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矿工5000关”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20篇访客登记管理制度,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访客登记管理制度,供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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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登记管理制度
1、学生及家长出校门规定
(1)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出入,要凭校徽进出校门。
(2)学生如有特殊情况出校门,必须凭班主任或有关部门批条,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返回校园。
(3)学生翻越围墙进校,一律上报校长室,按违纪进行处理。
(4)学生家长来校找老师联系工作,先与值日教师沟通、登记,家长无特殊情况不准进入学校,更不能进入教学区域。
2、外来人员来访规定
(1)外来人员来访,门卫要问清是由,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并填好外来会客登记表。
(2)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教学有序进行。
3、物品出入规定
(1)学生及教职工携带物品出校,必须出示部门负责人批条。
(2)外单位物品入校,严格验看,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4、其他规定
(1)值日教师引导允许进校的车辆的停放及安全。
(2)值日教师要保持校门前环境卫生,保管好门前的安全警示标志。
(3)值日教师保证门口畅通无阻,关键时刻能灵活处理各类情况。要与校长室配合,保证校门前师生的安全。
篇2:登记管理制度
1、专职管理教师负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处理、记录工作。
2、专职管理教师负责远程教育资源按学科分类、编制目录,负责对资源库的管理。
3、学科教研组要定期对远程教育资源进行研究,广泛应用在教学活动中。
4、建立教师使用登记制,逐步将教师每学期应用远程资源开展教学活动纳入考核指标。
5、建立和完善学生自主学习远程教育资源登记制。
6、定期收集远程教育资源和应用效果的意见反馈。
7、定期向上反馈改进远程教育资源的意见。
8、学生使用多功能教室、计算机教室管理制度
9、学生进入多功能教室上课要按序就座,在室内保持肃静,禁止喧哗、走动、打闹,下课要有秩序离室。
10、注意室内卫生,不准带东西进入室内吃,不准乱丢纸屑、杂物,不准在桌椅墙壁乱刻乱画。
11、爱护室内设备,不准随便改变设备的位置,要按照管理人员要求进行操作,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12、在操作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及时切断电源,报告教师处理。
13、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便启用软盘,并不准把非本室软盘放入软驱内。
14、用机完毕,应按规程关闭机器设备,教师应整理检查室内设备的位置,关好窗,锁好门。如失职造成损失,照价赔偿并且追究事故责任。
15、远程教育管理和教育资源接收工作人员职责
16、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掌握卫星接收设备的安装、调试和IP资料下载、编制、刻录等技术。
17、通过卫星接收远程教育资源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8、管理和使用好远程教育的设施设备,收集整理各种资料、表册。
19、负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处理、刻录工作。
20、负责远程教育资源按学科分类、编制目录,负责对资源库的管理。
篇3:登记管理制度
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维修记录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关于使用车况的陈述及要求,提示客户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检视车辆外观、内饰、仪表和座椅情况...
3、汽车维修竣工出厂时,价格结算人员根据维修工时和所用材料,向车辆托修方提供具有工时和材料费清单的费用结算凭证等单据。
4、车主确认随车物品,验收、提取车辆。
5、资料管理员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6、接待人员进行客户满意度回访。
篇4:门诊登记管理制度
为规范门诊医师出诊时间,提高门诊服务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门诊医师应在指定开诊时间前5分钟到达诊室,进行指纹签到,并做好开诊准备工作(开启电脑,并进入门诊就诊系统),等候接诊。
二、出诊医师应安排好出诊当天的其他工作,包括查房、会议、教学等,不得因其他事项影响按时出诊。
三、如出诊医师因外出开会或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向医务科备案,否则按脱岗处理。
四、出诊医师签到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脱离工作岗位(急诊抢救、会诊除外),否则按脱岗处理。
五、出诊当天确因急诊抢救、会诊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到,出诊医师要及时通知门诊,门诊进行统一安排就诊患者,抢救及会诊结束后继续出诊。
六、如出诊医师因错过签到时间且无上述理由为逃避迟到处罚而不到岗者,亦按脱岗处理。
七、如复诊患者超过50人,门诊就诊患者挂号数超过40人时。出诊医师应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在接到报告后,应积极调动有资质人员到专科门诊或门诊复诊支援工作,保证门诊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医务科每月由专人负责门诊出诊情况汇总,对迟到、脱岗者在院内公布,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九、医务科定期分析门诊病人的投诉,对因迟诊或擅自停诊引起的投诉或纠纷,出诊医师负主要责任,并全院通报批评。
篇5:门诊登记管理制度
一、门诊登记一般项目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等内容应清晰、完整,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二、门诊登记范围应包括每日工作量,新病例登记、初复诊登记、疾病分类、转诊转院、初步诊断、治疗原则和处理方案,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三、门诊登记对需上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做出明显标记,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疫情上报后,在门诊登记相应处加盖“疫情已报”章。
四、门诊登记对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及病人其所在学校、班级等内容。
五、门诊登记要求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颠倒,医师要签全名。
六、要认真做好门诊登记的整理工作,保存原始门诊登记,按规定要求存档备查。传染病管理制度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篇6: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编辑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以下简称《施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企业依照本程序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程序对企业进行登记。
第三条 符合《施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开办企业,应当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填写《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第四条 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宗旨、条件、可行性分析等。合伙企业还应提交符合《施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合伙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凡申请开办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相应证件:(1)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
(1)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
(2)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
(3)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资格证书;
(4)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
(5)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原工作单位的批准文件;
(6)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 没有颁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场地使用证明。
(1)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
(2)租用房屋、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凭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房管部门许可使用证明;
(3)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资金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提交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验资证明。
(五)与拟雇用者签订的协议或雇工意向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五条 申请从事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企业负责人履历表》后,查验有关文件、证明,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开业登记申请后,对其开业条件、文件和证明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备开业条件;
(二)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提交的文件、证明是否齐备、真实、有效、合法,协议、章程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名称、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主要登记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准予登记,由主管局长签字盖章后,核发营业执照。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发《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不予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第九条 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返回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条 企业凭营业执照刻制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并提取印模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企业凭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并将开户银行及银行帐户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企业核准登记开业后,须将与雇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改变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以及改变合伙人或投资者等主要登记事项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二)修改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涉及主要登记事项;
(三)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
(四)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主要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实有资金增加或者减少超过注册资金的20%,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减少超过20%的,应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企业负责人还应填写《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二)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后,查验有关文件、证明,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第十八条 企业迁往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填写《企业迁移申请表》。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验《企业迁移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后,对符合迁移条件的,准予迁移,收回营业执照及副本,撤销注册号,并将企业档案移交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凭《企业迁移申请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到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企业转让,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照开业登记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重新核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停业三个月以上的,应在停业前十日内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填写《企业停业报告书》。合伙企业停业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企业停业期间,应交回营业执照及副本、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 企业停业期满,应在复业前十日内持《企业停业报告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复业手续,填写《企业复业报告书》,领回营业执照及副本、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后,始得营业。
注销登记编辑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歇业;
(二)因分立、合并而终止营业;
(三)自行停业一年以上;
(四)领取营业执照六个月未开业;
(五)因行政处分、法院裁决而终止经营;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
第二十二条 企业转让,转让方应当持转让协议书、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填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企业歇业,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二)资产清理和处分报告。
(三)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或债务清偿保证书。
(四)完税证明。
(五)企业与雇工解除劳动合同文件。
(六)其他必须提交的文件、证明。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后,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收回其营业执照及副本、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撤销其注册号,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企业设立的分厂、分店、分公司。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本程序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企业在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填写《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并凭此表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三十条 企业分支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按本程序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到分支机构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企业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本程序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分支机构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决定书。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提交董事会的决议书。
第三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办理登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本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办理登记,本程序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程序中规定的表格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篇7:住宿登记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管理,确保全市旅馆装机联网率达100%,旅客住宿信息登录、上传率达95%以上,达到省厅“四实”(实名、实时、实数、实情)考核要求,结合实际,对全市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管理作如下“四个一律”规定。
一、一律责任到人。
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一律实行监管工作责任制。属地公安(分)局长和派出所长是该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治安大队长是第二责任人,管理民警是直接责任人。
二、一律书面告知。
公安机关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本辖区旅馆业主必须装机联网及实名制信息登记录入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并将书面告知回执存档。
三、一律从严追责。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派出所应对辖区旅馆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督促辖区内旅馆业落实实名制信息录入登记制度。市局治安支队特业大队和各县市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副大队长每月必须登录执法办案系统2次,通过案件信息倒查旅馆登录上传工作。市局督察支队、治安支队联合开展常态性不定期暗访抽查,对未按第一、二条落实的,或因工作疏忽、执行不力,导致旅馆业旅客实名登记管理落实不到位,一律追究管理民警责任。因执法不力或未按规定处罚到位,导致本辖区旅馆不按实名制信息登记录入被市级(含)以上公安机关通报一次(含)以上,对辖区派出所及其管理民警给予通报批评;年内因执法不力导致本辖区旅馆不按实名制信息登记录入被市级以上(含)公安机关通报二次(含)以上,对派出所分管副所长、所长予以约谈;年内因执法不力导致本辖区旅馆不按实名制信息登记录入被市级(含)以上公安机关通报三次(含)以上,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对负有相关责任的管理民警、派出所分管副所长、所长、治安大队分管副大队长、大队长和分管局领导从严追责,对县市区(分)局长进行约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一律处罚到位。
旅馆业主或前台工作人员不按法律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并及时传送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初次发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旅馆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旅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篇8:住宿登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全面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实时准确掌握旅客住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家庭式旅馆、电竞酒店、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实名登记,是指旅馆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查验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应用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旅业系统”),采集、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的行为。
实名,是指验证旅客是否人、证相符,并如实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数,是指根据住宿旅客实际人数,按“一人一证”要求登记。实情,是指如实记录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实情况、入住和退房时间、房号及其它信息。实时,是指旅客入住、退房同时,旅馆同步采集、录入、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
第三条申请开办旅馆,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旅馆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四条湖南省公安厅建立全省统一的旅业系统,免费给旅馆使用。旅馆应当按照“一家一机”要求,遵循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配备符合适配条件的电脑、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摄像头(人证核验终端)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备,开通互联网,安装应用旅业系统,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的有关规定。对于旅馆自主选择的前台设备和互联网,由旅馆自行负责运维保障。
第五条旅客入住时,旅馆应当按照“一人一证、本人本证”要求,逐人核对证件,确认人、证相符,然后应用旅业系统采集、上传旅客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码等信息。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采集、上传旅客退房信息。
第六条旅馆接待团队旅客、会议旅客住宿,可以会同团队领队、会议组织者,统一查验、收集全体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集中办理实名登记。
第七条旅客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申报,自觉配合旅馆办理实名登记。凡未按规定办理实名登记的旅客,旅馆不得接待住宿。
第八条中国旅客(含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主要用于16岁以下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外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
第九条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大陆旅客,可以应用“湖南公安服务平台”的电子身份证办理住宿业务;或者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核实身份,由住宿地公安派出所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核实打印旅客身份信息,作为旅客办理实名登记的证明文件。
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台旅客和外国旅客,由住宿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身份信息,出具证明,再由旅客凭借有关证明办理实名登记。
第十条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可疑情况是指:
(一)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二)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
(三)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
(四)其他可疑情况。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保证旅业系统旅馆前端全年全天候24小时正常运行。旅业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旅馆临时停电期间,应当在确认人、证相符的基础上,使用《旅客住宿登记簿》登记旅客的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并在旅业系统恢复运行以后,立即应用旅业系统,补充录入、上传。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自行制作并在前台显著位置摆放或者悬挂实名登记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式样、规格、尺寸由市州公安局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检查旅业系统旅馆前端、客房管理系统、《旅客住宿登记簿》等设备、资料,旅馆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拒绝。
第十五条旅馆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实名登记制度和旅业系统操作技能的培训,新入职的旅馆前台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业务培训,了解掌握相关规定,熟练操作旅业系统,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工信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将旅馆业实名登记纳入当地“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制定旅馆业的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频次和公开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旅馆或者前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篇9:住宿登记安全管理制度
一、坚持先登记、后住宿的接待基本原则,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登记时,前台接待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填写住宿登记表并扫描上传,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的有关旅客住宿登记的规定,必须要求旅客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住宿,坚持“一客一登记”“谁入住谁登记”;对入住旅客的姓名、性别、年龄、照片等信息逐一核对,杜绝一人登记多人住宿或登记与住宿人不符等现象。
二、实行“谁当班,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接待人员有责任保证所填写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填写登记表时要求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项目齐全、填写规范;对登记单必须进行核查,有无错、漏项,发现差错及时修正。
三、前台人员必须对住宿客人人数进行核对,并在旅客住宿单上标注同时由客人签字确认;早餐卷必须严格按照入住人数发放;对未带证件的旅客须要求其到辖区派出所开示身份证明方可办理住宿登记;访客信息要认真登记,对当日23点前未离店的访客必须扫描上传证件。
四、每日值班经理将检查当班人员入住客人的登记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若有遗漏、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与客人联系补齐,以确保信息的准确。在登记、核对过程中,如遇接待员不能处理的特殊情况,须及时上报,不可擅自处理或随意填写虚假内容,对在登记、验证方面出现问题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处200—500元罚款。
篇10:幼儿园出入登记管理制度
1、认真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工作,并填写会客单。来访本校教职员工请与被访者电话联系,确认后,来访人员戴好“访客证”与会客单,由保安陪同进校。
2、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来校检查、联系工作,门卫应认真验看其工作证,做好登记,并与相关部门或行政值班人员联系。
3、严格把守校门,拒绝一切外来推销人员进入校内。
4、教师不得带外来人员进校,会客一般安排在门卫或校门口。
5、家长如遇特殊情况中途接孩子,必须与班主任取得联系确认,由保安陪同进园领孩子。
6、重大节假日,外来人员未经行政值班人员允许,不得进入校园。
7、接送幼儿的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8、携带公物出园必须主动出示行政办公室的证明,门卫做好记录后,方能离校。
篇11:幼儿园出入登记管理制度
1、严格实行出入登记制度,严禁闲杂人员、外来车辆入园。
2、幼儿在园期间,园门要落锁,实行封闭式管理。
3、外来人员出入要登记,对外来人员经询问理由正当无疑点着,安排于办公室会客。对形迹可疑着,要认真进行盘查,并向园有关人员报告。
4、教师中途离园,必须有园长审核批准、登记,回园后销假。
5、幼儿在园期间出入园门,必须有教师批准,并予以登记,有教师送出园门。
6、门卫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教职工轮流值班,对出入学园人员要随时登记,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7、外来人员由主要领导批示方可进入。
篇12:住宿登记安全管理制度
一、坚持先登记,后住宿的接待基本原则,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登记时,接待员必须认真地核对、填写《住宿登记表》、《临时住宿登记表》上的所有项目,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客人住宿登记、验证的规定,坚持:“一客一登记”“谁入住谁登记”;身份证和护照、签证必须齐全、有效,证件必须经过认真的辨别工作;发现过期失效的一律不得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发现协查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人员应稳住当事人,协同保安部上报公安机关。
二、实行“谁当班,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接待员有责任保证所填写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填写登记表时要求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项目齐全、填写规范;对登记单必须进行自我核查,有无错、漏项,发现差错及时修正。
三、每日将检查当班人员入住客人的登记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若有遗漏、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与客人联系补齐,以确保信息的准确。在登记、验证过程中,如遇接待员不能处理的特殊情况,须逐级上报,不可擅自处理或随意填写虚假内容,对在登记、验证方面出现问题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
四、查验证件要做到六核对:
核对证件上相片是否与住宿人相符;核对证件上姓名是否与登记表上相符;核对性别、出生年月日;核对证件号码;外宾核对本次入境边防入境检查章、口岸和日期;核对国籍、签证种类及有效期是否填写一致;
五、外宾临时登记住宿注意点:“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签证(注)种类”、“签发地”、“入境口岸”“停留有效期”、“来去处”、“接待单位”;
六、将填妥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按有关要求进行分类、装订后专人妥善保管,并实时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内住宿人信息按要求录入《旅客信息管理系统》,经专人检查无误后将数据传输至公安机关;
篇13:疫情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所有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上司的防疫要求,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园。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格执行校园封闭管理。家长等校外人员禁止进入校园,因特殊原因进入学校必须先报告,批准后再进入。
二、严格执行访问登记制度,符合上述条件的入学者通过安康代码检查和体温检查正常后,可以在门户如实详细填写信息后进入校园。
三、上学期间严禁车辆进入校园,特需车辆除外。
四、批准后可入学的外来者入学前,必须积极提供安康代码进行门卫检查。如有发烧、咳嗽等不适症状者,近两周内出入高风险疫情地区,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史者,拒绝进入校园。
五、外来者入学后,尽量减少在校逗留时间。
篇14: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工作流程及各部门职责
1、医生到挂号室的死亡证明存放处领取死亡证明。
2、医生按规范填写死亡证明,填写好后加盖诊断证明章。
3、填写好的死亡证明2日内交给直报人员,直报人员进行审查7日内上报疾控中心,上报完成后了封存在办公室长期留存。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发放、回收管理制度
我院死亡证明每年用量较少,根据实际情况,我院的死亡证明的编号有办公室、直报人员统一编号,发放责由填写医生2、3、4联发放给死亡家属。
三、证明书填写要求
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逐项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不能涂改,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填写。不能错项或漏项。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不能用英文或者英文缩写
四、死因编码、直报要求
1、医疗机构因指定相关专业人员负责死亡病人的死因编码工作
2、死亡病例编码(报告)负责人在接到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在7天内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进行死亡病例编码
3、各级医疗机构应在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的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并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病例报告卡》送交市、县CDC,市、县CDC应在当天网络直报。
4、医疗机构在报告死亡原因时,必须写明直接死因、根本死因并按标准进行编码。
5、负责死亡报告和死因编码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出现编码错误、迟报、漏报
五、原始卡片的保存要求
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报告单位应定期下载或查看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篇15: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提高疾病监测系统的预警能力,及时发现诊断不明、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主动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同时了解本院死亡病例的死因构成,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加强对可能发生的疫情等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防范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死亡后,须填报《死亡病例报告卡》,对死亡案例进行死因医学诊断并由诊治医生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2、医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病史,并在死亡证明书上加盖公章。
3、诊治医生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3天内,病案室应完成死因编码工作。
4、网络直报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在进行直报时要认真填写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
5、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6、医务处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炭山乡卫生院
20xx年1月5日
篇16:学校来访登记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以下《外来人员出入校园登记制度》。
一、门卫人员应热情接待上级主管部门、兄弟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以及学生家长来校检查或联系工作。
二、门卫人员对上述来宾、来客和来访人员,必须予以查询、登记,并与学校被访人员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进校。
三、门卫人员对来宾、来客和来访人员的车辆,应指定停入学校停车区域,外来卡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四、对外来推销各类商品的人员,一律拒绝进入校园。
五、门卫人员对学生家长来访后,如带学生离校,须凭班主任签字同意单据,经学校教务处核实,并要求家长在来访登记簿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方可离校。
篇17:学校来访登记管理制度
规范学校管理,保障师生安全,保护学校财产,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关于学生:
1.上学、放学穿校服且佩带红领巾、校徽出入。
2.学生迟到由执勤学生及时登记并报相关部门。
3.因特殊情况中途外出,须凭请假条方可外出。
4.进出校门应文明守纪、礼让有序,不得在校门口拥挤。
二、关于教职工:
1.教职工迟到必须在传达室自觉登记。
2.上班期间因公或因私需临时外出者,须领导批准方可外出。
三、关于来客来访:
1.上班时间谢绝私人来访;特殊情况来访人经核实后,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登记,由被访人接入,离校时被访人及来访者须在传达室签字方能离开。
2.家长来访须核实身份,与所访老师取得联系登记后方可入校,离校时传达室需登记离校时间;家长接送学生不能进入校内,有特殊需要的可由老师在校门口交接,全托家长接送孩子须持入校卡进入。
3.学校邀请来校参观、参加教学活动或其他活动者,应提前书面说明来人数量、时间等,并安排专人在校门口接待。
4.所有来客晚上20:00前必须离校。
5.禁止无关人员入校。
篇18: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及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管理总则》的有关规定。
2、在院感科的指导下配合做好各项监测,按要求报告医院感染发病情况,对监测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3、患者安置原则应为: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分开,同类感染病人相对集中,特殊感染病人单独安置。
4、病室内应定时通风换气,每周空气消毒一次,地面应湿式清扫,遇污染时即刻消毒,每月大扫除一次。
6、病床应湿式清扫,一床一套(巾),床头柜应一桌一抹布,用后均需消毒。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床单位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7、弯盘、体温计等用后立即消毒处理。
8、加强各类监护仪器设备,卫生材料等清洁与消毒管理。
9、一次性餐具、便器固定使用,保持清洁。
10、对传染病患者及其用物按传染病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和处理措施。
11、传染性引流液、体液等标本需消毒后排入下水道。
12、治疗室、配餐室、病室、厕所等应分别设置专用拖把,标记明确,分开清洗,悬挂晾干,定期消毒。
13、垃圾置塑料袋内,送定点站处理。
篇19: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及管理制度
1、幼儿园成立创安领导小组,未保领导小组及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及护校队。安全工作层层负责、落实到人。
2、及时传达、宣传和学习上级领导有关安全文件,提高老师的安全教育及管理意识。
3、定期对全园教职工进行消防讲座等培训。
4、建立和执行房屋、设备、消防、防盗交通等各项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执行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并落实安全工作每日巡查制度。
5、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卡制度,加强门卫管理,平时要关好门,对来访者进行询问登记,严防幼儿走失。
6、食堂定点采购,并实行查证制度,四十八小时留样制度。食堂对食物的操作与保存应注意卫生,以免食物中毒。
7、加强卫生防疫工作,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及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做好春、秋传染病高发期的消毒工作。医务室按时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并把好晨检关,以免传染病蔓延。
8、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体检。
9、利用活动、游戏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我防范的教育,防止发生触电、走失、摔伤、烫伤、食物中毒、吞食异物等事故。
10、定期检查更换重点部门(财务室、电教室、档案室、广播室等)的消防器材。
11、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启动预案。
篇20:住宿登记安全管理制度
住宿登记安全管理制度
1、总台接待员负责接待旅客住宿登记工作,每天24小时当班服务。
2、所有中、外旅客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单,登记合格率100%。
3、对零散旅客实施登记时必须做到“三清,三核对”。
“三清”即:字迹清、登记项目清、证件检验清。
“三核对”即:核对旅客本人和证件照片是否相符,核对登记年龄和证件的年龄是否相符,核对证件印章和使用年限是否有效。
4、旅行团体客人的'住宿登记可由旅行社陪同或销售代表代办填报。
5、vip客人可先领进房,在房内办理登记手续或由省、市接待部门代为登记。
6、接待员在实施住宿登记时,应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切实做好有关通缉协查核对工作,发现可疑人员采取内紧外松,先安排入住,后设法报警,避免打草惊蛇。
7、旅客资料和公安机关下发的有关通缉协查对象应及时输入电脑准确无误,以便核查。
8、接待员在办理住宿登记的同时,应提醒旅客贵重钱财,证件可免费保管。
9、按照公安部门规定:访客须登记,访客时间不超过23点。
★ 登记委托书
★ 幼儿园登记申请书
★ 诊所登记规章制度
★ 兵役登记通告
★ 户口登记条例
访客登记管理制度(共20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