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系统入口

时间:2023-01-15 04:07:45 作者:Amaryllis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Amaryllis”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陕西省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系统入口,以下是小编整理后的陕西省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系统入口,希望你喜欢,也可以帮助到您,欢迎分享!

篇1:陕西省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系统入口

各镇办党委,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组字[2014]160号)文件要求,为全面掌握各单位干部教育培训量化指标完成情况,进一步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统筹性、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圆满完成,省委组织部决定在省、市、县(区)三级同步启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系统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功能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系统是省、市、县(区)组织部门集政策文件发布、培训信息报送、在线统计汇总、实时查询分析、培训资源共享等功能于一体的干部教育培训网上工作平台。系统建成后,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每年脱产培训调训率、干部参训率、人均年脱产培训学时数等量化指标完成情况,有效防止多头调训、重复调训以及多年不训问题发生,为市、区组织部门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年度通报制度提供数据支持,实现干部教育培训资源共享和动态化管理。

二、适用范围

1.使用部门和单位

系统使用部门和单位包括各镇办党委,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2.入库人员

需录入系统的人员包括全体县级干部,区直部门全体干部,各镇(办)科级领导干部,非公务员基层干部(包括各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区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县域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大学生村官等)。工勤岗位人员信息不录入本系统。

3.入库信息

主要包括上述入库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2013和2014两年来参加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调训,干部选学、网络培训、专题讲座、“干部讲坛”等培训信息。远程教育、党委(党组)中心组、干部自学、学历教育培训信息不录入本系统。

三、职责分工

1.区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区级各单位管理系统的建立和维护,录入和维护全体县级干部的相关信息,以及本部门干部个人信息和培训信息。恒口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本机关科级及一般干部的信息录入和维护。

2.各镇(办)负责录入和维护本镇办科级领导干部,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大学生村官等;区直部门负责录入和维护本部门全体干部,下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区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和培训信息。

3.有关干部教育培训政策法规、文件通知及培训资源等信息,由市、区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上传发布和更新维护。

四、操作流程

第一步:各相关单位收到文件后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在“汉滨党建QQ群”(群号:109198627)下载《操作指南》、《常见问题解答》、《填表说明》等资料认真学习。同时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上报区委组织部干教办(电子版发到指定邮箱)。

第二步:根据机构设置,按照便于录入和维护管理系统的原则,各注册单位(附件1)工作人员,要及时登录陕西省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系统(网址:gbpx.sx-dj.gov.cn),按照《操作指南》于1月30日前完成用户注册,完善单位信息,熟悉系统功能,掌握操作要领,全面启动系统建设工作。没有要求注册的各下属单位由各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录入和维护相关信息。

第三步:各单位根据《干部个人信息采集表》(附件3)和《干部培训信采集表》(附件4)项目,严格按照《填表说明》有关要求进行信息采集,确认无误后,务必于2月16日前将相关人员基本信息,、培训信息分别手工录入至管理系统。

五、工作要求

1.强化领导,保障落实。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系统,是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宏观管理,推动干部教育培训任务落实的重要举措。此次系统建设工作量大、时间紧、要求高,各单位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系统建设、录入和维护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工作扎实顺利实施。

2.配强人员,规范录入。各单位要按照全区统一进度,确保按时间节点有条不紊地完成注册、单位信息录入、信息采集、信息录入等各环节工作。要选配责任心强、熟悉干部业务和电脑技术的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并要在工作时间上予以充分保障。要抓紧完成本单位相关人员的信息录入,特别是在补录2013和20参加学习培训的信息时,要认真按照《干部脱产培训量化指标》(附件2)明确的“每年每单位脱产培训调训率”、“每年每单位干部参训率”、“人均年脱产培训学时数”等计算办法,注意逻辑关系、任务完成情况,全面详实、实事求是地采集和录入相关信息。

3、强化安全,及时通报。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系统维护管理工作,非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登录和使用本系统,加强对使用系统的计算机的安全防护,防止病毒传播和非法访问,避免数据外泄、丢失等问题,确保干部信息与培训数据安全完整。从开始,区委组织部将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年度通报制度,分别在每年1月底前依据管理系统汇总形成的相关数据,对各单位有关人员上年度干部培训信息录入、培训信息更新、学习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区委组织部联系人:袁巍;联系电话:8109562,13309150301;QQ:731497488;电子邮箱:hbzzbgjg8109562@163.com。

篇2:河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入口

广兴店中心小学管理员:孙晓娟

为认真贯彻落有关教师远程培训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大教育信息化力度,扩大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覆盖面,接到上级通知以后,按要求,我校有6名教师参加此次培训,接到通知,及时把有关通知精神下发到了教师本人,并及时打印与学习相关的资料,供教师使用。

按照工作安排,按时指导教师进行“教师远程培训”注册账号,浏览“教师培训操作手册”,学习培训平台的使用;参训教师进行学习前各项准备。

学习培训中,千方百计为教师创造学习条件,组织教师积极投入到远程培训学习当中。个别教师已完成所有模块的作业,并且每个模块的'作业不止一份,作业质量也非常高。

在学习过程中皆遇到了或多或少、这样那样的问题,都在第一时间得到了及时的解决。保证此次远程培训学习如期顺利圆满完成。

篇3:陕西省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入口【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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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6〕1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教育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人社部函〔2016〕58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区)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在不低于我省实施方案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4月25日

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要求,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和两厅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由两厅分管厅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深化改革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二、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部署深化改革工作。成立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两厅联合召开深化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二阶段:上报深化改革工作方案。总结各市扩大试点工作经验,修改完善《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等文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联合向两部报送深化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两部批复,根据各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并及时将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第四阶段:深化改革工作总结。全面总结深化改革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

三、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平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教师队伍稳定,激发教师工作热情,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扎实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附件:1.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2.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

3.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

4.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篇4:城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意见

一、创新培训机制,提高管理能力

(一)认真组织党的十七大和全国“两会”精神的学习培训。把理论学习作为首要任务,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邀请专家学习辅导等多种方式,抓好领导干部十七大精神、全国“两会”精神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的学习培训;抓好局中心组的理论学习,以中心组的学习带动干部理论学习的热潮、建立理论学习的长效机制。

(二)开展创新能力培训。紧密结合“三中心、两枢纽、四基地”目标定位和城市管理干部岗位职责要求,加强履职能力培训,提高干部按照部署要求推进各项工作有效落实的能力。把在城市管理中的创新实践作为培训内容,引导干部进一步解决思想,勇于创新突破、攻坚克难,提高运用新知识、新方法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以能力培训为重点,开展好任职培训。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精神,围绕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有计划地做好任职培训。通过培训,使新任职的城市管理人员尽快熟悉城管工作职责与工作任务,掌握基本业务知识与技能,更快地适应岗位工作,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努力适应试验区建设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

(四)围绕城市管理工作任务,开展专门业务培训。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环卫作业管理、城市道路桥梁维护管理、路灯广告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管理、安全生产知识、综合行政执法、执法督察、岗位技能等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达到培训骨干,提高素质,建设队伍,推动工作的目的。

(五)抓好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强化干部的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家事,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继续抓好城市管理干部“综合素质提升工程”,加大与西南交通大学的合作,举办3-4期综合素质提升培训班,培训城市管理干部200余人;继续开展公务员公共管理www.lizhi123.net核心课程和九种通用能力的培训,积极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班培训。

(六)开展依法行政的学习培训。加强对基层执法一线队伍的培训,紧紧围绕通用法律知识和城市管理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抓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

范文

(七)深化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好与岗位工作相关的办文、办会、办事方法与技巧、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公务礼仪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抓好oa系统办公自动化、门户网站信息报送等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八)办好城市管理军校,强化军事训练。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培训,利用3年时间对全市一线的行政执法人员轮训一遍,每年开展2~3期,每期5~10天的军事训练,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服务意识,增强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

(九)加强内引外联和外训工作。积极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国家、省、市、区(市)县、重点镇上挂、下派锻炼,拓宽干部培训渠道。有选择、有重点地组织系统干部赴外地尤其是发达地区学习交流和考察城市管理工作,促进交流与合作。加大境外培训力度,办好赴新加坡、香港、美国等境外培训班,做到近学深圳、香港,远学新加坡的城市管理先进理念,全面开拓城市管理干部的视野。

(十)做好干部学历学位教育。进一步提高城管干部的学历层次,现职年轻干部未达到大学学历的,要选择在职自学、远程教育等方式,提高学历层次。支持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按照“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参加公共管理硕士(mpa)等学历学位教育,培养一批高素质、高层次、专业化、应用型的城市管理人才。

二、更新培训理念,提高培训效果

(一)加强培训队伍建设。发挥市局干部培训中心的主导作用,加强与高校和专业培训机构的合作,聘请省、市委党校、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等高校专家为兼职教师,建设高素质的干部培训队伍,进一步加强干部培训的统筹管理,提高干部培训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优化培训内容。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做到“按需施教,学用一致、急用先学”的原则,针对不同培训对象的特点和要求,突出培训个性化需求,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切实使培训工作服务于城市管理的需要。

(三)改进和拓展培训方式。在培训时间上,长短结合,兼顾工学矛盾;在培训方法上,综合运用执法经验交流、案例分析、座谈会、考察学习等方法,逐步将培训从知识灌输型转变为能力提升型,从而增强培训工作的吸引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

今年是贯彻落实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重要一年,全市城市管理系统的干部职工要切实转变观念,与时俱进,提高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认识,争创学习型机关,争当学习型干部,树立“形势逼人,不进则退;任务逼人,不学则退”的紧迫感。各区(市)县城市管理局(执法局)要把干部培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的支持。积极建立健全干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形成有效的学习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努力使干部职工树立起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增强工作本领。

市局人事、干部培训机构要把服务中心工作,服务城市管理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放在首位,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的干部培训教学秩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培训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培训管理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工作能力,让教育者先受教育,切实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努力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城市管理干部队伍,开创城市管理工作新局面,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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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入口

点击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现发布20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

一、学习内容

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学以致用的原则,2016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内容确定为“大众创业与转型机遇”、“标准化基础知识”2个专题。

二、学习任务和形式

2016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任务按照3天或18学时计算。专业技术人员从确定的学习内容中任意选择1~2个专题学满3天或修完18学时,均可认定为完成公需科目学习任务。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该部门备案的施教机构举办的面授或远程教育培训班完成学习。

三、有关要求

(一)保证公需科目教学质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施教机构健全教学质量评价考核体系并在日常管理中落实到位。严格把好公需科目远程课件质量关,公需科目远程课件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方可上线,督促远程施教机构保持网络顺畅安全。

(二)加强对施教机构的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施教机构严格履行强制性培训收费许可手续,及时到物价部门申 (换)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科目和标准收费,不得随意突破;加快建立施教机构违法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处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投诉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培训、收费和发证等行为。

(三)提升继续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及时、严格认定公需科目学时。要督促用人单位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保障,及时审核学时。要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进行网上注册登记,规范上传学习记录和申报学时。鼓励各地、各行业和用人单位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公益性培训活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7日

篇6:干部培训管理规定

干部培训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点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

(二)以德为先,注重能力。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覆盖。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坚持开放办学,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六)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

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部署。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垂直管理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部门负责。

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经协商,也可以由协管方负责。

第十条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二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十四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七)其他培训。

第十五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安排。

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第十六条 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八条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四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条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培训,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国情形势等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对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对党外干部,也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

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教育,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和推进国家安全建设的本领。

第二十二条业务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提高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科学人文素养教育应当按照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开展哲学、历史、科技、文学、艺术和军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训,帮助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

第五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二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可以实行点名调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二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二十七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严格规范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价。

第三十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引导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创新。

第六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

第三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坚持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升专业化办学水平,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办学活力和实力。

充分发挥现场教学基地作用,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提升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优化学科结构,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办好基础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六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不得组织干部到没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和推动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规范运作、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能进能出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八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加强培养,严格管理,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理论研究。

第七章 师资、课程、教材、经费

第三十九条 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四十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联系实际开展教学,有的放矢,力戒空谈,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对违反讲坛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和实践锻炼制度,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三条选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等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学校等授课。

第四十四条中央组织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应当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体系。

第四十六条 加强精品课程建设,重点开发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反映各领域理论和实践创新的精品课程。

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干部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库,实现优质课程资源共享。

第四十七条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体系。

第四十八条 坚持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的开发和利用相结合,做到与时俱进、科学规划、编审分开、讲求实效。

第四十九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审定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建设规划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积极选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推荐的权威教材和学习读本,并可以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

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五十二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五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培训和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当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项目及课程的评估。

第五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评估。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进工作。

第五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项目评估由项目委托方组织实施。

项目评估的内容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评价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作为确定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课程评估由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课程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指导教学部门和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4日起施行。2006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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