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综述范文

时间:2022-12-23 04:01:59 作者:超能小Q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超能小Q”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3篇法学论文综述范文,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法学论文综述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篇1:法学理论类论文研讨综述

法学理论类论文研讨综述

深圳市第八届检察理论研讨会共收到法学理论方面的研讨论文32篇,内容涉及检察制度、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法学等十分广泛的领域,现将研讨情况综述如下:

一、关于检察制度

有关检察制度方面的研究,主要是胡崇安的《论检察权的属性以及适应检察权内在属性的检察领导体制》。

该篇论文通过对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理论渊源和历史进程的考察,跳出了对检察权系司法权抑或行政权的争论,比较充分地论证了检察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权,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与行政权、司法权相平行的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的结论。

该论文并在论证检察权特征和内在属性的基础上,充分论证了应当对检察权实行更加严格的上下级垂直领导,并且提出了在目前条件下实行省级以下检察机关上下级垂直领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前瞻性。

二、关于刑法理论

刑法理论方面的`研究论文共有13篇,其中关于刑法基本理论方面的研究论文三篇,包括付正权的《社会危害性标准研究》、蔡晓昕的《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实现》、夏风的《刑法效果的经济分析刍议》。关于犯罪论方面的研究论文7篇,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何勋的《试论单位走私》、刘山泉的《试论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赵妍妍的《论正当防卫》、崔秀丽的《确立法人犯罪的理性探析》。

关于刑法理论方面的优秀论文较多,有的是运用了较新的研究方法,如夏风的《刑法效果的经济分析刍议》就运用了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据研究,经济分析法学在国外尤其是美国有比较大的影响,但研究的领域基本上局限于民商法学。自90年代初经济分析法学传入我国以后,特别是波斯那的代表著作《经济分析法学》在国内出版以后,国内法学界对这一新的分析方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但形成的高质量的论文很少,尤其是以经济分析的方法论研究刑法问题的成果则更是少之又少。该文虽然在论述的深度上还有欠缺

[1] [2] [3] [4]

篇2:法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灾害(本文中的灾害均指自然灾害)在我国古代发生十分频繁,所以我国对灾害防治起步较早,“大禹治水”是在灾害防治上的较早实践。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我国历代政府逐渐将实践经验用政策和法律固定下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机制。在我国古代,这套机制被称为“荒政”。

在灾害的预防上面,历代政权规定了重农制度、仓储制度,水利制度和林垦制度。在灾害的救治上面,采取“赈给”、“调粟”、“养恤”、“除害”的治标措施和“安辑”、“蠲缓”、“放贷”、“节约”的补救措施。 此外,民间还存在着一套自我救济的应灾机制,有家族的自救,即灾害爆发后,很多富户大姓救济同一宗族的穷人。如《后汉书•朱晖传》载 “建初中,南阳大饥,米石千余,晖尽散其家资,以分宗里故旧之贫赢者,乡族皆归焉”。还有是社会团体的救助,元代民间有“锄社”;明代山东有“义社”,河南有“吃会”;清代北京有“窝窝头会”,南京等地有“摇会”。

中国古代在灾害防治上的众多成就,激发了中外学者对此的研究兴趣。在国内,虽然没有专门研究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学者,但是研究“荒政”(或者称为救荒)的学者数目众多。然而,“荒政”是历史上的称呼,从当前看来,其实就是灾害防治,以及相关的政策制度。根据目前的考证,最早系统介绍救荒的文献是南宋的《救荒活民书》。民国时期邓云特的《中国救荒史》一书,是近代文献中对中国古代灾害防治阐述较为详细的著作,书中不仅记载了历代灾害发生的情况,还有对灾害防治的思想发展和具体政策的论述。

当代学者对中国灾害防治的研究也颇有兴趣,理论著作层出不穷。关于研究灾害防治思想的文献有《早期儒家的抑制型防灾减灾思想》(刘厚琴),《救灾与发展:范仲淹、刘晏救灾思想的现实意义》(刘军英),《两汉荒政思想探析》(陈业新)等;关于研究具体制度或者措施的有《浅议南宋社仓制度》(许秀文),《宋代富民与灾荒救济》(林文勋),《中国古代报灾检灾制度述论》(张文)等;还有整体研究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如《中国古代减灾思想和政策》(段华明),《中国古代抗疫病的法律措施》(王宏治),《灾异境遇—中国古代法律应对机制及其当代意蕴》(方潇),《天人感应的灾异观与中国古代救灾措施》(孙湘云)等。

在国外,也不乏有研究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方面的学者,像美国学者李明珠、艾志端,法国学者魏丕信,澳大利亚学者邓海伦,日本学者掘地明,德国学者安特利雅•扬库等。

二、研究方向

从目前来看,大多数学者主要集中在历史学、政治管理学、经济学等领域来研究这一问题。由于研究参照的主要是史学资料,导致了研究的方向也倾向了史学一边,像研究灾害思想的文献,基本上都属于史学类文献。另外,有的学者研究灾害防治的某一制度,也容易倾向于从政治管理学的角度着手,因为在史料中对灾害防治的记载,大部分是关于具体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操作,而这些跟行政管理紧密联系。

在研究的内容上,很多学者倾向于研究清代的灾害防治机制,因为清朝是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对当代更具有借鉴意义,还有是清代的史料比较完备。而研究灾害防治思想的学者,则不局限于这一时期,从先秦到晚清的各个时代,都有所涉及。也有学者研究古人的灾害防治思想,研究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儒学大家,像孔孟,董仲舒、朱熹等。

三、进展情况

中国学者对灾害防治的研究同步于灾害防治的实践,但古人对灾害的研究主要是停留在思想论述上面,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称之为研究。因此,真正意义上对古代灾害防治的研究应该始于近代。民国时期的邓云特对古代灾害的防治很有研究。在他的《中国救荒史》中,详细记录了从远古到民国时期的各种灾害,并且分析了各种灾害的成因与影响。在书中,他还介绍了历代救灾思想的发展,首先他介绍了天命主义的禳弭论,然后详细介绍了各种实用的思想学说,他把那些实用的学说概括为积极预防论与消极救济论。在灾害防治的政策上面,邓先生也将古代的政策制度分为积极的预防政策与消极的应对政策。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曾经遭遇过严重的三年自然灾害,所以对灾害防治的研究始终没有间断,但是那些研究都集中在自然科学领域。在社会科学领域,对此的研究几乎为零。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科学领域对灾害防治的研究进展仍然十分缓慢,对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又遭遇了一些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如的长江特大洪水。另外,此时中国的社会科学得到了蓬勃发展,科研队伍得到了壮大,中国优良的传统文化也再次得到了国家的认可。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研究开始有所进展,于此相关的一些文章开始出现。学者刘军英在发表《救灾与发展:范仲淹、刘晏救灾思想的现实意义》,李鸣在发表《明朝救荒立法述略》,等等。

在以后的几年中,国内学者对古代灾害防治的研究逐渐深入,涌现的文献也越来越多。在的“非典”事件后,将这一课题的研究推向了高峰,诸多学者发表了此方面的著作,如孙绍骋著的《中国救灾制度研究》,陈桦和刘宗志著的《救灾与济贫——中国封建时代的社会救助活动(1750—1911)》,王宏治发表的《中国古代抗疫病的法律措施》、方潇发表的《灾异境遇—中国古代法律应对机制及其当代意蕴》等。从那以后,学术界对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研究一直是方兴未艾。

当前,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这再次给予了学者研究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新的契机。,北京召开了“清代灾荒与中国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三联书店出版社将会议上的学术论文出版成书。(由李文海与夏明方主编的《天有凶年——清代灾荒与中国社会》。)学术界对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研究,迎来了新的高峰。

四、存在问题

尽管学术界对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在笔者看来,这只是局部性的。如前所述,当前学者对中国古代的灾害防治,仅仅局限于历史学、管理学与经济学领域,而在法学领域,除了方潇、李鸣、王宏治等几个学者发表过一些论文之外,很少有人问津,权威性的著作文献更是稀少。并且,那几个学者对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法律研究也不是很深入。学者李鸣的'《明朝救荒立法述略》,主要是对明代的救灾措施与法律条款的罗列,对于深层次的立法思想却毫无论述。学者王宏治的《中国古代抗疫病的法律措施》更是体现了堆砌史料的特点,仅仅冠以了一个法律措施的名号,至于为何称其为法律措施没有进行详细的探讨。学者方潇的《灾异境遇—中国古代法律应对机制及其当代意蕴》,主要论述的是当代意蕴,所以对古代灾害的应对机制只是作了初步的介绍,其机制的内容仅仅摘取了邓云特《中国救荒史》〉中的部分内容,没有什么突破性的研究论述。另外,在最近的三年内,法学领域没出现过此论题的文章,研究进展十分缓慢。

我国古代政法不分,造成了当代学者对史料鉴别的困难。在社会科学中,一般的做法是将荒政归为政治,将刑狱归为法律。这种泾渭分明的规定,可能是导致法学学者研究古代灾害防治缺少的原因。笔者认为,对中国古代荒政的定性有待商榷,它仅仅是政治制度吗,是否排除了法律制度的可能性呢?邓云特先生认为,历代学者对救荒(荒政)的概念模糊不清,他认为救荒(荒政),应该是为防止或挽救因灾害而致社会物质生活破坏之一切活动。 可见,中国古代的救荒是系统性的机制,除了政治制度外,也包含了法律制度。因此,从法学的角度,重新审视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机制,可以弥补当前学者对荒政研究的缺漏。

篇3:Ontology 方法学综述

Ontology 方法学综述

杨秋芬      陈跃新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摘要]

近来,一种新的基本知识模型的出现,解决了以前专家系统基于规则技术的缺陷。最新的知识工程化技巧就是Ontology(本体论),获取本体论的动机是“可再用性”(reusability)。在信息系统、接口和面向对象设计和编程等方面,本体论都是一个很好的工具。本文详细介绍构造ontology方法学。

[关键词]  Ontology    方法学

引言

知识工程在许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不同开发工具和应用平台使系统的通信、共享、重用性等性能受到了限制,新的知识系统不能有效的利用现有的知识系统,不断开始“重新设计”,造成人力、物力、才力的大量浪费。

On本体论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用于描述事物的本质。在近一、二十年来,本体论已被计算机领域所采用,用于知识表达、知识共享及重用。许多学科和研究都在使用“本体”这个术语,但存在不同的.定义。

在工程研究中,从知识共享的角度来说,Ontology作为一种概念化的说明,采用框架系统对客观存在的概念和关系的描述。它是通用意义上的“概念定义集”,是关于“种类”(kind)和“关系”的词汇表。这种词汇表,是在各种事务代理人之间交换意见时所用到的共同语言。

由于本体工程到目前为止仍处于相对不成熟的阶段,每一个工程拥有自己独立的方法。参照IEEE标准-------软件开发生命周期法IEEE1074-1995[IEE96]来对比分析五种得到知识界承认的方法。

一、IEEE 1074-1995

IEEE 1074-1995的内容:

①软件生命周期模型:确定开发步骤及各步骤执行的先后次序;

②工程管理阶段:系统规划,控制,质量管理等;

③软件开发阶段:

u       开发前期:环境研究,可行性研究;

u       开发阶段:需求分析,设计,执行;

u       开发后期:安装,操作,支持,维护;

④ontology集成的阶段:评价,文档,配置管理,训练;

二、Ontology方法学

1、   Mike Uscholddede & King 的“骨架”法[Usc95]:

建立在企业本体基础之上,是相关商业企业间术语和定义的集合,该方法只提供开发本体的知道方针。目前企业本体在爱丁堡大学人工智能研究所及它的合作伙伴--------IBM ,Lloyd’s  Register,Logica  UK  Limited and Unilever。

确定本体应用的目的和范围

篇4:法学论文

有关法学论文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任何法律制度都必然内含有一定的价值取向和目的诉求。研究诉讼时效制度为何而生、有何种价值和功能,以便更好的从根本上对诉讼时效制度加以完善。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应用范围

大陆法系理论根据权利的作用不同而将权利分为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及请求权。那么诉讼时效适用于哪种类型的权利,即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问题。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针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研究分析,并与其他国家相比较,寻找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不足和弊端,有助于立法的完善。 根据上述研究对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内容简单、制度缺失、体制分散、规定不尽合理等缺陷和不足提出建议。

前言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中国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民法通则规定的除外。”这表明,中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只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中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首先有必要弄清请求权的来源和作用,以便更进一步讨论。前面说过,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请求权可以因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亲属关系、或者继承关系而产生。请求权在民法中是一个涉及到适用面很广的法律技术上的概念。《德国民法典》所采用的请求权的概念是由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提出的,为的是在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用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温德沙伊德认为,私权利是第一位的,而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实现的可能是第二位的,诉讼程序的任务在于,当诉讼前就已具有的实体法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引起争议时,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这个权利,并使它得以实现。从德国民法的立法倾向来看,其所规定的请求权主要是从实体法的功能上来考虑的。但是,不论德国法学家们提出的“请求权”概念,还是德国民法典采纳的请求权概念,在理论上以及在民法典的规定上都有双重的意义和功能。就如上述所说的,请求权在民法中是一个涉及到适用面很广的法律技术上的概念。它不但表明了一种实体法上的地位,同时也表明了一种程序上的功能。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指出,根据案件事实,起诉人可

以提出什么样(实体法)的请求权。审查的人必须对能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全部请求权基础予以审查。为了使给付之诉能够实现,并在以后能得到强制执行,原告必须通过一个实体法的请求权阐明,他的诉讼上的请求是有理由的。原告具有这样一个请求权,他至少可以有这样的可能性,即他可以通过提起一个给付之诉而使请求权得以实现。《德国民法典》对债权在债权法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如果请求权没有什么特别的特点,或法律没有对它进行特别的规定,对它们可以比照适用《德国民法典》中有关债权的规定。 权利是大陆法系私法的基本核心概念之一,权利的学说也经过法学家们长期反复研究和争论,德国学者萨维尼和文德赛提出了意思力或意思支配说,认为权利是个人意思自由活动或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即意思为权利的基础(意思说)。耶林继而认为,此项意思力的赋予旨在满足特定的利益,即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利益说)。其后,学者结合上述二种观点,认为权利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这是目前对权利这个基本概念通行的.学说。这个权利的概念可以说只是一个“开放式概念”或者说是一个“框架概念”。

根据对这个概念的理解,一个有效完整的权利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特定利益”,一是“法律之力”。如

举买卖契约为例,买受人得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得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此处的标的物、价款即为“特定利益”。所谓“请求”即为法律之力,这种“法律之力”是指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这种力量可以支配标的物、亦可以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即法律之力是由法律所赋予,其行使须有法律上的依据,非得由当事人恣意行使,否则便构成权利滥用,应该承担法律上的不利益。 根据现在通行的学说,权利系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项要素所构成,法律之力指的是权利人支配标的物、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这个法律之力就债权(相对权)方面来说指的就是请求权。在这个通行的学说下,作为法律之力的请求权与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设立时效的目的和理由是为了维护既存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成本,以及起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也就是说,设立时效是在私权保护方面与社会的大利益作利益衡量之后,以牺牲一定程度的公平正义(私权利)为代价保护社会的大利益(即既存秩序、交易安全、降低成本)。因此,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违背民法时效制度的本质和市场经济的要求。

根据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提出的请求权的内涵本质来看,是为了在请求权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用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从温德沙伊德的观点来看,请求权指的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至少在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在使用请求权这一基本概念时,所指称的也是如此,大陆法系现在通行的学说也是如此。所以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才把请求权写进了作为实体法的民法典。

中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们论述请求权时,继受了德国理论,实际上主要是从请求权在实体法的角度来论述,忽略请求权在程序上的功能。请求权首先当然说明了一种实体法上的地位,但同时它也表明了一种程序上的功能,诚如拉伦茨所指出的:“这个概念不仅表明一种客观(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也表明一个特定人针对他人的特定请求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和执行,《德国民法典》的请求权的概念就是如此尽管请求权时效的实际意义在程序中更为明显,但民法典仍然是将请求权时效作为实体法的制度加以规定的,这样一来,就使以诉讼法的观点来考虑程序问题的重点转移到实体法的考虑上来。”非常遗憾的是,包括德国、台湾地区以及中国的民法学者们,对请求权进行论述时,大多数并不对这一明显的具有程序法上功能的请求权的意义作出深入的探讨,以致造成理论和实践中的脱节和混乱的状态。

无论是《德国民法典》还是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 ,对于请求权的反对权――抗辩权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应该是请求权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只从请求权这一单一的角度,无法说清请求权本身。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应用范围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

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

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立法缺陷 1、关于诉权消灭主义。诉权是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理论之一,根据通行的学说,诉权包含有公法上的内容这是无疑义的,因此,采用诉权消灭说毫无根据,即使实体权利(私权)消灭,诉权(公权)也并不因之而消灭,因此,采诉权消灭主义并无其理论根据。

2、中国民法已引入了请求权这一基本理论,诉讼时效针对的对象是请求权,如果说诉讼时效也涉及诉权的话,主要针对的也只是请求权上具有的程序功能上的部分,而且其不须通过诉权这一民诉法的基本理论来说明。

3、诉权本身的概念尚未有统一的认识,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尚存在很大的争议,因此,以一模糊的诉权概念来试图清楚地呈现另一概念即请求权概念的方式并不可行。

4、从立法的角度讲,民事诉讼理论上的诉权与(实体法)的请求权虽然有一定内容的相同,但是民事诉讼理

论上的诉权更无法代替(实体法)请求权这一概念,无论从诉权和请求权的内容来看、还是从诉权和请求性质以及功能来看,它们之间均无法相互代替。

理论缺陷

1、其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权利的基本理论发生冲突,即当权利的构成要素之一――法律之力消灭后,意味着权利的另一要素――特定利益即无法通过强制执行力予以实现(即使在相对方不主张抗辩的情况下也应是如此)。如此一来,则权利人的主张(尤其是起诉)就变成无实体法的支持,即使相对方不抗辩,根据其基本理论,则法院自无支持的必要,势必又回到诉权消灭主义的老路来。即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权利的基本理论之间产生了相互矛盾的现象,无法调和。

2、请求权基本理论与立法之间的矛盾。根据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债权是请求权产生的基础,而且请求权既具有实体法的功能(债权的功能),又具有程序价值上的功能,将其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是把其考察重点从程序功能转移到实体法范畴上而已,但这不意味着请求权的程序功能消灭。

综上所述,采用抗辩权发生主义比诉权消灭主义更接近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观,但抗辩权发生主义

的基本理论和立法规定有必要对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技术进行调整,理论上的主要思路是:

1、由于请求权包含有客观上(实体法)的权利和程序价值上的作用、功能。因此,请求权不能因时效而消灭,即使将请求权规定于实体法中也应该如此。

2、从规定请求权这单一的角度,改变为同时规定请求权的反对权即抗辩权,即请求虽然不因时效而消灭,但经过若干期间后,立法上可赋予请求权的反对权(抗辩权)强大到足于对抗请求权的效力。

3、经过上述对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上的校正后,可以避免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权法学类论文利的基本理论产生冲突,同时也可以避免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上的矛盾。

4、从社会伦理价值的角度来考察,诉讼时效的设立本来有违人类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有必要在时效的法理以及规定上调和其与公平正义原则之间的矛盾。 立法的完善

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稳定社会关系;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法院能够收集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正确地处理案件。

我国刑法确定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律的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追究,对行政

诉讼而言则是享有诉权的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权将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对于行政诉讼而言这一立法目的同样存在。

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没有使用“诉讼时效”一词,而是使用了“起诉期限”一词,规定经复诉的,应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3个月。 根据我国的诉讼立法和十年来行政诉讼的实践,应当将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进一步完善,至少作以下五方面的修改;一、使用诉讼时效而非起诉期限的法律术语;二、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诉权,将现行应经复议的在15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在3个月内起诉的规定一并规定为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作有关的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并规定已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证明责任应当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四、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法律又没有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期限的,当事人可在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提出请求2个月后即

可提起诉讼,此种情况应当认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是一种持续状态。但最长应在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提出请求之日起5年之内提起诉讼;五、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笔者认为:应(1)明确提出要求的方式及对象,如可通过口头、书面、邮寄、第三人转达等方式向债务人提出权利主张,该主张既可向债务人直接做出,亦可向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等提出。 (2)明确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义务人对权利人的同意履行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对权利人或是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均应认定构成同意。

篇5:法学论文

最新法学论文

摘 要:毕业论文写作与辩论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首要环节,是对学生理论与实习联系才能的归纳练习和首要考量。毕业论文作业在查验毕业生把握常识状况的一起也是对我系教学教学质量的查看。法学系自建立以来,在六届毕业论文作业的安排预备中,毕业论文办理准则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标准化到精细化的老练进程。作为法学系教学秘书,一向留意不断发现疑问、总结经历探索非常好的办理方法。

关键词:法学;毕业论文;标准化

毕业论文是全面查验大学生在高级教学期间全体学习效果和才能培养状况的首要教学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认识、进行科学研讨根本练习、进步归纳实习才能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行代替的效果,也是学生运用所学专业常识凝练成习惯社会发展所需归纳才能的首要教学进程。

一、准则文件的起草与修订

1.标准办理准则

为标准毕业论文办理,自毕业论文作业伊始,初次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毕业论文手册》。几年来,对于该手册在论文办理进程中发现的各种疑问进行了多次修正。学院进一步清晰了院、系毕业论文二级办理作业机制。经过重复交流与调研,帮忙教学部完结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规划(论文)作业的'办理规则》。在帮忙修订的进程中,吸取了各专业毕业论文(规划)作业的宝贵经历,一起与法学专业实际状况相联系,使得规则愈加合理,简化冗杂的作业流程的一起加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

2.修订写作格局

在标准办理准则的一起,对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标准进行了调整。为此多方查找材料进行调研,借鉴朋友院校的办理经历,联系法学专业的实际状况,安排辅导老师进行讨论,帮忙教学部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规划(论文)写作标准》,并联系法学系实际状况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标准实施细则》。

二、标准流程办理

1.合理安排论文作业时刻,举行动员会

依据学院对毕业论文作业的全体请求,从每学年榜首学期末开端,提前制订好每一届毕业论文作业的方案安排。举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作业会议,安置本年度毕业论文作业时刻安排与请求。举行学生动员大会,加强对学生端正学风教学,着重论文作业的首要性以及论文写作标准和格局请求,使学生真实进步对论文编撰的首要意义的了解,自觉遵守学院有关准则请求,仔细参与实习,并联系专业常识的学习和社会实习,努力进步自个的专业归纳才能,高质量地完结毕业论文。

2.选题的申报与批阅,保证标题质量

在毕业论文作业选题的预备期间,按辅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研讨方向,拟定论文标题供学生自立选择,一起也能够依据学生的实习条件和实习案例及社会热点疑问,鼓励学生开辟思想,自行拟定标题,并经过选题批阅的程序,对初拟标题进行重复修正,做到一人一题,请求毕业论文研讨方向能够与学生的专业愈加贴切,实在做到论文选题的标准化办理向分类化辅导的改变,提高论文内涵质量。

3.辅导进程监督

在毕业论文作业进行进程中,依照法学系毕业论文作业方案安排及时进行监督和办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进行查看,前期首要查看辅导老师的到岗状况、开题状况、材料查阅的状况。中期对于老师的辅导进程进行监控,查看辅导进程记载,学生完结状况及存在的疑问。后期查看毕业论文质量、安排评分及分组评阅。

4.毕业论文格局查看、评阅和辩论

在毕业生实习返校以后,搜集各种管控表格,对每一名同学的论文初稿进行格局查看,在总结历届学生辩论经历的根底上,对于每一名同学指出辩论窍门和主张,为正式辩论打下了杰出的根底。在正式辩论前,做好预备作业,成立辩论委员会,清晰辩论时刻、辩论场所及有关材料的预备,举行辩论分工会,保证辩论顺利进行。

三、标准档案办理

毕业论文作业完毕后,仔细收拾有关电子档案材料,做好纸质版材料保留作业。将学生论文、材料装入档案袋,存入档案室备检。依照请求对论文作业数据进行收拾剖析,填写天津市一般高级学校毕业规划(论文)作业调查表,做好毕业论文作业总结,所有档案聚集成册以备教学部查看和教委一般高校本科毕业规划(论文)办理互查作业。

四、建立效劳认识,保证作业顺利完结

毕业论文办理是为了非常好地完结我系毕业论文作业的效劳性作业,内容琐碎,冗杂。在作业中需求不断加强效劳认识,加强各方面的交流。为此我建立了论文辅导小组分组联系表,指定学生组长担任,定时与学生组长以及辅导老师交流,尽早发现疑问和处理疑问。为毕业论文作业的顺利进行供给了有力的保证。

五、总结与反思

在每届学生毕业辩论完毕后,仔细总结本届毕业论文作业中的亮点与缺乏,发现疑问的一起,对于这些疑问提出合理化的处理对策,将主张和定见上报教学部以便于上级部门对我系作业整改的监督,为下一届学生的毕业论文作业打下杰出的根底。

篇6:法学学年论文

法学学年论文

论文摘要 刑事申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它也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最后救济手段。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在纠正冤、假、错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走刑事申诉途径,但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不足也逐渐突显。本文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例谈谈刑事申诉的现状,针对案件申诉率高等问题分析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降低申诉率的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 刑事 申诉 当事人

从至今,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9件14人,不立案书面审查的4件6人,立案复查5件8人,其中,204件6人,1件2人,1件1人,至今3件5人,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值得关注。

一、刑事申诉案件基本特点

1.从申诉类型看,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较集中。从至今,该院受理的9件刑事申诉案件中,就有8件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8.9%。

2.从申诉主体看,以原案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主。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代理律师等多种主体。但四年来,该地区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体以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主,其中原案被告人提出申诉的2件,被害人提出申诉的2件,被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5件,这三类人均是与审判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判决结果影响着其的直接利益。相对来说,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代理人申诉极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滥申诉以及申诉难等一系列问题。

3.从案情看,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较为突显。造成人身损害的申诉案件占全部申诉案件的88.9%,其中,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的3件,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死亡的3件,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1件,xx的1件。由此可见,对于居民人身健康和生命权的重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进步而不断提高。

4.从申诉结果看,复查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比例不高。经过对申诉案件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复查或初步审查,申诉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诉的6件;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1件;移交本院公诉科,建议抗诉或补充起诉的2件,占立案数的22.2%。针对复查存在问题比例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司法水平以及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在不断地提高,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由于申诉主体过于宽泛,申诉主体普遍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水平不高等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刑事申诉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1.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法律意识增强。随着我国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特别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宣传周的深入开展,以及新闻媒体对“冤假错案”的频频报道,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法律不仅是打击犯罪的`工具,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

2.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失偏颇。例如,被告人石某无证驾驶,忽视路面安全,撞倒张某的父亲后逃逸,造成张某父亲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法院在法定刑内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某受传统“杀人偿命”思想的影响,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怎能与一条人命对等,法院量刑畸轻,因此提出申诉。由于申诉要求主体宽泛,申诉理由简单,固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给了更多的人有更多申诉的机会,但是其存在问题确是不容忽视的,不仅造成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而且导致司法资源大量浪费、司法权威受到损害。

3.刑事申诉无理由、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成本低。诉讼要计算诉讼成本,在我国现阶段,几乎绝大部分的案件均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导致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繁多,基层法官工作量大,在如此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下,将不可避免的有所疏漏。此时上诉审法院便成为最佳的纠错机构,但是由于诉讼经济原理,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即一件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现实中,我国仍然存在着司法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司法权威性不强等现实因素,因此我国现行法律给予了当事人以及其他认为案件判决存在问题的人员一个可以提出质疑的机会,实行了申诉制度。因此现行法律对申诉理由、申诉时间及申诉次数都未作适当的限制,也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申诉人来说无疑是成本低的救济途径,因此大多数申诉人都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寄望通过申诉获得法律的帮助。

4.监督工作机制繁琐。启动再审程序繁琐,须经过控申部门复查、公诉部门审查、检察委员会讨论等环节,往往会出现部门意见不一致,制约了监督职能的行使。程序的复杂以及过于繁琐不仅会限制公民实体权力的行使,也会使得行政部门互相推诿,尸位素餐,行政工作效率不高更有甚者,可能会出现钱权交易,污染腐蚀我国公务员队伍,妨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共同进步与发展。

5.全社会总体量刑偏轻,必然引发被害人一方不满。现阶段,法院从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在量刑上普遍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加强教育感化,我国刑法也确定了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处罚原则,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刑法最初确立的“同态复仇”原则有了很大的改编于提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公民普遍法律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与领悟不强,再加上司法权威性不足,使得被告人与受害人这一利益的矛盾体时有冲突,对被告人量刑偏轻,自然会引起受害人的不满,从而提出申诉。

三、对策与建议

第一,完善刑事申诉的工作机制。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和期待。因此,检察机关要在完善刑事申诉的工作机制,提高法律监督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申诉工作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对原案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分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加强办案程序的公开,增强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避免申诉人反复申诉,久诉不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息诉机制贯彻办案始终。新形势下的刑事申诉案件,往往关系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的切身利益,对已生效的决定或判决裁定存在质疑和不满。因此,复查工作不仅要依法处理,还要注意息诉罢访,防止反复申诉,到省进京,非正常越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因此,我们建议把释法说理贯穿于办案过程的始终,坚持“两见面”制度甚至“三见面”制度,与申诉人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的申诉人,给予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生活困难问题,促使申诉人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三,明确刑事申诉理由、期限和次数。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申诉的理由、时间和次数,申诉人不管申诉理由是否正当,理由是否充分,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无数次申诉,导致泛滥申诉,反复申诉,申诉质量不高,甚至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也给申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和物资的损失。因此,我们建议明确刑事申诉的理由、时间和次数。首先,申诉理由方面,申诉人必须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案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存在矛盾,或适应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司法人员有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其次,申诉期限方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可以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为当事人提出申诉,被告人可以在刑罚执行期内至刑满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最后,申诉次数方面,不得超过两次。无正当申诉理由、超过期限或次数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

第四,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素质。检察人员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践行者。检察机关要提高法律监督水平,树立法律监督权威,就必须有针对性,讲究实效地加强检察人员的刑事申诉专业培训,实行经常培训和定期集中培训相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水平,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四、结语

刑事申诉制度从根本上是为了纠正司法错误,给申诉主体提供一项最终的解决途径,但是由于该项制度正处于不成熟、不完善的时期,再加上我国法律对此规范不足,此项制度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我过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进步,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该项制度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篇7:法学论文

阐释论网络经济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的范围不再是传统作用上的概念。

网络经济作为更简单快捷的存在,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更多的方便和可能,同时为一国的经济带来巨大的生机与活力。

市场上的经营者采用各种手段来获取更大的利润就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就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还属于比较薄弱的环节。

本文将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理入手,对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进行分析,对比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特点,对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提出倡议。

希望对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有所助益。

关键词: 网络 经济 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制

网络是柄双刃剑,它可以给一国经济腾飞带来机遇,但是对于网络及法律环境尚未健全的国家而言则是一项挑战。

信息时代,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主体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是值得引起关注的。

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则,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环境,有助于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理由,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维护网络市场的正常秩序,从而推动我国网络产业和市场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原理综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机会有限、交易优劣势转换瞬息万变,竞争无处不在。

市场主体为争夺交易机会、占据交易优势而使处于不断地竞争之中,并力图在各种竞争之中取胜,因而形成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

竞争被认定为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有序的竞争能够促使生产者改善产品质量,使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为消费者创造更好的消费环境。

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指出,人类社会由于社会分工不同,不同的社会主体各自有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因而竞争不可避开。

显然,良性的、正当的竞争对于市场的发展能够起到推动的作用,但是任何机制都存在两面性,经营者的最终目的在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商业主体会寻找各种途径采用各种手段以降低竞争成本,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

如果缺少法律的约束,不正当竞争便顺势而生。

我国在xx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所有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均被视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交易的方便快捷使之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枝新秀,网络市场也越来越受到经营者的重视。

但不容忽视的是,网络本身所提供的只是一种虚拟的环境,交易双方不能完全了解对方的信息,更容易产生网络不正当竞争现象;

而在网络经营者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同时,无形中对其竞争对手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或破坏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或扰乱正常的网络经济秩序,抑或侵犯同业的商业秘密,对其经营造成不良后果等。

诸如此类活跃于网络大环境之中,或以即时通讯工具为媒介,或借购物、搜索等平台以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违背商业道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被称为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

同传统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相比,网络竞争虽然产生于虚拟的环境之中,但是由于关系到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的关系不变,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一样具有约束力。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分析

网络不正当竞争形式多种多样,并且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推广呈现出更多的情况。

对比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出以下特征:

1.开放的网络市场为不正当竞争提供条件,使其隐蔽性更高,更加不易被察觉。

从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环节不难发现,买卖双方可以互相不了解,交易几乎可以完全在虚拟中进行,

因而经营者可能有意隐瞒其经营项目中存在的缺点和自己所处的劣势,过分夸大其优势,甚至有些不良商家会利用专业技术手段有意蒙蔽消费者从而侵害了其知情权。

而消费者也只能在事后要求补救,完全处于被动。

对其他网络经营者而言,通过恶意入侵他人信息管理系统侵犯商业秘密、注册虚拟用户编造流言以破坏其他企业形象、网页抄袭等行为都会给经营者带来难以预期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此时网络特有的虚拟环境便给不正当竞争者提供了更安全的条件,使其能够隐匿于偌大的网络环境之中,难以被人察觉。

2.网络不正当竞争现象一旦成型,不良影响将迅速蔓延,波及范围广,后果严重。

众所周知,Internet得以广泛应用的一大理由在于它在信息传递方面的方便及时,及时的信息传递简化了市场主体的信息交互过程,但同时也为不正当竞争不良结果的迅速传播奠定了基础。

据相关资料显示,xx年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突破30亿,其中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32亿。

就20腾讯QQ与奇虎360的客户端之争来看,虽然只有短短几天的“白热化”焦灼,对双方损失却是不言而喻的,同时也损害了两家公司数以亿计的用户的利益。

3.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虽然网络不正当竞争仍然隶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但是因其处于网络这一特定的环境之中,很多市场规则不能对其形成良好的约束。

法律上的漏洞便可能给无良竞争者以可乘之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合法权益。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网络经营者。

网络不正当竞争与传统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的最大差别在于该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在网络中从事项目经营或提供营利性服务以获取利润的互联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只能是经营者而不能是消费者,因为只有经营者的行为才能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的行为不仅不会对经营者构成伤害,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消费行为还能刺激经营者改善其经营管理理念,推动网络环境的进一步完善。

2.客体是正当竞争的网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经济秩序。

网络经营者为了利润最大化,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排挤对手以获取利益,直接侵害了其他正当竞争者的利益,从而减少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这一系列不正当竞争也对社会的经济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3.网络经营者采取了不正当的违法的竞争行为,并对客体造成经济、名誉等方面的损害。

不正当的网络竞争行为破坏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违背网络商业道德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的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指出,假冒仿冒他人的名称、商标,损害商誉,虚假广告,垄断经营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网络经营者采取以上行为以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会对正当竞争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二、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缺失

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很大部分来源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的制定到目前已经经历了20个年头。

面对我国经济状况飞速发展、经济社会不断转型的目前状况,《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显现出不容忽视的滞后性,不再能够完全满足规制网络竞争的需要,有效的规范网络竞争行为。

(一)立法不足

1.一般条款的缺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列举了由该法第二条具体化来的11种较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很多专家学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只能看其是否符合这11种具体行为,至于第一章第二条中提到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以及“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则被认为对司法机关而言是一般条款,而对行政机关则不是一般条款,不能由此对经营者要求民事赔偿。

篇8:综述论文

2017最新综述论文模板

即文中的内容提要,指用最扼要的文字概括说明研究概况、目的及意义,综述类论文模板。字数一般在200-300字以内。,简述所选择主题的历史背景、发展过程、现状、争论焦点、应用价值和实践意义,同时还可限定综述的范围.使读者对综述的主题有一个初步的印象。这部分约

关键词

1 中心部分:中心部分是综述论文的主体,无固定的写作格式,一般按照提纲分成不同层次的小标题进行讨论。以每个小标题为主线,将相关文献的结果和观点归纳和综合在一起。然后分别以文献为基础,围绕每个标题进行论述。书写时应注意:(1)层次清晰(2)论述有理有据(3)对文献进行归纳(4)文献引用准确、客观。在针对现状的基础上可提出作者个人的见解、建议。

前言:阐明综述该选题的目的、意义,包括有关概念的界定、目前存在的问题或对主要问题争论的焦点、本文综述的范围、必要性等。字数一般限制在200-300字左右。

2 小结:是对综述的中心内容进行扼要的总结。作者应对各种观点进行综述评价,提出自己的缺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发展的方向。对有争议的学术观点,小结时用词应恰如其分、留有余地,避免偏激。

参考文献:。

①参考文献是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综述以文献为基础,因此,参考文献应力求新、全面、有权威性文献引用准确,尽量避免间接引用,以3-5年以内的为主。

②只著录公开发表的文献,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和网上的'文章一般不列入参考文献。

③正确标引参考文献,多次引用统一著者的同一文献,只需编1个首次引用时的序号,若每次引文的页码不相同时,将页码置于“[]”外(当“[]”在行文中时,则页码置于“[]”的上角标处),但在最后“参考文献”中不用再标注页码范围,个人简历《综述类论文模板》。

示例:孙玉文等[4]15-17......孙玉文等[4]55认为......根据文献[4]101-105......

[1]孙玉文.汉语变调构词研究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④按规范格式著录。

(Ⅰ)专著。[序号] 作者名(3位以上的作者,只写3个人的名字,后加“,等”).文章题目[文献类型].期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Ⅱ)专著析出文献。 [标引顺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 析出文献题(篇)名[文献类型标志].析出其他责任者//专著主要责任者.专著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页码.

示例:[1]白书农.植物开花研究

//李承森.植物科学进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146-163.

(Ⅲ)书籍。[序号] 主编姓名(3位以上的作者,只写3个人的名字,后加“,等”).书名

.版次(第1版可省略).出版地:出版社,年:起止页码。

(Ⅳ)报纸。 [序号] 作者名.题名[文献类型].连续出版物的题名:其他题名信息,年,卷(期):页码[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

(Ⅴ)网上文献。[序号] 主要责任者.题名:其他题名信息[文献类型标志/文献载体标记].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更新或修改日期)[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

注:①作者通讯地址及邮编;请务必注明第一作者简历,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民族、

籍贯、职务、职称、最高学历、研究方向,联系电话,E-mail地址。②如果您研究的课题是

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请注明基金名称(全称)及编号,并将该项基金的复印件一并寄来。例

如:国家卫生部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课题号:J

篇9:综述论文

我国政府已加大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以确保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如政府采取一些措施,为特定的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一定额度的小额人身保险保费补贴;另一方面,还出台相关政策对小额保险的经营者提供税收以及监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从而提高各寿险公司参与小额保险经营的积极性。产品的需求方对保险的认知水平的局限性农村小额保险经过近三年的发展,覆盖人群逐年增加,影响范围不断扩大。

但从农村地区的潜在客户来看,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经济体制、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影响,农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障意识比较淡薄,导致其投保意识不高、对小额人身保险的认知度较低和期望值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的推广和普及。因此,对广大农民群体进行宣传教育是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前提。这需要商业保险公司以及相关社会部门给予更多的关注、投入更多的精力,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传授有关保险知识,通过开展小额人身保险教育,帮助低收入农民了解保险、熟悉保险和运用保险,从而激发他们潜在的保险需求,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对小额人身保险的认知度以及参保意愿。另一方面,提高农民对商业寿险公司的认可程度对于小额人身保险的普及也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各试点公司在进行产品宣传时如实宣传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不随意夸大保单的功能和作用;在签约时,要及时递送保单、做好客户回访、因地制宜地提供延伸服务;在理赔上,要做到简单、准确、迅速、及时。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农民朋友的信任,使广大农民更愿意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转嫁风险,从而使更多的农民享有小额人身保险的保障。

产品本身不适合农民需求由于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较晚,当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整体经营水平较低,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现有保险产品不能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需求。在中邮人寿试点小额保险领域之前,各试点公司提供的的小额保险产品多为短期意外险及定期死亡保险,而大量农村人口对健康、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同样存在着迫切的需求,而各试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品种和规模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对于防老、防病、防灾的迫切需求。小额保险产品结构不尽合理,与农民需求不能完全相适应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因此,小额保险要想成功发展,开发和创新产品是基础。各试点公司应充分调查、了解农民的风险状况、保险需求、收入情况等,结合农民特点,把握“低保额与低保费”的标准,开发出适合低收入农民的保险产品。农村销售网络的限制目前,除中国人寿和中邮人寿等少数寿险公司在农村具有一定的网点优势,大部分寿险公司在县域市场还没有网点,因此造成部分参与试点的公司已明显无法在农村市场实质性的继续推进试点。自20xx年以来,保监会特别重视县域保险的发展,鼓励商业寿险公司加快县域网点建设,开辟了网点审批绿色通道,并鼓励各家公司对达到一定要求的农村营销服务部升格为县级支公司或营业部。但是,总体来看,建设农村保险营销网点还要受到农村经济状况、农民对保险的接受和认可程度、寿险公司资源配置的限制等多方面客观条件的限制,因此完整、有效的营销渠道体系的建立尚需时日。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继中国人寿、太平洋、泰康、平安和新华人寿之后第六家试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寿险公司,作为寿险市场的一员新丁,中邮人寿的市场定位与众不同。中邮人寿以“服务基层、服务三农”为根本立足点,是全国首家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为主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中邮人寿发展小额保险业务具有一定的优势:第一,产品优势。中邮人寿首批上线销售三款小额保险产品,包括“富富余1号”、“绵绵寿1号”和“禄禄通3号”,分别为两全分红型保险、年金分红型保险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之前农村市场产品种类单一的不足,满足了农民全方位的保障需求。第二,品牌优势。中国邮政在农村地区扎根多年,在老百姓心中有着良好的信誉,具有较好的品牌效应,老百姓对其认同感强,潜在的保户资源相当可观。中邮人寿开业后,将承接这些得天独厚的销售网络和客户优势,将其和小额保险业务有机结合起来,有望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中探索一条独具特色的发展之路。第三,销售网络优势。中国邮政集团在全国的营业网点达到6.7万个,仅在农村地区就有4.8万个。目前,全国共有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7万家,20xx年全年共实现保费收入627.85亿元,如果中邮人寿将全部邮政网点都发展成为兼业代理小额保险的网店,可实现的保费规模将更加巨大。第四,政策优势。近年来,政府对于三农问题非常关注,20xx年保监会批准中邮人寿试水小额保险业务,正是希望通过发挥邮政系统的网络优势,尤其是发挥邮政在偏远农村的网络优势,通过开展小额人身保险提高农村地区的保险覆盖面和服务水平。20xx年中国保监会又出台了《关于促进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可见监管部门对于中邮人寿服务基层、服务三农寄予厚望,并给予了大力的扶持,这一通知的颁布也为进一步引导中邮人寿规范、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充分依托这四大优势,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坚持“愿意买、买得起、买得到、买得值”的四个原则,大力普及农民的保险知识,激发其潜在的保险需求,同时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真正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在“服务基层、服务三农”、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篇10:综述论文

一、当前独立学院市场营销专业教学的不足

(一)课堂教学目标不明确

如果没有制定合理的学习目标就不能达到理想的学习效果。不合理的教学目标只会使得教学显得慌乱局促、没有条理。针对不同的课程内容应该制定不同的教学目标,若是各个目标之间混乱无序,就会使得学生毫无头绪,大大降低学习效率。对于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来说,一定的自主创业能力是专业的需求。但是如果在教学过程中,将市场营销和创业教育混为一谈,就缺少了重点,学生很难再同时完成两项教学任务,最后只会导致无论专业知识还是自主创业能力都没有得到较大的提升,但是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事倍功半,得不偿失,降低学习效率。正确的做法是将市场营销和创业教育,各自设定相应的教学目标,让学生培养一个清晰地学习思维和明确的学习目标。

(二)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脱节

产学合作是大多市场营销专业会设置的学习环节,但是合作的方式仅仅局限于企业参观、企业管理人员交流等形式,并没有全方位、高层次的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管理技术上的交流,缺少了实际实践内容的教学和习得。目前,我国独立学院的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实习大多都是校方给以统一安排,而不存在校企双方的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无法真正给学生提供实践锻炼的有效机会;此外,学校没有对学生在企业实习阶段中的表现和成果进行严格的管制和界定,没有对其实习成果进行细致的量化考核,没有完善的评价和反馈机制,从客观上给予学生实践成果的提升带来困难,也不利于教师从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及时发现缺陷,进行改革,以至于很多实习流于形式。

(三)专业教师素质较低无法满足教学需要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左右着学生最终的学习成果以及学习质量,因而可以说是整个教学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是,在当今市场营销专业的教学过程中,教师的素质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市场营销的专业的教师没有较高的理论结合实践的能力。其中还有部分教师并没有真正的创业经历,就来教授船业教育的课程。但是这些教师的理论水平较差,也无法与实践相结合,教学效果极不理想。此外,教师的实践教学只有自己亲身经历过后才能够传达相应的教学重点和要领。但是大多教师只是根据案例教学中的例子进行分析,得出规律,是非脱产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接触到最新的创业相关知识,自然也就无法在实践教学中进行管理创新。

二、市场营销专业走创业之路的教育方法

(一)模拟公司实训的设计思路

环境构建我院模拟公司实训,是对于课堂学习的一种拓展,旨在培养“职业人”,提升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必备技能。在全球模拟公司课程实训中要对全程进行监控,并且编制专门的教材以及培养方案,对实际操作进行指导。其中模拟的主要是公司运行中以下8个核心:组建团队与架构公司、项目确定与公司注册、市场分析与战略规划、成本预算与营销策划、资金规划与销售管理、财务培训与财务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评估、创业计划与开业准备。造模拟公司的过程中关键的是创建真实的教学环境,使学生感到身临其境,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有决定性的作用。模拟公司实训模式和传统的自主创业课程有着不同的培养模式,最明显的一点就是教学环境设置上的独特性,他的关键就是模拟公司现实的环境,改善当下的教学环境,以便实现理想的教学效果。为了更好的创建模拟环境,我们采取了多种措施,比如说设置了专用的教室,每个教师配有专用的办公用具,另外配备了专用的实验室,以及专门的模拟公司培训教师,对学生模拟公司的实践活动进行指导。另一方面,从学生的大一阶段开始就对其进行创业教育的熏陶,培养起“职业人”的心理状态,有助于在实训过程中更好的迎合学生的心理,使其迅速投入其中,塑造了学生的心理环境。

(二)大学生创业实践的保障体系建设

大学生创业实践保障体系构建的目的就是确保大学生的创业实践活动能够顺利开展并圆满完成。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构成:知识保障、组织保障、场地保障、经费保障、激励保障、能力保障。政府和各类社会团体应当给予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以充分的重视,筑巢引凤,利用现有的资源为其提供实践的平台和机会,积极投身评价机制,激发学生参与创业实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此外,高校应该积极组织和完善统筹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通过实践来全面提升大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和社会认识能力,积极磋商,投放资金建立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保障有足够的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能够开展。通过科学完善的大学生创业实践的激励制度的建设,对大学生创业实践的成果进行全面的分析对比,一边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另一方面,作为大学生应该充分认识到创业实践活动的意义、作用,积极参与、认真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为将来步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创业教育融合市场营销专业实训

市场营销实训所培养的综合型人才应该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较完备的实践技能、与时俱进的开拓创新精神,以适应高级应用型营销人才的需要。实训模式主要可以分为营销模拟实训、营销策划实训和校企合作实训三种模式,通过自主创业的培训教学可以大大提高学生自主创业意识和实现经营能力。创业实训大致上分为模拟创业和真实创业两个途径。模拟创业的过程中可以对学生的创业价值、创业基础和创业表现进行综合性的测评,通过选择不同岗位的创业培养自己多方面的实战能力,帮助学生更为准确高效的对市场进行分析、判断与决策。真实创业也需要通过校企合作,建设创业教育基地,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师资力量,保证资金、场地、设备等因素都有较高的利用率。只有做到市场营销和创业教育的有机结合,才能为更多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使其在毕业之后有更多的选择性。

(四)大学生创业实践的评价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和创业团体对高校创业实践活动的评价考核要将一套客观、科学的教育评价机制作为评价的标准和准则,通过多样化的方式和渠道手机大学生实践活动的实时信息,对大学生创业实践的过程和效果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发现当前创业实践体系存在的不足,做出及时的完善和改进,并将评价结果实时反馈给学校以及大学生本人,有助于学校正视现实,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及时补救,有助于大学生创业实践朝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方向前进。只有将大学生创业实践的评价体系纳入高校教学日常管理的流程中,才能够实现大学生创业实践评价制度的顺利实施。只有对认知的实物进行评价后才能够对其进行评价,在评价高校大学生创业实践时,要充分考虑到它的现在、过去和将来。这就要求在工作中就要按评价指标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库,实时、全面的收集大学生创业实践,以便评价的时候使用。

三、小结

市场营销专业融合创业教育是创业教育符合国家教育的方案,是市场营销专业与创业教育在素质教育的统一,是市场营销专业与创业教育在职业技能上密切联系。正是由于当前独立学院市场营销专业教学存在着课堂教学目标不明确,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脱节,专业教师素质较低无法满足教学需要等问题,我们需要从模拟公司实训,建设大学生创业实践的保障体系,创业教育融合市场营销专业实训,建设大学生创业实践的评价体系等途径着手,实现市场营销专业走创业之路的融合。

篇11:综述论文

【摘 要】鲍德里亚是20世纪法国最著名的思想家之一,也是旗帜最鲜明、著作最为晦涩的后现代理论家。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中国学界对鲍德里亚思想的研究已开展了十余年。本文即是中国学界对鲍氏理论的接受情况的一个简要概述。

【关键词】鲍德里亚 后现代 马克思

让·鲍德里亚(Jean Baudrillard ,又译作波德里亚、博德里亚,港台多译为布希亚),法国著名思想家,也是旗帜最为鲜明、著作最为晦涩的后现代理论家,他用极端的“仿真”理论从消费、信息、传媒和技术的角度为我们描绘出一个由“拟像、符码和超真实”所组成的后现代世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其作品被广泛译介到英语世界,迅速确立其“后现代理论精神导师”之地位。鲍德里亚一生著作颇丰,发表了20多本著作和200多篇论文,对媒介和消费社会进行激进的批判,积极反映社会现实问题,评论范围涵盖了西方当代社会所有的文化、政治和社会现象,包括:《物体系》(1968)、《消费社会》(1970)、《符号政治经济学批判》(1972)、《生产之镜》(1973)、《象征交换与死亡》(1976)、《忘掉福柯》(1977)、《在沉默的大多数的阴影中》(1978)、《论诱惑》(1979)、《拟像与仿真》(1981)、《致命的策略》(1983)、《冷酷的回忆》(1987)、《恶的透明性》(1990)、《完美的罪行》(1995)等。

从鲍德里亚著述的中文翻译情况以及目前出版的研究鲍德里亚的著作或论文来看,中国学术界对鲍德里亚的研究还略显薄弱和滞后。迄今为止,翻译成中文的鲍德里亚著作仅有五部:《消费社会》(刘成富、全志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xx版),《完美的罪行》(王为民译,商务印书馆20xx版),《物体系》(林志民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xx版),《生产之镜》(仰海峰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xx版)《象征交换与死亡》(车槿山译,译林出版社20xx版),在罗钢、王中忱主编的《消费文化读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xx版)中翻译了《符号政治经济学批判》的一个章节,还有很多极具学术厚度的著作和论文未被译介且知者寥寥。

人们开始注意到鲍德里亚,是在阅读哈桑、杰姆逊等人的后现代主义理论著作时,发现这个法国人的名字被诸位后现代主义大师反复提到。一直到1994年王岳川在发表于《现代传播——北京广播学院学报》上的《传媒与沟通:对后现代文化交流的透视》一文中向中国读者介绍了鲍德里亚的后现代大众传媒理论,鲍德里亚才得以正式进军中国学者的研究领域。该文分为两大部分,在第一部分中概述了丹尼尔·贝尔、杰姆逊、查尔斯·纽曼、伊格尔顿、阿多诺等人对传媒在后现代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分析,但作者认为这些大师的论述并不全面,未彻底进入传媒的社会文化层面的纵深分析,因此在第二部分作者集中篇幅介绍了鲍德里亚的后现代大众传媒理论。王岳川在为朱立元主编的《当代西方文艺理论》撰写“后现代主义”一章时,又把这部分内容几乎原封不动地挪入其中,小节标题为“布希亚德的后现代大众传媒理论”。在王岳川本人的其他描述西方后现代主义的著作或论文中也始终保持着对鲍德里亚理论的介绍。继王岳川之后,,盛宁连续在《读书》杂志上发表了两篇介绍鲍德里亚的文章:《鲍德里亚·后现代·社会解剖学》和《危险的让·鲍德里亚》,并对鲍德里亚的思想做出了自己的评价,这是笔者能够查找到的国内最早的专题论述鲍德里亚的两篇文章。19季桂保以《鲍德里亚后现代思想述评》为题所作的博士论文,介绍了鲍德里亚的消费社会理论、符号政治经济学和后现代文化批判的有关内容,可以说是国内第一篇对鲍德里亚进行专门研究的博士论文。此外季桂保还发表了《让·鲍德里亚的后现代传媒理论述评》、《让·鲍德里亚的后现代文化观》等研究文章。20xx年,佘碧平出版的《现代性的意义与局限》一书以“鲍德里亚尔的后现代主义”为第六章标题,向读者概括和描述了鲍德里亚的早期思想。20xx年,俞吾金出版《现代性现象学——与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对话》第八章标题为“鲍德里亚:后现代主义的牧师”,对鲍德里亚的消费社会理论、象征交换理论以及鲍德里亚后期的后现代性形象进行了阐释。石义彬20xx年出版的《单向度超真实内爆——批判视野中的西方传播思想研究》一书的第五章一仿真、超真实和内爆为关键词勾勒了鲍德里亚的传播思想和理论图景。夏光20xx年出版的《后结构主义思潮与后现代社会理论》一书的第五章为“博希亚对后现代社会的模仿”,除了对鲍德里亚的早期著作《物体系》、《消费社会》和《符号政治经济学批判》做比较深刻的分析外,还谈到了鲍德里亚后期著作《恶的透明性》和《美国》中反复出现的“仿真”(simulation)和“诱惑”(seduction)两个概念。20xx年出版的金元浦主编的《文化研究:理论与实践》收录了王岳川的论文“鲍德里亚后现代消费社会文化理论”。20xx年出版的曾耀农的《中国近期电影后现代性批判》介绍了鲍德里亚的影像理论及其在中国的传播。此外,20xx年出版的蒋原伦所著《媒体文化与消费时代》以及20xx年出版的高宣扬所著《当代法国思想五十年》均为鲍德里亚的消费社会文化批判理论保留了一席之地。

中国学术界对鲍德里亚的研究仅短短十余年,以20xx年为界,大致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早期进行鲍德里亚研究的多是文艺批评界的学者,此期发表的论文也以书评介绍性的文章居多,如盛宁《危险的让·鲍德里亚》、王岳川《传媒与沟通:对后现代文化交流的透视》、季桂保《让·鲍德里亚大众传媒理论述评》等。20xx年以后,更多的运用鲍氏理论对中国文化现实进行批评研究的论文开始涌现。鲍德里亚的“消费社会”、“拟像”、“仿真”、“象征社会”等理论,为我们理解当代社会提供了崭新的思路,同时也成为解读当代社会文化现实的重要理论资源。在中国学者对鲍德里亚的接受过程中,两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1.中国学者对鲍德里亚的接受与他的理论发展顺序并不吻合,是从晚期的“仿真与拟像”开始,再到早期的“消费社会”,暗含了一种时空错乱的特点。2.在对鲍德里亚的理解中,中国学者往往过于关注鲍德里亚前后期的变化,即从西方马克思主义到后马克思主义的变化。这种观点一方面来源于西方思想界确实存在从西方马克思主义到后马克思主义的思潮性更迭,另一方面也直接来源于西方学者,如斯特、斯蒂文森合凯尔纳等人对鲍德里亚的解读。也就是说,中国学者对鲍德里亚的理解其实就是西方学者的观点。在《冷酷的回忆》(1991-1995)中,让·鲍德里亚这样概括自己的一生:“20岁是玄想家(pataphysician);30岁是境遇主义者(situationnist);40岁是乌托邦主义者;50岁横越各界面;60岁则搞病毒和转喻。”这种思想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应该引起研究者的重视,同时也给我们的深入研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我们要做的还有很多,发展的空间还相当大。

参考文献:

[1]曾军.鲍德里亚走出了马克思?——从中国学界对鲍德里亚的误读谈起.黑龙江社会科学,20xx,(5).

[2]Jean Baudrillard. Cool Memories II.Duke Univerisity Press,1996:83.

篇12:综述论文

摘要:经济学的数学化和定量化是经济学迅速科学化的重要标志。本文主要以计量经济学分支学科的应用为着探讨点,通过分析计量经济学模型在中国经济研究中的现状分析与背景意义、最终提出启示与展望。

关键词:计量经济学模型;经济研究

一、计量经济学模型在中国经济研究中的应用背景和意义

二十多年来,计量经济学作为中国经济学科的一个分支,得到了迅速的发

展。以数学化和定量化作为经济学迅速科学化的重要标志。数学模型的应用仅仅是一种工具,不能作为研究经济学理论的本质。但是正是这种工具,推动了经济理论的发展。现代经济学的任何理论的发展都离不开数学论证。要实现中国经济学现代化、科学化的这一目标必须学习西方经济学的先进的研究分析方法。而计量经济学在经济研究中的应用,正是一个具体体现。

二、国内计量经济学模型在经济研究中的应用现状

笔者是从一个独特的角度来归纳了计量经济学应用的20余年的发展。通过对《经济研究》近间刊载的计量经济学文章统计分析,目的在于对这期间计量经济学在经济研究中的应用过程有一个粗略的归纳,同时也能够初步探索中国经济学研究方法的转换与研究技术规范的转变。本文则通过计量经济学论文在《经济研究》刊文中的变动情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经济学内在的技术规范的形成历程。

近些年我国主要经济学期刊发表的计量经济学文章主要以应用研究型文章仍然占主导地位,数量远远大于理论研究。但应用研究所采用的计量模型和方法却呈现出多样的趋势:例“经济转轨中的企业退出机制”采用了Cox比例死亡模型和条件概率方法[1];“职业经理人进入民营企业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用到了二元选择的Logit模型[2];而就相同的问题也可采用回归模型和协整分析模型进行计量分析。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计量经济学应用研究已经用到了现代很多复杂的计量经济学方法。同时我们要注意到曾经的经典计量经济学方法仍然占有重要地位,在任何时候都不过时,是研究一般问题的首选方法:如“城市化与商品流通的关系研究”[3]、“流动性与资产定价:基于我国股市换手率与预期收益的实证研究[4]”。无论采用随机抽样调查还是大样本分析,线性回归分析方法仍然是计量经济学研究应用最多和最主要的方法。

三、经济研究论文中计量经济学模型类型分析

在经济研究论文中计量经济学模型大致分为如下几类:经典模型、时间序列分析模型、Panel Data模型、离散被解释变量模型、受限被解释变量模型、非参数模型、非线性模型和其它模型。对这些模型应用研究在清华大学霍玲对1984-20xx年《经济研究》刊登的全部计量经济学论文模型的类型进行分类分析时得出以下结果[5]:经典单方程模型仍然是计量经济学论文最常用的模型方法,占总数的63.8%;其次依次是宏观时间序列分析模型、金融时间序列分析模型、离散选择模型、宏观Panel Data模型和其它模型;最后还有一些新型的计量模型方法,例如微观Panel Data模型、经典联立方程模型、其它时间序列分析模型、简单非线性模型、复杂非线性模型和完全非参数模型等[5]。她认为之所以经典线性回归方程仍然在计量经济学论文中占主导地位,直观原因是这个方法比较容易直观使用,另一个原因是相当多的论文主要是因素分析对研究的变量产生显著影响程度,而这背后的经济理论是不清楚的,在这种情况下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模型假定为线性回归方程的形式。

四、计量经济学模型在中国经济研究中的应用启示和展望

1、在现代计量经济学模型中,以时间序列分析模型和Panel Data模型为主

从以上综述中得知,现代计量经济学模型中应用研究最为广泛的是时间序列分析模型和Panel Data模型,这两类模型从需求性和实现的可能性两个方面解决我们面临的宏观与微观经济问题。需求性上来说,例如金融市场时间序列分析、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与协调分析等,都是经济研究中的热点;从可能性的角度来说,一手数据的是否容易获取对研究的成败起决定作用。

2、更为广泛的经济社会领域将涉足计量经济学模型

我们已经了解到在西方,计量经济学理论方法已经被广泛应用到各个领域,例如: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贝克尔就是将计量经济学模型方法应用到婚姻经济学、种族经济学等社会现象中;而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福格尔和诺斯更是在经济史研究中采用计量分析。由此可见,在经济飞速发展、人们注重物质生活的今天,更多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会越来越突出尖锐,而这些问题与矛盾往往与经济分不开,就会吸引各个学者的注意力。而学者的研究探讨往往采用计量经济学模型

3、以传统模型为主,加强新的计量经济学模型的研究与开发

计量经济学是应用性很强的经济研究方法,它所采用的经济数学模型是用来进行经济预测和政策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具有其他经济学科无法比拟的优势。正因为有这么多的优点,所以我们要加强新的计量经济学模型的研究与开发。如:我们采用非线性模型所作的预测和分析就比线性模型效果好;对于研究随机性、非结构性的所有问题,采用仿真(模拟)技术;用于研究人与人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在利益方面冲突就采用对策论模型。由此可见,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们学者研究出不同的模型分析解决相关问题,这是由于这些新型模型的不断涌现,对我们计量经济学学科的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完善作用。(作者单位:兰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刘金全,张鹤.经济增长风险的冲击传导和经济周期波动的“溢出效应”[J].经济研究,20xx,(10)

[2]刘莉亚,任若恩.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共生性关系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xx,(10)

[3]张建琦,黄文锋.职业经理人进入民营企业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xx,(10)

[4]晏维龙等.城市化与商品流通的关系研究[J].经济研究,20xx,(11)

[5]苏东蔚,麦元勋.流动性与资产定价:基于我国股市换手率与预期收益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xx,(11)

篇13:综述论文

一、人力资源会计的基本原理

(一)人力资源会计的特性

人力资源会计是在传统会计的基础上分离并发展起来的,因此,人力资源会计除了和传统会计有一些共性外,还有自身独特的特性,如下所述:人力资源价值化。在人力资源会计中,可对人力资源进行确认和计量,从而得知人力资源价值,视人力资源为企业的资产并承认其所有权。这就意味着:①人力资源是能够计量并为企业带来利润的经济资源,是企业的一项资产;②人力资源为企业创造的价值,可视同剩余价值进行分配。人力资源会计对人力资源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可以挖掘人力资源的能动性和创新力,使其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创造利润,使人力资源最优化和最大化的利用,实现员工与企业双赢的局面。

(二)人力资源会计原则

重要性原则。该原则主要针对企业的骨干性人力资源,有别于一般人员。对骨干性人力资源的投资应计入人力资产成本,采取逐步摊销的措施,并对这部分人力资源信息进行核算。历史成本原则。该原则指的是企业对人力资源的招聘成本、开发成本以及培训成本应作为人力资产成本计入会计的账户。成本效益原则。该原则强调的是抓重点,在对人力资源进行核算时,着重核算对企业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人力资产价值变动。划分资本性支出及收益性支出原则。资本性支出包括对人力资源投资数额较大的项目,比如招聘费用、广告宣传费用、培训费用、教育费用以及优秀人才的离职损失费用等,这些费用应当资本化;收益性支出是指较为平缓且数额较小的发生额,比如日常工作和福利费用等,这些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三)人力资源会计对象

会计对象是指会计工作所要核算和监督的内容,传统的会计对象重点强调的是物质资源,而人力资源会计对象则强调的是人力资源,其含义为:人力资源会计对象较之传统会计对象范围更窄,仅限于某个会计主体范围内的人力资源及其成本和价值的计量。人力资源会计对象中的人力资源,并非指潜在的劳动力资源,而必须是与生产方式相结合、现实中主要生产要素的劳动力资源。只有这样,人力资源会计才能对其进行确认、计量以及报告。

(四)人力资源会计假设

传统的会计假设由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和货币计量等构成。因为人力资源会计是在会计学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它除了符合传统的会计假设外,也有自身的特性,符合共性与特性的原理。基于人力资源会计假设在我国会计界有着不同的看法,笔者综合各种观点,提出三个人力资源会计的基本假设:第一,人力资源是会计资产的假设。这意味着人能够同物质资源一样,为组织提供现在和将来的服务,并且其成本和价值可以准确计量;第二,人力资源会计的信息是不可缺少的数据假设。一个组织或单位所拥有的人力资源财务信息对股东、社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具有重要的影响,提供人力资源的会计信息是必要的,同时,其可以作为财务会计系统的一个附加部分而得到发展并提出报告;第三,会计主体假设。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特定的空间范围,即会计工作总是在某一特定单位里进行,这个单位单独进行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所以经济上独立或相对独立。

二、人力资源会计及核算

历史成本法。历史成本法是以传统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为依托,是人力资源实际成本的真实反映,用企业获得并开发、使用人力资产时发生的一切实际支出来计量人力资源成本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较为常用,也较为容易被吸收和理解。重置成本法。指企业为重置现有资源所必须做出的牺牲让步的一种核算方法,强调的是企业对当前现有的人力资源进行取得和开发时所发生的现实价值。重置成本法的缺陷在于加重了人力资源会计的工作量,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相对于历史成本法而言,重置成本法的主观色彩较为浓厚,较难被人们所广泛应用,但是此方法所提供的人力资源信息可作为企业管理层决策的依据。机会成本法。机会成本法与之相反,它并不是指企业的实际支出,而是指企业的人力资源在培训和学习,或离职时为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会计事务所往往采用的是历史成本法进行人力资源会计核算。此方法所提供的人力资源信息同样可作为企业管理层决策的依据。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方法有多种,得到大家认可的多是关于个人价值计量模型,主要内容有:未来工资折现调整法;未来收入折现法;随机报酬法;内部竞价法。

文献综述范文 法学

论文综述范文

论文综述

论文综述范文文学类

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法学论文提纲范文样本

法学论文提纲格式

法学论文任务书范文

法学论文题目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论文综述范文(精选13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法学论文综述范文,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