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的本体文化之深究

时间:2023-03-20 03:55:50 作者:和肉肉说拜拜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和肉肉说拜拜”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酒的本体文化之深究,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酒的本体文化之深究,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酒的本体文化之深究

酒是个特殊的东西,因此,酒品牌营销应加强些“酒”性化定位,减少些人性化定位,

酒本体文化是酒类文化的基因,酒本体文化的重要价值和重要意义在于酒本体文化不存在国界、不存在民族别,它能跨越时空障碍、能跨越文化障碍、能突破文化界限。

因此说,准确探析、深究与发掘酒的本体文化,才能反映和体现出酒自身的精神内涵与文化内涵,因此才能成功的使酒的神韵得以提炼、塑造可体现,从而使酒的品牌营销得以行进在自主性、主动性和自然性的道路上。

就目前为止来看,在我们的酒类品牌营销中,尤其是那些白酒中名酒的品牌营销,几乎都在大同小异的说教式、自夸式上比试着、倾轧着。尤其典型的是这边搞酱香典范,那边搞蓝色经典,后边又穷追不舍的冒出个凤香经典。这些营销方式基本都与酒的本体文化不搭边际,所以都不曾提炼与塑造出酒的神韵,都把人的心智麻木了。因此都近乎于空耗。

下面是笔者自身对酒的感悟及由此探析的酒本体文化的假说。此酒本体文化假说虽为一己之见,或可称之为酒文化认知的异类,但笔者以为此一己之见及异类认知如遇知音,或许能对某一酒品牌营销产生质的促进作用。

天工造物

不知是哪一朝那一代,也不知是哪一年哪一月,反正是三四千年以前。这一年老天帮忙,人们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好收成,因此有人将无处存放未脱壳的谷物与碎谷草一并堆放在房前的露天下,

转眼冬去春来,夜半里温暖的春雨开此静悄悄滋润起了中原大地,也浸润着房前露天下那堆没有脱壳的谷物和细碎的谷草。

天气逐渐转热,渐渐地,房前那未脱壳的谷堆上升腾起缕缕白气,白气弥漫处一种近似混合的、将要腐烂的水果气味向四处散发着。几天后谷堆开此渐渐变色、变矮了,缕缕白气也不见了,接下来一种异样的,复杂的气味替代了将要腐烂的水果气味。

二十多天后的一个早晨房主看到在变了色的谷堆的低洼处积了一小汪水,不到中午连渗带蒸发这汪水消失了。第二天早晨这汪水的又出现了,接着如同昨天一样又消失了。接连几天都是这样,但每天早晨水洼的面积不但有所增加,而且清澈了许多。

这一天,房主蹲在这洼水旁,嗅着水的气味,琢磨了一会,他用手指沾了点水洼里的水放在口中,刹时,一种浓郁甘洌之感在他口中弥漫开来,房主知道这与他日常饮用的水是大为不同的。就这样,好奇的房主接连几天都用手指去尝尝那水,而且一天比一天尝的多些。几天尝试下来房主的口感完全与初次尝试的口感不一样了,口中有一种异样的香气,感觉也挺舒服的。

这一天,房主拿了一块陶片到水洼里淘了一下,端到嘴边闻了又闻,然后喝了一小口,这口水喝下去房主从喉到腹顿觉一阵燥热。片刻后喉部与腹内的燥热消失了,他又喝了一小口。就这样好奇又胆大的房主一小口,一小口的,居然把陶片里的水都喝干了。

一个时辰后,房主感觉脑袋发涨,体内有躁动之感,两条腿也有些发软,浑身燥热头脑躁动坐立不宁的。到了下晌,他逐渐平静下来,到了晚上和往日一样一切如常。

篇2:文化本体与文化形态

文化本体与文化形态

――兼析中国近代以来的“激进”与“保守”思维定式

正如一切生命都有其不变的遗传基因一样 ,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或任何一种――地域的、行业的、家族的或个人的文化,总有某些由特定的历史地理条件所决定的,属于特殊性范畴的,万变不离其宗的传统,如语言、文字、习俗或某些元始的、不变的或难以改变的心理定势,正是这些文化特质或文化基因构成了文化的本体,有如个性将人和人区别开来一样,将文化与文化区别开来。文化本体是无形的,而文化形态则是有形的。也正如无形的灵魂或个性决定和规范有形的行为与命运一样,无形的文化本体也决定和规范了有形的文化形态的内涵与演化。所以,文化本体的本质是保守的、不变的,不可能与其他文化本体“通约”的。然而,文化又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活体,只不过变化的并非本体而是形态,如语言的方言化、文言文的白话文化、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与文化制度的改革与变化、意识形态的演变、信息传播方式与手段的进化……等等。也就是说,文化形态的本质是进步的、变异的,可以与其他文化形态融会贯通的。也正如一切生命都是靠新陈代谢来维持和延续一样,文化也是靠了文化形态的变异来保证其本体的不变和“以致通久”的。正是这变与不变的矛盾运动,推动了文化的延续、传播、交融、整合和发展。对此,陈登原早就说过:“穷则为变,变则能通,通则能久者,是谓文化随环境而创,随困难而变,而变也者,所以致通久:即谓进步之说焉。”[1](第1册,P.11)其他一些学者,也在不同程度上说过类似的话。 他们只是未能将文化本体与文化形态明确地加以区分和界定罢了。就连“文化本体”和“文化形态”这两个词也非我的发明或杜撰,不少学者早就用过,却界说不一,而且往往将本体当作形态或是相反。如,强调人类文化的共性而否认文化本体的差异 ,或将儒家文化等同于中国本体文化来加以批判或继承 等等。那么,具体地说,中国文化本体究竟是什么呢?

与世界其他国家或民族的文化相比,中华民族的文化以其“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历史悠久”而闻名于世,对此我们似乎耳熟能详,诸如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十二三亿人口,五千年文明史等等,但却往往不是将它作为一个沉重的包袱加以诅咒 ,便是将它作为一笔丰硕的遗产加以炫耀,由此便展开了一轮又一轮的“激进”与“保守”之争,而很少进一步去思考其中的丰富内涵。因而,也就很少有人意识到这三者正是决定中国文化本体的根本因素之所在。

地大物博,意味着我们拥有几近欧洲版图的辽阔土地。我们不但拥有自西部的珠穆朗玛峰和帕米尔高原到东南沿海平原,自东北寒带到南海热带,差异性极大的、丰富多样的生态环境与能源资源;而且,国土主要处于温带,从而具有农业长足发展与自给自足的巨大潜力。由此,便决定了中国文化是一种建立在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基础上的“自养型”农耕文化。而农耕文化是一种有“根”的文化,即不得不被土地、水源、血缘、祖先、家园所束缚的文化,这就又决定了中国文化的“内敛性”。相形之下,无论是西亚还是西欧,皆由于缺乏农业长足发展的条件,而不得不通过对外贸易和殖民来发展商品经济,从而形成一种“异养型”和“外拓性”的文化。

人口众多,意味着我们拥有不亚于欧洲的众多的民族。他们长期生活在这个由高山、高原、沙漠、原始森林和海洋构成的,相对封闭的,益于农业长足发展的大环境中,自然是始终以农耕民族为主体。而且,中国的人口爆炸只是明代后期以来近几百年的事,在此之前的数千年中,中国的人口长期在一二千万至五千万之间摆动,始终不存在人口增长与资源枯竭的矛盾,因而,也不存在必须向外扩张的压力和必须改造自然以缓解这一矛盾的压力。由此便决定了中国文化是一种 “天人合一”的生存态文化,而非西方的“人与自然对立”或“人与人对立”的发展态文化。加之“地大物博”为民族的迁徙提供了广阔的周旋余地,民族矛盾自然也就始终没有、也不可能发展到你死我活的地步。所以,中国既没有像欧洲那样形成许多国家,也没有像印度那样虽然形成一个国家,可是里头却有很多不同的宗教、语言和文字,而是形成了一个以汉族、汉语和农耕文化为主体,不同的民族及其丰富多样的民族语言和文化共存的,“和而不同”的大一统中华民族。

历史悠久,则意味着丰富多样的生态环境和由此而形成的丰富多样的民族文化,经历了数千年的磨合与交融,凝聚成浓重的“合则两利,分则两伤”的民族大一统历史意识。正因如此,中华文化才具有极强的凝聚力和生命力。所以,中华民族在过去的两千多年间,虽不断遭遇到“外族”入侵,整个或半壁江山由“外族”统治的时间将近二分之一,而中华文化却依然屹立至今。而且,在世界文化之林中,也只有中国文化体系是数千年延续发展而从未间断的。[2]正是这种历时数千年的磨合过程,使中国文化具有极强的包容力,以致任何武力的征服者皆不得不转化为文化的被征服者,并最终汇合到中华民族中来。

这三者的综合作用,决定了中国文化本体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即:

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和谐宇宙意识。

天道循环,周行不殆的因果轮回意识。

血缘宗法,自然纲纪的伦理道德意识。

唯我独尊,普济四夷的中华天朝意识。

兼收并蓄,和而不同的文化包容意识。

自足自守,自治自强的内敛生存意识。

重德轻才,重义轻利的群体价值意识。

家族本位,光宗耀祖的不朽人生意识。

也许还不止于此。但这些无疑都是中国人――无论是古人还是今人,也无论是华侨还是华裔,普遍存在的、万变不离其宗的心理定势。它们或多或少地淀积在中国人的心灵和意识深处,成为超越意识的“集体无意识”,支配或左右着中国人的最终的选择或决定。例如,绝大多数中国人并不懂得什么“循环往复,周行不殆”,但愚昧、麻木如阿Q者,临刑时,“在百忙中”,居然也会“‘无师自通’的说出半句从来不说的话”――“过了二十年又是一个……”这般的集体无意识也只有中国人才会有,而且往往是在最终的选择或决定时才会起作用。又如,中国人中从来不乏见利忘义之徒,但无论是在舆论或人们心中,还是在历史上,他们和他们的行为都是处于被鄙视和受谴责的地位。所以中国商人的社会地位极低,为了生存,他们不仅要拿出大量的资产去巴结官宦或培养子弟登龙,以谋求政治的庇护;还必须动用大

量资财去广济博施或兴办公益事业,以换取乡里的情谊。如果说前者意味着用钱谋“权”,那么后者便意味着花钱博“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这些观念和行为在西方人或其他民族的心目中,往往是莫名其妙,不可思议的,而在中国人则是一种心理定势。这种心理定势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在平常是不自觉或不那么自觉的,往往要到关键时刻,不得不做出最终的抉择之时才会显现。而且一遇到适合的条件,便会冒出来并大肆泛滥。例如“文革”时,正是按照“红”即是为公,即是“义”,“专”即是谋私,即是“不义”的“革命”逻辑(其实是传统的重义轻利心理定势),广大“革命群众”才会理直气壮地批判“只专不红”、“三名三高”的所谓“黑帮” ,毫无顾忌地去抄家和“打砸抢”所谓的“不义之财”,却又并非全都据为己有,而是大多交公、廉价变卖或一把火烧掉。又如,在毛泽东时代,强调革命利益高于一切之时,中国传统的血缘宗法伦理观似乎被彻底“革”掉了(其实革命的一方却始终保持着浓厚的血缘宗法意识,如领导层中的地方主义和派性意识,以及“文革”中红卫兵所炫耀的“血统论”等等),以致与亲友划清界限竟成为一种时髦。然而,进入改革开放时代,“下海”取代了“革命”成为时髦,于是乎,兴修家谱,认祖归宗便立刻乘机泛滥,到处都是“无师自通”的血缘或拟血缘的公司。大家似乎也都懂得要“任人唯贤”,一旦做起来,却依然不得不任人唯亲。

要之,文化本体即是无形的、普遍存在于每个人的灵魂深处的一些心理定势。中国人的这些心理定势是中华民族在中华本土这个特定历史地理环境中,经历了千百年的奋斗和磨难淀积而成的生存之道和智慧结晶。它们是中国人或中华民族所特有的文化基因,是中国人或中华民族思想与行为的最终抉择因素,也是中国文化区别于其他文化的特殊性之所在。因而,它的本质是保守的、不变的,变化的只是它的形态。而文化形态的变异也往往是遭遇困境的产物,所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即为了民族及其文化“以致通久”。中华民族的文化能够独一无二地维持数千年而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正是其文化本体与文化形态辩证运动的结果。而且,这也充分证明了中国文化本体的独特性和合理性――至少在近代之前是完全合理的。因为,直到18世纪,大清帝国的威势与繁荣仍可以说是冠绝世界的。

当然,文化本体的不变性也并非是绝对的。因为,它既然是历史地理环境的产物,具体到中国则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产物。那么,当历史地理环境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例如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逐渐被工业化经济、商品市场经济或信息网络化经济所取代,自然环境也大部被改造成人工的第二自然之时,文化本体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然而,也正因为“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历史悠久”, 中国的历史地理环境要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绝非是几代人或甚至是几十代人所能做到的。便是真地做到了,要改变每个中国人心灵深处都具有的、淀积了数千年之久的心理定势,恐怕就需要更长的时间。退一步说,我们至少应该明白:在中国的历史地理环境未有根本改变之前,中国的文化本体是不会改变的。明乎此,便应该明白:什么是可以变的,什么是不可变的。坚守不可变的就不是保守;唯有可以变也应该变却不许变或没有变的才是保守。反之亦然。那么,中国近代以来所谓的“文化保守主义”所保守的究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本体还是形态呢?

鸦片战争以降的中国近现代史,可以说是一部中华古老农业文明与西方近现代工业文明的冲突史,也是一部中国传统文化面临李鸿章所谓的“数千年未有之变局”的剧变史或突变史,更是中华民族力求摆脱被动挨打的局面,努力追求近现代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现代化史,其历史大趋势正如梁启超所说的:是“变亦变,不变亦变”。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余英时才认为:“严格地说,中国没有真正的保守主义者,只有要求不同程度变革的人而已,要求变革较少的人往往就变成了保守主义者。”他甚至还断言:“中国没有一个现状可以给保守者说话的余地。你要保持什么?因为这个‘变’还没有定下来,没有东西可以保存。”[3](P.9~10)然而,他们都未看到“变亦变,不变亦变”的只是文化形态,而文化本体则恰恰是“保亦保,不保亦保”。就文化本体而言,则必须将余英时的上述论断整个颠倒过来,即:严格地说,中国没有真正的激进主义者,只有要求不同程度保守的人而已,要求保守较少的人往往就变成了激进主义者。只有这样辩证地看,才能鉴别近代以来所谓的“文化保守主义”所保守的,哪些是“本体”,哪些是“形态”,从而还它以正确的历史定位。

用文化本体与文化形态的辩证关系,全面审视近代以来的所谓“文化保守主义”,不是一篇文章能够胜任的。在此,我想说明的只是:以“激进”或“保守”为近代以来的各种人物或流派贴标签,既不可能涵盖异常复杂的历史变化,也不利于对生活在历史剧变时期的人或事的客观分析与把握。以康有为为例,许多学者将他界定为文化保守主义者,因为他不仅立足于传统文化,提倡孔教,而且还保皇。但想当年,他与梁启超不仅因“领风气之先”而被斥之为“乱党”,而且,在其《大同书》等著作中,还为时人描述了一个崭新的世界――从高度机械化、电气化乃至自动化的新机器、新技术到各种先进的社区服务机构,从议会政治、地方自治到天予人权、男女平等。他甚至提到了人种的改良――“易地”与“通种”,即黄种人与白种人通婚,再“采西法之良而养生”,使黄种人“不待大同之成”便“尽为白人矣”,其“激进”气度之大,我看不在后来的“西化派”之下。然而,在另一些学者眼中,他不惟不保守,反而是一个“与时俱进”甚至“超前”的思想家,一个“具有世界意义”的“国际主义者”,理由是他不仅热烈地拥抱西方文明的两个方面――民主与工业,还看到了世界文化发展的美好前景,即各个国家的和民族的文化都会消逝,从人种到语言,都将混合为一――世界将归于大同。中国的国粹儒教在近代中国要保存,但在新世界中亦无立足之地。所以,“事实上,康氏不是主张国家主义或帝国主义,而是纯粹的'世界主义”,“他的‘大同’乃是全人类(包括中国人在内)的终极目标”[4](P.531~532)。如此“见仁见智”的历史评价,真令人无所适从。而如此为我所用地对待历史人物,倒也应了钱钟书所谓“他传等于自传”的调侃。不过,话又说回来,康有为的一个毋庸置疑的历史功绩,就是为后人提供了一个汇“激进”与“保守”于一炉的“大空框”,能让后人随心所欲地往里填“私货”,难怪一位西哲说:“所有的历史都是现代史。”

近代士人与流派被如此“解构”的,不止于康有为。再看看被称为“文化怪人”的辜鸿铭,由于他公然留长辫、赏小脚,倡多妻,主尊王,反对辛亥革命和共和政体,而被时人斥之为“遗老”,并归于“保守的”甚至是“反动的”之列。但近些年来,又有学者发现了他的“超前的文化意识以及生命践行”,认为他所有的文章都是围绕着“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完全可以走出有别于西方的出

路”这样一个中心立论的,他实在是个在学术上打通中西,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窗含西岭千秋雪”的文化视野的、“不该遗忘的人”。这无疑是对辜鸿铭在中国文化本体上采取保守态度的合理性的肯定。然而,美中不足的是,论者又轻视了辜鸿铭在文化形态方面的保守性及其社会影响,将他对纳妾、缠足、留辫子也近乎狂热地维护,轻描淡写地说成是由“先天的偏执型气质与后天受浪漫诗人思想感情影响”而形成的“个性”使然。[5]当年,辜鸿铭曾指责那些文化激进派“将爱国主义作为他们最后的避难所” ;今天,所谓的“个性特征”,却又成这位“怪杰”在文化形态方面保守的文化意识以及生命践行的护身符――这一切都源于对文化本体与文化形态的辩证关系,以及近代以来两者矛盾运动的复杂性缺乏深刻的理解。更何况,? 幕?摹凹そ?庇搿氨J亍贝永炊际且桓黾?始?堑南喽孕愿拍睿??裕?谝恍┩辽?脸さ闹泄?д哐壑校?己杳?孟翊永淳褪且桓觥巴馊恕保??哪桓??徘??退邓?坝⑽墓?眩?惶?恢?泄?模??恢?泄?恚?痔?恢?萄??ǎ?侵蓖夤?娜硕?岩印薄2┭?从挚诔匀缯绿?渍撸?蛩怠疤郎??⑽模??茫?????静弧??[6](P.448)言下之意,似乎还是认为他过于“西化”。如果说康有为为后人提供了一个融“激进”与“保守”于一炉的新旧文化的“空框”话,那么,辜氏则为后人提供了一个融“东学”与“西学”于一身的“杂种”范例,他亦东亦西,亦新亦旧,亦“激进”亦“保守”,哪里是一个“文化保守主义”的标签可以了得。

公开标榜“昌明国粹”,并将矛头指向新文化运动的“学衡派”,自然非“文化保守主义”莫属。然而,他们所奉行的白壁德的新人文主义究竟是什么呢?据孙尚扬介绍:“白氏之思想大旨可概括为:必须先能洞悉人类古来多种文化之精华,涵养本身使成一有德守之人文学者或君子。然后从事专门研究,并汇通各种文化中普通永恒之人文价值或精粹,建立与颓败的近代文明相抗衡的文化体系。中国人则必须深入中西文化并撷取其中之精华而加以实施,以求救亡图存,又不蹈西方之覆辙,并为解决全球之人文困境做出新贡献。”[7](P.6)只要稍微认真地想一下,便不难发现:这显然是一个美国书斋式知识分子的文化乌托邦宣言。如果说它仅仅意味着要求其弟子或信徒埋头于学术,努力成为一个现代的孔子或苏格拉底式的文化巨人(尽管 这已经充满了乌托邦色彩,要之,文化巨人乃历史和时代的产物,而不仅仅是个人努力和奋斗的结果),似乎也还勉强说得过去。然而,既然涉及“救亡图存”,则之于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历史悠久,而又面对“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中国及其文化变革运动,又有什么关系呢?如果中国的变革运动,要依靠白壁德的新人文主义在中国开花结果,恐怕早已亡国灭种了。明乎此,便应该了然:学衡派不过是一个以留学欧美的学者为主体的,奉行精英主义和个人主义哲学,埋头于学术而远离政治与民众的学术团体,他们之所以要标榜“昌明国粹”,无非是借此以立学,将本土文化研究作为安身立命之本罢了。他们的文化成就与贡献,当然应该充分肯定。其“无偏无党,不激不随”而冷眼旁观,“以中正之眼光”对近代文化变革运动所进行的批评,也确有一定的“真理”性,但总的说来,与中国近代的文化变革运动并无多大干系,因而也就既无所谓“保守”,也无所谓“激进”,充其量不过是运动的同路人罢了。过去将他们视为新文化运动的绊脚石,固然有失公允;现在又将他们捧为保守文化的功臣,恐怕同样偏颇。如果索性撇开人为的“激进”和“保守”的标签,以及他们的“自以为如何如何”,而立足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去评价他们的历史功绩,岂不皆大欢喜?

相形之下,倒是以杜亚泉、梁启超、梁漱溟等人为代表的所谓东方文化派,更加贴近文化变革运动。他们针对陈序经等“全盘西化”派的理论核心――中西文化只有程度上而非性质上的差异,针锋相对地提出:不同的文化各具特色,并无高下优劣之分,“乃性质之异,而非程度之差”,并且努力论证中国文化所具有的独特体系和价值,抵制和打破“全盘西化”论所意味的民族虚无主义,从而在客观上坚守了中国文化本体,并为后来的新儒家开辟了先路。然而,他们和后来的新儒家(包括所谓“第二代”和“第三期”新儒家),皆未能划清文化本体与文化形态的界限,从而将“儒家”这个包含着文化本体的文化形态,当作了文化本体,其结果必然是:一方面,对本体与形态一视同仁,有如把不可变的“孩子”与可变的“洗澡水”一并加以维护或加以整合、传播和发展;另一方面,则无视儒家文化之外的文化本体与文化形态,或将它们硬塞进儒家文化中去,拼凑成边界与内涵皆模糊不清、不伦不类的所谓“新儒家”。大约正是它的这种不确定性,反倒使它具有了独特的魅力与生命力。不过,也正是由于这种不确定性,才更需要化大力气去对它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的学者注意到了近代的一些文化精英对于传统的“离异与回归”现象,诸如传播西学功勋最大,早年曾主张“自由为体,民主为用”的严复,晚年却公开反对“荒经灭古”,提倡读经复古。并在其遗嘱中写道:“须知中国不灭,旧法可损益,必不可叛。”“两害相权,己轻,群重。” 而康有为、梁启超、章太炎等人,也都“一个接一个地重蹈这一复(覆)辙”,“往往在有限的离异后又回到原点。由返本而复旧”。于是,便在“激进”与“保守”的标签式思维定式下,将他们的“回归”视为“从新文化的鸣锣开道者,沦为鼓吹旧文化的卫道士”,并将“回归”的原因归结为“理性世界和情感世界的分离”。甚至认为这是“一些文化人的通病”[8](P.101~102)。言下之意,无非是指责他们忽略了“世界观”的改造。其实,这种“回归”不但不是什么“回到原点”,相反,正是他们坚持不懈地追求真理的表现。具体地说,则是在文化变革的实践中,由不分“本体”和“形态”地“变亦变,不变亦变”,升华为正视文化本体的“保亦保,不保亦保” ,明明是“否定之否定”的进步,却被视为“复旧”和“倒退”。

要之,“激进”与“保守”本来是政治上的术语,并不适用于文化领域。因为,在政治领域中,充满了敌对双方的斗争和先进与保守的矛盾,而且常常是你死我活、非此即彼的。因而,出于路线斗争的需要,便经常要党同伐异地进行划线与排队,倘阵线不清,便会导致失败。每一个“文革”时代的过来人,对此都十分熟悉。而在文化领域内,则主要是不同性质和不同层次文化的冲突,冲突的结果往往是排斥或沟通,而最终则是不同程度的共存与融合。将某种文化彻底灭绝的事是极少的,犹太文化与吉普赛文化的顽强生命力,便是最好的证明。也就是说,文化的冲突和发展更像是生命的新陈代谢,主要不是你死我活、非此即彼的物理模式,而是相辅相成、相反相成的化学变化。因而,政治领域中的划线排队方式,并不适用于文化领域。更何况,政治只是广义文化的众多形态中的一种形态,后者远比前者复杂得多。而且,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任何一个人都是一个文化复合体,无不具有文化的多元性与多面性。因而,所谓“理性世界与情感世界的分离”,以及观念与行为、主张与操行、此时与彼时、早

年与晚年……诸如此类的分离,不但是允许的,而且是正常与合理的。所以,在文化研究领域,只能在分清“本体”与“形态”,并把握住它们的辩证关系的基础上,花大力气去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激进”与“保守”的思维定式或其他形而上学的思维定式一日不克服,我们对文化本体与文体形态的理解与认识便一日不明,体与用、东方与西方、传统与现代、民族与世界……等问题,就将永远在同一个水平面上循环往复地争论不休。

(本文收入《环球回顾――社会转型问题天津国际学术会议论丛》,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参考文献:

[1] 陈登原.中国文化史[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2] 赵明,赵有田.论中国文化的强大生命力[J].中州学刊,1999,(4).

[3] 余英时.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激进与保守[J].李世涛.知识分子立场――激进与保守之间的动荡[C].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2000.

[4] 萧公权.近代中国与新世界――康有为变法与大同思想研究・跋[J].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

[5] 语桥.窗含西岭千秋雪[J].辜鸿铭.清流传・序[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7.

[6] 唐利群.“一个外人”――辜鸿铭的心灵家园[M].孙郁.苦境[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7.

[7] 孙尚扬.在启蒙与学术之间:重估《学衡》[J].孙尚扬,郭兰芳.国故新知论[C].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5.

[8] 刘志琴.二十世纪中国文化研究与中国社会[J].冯尔康,常建华.二十世纪社会科学研究与中国社会[C].台北:馨园文教基金会印行,1999.

篇3:酒桌文化

酒桌文化 -资料

第一,如果自己不能喝,丫就别开始第一口,自己端着饭碗夹了菜一边吃着去,

第二,如果确信自己要喝,就别装墨迹,接下来就是规矩了。

规矩一,酒桌上虽然“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但是喝酒的时候决不能把这句话挂在嘴上。

规矩二,韬光养晦,厚积薄发,切不可一上酒桌就充大。

规矩三,领导相互喝完才轮到自己敬。

规矩四,可以多人敬一人,决不可一人敬多人,除非你丫是领导。

规矩五,自己敬别人,如果不碰杯,自己喝多少可视乎情况而定,比如对方酒量,对方喝酒态度,切不可比对方喝得少,要知道是自己敬人。

规矩六,自己敬别人,如果碰杯,一句,我喝完,你随意,方显大肚。

规矩七,自己职位卑微,记得多给领导添酒,不要瞎给领导代酒,就是要代,也要在领导确实想找人代,还要装作自己是因为想喝酒而不是为了给领导代酒而喝酒。比如领导甲不胜酒力,可以通过旁敲侧击把准备敬领导甲的人拦下。

规矩八,端起酒杯(啤酒杯),右手扼杯,左手垫杯底,记着自己的杯子永远低于别人。自己如果是领导,知趣点,不要放太低,不然怎么叫下面的做人?

规矩九,如果没有特殊人物在场,碰酒最好按时针顺序,不要厚此薄彼。

规矩十,碰杯,敬酒,要有说词,不然,我tmd干吗要喝你的酒?

规矩十一,桌面上不谈生意,喝好了,生意也就差不多了,大家心里面了了然,不然人家也不会敞开了跟你喝酒,

资料

规矩十二,不要装歪,说错话,办错事,不要申辩,自觉罚酒才是硬道理。

规矩十三,假如,纯粹是假如,遇到酒不够的情况,酒瓶放在桌子中间,让人自己添,不要傻不垃圾的去一个一个倒酒,不然后面的人没酒怎么办?

规矩十四,最后一定还有一个闷杯酒,所以,不要让自己的酒杯空着。跑不了的~

规矩十五,注意酒后不要失言,不要说大话,不要失态,不要吐沫横飞,筷子乱甩,不要手指乱指,喝汤噗噗响,不要放屁打嗝,憋不住去厕所去,没人拦你。

规矩十六,不要把“我不会喝酒”挂在嘴上(如果你喝的.话),免得别人骂你虚伪,不管你信不信,人能不能喝酒还真能看出来。

规矩十七,领导跟你喝酒,是给你face,不管领导怎么要你喝多少,自己先干为敬,记着啊,双手,杯子要低。

1、不要主动出击,实行以守为攻战略;

2、桌前放两个大杯,一杯放白酒,一杯放矿泉水,拿小酒盅干杯,勤喝水,到酒桌上主客基本都喝8分醉时,可以以水代酒,主动出击;

3、干杯后,不要马上咽下去,找机会用餐巾抹嘴,把酒吐餐巾里;

4、上座后先吃一些肥肉类、淀粉类食品垫底,喝酒不容易醉;

5、掌握节奏,不要一下子喝得太猛;

6、不要几种酒混着喝,特别容易醉;

7、领导夹菜时,千万不要转酒桌中间的圆盘,领导夹菜你转盘是酒桌上大忌;

8、喝到六分醉时,把你面前的醋碟中的醋喝下,再让服务员添上……

篇4:舞蹈文化观念与舞蹈本体意识

舞蹈文化观念与舞蹈本体意识

众所周知,人类的文明离不开文化。而通常我们把文化概括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大类,简言之,物质文化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为人类生活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而精神文化则是人类生存的样式和自我完善的方式在人们意识形态上的反映。无疑,舞蹈是精神文化范畴的艺术属概念下的一个艺术门类。因此,从宏观上讲,舞蹈存在的根本意义和价值,及其表现的目的和要求就在于:显现人类生存的样式和自我完善的方式。这就是我们应该明晰确立的舞蹈文化观。

所以,要讲舞蹈本体的追求,首先要服从于整体地观照现实的、历史的人和人的生活这个艺术审美文化的界定;要讲舞蹈的审美创造规律,首先要服从于艺术地表现时代的、社会的人和人的生活本相的整体规律。换言之,要把舞蹈置于文艺这个大系统的分支系统中,在艺术地掌握世界和人生的这个艺术本质要求的前提下,进而去探求舞蹈艺术自身的审美创造的特点和规律。这就显而易见,无论是舞蹈创作的标准,舞蹈批评的尺度,都必须有一个美学的历史的观点,既要遵循美的创造规律,用舞蹈艺术本身的尺度来衡量,同时,又要把舞蹈编导、舞蹈作品放到特定时代的、社会的历史环境中去考察,以检验其是否已达到思想性、真实性与艺术性三者融合的美学理想,而不能摒弃文化的视角,文化创造的基本规律,仅仅只从“舞蹈本体”的结构、知觉形式上来作为舞蹈审美本性衡定的惟一标准。

进而还应极其清醒地意识到,舞蹈作为一种文化的历史的现实存在,而今的舞蹈编导正肩负着承前启后的文化创造者和文化传播者的神圣职责。为此,编导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审美创造的坐标:要为舞蹈文化的历史承续创造些什么?传播些什么?准备将当代舞蹈文化引向何方?因为编导的创作过程,即艺术思维的过程,就是编导的审美态度、审美价值观在舞蹈这一精神物化产物体现中的意识过程。故而,不论编导自身的自觉程度如何,其结果都具有一定的精神意识的文化指向性。这正是一个舞蹈编导应该具有的,并须加以严肃思考的文化观念的问题。

应该说,改革开放来,舞蹈创作已大大地向前发展了,无论在题材和内容上,都已冲破了长期存在的禁区,而越来越向丰富多彩的社会和人生逼近,同时,在表现形式和手法上也已突破了传统的樊篱模式,越来越显示出全方位的审美多维探索的趋势。可是,遗憾的是真正从内涵上切入到当代人的生命精神动态之中,准确地揭示出当代人的深层心理,深刻地呈示出当代人特定生存状态的作品仍不多见。也就是说,目前尽管舞蹈作品数量很多,表现形式也非常多样,然而真正称得上体现了艺术地掌握世界的核心和精髓――表现和触及人的灵魂的舞蹈作品还为数极少,从而使我们舞蹈艺术的当代性文化品格,及其审美的社会效应和美感效应相当程度地削弱。实践再次证明,舞蹈创作若不着力于触及人的灵魂,不仅其作品绝难进入更高艺术层次,而且舞蹈也就摆脱不了被人们视为“小儿科”的阴影,那也就只能沦落为真正缺乏“舞蹈本体”独立意识的附庸者地位。

原本,艺术审美本性的真谛,就在于对人生的整体观照,通过对人的灵魂追索,抑浊扬清以肯定真善美,否定假恶丑,系文艺应有之义。然而,也许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来势过于迅猛,舞界迫于求生应变,不得已屈从于经济“场”的游戏规则,舞蹈审美文化的人文精神相对地虚化、弱化;以至部分舞界人士经不住资本与文化交换逻辑的压力与诱惑,甚至出现了以单纯迎合和满足文化消费的享乐主义的舞蹈文化形态。个人认为,对于这种在商品大潮冲击下,需要有一个适应和调整过程中暂时出现的审美文化本性的消解现象,既可理解但又必须正视。因为这种倾向于感性欲望的舞蹈文化现象的出现,固然有一定的客观的、历史的原因,但又与舞界主观自身缺乏坚定的审美理性原则,面对主义迭出的异质文化,在文化观念上摇摆于似是而非莫衷一是的状态不无关联。

诸如,而今改革开放,艺术创作中的排他性思维已被包容性思维所取代,多元文化因素并置的格局已经形成,虽不再必须“以道代文”,有了相对宽松的文化环境,但是,是否也就不再需要“明道”而“缘情”,仅仅只要以“生存愉悦”作为当代中国舞蹈文化追求的最高目的呢?又如,强调舞蹈审美自律性,重视舞蹈文化形态存在的个性特征,但这是否就等于可以将舞蹈的社会依存性与艺术的独立性相互割裂,而不再依据艺术世界与实在世界的关系来作真伪的判断,仅仅只要按照西方形式本体论的艺术观,不问作品表现的“意义是什么”,而只要问“文本是如何构成的”所谓创作的评判原则呢?等等这些在“现代原则”文化观念支配和影响下的创作思想观念,也必然从创作实践中反映出来:其一,认为只要好看、只要美、只要让人快乐,就是“好舞蹈”;其二,认为只要能使“舞蹈本体”全方位的调动起来,任意借题发挥而寻求得“可舞性”,充分展示了舞蹈演员的功能性技巧,就是“好舞蹈”;其三,认为只要是体现了舞蹈的“纯粹性”,形式构成有“创意”,即使是舞蹈文化语境令人费解,甚至产生歧义,也还是“好舞蹈”。于是,文艺本应以状写人生显示灵魂占主导地位的特点,则黯然失色。或以演员自然本色的“青春美”,千篇 一律的“露肚”时尚畸趣,来廉价获取所谓“市场化”的“轰动效应”;或以技术取代艺术,作品思想内涵则虚晃一枪,艺术形象则肢解割裂,尽显演员腰腿功夫;或以个人主观臆想构成模糊而纷乱的形象,表现所谓哲理的、超体验的、令人艰深莫测的内涵,以至纯粹个人心灵的矛盾、命运的感叹,以先锋的艺术形态和风格,以自恋自足为特征的舞蹈作品也时有出现。其结果,一是将舞蹈直接转化为服务于娱乐、消闲的商品生产;二是以“玩”艺术的方式去“玩”舞蹈,消解了舞蹈对社会对人生的关注。这才真正是该引起我们舞界警觉和反思的“本体”解构的隐患。

诚然,我们也不能因此而以偏盖全,在这复杂交织着多元文化的历史空间,仍有相当一部分舞蹈编导本着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坚持努力创作出以蕴含社会思想内涵的形态为标志,以高雅文化品位和意趣为依归,以精神审美规范为主旨的舞蹈作品,仅以近期而言,舞蹈《走、跑、跳》就是其中的突出的代表作之一,它的诞生,立即赢得了从普通观众到舞界同行的一致赞誉。在我看,其原因不仅是由于作品在艺术体现上令人耳目一新,而更深层的缘由则是编导能够从习以为常的军营生活中去发现人,并“将人的灵魂,显示于人”,其显示灵魂之深,给人们典型的呈示出一群当代军人的活生生的精神世界;其作品形象传递的信念、意志、品格上的精神力量,所给予受众的心灵震撼力和艺术感染力,远远超出了对军人范畴的辐射面,而赋予了社会的普遍审美意义。可以这样说,作品编导是把理想、崇高这一古今中外文艺家苦苦追求的艺术创造的美学命题,在当今社会主义舞蹈创造中付诸实践,也是作品编导对现实人生作出审美价值判断的精神物化体现。亦由此可见,要求创作出思想性和艺术性完美结合的舞蹈作品,并不与充分发挥“舞蹈本体”的作用而相互矛盾。

话说回来,要做到这点确非易事。有些编导虽然同样具有严肃的创作态度,却达不到《走、跑、跳》那样的作品思想深度和形象的生动可感性。比如,同是选材表现当代军人精神风貌的舞蹈《红色激情》,由于编导首先未能从文化的视角去认识人、理解人,即未能从人是社会的、多因素构成的“单一的杂多”、“丰富的统一体”作审美的整体把握,进而去艺术地刻画出“这一个”现实的活生生的人的灵魂;而是从抽象的观念出发去创作,仅让人物

跳跃转翻于各式各样的红绸之间,来图解、诠释革命的“红色激情”。于是,表现的'形象就不是一个有血有肉的人,而成了一个简单化的政治传声筒,致使与《走、跑、跳》的作品艺术层次相距甚远。可见,诸如披着黄绸、踩着黄绸就是祖国的“黄河之子”,披着红绸再端上军帽就是拥军爱兵的“军嫂”等,这一类“思想大于形象”的虚幻宏大的舞蹈作品,其不成功的要害并非是没有发挥“舞蹈本体”的功能,恰恰相反,正是“舞蹈本体”功能的发挥缺少了人的灵魂。当然,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导致这些作品概念化、公式化、雷同化的弊端是由于编导缺乏深入生活。但是,深入生活的关键是什么?关键就是要深入人心,即深入地去捕捉活生生的人的灵魂。

因此又联想到张继刚创作的舞蹈《一个扭秧歌的人》和《母亲》,这两个作品所塑造的形象,其文化底蕴之厚实,其揭示人的心灵之深刻,我们至今记忆犹新。因此,即使在运用传统的民族、民间舞蹈素材,创作民族、民间风格和特色浓郁的舞蹈,真正要使其作品达到舞蹈更高的艺术审美层次,亦应明确主要为艺术地显现中国人的民族灵魂,以至着力于显现当代中国人的民族灵魂,作为舞蹈民族化的核心,否则,离开了人的审美主体来谈舞蹈民族化,就失去了文艺追求民族性的根本意义。因为从文化审美的角度来讲体现民族的特点,决不仅仅只归结为形式,而首先在于体现民族的内容和民族的文化精神,包括民族的文化审美心理、民族的思维方式、民族的性格、气质特征等等,其核心则应是显现独具一定民族特质和个性的人的灵魂。为此,我们要切忌尚古的“传统主义”,将传统舞蹈文化凝固化、形式化,应如鲁迅先生所持的民族文化观那样,强化民族风格、运用民族形式,主要是要写出“中国向来的灵魂”;同时,还应“取今复古,别立新宗”,达到“内外两面,都和世界的时代思想合流,而又并未梏亡中国的民族性”。所以,我们继承民族舞蹈文化的优秀传统要和着眼于当今时代要求的发展辩证地统一起来,从而创作出真正具有鲜明时代特点和民族特征的,表现中国人灵魂的优秀舞蹈作品来。

因此,殷切期待我国舞界真正能以立足时代的文化自觉,去最大限度地发挥舞蹈本体的功能和效应,使舞蹈文化在当代中国文化发展的历史进行中,坚挺地占有其令世人瞩目的一席之地。

篇5:看民法文化的本体价值

看民法文化的本体价值

内容提要:

本文意图从文化的角度分析中国民法从传统到近代到现代的发展进程中的本体价值演进,以及由此产生的立法问题和社会意识影响等问题。

关  键  词:文化  民法文化  权利  义务  本体价值……

一、  文化

文化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创造出来的人为环境和方式,是“人”化、“文”化、“伦理”化、“本质”化的人类史运动,是以人的生存价值体系为核心、包括心理意识、行为方式、知识、艺术、制度、习俗等要素构成的综合文明建树,是“由历史传递的、体现在象征符号中的意义模式”或“意义之网”。  文化”(culture)一词,含有耕耘、培植、修养、教化等意思。对于文化的含义和特征是颇富争议的问题。学者和专家们的看法和定义都有所不同。英国人类学家EDWARD  TYLOR有一个颇具影响的界定,即“文化或者文明,就是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而言,乃是这样一个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其他作为社会一贯的能力和习惯。”j还有学者从哲学的角度作了概括性定义“文化泛指人们在改造自然,改造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模式和活动方式。”仅仅从文化的概念角度我们就可以明显的了解到文化的多元性、社会性、地域性等特征。人类历史文化的发展是以自然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因此文化的表征和内容就呈现出千差万别的类型。文化类型的铸造除了地理环境为起前提性因素外,还要受各种社会条件,尤其是生产方式的影响。因为文化是作为社会的人创造的,而不是地理环境创造的。

二、  民法文化及其本体价值

(一)如果说文化是浩瀚的大海,那法律文化则是浩瀚大海承载的航船,如果说文化是深厚的土壤,那么法律文化是植根于深厚文化土壤的大树。既然整体文化研究成为每一种文化现象研究的出发点和基础,那么,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则是在法律生活中所表现出的对人的生命存在及其世界的关怀,是在人类的法律生活和历史积累中,在与自然、社会、经济、其它文化形式的广泛联系中,所形成的以法律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法律规范与制度、法律设施等为内容的文化现象和文化过程。法律文化是以自己的独特形式去体现文化的实际存在与价值追求的,它通过对正义与有序的不懈追求,通过把人的交往关系权利义务化,通过对行为的约束,责任的归咎,推行人类社会的伦理化、文明化,来实现人的本质。

“民法文化”这一概念,是出于民法所具有的基础性地位,是由于民法的文化蕴含或文化性已成为民法的本质特征,并对整个法律生活产生了广泛影响。民法是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但它不仅仅是经济的产物,同时也是文化的、社会的、历史的、民族心理的和其它人文自然因素的综合产物。

民法文化运用人格化的主体、主体的权利化、交往关系的自由契约化等独特方式,去关注、维系、优化人的生命存在及其价值目标的实现,去协调、规范人们的交往关系,从而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对此,江平教授为“民法文化”给予的界定是:“民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分支及其主要组成部分,是指以市民社会和政治民主为前提,以自然法思想为哲学基础,以民法特有的权利神圣、身份平等、私法自治之理念为内涵,运作于社会生活而形成的、社会普遍的心理态势和行为模式。”

对民法文化尚可从这样几个方面加以认识:

第一,  民法文化是一种经过数千年历史积累的人类文化传统。民法的发展、演变,形成为一种历史运动。从古希腊、古罗马民法的起源,到12-16世纪罗马法的重新发现和罗马日耳曼法系的形成,再到近现代民法的极大丰富和发展,民法一直在人类文明进步中担当着重要角色,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第二,  罗马法所形成的民法意识、价值观念、思想理论体系、传统与行为模式,具备了不同于其他文化现象的独特文化特征。它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融注社会习俗、宗教、道德、民族精神、哲学与自然科学成果,基于对人的本性及其生活劳动、人与自然的关系、市民社会物质关系的基本分析,构筑了自身理论体系和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并成为社会多数人所接受的一种行为模式。

第三,  理解民法首先是文化的,是有自性的独立体系。它不仅仅是关于具体的权利义务划分、法律条款的适用等形而下操作,更是关涉人的生命存在及其世界的本体意义和人的生命价值,关涉当代人“精神家园”和前景之路的形而上思考。民法不能仅仅为市民社会培育斤斤计较、“追求最大化”的“现代经济人”,并使他们作为自然的主人和绝对主体,绝对“自由地”占有和支配一切;民法所体现的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善德和整体主义、生态意义的文化观。

第四,  重视我国民法文化建设。我国现代民法的建立和发展,固然是近现代中国社会经济与政治变革的产物,却也是中西思想文化包括民法文化冲突交融的结果,表现出对罗马法所开创的民法传统及其文化的借鉴和继受。我国现代民法建设必然将继续借鉴传统民法及其文化内涵,并把民法文化视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各民族的共同文化资源。

(二)民法文化的本体价值

所谓文化的本体价值就是文化的价值追求,文化的价值归依。那么民法文化作为文化的特殊形式,其本体价值指的是什么呢?民法文化的本体价值应当是民法在融入整个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对于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所呈现的最终价值效应,价值追求。民法调整市民生活的基本方法,就是肯定他们的正当利益,并且使之权利化,法律化,神圣其事地加以保护。权利这个概念,凝结了市民法对于个人价值的尊崇,对于市场制度的信心,同时表述了对于权利的冷静界定和怵惕之情。唯其如此,权利既成为民法的核心概念,民法同时也就体现为权利的庞大体系。j毫无疑问,民法文化的体现无法缺少“权利”这个肌体细胞。诚然,权利的存在总是以一定的义务形式为其实现的前提,我们在推崇“权利”的价值取向的时候,是无法回避“义务”问题的。就这个问题而言,在民法领域,许多学者开始了对民法本位的思考引起争论。所谓民法的本位,指民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任务,或者说“以何者为中心”。k据此,所谓法律的本位,应该指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基本任务,或者说“以何者为中心”学者们提出了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下,民法究竟是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为其文化的本体价值。笔者以为以何种方式体现其本体的价值追求,主要是看承载这一文化形式的经济形态以及社会主流文化。文化作为经济的意识形态反映,必然受到经济发展程度,经济运行模式等因素的影响。而法律的运行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法律的生命深藏于文化之中。对于世界和社会秩序的看法决定了社会权力的分配,决定了社会制度的组织。法律的运行并不是国家单方的行为,我们宁愿将其看作是整个社会,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按照各自对法律的理解和态度所进行的法律生活。对于社会来说,对法律的实践,不仅仅是惧怕国家强制力的结

果,也不仅仅是对于较好的行为后果的期望的结果,而是这种法律能不能为社会所接受,融入社会;是这种法律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是否与社会的价值取向一致。法律的运行不仅仅是国家意志的实现,从更大的环境来说,也是文化的实现。因此,我们可以说,文化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运行,当民法运行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中必然产生呈现不同文化环境特有的文化因素。其本体价值必然体现最主流的文化因素。自由、平等、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永恒的价值,当然也是民法所拥有的价值,但如何将这些价值定位于某种社会关系领域中,这就依赖于民法在各个历史阶段的本位区别了。因而由于时代的不同,学者们大多认为民法本位观念的改变也就可以分作三个阶段。首先是义务本位阶段,其后是权利本位阶段,再后便是社会本位阶段。

三、  以义务为本位的传统民法文化

以自然经济,宗法关系。专制政体及儒家文化为主流特征的中国古代社会,是不可能产生发达的民法及权利意识。中国古代社会民法的贫弱与权利的匮乏,有其深厚的历史根源及传统文化背景。在中国数千年古代文明中,整个社会体系排斥着民法精神,滞碍着民法的萌生和发展,从而使民族传统文化中,民法文化显得非常落后和贫弱。在此历史氛围下,传统文化将以其固有的社会传递规律和顽强的惰性印刻在中国现代法制实践的各个环节和层面,阻碍立法的创新与改革,干扰法律的操作与适用,影响法律的深层认同和社会化效果,破坏法律的应然秩序与期待价值。从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社会背景中探寻传统民法文化空缺或扭曲的根源。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因素:

(一)  自然经济的决定性影响

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地处北半球温带、黄河、长江冲击平原的中国社会有其发展农业形成超稳定的自然经济与农业文明的客观地理环境。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可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从所谓稳定社会、安定国家的角度出发,封建统治者须把农业放在重要地位,从而强烈地排斥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和商人在中国封建社会受到极大的压抑,国家法律制度对商人“重税赋以困辱之”。在这种长期形成的固有观念和体制下,必然导致旧中国社会中商业法律关系的相对简单化,商品经济的近乎虚无化和小农经济思想的顽固化。与此相关的民事立法也就不可能有发达的土壤条件。

(二)封建专制枷锁的束缚

民法在本质上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制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并运转起来的,它规定了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的方式,权利保护的时间限制等内容,完全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体系。在西文中,“法”和“权利”源出一字,因而西方法产生伊始,就被视为确定权利的标志和权利的有效保障,恰似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政治契约”,因此获得一体遵循的效力。传统中国是一个国家权力和观念高度发达的社会,早在青铜时代,这种情况就有了相当的发展,秦、汉以后更是有增无减,君主专制主义集权日趋加强,家国一体,融家于国以及用家族本位吞并个人本位的情形和观念可谓举世罕见。这种社会情形势必形成一切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价值,也必然造成这种价值观的无限扩散,以致渗透到包括纯私人事务在内的一切领域。法以刑为本,均是些禁止、命令的强制性规范。可见,中国古代之法,根本与权利无缘。而且,在封建专制之下,皇帝敕令成为最高的法律渊源,君主不受法律约束,“为君主所喜之物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法,只能是帝王权力的延伸,是执行统治意志的强暴手段。为此,以维护最高价值为目的的国法只可能是废私的公法。另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还受制于维护封建专制的儒家文化中“重义轻利”、尚“公”崇“义”思想的影响。  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  “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孔孟以道德准则来统帅和引导法律,以伦理价值来作为法的价值。这可以说是我国“重义轻利”价值观的典型代表。“重义轻利”的价值观,不仅把义利对立起来,肯定义高于利,而且认为义可以取代利。孔孟之道如此对待“利”,从而成为中国知识分子鄙视从商谋利的思想根源,形成传统的重礼轻法的观念。可见,中国的传统认识与传统社会结构,既没有提供权利的观念基础,也没有提供权利的制度基础。

(三)宗法制的家庭本位抹杀了作为民事主体之个人的合理存在

中国早期国家既不是生产工具改进、生产力提高的结果,也不是同一社会内两大集团相互妥协的产物,而是由战争中氏族族长权力扩大所演变来的。其结果,既不是氏族组织先从内部瓦解,也不是国家这样一种新型组织取氏族而代之,而是出现了一种氏族与国家的混合体,一种既新且旧、虽旧而新的奇特的国家制度。  在这早熟的制度中,以国家和氏族为其本位,而国家和家庭是同构的,国家不过是家族的放大。人们既盲目又被迫地服从长官,而最高的长官莫过于皇帝。皇帝握有无限制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皇帝的这种地位和权力由于“家国合一”、“君权神授”、“真龙天子”等观念的传播而得到进一步加强。  在皇帝面前,所有的臣民等于零,即都只有义务而无权利,只有服从而无权力。

尽管古代中国的礼强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但区分人的贵贱上下、尊卑长幼亲疏的等级是礼的内在精神,所以君、父、夫的权力以义务为前提条件,且天经地义,必然如此。正如汉儒董仲舒说:  “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诸所命者,其尊皆天地,虽谓受命于天亦可。”在这里,作为自在本体的“天”才是一切权利的主体,君、父、夫的权力皆是为了履行天命的义务,君父的权力是以服从天命的义务为前提的。  如果他们不履行“天”所规定的义务,作为权利主体的天命将剥夺君、父、夫的权力。从上可知,在古代中国连平等权利主体这个前提都不存在,又怎么会产生具有保障权利的民法呢?  所以,在宗法统治下的中国,个人权利很难成为法律终极关怀的对象。而且,宗法制度的根深蒂固,也从地域和人际网络上束缚了民法的发展。加之由宗法制度衍生出的礼的包容性调节作用和最初的法律规范往往民刑不分之事实,使得萌芽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在最初阶段便被淹没在宗法制度下的礼与刑之中,失去了它独立发展的机会与可能。

由上面的几点分析来看,在中国古代客观社会背景下,完全压抑了个体的本体意识,自由平等意识,权利意识与争取人身和物质权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限制了社会生产、生活和商品活动的活跃与开拓,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不是一种适合民法,权利生长的土壤,中国古代民法的薄弱与权利的扭曲就成为必然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我国古代尽管有一些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制度性文化,但缺乏观念性的民法文化做支撑;权利是权力的衍生物,权大于法;权利是少数人的特权,民众只有义务,根本没有权利可言。

四、  近代民法文化的发展  :权利本位的价值体现

由欧洲大陆法所确立的近代

民法模式,其集中表现为:其一,抽象的人格。近代民法对于民事主体,仅作极抽象的规定,即规定民事主体为“人”。它是对于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的高度抽象的规定。当时,在资本主义体制下作为商品交换主体的劳动者、消费者、大企业、中小企业等具体类型,在民法典上,被抽象为“人”这一法人格。“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见梁惠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载《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版,第237页。19世纪中叶的近代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开始发展,中华法系受到冲击,西方现代民法体系在与清末传统礼教的混杂中,开启了中国近代民法之艰难历程。从清代末年的《大清商律》、《公司律》,以及19完成的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到新中国成立以后制订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诸如:《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矿产资源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破产法》、《技术合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以及关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为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还有一大批由国务院公布的民事、经济法规和各省市自治区立法机构制定的地方民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一系列系统性民事司法意见。在此背景下,从而使我国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应运而生,《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经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通过。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民法通则》共分9章154条,分别对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作了规定。明确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而把民法定位于对个人及其组织所形成的社会普通成员生活关系的'调整上,奠定了全部民法的基础。《民法通则》通过对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独立人格、权利能力的规定,确立了人的地位和价值;并以民事权利为主导,规定了人的各项基本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体现了权利神圣的民法基本理念;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责任的规定,确立了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法律事实体系和责任体系,为权利的实现搭起了桥梁,提供了救济手段和法律的保障。《民法通则》把人置于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关系之中,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自己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石和核心内容,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反映市场经济关系的客观事实。规定了作为市场关系主体的民事主体在市场行为中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反映了市场规律的内在要求,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可资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可靠法律保障;《民法通则》通过人身权制度的设计,对人们的社会精神生活关系予以高度重视,强调了对精神人格的保护,而人格的产生是人类社会步入文明的最显著最重要的标志,尊重人格是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的基本特征之一。近现代民法的根本原则是自然人民事人格平等,不是自然人民事权利平等。其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模式。自然人的人格只有通过行使权利才能实现。法律就是通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实现自然人的人格。权利本位的法律的实质是:法律确认所有的自然人都享有人的资格,其实就是承认所有的自然人都是人。因此,权利本位实际上是人本位。

近代民法的价值取向为法的安定性  。民法理论认为,法律蕴含着多种价值,例如正义、公平、效率、秩序、妥当性、安定性等等。而近代民法所追求的最高的价值,则是法的安定性。所谓法的安定性,不应等同于法律的稳定性,它的含义在于,要求对于同一法律事实类型适用同一法律规则,得出同样的判决结果。  换言之,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裁判同一类型的案件,应适用同一法律规则,得出同样的判决结果。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为权利本位的近代民法文化提供了客观的经济背景,使公民可以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行使权利,享受权利保障。虽然在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公民的权利保障一度被打入冷宫,法律一度瘫痪。但是我国的民法在历经曲折后还是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  毛泽东同志说:“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一定形态的政治和经济是首先决定那一定形态的文化的;然后,那一定形态的文化又才给予影响和作用于一定形态的政治和经济”。民法文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立发展过程中得到发展和丰富。

由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中国近代民法文化的本体价值体现在以权利为本位,追求权利的完全实现和保障。民法是根植于人的现实生活并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向前推移演进的。而其体现的文法态势也就趋于更加符合经济文化历史,更加人性化,应该说近代民法文化更加体现了个人本位。

(一)现代民法文化发展趋势

20世纪后,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新的交易形式被创造出来;超大企业的出现,使自然人各个体在经济实力上形成了天壤之别;工业和科技的发展,使公害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不折不扣地坚持根据20世纪以前情况制定的实现自然人人格平等的一系列原则,就无法真正实现自然人人格平等。为了在新的情况下实现自然人人格平等,法律对上述诸原则作出修正。这些修正,简单说来,就是社会加强了对个人的限制。这一过程被称为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民法文化亦在这样的一种大环境下由权利本位向着社会本位发展。而这样的社会阶段的民法呈现这样的显著特征:

1、民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调整的领域日益开拓。现代科学和新技术革命的发展,不仅使人们对民法现象的本质进行科学的揭示成为可能,而且也使民法的内容更加符合客观规律,更具有科学性。

2、民法仍将坚守个人本位,但愈益强调个人与社会的契合。民法的私法性质,使它始终把自然人及其组织作为出发点,把对人的终极关怀视为自己的价值目标。

3、民法越来越展现出深层次的文化蕴含。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虽然重在法律的经济分析,认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但马克思主义并未因此而看轻法的精神文化根据,并对精神的能动性和一定条件下的决定性作用作了充分肯定。民法在绵延流长的历史发展中,溶入了人类社会生产、劳动、交换和日常生活中最丰富的人情、风俗、习惯、社会心理、伦理道德和思想观念,反映了人民的心声、愿望和价值追求,融注了历代深邃的思想理论成果,从而使民法具有了极其深厚的精神文化蕴含。

4、民法形式仍采取法典化模式,但也兼采其它多种形式。民法文化的重要特点在于以法典作为实证法的基本形式,法典是以高度的理性思维为基础的,罗马法精神中的理性主义就在于将“抽象的权利,抽象人格权利”融注到法典化的体系中,法典化也把民法精神和理论成果变成为具体的制度设计,把应然的权利变为实然的具体的权利,把理想世界与现实的生活世界相连结,从而实现了对人们的现实生活的引导与规制。

在今年出台的《民法草案》也是在使我国的民法法典化做进一步的实

际努力。

(二)对现代民法文化发展的思考

1、传统民法文化的无法根除性

“就人的行为所组成的惯例和制度而言,世代相传的并不是特定的具体的行动;这是不可能的。……可以世代相传的部分是行动所隐含或外显的泛型和关于行动的对象,以及要求、建议、控制、允许或禁止重新确立这些行动泛型的信仰。”可以说,作为传统被继承下来的,是由无数代人共同创造的具有同一性的文化。传统是凝固的文化,文化借传统得以传承。对于法律来说,当其价值取向和运行方式为社会所接受时,也就形成了法律传统。民法文化传统对于现代民法而言,其影响是绝对存在的,只是其主流性特征不明显而已。

就如上所述,民法在绵延流长的历史发展中,溶入了人类社会生产、劳动、交换和日常生活中最丰富的人情、风俗、习惯、社会心理、伦理道德和思想观念,反映了人民的心声、愿望和价值追求,融注了历代深邃的思想理论成果,从而使民法具有了极其深厚的精神文化蕴含。而几千年的文化沉淀至今,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民法文化遗留的被动性的绝对义务本位的尘埃浮动。在这里,有一个最现实的例子:今年上半年的中国社会处在肆虐的非典时期,专家们调查指出宠物更易携带病菌,会造成更广的传染途径。北京一电视台播出了这样的时事节目,北京某社区物业管理处贴出这样的公告:为了严格防范非典,凡本小区业主所养宠物必须自行处理,若不处理者,本物管中心将代为清理。主持人采访了该社区的业主,一女士抱着一只小狗一脸愁苦的样子说:“非典时期,我们固然要谨慎的预防,可是小狗多可怜啊,不处理可不可以啊……”接着主持人接过话筒这样评论:“物业管理中心这样的作法太残忍了,我们应该关爱小动物,保护小动物。”电视节目就在主持人这样的结语中结束了。在21世纪的中国,在倡导法制现代化的今天,我们仍然见到了这样的事情的发生。当然,面对刚过去的非典的非常时期,电视节目中所指的物业管理中心的初衷是善意的。但是这样一组民事法律关系纳入法律的范畴,我们就不难看出,业主和物业管理中心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业主作为权利一方,在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完全可以对该行为提出异议。而义务主体的物业管理中心一方没有当然的权利作出上述的行为。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受长期的义务本位思想传统的影响,业主所体现的是作为被管理一方的本能的被动性思想意识。而欠缺了对自身权利的维护的观念。现今诸如这样的事例不乏此类。整体公民,尤其是文化层次较低的社会人群对于权利意识的贫乏是存在的,尤其在偏远的地区,仍然存在着以传统的伦理道德作为其社会范围的调整规范。那么我们所倡导的将“应然”的法融入到“实然”的法制实践中在现实中如何实现?民法文化现代化所面临的仍然是欠缺现代化的文化意识,民法文化的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不可能离开社会的诸多现实因素孤军独进,而是在与社会现实因素的互动中逐步增加现代性,实现现代化。在这一过程中传统民法文化对于民法文化的现代化仍然起着一定的影响。因此,推进整体文化的现代化,是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尤其民法文化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2、民法文化现代化模式构建

第一,  经济上,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建立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形成的直接后果是道德与权威的碎片化,道德控制社会的能力直线下滑。建立完全的权利价值理念。为民法文化又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展创立有利的经济条件。

第二,  理民法文化在受到传统和西方文化影响和冲击下的矛盾问题,建立动态的民法文化价值观体系。我们不可能凭空造物,任何一种文化的发展必然面对横向和纵向的双重因素的影响。

第三,  化法制教育,在意识形态领域内构筑起现代民法文化得以生存的优厚土壤,“徒法不得以自行”,只有将“应然”的法变成为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和运用的“实然”的法才可以真正体现法的价值。

第四,  确保法制过程的公正性,建立起公众对于法律完全的信任和信仰。只有在法律的施行为人们所信服和接受,才能令人们从心理和思想上彻底信仰法律。只有这样才可以实现制度上的法律和观念上的法律的统一性。才可以对于形成现代法律文化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

六、结语:

我们可以看到整个民法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动态的传承过程,民法文法的价值本体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呈现的完全不同的价值追求,其过程是复杂而曲折的。要实现民法文化的现代化不是单一的过程,必然是在新的时期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和市民社会共生共进的互动过程。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和孕育仍需要相当长的一个文化和法制等因素互动的过程,因此在民法文化法典化的进程中,我们期望理想中的现代民法文化可以最终完全的实现。

篇6:论新闻本体的文化特征

在当代哲学由方法论研究转向本体论研究的今天,新闻理论也存在从经验性研究转向本体论研究。现、当代西方哲学的本体论思想——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思想主张把以人的生存活动为核心的社会存在作为本体,并以此区别于以与人分离的,抽象的物质或精神作为本体的古代原始的本体论思想。长期以来,我们在新闻理论研究领域里引为经典的马克思哲学所关注的并非抽象的物质和自然,而是经过人的实践活动中介的物质和自然。由此提示我们,马克思哲学不是物质本体论,而是社会存在本体论。我们对于新闻本体论的研究,应注重对人的社会存在与新闻的关系的研究,即新闻文化的研究。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新闻本体究竟具有哪些文化特征?新闻本体的文化特征从何考察?扩差新闻本体的文化特征有何意义?这是一些在新闻本体的深层研究中不容忽略的问题。

在展开讨论之前,让我们首先对新闻本体作出界定。

新闻本体即新闻的本质。我们将信息作为新闻的本体概念,认定信息是新闻的最基本的本质规定。为研究方便起见,本文拟从新闻的表现形式出发,将新闻本体界定为:借助普及性符号及时传播事实的信息。由于新闻本体是一种独立的存在,我们可以把它视为已经进入传播,物化为新闻作品的“成型”信息。对于新闻本体的这一界定,因为将新闻信息传播过程包含在内,故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新闻本文”论。新闻本文论者通常将新闻界定为按照某种题材形成的新闻报道文本,习惯于将新闻报道内容与外部世界的具体事物相对应,着眼于客观事实本身的研究。我们对新闻本体的研究则不仅关注新闻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的性状、根源及影响;还着眼于对其传播特征、传播环境和其中的文化网络结构以及传、受双方的文化观念和行为的研究,重视对其自身所显示和蕴含的文化意义的开掘。

本文拟从分析新闻本体的传播特征入手,探讨其中显示的文化特征。

从文化传播的角度看来,文化即传播。没有传播便无所谓文化;而没有文化,也就不可能有传播。文化和传播与生俱有,遑论先后。为什么我们说新闻本体的文化特征显示在新闻信息的传播特征里呢?

文化是一个极为博大宽深的概念,是一个充分发展的现象,它与周围其他事物具有多方面的联系并因而形成多方面的质的规定性。从广义上说,人类社会的万事万物都是文化的产物,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结晶,文化包容了整个人类社会。包括未经记者选择、未进入传播过程的客观事实也都是具有某种文化属性的。但是,根据传播学的观点,我们只能将这些可能传播而尚未传播的客观事实归入“前新闻”,视为未经传播过程文而化之的“自然信息”或曰“原始信息”。因为它们在未成为新闻之前所具有的文化属性,不见得符合传媒和受众的文化需求;是一种未经传播的客观存在——尽管这种客观存在是人类认识和实践的结果。只有在该事实具备了新闻传播特制,成为新闻信息以后,才可能具有了适应传媒、适应受众、适应社会需要的文化特征。

新闻信息的传播特征主要体现为它的纪实性、事实性、真实性和主体性。

一、新闻信息的纪实性及其文化特征

纪实性是新闻信息基本的传播特征。它是衡量信息是新闻还是旧闻的惟一尺度,也是新闻的价值所在。如果说,“信息是事物存在的方式或运动的状态以及这种方式或状态的表述”,那么,新闻信息就是事物存在的方式或运动的状态以及这种方式或状态的及时的表述。新闻的纪实性有多层涵义。其一是要求新闻所传递的信息新颖、及时,能够引起受众的关切和兴趣,对受众产生吸引力。

其二,纪实性意味着新闻传播价值是由时间法则决定的。新闻的时间法则要求传者努力缩短信息流通时间,将新闻报道和发布的时间规定在离事实发生或发现的“最近点”,以适应信息社会快节奏文化的需要。

其三,从新闻的宣传价值,从体现一定时代,一定社会集团利益的新闻文化观看来,新闻的纪实性还标志着报道时间——更准确地说,应是新闻面世时间——恰到好处地适应了社会的需要。人们把新闻的这种“纪实性”称之为“时宜性”。新闻的时宜性往往表现为某一具有特殊意义(或称文化意义)的时间,客观事实只有适应这一时间的事态变动,才能成为新闻,或成为更具传播价值的新闻。

对某些新闻来说,时宜性有助于其文化内涵的展示。如辽宁某储蓄所发现雷锋当年的存款,这条新闻本来就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如果发表在3月5日学雷锋纪念日,就可能让人对雷锋精神产生新的深刻印象。

篇7:论新闻本体的文化特征

纪实性既是一种时间概念,也是一种文化概念。《传播工具新论》的作者麦克鲁汉曾对时钟所显示的文化功能作过如下描述:“时钟并未加强时间之重要,但却加强了文字化程度,因为时钟缔造了抽象的时间,使人们不是因为独自饿才去吃饭,而是因为看到吃饭的时间快到了,才去吃饭。”麦克鲁汉关于时钟的文化功能的生动描述告诉我们,时间的文化意义在于“加速人类组合过程的步调,缔造新的工作与财富,并且连接和加速人类的聚集与人类的行为”。

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纪实性赋予新闻信息的文化内涵难以估量。以消息《我国选手获得奥运会第一块金牌》为例。在第23届奥运会上,新华社记者高殿民以比美联社提前20分钟、比路透社提前15分钟的速度,在许海峰创记录后55分钟第一个向世界发布了中国突破奥运会历史零记录的消息。中国不仅实现了在奥运会记录历史上零的突破,也实现了在奥运会报道史上零的突破。

奥运会的第一条报喜新闻出自中国记者之手,得以使信息本身的新闻价值因传播的及时得到完美的实现,极大地满足了中国人的民族自豪感,维护了中国人应有的尊严。这就是被学者们称之为“人类心理时空的刹间凝缩和心理结构的永恒积淀”的文化,它所产生的震撼力或许一直延续到今天,当年许海峰夺得的金牌早已打上历史烙印,数以几十计的金牌和金牌报道正使中国成为谁屈指可数的体育强国和新闻巨头。

篇8:论新闻本体的文化特征

在“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生命”的现代信息社会,新闻信息的纪实性进一步以其出奇制胜的新颖信息和快捷、同步的时空传递而显示出其文化代码的重要功能。它要求传者更为敏捷,更为干练,更具文化素养;它为受众提供了更快更多更好的利用的机会,为受众创造出更为丰富、更为广大的文化思维空间。

二、新闻信息的事实性及其文化特征

如果说纪实性是新闻的时间特性的话,事实性则更多地体现为新闻的空间特性。新闻不仅要快速反映新闻对象在时间中的运动状态,还要反映它在空间结构上的存在状态。新闻对象在空间结构上的存在状态即以人的实践活动为中介的事实的发展和变动。

马克思在他的革命新闻生活中一贯重视新闻的事实性,强调文艺和新闻的区别,认为新闻只能遵循事实,不能臆想,即使是逻辑推理,也要有事实根据。马克思还曾和恩格斯多次谈到事实的变动对新闻产生的意义,认为事实变动幅度愈大,愈可能在更大范围内成为新闻。马克思、恩格斯的新闻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报道事实,传播信息是新闻反映社会生活的基本特征,是新闻赖以生存的基础。新闻以此区别于以社会生活为反映对象的其他意识形态,如哲学、文学等。新闻对社会生活的重大影响之所以超过其他意识形态,也正在于它能依靠事实的再现,让人们觉察到世界发生的真正变化,认识人类自身的社会使命。这正是事实的文化感召力使然。

需要注意的是,新闻所报道的事实都具有一定时空环境,时空含量是事实的映象。同样的事实,很可能由于时空条件的不同,而带来截然不同的社会效应。这便是新闻事实的相对性所蕴含的文化意义。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教授麦尔文.曼彻尔说:“新闻显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随着地理、人口和时间而变化。一个世纪以来,80%的美国人以农业为主,所以农业新闻是重要的。今天,只有不到百分之八的人口干农业,那么,在农业区以外,只有当农业的结果影响到城市居民生活的时候,农业新闻才有重要的。”在我们这个由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过渡的国家,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

由此看来,事实的文化效应与记者的判断和选择有密切关系。中国人并非藐视实证主义而不看重事实,“眼见为实”、“铁证如山”、“事实胜于雄辩”在中国乃是家喻户晓的口头禅。关键在事实的选择和表述是否恰当;是否“深得民心”,正在受众企盼之中。

新闻用事实,用客观现实发生的事态,用体现了具体事态的信息来反映社会生活。反映客观社会生活中的事实,用事实说话,以事实为本源是新闻与其他水意识形态的文化区别。如果用文化来描述新闻,那么新闻就是一种事实的文化,现实的文化,是一种包罗了整个大千世界的文化。

新闻的“事实上文化”以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所特有的具象形式出现。它既不是虚构的,也不是抽象的。它是一种独立存在的事物,但你却无法触及它的形体;它是一种精神意识形态,你却能通过它的物化符号感知他大外在和内涵。

篇9:论新闻本体的文化特征

体现新闻事实性的文化手段是描述。通过对事实真实、具体的符号描述,让受众认识新闻所反映的客观世界。而一切推理、演绎、杜撰、臆断,空洞的议论,抽象的概括都是新闻的事实性所不能容许的。

三、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文化特征

什么是新闻的真实性呢?《客观新闻学》的著作者刘建明认为:新闻中每个事实必须完全符合客观实际,而一系列报道又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世界的整体,叫新闻的真实性。”这一定义认定新闻真实性是个客观范畴,任何人都不可能改变事实的真实。与此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新闻对客观事实的报道是否真实,实际上往往取决于报道主体的认识水平和观察角度,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文化观念问题。就事实而言,真实性应该像一个擦得通明透亮的三棱镜,能够让受众通过它的折射,一览无余地看到事实的真相。然而,生活在一定文化价值体系中的报道主体,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让三棱镜”蒙上某种阶级或集团的色彩,使它游离于客观范畴之外,而呈现出形形色色的文化特征。因为报道主体所处的文化价值体系与特定民族、阶级或集团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形成了反映特定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的文化观念。这种文化观念是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的反映,又给予巨大影响和作用于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同样给予巨大影响和作用于新闻事实的反映。

所以,我们认为,新闻的真实性具有两面性。一面是它的客观性,或曰“非文化形”。即如刘建明所说,新闻真实性是一个客观范畴,在错作上应该尽量做到“新闻中每个事实必须完全符合客观实际,而一系列报道又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世界的整体”。另一面是它的主观性,或曰“文化形”。那就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新闻真实性包含有主观因素,显示出文化特征。因为新闻的真实与否毕竟是通过人的认知和反映来实现的。正如罗伯特所说:“在一个没有天赋的、绝对意义的世界中,文化赋予宇宙以意义,使我们可以认识到自己,我们通过文化认识到自己,我们通过文化认识现象世界。”当然,我们也“通过文化”反映现象世界。这也就是对同一时无整体真实性的报道为什么会有相反结论的原因所在。

四、新闻信息的主体性及其文化特征

所谓主体性,是指传播主体在选择事实、传达信息时自觉或不自觉地流露出的个人的意志、情感和认识结构。新闻信息的主体性自始至终影响和左右着其他特征(如纪实性、事实性、真实性等)的发挥。可以说,新闻本体的基本特征全都打上了“主体”的烙印。任何新闻都不可能彻底摆脱主体性的支配。新闻本体的文化特征亦是新闻信息流入了主体信息,渗透着主体精神的结果。

针对新闻信息的“主体性”,有人提出“变主体意识为客体意识”的.观点。根据我的理解,这一观点的提出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后新闻媒体由卖方向买方和“传者中心”向“受众中心”转变的需要;是新闻具有商品性因素也就具有某种商品性文化的必然反映;也是新闻尊重客体,努力接近客观报道的一种并不过分的要求。

我们对新闻主体性的确认,则是从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新闻的基本特征出发,立足于新闻作品所展示的文化色彩和文化底蕴,将其理解为新闻传播过程中的一种不可否认的存在,“理解为人的活生生的世界观,理解为一种永无休止的创造力”,目的是实现主体与客体在实践中的统一。显然,我们在这里讨论的主体性和前者提出的主体意识并非同一范畴的概念,二者的出发点不尽相同。我们以辩证唯物主义实事求是的态度承认新闻信息主体性的存在,是为了观照人的世界观,调动传播主体的“永无休止的创造力”,使新闻事实得以在受众面前准确、生动、逼真地再现。

为了证实新闻主体性特征及其文化形的存在,我们从《长江日报》1995年3月10日刊载的《记者贩菜记》为例。记者在这篇报道里明显地担任了“双重主体”的角色:先是扮演菜贩子,进入贩菜营销过程,充当报道主体;然后回到记者本位,把妻子经历写成新闻作品,充当传播主体。在这篇报道里,新闻的主体性特征及其显示的文化形十分突出。它的主体性特征不仅在于记者朴实无华、生动感人地记叙了一次贩菜营销的经过,更在于记者采用中国人信服的“现身说法”的文化手段,实地参与,亲自体验,实实在在地揭示出来市菜价差率过高的原因,从而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在近一个月时间里,读者来信持续不断,纷纷参与写《记者贩菜记》有关的方方面面的讨论;某市委负责人称《记者贩菜记》“是在建立和培育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中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重要尝试”;市长赵宝江更为此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制订过硬措施,坚决降低过高的菜价差异,尽快解决蔬菜流通中存在的问题。

篇10:论新闻本体的文化特征

《记者贩菜记》所带来的这一连串的社会反响正是传播主体体察受众文化心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文化创造力的结果。在传播全过程中,传播主体依据自身对客观事实的体验,判断和选择,将信息用最值得人们的信赖、最符合市民文化心理的方式公之于众,受众则依据文字符号传达出的客体信息与主体信息融为一体的复合信息,依据自身的外部信息的综合分析解读出远远超过符合运载量的显性的和潜在的信息。我们把这些“信息之外的信息”视为新闻主体性发挥到极点,主观与客观高度统一所产生的文化效应。

将新闻作品作为客体信息与主体信息的复合物来解读是合乎新闻传播实际,也是合乎认识发生论的揭示规律的。传播主体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有时是参与)、选择和反应,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出某种心理指向,显示出传播者认识事物、思考问题和评价社会的已经定型了的思维程式。说到底,它是民族或社会集团长期的文化环境、实践行为在某个具体的人(传播主体),在某一具体事物(新闻作品)中的折射,是民族或社会集团相对稳固的观念文化在心理内层的积淀演化使然。

文化的天幕笼罩着新闻,我们不能摆脱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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