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再审申诉状优秀

时间:2024-01-28 03:33:39 作者:chenjunbao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chenjunbao”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7篇的再审申诉状优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的再审申诉状优秀,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您。

篇1:再审申诉状优秀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或申请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电话。

被申诉人(或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 被申诉人(或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

申诉人(或申请人)因________一案,对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年___月___日所作的( )____字第_____号 不服,或者是对_______人民法院于__年___月___日所作的(年度)____字第___号的一审(或二审)刑事(或民事、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不服,特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现将申诉的请求(或申请事项)和理由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论证,请求(以下写明具体请求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或申请人):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 6月22日作出的(2006)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月8日作出的(200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合江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

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飞通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飞通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飞通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飞通公司何干?

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合江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

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

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篇2:的再审申诉状优秀

2016最新的再审申诉状优秀模板

民事申诉状:

申请人:甲公司

住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沈康,女,1967年2月1日生

住深圳市

联系电话:

申请人甲公司对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12月8日(2010)字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请求再审。 申请事项: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指令相关法院进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审理查明202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载明“……续签劳动合同于2010年2月5日到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甲方与丙方决定于2010年2月6日不再续签,同时用工关系一并解除”。至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该通知虽名为解除通知,但其法律上的意义却是“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原审判决在“审理查明”部分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但在“本院认为”部分却又认定为劳动关系解除,前后矛盾。另外申请人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也佐证证明双方劳动关

系并非提前解除,而是于到期终止。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使用法律错误。因双方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故申请人仅应支付1月1日至2010年2月5日的'终止经济补偿金。而申请人已经足额支付了该费用,并超额支付了年休假待遇,故申请人不应当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使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裁定再审,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甲公司

年 月 日 附:

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民事申诉状:

申请再审人:金祎纳,女,汉族,1982年4月6日生,住无锡市南 长区扬名镇扬名村盛北许巷85号301室,身份证号: 320203198204060023。

被 申请 人:许建德,男,汉族,1955年12月27日生,住无锡市 南长区畅舜苑44号402室,身份证号:

32020319551227031X。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3月2日做出的第(2011)南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依法改判鉴定费8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3月2日做出第(2011)南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业已生效,但申请人认为原判有误,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许建德于7月29日将其位于无锡市南长区前夹城48号房屋中的一部分(前夹城48-1)出售给申请人金祎纳,后许建德于2012年3月10日冒充金祎纳代理人身份将35万元拆迁补偿

款领走,一审过程中,许建德辩称代为领取补偿款是事前就已经获得金祎纳同意的,并出具证据《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金祎纳自愿解除与许建德的购房合同,将前夹城48-1所有权返还给许建德。但是申请人金祎纳对该份《情况说明》是如何形成的毫不知情,只是在许建德的指示下曾在一张空白纸上签过自己的名字,至于该份签名用于何处却毫不知情,于是申请人向一审法院申请对该《情况说明》中的签名与内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情况说明》落款处签名字迹形成于内容字迹之前。据此可以得知该《情况说明》是由被申请人许建德进行伪造的,所以被申请人许建德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鉴定费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不应承担该笔鉴定费。特向贵院提起再审申请,恳请贵院进行再审,依法改判。

此致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3:再审申诉状

再审申诉状

以下是一篇行政再审申诉书,文章内容包含申诉人、申诉原因、事实与理由等,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1份

篇4:再审申诉状

申请再审人:禤某,男,1xxx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xxxxx号。

身份证号:450102xxxxx15

申请再审人因对横县人民政府城市拆迁未足额补偿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 请求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和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20xx)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再审后改判;

2. 判令横县人民政府对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金额为900183.87元。

事实与理由:

一、横县人民法院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适用法律错误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20xx)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7行)第一条:“起诉人诉请横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应以横县人民政府存在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起诉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向被起诉人横县人民政府提出赔偿请求、被起诉人先行处理为前提,现起诉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诉人请求赔偿的相关证据。”

以及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第2页倒数第10行)理由的“上诉人以行政拆迁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横县人民政府赔偿其三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0184.84元,

但没有证据证实行政拆迁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或经横县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4)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正确,应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该案的适用法律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理由如下:

1、依据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规定,取消了行政赔偿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

篇5:再审申诉状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相关阅读-行政再审申诉书写作技巧【3】

一、什么是行政再审申诉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书面请求,即为行政再审申诉书。

二、行政再审申诉书的写法

1.写清楚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范文《行政再审申诉书写作技巧》

2.案由。

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法院再审,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4.申诉事实和理由。

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作出的。

最后依据上述理由,得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错误的结论,使申请再审理由无懈可击。

5.写清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

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附后;写明有关证据的名称和件数。

篇6:再审申诉状格式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武市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明宝 厂长 电话:1xxxxxxxx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邓 荣 局长

申请人不服(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不服(20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遗漏了当事人邵武市粮食局被告主体存在错误,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两项为新的赔偿请求错误,赔偿7860元利息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20xx年至今几年申请人在最高法院申诉登记,福建省高院驻最高法办20xx年12月29日开出转办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目:“当事人申请再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依法依规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项:

1、依法确认(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20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遗漏邵武市粮食局被告案件中主体存在错误,程序违法,依法追加邵武粮食局为被告,裁定发回重审。

2、依法确认扣押工商“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依法确认赔偿霉烂、变价款7860元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

要求按申请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给予赔偿。

4、依法撤销(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部分错误,申请依法立案再审。

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工商处字(20xx)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供认:“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根据举报,我局检查大队协同粮食局在吴家塘境内当场查获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承包人余明宝无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贩运粮食(大米)12700。

”工商局是协同粮食局执法,那么粮食局是侵权主要责任人.

在20xx年8月11日晚上申请人将加工好12700公斤大米装运外地销售,在吴家塘通往316国道途中,本市大竹镇龙潭村三叉路口,邵武市粮食局付局长黄细华带队非法设卡,拦劫申请人去路,申请人出示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省农垦局开具的“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等合法手续。

黄细华认定无效,叫来邵武市公安局两名警察,叫来了工商局315大队长郑仕海、叶国勇,将12700公斤大米抢劫去邵武,第二天8月12日工商局由余秋棣带队三人,粮食局黄细华指派三人和吴家塘粮站人员到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以“非法收购谷子”为由查封45000斤谷子,粮食局抡走了粮食加工厂钥匙,工商局扣押了工商营业执照,证实工商局与粮食局是联合执法的事实。

根据“邵公办信(20xx)67号”信访事项告知书,认定黄细华是履行职务行为,粮食局就是本案侵权责任人。

在1号判决中、67号判决中没把邵武市粮食局追加为被告,案件主体存在错误。

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没追加为被告的徇私枉法行为。

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申请再审的案件:第四项规定:“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事当人的:”本案符合法规再审条件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67号判决认定扣押营业执照为新的赔偿请求是回避事实错误的。

在一审判决书中第5页第22行提到:“原告补充提交行政赔偿的证据:1、行政诉讼、撤诉申请书、行政裁定书。”三份补充证据是证实当时被告工商局有扣押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行政侵权行为的事实,在一审判决书第8页第17行认定,原告举有的补充证据1、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不予采纳。

而不是二审认定的扣押营业执照是新的赔偿请求说词,扣押营业执照是属于行政侵权行为范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一目:“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规定”。

二审不发回,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

违反了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审。

二审并称对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这是二审在歪理邪说。

对于加工150万公斤谷子的可得利润,二审认定为新的赔偿请求是错误的。

本案一审判决中第3页第28行诉称:“20xx年8月10日,经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批准,原告每年可加工自产稻谷150万公斤,且可向省内市场流通”。

第4页第16行诉称:“但从被告没收、查封原告的大米和稻谷起,原告就停止生产至今,无法每年加工150万公斤稻谷,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证明申 请人在一审中有提出该项请求。

一审在第9页第3行称:“本案诉讼焦点是被告查封原告45000斤早谷行政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被告查封的45000斤早谷,并未查封原告的厂房、机器设备、原告完全可以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的精神,继续加工150万公斤自产粮,其可得多少利润或者专损,均与本案诉讼焦点无关。”这是被申请人错误处罚直接联带法律责任的因果关系,一审说成与诉讼焦点无关,是一审胡言乱语,在没收和查封行政处罚案件中,确认“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无法律效力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再进行经营,不就是重犯吗?重犯是要加重是处罚,这是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一审对法律最基本知识不懂吗?这是一审胡说八道。

而只有确认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被撤销后,在进行经营是合法、受法律保护,一审不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二审认定:“原告在一审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是错误的`,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剥夺申请人诉求是错误的,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这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错误行政处罚,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审是包庇、袒护被申请人的事实,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没发回重审,确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搞张冠李戴。

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既是新的赔偿请求,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没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属于渎职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五项:“对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本项符合法规申请再审规定,依法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三、对在1号判决中遗漏了45000斤谷子折价款22500元中的20000元三年封存期间的利息没给赔偿。

5000斤霉烂谷子折价2500元,加上降价款5360元,两项共7860元赔偿款按人民银行利息计算赔偿不合法、不公平,人民银行是我国中央银行,他是面向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国有大型企业发放贷款,他的贷款利率极低。

对于我们农村小企业是不可能贷到款,而吴家塘只有农村基金会、农村信用社,要求按当时申请人向吴家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给予赔偿这是公平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针对(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中遗漏当事人存在主体错误,以及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说词。

认定事实错误,使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

根据高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恳请省高院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审理本案。

致此

申请人:xx市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xx

20xx年1月10日

行政再审申诉书写作技巧【3】

一、什么是行政再审申诉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书面请求,即为行政再审申诉书。

二、行政再审申诉书的写法

1.写清楚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

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法院再审,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4.申诉事实和理由。

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作出的。

最后依据上述理由,得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错误的结论,使申请再审理由无懈可击。

5.写清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

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附后;写明有关证据的名称和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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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再审申诉状

再审申请人:石XX,男,汉族,住德庆县朝阳东路1号原中行宿舍201房,联系地址:德庆邦民中介。电话:18929885159

被诉再审人(单位):德庆县人民法院。

本人因德庆县人民法院违法执行、申请确认一案,不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肇中法确字第3号裁定和省高院(2009)粤高法确申字第12号裁定,现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撤销(2009)肇中法确字第3号裁定和(2009)粤高法确申字第12号裁定;

二、依法确认德庆县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和违法拘留;

三、依据国家赔偿法作出赔偿决定。

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

德庆县人民法院调查不清、认定事实不清:本人没有存款的原因(见附件8);现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认定(“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人在德城镇有五处房产,本人名下就有四处(见附件9),任何一处都足以清偿本案纠纷价额。也就足以证明德庆县人民法院查封朝东路201单元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则存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德庆县人民法院提供的评估报告的证据失实:

德庆县人民法院查封“东豪东路52号商铺”,而提供的照片却是“东豪东路17号商铺”;更令人不解的是:“商铺每平方米只值1000元”。就在其提供照片的正对面现价是:每平方米4000元(有售,可调查)。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不具备执行的要件:

由于原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裁定仅凭“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对赫然写着“全权委托石XX代理楼房买卖行为,已包括石XX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新证据却没有审理;本人诉状上所提出的问题也没有回答;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未审;存在着不答问题、答非所问、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严重错误。违反法律的文书,显然就不是“法律文书”,更不能称:“生效法律文书”。也就是不具备执行的要件,所以不予执行。

4、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该项解释:“拒不执行…是在执行阶段妨害诉讼的行为。比如,明明有财产,却声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背地里却隐藏、转移财产;或者外出躲藏,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我却没有该项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法院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我有该项规定的情形。可见,原裁定认定为“拒不履行”缺乏证据证明。即:本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

然而,“对我拘留”则存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显而易见,对我拘留是违法的错误拘留。所以,原裁定认定“不予确认”没有法律依据(详见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确认德庆县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和违法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以及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赔偿决定。

此呈:

再审申请人:石XX

11月17日

篇8:再审申诉状

申诉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市府路西段五号

法定代表人:候XX

被申诉人: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2号

法定代表人:石XX

联系电话:024-86892339

申诉人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行终字第347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申诉请求: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行终字第347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发回重审,维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两级法院都在官官相护互相的扯蛋,哪里有任何的地方像一个法官说的话做的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行终字第34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院认为”,沈阳中院认为“上诉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一般债权人,对本案涉及的股权并未取得针对性的物权担保,且被诉行政批复的做出时间早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涉案股权的裁定做出时间,故上诉人与涉案批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本案申诉人不否认该涉案的股权没有担保,股权是否担保与本案没有任何的关系。如果本案股权设定了担保的话,别说省国资委就是国家国资委也不敢调动有担保物权的股权。但是,因为没有担保的国有资产就可以随意的划拨吗?被划拨股权应该属于债务人的资产。这些资产构成了债务人用于偿还企业债务的基础。况且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划拨国有资产必需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规定。

两审法院都强调“被诉行政批复的做出时间早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涉案股权的裁定做出时间“这样的说法简直就是胡闹。别说法律知识就是正常人的一般水平都没有。按照两级法院的说法,因为国资委调拨的时候你法院没有查封所以行政行为的对错都与你无关。这是法官的观点吗?这只能是行政法官的错误谬论。我们起诉的理由是由于被申诉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导致了人民法院无法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涉案的股权)。而不是研究封不封的问题。研究的是你无尝划拨国有企业财产行为的合法性。两级法院对申诉人起诉的事实故意偷换概念。我们只能说令人遗憾。

二、关于行政相对人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解释第十三条第四项具体规定了那些可以起诉的具体情况,即“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该规定赋予了行政相对人的债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也是人民法院必须受理本案的法律依据。我们从以下几点可以看出本案原告的适格性和合法性。

第一,本案原告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债权。系借款合同之债。

第二,本案申诉人的债权在形成,而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国资委的批复在,原告的债权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形成。这说明原告不是以行政行为作出时尚未形成的债权将受到影响为由提起诉讼。

第三,本案的债权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是处于确定的状态,不是处在一个变态的状态中。生效裁判及仲裁所确认的,均可视为是确定的权益。

第四,同时本案行政相对人凌源鸿凌热电厂,债务人的资产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是确定的。

第五,况且本案的债权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早已到期。债权人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之所以能够提起诉讼,是因为行政行为对其债权的实现产生了实际影响。有了影响就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研究担保人的执行说明自己本身也认为行政行为和上诉人的执行有利害关系。只是又认为可以执行担保人所以又否定了自己。依据行政诉讼法4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第四款:“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第六,二审法院沈阳中院认为“上诉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一般债权人,对本案涉及的股权并未取得针对性的物权担保,且被诉行政批复的做出时间早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涉案股权的裁定做出时间,故上诉人与涉案批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的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因为虽然本案涉及的股权并不是针对性的物权担保,但是,原告发放贷款的原因看中的是借款人将来有可以偿还贷款的财产的总量,其中包括本案被告无偿划出的财产,即使没进入执行阶段,被告的行为也是对原告的一种侵害。凌源鸿凌热电厂是一种逃债的行为,本案的被告起到了帮助的作用。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都是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对象,本案被告的行政行为在此时批准划出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一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所有说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原告主体适格的。

第七,凌源鸿凌热电厂现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有的锅炉、热水管道不可分割不可执行,担保人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告说凌源鸿凌热电厂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依据是凌源鸿凌热电厂20的审计报告,现已时过境迁。凌源鸿凌热电厂现已濒临倒闭的边缘,其场地及设备已租给凌源市人民政府,目前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其对外投资。

上诉人与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们相信二审法院会维护我们的诉讼请求,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裁定。

尊敬的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各位领导,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下级互相勾结偷逃企业债务的案件。我们相信省法院,也相信最高法院乃至国家的相关部门会对此事做出一个正确的客观的评价。我们不会放弃我们的追求。请维护我们的合法的权利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当代宪法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保护是平等的。国家机关对国有企业逃废债的支持。必须得到法律的撤销。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篇9:再审申诉状格式

再审申诉人:王xx,男、58岁、农民、汉族、住址:xx市xxx子镇xx油房村白西组xx号,电话:xxxxxxxxxxxxx。

再审被申诉人: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白xx 、电话:xxxxxxxxxxxx、

再审被申诉人:xxxx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9号--9—5 法定代表人:谷xx,总经理。

再审申诉人与再审被申诉人劳动纠纷一案,不服xx中院(xxxx)大审民终再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再审申诉的事由

再审申诉人的再审申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诉的请求

一、撤销(xxxx)大审民终再字139号、(xxxx)大民五终字第569号、(xxxx)开民初字3816号民事判决,判令第一被申诉人支付赔偿金、加班费、二倍工资计5086.60元

二、判令第一被申诉人足额支付xxxx年9月份、11月份工资2010元,并追究恶意欠薪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三、确认俩被申诉人伪造合同、伪造证据是违法行为,并判决俩被申诉人承担伪造合同和伪造证据的法律责;赔偿因此给申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

xx法院太黑,这是以前听到的xx访民的声音。

xx法院特黑,这是现在我本人的亲身经历。

一、再终审法官不懂小学算术,只顾贪赃枉法;敢对公平说不,敢与正义叫板;随意篡改诉状;罔顾事实,枉法裁判,与原审法官协助被申诉人弄虚作假、掩盖事实

1、申诉人并不是请六天假,而是请十天假。是10月24日下班前请的假不应该算在假期内因为这天是在上班;因为申诉人的家远在千里之外的凌原光往返就要占去4天,加上事情繁琐,说我请六天假显失常理。

2、事假返回后,班长朱云华已经安排申请人上班了,这一诉讼事实却被原、再审法官篡改为:“我于同年11月5日要求上班,被告不予安排工作,后作出辞退通知”。肆意损害申诉人正当权益,恶意混淆是非,丑态百出。

就因为申请人向朱云华讨要上班第一个月、9月份的工资和节假日慰问金,才被停止工作的(有调节书和仲裁书可以佐证,但未采信)。显然以旷工为理由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是被申诉人捏造的虚假“事实”。

铁的事实证明:被申诉人捏造理由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报复行为,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申诉人对追讨9月、11月份工资的诉讼请求并不是诉至法院时才加的,在仲裁庭上就重点提出过,是计算到了二倍工资一起了,正是因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得到支持才起诉到法院的,尽管没有单项列出,写在了二倍工资中也已经明显说明被申诉人没有支付xxxx年9月、11月的工资,原审法官更不应该借故支持被申诉人恶意拖欠申诉人劳动报酬。

4、第二被申诉人与与第一被申诉人共同伪造合同、原审法官借以多次开庭、延期审限明显违法,并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恶意妨碍司法公正,多次开庭、造成申诉人多次往返,拖延了仲裁和审判期限,这是不争的事实。原审法官却恶意包庇,这与法理不容,理应判决被申诉人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再终审与重法官不顾事实、混淆是非、徇私舞弊,采信假证、胡讼乱判。

(1)再、重、原审法官都知道本案发生后,被申诉人继续弄虚作假,一审法官石丽丽教唆并给被申诉人充足的时间伪造制定员工手册的会议纪要,特意为此而休庭,又多次开庭。之前在仲裁庭上有效举证期限内被申诉人未能提交这份会议纪要(实际根本就没有这份会议纪要,)。申诉人也根本就没见过所谓的员工手册,只是入职时在他们的一份格式培训表上签上了一个名字而已,所以仲裁庭认为被上诉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是正确的。

重审法官刘彩凤明知过期所举的证据:会议纪要是无效的但仍然采信。

(2)重审法官知道被申诉人所提交的工资表(把工资总额分为工资和加班费)和出勤表是伪造的,(上诉人9月份有3个工作日每天早4点到7点3小时的加班,10月份5个工作日同样的每天3小时加班没有记载)不具证据效力。在仲裁庭上有被申诉人自己的证人朱云华、蓝德兴出庭证明清扫工当时的月工资是1750元,(是从xxxx年4月份从1550元上调至1750元,年末补发的,申诉人是xxxx年9月入职,所以工资应按1750元计算)。被申诉人伪造工资表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况且这样涉及工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未公示,未告知劳动者,未载入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被申诉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0条等规定。仅凭一份伪造的工资表来做挡箭牌,否定在入职时向申请人口头做的月工资1750元的承诺,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而被原审法院作为证据采信更是违法和不公。

因此种种是非颠倒的认定,毫无逻辑的采信假证而做出的判决必然悖逆法理,理应纠正。

三、再终审、重审法官对申诉人的诉讼请求视而不见、不审不理、审而不理,妄加驳回。

(1)付出劳动得到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然而申诉人xxxx年9月入职后的第一个月工资被第三人领走(有仲裁书为证)责任不在申诉人,完全是被申诉人xxx环卫的蓄意所为,申诉人有权向其追讨;而在原审法官的纵容下9月、11月5日至11日的工资至今未予支付。(xxxx)大审民终再字第139号判决毫无根据的擅自把申诉人诉求的.2010元工资篡改为708元。

(2)被申诉人因申诉人向其追讨工资和国庆节每人200元的慰问金、环卫节每人300元的购物卡等劳动报酬,却被其编造出旷工的理由而辞退,显然是对申诉人的欺压、侵权行为,之前在原审法庭上的这一陈述和所提交的调解书、仲裁书等证据是相辅相成的,具有合理逻辑的唯一性。而被申诉人用伪造的证据来证明辞退申请人的合法,这是悖逆法理人情的失德行为。申诉人请10天假回远在千里之外xx的家,安排房子的事,这是班长朱云华亲口答应的,回来后她也安排申请人上班了,就因为向她追讨劳动报酬又被朱班长首先停止工作,我被迫去找被申诉人要求公正处理此事,被申诉人却集体造假、捏造出“旷工”的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显然是违法的,应依法支付赔偿金1750元。

(3)被申诉人在本案仲裁、一审过程中明目张胆的伪造合同、伪造证据阻碍司法公正,造成审限延期,多次开庭,申诉人多次往返于xxxx之间,为此产生了误工费、差旅费、20000元。被申诉人应承担以上伪造合同、证据的法律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

四、再终审、原审法官明目张胆的包庇第二被申诉人伪造合同侵犯申诉人权益。

再终审、二审判决均依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凡用工单位接纳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但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协议的,视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承担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这条毫不相干的条款来免除第二被申诉人伪造合同的法律责任实在是风马牛不相及,因为申诉人根本就不是它们派遣的,而是第一被申诉人直接招录的。

事实上,本案早在xxxx年8月17日第一次上诉就是重审法官刘彩凤审的,她在第一次审理此案时就发现一审判决有问题,可她仅以判决程序违法,么虚有的错列当事人诉讼地位为由裁定发回再审。然而,重审判决依然如故,重审上诉后的终审判决不仅再次拖延审限,还全面维持了一审法院徇私舞弊的枉法判决。如此明显欺压劳动者的卑劣行为引发此案后,重、原审法官又帮助二再审被申请人制造假证、徇私舞弊、枉法判决。两级法院与申诉人玩起了车轮战,已经逾越了法律和道德底线。是丧心病狂的严重犯罪行为。

铁的事实证明:再终审法官任由原审法官如此大胆的徇私舞弊、明目张胆的包庇二被申诉人的违法侵权行为,不仅是道德的缺失,更是目无法纪,。

五、铁的事实证明:被申诉人恶意拖欠工资、捏造事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错再错,目无国法和人类道德,应当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1)第一被申诉人恶意拖欠申请人xxxx年9月、11月份工资2010元。

(2)第一被申诉人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明显违法,应依法支付赔偿金1750元。

(3)二倍工资,原审法院确认21天;休息日加班5天;法定假日加班2天,申诉人能够认可,但计算金额不对,应按月工资1750元计算(仲裁裁定书中有被申诉人自己的证人证言为证。)另有工作日加班没有计算。应该是:

二倍工资21天×(1750元÷21.75天)=1688.40元;

休息日加班5天×(1750元÷21.75天)×200%=804元;

法定假日加班2天×(1750元÷21.75天)×300%=482.40元;

工作日加班8天×3小时÷8=3天×(1750元÷21.75天)×150%=361.80元。

以上各项累计金额7096.60元。

(4)因被申诉人是恶意的严重过错引发此案后,又弄虚作假,使案件复杂化,延长审限、多次开庭、申诉人多次往返,这是不争的事实,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亦应按国家赔偿法计算赔偿金额约为20000元(此项金额应由二被申诉人共同支付)。以上总计数额27096.60元,依法应由被申诉人支付。

请求

篇10:再审申诉状

再审申诉状范文【模板一】:

申请人:石文平,女,1948 年 10 月 14 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 区七里河村 7 组 98 号。

申请事项:

[xxxxx]诉[xxxxx]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事实与理由:

[xxxxx]x 诉 xx 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2 月 10 日作出(2011)豫法民一终字第 64 号民事判决。

申请人[xxxxx]不服, 认为该判决对“资地互偿合作建房协议”是否有效,认定事实不清,于 2011 年 1 月 7 日向贵院申请再审。

贵院立案二庭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作出(2011)民 申字第 214 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通知立案审查。

现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望准。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申请人:[xxxxx]

再审申诉状范文【模板二】: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女,汉族,个体,XXX

年XX月4日出生,现羁押于银川市女子监狱。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

月X日出生,个体,住XXXXXXX号,电话:XXXXX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

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请求撤销(2013)X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

二、本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系合伙关系,以申

请人至今示履行约定的合伙义务,已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合伙协议,但是本案的事实是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XX及XX三.人共同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申请人占有总股权的50%,.

被申请人雷刚与李红伟各占总股权的 25%,所以合伙人应为申请人、被申请人XX、XXX三人。

原审判决在另一个合伙..

人李红伟即必要共同诉讼人不知情的情况,却判决解除了三人的合伙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但是在没有经过合伙清算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就判令解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雷刚的合伙关系,实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本案涉案标的额为243万元,按照相关规定,本案的一审审理法院应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不应当是XXX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判决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11:民事再审申诉状

民事再审申诉状

申诉人:

申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对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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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________份;

2.证据材料________份。

篇12:民事再审申诉状

再审申诉人:何锡辉,男,汉,1953年11月18日出生,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朝阳村丰收组。

再审申诉人:欧阳厚美(又名欧阳桦),女,汉,1958年3月6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政府干部,系何锡辉之妻,现住址同上。

再审申诉人:王素华,女,汉,1929年3月19日出生,系何锡辉之母,现住址同上。

再审申诉人:廖明泽(又名廖爱国),男,汉,1968年4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西湖乡五一村第六村民小组。

再审申诉人:杨国超,男,汉,1956年7月29日出生,系衡阳市原橡胶厂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12栋101号。

再审申诉人:杨青林,男,汉,1956年6月25日出生,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民主里66号。

再审申诉人:杨学林,男,汉,1960年7月14日出生,下岗工人,系杨青林之弟,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民主里66号2号。

再审申诉人:李建坤,男,汉,1956年5月6日出生,系衡阳市原橡胶厂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13栋103号。

再审申诉人:肖昌省,男,汉,1963年3月23日出生,系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樟树乡中学教师,现住该中学宿舍。

再审申诉人:向朝阳,男,汉,1958年3月12日出生,系衡阳市原橡胶厂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新村13栋402号。

再审申诉人:肖兰高,女,汉,1957年7月14日出生,系湖南省衡阳市冶金汽车修配厂下岗工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钱局巷28号。

再审申诉人代表:何锡辉,手机:13365886124

再审申诉人:何锡辉等11人因外汇按金交易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再终字179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1、2、3、4、5项规定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及原审被告第三人返还我们原告全

部保证金、及多的利息和原一审二审由我们11人所承担的诉讼费。

2.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及原审被告第三人,赔偿我们在16

年多的诉讼期间,所花费的差旅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共计10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一、(2009)湘高法再终字179号民事判决书与(200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6号判决书基本上照抄,根本就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查清事实真相。

这里有由基层江东区法院在第一时间所调查记录材料共4份,(调查记录材料附后)。

广东省外汇管理局和广东省肇庆市西江区邮电局所出具的证明在判决书中为何一字不提呢?而(2008)湘高法再终字16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三、四页中也就指出了:“本院认为1994年10月15日广东利丰国际期货公司(以下简称利丰公司)出具一份声明,称利丰公司的电传号为“0758823722”,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均为本公司根据结算结果制作,由利丰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负责解释。但广东省肇庆市邮电局西江分局证明“0758823722”号码是利丰公司肇庆办理处的号码,没有办理过传真机和专线业务,且因拖欠电话费已于1994年6月2日停机。1994年7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下发粤汇管【1994】162号文件通知:从通知之日起,利丰公司等12个单位取消试办外汇期货业务,立即停止经营外汇期货交易业务,停止接纳新客户。故对于再审申请人何锡辉等十一人的保证金是否确实已入市交易需进一步审查,为何(2009)衡中法民二再初字第1号和(2009)湘高法民再终字179号民事判决书却一字不提以上证据呢?正因为以上证据只要一提,被告方所提供的一切所谓证据就会不攻而破,根本就站不住脚。

例如:再审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太平洋公司收取保证金后,已汇至利丰公司,并按照何锡辉等十一人及本人或通过其经纪人下达的交易指令,将保证金进入市场进行了交易。在本院原二审质证中,十一位上诉人的诉讼代表对收到过利丰公司通过太平洋公司送达的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不持异议等。这些根本就不是事实,根据江东区法院在第一时间于1994年10月13-10月18日到广东省外汇管理局及广

东省肇庆西江邮电局的调查记录证明,广东利丰公司根本就不可能在广东省内更不可能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假设有这种可能的话,而广东省外汇管理局对利丰公司经营的业务也在1994年7月16日下令停办了,而我们1994年7月16日以后到9月9日止所交纳保证金及入市交易难道汇给了一个不存在的公司以及在和一个不存在的公司进行交易呢?而被告所提供的广东省利丰公司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电话0758823722传真机等等都不是利丰公司的,根据广东省肇庆市邮电局西江分局证明0758823722号码是利丰公司驻肇庆市办事处号码,没有办理传真机和专线业务,且因拖欠电话费2万元,已于1994年6月2日停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再审法官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再审中称:在本院原二审质证中十一位上诉人的诉讼代表对收到过利丰公司通过太平洋公司送达的客户境外交易记录表不持异议。这根本就不是事实,这很简单,如有的话为何不拿出来给我们看呢?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将每日交易记录,会计凭证以及其他重要资料完整保存5年以上。在本案原一审中我们就提出要看究竟买卖什么货币,下单的电话以及文字记录凭证,交易所跑单员入市交易回单,成交结算单,每手盈亏金额及汇出去的全部银行汇票等原始凭证。但原一审期间根本就提供不出任何文字记录凭证等。7月9日长达7年多的诉讼中原一审判决书中第7页也只称太平洋公司已提供了保证金汇至利丰公司的部分银行汇票及相关案件的部分交易单据等。

关于太平洋公司采取各种手段诈骗我们的保证金再审法官他不管,却强调说是我们为了获取利润、不认真核实太平洋公司的经营范围造成亏损自负等说法,实际上是不实之词,这里有太平洋公司经纪人,也是我的第一位介绍人周泽民写的“情况说明“证据(附后面),而事后我们才知道所谓的太平洋公司根本就不具备从事外汇交易的资格,实际上是被告梅文才、易清燕夫妻先与第三人雁峰信用社串通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虚假证明(二份200万元)骗得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再以职工集资名义打着集体所有制招牌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利用衡阳市报刊电视台广泛宣传诱骗客户投资,我们正因为不了解对当时报刊以及电视台广泛宣传信以为真,再加以该公司招聘的'经纪人如周泽民又是我原单位的上司(共产党员),对我们的游说:“什么机会难得包赚不亏,风险是有一点,但完全可以控制,讲**投入5万元一个

月不到,现在盈利几万了,等等”。根据以上情况,我们才上当受骗的,后来我们还了解到太平洋公司所谓的交易报价一条线实际上是放录像。

二、我们在一、二再审中,书面及口头上都一再申请法院对被告提供的“汇票”予以查证真伪和被告提供的广东利丰公司的收据:“为何编号在前,开票时间在后,编号在后,开票时间在前呢?”,再审法官都不予答复,我们认为,这里就有假,因所有汇票上只有公章,没有经办人、经手人、核对人盖章及签名,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汇票上公章正是提供虚假证明现雁峰信用社公章。利丰公司收据前后矛盾是因造假时不小心将日期与编号搞错造成,以上全部都是复印没有原件(部分证据附后)。由被告提供的广东利丰公司“郑重声明”时间是94年10月15日,而江东区法院讲于94年10月13-18日到广东调查时根本就找不到利丰公司,原利丰公司所在地在94年7月份就离开了。综上所述,什么汇票、收据、郑重声明、境外交易、注册资金等等,统统都是被告梅文才自编自导骗人的鬼话。

三、还特别指出:原告肖昌省分三次投入保证金20.8万元而原

一、二、再审却写成2.8万元,由于原一审第五页中称肖昌省分二次投入保证金2.8万元,太平洋公司收取手续费5928元,除肖昌省取出的32963元外,其余全部亏损,这一称是前后相矛盾,5928元+32963元=38891元-2.8万元,肖昌省不是亏,而是多拿走太平洋公司10891元。二审法官为了站住脚,将肖昌省取出32963元改写成肖昌省取出3298元,在再审中,由于时间相距16年之久,当时一下没找到太平洋公司的收据,我们提出异议,再审法官不予支持,现已找到证据(指收款收据3份附后面)

四、另外补充说明,被告梅文才打着太平洋公司招牌,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在衡阳市共骗取客户90多人,资金达一千多万元,当时每户开户不少于5万元起点,最多的有两位,一位是金果公司欧阳计,另外一位是唐利,她们二人就投入了三百多万元,也全亏损。凡是投进该公司的都亏损。

另外还有1995年4月1日衡阳市城北区法院对费锡斌等11人投入的1580616.8元作出一审判决,太平洋公司退还他们11个人全部保证金,另支付利息150158.52元,并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被告方上诉到市中院判决却完全相反。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只有一部,为什么同类案例有不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期(总第57期)上《王全文诉珠海市鑫光期货有限公司期货代理纠纷案》已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该案的判决在同类例子中应具有案例作用,而珠海市鑫光期货经济有限公司有代理期货权,由于没有按正规操作而已,终于败诉,返还原告124万元该款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6710元,而衡阳市太平洋公司不但没有代理权,而且从头到尾都是采用虚构事实欺骗的手段,难道会按照正规操作入市交易吗?

此案本来应属一般民事案件,但在一审衡阳市中院就拖了7年多,二审判决后,又不给我们判决书,过了两年多,在我们强烈要求下才给我们判决书,多次申诉不理,由于我们到京上访才给予再审。我们给再审法官看了证据,他们根本就不理,所以再审还是按照原一、二审照抄,只是追加了雁峰信用社为第三人,判决退还给我们佣金共计5万多元,我们申请执行也拿不到,对我们这些下岗工人,弱势群体真的是苦不堪言,我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包庇被告,扰乱社会和金融秩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为此,申诉人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明察秋毫,秉公办理,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诉人:何锡辉等十一人

年 月 日

篇13:行政再审申诉状

行政再审申诉状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wd市中级人民法院。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wd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wd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再审申请人与wd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wd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wd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11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篇14:行政再审申诉状

行政再审申诉状精选模板

标准的申诉状【范文一】:

申诉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_月____日字第__号_______,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根据具体案情,可请求人民法院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从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审_____书抄件x份

申诉人:

年 月 日

标准的申诉状【范文二】: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篇15:行政再审申诉状

申请人: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

法定代表: 金东勋,清算组组长

联系电话:2835840,13504723918

原单位所在地址:吉林省 延吉市 长白路12-4号

原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

经营方式:清算

开户行:交通银行 延边支行

帐号:271211601018150039702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庚成日,院长

所在地址:吉林省 延吉市

二审机关:吉林省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因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03)延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和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申诉请求:

1,请求撤消延吉市人民法院(2003)延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和延边中级法院(2003)延州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并做出司法赔偿决定。

2,请求恢复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原状,即赔偿我企业重新注册必要的一切有关费用共计6万元。

3,请求对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冷库恢复原状,要求支付冷库的恢复原状费用95万元。

4,请求赔偿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54名职工自失业到至今的工资8,652,960.00元和社会保险金(养老,失业,医疗)3642896.16元,共计12295856.16元。

5,请求赔偿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冷库和仓库非法拍卖到至今引起的出租费损失共计5,378,251.50元。

6,请求赔偿延边水产贸易公司实验室用品损失价值30万元。 7, 请求赔偿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的9万元和法官贪污款。

8,请求赔偿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职工精神损害金每人10万元,并

要求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消除影响。

9,请求赔偿金从法院扣押延边水产贸易公司全部资产之日起计算。

申诉理由:

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任何执行依据的情况下排斥财产所有人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秘密签定《拍卖冷库协议书》,把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以自己定的58.5万元超低价格强制卖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故我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向人民法院请求了赔偿。但一审法院以已过5年为由、二审法院以执行回转为由驳回了我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的国家司法赔偿请求。

现我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再审。 具体理由如下:

一,延吉市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

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执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未依法评估、虚假拍卖、违反法定程序、伪造法律文书、违法扩大执行范围,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超标的执行、超越执行权限、执行法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导致企业解体职工失业等等行为,详述如下:

1,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1996)延经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没有送达给我公司的情况下执行了其判决书的9万元有争议货款。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2,延吉市人民法院法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

8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崔永浩有关本案被吉林省和龙市法院(2001)和刑初字112号刑事判决书以贪污罪判三年缓期5年。

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崔永浩有关本案又被判4年有期刑。

3,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退还执行余款:

从冷库《拍卖》款60万元里扣除我公司的实际欠款43.3万元,延吉市人民法院19到至今一直没有退还的执行余款有16.7万元。

4,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财产所有人;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 任公司秘密签定《拍卖冷库协议书》。

1997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任何执行依据的情况下,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秘密签定《拍卖冷库协议书》,把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价值达200万元的全部财产以自己定的58.5万元超低价格强制卖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上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5,延吉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伪造法律文书:

1997年 8 月8 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崔永浩和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延边州拍卖行一起在延吉市人民法院办公室里伪造了《拍卖确认书》。

209月28日,其拍卖行受到处罚,《拍卖确认书》也被延边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消。

6,延吉市人民法院未依法评估:

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财产所有人;把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评估为724,339.00元(包括冷库)。

2005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委托的重新评估价为 1,657,591.00元(但仍然有漏掉的部分)。

7,延吉市人民法院违法扩大财产执行范围,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延吉市法院把没有列入评估和《拍卖》范围的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的财产随意划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这些财产有;土地85.7㎡,水产品加工车间、锅炉房(包括锅炉和附属设备)、供水房(包括水井和附属设备)、二楼氨液重力供液器房、实验室用品等等。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上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8,延吉市人民法院超标的执行: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1997)延执字350-2号裁定书称:根据延吉市法院(1996)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的132,761元,将延边州食品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交有关部门拍卖。

8月24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了该裁定书。 9,延吉市人民法院超越执行权限:

延吉市人民法院超过基层法院的执行管辖规定,既基层法院执行标的不能超过100万元的'规定。

2005年重新评估的延边水产贸易公司价值达200万元。 10,延吉市人民法院违反法定执行程序:

①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下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违法执行了延边州食品水产贸易公司的全部财产。执行的四份判决书中,只有延吉市法院(1996)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的132,761元事后补下了执行裁定书,而另三份至今仍没有具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②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扣押、评估、《拍卖》、交接延边水产贸易公司的财产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通知被执行人参加,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造具财产清单。

③延吉市法院没有制作冷库所有权变更的任何法律手续。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上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11,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导致企业解体:

冷库是延边食品水产公司食品水产贸易公司的唯一的全部财产,因此延吉市人民法院对我公司冷库的拍卖等于是拍卖整个延边食品水产公司食品水产贸易公司。

9月8日,延吉市工商管理局以延边食水产贸易公司没能参加年鉴为由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非法《拍卖》,致使53名职工失业长达之久,导致职工1人死亡十几人离婚。 12,延吉市人民法院先非法卖掉延边水产贸易公司的全部财产,过3个月后才补拍卖裁定书。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上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13,延吉市法院没有依法决定进入破产程序,也没有依法解决我公司53名职工的拖欠工资、失业、保险和再就业等等问题。 以上的铁证事实中任何一项也完全符合国家赔偿的理由。

二,原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执行回转为由驳回司法赔偿申请维持原判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延吉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之规定驳回了我清算组的赔偿请求。

认为;案发过5年后申请国家赔偿是不妥的。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即《〈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消的,对已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的规定维持原判。

二审认为该案件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属法律规定的其它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在这里特别需要关注的是;目前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权在于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机关的主审法官是否具有司法解释权待研究。)

原一审、二审判决的以上认定导致和延边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发生矛盾。

篇16:再审申诉状的经典

再审申诉状范文【模板一】:

申请人:×××,×,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

被申请人:×××,×,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

申请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20××年××月××日作出的(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请求事项:

1、依法撤消(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

2、依法维持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20××)××法民初字第××××号判决;

3、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终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主要证据有二,一是被申请人提供的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二是通

话录音。这两组证据均存在严重瑕疵,但终审法院不仅自己视而不见,且对一审法院的正确认定还进行错误更改,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关于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的问题。

被申请人提交的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在一审质证时申请人就指出20××年××月××日的××××元现金到账的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转入帐户的户名是被申请人×××,而不是本案被告×××。20××年××月××日的×××××元现金到账的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也并没有加盖邮局公章。而且,上述两张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汇款时间以及汇入的账号均与被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的陈述不一致。上述瑕疵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也予以认定,并作为一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的依据。

终审法院在二审期间,仅仅根据由被申请人提供且申请人未给予质证的广东省××县邮政局出具的一份《证明》就将上述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瑕疵弥补,认为被申请人汇了相应款项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了,因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姑且不论这种逻辑是否合理,单从证据规则来说,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明》因为不是新证据且未经过质证,因此是绝对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的,这是法有明文规定的。而且,终审法院认为有了《证明》就解决了一切,对两张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汇款时间以及汇入的账号均与被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的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不发表任何见解,着实让人纳闷!

第二、关于通话录音问题。

终审法院在所谓的“查明”中说:“上诉人(被申请人)另提交

了其与被上诉人(申请人)间的通话录音资料,被上诉人(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确定上述录音资料属上诉人(被申请人)与被上诉人(申请人)的对话。在两人的通话录音中,被上诉人(申请人)确认向上诉人(被申请人)借款。”这段“查明”中第一句话是事实,第二句话则纯属睁着眼睛说瞎话!在一审质证时,申请人就对该通话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不予认可。而且一审法院也正确的做了认证,即该录音内容并未能清楚表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终审法院神奇的“查明”了所谓的在两人的通话录音中,被上诉人(申请人)确认向上诉人(被申请人)借款的事实,同时也勇敢的改正了一审法院的认定。但查明的依据是什么?又是怎么查明的?一概不知也一概不说!而且还透露出这么个逻辑:只要跟被申请人通过话,那么就证明跟被申请人借过钱!申请人阅读终审判决到此时,猛然间发现似乎回到了窦娥时代!

二、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首先,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广东省××县邮政局出具的《证明》未经申请人质证。在二审期间,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该份《证明》时,申请人当即就以该证据不属于《证据规则》中规定的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为由而拒绝质证。申请人的拒绝理由及行为有二审庭审笔录为证。但终审法院却惘顾事实与法律,毫不犹豫的就采信该证据并用其弥补其他证据的瑕疵。水平之高令人瞠目结舌!

其次,终审法院于2月23日向××市××派出所调查收集相关记录,该所向终审法院出具《证明》,说明被申请人之子××

×在该所辖区无违法犯罪、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记录。向派出所申请取证是申请人在一审时向一审法院申请的,但一审法院以与本案无关为由驳回。终审法院在不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依职权向派出所收集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暂且不论。关键是收集来的这份《证明》长什么样申请人都没见过,就更别提质证了。终审法院如此明目张胆的违反《证据规则》,把没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用以定案,其办案风格的确令人叹为观止!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对本案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纠正原终审法院错判,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6月6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1份

再审申诉状范文【模板二】: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531—67885110、15550023633.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15)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5)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行政再审申请书5篇行政再审申请书5篇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15)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篇17:行政再审申诉状

民事申诉状的【范文一】: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1份

民事申诉状的【范文二】: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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