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答辩状

时间:2023-05-26 03:41:35 作者:Zar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Zar”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0篇行政赔偿案件答辩状,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行政赔偿案件答辩状,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行政赔偿案件答辩状

因江秀云诉我局行政赔偿一案,答辩如下:

20xx年5月26日,对江秀云提出的行政赔偿要求,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并根据国家统计局“20xx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229元,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的公告,决定对江秀云违法行政拘留五日支付赔偿金五百五十九元九角五分(559.95元)。

同年5月27日,我局向江秀云送达【行政赔偿决定书】,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遂向贵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原告要求“律师费三千元,一审,二审法院诉讼费壹佰元,应给予赔偿“.

答辩人认为:对一审,二审法院诉讼费壹佰元将按照(20xx)芜中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承担,但对律师费不应承担,理由是律师费不属于行政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二,原告要求因精神伤害和治疗高血压,冠心病及后续医疗费赔偿五万三千八百九十三元。

答辩人认为:(一)对精神损害,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国家不予赔偿;(二)对高血压,冠心病的治疗及后续医疗费不予赔偿,理由是上述疾病的形成与行政拘留处罚无关。

(三)原告要求我局公开赔礼道歉。

答辩人认为:可以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此致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项丰年

篇2:行政赔偿案件答辩状

答辩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黄,系局长

因原告龚、龙诉我单位行政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方对原告方房屋进行的强硬拆除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一)本案中答辩方的行政行为是根据湖南省人民 湘政函(20xx)40号文件作出的`,因此其主体是合法的。

(二)答辩方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也是完全合法的。答辩方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完全根据法律法规和城管部门对违法建设的办案流程进行操作。

二、本案所涉房屋确属违法建筑,根据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对辉下达的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可证明此建筑为违法建筑。因此,原告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解决房屋宅基地问题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龚、龙向贵院提起诉讼,与事实、法律不符,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黄

201x年3月31日

篇3:行政赔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

现答辩人就原告QZX对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作出如下答辩。

总的意见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原告的起诉,程序违法。

本次起诉,原告是基于其所称答辩人“故意不依法履行‘加工房协议’划地复建给原告造成“来的财产损失”(见原告诉状)而提起的赔偿请求。向答辩人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原告是基于其所称答辩人的“‘xx府函(xxxx)16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被判决确认违法”,给原告“造成18年来的损失”(见原告申请书)而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原告本次起诉中的“故意不依法履行‘加工房协议’而给原告造成“18年来的财产损失”这一诉求,实质上属于另一个行政赔偿申请,答辩人并没进行先行处理。而原告径直起诉,已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如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本案受诉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规定:“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不动产,因原告要求履行的“加工房协议”中,有一项就是要求划地复建安置96.2㎡。本案受诉法院既不是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不是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所以,没有管辖权,应裁定移送。

三、从实体上,原告也不应得到其所诉称的行政赔偿。

(一)、xxxx年10月22日原告与答辩人方所签订“加工房协议”中,并没有确认应当在具体什么时间安置原告的加工房。所以,任何时候对加工房安置,答辩人方均不存在违法或违约。

(二)、xx市高院在审理“(xxxx)渝高法行终字第00137号”一案期间的xxxx年,答辩人方已经对加工房予以了划地安置(见“00137号”判决书第9页)。所以,原告所称赔偿的基础事实已经不存在。

(三)、即便“xx府函(xxxx)16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被“(xxxx)渝高法行终字第00137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违法,也与原告所称损失之间构不成因果关系。

1、xx府函(xxxx)16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是xxxx年7月9日。而原告所称的18年来的损失,系指xxxx年至xxxx年。即或这个告知书违法,也绝对不可能与xxxx年至xxxx年这间的所谓损失构成因果关系。

2、基于答辩人方于xxxx年已经对加工房予以了划地安置,即或这个告知书违法,也不会造成xxxx至xxxx这3年的所谓损失;即便有损失存在,也构不成因果关系。

3、纠正xx府函(xxxx)16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后,顶多只能引起答辩人受理原告当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律后果。但受理后,并不必然得出原告在当时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所提:确认答辩人方“xxxx年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行为《加工房协议》,至今不履行复建安置和补偿的行为不当”的申请会得到支持的法律后果。只有得到了支持,才有可能产生行政赔偿。但从实质上看,原告当时的申请不可能得到支持。最最基本的原因至少有一点,即:《加工房协议》中,并没有确认或约定答辩人方应当在具体什么时间安置原告的加工房。因此,xxxx至xxxx年这期间,即便有损失存在,也构不成因果关系。

谨此答辩,恳请采纳。

此致

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xx县人民政府

代书:付xx·律师

xxxx年3月28日

篇4:行政赔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石xx,主任。

答辩人现就XXQ等上诉人不服“(xxxx)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一案,作如下答辩。

总的答辩意见是:一审判决正确,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是以上诉人在一审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驳回起诉的;认定不属于受案范围又是基于认为管委会的答复行为是重复处理行为。

所以,本案的关键点是:要查明并析明管委会的答复行为是,还是不是重复处理行为。

而纵观上诉人的上诉,却漫无边际地大谈与此关键点无关的所谓事实与理由。

答辩人认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于对当事人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后,当事人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

本案中,不能因为管委会方的答复中没有“申诉”二字,没有“驳回”二字,就不是重复处理行为。从本质上看,该答复完全符合重复处理的行为特征。一是,没有改变280号房屋的属性即“三峡淹没不予补偿”;二是,没有改变原名山镇人民政府(即现答辩人)按照《关于处理旧县城房屋搬迁遗留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与各上诉人分别签订的《xx县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中,所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三是,没有对各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

行政诉讼制度之所以规定对这类行为不能提起诉讼,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如果对这类重复处理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就是在事实上取消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间,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重新将任何一个行政行为提交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重新审查,有悖于行政诉讼设定的目的;三是如果将这类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而且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任。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此致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

代书:付xx·律师

xxxx年2月18日

篇5:行政赔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

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游膺 职务:局长

为原告***等人不服答辩人核发的苏建拆许字(20XX)第2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诉讼一案,答辩人作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核发的苏建拆许字(20XX)第2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符合法定条件,应予维持。

20XX年6月16日,苏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苏州市《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向答辩人提交了申领拆迁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文件材料,答辩人对此进行了审核并实地查勘,核查了的拆迁范围。

20XX年6月18日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拆迁范围内张贴了公告,告知了拆迁范围内的公民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相关人的申请,答辩人于20XX年7月4日下午召开了轨道交通工程三个拆迁标段的听证会,并作出了听证意见书。答辩人依据听证意见,于20XX年7月8日向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核发了苏建拆许字(20XX)第24号拆迁许可证,并在苏州日报上刊登了拆迁公告。

综上,答辩人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审核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提交的申领拆迁许可证的文件资料,向其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应予维持。

二、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应予否定。

其一、原告所有的房屋受到《宪法》、《物权法》的保护,但是法律也从末规定过房屋受法律保护而不能实施拆迁。何况答辩人所核准许可的拆迁项目系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工程,属市府实事工程,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答辩人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并无不当。

其二、对原告所有的房屋实施拆迁并非无偿灭失原告的房屋,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即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规定给予补偿,这一点与《物权法》中的征收规定完全一致,并不矛盾。因此,原告认为房屋受法律保护不能实施拆迁的观点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答辩人认为其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原告诉称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述答辩意见,恳请行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建设局(盖章)

二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篇6:行政赔偿上诉答辩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z,女,195x年1x月3x日生,汉族,山东省xx总公司退休职工,租住本市龙江路xx号1xx户。

残疾证号:鲁xx字第A053019号。

委托代理人:李aa,男,195x年x月x日生,汉族,青岛xx公司职工,住址同上,系上诉人丈夫。

联系电话:135xxxx6615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住所地:本市巫峡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培新,男,职务:局长。

责任人:于守贤,男,职务:房政处主管副处长。

上诉人坚决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XX)南行初字第104号行政裁定,依法据实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XX)南行初字第104号行政一审裁定,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

(2)依法据实确认被上诉人和被上诉责任人因其行政乱作为的过错责任以及应由被上诉人负责承担的赔偿责任。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据实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以下经济赔偿责任:a.房屋大修费用暂定80万元;

(也可判令被上诉人限期保质将房屋恢复原状,并出具相应书面证明文件)b.自19XX年3月份至20XX年底近二十二年的房屋租金损失95万元;

c.多年来,被上诉人毫无妥善解决问题之诚意,以其顽劣霸权的行政乱作为逼迫上诉人诉讼、上访、在外以市场价格租房、给上诉人造成身心病疾等人为灾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3万元。

合计人民币共188万元。

(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理由和相关依据: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的明确规定,被上诉人的行政级别属“县级以上”,并且,此案经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多次披露报道,属社会影响重大的复杂案件,属于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一审裁定没有认定事实和相关证据就盲目结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1)一审裁定的案由错误。

上诉人没有诉被上诉人“行政违法确认”。

正相反,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按省委[83]13号文及市委[85]81号文的规定精神”向上诉人合法私房下达的[86]青房私字第6号专用文件,并以此专用文件为关键的直接证据上访、诉讼。

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的主要过错是“缺失应有的法定监督管理责任,纵容责任人肆意违法、违规、抗政的行政乱作为而应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定责任。

”一审裁定没有依据被上诉人于1986年2月对本案房屋下达的[86]青房私字第6号专用文件三项决定、一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审理被上诉责任人是否存在行政乱作为的关键事实,严重违犯了《行政诉讼法》相关的明确规定。

(2)没有相关依据和证据及枉法否认铁的事实,就草率盲目的将本案定性为“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是一审裁定的原则性事实的严重错误。

被上诉责任人于守贤早在20XX年1月就已明确告知上诉人:你们私房的落实政策工作已经结束,挤占户不迁户腾房等诸多问题应由你们起诉到法院解决。

因此,才发生上诉人与挤占户在区、市两级法院打了八十多起诉讼仍没完结,仍在继续、并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的事实。

被上诉人虽然在本案庭审中又主张“此案属落实私房遗留问题,法院不应受理。

”但是,被上诉人没有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其已经依法、依规、依政而作为的真正的事实和证据。

同时,也没有任何解决此所谓“落私遗留问题”的计划和措施,纯属干扰司法公平公正的持续乱作为。

(3)上诉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根本理由、证据和事实是:被上诉法人缺失应有的法定监督管理责任,被上诉责任人肆意违法、违规、抗政并已具体下达实施的编号为707号的二次发还产权通知等多项严重的行政乱作为给上诉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人为灾难。

一审裁定却故意否认这些铁的事实和确凿证据,极为荒谬的将被上诉责任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列为落实私房政策范围,这是对党和政府落实私房政策的极大抵毁和抗拒,也是对上诉人为维护私有财产合法权利依法据实行使合法诉讼权的非法侵犯。

(4)由于被上诉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而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上访、诉讼等人为灾难的事实已被国家及省级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多次及长期的披露报道,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一审裁定枉法认定为“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是没有依据和事实证据的极其错误的裁定,是以“非法定理由为借口”的“土政策。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了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相关明确规定:一审裁定采信的证据严重错误及违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明确规定,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庭提交了7份直接证据、6份间接证据、2份“庭审陈述状”和1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市房管局出具证据、核实答复的十个问题”等书面材料,以确凿无缝隙的证据链证实了被上诉责任人严重行政乱作为的过错和给上诉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等较全面而且不容抵赖的事实。

然而,一审裁定竟然枉法对上诉人提交的确凿证据没有依法据实核查、审理并认定,枉法侵犯了上诉人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诉讼权,显失公平与公正。

(2)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11份文件证据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本案的审理已经没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况且,被上诉人没有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向法庭提交能够证明其依据这11份文件精神针对此案已经实施落实解决的真实的`事实和证据。

篇7:赔偿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本次事件中有相当大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捏造事实称“因车费原因发生争吵,”“______强行将原告拽下车”。事实是,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答辩人一行七人搭乘被答辩人车回家,在客车运行过程中,被答辩人借机辱骂答辩人一行。在答辩人之家人到达目的地时,又故意多行近_____米,让家人(有一名幼儿)在寒风中(多云转阴天,小雨夹雪,零下1度到1度)步行。而后,自己冲出驾驶室,继续谩骂答辩人家属。正是由于被答辩人的挑衅行为,激化双方矛盾并且使场面失控,对此事负有相当大的责任。因此,被答辩人应与答辩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按比例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原告请求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不合理

1、医疗费(_____元):被答辩人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否则,不能排除被答辩人因其他伤病而进行的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2、误工费(_____元):被答辩人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

3、护理费(_____元):被答辩人出院后,生活能够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元):参照《______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_____元/天。

5、必要的营养费(_____元):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和住宿费(_____元):被答辩人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被答辩人家住城关,要求支付_____元显然过高。

7、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元):本案中,被答辩人有过错,答辩人的行为未造成被答辩人伤残,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应当忠实履行客运合同义务,将答辩人一行安全送达目的地。然而,被答辩人多次辱骂答辩人,制造矛盾;故意违反客运合同,将抱有孩子的答辩人家人超拉,加剧矛盾;冲出驾驶室,继续谩骂,激化矛盾,是此次打架的主要诱因。其受伤住院治疗,其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此,答辩人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篇8:上诉案件答辩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公民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答辩……(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答辩人因……(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答辩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注:①本答辩状供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②“答辩人”栏,如系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③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④答辩状副本份数,应按原告的人数提交。

附:

答辩状是指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被告针对原告起诉或者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所作出的`书面回答。

书写答辩状应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答辩状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二,答辩状中应写清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及工作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全称。

第三,答辩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起草答辩状,除写明具体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所外,还要运用事实、证据和法律,反驳对方的论点和论据,同时,还可以提出新事实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论辩。

第五,答辩人应按原告人数提交答辩状副本。

篇9:赡养案件答辩状

赡养案件答辩状

赡养纠纷答辩状一

答辩人张三,男,XX岁,XX族,住XX县XX镇XX街XX号。

被答辩人李四,男,XX岁,XX族,住XX县XX镇XX街XX号。

因被答辩人李四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1.被答辩人李四与被继承人李甲之间无收养关系。

被答辩人自称其过继给李甲做养子,无任何书面凭证,而法律也不承认新中国成立前嗣子的合法性。

被答辩人虽然于20XX年X月李甲去世时自称为养子并参加了葬礼,但事实上,40多年来,被答辩人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过,且李甲晚年时,被答辩人李四也未尽过任何赡养义务,被继承人也不承认有这个养子。

2.答辩人是唯一合法的继承人,理应继承李甲的全部遗产。

答辩人是被继承人依法经公证收养的养子,来一直承担着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

被继承人父母早已去世,又终生未娶,被继承人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其遗产应该由答辩人全部继承。

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并根据我国继承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要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1、民事答辩状副本X份;

2、李甲收养李四的公证书及附协议书复印件X份。

赡养纠纷答辩状二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

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

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

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

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

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

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

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

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

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

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

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赡养纠纷答辩状三

答辩人 齐××,女,46 岁,汉族 ,辽宁省鞍山市人,鞍山钢 铁公司××厂工人,住鞍山市××区××路 46 号院。

电话: 因原告刘××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我于 1976 年嫁到刘家后, 就承担了家中的主要家务。

1982 年、1983 年丈夫、公公相继去世,使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

由于当时婆婆年 老体弱,小姑子刘××尚需人照顾,我操持起了繁重的家务,使一家 3 口和睦相处、生活美满。

1984 年原告出嫁后,我与婆婆相依为命,对 婆婆照顾周到。

为了使婆婆能安度晚年,我一个承担了全部家务,包 括房屋的修缮等重体力劳动。

由于不忍婆婆一人独立生活,我一直守 寡未嫁。

2001 年底,婆婆病逝,是我一人操办料理后事。

原告在起诉 状中诬告我虐待婆婆,对婆婆未尽赡养义务,与事实不符。

事实上,倒是原告对自己的母亲从未尽过义务。

原告结婚时,婆 婆和我共同张罗操办;其婚后只顾自己的幸福快乐,对其母亲的生老 病死漠不关心,从不过问;婆婆刚一去世,原告就来找我吵闹,要求 由他一人继承全部房产,表现得十分不道德。

根据《继承法》第 12 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公婆的财产。

2、我应分得房产的大部分。

在对房产的分割问题上,我与原告同属于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1- 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考虑继承人 对死者生前所尽义务的多少。

我对公婆负担了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全 部义务,理所当然应当继承遗产的绝大部分。

因此,我要求继承北屋 1 间和东屋 2 间,共计 90.3平方米,其余北屋 2 间(共计 54平方米) 由原告继承。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承担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 对婆婆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曾出资对房屋做了必要的修缮。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 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宁国市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齐××

20XX年 4 月 30 日

篇10:离婚案件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 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状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一、判决不准离婚,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 答辩人刚开始跟被答辩人在一起的时候,被答辩人什么也没有,就一个人,那时候双方感情很好,上街都手拉手,去哪都成双成对的。 在答辩人怀孕的时候,一分钱也没有,答辩人把自己带的金耳环、金项链、金戒指都当了来吃饭,还问人家五十、一百的借,那时,在XX县城,答辩人上班,被答辩人带小孩,答辩人养他,后来混不下去了,答辩人哥哥把答辩人介绍到XX工作,吃饭什么的都是借的,后来被答辩人不想干了,太苦了就跟被答辩人朋友去做装修监理了,就很少回家吃饭了,一直跟公司里的人吃饭、唱歌、喝酒,就很少在家吃饭了,常常很晚回家,孩子经常说一个月都没看到爸爸了,因为被答辩人早上很早出门,晚上很晚回家

后来,被答辩人就有了外遇。

现在被答辩人挣了钱了,就想跟答辩人离婚了,答辩人不想离。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如果双方都为

孩子着想,为家庭着想,完全可以共同努力经营一个幸福的家庭。

二、双方以前有一辆车,买了XX万,两年不到被答辩人想买新车,没跟答辩人说就卖了,然后买了辆新车,买的新车借用别人的身份证去登记,这辆车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XX的2间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现在才知道被答辩人做事都有目的的,早已打算跟答辩人离婚了,以前双方那么苦过来,现在日子好过了,想一分钱也不给答辩人,想想以前过的是什么日子,现在条件好了,被答辩人反而变心了,真是余心不干,不知道被答辩人的良心是否还在。答辩人一直身体不好,被答辩人也知道,现在连看病的钱也不给答辩人了,医生说答辩人的病都是被答辩人气出来的病。

四、双方没有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在外边做生意或者吃、喝、玩、乐、外遇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被答辩人自己承担。

综上所述,请被答辩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请被答辩人回到当初结婚时的初心,双方完全可以共同努力经营一个幸福美好的家庭!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礼!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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