对非法办学依法进行取缔,保护合法经营者。

篇2:民办教育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全称)。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自愿举办的(高等、中等、初等)学历或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或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办学层次:————(初、中、高等学历或非学历);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教育);招生对象:————。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民政行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详细地址并注明自有或租赁)。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出资形式:————;出资比例:————。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办学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理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理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理事长)1名。(董事、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一般为3-25人;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四条(董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办学活动计划;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教职工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五条 (董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理事)。(董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理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学校章程的修改; (二) 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八条 (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理事)审阅、签名。(董事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理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理事会)记录由(董事长、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由(董事会、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 执行(董事会、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董事会、理事会)批准;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 (董事会、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教育机构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其成员为——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监事任期与(董事、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管理人员代表

由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

(二)对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的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理事长、院长、校长、主任)。

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理事长、院长、校长、主任)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总额:————(明确单位出资、个人出资、联合出资及数量)、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土地、知识产权)、出资比例;————

(二) 接受社会捐赠:————(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等); (三) 政府资助:—————

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注册资金:————(万元) 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单位)或从年度净收益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单位),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单位)或净收益(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单位)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臵、更新等。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臵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如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教育机构,须在该条明确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材料与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确定合理回报。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教育机构,不规定此条款。

第四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 ——————————。

第四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四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年——月——日(董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篇3:民办教育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章程的依据(法律、法规依据)和目的(依法办学目的、维权目的、规范发展目的)。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学校的名称应当与其办学性质、所在地区、办学层次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私立性质,组成方式,资金来源,非赢利性组织等内容)

第四条,学校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和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本学校的住所(载明市、旗县区、街路具体位置)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校的权利(依照教育法的规定)。

第八条 学校应履行的义务:(依照教育法的规定)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的权利机构(学校设校董会的应载明校董会的重大问题决策权或职权;校董会的人员构成;首批董事的产生及董事会规程)。

第十条 校长的法人地位(应载明校长的产生,校长的法人地位,校长的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 校长的职责和权利(应载明校长的职责、义务和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的党组织建设(应载明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党章的规定,学校的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政治保证作用)。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应当载明校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工作方式和原则,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形式,任期,表决方式,主要任务)

第十五条 学校管理人员聘任制度(应当载明学校管理层级、任务、聘任方式,领导与责任关系)。

第十六条 教职工聘任制度(应当载明聘任的基本条件,双向选择机制,聘任程序,聘期,现行的评聘分开制度等)。

第十七条 校内结构工资制度(校内结构工资的构成,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和执法检查,接受各执法监察部门的指导检查,接受社会、家长和学生的监督。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师和职员

第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教师权利的保护(应当载明保护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条件。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一条 鼓励教师学习提高(应当载明执行国家有关制度:教师资格制度、专业职务评审制度等,支持教师进修、培训、参加研究和学术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 职员制度(依法定岗、管理,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临时工作人员的聘任(聘用原则,聘期等)。

第二十四条 校内奖惩制度(应当载明奖惩规章建设,主要奖励类别和处罚类别。标明对处罚的申诉权利)。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籍的取得(应当载明学生学籍取得的方式、程序,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载明学生应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奖惩(应当载明学校对学生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鼓励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应当载明主要途径,措施,为特殊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业完成(应当载明学制,学业完成的标志形式)。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的总体要求(应当载明贯彻教育方针,身心全面发展,体现特色)。

第三十一条 德育工作(应当载明德育工作的原则、任务、目标,学校家庭社会的三结合教育)。

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应当载明所执行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教材的.选用,主要授课形式,学生学业评价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 教学时间要求(应当载明学年、学期、寒暑假,必修、选修和活动课的规定。可建立教学开放日制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应当载明教研教改的管理机制,鼓励研究和引进推广的措施等)。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教学评估(应当载明评估制度,评估次数等)。

第七章 财产和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产与经费管理基本制度(应当载明学校财产的性质、经费来源的主辅渠道,建立财产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财产的管理使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使用。努力实现规定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 收费(依法收取学费杂费及其他经审批合法的费用,实行收费项目、标准公开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其他收入(依法创办校办企业及其他产业,发展勤工俭学事业。效益收入的使用原则。接受社会捐助、赠予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其他合法渠道)。

第四十条 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基本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教代会或校董会报告经费使用预决算情况。主动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校终止动议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校终止动议通过后,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必须保正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继续就学)。

第四十四条 本学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应当载明:应首先支付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用于发展民办教育。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办理注销并公告后即为终止。学校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封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教职工大会(教代会)审议通过。经市或旗县区教育局 年 月 日核准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教职工大会(教代会或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或董事会)

篇4:民办教育机构年度工作总结

一、民办幼儿园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春,全镇民办幼儿园4所,教职工14人 ,教学班15个,在校幼儿324人,其中本学期招生人数105人。现有校舍建筑面积2070平方米,图书1400册,固定资产总值99.5万元。

本次年检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民办教育机构20xx年度工作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参加评估的民办幼儿园共4家,经我镇对其一年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评,4所幼儿园各项工作开展正常,均为合格等级。

二、民办幼儿园办学和管理工作取得的一些成绩

1、办学思想端正 各民办幼儿园能够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较好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教育部门的管理,有年度计划和长远打算。

2、办学条件不断改善 各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能够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逐步加大投入,配备了一些教具、玩具及幼儿读物等教学设备,较好地改善了办学条件。

3,管理工作逐步规范 各幼儿园健全了组织管理机构、教学、学生、等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许多制度存档并张贴上墙,提升了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档次。

4、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强化 各幼儿园均向中心小学签订了《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状》,明确和强化了幼儿园与学生监护人、幼儿园与教师的安全管理责任状,制定了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防范训练,增强了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普遍树立了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三、民办幼儿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1、幼儿园办学条件参差不齐。有的条件好,有的条件差;有的是自有园,有的是租赁园舍,各幼儿园面积不足,运动场地小,基本不能满足教学的正常需求,音体美器材不足,教室面积较小,孩子拥挤,无室外活动场地。教具、玩具及幼儿读物严重缺乏。有些民办幼儿园不仅没有配备应有的保健设备,甚至存在着严重的不安全隐患。

2、教师队伍素质较差,流动性大。农村幼儿教育师资中的绝大多数人没有受过职前专业训练,加上在职培训机会又少,所以合格率极低。很多幼儿老师不懂儿童教育规律,教育观念比较陈旧,落后,幼儿教育知识,技能与能力也相对不足,不会组织幼儿开展“动口、动脑、动手”活动,不会引导幼儿参与游戏活动。

3、办学不规范、质量较低。民办幼儿园的一部分办园者没有受过职前培训,也没有幼儿园管理经验,管理水平低下。

4、幼儿教育“小学化”现象严重。农村幼儿园大多规模小,人数少,教师多是招聘的,报酬低,也很少参加培训学习,观念落后。在教学活动中“小学化”现象十分突出。

(二)整改措施:

1、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刚性管理,切实把民办教育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2、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和教育教学行为。重点是加强招生管理、收费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安全管理、教师队伍管理等,确保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3、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对民办幼儿园所有校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民办幼儿园安全健康运行。统筹规划,规范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促进各类民办教育协调发展。

4、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办学条件的改善,特别是实验仪器、信息化和音体美教学设施的配备、管理和使用,促其基本达到办学要求。

篇5:民办教育调查报告

我区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针对我区民办教育近几年在发展中呈现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两年前我们曾与区教委一起联合对我区民办教育办学情况进行过一次比较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形成了一个内容比较详实的调查报告,提出了若干可操作性的参考建议,引起了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今年,我们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再次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我区民办教育情况进行了调查。区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这次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区人大主任会议还专题听取了区教育局关于民办教育情况的汇报。下面我将此次对我区民办教育调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区民办教育的基本情况

我区民办教育从1986年起到现在已经有16 年,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单一到全面的道路。现已从原来单一的培训类学校发展到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培训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特殊教育,从基础教育到职业教育的门类和层次齐全的民办教育格局,广泛吸纳了各方资源,弥补了政府办学的不足,满足了社会各种层次对教育的不同需求,为社会培养了各类人才。我区民办教育,特别是普通基础教育,在全市、全省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原国家教委和省、市有关领导都曾到我区民办学校进行过考察,我区光华学校已进入省民办学校的先进行列。

我区现有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58所。其中学龄前教育机构5所,寄宿制中小学 6所,简易中小学14所,职业中等学校3所,培训类学校27所,高教助学类学校3所。全区民办学校共有在校学生15000余人,教职工1500余人。各级各类学校占地面积达1000亩,校舍面积近26万平方米,其中办学者自建校舍15万平方米。各级各类学校资产约2。6亿元,其中国有资产93。5万元,创办者投入600万元,办学积累近2亿元。据不完全统计,我区目前还有未被批准擅自开设的简易中小学34所,在校学生8000人左右。

二、我区贯彻《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工作情况

我区民办教育发展较快,一方面得益于国家教育改革政策,一方面是靠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我区贯彻《条例》工作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我区对民办学校实施了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寄宿制学校由区教育局直接管理,区教育局除加强对此类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外,还批准在这些学校成立了党、团支部和工会组织,并把其工作纳入区教育局的整体工作。区教育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将简易中小学划归乡镇政府管理。培训类学校由于开办的不定期性和生源的不稳定性等原因,区教育局对其采取严把出口关的管理,即严格审查其学籍、学时、学业,最后办理结业证书。对简易学校的管理,各乡镇在抓好日常教育教学管理的基础上,考虑绝大部分简易小学都是廉价租用校舍,有的是民房,有的是年久失修的空余房屋,有的虽是自建新房,但建筑质量不高。简易小学(含未被批准的)的校舍安全存在较大隐患,今年,全区组织专班对简易中小学校舍进行了安全检查,对已批准的简易学校发放了校舍质量状况调查表,并请有关部门对其校舍进行了安全鉴定,建立了民办学校校舍档案。通过检查,对校舍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要求限期整改,否则强行停止其办学行为。区教育局决定今后申办学校必须有校舍安全鉴定书。凡校舍有安全隐患的一律不予批准办学。

2、适应民办学校发展要求的管理机制日渐完善。在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方面,我区加强了依法行政工作,依据《条例》的要求,成立了社会力量办学审理评估小组,负责对学历学校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的评审。

为协调公办与民办学校的共同发展,我区坚持做到“五个一样”即教师职称评定与公办学校一样,三好学生评定与公办学校一样,评选名师与公办学校一样,工会、团队评比与公办学校一样,对教研和教科方面的指导及服务与公办学校一样。考虑到简易学校招收流动人口子女,其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管理水平等与公办学校以及寄宿制学校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我区从今年起已对简易学校实行了学籍单列和单独评估的管理模式。上述管理套路的形成为民办学校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3、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有证,取缔无证。近几年简易学校无证办学现象十分突出,引起区人大高度重视,区十一届人大二次会上,“依法取缔无证简易学校”被列为大会议案,要求在加强审批、规范有证简易学校的同时,坚决依法取缔无证办学。该议案在近两年的办理中,取缔了一部分无证简易学校,收到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执法难度大,执法力量和手段不强,致使许多无证简易学校虽多次执法仍难以取缔。今年,我区加大了教育行政执法的力度,8月份,由区政府统一协调领导,组织教育局、民政局、房产局、公安局、城管局、安委会等12个委办局,在有关乡镇配合下,对无证简易学校进行了一次声势浩大的联合执法,依法取缔无证简易学校19所,进一步规范了我区教育行政管理工作。

三、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简易学校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我区城乡结合部较多,流动人口多,简易学校多,通过前一阶段对布局合理、具备一定办学条件的简易学校依法办证工作,以及对不具备办学资格的无证简易学校的依法取缔工作,虽然现在有证简易学校办学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无证办学现象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有证简易学校在安全保障、教学质量以及学生升学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和隐患,须进一步规范有关方面的管理工作。无证简易学校仍然存在打而不死的现象,由于这些无证简易学校办学点分散,平时难以监控,往往是执法人员来了就不办,走了接着办,执法成果难以巩固,同时,还存在取缔的学校的学生难以消化的问题,目前我区无证简易学校在校生超过6000人,安置这部分学生难度很大。

2、寄宿学校面临危机。继武汉大西洋学校、新世纪学校倒闭后,我区的帅英学校、香梅学校、华奥学校也相继倒闭,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一些不安定因素。我区除光华学校外,其它寄宿制学校也不景气。高龙学校生源日趋下降(每学期以 5-10下降),已收不抵支,办学艰难。有的寄宿学校从开办之日就没红火过,退学、退费的纠纷经常发生,“官司”连绵不断。由于民办寄宿制学校多数生源不足,目前已出现教育设施闲置现象。

3、民办学校管理水平低下。我区大部分民办学校实行的是家族似的管理方式,学校的关键部门都是主办者的亲属控制,管理不规范,水平低下。尤其在学校财务管理上隐患多。我区民办教育总资产已达2.6亿元,其中在创办者投入的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借贷或集资来的,在我区实施管理过程中,已出现多起因创办者为还款等原因随意抽走资金,致使学校无法保证正常开支和教师工资的现象。此外,民办学校内部资金在分配、使用制度上还不够完善。目前民办学校内部的劳保福利、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等保障体系还不健全,教职工后顾之忧没有解决,一定程度地影响到教师队伍的稳定;民办学校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不确定,教育积累是否用于分配难以监督。有的学校还反映,学校董事长在资金管理上权利、义务不明确,钱交给了董事长,学生交给了校长,学校正常运行资金没有保障。

4、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加大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人力、财力方面的困难。随着民办教育的迅猛发展,民办教育机构越来越多,我区包括无证简易学校在内已统计的有82个,在我区整个教育体系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在目前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员不能增加,管理不能收费的情况下,无疑增加了教育行政部门在加强民办教育管理上的困难。如对民办教育办学的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因无经费保证而难以正常开展。特别是在年度审核时,组织考核年审班子对58所学校逐校审核所需经费,常常从教育部门其它经费中挤占。

为了推动民办教育不断发展与完善,针对我区民办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相应制度、法规。要抓紧制定符合武汉市情的可操作性强的社会力量办学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财产、财务管理体制,细化民办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工资福利制度、医疗保险及社会养老等制度,通过制度的完善,保证社会力量办学教师队伍的稳定,防止教育资源的流失。

2、按照国家关于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政府要加大投入,来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

3、市教育行政要制定有关文件,扶持民办学校的发展,为民办教育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近几年,普高招线下生,职业学校开设综合高中班,开办改制学校等政策的出台,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民办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4、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简易学校办学行为。目前,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是规范简易学校工作。规范简易学校,一要大力宣传“规范有证,取缔无证” 的政策;二要在全市形成一个统一的政策,建议市政府尽快出台统一的处理意见;三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手段,坚决取缔那些办学布点不合理或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办学点。

篇6:民办教育调查报告

一、总体情况与主要做法

我市民办教育从xxxx年9月**县**中学诞生起,大致走过了三个时期:即低门槛准入,滚动发展期(20xx年-20xx年);优化政策环境,快速发展期(20xx年-20xx年);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质量期(20xx年-现在)。截至20xx年底,我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409所,固定资产近15亿元,占地面积2937亩,建筑面积91万平方米,在校生数约11万人。民办学校在校生数与全市在校学生数相比,小学达8.4%,高于全省的2.8%和全国的4.99%;初中达27.57%,高于全省的11.3%和全国的7.97%;高中(含职高)达17.75%,高于全省的16.2%和全国的11.9%;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全市的59.2%(无证园未统计)。有8所民办学校被评为市级优秀民办学校,一所职业学校通过省级示范中职学校评估,5所民办幼儿园达到市级示范幼儿园标准。一些民办学校的办学特色逐渐显现:如**县励志中学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柔性与制度相结合的校本管理,成效显著,成为社会广泛认可的优质教育资源;**市**实验学校的数字化校务管理平台和教育资源库,被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评为全国中小学优秀网站,学校被评为首批**省数字化校园建设示范学校**市**职业技术学校引进省内外先进管理模式,积极开展各种社会培训,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20xx年通过省级示范中职学校评估;**市**幼儿园成为我市首批达到市一类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我市民办教育无论是办学规模、办学水平、办学质量,还是涵盖领域,均居全省领先地位。在增加教育供给,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推动教育创新,提高教育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教育需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得到了有关专家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如北京《中小学管理》杂志社社长、北京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柴纯清在多家媒体上发表了《地方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经验以浙江宁波、****、湖南常德三地为例》。《**青年报》12月24日用一个整版的篇幅,以《**山作证》为题专题报道了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这些成就的取得得益于我市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更重要的是得益于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思想上重视

我市是一个欠发达地区,由于财力的限制,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很难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迫切需要社会力量来改善,历届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此都保有清醒认识,高度重视。一是确立开放办学观念,鼓励发展民办教育。市委、市政府较早地要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重视民办教育,破除非政府办学不正规的旧观念,并于20xx年5月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教育局长赴**考察民办教育,从领导层开阔视野,更新观念,提高对发展民办教育的认识。为鼓励其发展,20xx年11月,市教体局简化审批程序,下放民办初级中学及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管理权,委托各县市区教体局受理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及其他民办中等教育机构的办学申请并行使属地管理权。二是建全组织机构,服务民办教育。20xx年我市专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成为全省最早设立的几个市之一,20xx年4月又成立全省第一个民办教育协会,使民办教育遇到困难和问题能够及时得到帮助。如《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一个全新发展阶段,为让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管理者能够准确把握这一精神实质,依托民办教育协会这个平台,先后举办多项专题培训,为其解疑释惑。为及时了解民办教育发展新动向,指导我市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20xx年11月,我市代表**省组团赴京参加改革开放30年之中国民办教育纪念论坛,和同行们共同研讨民办教育的责任与使命20xx年12月,与宁波、上海等城市共同发起成立全国民办教育城市联盟,并于20xx年在我市举办第二届年会,与来自14个省21个城市的代表共同探讨民办教育发展问题;从20xx年起,连续三年组织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赴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培训,就民办学校的教育管理与发展听取专家解读等等。三是大力进行表彰,提振办学信心。除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民办教育表彰大会(20xx年2月)和民办教育发展现场会(20xx年9月**县)外,教育主管部门每年都对民办学校进行评比表彰,极大地增强了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办学信心,也吸引了市内外、省内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办学的热情。

2、政策上扶持

20xx年1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提出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规划,确立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地位,民办学校的校园和建设用地、规费征收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教师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建立公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机制等多项扶持政策,并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列入县市区政府年终教育目标考核内容之一。20xx年9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育六项工程的意见》,在全省率先将民办教育促进工程列入其中。市教育局同年底出台了《关于民办教育促进工程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优惠政策。各县市区也相应出台了奖补、支教等一系列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如**出台《关于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的暂行规定》,每年按不少于在职教师2的比例选派优秀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工资由财政发放。每年设立20万元奖励基金,对办园规范和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奖励等等,促进了全市民办教育快速发展。

3、管理上规范

20xx年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确定20xx年为民办教育管理规范年,同年,召开了规范办学行为汇报会,尽力使每一所民办学校都能够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持续、健康地发展。一是严格审批。对申报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严格执行有关设置标准;对申报短期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暂行规定》执行。审批时,既审定学校章程、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招生办法、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发展规划;又核查校舍条件、设备设施、启动资金和师资构成;又认定办学形式、学校领导体制和法人代表资格,经公示后才依法颁发办学许可证。二是严格督查。重点督查办学方向、育人环节和安全卫生等,引导学校处理好全面发展与特长培养的关系,提高质量与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关系。通过评估,达到示范学校标准的给予挂牌,以资鼓励。如发现未经备案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不按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年度未作财务会计报告等问题,责令纠正。对非法办学进行清理整顿,一些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设置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使我市民办教育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二、主要问题及对策思考

(一)主要问题

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总体上处于全省领先地位,但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方面,民办教育举办者未能真正将自己从事的事业完全置身于整个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之中,对其公益性认识不足,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只注重给予的权益、支持和扶持方面,而忽视赋予的义务、责任和行为的规范;另一方面,地方法规政策不够健全配套,对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协调发展、指导评价等不够到位,这些给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1、政策法规意识比较淡薄,办学行为不够规范

一些民办学校举办者不按教育规律办事,办学思想不端正,不重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而是急于收回投资,片面追求赢利。一些民办学校产权关系错综复杂,法人财产权与出资人财产权尚未明晰。尽管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学校批准设立的必要条件,但实际上有些董事会制度流于形式,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没有真正分离,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混乱。一些学校利用政策法规的空缺而不规范地融资和资本运作,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还有一些学校超越原定办学层次和招生范围,以大量花费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高额招生回扣、压低收费标准抢夺生源,导致办学投入不足,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民办教育的整体形象。

2、政策配套不完备,发展不均衡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包括设立专项资金、经费资助、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拨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经费及用地和建设优惠等扶持、奖励政策,我市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及一些县市区至今未能完全贯彻执行,或未拿出可操作的办法。再如在教师合理流动方面,有的地方出台了公办学校教师对民办学校的支教政策,有的地方却出台了限制教师流动的规定。在教师待遇方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的身份差异,造成所享受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不同等,导致不少民办教师心理失衡,期望通过各种途径跳出民办教师队伍寻求更好的发展,除少数优质民办学校,大多数民办学校面临着教师队伍不稳定的问题,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在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的发放方面,一些地方已经或部分执行,一些地方基本没有执行。在均衡发展方面,一些地方民办学校设置过于集中,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占有量超过公办教育,凸显了社会公共教育资源的不足,而在绩溪等地,民办教育几乎为零。

(二)对策思考

我市民办教育能取得今天的成绩实属不易,它凝聚着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心血,劲可鼓不可泄,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发力。

1、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和问题,但其在弥补公共教育资源不足,满足人们多层次、多样化教育需求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强调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致力于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因此,市县两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公办、民办教育发展,把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整个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不同教育层次和区域特点,合理布局,纠正偏差,使民办学校的数量、规模、质量既能满足社会需求,又不影响整个教育的公益性。

2、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

认真梳理我市有关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对不适应现实需要、存在歧视或冲突的政策进行认真清理,该配套的尽快配套,该纠正的尽力纠正,该落实的全力落实,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当前,要尽快制定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对其给予民办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要尽力落实到位。逐步建立公民办教师合理流动机制,给予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专业培训、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解决民办学校留人难问题。义务教育是国家强制性教育,属于公共产品,每一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理应享受同等生均教育经费。各地都应加大力度,逐步提高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教育经费的补助比例,直至全额补助。

3、规范和引导并举,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要严格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按程序审批,既要注重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经费投入等硬件审核,又要注重办学方向、办学思想、校长素质等软件考核。针对当前突出的学前教育无证办学现象,该整改的整改,该取缔的取缔。同时把好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关,探索对不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情况监管。二要积极引导民办学校在普及教育的基础上,向提供优质教育资源转变。探索政府和民办学校合作办学,构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共享办学资源,充分发挥两种机制优势,使群众得实惠,民办教育上台阶。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学校、企业、个人按照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办学,鼓励和引导出资人加强对民办学校持续投入,在特色上做文章,做大做强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使民办教育真正成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篇7:民办教育调查报告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研究探讨我市发展民办教育工作,2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调研。调研采取收集资料、实地调研、召开汇报座谈会等方式,分准备、调研、汇报座谈三个阶段进行。

期间,组织学习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到陈埭霞村外来工子弟学校、华泰汉唐双语幼儿园、季延初级中学、安海子江中学等民办学校进行了实地调研,组织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民办教育总体情况的汇报,组织部分民办学校负责人和教育、经济发展、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市比较重视民办教育工作,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较好地推动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全市现有中等教育学校56所(普通中学54所,独立职校2所),其中民办5所(职业中专1所、完中2所、高中1所、初中1所),占8.93%;小学294所,其中民办小学8所(外来工子弟小学5所),占2.72%;幼儿园(点)330个,其中民办幼儿园13所,占3.94%。全市民办学校在校生**932人,占全市学生数的6.11%。其中,职专生397人,占同类别学生数的5.36%;高中生1757人,占同类别学生数的7.75%;初中生5574人,占同类别学生数的8.27%;小学生6072人,占同类别学生数的4.55%;幼儿园幼儿2529人,占在园幼儿总数的6.91%。另有民办培训机构25所,生数2167人,专业以英语、写作、数学奥赛、音乐、美术、电脑、服装、汽车驾驶等为主,累计招生71186人,已结业67341人。民办学校教职工857人,占全市教职工总数的7.40%。

从发展现状看,我市民办教育稳步发展,整合运用了一些优质教育资源,大多数民办学校办学情况良好,教育质量不断提升。但是,我市民办教育在思想观念、政策扶持、办学规模、办学效益等方面与先进地区相比,仍有相当差距,特别是民营经济活跃的特点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综合调研情况,调研组分析了四方面问题:

1、对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扶持力度不大。

多年来,我市的侨乡优势在扶持教育发展方面得到充分体现,大量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减轻了政府的投入压力。由于财政压力相对较小,加之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经验不足,对确保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保证教育质量等方面没有足够的把握,导致我市对发展民办教育重视程度相对不足、认识不够到位,政府包办教育的观念未根本上得到转变,民办教育发展步伐不快,以被动式发展居多。如实地调研点中的霞村外来工子弟小学、子江中学、季延初级中学,都是在特定的环境和背景下产生的。同时,全市对发展民办教育缺乏整体、连贯的思路和统筹规划,在将民办教育机构纳入全市教育布局方面,也没有一个很成熟的规划和充分的考虑。《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设立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扶持奖励措施等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2、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宣传不够。

《民办教育促进法》解决了多年困扰民办教育的允许合理回报、谁投资谁受益、赋予民办学校公平的法律地位等核心问题。但由于宣传《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得不够,个别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民办教育仍存在模糊认识,民间资金对民办教育的投资回报、产权归属等问题也缺乏足够的了解,对投入资金举办民办教育较多地处于观望状态。

3、现有民办教育资源与社会需求有相当差距。

首先,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市在园幼儿中,外来生占34.1%;在校小学生中,外来生占39.7%;在校初中生中,外来生占7.2%。从我市产业发展现状看,中年产业工人的稳定度会逐步提高,全市学龄人口仍可能呈增长态势,如果外来人员能充分享受到九年义务教育的市民待遇,初中富余资源的提法将有无法实现的可能,现有教育资源更显捉襟见肘;其次,我市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规划已经明确提出要在20**年高水平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高等教育,积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单靠政府投入,单靠现有的教育资源显然无法满足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别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专业化的职业培训机构已迫在眉睫,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专业培训将是必然选择;第三,随着部分群体经济能力的增强和对子女成才的渴望,要求享受到标准更高、更多元化的教育的愿望日益强烈,吸纳这部分人的资金建设更多标准更高的民办教育机构,相应缓解公办教育资金不足的问题,使公办教育将更多资源投入到满足普通群体教育需求上来,将会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因此,必须通过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来整合和拓展教育资源,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创新。

4、部分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急待改善。

主要是几所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普遍存在师资力量薄弱、教学质量不高、班生数严重超标、生员流动频繁、办学设备不足、场所局限等问题。子弟学校的建立在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生活条件,确保其子女受教育权方面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的。但做好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本身就是政府的应尽职责,如何整合教育资源,做好对这部分群体的义务教育工作,必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此外,调研中发现个别民办学校没有与公办学校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二、意见与建议

1、加大宣传《民办教育促进法》力度,正确认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在推进教育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民办教育促进法》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旨在打破公办学校人财物全部由政府包办的格局。同时,民办教育作为一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制度创新,对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广泛宣传,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内容和当前形势结合起来,通过宣传,转变政府包办教育的观念,营造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良好氛围,大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建设。

2、加大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扶持力度,打破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建议市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制定扶持发展民办教育的具体措施,旗帜鲜明、大张旗鼓地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要依法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地位,全面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各项扶持政策,扩大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民办教育创造一个鼓励创新、公平竞争、一视同仁的宽松发展环境,保护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的权益、民办学校的用地建设、投融资以及教师的人事档案、职称、聘任、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优秀教师的编制问题等方面,要研究出台解决措施和具体规定,切实保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政策和待遇上同等,激发民办教育的活力和创造力;针对调研中民办学校反映较多的一些优秀教师无法办理调动手续的问题,建议教育、人事部门认真研究,探讨实行重新建档挂靠人才中心等做法的可行性;要加大对现有民办外来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力度。现有民办外来工子弟学校承担了部分义务教育任务,解决了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拔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加强指导和服务。

3、统筹规划,创新体制,有重点地发展民办教育。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地区布局、层次、类型导向等方面都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切合实际、注重特色、保证质量。经发、教育、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在城市规划和新区建设中,充分考虑民办教育机构的规划设点问题,并纳入全市教育布局。建议我市要重点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则应把握适度、有重点地发展的原则,缓解财政压力,把节约起来的财政资金投入到提高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质量上来。可以探讨打破民办教育单一的法人投资模式,尝试采取股份合作等形式,采用土地作价入股、闲置国有资产入股、民间战略投资基金联合入股等方式,充分用足、用好资源,拓宽融资渠道和创新办学体制。要充分运用民办教育的体制优势,形成对公办学校持久的竞争压力,最终实现公办与民办双赢。

4、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防范市场风险,确保教育质量。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把准入资格、加强教学督导、倡导诚信办学、严格监督管理、认真指导服务。在市场准入、收费规定、广告发布、年检年审、信息披露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严把审批关、财务关、评估关。要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加强民办教育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导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质量评估体系,切实保证教育质量,全力防范办学风险,逐步建立起自动调节、规范运作、科学发展、健康有序的民办教育市场规则。

5、想方设法,大力扶持发展民办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必须作为城市软环境建设和提高劳动力素质、构建全民终身教育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议今后对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要进一步重视,要大胆放手、大力推进,出台和采取一些比扶持规模企业更有力的措施,加大项目引进和招商引资力度,力求通过个体的突破和发挥效益,带动全市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同时,借助发展职业教育,推动发展上档次、上规模的教育培训机构,使我市从业人员能享受到便利、优质的再教育、再提高机会,更好地留住人才,努力构建全民终身教育体系,提升科教竞争力。

篇8: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第二条 地址:

第三条 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民办教育短期培训机构。

第四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本机构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鞍山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鞍山市物价局和鞍山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办学类型):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机构实施 ××× 负责制,每届 年,届满可连任。本机构由××× 担任第一届××× 校长,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 对本机构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1、教学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2、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3、内部结构设置;

4、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员工;

5、设立、撤消、变更等方案;

6、修改章程;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机构设立××× 办公会,其职权是:检查本机构的情况,对校长在行使职权时进行监督。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

1、自筹经费 ××万元做为办学启动资金。

2、政府的资助或社会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培训机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筹,保证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是否要求得到合理回报。

第十三条 换届或变更法人、机构名称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修改章程须 经 ××× 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十五条 本机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

校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本机构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处理各项事宜。

第十七条 本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管理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

篇9:西宁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全文

西宁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市教育发展规划要求。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工作。

民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民办教育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应当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的,由办学场地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举办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资质考试培训、高考补习及其他文化、艺术、外语类的培训机构,市区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市辖县域内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后,应按规定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国外组织、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作办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组成。

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名称中的业务范围,应依照国家标准划分;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园、班等。

第八条 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内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筹设期自行终止。逾期继续举办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同时对办学场地、办学设施等情况进行实地查看。符合办学条件的,依法批准设立,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在同级公安部门完成印章刻制备案后,方可正式招生,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并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设置标准

第十五条 学历教育及学前教育等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需具有自有产权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校舍,或长期租用的、租赁手续完备的符合标准的场地校舍。租赁手续应当经过公证。

职业高中要有符合教育部颁布的专业设置标准的实验、实习设施,以及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第十六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应拥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市区内办学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0平方米,市辖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培训机构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三年,期间不得转租,不得租赁公办中小学的场地,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教育资源除外。

第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具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职业高中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应不少于30%。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聘请外籍人员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外籍教师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依法保护聘用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有完善的教学计划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教材。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批准设立后,确需增加或变更办学内容的,应提供其教育教学业绩和新增项目的师资、场地和市场调研等材料,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办学内容时,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以及下列材料:

(一)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需提交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的新章程;

(二)校址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新校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基本情况和前任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四)民办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提交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向发证部门交回原证照,换取新的证照。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无法正常开展或已终止业务活动的;

(四)被主管部门撤销办学资质的:

(五)出现其他解散事由的。

第二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民办教育机构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二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民办教育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教育机构组织清算;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完成清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终止的民办教育机构,由相关部门收回证件,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指导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学校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二)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民办教育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建立民办教育机构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依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合法使用,并应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公示经价格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收取,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学习期限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费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制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每年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教育行政部门一经发现,依法撤销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经审批,擅自以民办教育机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或已被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封存《办学许可证》、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三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对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如与备案内容不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整改。

第三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涂改、出让《办学许可证》,印章的;

(二)擅自分立、合并学校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办学或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五)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六)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行政监督检查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民办教育机构,应逐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要求,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实施。

篇10:市民办教育状况调查报告

为了摸清我市民办教育现状,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记者随同XX市各界人士联谊会教科卫组会员,于20**年10月24日至27日深入清涧、横山、榆阳三个县(区),就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成绩和问题、困难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专题调研;之后,又听取了市教育局关于全市民办教育情况的汇报。

在调研总结座谈会上,大家一致认为榆阳、横山、清涧三个县(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教育发展水平分属我市好、中、差三个类型,这三县民办教育的发展现状,基本符合全市民办教育现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其他县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现将调研所得报告如下:

民办教育的作用

我市民办教育的兴起,最早可追溯到1988年横山李赤先生创办的第一所民办幼儿园,以及1990年横山、神木各办一所民办小学。但绝大多数民办学校都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即国务院颁布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之后兴办起来的。这个时期正是我市各县财政拮据,教育资源不足,无力满足群众越来越高涨的教育需求,“上学难,难上学”的问题成了最大、最集中的社会焦点。正是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民办学校应运而生,异军突起,势如春草,蓬勃发展起来。

至今,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全市共有249所。其中成人高等教育1所、高中9所、初中20所、小学86所、幼儿园118所、非学历教育学校15所,在校学生达7.03万人,教职员工3687人。学校占地总面积1585亩(包括租赁场地),生均占地15m2,校舍建筑面积35.9453万m2,生均占有5.1m2,学校固定资产2.3865亿元。目前,初步形成了公办与民办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格局,只是民办这条腿尚不硬实。即使如此,民办教育一诞生,就显示出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和强大的生命力,为经济建设、科教进步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

一、民办教育吸纳社会闲置资金,增加了教育投入,有效弥补了国家办学财政投入严重不足的缺口,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这种作用正如有的民办学校在立校时提出的口号:“为国分忧,为民纾难。”

二、民办教育改变了国家包揽办学的单一格局,推动了办学体制的改革,增加了教育供给方式的多样性和选择性,增强了教育领域的竞争活力。同时,民办教育的兴起,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的积极性,有利于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为实现我市在新世纪的三大奋斗目标做出贡献。

三、民办教育缓解了城镇中小学班额过大的压力,解决了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难的问题,加快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城镇化建设的步伐。许多民办学校以流动人口子女为主要生源,成为打工者子弟的学校,使流动人口子女能在异地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减少了青少年流落社会的机率,增强了社会安全因素。

四、民办教育为有志报效社会的人搭起了平台,在不断探求生存和发展道路的坎坷进程中,锻炼和造就了一批优秀的民办教育实业家。这批人办学理念较先进,管理模式各具特色,又有很大的牺牲和奉献精神。他们办学不仅出了成绩,也出了经验,颇得社会赞许。横山“聋儿语训学校”的校长马晓琴女士,原是一名普通农民,在帮助儿子语言康复的刻苦学习和磨练中,成了一名优秀的语训教师。为让更多的聋哑儿开口说话,与社会融为一体,她顶住各方压力,省吃俭用,多方求助,办起了语训学校,倾注全部母爱,将几十名聋哑儿训练得能用简单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自己美好的愿望。其中十几名儿童已达到语言恢复标准,进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了。类似马晓琴这样为发展民办教育服务社会的人士,各县都有,他们的精神和业绩是值得赞誉的。

五、民办教育为大专毕业生的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开辟了新的渠道。如被中华爱国联合会评为“爱国启蒙教育全国示范幼儿园”的XX区“东升”幼儿园园长何翠玲、横山“天翔”幼儿园园长刘萍,都是下岗女职工,在她们园内工作的职工,大多也是一块儿下岗的`姐妹。

篇11:市民办教育状况调查报告

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由于各县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城镇化进度的快慢,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识程度的高低,以及办学者文化素质和办学目的、办学理念的差异,县与县的发展极不平衡,校与校的差别也极为明显。民办教育发展较快,管理能跟上的有榆阳、府谷、横山、神木、靖边等县(区);办得较有规模、上档次、出成绩的学校,也大都集中在这几个县(区),如XX区的华栋中学、高专附中、西峰九年制学校、东升幼儿园,横山的玉璧学校、怀远九年制学校、天翔幼儿园,清源中学,神木六中,靖边亨源中学,府谷的同创中学、同心路初中、三中、前石畔和华阳九年制学校等。这些县(区)的民办教育能健康发展,学校能办得好,主要的原因是:领导认识到位,善于引导,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尽力落实了国家和省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有懂教育、善管理的学校负责人,民办学校自身也有着自强不息、不懈完善的精神,能在练内功、抓质量、创特色、争信誉上下功夫。具体说:

一、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环境和给予了有效的支持。如横山、神木、榆阳、府谷等县(区)都给承担义务教育的民校调派公办教师支教(工资由县财政负担)。府谷调派到民校的教师占民校教师总数的55.7%。神木给六中无偿提供土地86亩,帮助扩大办学规模。XX区设立了由5人组成的“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对民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办学投资由单一的个人投资逐渐趋于多元化,更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壮大民办教育的投入。现已有股份制办学如神木六中、华栋中学,企业办学如亨源中学、王贵中学,民办公助如府谷的民办中学,民建公办如府谷的三中、前石畔中学,公办学校改制为国有民办如神木大柳塔初中、大柳塔幼儿园,村有承包办学如XX区五雷沟村绣园小区幼儿园等多种形式。

三、办学层次多样,办学机制灵活。从幼儿园到高校,涵盖了学前教育、基础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职业技术培训等各个层次。由于民办学校有“自主招生”、“自主招聘教职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优势,很少受传统体制的约束,办学机制灵活,教育教学形式多样、活泼、实用,办出了自己的特色。如有的学校把工资与业绩挂钩,实行末位淘汰;暑假举办夏令营,个别学校邀请美国教育志愿者团来校加强英语培训;把剪纸、器乐、书法当成一门课,排上实验班课表……等等,这在公办学校是很难办到的。

篇12:民办教育发展状况调查报告

民办教育发展状况调查报告

为进一步贯彻去年召开的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市政协科教委于20**年5月9日—17日,组织部分教育界委员和教育专家,在肖树平副主席的带领下,对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选取了我市不同类型的7所民办学校,采取听取汇报、座谈研讨、实地察看等多种形式,并广泛听取市有关部门和市民主党派的意见,比较全面地掌握了我市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调查认为:我市民办教育在国家确定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基本方针的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委员们针对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寻求对策,提出了许多积极的意见和建议。

一、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我市民办教育得到快速发展,如今全市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812个,在校生人数达12.28万人。其中民办高校2所,在校人数0.31万人;民办中小学64所,在校人数3.31万人;民办幼儿园422个,在园人数2.55万人;非学历教育机构256个,在校人数4.62万人;高校自考和文凭试点单位68所,在校人数1.36万人。可以看出,从民办幼儿园到民办高校,社会力量办学涵盖了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从办学主体看,有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公民个人等。办学形式也较为灵活,有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有全日制寄宿学校,有业余和函授学校、远程网校等。一个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培养人才多规格,专业门类较齐全的办学格局已在我市初步形成。

我市民办教育办学机制,多数实行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把工作实绩与个人收入挂钩,大大调动了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了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正因为如此,民办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弥补了政府对教育资金的投入不足,为国家培养了一定数量的较高素质的合格毕业生。

就我市民办中小学校而言,他们或依托名校,或依托高标准的现代化教育教学设备,或依托名师,有的兼而有之,以明显的办学优势吸纳生源,可以肯定地说其教育质量是超出一般的。这种优质教育得到了学生及其家长的认同,也缓解了义务教育阶段划片、择校、派位等不能解决的社会矛盾。

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有一个办学投入不断加大,办学条件逐步改善的过程。早期的社会办学单位,多为无固定师资、无固定校舍、无稳定经费的“三无学校”。近年来,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引导下,学校在基本完成原始积累之后,开始注重办学投入,增添教学设备,美化校园环境。

我市民办教育由小到大,由弱到强,首先得益于有一个较好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1995年市人大制定了《XX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出台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后,我市对《XX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条例》于12月24日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由XX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这些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外在条件。

我市民办中小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对教育的需求空前高涨和公立学校教育资源相对不足,亦即教育的供需矛盾为民办中小学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空间。一批从教学岗位上退休的老教育工作者,为民办中小学的举办和壮大提供了师资。

然而,我市的基础教育所面临的供需矛盾,并没有因为目前民办中小学的存在而得到根本缓解。据统计,20我市有初中398所,在校生46.6万人,平均每所学校1200人。有初级中学370所,在校生53.3万人,平均每校约1450人。有初级中学361所,在校生61.3万人,平均每校约1700人。初中在校生将达到68.6万人,将达到69.9万人,在校生人数每年以大约10%的速度递增,这是不争的事实。农村学校班额多在70人以上,市区学校班额在54人以上者也并非少见。

以今年的情况看全市小升初22万人,其中市区2万人,而市直属公立初中学校计划招生6550人,市区民办初中计划招生3645人,市区合计10195人,有9千余人在容纳量极其有限的区属初级中学和企业办初级中学,有的则到县区中学就读。一些优秀“公办民助”学校的电脑派位现场的火爆场面也反映了社会对优质教育的渴望程度。明年以后直到20,我市市区初中招生形势将更加严峻,义务教育阶段的供需矛盾将日渐突出。至目前为止,我市64所民办中小学(含公办民助校)及在校生3.31万人,分别占全市中小学总数 2834所及在校生人数187万的2.26%和1.77%(不含高中段),远没有达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格局的要求。

二、民办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发现,我市目前民办教育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少数单位办学目的不明确。教育是一个长线投资产业,其效益应该体现在经济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我市绝大多数民办教育的投资者和管理者能够高瞻远瞩,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经济效益第二的位置,使所办学校得以健康、稳定的发展。但也有少数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把办学作为创收、营利的手段,急功近利,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从而形成短期行为,损害了民办教育的整体形象。

2、部分单位办学行为不规范。有些办学者受个人经历、素质、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局限,加之对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学习了解不够,在招生、教学、管理、后勤服务、思想政治教育等多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偏差;有的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不达标,教育教学装备不足;有的教师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不合理,因而教育、教学质量难保证。

3、少数单位财务管理不完善。一是帐目不清,办学投入、办学积累不清晰;二是帐册和科目设置不合理,有的记帐记成流水帐;三是财务人员无会计资格证书,不符合上岗要求。

4、少数教育机构存在违规办学现象。如有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学历教育;有的专业设置、招生范围超出办学的许可范围;还有的不经批准,无证办学。

5、教师队伍不稳定。一些民办学校多以聘任兼职教师为主,专职教师较少,教师变动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质量的提高。

6、办学监督机制不完善。民办教育机构有效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备,社会和主管部门的监控制度没有完全建立,以至影响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7、依托公立学校而成立的“公办民助学校”,在产权、经营权、财权、人事权等诸多方面不明晰。“法人”实际是公立学校聘请的代理人,财务收支建账及使用与公办学校混在一起,公立学校的优秀教师人为的安排在“公办民助学校”,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立学校的教育资源。名为“依托”,实为公有教育资源转移,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义务教育的`“义务性”。

8、一些公立学校改制不够规范。在教育部教基[2002]1号文件《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下发前,将基础教育阶段的优秀学校改为公办民助,没有真正按民营机制建制和运行。

三、对今后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建议

1、提高认识,加快发展。朱镕基总理指出:“发展民间办学,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办教育,才能实现大国办大教育。从国际上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鼓励民间办学来满足国民对教育的需求。”我市虽然基本上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但要巩固“普九”成果,发展学前教育,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实施教育现代化,我市对教育投入的财力远不能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形成以国家办学为主,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学体制,不仅必要,而且势在必行。这既符合我市当前教育的实际,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在教育上的利益所在,各级党委、政府应站在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面对我市教育的诸多的问题和困难,提高对发展民办教育的认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力推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2、采取坚决措施,营造发展环境。可试行将薄弱初中以校产资源为国家股,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为回报向社会寻求投资人,招聘管理能人,引入民营机制,改造薄弱初中。也可在统筹规划中小学布局时,政府将新建学校的预留地作为国家股,向社会寻求合作者,吸收社会资金,兴办新型学校,投资人在逐步收回投资和利益若干年后,将地面上一切产权移交国家作为土地投入的回报。这样做,应尽快界定投资人利益回报的上限和添置学校装备、改善办学条件滚动投入比例的下限,并建立民办教育(中小学)评估制度和评价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还要鼓励大学毕业生择业民办学校,保证他们的职称评定、工资福利标准等于或高于公立学校。

3、理顺关系,拓展发展空间。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优秀学校不再进行改制,对已改为公办民助的和“依托型”公办民助学校要尽快完成体制改革,明晰产权,规范收费,真正按民营机制运营,限期实现“三独立”。

4、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工作。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的《XX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是社会力量办学及对民办学校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特别是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和等级评估制度,通过检查评估促进社会办学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管理科学化。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把教育机构的审批关,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办学中出现的与《条例》规定不符的,督促办学机构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限期进行整改。对办学目的不端正、内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的要坚决查处。要严把教育质量关、收费和财产财务管理监督关,从而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实现新跨越,再创我市教育事业的新辉煌。

篇1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最新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六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九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保险经纪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

(五)变更注册资本;

(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撤销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经纪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经纪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机构决定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保险经纪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民办教育调研报告

基层机构设置及其经费保障情况调查报告

监管协议书

机构职责

机构章程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计划

食品监管工作总结

伤残鉴定机构

机构实习总结

民办教育机构监管调查报告(锦集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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