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申请再审指南

时间:2023-04-23 03:35:40 作者:取名障碍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取名障碍”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申诉、申请再审指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后的申诉、申请再审指南,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申诉、申请再审指南

申诉、申请再审指南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一般由作出终审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三)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五)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4.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5.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人、行政案件的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6.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六、)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应提交下列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一式四份,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已生效的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式四份(同时提交原件核对)。已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4.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法定主体资格证明(个人的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篇2:申请再审、申诉的一般流程

申请再审、申诉的一般流程

一、再审、申诉的提起

1、谁可以申请再审、申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申请再审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2)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3)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2、申请再审、申诉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3、在何时申请再审、申诉?

(1)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提出申诉的期限:申诉没有期限限制,如果当事人找到新的证据或事实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均可提起申诉。

4、向哪个部门申请再审、申诉?

再审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审法院或者该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而申诉则可以向任何一个法院提出,此外,还可以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新闻机关提出。

5、申请再审、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再审、申诉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民事申诉状;

一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

再审判决文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明;

律师事务所函;

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

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

提供U盘。

6、申请再审、申诉时需要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再审、申诉的审查

1、审查的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2、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三、再审、申诉案件的审理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认为还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的,还可以继续申请再审、申诉;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认为还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的,还可以继续申请再审、申诉;

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篇3:再审申诉书

申请人(申诉人)张三,男,xxxx年5月30日出生,汉族,xx县商业公司职工(或农民等),住xx县x路x号x栋x室。联系电话:8900000,手机号:13000000000。

被申请人(被申诉人)李四,男,xxxx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xx县xx村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手机号:13000000000。

申诉请求

1、要求撤销xx县人民法院(xxxx)连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改判申诉人应向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元。3、由被申诉人承担再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张三与李四拖欠货款纠纷一案,xx县人民法院于xxxx年1月9日一审作出(xxxx)连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三应向李四支付拖欠的货款2000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对该判决结果不服,现提出以下申诉理由;

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原审认定李四共拖欠张三货款两笔计2000元,其中对第一笔欠款并没有相关的对帐单、出货单、欠条或是其他结算凭证可以证明,仅仅依据张三雇佣的`两个工人王五、马六的证人证言,而这两人均与张三沾亲带故,系同一个村出来做事的老乡,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因此其证人证言不足以采信。对该笔货款法院不应当认定。

2、原审程序违法,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审法官给张三确定的举证期限截止于xxxx年12月20日,但原告张三在12月24日开庭时才向法庭提交王五、马六的证人证言。被告李四当庭提出原告逾期举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当对该证据组织质证,但主审法官对此不予理睬(有旁听观众陈某、刘某的证言和庭审笔录为凭),并认可了该证据。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提出申诉,要求依法再审并改判。

证据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xxxx)连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3、旁听观众陈某、刘某的证言。

此致xx县人民法院

附:申诉状副本1份

申请人(申诉人):张三

xxxx年3月1日

篇4:申请再审与申诉有什么区别

申请再审与申诉有什么区别

申诉制度是中华法文化中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已经产生了申诉制度的最初雏形,如“路鼓”与“肺石”之制。历代统治者为了平息民怨,稳定阶级统治,冤情告申诉制度建立完备,在漫长的诉讼历史中,“有错必纠说”成为了申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对于申诉的性质,理论界认为有两大类,一类是非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某些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不涉及诉讼程序,不属于诉讼行为,只是一般意义的民主宪政权利,如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权、《公务员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申诉;一类是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申诉,由诉讼案件引起,申诉处理原则和程序都按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民主宪政权利在诉讼中的具体化,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申诉。在此,本文只讨论后一种申诉,即诉讼性的申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正式确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仍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此处的“申诉”,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详细规定,直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才将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至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20《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因此原审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将会增多。对于立案部门来说,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案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本文试图从立案审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请再审与刑事申诉、行政申诉的区别,以期更好地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一、提交诉状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

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案外人。

篇5: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

非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某些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不涉及诉讼程序,不属于诉讼行为,只是一般意义的民主宪政权利,如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权、《公务员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申诉;

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申诉,由诉讼案件引起,申诉处理原则和程序都按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民主宪政权利在诉讼中的具体化,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申诉。在此,本文只讨论后诉讼性的申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本文试图从立案审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请再审与刑事申诉、行政申诉的区别,以期更好地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一、提交诉状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

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请客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刑事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行政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事申诉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生效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7条、20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四、申请期限不同

1、刑事申诉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但在《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刑事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超过两年提出申诉:(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对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可以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没有规定起算时间。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起算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亦为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因此,对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申诉,亦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民事申请再审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因《民事诉讼法》已修改,笔者认为,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除了上述条款规定外,还不应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即六个月,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应为“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五、管辖法院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篇6:行政再审申诉书

行政再审申诉书模板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篇7:行政再审申诉书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再审申诉书由书村网提供!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篇8:行政再审申诉书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公司经济仲裁申诉状【2】

申请单位:××市清滨企业公司直属建筑工程施工队。

法定代表人:姜厂长

地址及电话:××区 电话:63543号

被申请单位:黑龙江省某厂

法定代表人:杨厂长

地 址:××区 电话:33406号

一、请求事项:

履行合同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1985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一份基本建设承包合同。

主要内容:

1.接楼房538.08平方米,核算造价每平方米为人民币210元,(包干)总计是111316.80元;

2.原三楼的电器维修为4994.12元;

3.土建工程维修为18800.18元;

4.新建四楼增墙工程为3275.77元;这一项目是××市一商局设计室1985年11月15日“技术变更通知单”增加决定的。

5.木屋面改变为平屋顶水泥面,造价差为人民币22608.83元。

此项改变工程是依据省建委标准化设计室(1986年1月15日文件)和省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决定的。

以上各项工程造价合计人民币160995.70元。

证明文件:(1)建设承发包合同复制件一份。

(2)市一商局设计室技术通知单复制件一份,(3)省建委对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复制件一份。

上记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所有建筑工程造价,都是按实际工、料计算出来的。

但依×市建工局、市建行联合文件×建工字(1986)第78号关于贯彻执行省建委、建行黑建经(1986)第18号文件的补充规定中:一、关于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二)调整办法中“6”之规定执行。

“差”为材料调差金额18234.83元;人工费调差为2750.94元;管理费增调为2226.95元;增加现金5600.09元。

以上总记:189808.49元。

申请方除收到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外,被申请方尚欠陆万伍仟捌百零捌元肆角玖分,拒不清偿。

对此,我方认为:在建设承包合同中凡属国家颁布的法令和有关机关下达的规定,一切被法律承认的'经济权利主体都有无条件遵照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本案申请方的请求,均有文件规定,因此被申请方的拒付款额是无理的。

为此,提起仲裁申请,希望给予仲裁解决。

篇9:行政再审申诉书格式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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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和再审的区别

申诉与再审申请权,是由法律设定的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保护的权利手段,都属于诉权的范畴,因此,实务中常常被混用甚至混淆。

其实,申请再审和申诉不一样,申诉是一个民主权利,属于广义的诉权,具有“六无限”的特点,即没有次数限制、没有级别限制、没有案件限制、没有申诉主体限制和没有针对机关的限制。也正因为申诉没有具体条件的限制,才导致当事人及其他人申诉非常困难。而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性权利,则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审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提起再审申请。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

而申诉则不受这一限制,申诉既可以针对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针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此外,申诉还可以针对一些违法行为等。

三、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年内,超过2年,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而申诉则没有时间限制。

四、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具备以下情形:(1)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44条的规定,这里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只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而申诉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五、再审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审法院或者该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而申诉则可以向任何一个法院提出,此外,还可以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新闻机关提出。

正因为申诉与申请再审存在如此大的区别,因此无论从性质还是作用上来看,这两者都是不能混淆的。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部分基层法院审判监督部门仍然存在的两种称谓混用现象是不严谨的,应予厘清。

篇10:行政再审申诉书

行政再审申诉书

行政再审申诉书

申诉人:xx县xx养鸡场,住所地:xx县经济开发区新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xxxx,该场投资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

申诉人:xxx,男,xxx年8月12日生,汉族,住xx县经济开发区新园社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申诉人:xxxx,女,xxx年2月1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申诉人xxx妻子。

被申诉人:xx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xx县xx镇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陈xx,该局局长。

申诉人因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六行终字第00032号行政判决书,特提出申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xx县xx养鸡场负责人xxxx原系xx县史河园艺场职工,xxxx年与申诉人xxx结婚,并在园艺场自己的十几亩自留地上一直从事种养业。xxxx年,申诉人xxx被县农业生产领导组授予“十佳养殖能手”。xxxx年申诉人xxx经园艺厂领导同意,在县移民局的大力支持下,其养殖业被列为县招商引资项目。xxxx年至xxx年间,申诉人拿出多年积蓄并多方筹措资金近400万元,建起了自己的鸡场,申诉人采取种养结合,多种经营的方式,服务于周边乡镇,并于xxx年取得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xxxx年xx县政府对园艺场进行改制,北六路以南作为xx县的开发区。园艺场改制后,相关部门并未告知申诉人鸡场的搬迁事宜。该鸡场在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和扶助下,仍正常经营。

xxxx年,xx县经济开发区开始对申诉人住所及养鸡场进行征收和拆迁,按照xx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开管 (xxxx) 122号文件精神:史河以东、北六路以北和史河以西部分,xxx年12月28日纳入县城规划区之前建成没有办理有效证件的房屋,由房主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协议,拆迁时比照合法建筑的拆迁补偿办法和标准,扣除相关办证费用后予以补偿安置。’’由于申诉人作为xx县的招商引资企业,所建房屋和鸡舍的建成都在xxx年12月28日之前,但拆迁补偿标准却不能与其他拆迁户享受同等待遇;同时,申诉人所占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圉土资发[xxx] 220号)文件精神。因此,在申诉人与xx县经济开发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xxxx年10月25日,xx县国土资源局以申诉人鸡场及住房建筑未经批准,系非法圈地为由,对申诉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申诉人退还非法占用的4827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xxxx年12月20日,申诉人向xx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xxx年2月14日,xx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维持xx县国土资源局xxxx年1 0月25日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国土资执罚[xxxx13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并于xxxx年2月2 1日送达给申诉人。

申诉人认为,xx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诉人作出处罚决定,其目的是支持xx经济开发区的征地拆迁行为。而申诉人占用地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所建建筑物,依据“金开管9xxxx0122号”文件精神,也应比照合法建筑进行拆迁补偿。同时,类似于申诉人一样的周边无证建筑都得到了合理的补偿,唯独对申诉人的建筑视为非法,其行为显失公正。

申诉人认为,xx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首先审查相关部门的征地拆迁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了群众利益,是否公平合理。本案涉及到的问题实质,是征地拆迁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都多次作出相关指示和意见,要求重视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工作应细致认真,补偿应公平合理,防止与拆迁户矛盾激化,造成不应有后果和损失。

申诉人并非拒绝拆迁,只是因为xx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诉人建筑物定性错误,相关单位对申诉人的径济补偿过低,导致申诉人合法权益受损,因此,申诉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可是案经xx县人民法院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并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却维持了国土局的处罚决定。

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所有房屋及鸡舍的建成,都在xxx年12月28日之前,即xx县人民政府收回xx县史河园艺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其所建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亦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xxx1220号)文件精神,一、二审法院无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将曾经作为当地政府部门招商引资的养殖企业,倾注了申诉人全家心血和多年积累的血汗钱发展起来的家庭养殖业视为非法建筑,对xx县国土资源局错误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有失法律的公正、公平。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诉人特提起申诉,请求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及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二审判决,重新作出公正判决。

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x、xxx

年 月 日

附:

一、什么是行政再审申诉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书面请求,即为行政再审申诉书。

二、行政再审申诉书的写法

1.写清楚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写明请求法院再审,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4.申诉事实和理由。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作出的。最后依据上述理由,得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错误的结论,使申请再审理由无懈可击。

5.写清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附后;写明有关证据的名称和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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