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在地上哭”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4篇目前律师业发展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目前律师业发展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目前律师业发展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
目前律师业发展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
杨扬从1979年司法制度的重建以来,律师业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特别是从90年代中期对律师制度进行改革后更是让律师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似乎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律师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甚至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不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与妥善处理,相信会对律师业的发展会带来实质性的阻碍和损害,笔者在此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以作抛砖引玉之用,希望能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或社会各界的关注。由于笔者无法得到律师业及相关行业官方(或权威)的统计资料,所以也只能是泛泛而谈,相信其他学者在得到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做出的分析肯定会更加准确更加具有说服力。另需说明的是,律师业的发展与壮大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影响与制约,也与所在社会的文明程度、法治传统、公民的法律意识等因素密切关联,由于其内容太多,本文将不予涉及。笔者仅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所及律师这四个方面的某些现象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不涉及到理论上的深入研究与探讨,也请读者留意。
一、 加强律师责任制度建设,既保障律师权益又要明确律师义务与责任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哪些类型的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范围多大程度的责任等问题,尽管目前已有相应的规定,但并不明确与系统,也受到了律师界与法学界的批评。任何一种职业都必须得到规范与管理,也都会产生相应的责任,但对这些责任如何合理分担与平衡,则体现了国家对各种利益的取舍,对律师业的管理与规范也是如此。任何一种行业,如果让其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但却给予了其政治地位、经济收入、社会评价等方面不相称的收益时,肯定会对这个行业产生极为消极的影响甚至是萎缩。因此,有必要对现在的律师制度与责任进行必要的研究与讨论,在合理规定律师责任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律师权益的保护,来促进律师业的发展。
二、 完善分配制度,既保证律师所的持续发展又照顾到每个律师个体的利益对公司税后利润后应当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职工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基金等等,我国公司法第177条等已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尽管律师所目前并不是采用的公司制,但对于这几项基金的提取也是应当有的,否则,将会影响到律师所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但目前我国很多律师所采用的却是“吃光分尽”的处理办法,既对本所律师个人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培训工作漠不关心,也没有什么个人福利,更不用说具有相应的抗风险能力,久而久之必将影响到整个律师业的发展。不管社会上怎样来评价律师业是怎么样的高收入,实际上其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甚至是错误。而且相当于其他一些行业来说,有相当一部份律师并非高收入甚至可能已经陷入低收入人群之中,也许会有人认为我这是危言耸听,但相信很多年轻的律师能够切身体会到。如果不能较好地解决律师收入问题,肯定会对律师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年轻律师的收入与分配机制,肯定会对律师业将来整体素质带来极为严重的影响。从这个方面来看,我国的律师业发展水平似乎还处于原始发展时期,有很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三、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及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联系,既保证律师能依法执业又保证律师的权益及独立性每个律师都希望能够找到一个妥善的方法来规范与法官、检察官及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交往,但却是困难重重。其中不仅有外部原因,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尽管一些地方对一些严重的司法人员受贿行为进行了处理,但却真是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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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律师业发展的经验交流
律师业发展的经验交流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律师业发展的几点思考,有句话说,上帝一思考,人类就发笑,我也不思考了,我简单谈几点自己的想法和看法。上午杨会长和刚才王会长都谈到是一个律师大省,不是强省,列举了很多数据,我这里不再列举。我非常赞同这种说法,那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哪些,我个人认为有四点原因:
1、如何看待发展和规范之间的关系。我们的主题是律师业规范与拓展,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对法律服务的内容进行了规定,“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拓展在前,规范在后。而这几年,我们谈规范的多了,谈拓展的少了,我想这也是律师业发展不快的原因之一。当然不只这样,全国律师业都存在这种情况。律师业需不需要规范?需要,但更需要发展,因为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任务,发展应当是主旋律,发展应当是硬道理。所以我们要把关系搞清楚,这样我们的工作重心才会放到发展上而不是规范上。我想这也是广大律师的呼声和心声。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议中指出,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同样,律师业要和谐,首先也要发展。发展要克服求稳的思想,要克服小富即安的观念。受文化的影响,大家稳字当头,各项工作都这样,总是三四名、五六名,甚至更往后。我们要有敢为人先的思想,这样律师业才能有大的发展。
2、律师业如何定位。必须从行业的角度认识到律师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律师是公检法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律师业现在社会地位不高,执业环境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从整个法治环境来看,我们还需要得到党委、人大、政府的关心和爱护,两结合的体制需要我们得到政府更大支持。我从业20多年,我的体会是律师业没有政策的支持和呵护就不可能得到快速发展,所以我认为要加大政策对律师业的支持和爱护。在目前的体制下,紧紧靠市场调节是远远做不到的。
3、律师业现在存在很多弊端。目前我们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还很多,甚至有很多很优秀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作制。律师法的修改必然使这些律师事务所面临着改制或重新洗牌的可能,可能还存在很大的隐患。同时我们的合伙所有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伙所,有的是单干联合体,有的是名义上的合伙,出租柜台等等。这都在体制上存在很多弊端,而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律师业有没有一个十一五的规划。律师业的发展规划是什么?我仔细研读了中国的十一五规划,的十一五规划,济南的十一五规划,那我们律师业的前景在哪里?我们的目标又在哪里?
4、人才问题是制约律师业发展的瓶颈。人才不光是优秀律师,应该还包括内部管理和行业管理人才。现在到北京执业的律师中律师最多,走的都是优秀律师。那是不是我们对人才的流失没有对策,对人才的培养没有规划?吸引人才的成本太高,无法建立人才高地,难以形成持续吸引优秀律师和培养优秀律师的机制,人才的状况远远不能适应政治经济发展的需求。
目前中国的经济总量在全球已经上升到第四,对外经济贸易总量全球第三,中国经济对世界经济的贡献量达15。按商务部的预测,今年进出口总额将超过1.7万亿美元,增长20,将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的经济发展态势也很应该说是建国以来的最好时机,这也对我们律师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我上述分析的四点原因,已经严重制约和阻碍了律师业的发展。下面我就以上问题简单介绍一下律师业发展的八大战略:
1、人才战略。鉴于律师业的特点,律师业应当以人为本,以人和为主。律师业存在的竞争,究其实质就是人才的竞争。因此,面对律师业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战略,应是第一要务。简单地说,律师队伍的素质不高,学历偏低,外语水平不高,人才外流严重,区域环境和执业环境难以吸引人才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来,尤其是高学历人才。因此,律师应当制定一些措施,来实施人才战略。一是要严把进门关,真正做到因材施艺。要引进人才,即使成本高也要引进。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转变人才观念,做到制度出人才,竞争出人才,建立律师的人才库,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搭建人才平台。三是加大人才的培训力度,倡导建立学习型律师事务所,把培养和培训有机的结合起来,把专家型律师和专业化律师扶植起来,改变没有名律师的尴尬局面。
2、品牌战略。
3、专业化战略。
4、国际化战略。国际化战略我认为是我们二流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和赶上先进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关键之所在。国际化要从四个方面来考虑,一是服务对象要国际化,二是服务的地域要国际化,三是服务人员国际化,四是业务合作的国际化。这四个国际化的方面以服务对象的国际化最为重要,并能带动其他三个方面的国际化。我们应该鼓励我省律师事务所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和海外律师事务所结盟,甚至兼并重组。“走出去”战略要求我们这样做,只有这样才能提升我们的服务质量,才能使我省的律师业加快融入到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洪流当中去。
5、信息化管理战略。这是落后
地区律师事务所追赶先进地区律师事务所的捷径。我们已经进入到信息时代,现在有很多客户是从网上找律师的。当然信息化不只是办公自动化,还包括信息资源的共享,还包括我们的管理,这样能够加快我们追赶先进地区律师事务所的速度。
6、风险防范管理。
7、业务创新战略。
8、核心竞争力的战略。
以上是我在去年写的一篇论文中提出的八大战略,供大家参考。另外,刚才王会长谈到区域合作、联盟、集团,但我个人认为,规模化最主要的还是增人增效,增加合伙人和增加律师。律师事务所要做大,增加一个合伙人我们的.业务可能就会从一千万增加到两千万甚至更多。增加什么样的合伙人呢?我认为有三种:一种是有开拓精神的合伙人,能去开拓市场。二是能掌控资源的人。我们法律服务市场需要资源,有些人能够掌控很多的资源,引进这样一个人,这一块资源就做活了。三是专家型的合伙人。专家型的律师当合伙人能够带动某一方面的领域,做深做强。对于专业化我觉得只要有市场和业务都可以搞专业化,没有市场不行,沿海地区可以做海商法业务,那我们鲁西南不靠海就没必要做那些业务了。还有就是我认为“拿来主义”是可行的,有些律师业务我们不需要再开发了,不需要探索了,按照别人制定好的规则,指引做就可以了。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做了很多指引,这些都非常好,比如风险防范方面的,按照他们制定的做就没问题。
律师业发展最终是要与业务挂钩,那么近期我们的利润增长点是什么?我们每年都要搞预测的,今天也跟大家聊一聊,仅供参考。一是由于法规和制度的变化给我们带来的商机。大家应该注意到死刑复核制度的变化给刑事律师带来的机遇,这是一个重大的机遇,还应该注意《破产法》给商法律师带来的机会。省律协前几天刚做过新《破产法》培训讲座,我前后听过四次,我觉得管理人的制度将对律师业务的发展带来一个很明显的变化。二是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今年的民事诉讼法律的修改如果能通过,将引发一场革命,对诉讼律师是一个重大利好。当然了,非诉业务中的企业并购,知识产权业务也应当会有大的收获,因为企业并购和知识产权业务的区域性不是很明显。
我在我们的合伙人会议上谈到了一个观点,十年前我去上海浦东,觉得浦东也没什么。但是,我们外地的律师错过了浦东开发,那么现在怎么办?我们不能再错过天津的滨海新区。大家有时间可以看一看,那里将来业务的增长点非常强。现在天津的律师业不是很发达,也不是很出类拔萃,天津的经济这十年来发展的也不是很好。但是,滨海新区将会作为一个新的发动机,带动整个天津地区的发展。我们与天津的距离很近,所以我觉得我们不能放弃滨海新区的发展机会。由于时间的关系,我的发言到此结束,不当之处请批评指示。
谢谢大家!
《律师业发展的经验交流》来源于本网会员分享,欢迎阅读律师业发展的经验交流。
地区律师事务所追赶先进地区律师事务所的捷径。我们已经进入到信息时代,现在有很多客户是从网上找律师的。当然信息化不只是办公自动化,还包括信息资源的共享,还包括我们的管理,这样能够加快我们追赶先进地区律师事务所的速度。
6、风险防范管理。
7、业务创新战略。
8、核心竞争力的战略。
以上是我在去年写的一篇论文中提出的八大战略,供大家参考。另外,刚才王会长谈到区域合作、联盟、集团,但我个人认为,规模化最主要的还是增人增效,增加合伙人和增加律师。律师事务所要做大,增加一个合伙人我们的业务可能就会从一千万增加到两千万甚至更多。增加什么样的合伙人呢?我认为有三种:一种是有开拓精神的合伙人,能去开拓市场。二是能掌控资源的人。我们法律服务市场需要资源,有些人能够掌控很多的资源,引进这样一个人,这一块资源就做活了。三是专家型的合伙人。专家型的律师当合伙人能够带动某一方面的领域,做深做强。对于专业化我觉得只要有市场和业务都可以搞专业化,没有市场不行,沿海地区可以做海商法业务,那我们鲁西南不靠海就没必要做那些业务了。还有就是我认为“拿来主义”是可行的,有些律师业务我们不需要再开发了,不需要探索了,按照别人制定好的规则,指引做就可以了。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做了很多指引,这些都非常好,比如风险防范方面的,按照他们制定的做就没问题。
律师业发展最终是要与业务挂钩,那么近期我们的利润增长点是什么?我们每年都要搞预测的,今天也跟大家聊一聊,仅供参考。一是由于法规和制度的变化给我们带来的商机。大家应该注意到死刑复核制度的变化给刑事律师带来的机遇,这是一个重大的机遇,还应该注意《破产法》给商法律师带来的机会。省律协前几天刚做过新《破产法》培训讲座,我前后听过四次,我觉得管理人的制度将对律师业务的发展带来一个很明显的变化。二是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今年的民事诉讼法律的修改如果能通过,将引发一场革命,对诉讼律师是一个重大利好。当然了,非诉业务中的企业并购,知识产权业务也应当会有大的收获,因为企业并购和知识产权业务的区域性不是很明显。
我在我们的合伙人会议上谈到了一个观点,十年前我去上海浦东,觉得浦东也没什么。但是,我们外地的律师错过了浦东开发,那么现在怎么办?我们不能再错过天津的滨海新区。大家有时间可以看一看,那里将来业务的增长点非常强。现在天津的律师业不是很发达,也不是很出类拔萃,天津的经济这十年来发展的也不是很好。但是,滨海新区将会作为一个新的发动机,带动整个天津地区的发展。我们与天津的距离很近,所以我觉得我们不能放弃滨海新区的发展机会。由于时间的关系,我的发言到此结束,不当之处请批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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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目前律师业发展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杨扬法律论文网
杨扬
从1979年司法制度的重建以来,律师业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特别是从90年代中期对律师制度进行改革后更是让律师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似乎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律师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甚至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不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与妥善处理,相信会对律师业的发展会带来实质性的阻碍和损害,笔者在此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以作抛砖引玉之用,希望能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或社会各界的关注。由于笔者无法得到律师业及相关行业官方(或权威)的统计资料,所以也只能是泛泛而谈,相信其他学者在得到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做出的分析肯定会更加准确更加具有说服力。另需说明的是,律师业的发展与壮大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影响与制约,也与所在社会的文明程度、法治传统、公民的法律意识等因素密切关联,由于其内容太多,本文将不予涉及。笔者仅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所及律师这四个方面的某些现象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不涉及到理论上的深入研究与探讨,也请读者留意。
一、加强律师责任制度建设,既保障律师权益又要明确律师义务与责任
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哪些类型的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范围多大程度的责任等问题,尽管目前已有相应的规定,但并不明确与系统,也受到了律师界与法学界的批评。任何一种职业都必须得到规范与管理,也都会产生相应的责任,但对这些责任如何合理分担与平衡,则体现了国家对各种利益的取舍,对律师业的管理与规范也是如此。任何一种行业,如果让其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但却给予了其政治地位、经济收入、社会评价等方面不相称的收益时,肯定会对这个行业产生极为消极的影响甚至是萎缩。因此,有必要对现在的律师制度与责任进行必要的研究与讨论,在合理规定律师责任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律师权益的保护,来促进律师业的发展。
二、完善分配制度,既保证律师所的持续发展又照顾到每个律师个体的利益
对公司税后利润后应当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职工教育基金等等,我国公司法第177条等已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尽管律师所目前并不是采用的公司制,但对于这几项基金的提取也是应当有的,否则,将会影响到律师所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但目前我国很多律师所采用的却是“吃光分尽”的处理办法,既对本所律师个人的教育培训工作漠不关心,也没有什么个人福利,更不用说具有相应的抗风险能力,久而久之必将影响到整个律师业的发展。不管社会上怎样来评价律师业是怎么样的高收入,实际上其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甚至是错误。而且相当于其他一些行业来说,有相当一部份律师并非高收入甚至可能已经陷入低收入人群之中,也许会有人认为我这是危言耸听,但相信很多年轻的律师能够切身体会到。如果不能较好地解决律师收入问题,肯定会对律师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年轻律师的收入与分配机制,肯定会对律师业将来整体素质带来极为严重的影响。从这个方面来看,我国的律师业发展水平似乎还处于原始发展时期,有很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三、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及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联系,既保证律师能依法执业又保证律师的权益及独立性
每个律师都希望能够找到一个妥善的方法来规范与法官、检察官及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交往,但却是困难重重。其中不仅有外部原因,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尽管一些地方对一些严重的司法人员受贿行为进行了处理,但却真是冰山一角,无非相当于给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提醒而已。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某些法院的法官与其选择的律师“合作”,让律师垄断该法官所审理案件的代理,如果该法官是个什么庭长院长什么的,更是可以垄断本庭甚至本院审理的相关案件,这种事件并不少见,也绝非笔者危言耸听,只不过是公开的秘密。如果某地发生了一件刑事案件,不仅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主动帮犯罪嫌疑人介绍律师,到了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时也是如此。尽管有时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了律师,但为了应付办案人员,不得不辞退已经聘请的律师而转请其介绍的律师,或者是另付费用让其共同经办。我们不去探究律师与这些人员之间有些什么关系或利益分配,但是却毫无疑问地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权,至少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与心理负担。更严重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司法活动,能够保证做到真正的公正吗?所以这个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相信司法机关的高层领导已经有所觉察,但具体措施似乎并不得力。
四、完善律师执行职务的相关法律制度,既保证律师能依法行使职责又能保护到律师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会各界对刑法第306条伪证罪的批评,相信只要是对法律略感兴趣的人都曾听说过,笔者在此不再详述。但这是最为严重的,如果一个律师压根就不去办理刑事案件自然是影响甚微,所以很多律师为了避免这个风险就从来不办刑事案件。但是民事案件不办却不行,比如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社会大众根本就不理会这个权利,甚至连一些政府机关都不愿意配合与支持,故意设置重重障碍,这样一个最基本的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其他权利就更不用说了。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起强制证人作证的制度,也没有规定对于拒绝作证的人或组织给予什么样的处罚,所以律师工作所能达到的目的和效果也受到了相当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律师业的期望。律师自己的基本权利都很难保障,如何来保护他人权利呢?
五、照顾到各省、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区别对待律师收费与开展律师业务
律师业务领域与服务类型与当地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可能会出现一些新型的专业性的法律业务类型,如金融、房地产、公司、融资、知识产权,等等,而对于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大多数律师业务仍然是传统的民事及刑事诉讼业务,所以对于律师业务的开展也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区别对待。同时,也应针对不同地区的律师收费区别对待,下面就以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为例来进行说明。广东省是一个经济发展较为不平衡的省份,在广州、深圳及佛山等地,经济较为发达,律师业务领域较多收费也较高,但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粤北及粤西地区,也才基本上解决温饱问题,有些地区甚至还较贫困,但却也规定了同样的收费标准,全省统一实行起来就不可行,所以应当说这个规定并不科学。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律师收费标准,也是促进律师业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六、强律师的业务培训与专业指导,既赋予律师独立办案的权力又保障律师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法律知识与其他知识一样,都在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发展,特别是一些新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学理论并未得到充分的学习与研究。随着最近几年来我国对外开放的逐步发展,以及加入WTO后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要,有必要对律师的法学理论知识进行必要
的补充与更新。但是,这一点做得并见好,像广州这样做得较好的城市并不多见,更多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恐怕是只见收费未见服务,律师的继续教育并未真正落到实处,这必将对律师业的后续发展带来极为严重的影响。而且,我们也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听讲座、听报告等方式,还要结合到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努力做一些新的教育与培训方式的尝试,大力开发远程教育与培训,多举办一些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活动,吸引律师自觉地、主动地接受教育与培训,增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以满足日益发展的法律服务需要。同时也要对律师经办案件采用合适的方式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避免经办律师因知识面欠缺、专业特长等产生的执业过错赔偿问题。
七、鼓励律师参与政治及社区文化活动以及公益活动,让社会认识律师、了解律师并理解律师
我国并没有法治的传统与理念,公民对法制也缺乏必要的了解,作为中国法治社会的拓荒者,当代律师负有一个特殊的历史使命,就是为了中国法制事业必须作出更大的牺牲与贡献。律师不能把目光都盯在经济效益上,更要注重社会效益,律师不仅要积极开拓法律服务市场,更要努力培育法律服务市场。因此,笔者认为必须让律师融入社会,让更多的社会民众了解法制、理解律师、支持律师执业,从而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并为国家的法制建设作出一定的贡献。
八、严厉打击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及律师业整体形象的违规律师予以严厉制裁
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与该行业对自己群体中的每一个成员的严格要求是分不开的,律师业也不会例外。中国律师业从重建到现在只不过才二十多年的时间,对律师业的改革也不过才近十年的时间,有些制度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与完善。随着近年来律师改革的不断深入,律师业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律师为了争揽业务而与法官互相勾结与分享收费,律师为了案件胜诉减刑而向法官行贿,律师为了取得案件的胜诉而不惜作伪证,甚至是有些律师居然帮助一些企业领导进行洗钱活动,等等。尽管这些情况只是极少数,但却严重破坏了律师业的正常竞争秩序,影响到律师业的整体形象,妨碍了司法公正,也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九、法官、检察官离职后从事律师业务所出现的问题
随着司法系统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在一些地方,法官与检察官退职后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私下个人代理这条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认可以公民身份作为案件代理人的方式,因此便给这些人创造了可乘之机。特别是这些离职后的法官或检察官与原来所在的司法机关沆瀣一气,利用原来的工作关系来招揽或垄断业务并影响到案件的结果,危害甚为严重。同时,由于这些人根本就不必缴纳任何税费,相对成本较低,也给律师的.公平竞争带来较大的影响。就算是司法机关查处较严,这些人也可以随便挂靠一家律师所,然后以律师助理等名义来办理案件,看来对这一情况需要深入分析并加强查处力度。
十、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法律服务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服务主体中,有一类较特别的法律服务机构,就是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建立的司法所。究其性质,司法部于6月24日《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说明的相当清楚:“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然而实际上司法所早就不仅仅把目光局限于此,除了无权代理刑事案件外,其他的法律事务类型几乎都可办理。而且由于这种机构有着政府的支持与背景,比律师开发业务更为方便。再加其成本与费用的低廉,也对律师的业务开拓带来极大的威胁。特别是在一些中西部地区,有些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的收费甚至比在律师所正式执业的律师的收费高出许多倍,也可以从侧面来说明这个问题。规范司法所的服务范围及与律师所之间的关系,似乎也应引起有关主管部门足够的关注。
十一、公民代理与“黑律师”的竞争问题
传统的“黑律师”只是指那些不假借其他任何组织与机构而单独以公民身份来进行代理的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整顿,似乎有所收敛。但这些人转身一变挂靠于某些有着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所或司法所后,似乎就没有什么危险,看来对于黑律师的“传统定义”也应随着情况的改变而改变。的确如此,不论是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还是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一些人。对于那些有较稳定客户的社会人员,律师所不论是以律师助理名义还是业务员的名义,都会将其招聘入律师所内,这似乎不存在问题,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但问题是有些律师所在具体处理法律事务时只让律师挂个名,而让这些根本不懂法律的人去办理,无疑将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律师所辅助工作人员的管理,也应该是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长期的重要的内容。
十二、实习律师的指导与管理问题
律师实习的作用是很难用一两句话来归纳与总结的,所以笔者仅从两个方面对其进行阐述。首先,从实习人员这个方面来讲,主要目的是为了理论联系实践,掌握初步的实践知识,培养必要的法律服务技能,并以对律师行业进行初步的了解。从律师所来讲,主要通过对实习人员的指导与培训,让其掌握一定的办案经验,并可从实习中发现人才,增加人才储备。但是现在的律师所对实习人员有着两种不同的典型作法,其一是中西部地区的律师所,由于业务量的严重不足,律师所普遍不会给实习人员支付工资,从实习申请之时起,实习人员就必须为自己的生存着想,必须挖空心思去寻找案源,什么获得服务实践经验啦等等早就抛到九霄云外了。不仅如此,对招揽到的业务处于对业务收入分配的考虑也不愿与其他律师合办,因此实际上从其实习之时起就已经在独立办案了,根本就没有人会来对其进行指导。而对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实习人员而言,情况似乎较为好一点,一般都会对律师实习人员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部份律师所也能对实习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其二是有一些律师所几乎是一个专供实习的场所,变成了名符其实的“实习工厂”,大量招聘实习人员而且只要实习期满一般都会以各种原因让其离开,其目的就是为了以较低的工资支出来赚取较高的利润。争取利润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对实习律师的指导究竟如何呢?而且让这些本来应为实习的人员来处理法律事务(甚至有些可能是一些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无疑会影响到法律服务的质量,从而也会给律师所自身的业务稳定性带来消极的影响。因此,对于这种短视行为,也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十三、入世后与外国律师所业务竞争问题
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律师业难免将会与外国律师所驻华机构甚至是外国律师所在华设立的律师所展开竞争,而且这种竞争主要是优质客户的竞争。一方面我国律师所的规模、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意识、规范的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很多律师所抱着小富即安的思想甚至部份合伙人把开办律师所作为其个人赚钱的工具来经营律师所,二是目前国内的律师所也很难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来培养并留住优秀的法律人才。由于这个问题所涉及的内容较多,笔者在这里就简单地提及而不作深入探讨。
十四、律师所内专业分工与专业律师所问题
>现在律师业内很时髦的一个话题是讨论律师所必须走专业化道路的问题,笔者也持赞同观点,但是做起来谈何容易!在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专业性法律服务的需求并不多。再加上我国具有行政管理的传统,很多事情并不是利用法律来解决的,律师业务的空间与作用实在有限。专业分工的基本前提是必须具有专业市场,但是目前并未形成,那么专业分工后的生存自然存在问题。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仍然是传统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占据着最大比例的服务市场,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不多见,也基本没有市场需求。因此,专业分工也只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与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来逐步建立,否则,不仅没有实益反而可能会给律师业的发展带来损害。当然,笔者也提倡有条件的律师所可以进行这方面的探索,逐步推进,并不断的总结经验,以达到较好的效果。
十五、政府相关部门如人事、保险、税收等扶持问题
由于律师业在我国尚属起步发展期,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予以相应的扶持才对,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比如税收问题,律师所作为合伙制形式的组织,不仅律师所要缴纳营业税,而且律师个人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对于律师人事档案的集中管理也要收取相当高的代理费用但却并未提供什么代理服务,无疑会增加律师的负担。对于律师保险,尽管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明令由律师所缴纳,但是律师所却通过其他方式把这个费用转嫁到律师本人身上,由其实际承担,如此等等。这些问题都应进行认真的研究与解决。
十六、律师所的品牌意识与建立问题
一个律师所的存在不能没有一个名律师,但是如果仅靠某一个或某几个名律师来发展一个所也是无法做大的。中国现在的律师所的大部份业务都还是建立在对律师个人信任之上,也就是说顾问单位聘请该律师所为其服务的主要原因是对某个律师的信任,而并非对其律师所的信任,这对律师所的发展壮大是一个严重的障碍。律师所应加强管理,建立与完善一套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制度,让委托人对律师所的服务信任,这样才能持久。否则,律师所的长期生存与发展都将会面临一些问题。
十七、律师人数与地区分布问题
有些人常常简单地拿美国等发达国家律师在全国人口所占的比例来说明我国律师人数的缺乏,笔者认为这是极不科学的。众所周知,由于文化传统、法治观念、政治结构、法律体系、司法体系等各方面的显著区别,不论是作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还是作为大陆法系的法国与德国的律师制度,都不能简单照搬到我国适用,律师人数问题也是如此。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对于中西部地区,对于律师所面临的艰难的生存空间,也就造成了律师人才的极度匮乏,但在广州等为数不多的几个城市却又似乎出现了律师数量过剩的情况。这也和其他类型的专业人才的分布情况类似。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绝不能简单地用发展与扩大律师数量来解决,有关这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调查研究,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十八、现行法学教育模式与司法考试条件对律师业的影响问题
尽管现在很时髦的那些“学者”们都对教科书式的法学教育进行了强烈批评,并竭尽全力地赞美英美案例教学法的好处,但是笔者却固执地认为我国不能照搬他们的模式。毕竟中国的法律体系所主要采用的是大陆法系,而且在中国并没有依法治国的传统,更糟糕是根本就没有比较成熟的法治观念与法治文化。当然,在强调系统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案例教学的作用,以及法律思维等方面的培养,等等。可喜的是目前国内一些著名的法学院都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而且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前景比较乐观。但笔者似乎对司法准入的条件更加担忧,因为在实践中已经发现了这样一些情况,有些法律工作者(当然包括律师、法官及检察官,特别以前是军队军官、工程师、医生等等,只是为了应付司法考试才学习了几个月法律基础的同志)在处理法律事务时通常只能从法律条文上来照搬套用,往往出现模棱两可甚至是啼笑皆非的理解,就更谈不上了解该条款中所蕴涵的法理,遇到稍微复杂一点法律关系的案件,更是无法正确把握。很多比较简单的法律问题连自己都没明白,怎么能够给当事人提供 “准确、优质”的法律服务呢?所以笔者认为,不仅要对进入律师业的条件进行重新审视,而且也要对律师的继续教育进行研究与探索,以期提高律师的素质与水平,并得到社会的承认与尊敬。
十九、律师规范服务与律师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问题
随着律师业务的迅速发展与律师队伍的较快速度的壮大,也给律师管理带来较多的问题。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及以前,人们对律师基本上是比较尊重的,但近两年来律师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真是一落千丈且每况愈下,这其中的问题是较多的。除了律师无法达到当事人的预期目的等外部因素外,律师自身在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抛开律师专业素质因素的影响不提,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一是律师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往往是聘请一些无法提供优质法律的助理来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从而影响到法律服务的质量;其次是有一些律师为了招揽更多的业务,不惜向当事人虚假陈述甚至吹嘘办理法律事务所能达到的结果,案件接下来后根本无法达到当事人的要求;其三更有少量个别律师,为了谋取更大利益甚至损害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还有律师在执业过程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此等等。以致于在一些地方,一提到律师往往的评价就是坑、蒙、骗等,更不用说对律师业的理解与尊重了,长此以往,形势堪忧。
二十、律师所业务销售部门的规范管理问题
现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如广州、深圳等地,有些律师所为了争取更多的业务,纷纷效仿国外的作法成立了业务销售部门(笔者暂且这样称呼,有的律师所称其为业务部门),专门从事业务开拓并招揽业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可行的,也可能是律师所专业化需要的一个重要方式或途径,问题是如何来规范这些销售人员的行为。从目前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来看尚属空白,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却是不容忽视的。比较突出的主要有:一是业务人员身份无法确定,其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并不明确,更不知道其在从业过程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二是对于招聘业务人员需要什么样的条件、相关主管部门怎样来对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没有明确的依据;三是业务人员以律师助理的名义协助办理甚至是单独办理法律事务的问题也较多,由于服务中存在诸多问题而对律师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实践中有些律师所聘请的业务销售人员仅具有高中、中专等文化水平(笔者并不是学历歧视)且所学专业与法律毫无关系,但却在做着律师的事情,无疑会严重影响到服务的质量;四是如何规范销售人员对客户的陈述、介绍与承诺等销售行为,从而减少由此而产生的负面影响及相关问题;五是利益如何分配问题,在有销售人员的律师所里,销售人员的收入普遍高于同等资历或工作年限的执业律师,有相当一部份甚至高于数倍,这些情况将会给律师造成哪些影响尚需研究;六是对律师所内部的管理问题,如何解决设有业务销售部门的内部分工、协调、配合等问题,以提高律师所的管理水平及提高对委托人的服务质量,否则必将会产生消极影响,这个问题也需要研究解决。
二十一、对成为律师所合伙人的要求及规范问题
>根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仅仅规定了不是律师的人不能成为“发起人”,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在律师所成立后成为合伙人的问题,但从该管理办法的本意来说,似乎是不可以的。但现实中不仅有人投资设立律师所但投资人并不直接从事法律服务的,还有相当一部份是一些有客户的人寻找几个律师挂名来成立律师所然后从事法律服务,其本人也直接进行律师所的管理及销售本所法律服务。也就是说,他们不仅是律师所的实际所有者,也是律师所的管理者,同时也是法律服务业的从业者,这也是律师业发展所出现的新问题。这种方式所设立的律师所将会对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法律服务的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将会给律师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等等,尚需深入研究解决,不容回避。
二十二、律师协会对律师业的维护与监管问题
律师协会不仅是律师业自律性组织,也是律师权益的维护者。律师协会不仅应当及时研究律师业发展的新动向,了解律师的要求与愿望,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人和事进行查处,以维护律师业整体利益。但目前很多地方的律师协会却只是只管理不服务、只收费不培训,笔者所见的广东省律师协会及广州市律师协会做得较为不错,但是全国又有几个地方地区能够做到呢?看来,转变律师协会的职能与观念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需要不断的努力与改进。
笔者认为,目前中国律师业正处于一个发展的非常时期,不论对内对外都是如此,但遗憾的是很少见到有人对其进行较为系统、深入的调查与研究,也未能认识到存在的深层问题。从律师所的规模上来看,很多自称规模律师所也仅仅是简单的人员的聚合,业务、收费各自独立,根本就未能融为一个整体;从专业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看,全国也就只有那么数十家律师所能够提供比较专业的法律服务;从律师的从业人数来看,中西部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区别也很为明显;从收入上来看,各地区的律师收入差距很大,全国很多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律师甚至连基本生存都存在问题,就是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沿海地区,律师收入也是相差很大,甚至是天壤之别,但总体来看收入相对较高的律师人数并不多。而相比较而言,在这个学历、条件都相对较高的行业收入却并不高,说明这个行业肯定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很多问题,尚需我们认真研究与探索。在笔者看来,某些地区的律师业状况似乎用“混乱”二字并不为过,律师业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律师业发展所出现的问题真是太多太多,但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与注意。如果我们不正视这些问题,并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可能就会丧失发展的良机。因为不仅关系到每个律师个人的命运,而是整个律师业发展的命运。
1月10日
后记:区区此文,挂一漏万;泛泛而论,无法中肯。因存心中一年有余,甚觉压抑,现一吐为快,惟此心可鉴足矣!
篇4:法治理念与律师业发展的经验交流
法治理念与律师业发展的经验交流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大家好,作为一名律师代表,我今天发言的主题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律师业发展》。
众所周知,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这一性质,充分说明,只有扎根于国情实际,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律师工作才能跟上形势、开创局面。“历史总是把它最鲜明的烙印镌刻在人类的观念之上”。应当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中反映了我国当前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境况,已经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现实土壤之中。因此,在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既是党和国家的要求,也是律师队伍自身发展的需要。在此,我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谈自己的一点认识: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律师业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
列宁同志说过,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现实意义和历史影响。因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律师事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客观需要,是充分发挥律师工作作用的重要保障,也是坚持律师业服务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律师职业目标的重要基础,也必将对律师事业更好服务大局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律师队伍建设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实践者,应当站在法治和道德的最前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去推动更高社会主义道德标准和更多公序良法的形成与实现。具体而言,首先要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
1、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律师形象息息相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维护人民利益是第一位的,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律师的社会主义属性,即律师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办事。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也是律师自身形象提升的进程。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更好地提升律师的形象;律师提升了形象,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设。两者相辅相成,如同血肉之躯不可分割。
2、律师参与个案与服务经济建设大局息息相关。实践中,律师在排解社会纠纷、消弭社会冲突中具有特殊的平抑与缓释作用。因此,广大律师必须树立服从大局的正确观念,正确处理好维护当事人利益和服务大局的关系,律师队伍特别是党员律师一定要把服从大局的观念深入到执业的全过程。
3、律师执业独立与坚持党的领导息息相关。律师制度在各国产生、发展的历史不同,但是,保持职业独立作为律师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律师执业独立可以推动法律职业的职业化进程,更好地实现律师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然而,律师保持职业独立的同时,还要坚持党的领导,两者并不冲突。因为,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追求是建立在党的领导基础之上的,律师的地位要靠这个基础和共识来提高;律师工作的阻力要靠这个基础和共识来克服;律师的合法权利要靠这个基础和共识来保护。所以,律师执业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
4、社会主义法治理想与当前法治现实息息相关。法治理想离不开法治现实,否则便成为空中楼阁。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然而我国的法治现状和我们所构建的法治理想典型还有着一定的距离和差距。当然这是中国历史的`沉淀所引发的实际问题。对于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而言,他的基本而主要的工作就在于找出这些差距及其根源的所在,从而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和明确的战略目标,最终实现“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律师发挥法律服务保障作用的内在动力
老一辈法学家江平先生曰: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国家兴,就应是一个民主法治,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需要律师,必须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围绕大局进一步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1、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法律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胡锦涛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为此,我们律师需要加强相关课题的调研,以便准确把握新农村建设的规律,把服务深入下去,尤其是在建立现代化农业、农村招商引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机制、村民自治、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律师职能优势,努力搞好法律服务,满足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需求。
2、要围绕“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建设开展法律服务。建设平安和谐法治的社会,离不开律师的参与。为此,要强化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加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决不允许随心所欲、规避法律、曲解法律,更不允许违反法律、破坏法律。对一些重大敏感性案件,要按照省委政法委和省厅、市局的要求,坚持集体研究和请示汇报制度,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3、要围绕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社会弱势群体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开展法律服务。当前我省也是全国范围一个普遍的热点问题,就是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社会问题,以及与之相伴而来的下岗职工、进城农民工、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工作生活保障问题。因此,律师要围绕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置等开展法律服务,积极维护下岗职工、进城农民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促进社会的公正公平,减少不稳定因素;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化解涉法信访案件,解决热点难点总题,促进平安和谐社会的建设。
4、要围绕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开展法律服务。要瞄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点,围绕中心工作,立足国企改革、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组织开展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还要积极搞好诸如啤酒节、风筝节、奥帆赛等重大旅游、经贸活动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法律服务工作,做好对外贸易的双边、多边谈判和反倾销、知识产权等高端律师业务,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一名社会法律工作者,只有时刻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到工作中,以依法治国为核心、以执法为民为本质、以公平正义为追求、以服务大局为使命、以党的领导为保证,才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自觉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才能用实际行动弘扬公平和正义的司法主题!
★ 战争前线目前口号
★ 迎接律师业的第三次浪潮为大收购、大重组、大市场提供法律服务
★ 业勤座右铭
★ 美业演讲稿范文
★ 快递业竞聘稿范文
目前律师业发展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精选4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