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时间:2022-12-08 05:49:16 作者:Anastasia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Anastasia”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8篇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今年建设部发布129号令,对原有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地产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业章’”,市房地产管理局于近日设立了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并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分中心。明确指出7种情况下,使用人应当给房屋进行体检。

根据最新解释,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物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有7种情况,使用人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7、危险房屋应当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查勘鉴定,予以确认。

有关人士提出,除这些情况外,使用人如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受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后,将按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根据国家《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房屋完损与完整等级评定标准》,采取先进的仪器设备采集数据,鉴定人员在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出具鉴定报告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篇2: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

在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之前,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昨天是建筑施工和房屋安全咨询日,记者从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获悉,自今年4月1日起实行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您好: 根据规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标准为: 住宅:500平方米以部分,钢混结构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砖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 500平方米以上部分,钢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50元/平方米。 非住宅结构6.00元/平方米。 备注:1、对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市科技园区以外房屋实施安全鉴定,差旅费另计。 2、房屋安全鉴定费按规定计算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据了解,4月,南京下关区姜家圩一间三层厂房装修改造过程中,由于擅自拆除承重墙体,导致该厂房局部倒塌,1人死亡。南京市自今年4月1日起实行了《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管理科科长张木柚介绍,在建设过程中,有的工程结构设计不合理,如在对场地地质状况了解不清的情况下,简单套用其他设计图纸,给房屋的安全使用埋下隐患。按照《条例》规定,在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之前,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以后,房屋安全鉴定将成为施工前期监测强制鉴定项目。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市房产局共受理私拆乱建改房屋结构的.投诉3585人,房屋安全执法立案75件,共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总面积约62.77万余平方米,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47份,鉴定危房面积12673.88平方米。

另据了解,根据条例规定,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许可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您好: 根据规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标准为: 住宅:500平方米以部分,钢混结构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砖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 500平方米以上部分,钢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50元/平方米。 非住宅结构6.00元/平方米。 备注:1、对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市科技园区以外房屋实施安全鉴定,差旅费另计。 2、房屋安全鉴定费按规定计算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篇3:房屋安全证明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9月21日制定,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5日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容、公安、消防、物价、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改商尝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申请许可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申请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申请许可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

第八条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第九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报送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准予许可的房屋拆改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制止,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准予许可的方案施工。

第十一条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许可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依法将建筑资料移交。

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出让(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第十二条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房屋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有幕墙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幕墙进行检查、修缮,并将检查修缮结果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尝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房屋进行安全普查或者抽查。

第十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违法使用或者装修房屋的报告、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报告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

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鉴定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资格。

第十六条下列房屋,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三)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房屋;

(四)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五)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前款第一项的鉴定由房产部门委托;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第四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经鉴定,施工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结论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房屋,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第十七条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产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的程序、方法和鉴定报告的制作,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范,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的,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二十条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同时将鉴定报告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

第二十二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第二十五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排除险情。

第四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二十六条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预防费用应当纳入工程费用,不得减免。收取的白蚁防治费用应当实行财政预算管理。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销(预)售和产权登记时,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经过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并告知购房人。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应当载入《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二十七条已使用房屋的白蚁防治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白蚁防治单位负责实施。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白蚁防治单位

篇4: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受理范围:房屋使用安全状况鉴别和判定。

主要依据:《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所需材料:

1、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2、房屋安全鉴定协议:

3、身份证明或法人委托授权证明:

4、房屋产权证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证明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5、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资料或必要的检测(验)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工作程序:

1、单位(个人)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2、受理委托,查验有关证件、资料,并签订协议;

3、初始调查、现场查勘;

4、检测验算;

5、鉴定评级;

6、处理建议;

7、出具报告。

承诺时间:

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勘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安排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鉴定完毕的,视情况提出阶段性鉴定文件)。

1、办理要件

(一)申请危房鉴定,需提供材料:

(1) 鉴定申请报告(由当地政府或单位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 申请登记表(由鉴定受理登记窗口提供)

(3) 申请人身份证(或单位营业执照与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 产权证(或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其他有效的房产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5) 土地证(或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与复印件

(6) 房屋原设计施工图、地质勘测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有关原始技术材料

(7) 房屋现状彩照(背面由村委会盖章)

(二)申请房屋装修结构变动、明显加大荷载、改变设计用途的结构安全鉴定或抗震安全鉴定,需提供材料:

(1) 申请登记表(由登记窗口提供或网站下载、复印)

(2) 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单位营业执照与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3) 产权证或其他有效的房产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4) 房屋本层建筑与楼层结构平面竣工图、上层楼层平面竣工图(均为整张图纸)、以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

(5) 搭建阁楼、增设海鲜池、加高楼地面等,须提供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设计图

(6) 原设计单位(或同等资质设计单位)签具的结构修改图或设计变改联系单

(三)申请房屋加层、扩建、改建(或补办手续)安全鉴定,需提供材料:

(1) 申请登记表(由受理登记窗口提供)

(2) 申请人身份证(或单位营业执照与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3) 产权证(或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其他有效的'房产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4) 房屋设计施工图、地质勘测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有关原始技术材料

(四)申请房屋司法鉴定、纠纷仲裁、安全事故质量鉴定或工程影响质量鉴定,需提供材料:

(1) 书面委托书(由司法或仲裁部门,事故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提供)

(2) 申请登记表(由受理登记窗口提供)

(3) 必要时,应提供产权证(或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其他有效的房产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4) 房屋设计施工图、地质勘测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有关原始技术材料

(五)申请二次鉴定、跟踪鉴定或鉴定复印,需提供材料:

(1) 鉴定申请报告(由当地政府或单位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 申请登记表(由鉴定受理登记窗口提供)

(3) 申请人身份证(或单位营业执照与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 产权证(或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其他有效的房产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5) 前次鉴定报告

(6) 房屋现状与危险点的彩照等

(六)申请政府拆迁旧城改建房屋安全鉴定,需提供材料:

(1)书面委托书(由政府拆迁改建指挥部提供)

(2)申请登记表(由鉴定受理登记窗口提供或下裁、复印)

(3)房屋基本情况说明(概况、结构与构造情况)

2、在符合办理要件的前提下,鉴定办理时限

(1) 房屋装修结构变动、明显加大荷载、改变设计用途的结构安全鉴定:受理鉴定申请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危房鉴定:受理鉴定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

(3) 其它各类鉴定:受理鉴定申请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4) 确有明显险情或特殊任务的,可在受理鉴定申请登记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篇5: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属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委托鉴定的目的要求详见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书内容提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鉴定房屋的原始资料,如实介绍房屋的使用、修缮、加固情况,并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测。

三、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应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费。

四、付款方式

1、经双方核算,预计鉴定费用为xx元,大写:xx万

仟 佰 拾 元整。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鉴定订金,订金为总金额的60%。

3、余额在领取鉴定报告时付清。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鉴定费1%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自报告出据七日内未来领取,将视为违约,并将订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乙方:xxx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 期: 日 期:

【拓展阅读】

一、房屋安全鉴定的途径

现实当中,因不当使用而对楼宇造成损坏的情况有很多,但因为普通居民楼分属于不同的业主,因此很难统一协调进行保护,这就为房屋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市民如对房屋质量鉴定存在疑虑并申请鉴定时,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单幢建筑所有产权人的名义向鉴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市民也可联合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权利人提出房屋鉴定申请。

总而言之,未经房屋鉴定的房屋,居民平时要定期观察房屋内墙壁、地板、天花板等位置是否存在沉降、倾斜和裂缝等现象。重点要注意观察裂缝出现的部分这些都是房屋质量鉴定的项目。其中,由材料干湿变化引起的地面、墙面网状裂缝,或由热胀冷缩变形原因造成的裂缝不属于危险裂缝。居民碰到类似情况须引起重视,并尽快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二、房屋安全鉴定的条件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篇6: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格式

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格式

一、申请人(单位)

申请人(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身份证

二、被鉴定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房屋地址

原设计用途 建 筑 面 积

建造年代结构类型 层数 产权所有人产权证编号 备注

三、申请鉴定内容申请人承诺:本人(单位)已详知《申请须知》所有内容愿按鉴定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按规定承担所需费用,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因提供的资料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导致鉴定结论与实际不符,本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人(鉴章)

年 月 日

申请须知:1、被鉴定房须附有平面图,图上标明内外墙及尺寸,多栋房另附总平面图。

2、鉴定时,应由熟悉房屋历史或房屋情况的'人员陪同,被鉴定房屋的门必须全部打开,以便鉴定人员查勘。

3、申请人须配合鉴定人员对房屋隐藏部位作出必要的开凿检查。

4、申请人(单位)办理申请时,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及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办理鉴定手续时,申请方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6、申请人(单位)接到鉴定工作完竣通知后,应在五日内领取鉴定报告,超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鉴定档案不予返还。

7、受理申请后,客户中途撤销申请,鉴定费不予返还。

8、申请人填写法人单位名称或个人名字:座落地址必须填写路名及门牌号。

9、产权性质指全民、集体、私有及其它:房产关系是申请人与房屋的关系指所有权人(含产权共有人、经营管理人等)或使用人(含租赁人、拨用人等)

10、房屋使用人对房屋进行改造的,必须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改造的书面证明。

篇7: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经9月21日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1月30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根据12月28日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1月12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7条,自4月1日起实施。

目录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修改决定

篇8:房屋安全鉴定收费

房屋安全鉴定收费

房屋安全鉴定收费

南京市物价局近日批复该市房产管理局,同意适当调整该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

收费面积按实际鉴定单元面积累计计算,涉及整幢房屋安全的局部鉴定按整幢房屋面积计算。委托人要求对其单套房屋安全鉴定的,按单套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鉴定费按规定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收,单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收。根据房屋结构不同,安全鉴定的收费标准也不一样。其中,砖木结构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砖混结构6元/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7元/平方米,非住宅结构按上述标准乘1.5系数。高温、有毒、有害建筑环境,鉴定工作条件困难的乘1.2系数。被鉴定房屋无图纸资料或资料不全的乘1.3系数。政府列为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及高层建筑乘1.5系数。房屋安全司法鉴定的乘1.7系数。房屋加层、改造鉴定的乘2系数。根据规定,以上加乘只能加乘一次(非住宅加乘系数除外),不累计加乘。如一处房屋同时有多项加乘的,取最高一项加乘。

此外,社会福利单位用房、义务教育的小学及独立初中校舍、经济适用住房安全鉴定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户、非在职优抚户及低保对象的非经营性用房免收鉴定费。单项鉴定阳台、雨篷的按400元计收。

据介绍,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实行“自愿委托”原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可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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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从市物价部门获悉,近日,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调整。

据介绍,房屋安全鉴定,作为一项技术服务性工作,有技术人员和专业装备等方面的成本,鉴于近年来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要求的提高和各项鉴定费用的增加,致使房屋安全成本不断提高。为保证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房屋安全鉴定费用进行了测算和与外市收费标准衔接,经研究,并请示市政府同意,市物价部门于近日调整了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据了解,新的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服务有以下收费标准:

1.涉及整幢房屋安全的局部鉴定按整幢房屋面积计算;2.房屋安全鉴定收费不足600元按600元收取;3.委托人要求对单套房屋安全鉴定的,按单套建筑面积计算,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4.高温、有毒建筑环境乘1.2系数;5.被鉴定房屋无图纸资料或资料不全的乘1.3系数;6.房屋加层、改造鉴定的乘系数2;7.房屋司法鉴定、构筑物鉴定收费由双方议定;8.特殊检测费(包括各种试验及仪器使用)另按有关规定收取;9.民政优抚对象房屋,免收鉴定费;10.政府列为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及高层建筑乘1.5系数;11.单项鉴定阳台、雨蓬的按单项400元计。

以上加乘只能加乘一次,(非住宅加乘系数除外),不得累计加乘。如一处房屋同时有多处加乘的,取最高一项加乘。

物价部门表示,该项收费为自愿委托,提供服务后,方可收费。

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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