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

时间:2023-09-22 03:37:28 作者:吃碗小馄饨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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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试论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

试论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

该文从具体概念说、矛盾学说、思维方法等三个方而概要论述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并扼要阐述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对中国共产党人的`启迪和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益处.

作 者:袁先莉  作者单位:天津市物资贸易学校 刊 名:天府新论  CSSCI英文刊名:TIAN FU NEW IDEA 年,卷(期):2000 “”(1) 分类号:B516.35 关键词:黑格尔   辩证法   启迪  

篇2:主体与客体的辩证法-黑格尔实践思想初探

主体与客体的辩证法-黑格尔实践思想初探

黑格尔的实践思想体现在对实践的.内涵、特点、实践与认识、实践标准等方面,在对这些方面的论述中,主体与客体的辨证法思想得到了充分的展现.马克思主义科学实践观就是对黑格尔实践观的扬弃.

作 者:肖兴燕 Xiao Xingyan  作者单位: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史系,贵州,水城,553004 刊 名: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IUPANSHUI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2003 15(3) 分类号:B516.35 关键词:实践   主体   客体   辩证法  

篇3:试析黑格尔辩证法建立的基础

试析黑格尔辩证法建立的基础

黑格尔的“具体”“发展”原则是他辩证法借以建立的基础.它集中体现了黑格尔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深刻反映了黑格尔辩证思维的实质,在黑格尔哲学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加深理解此思想,这对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有重要意义.

作 者:王德贞  作者单位:中共菏泽市委党校 刊 名:社会科学论坛 英文刊名: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8 “”(14) 分类号: 关键词:黑格尔   辩证法   建立的基础  

篇4:黑格尔辩证法建立的基础论文

黑格尔辩证法建立的基础论文

[关键词]黑格尔;辩证法;建立的基础。

[内容摘要]黑格尔的“具体”“发展”原则是他辩证法借以建立的基础。它集中体现了黑格尔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深刻反映了黑格尔辩证思维的实质,在黑格尔哲学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加深理解此思想,这对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有重要意义。

黑格尔辩证法借以建立的基础是“具体”“发展”原则,它集中体现了黑格尔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唯物辩证法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发展”原则的直接理论来源。

一、黑格尔对发展的理解

1.黑格尔认为,发展是从潜在到实在的过程。这有两种意义:一是潜能、能力或者潜在;二是自在自为、亦即真在或实在①。这两个意义是一个系列,是指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过程,特别是指这个过程“首先必须使事物自己成为自身”②。即事物在其产生的初期,只是一种潜能、潜在,还不是一种完整的现实存在,要经过一段过程才逐渐地成为独立自存的、真实的存在。从这里可以看出,黑格尔的“发展”,是指事物从简单到复杂、从片面到全面、从低级到高级、从可能到现实的发展为自身的过程。他通过批判非辩证哲学,进一步阐述了他的“发展”概念的意义。非辩证哲学认为,说某物要发展成为自身简直是荒谬的矛盾,某物始终就是某物,不存在“发展成为”某物的问题,如果说某物要发展成为自身,就意味着某物在没有发展之前并非是某物,只有先有了完整的某物,才有某物的发展。黑格尔认为,这种观点就是不允许事物是一个过程,不允许事物自身是发展的,实际上是彻底否定了发展。

2.黑格尔认为“发展是自身超出、自身分离”“自身回复”的变化过程③。这段话主要说明发展是“自己运动”,体现了他对发展含义的理解更深一层。他的“自身超出”就是自已否定自己,扬弃自己,进到更高的阶段;“自身分离”就是自己建立自身的矛盾,并从单一到多样化地展开矛盾;“自身回复”就是在更高的意义上或以更高的形式返回到出发点。在这个过程中,事物仍在保持为同一性,它的潜在性支配着全过程。由此,黑格尔得出了唯心主义的错误结论,认为只有精神的发展才是真正的“自身超出、自身分离,并且同时是自身回复的过程”。黑格尔的错误在于夸大了精神运动的相对独立性。

3.黑格尔认为发展不仅是形式的运动而且是内容的运动。“人们总认为,发展只是一种形式的活动,没有内容”④,事实上“发展的过程亦即是内容、理念的本身。它是其一,也是其他,二者合一,构成其三”。这是说,不能把发展只看作一种形式的变化,而应看作是事物自身的变化,发展也就是全部内容本身。发展很容易被简单地理解为事物的存在方式或形式。事物的发展即是事物的运动过程,而过程不是事物本身。事物正是作为一个过程而存在的,事物作为过程在一定条件下改变自身。事物在其保持着自身的质的量变过程中,常常容易被人理解为事物自身并没有变化,只是在不断地改变着形式。

二、黑格尔对具体的理解

1.黑格尔首先把“具体”理解为“不同的规定之统一”⑤。这个概念的含义,其一是多样规定性的统一。具体是“包含多样性于自身内”。任何事物都有着多样的性质。决非单一规定性。“一”不止可分为“二”,而且可分为“多”。但无论如何多样,又都是一个整体。其中每一个特性都不可少,但都不可单独孤立于整体之外。其二是差异规定性的统一。黑格尔认为:“具体的,乃是相异者的统一。”⑥“包含有殊异于其自身。”⑦而且只有“包含有区别在内的具体的东西才是实在的”⑧。差异性和多样性有着密切联系,多样性主要反映的是事物的质的多样性,而质的多样就是质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是必然的。其三是对立规定性的统一。“无论什么可以说得上存在的东西,必定是具体的东西,因而包含有差别和对立于自己本身内的东西”⑨。不仅多样和差异有着内在联系,而且差异和对立也有着内在联系。这就导致了黑格尔形而上学的命题:“物质不是连续的就是点积成的”⑩。以上这三层意思,“不同的规定之统一”就是多样、差异、对立的规定之统一。当然,它们并不是作为独立的实体,而作为同一实体不同侧面的属性,或不同层次的规定统一在事物的整体中。当我们在观察事物时,就要看到单一事物自身中的丰富多样性,并看到其中的属性差异,从而看到属性差异中存在着的本质的对立,以及它们是如何地统一在一起的。

2.具体是发展全过程的内容条件。黑格尔认为:行为本质上是一个整体,而整体就是具体,不只行为是具体的,而且是潜在的,那开始活动的主体,也是具体的,那活动的产物,一如活动和开始活动也同样是具体的。他所说的整体就是“综合的统一”{11}。“作为具体的,它必定是在自身中展开其自身,而且必定是联系在一起和保持在一起的统一体……就是全体”{12}。他这些话都在说明:具体是发展的整体,即过程的集合,是在过程中形成的综合、联系、全体。他强调把事物看作一个整体,一方面是为了说明事物的本质是具体的统一,在事物发展的全过程中,历史地形成的各种规定性的统一构成了事物的具体的本质,因此,不能主观任意地舍弃事物的某些特定的规定,而片面地强调其另一些特定的规定。另一方面是为了说明事物任何一个规定性都不能以原来的意义而独立于统一体之外。他强调要把“整体”看作是发展的整体,是因为,“具体”的首要意义就是发展,我们称之为不同的规定之统一的整体事物中的各种规定,作为事物的各个环节并非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下子产生的,而正是在发展中形成的。

三、“具体”与“发展”的关系

1.“具体”和“发展”具有共同内容。将黑格尔关于“发展”的含义之三和关于“具体”的含义之二加以比较,便可以看出,二者的共同点是事物运动的内容全体,即发展是事物全部内容的运动,具体是事物全部运动的内容,二者从不同的侧面指向事物的同一点。黑格尔称之为两个原则,但是在论述中,在把它们分别解释的情况下,又将二者统一起来。如果把二者孤立地单独研究,认为它们并行无关,彼此分立,那是错误的。

2.“具体”和“发展”互为因果。黑格尔认为,事物“潜在”就是具体的`,发展就是发挥出那些潜伏的具体成分。事物是具体的,事物必然就是发展的,因为事物一开始就是具体的,就有了内在动力――虽然“作为潜在,可能性也是尚未分化的,尚在原始统一体里”{13},但是作为不同的规定之统一,“这种统一又是与分化、殊异相矛盾”{14}“它是简单的又是有区别”{15}――这正是“具体”所体现的内在矛盾,“具体的东西这种内在矛盾本身,就是促进发展的推动力”{16}。另外,发展的结果也是具体的,“就它只是一个阶段的结果而言,它是这个阶段的最后者,但同时它又是另一发展阶段的出发点和最先者”{17}。例如,精神的运动,经过一段思维过程,人们获得了一些新思想资料,往后又在精神中对这些新材料再进行加工、改造,使它“更确定更发挥更深邃”{18},自然物也是这样,但形式不同,自然物是自然的相互作用、自然选择、自然矛盾的结果。由于事物始终是具体的,因此,它能使事物从起点到终点,又重新把终点变为起点,如此无穷尽地发展下去。

3.“具体”和“发展”的变化程度成正比。事物愈具体、丰富、深入,发展的动力、条件、范围等就愈大,反之,事物发展的范围愈大,事物就越具体、丰富、深入。黑格尔认为:“理念的较高发展与它的更大明确性乃是同一意义,在这里,外延最广也就是内涵最深精神的内涵愈深,则它的外延亦愈广,因此它的领域也愈大,发展意义的外延并不是分散,彼此外在,乃是一种结合,发展的外延愈广,内容愈丰富,则这种结合也就愈深而有力。”{19}这进一步地说明了,“具体”和“发展”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必然的联系。

4.“具体”和“发展”统一表现为圆圈式的前进运动。具体和发展的统一不仅体现了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而且体现了两者共同的形式和内容。统一的形式集中表现为一个圆圈式的前进运动。这种过程“乃是一系列的发展,并非像一条直线抽象地无穷发展,必须认作一个圆圈那样,乃是回到自身的发展。这个圆圈又是许多圆圈所构成的,而那整体乃是许多自己回复到自己的发展过程所构成的”{20}。因此,我们说一个具体的事物在完整意义上的发展,就是它运动了一系列的圆圈式的阶段、环节,它的不断的前进的过程正是它不断地返回自身的过程。

注释:

①②③④⑤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第25、25、28、29、29页,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⑥⑦⑧⑨⑩{11}{12}{13}{14}{15}{16}{17}{18}{19}{20}黑格尔:《小逻辑》第258、37、258、29、29、56、30、30、30、30、31、31、32、31~32、32页,商务印书馆1950年版。

篇5:什么是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

什么是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

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地吸取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与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核”,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如何理解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关系到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整体理解.把辩证法规定为思想内容自己运动的真理,并在思想内容自己运动的客观性和历史性的基础上确立思想内容的真理性是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批判地吸取这一“合理内核”,才能避免辩证法理论的形式化、经验化,才能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

作 者:李德学 孙利天 LI De-xue SUN Li-tian  作者单位:李德学,LI De-xue(哈尔滨商业大学,宣传部,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孙利天,SUN Li-tian(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刊 名: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ANGCHUN COMMUNIST PARTY INSTITUTE 年,卷(期):2002 “”(3) 分类号:B516.35 关键词:黑格尔辩证法   合理内核   马克思主义哲学  

篇6:语言实在论与黑格尔式辩证法

语言实在论与黑格尔式辩证法

黑格尔式的辩证法是建立在语言实在论基础上的,是将语言系统中概念的对立、差异而又相互依存的符号结构强加于世界本体,把观念世界与实在世界同一化而形成的一种神秘学说.因此说辩证法反映了自然与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发展规律,其立论缺乏可靠的科学依据,而且所谓辩证逻辑认可形式逻辑所排斥的`理论矛盾,把自相矛盾的理论学说合法化,会导致顽固辩护主义,阻碍学术批判,因为学术批判是哲学的主要功能之一,而学术批判自身的功能就是揭示矛盾,推动科学和社会的进步.

作 者:武兴元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文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刊 名: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YAN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2003 25(6) 分类号:B516.35 关键词:辩证法   语言实在论   对立   差异   矛盾  

篇7:主体辩证法:从黑格尔到马克思

主体辩证法:从黑格尔到马克思

主体是马克思辩证法和黑格尔辩证法的联结点,马克思用现实的人代替了黑格尔的自我意识,扬弃过的辩证法也就变成了以人为主体的.辩证法,即人学辩证法.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应作主体的和人学的理解.

作 者:屈光峰 陈静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刊 名: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AIBEI COAL INDUSTRY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4 25(4) 分类号:B811.0 关键词:马克思辩证法   黑格尔辩证法   主体   人学颠倒  

篇8:试析孔子的辩证法思想

毕业论文是教学科研过程的一个环节,也是学业成绩考核和评定的一种重要方式。毕业论文的目的在于总结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具有综合地创造性地运用所学的全部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使他们受到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

摘要: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包含着一些辩证法的思想,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四时行焉”、“百物生焉”的发展观;“毋意、毋必、毋固、毋我”的联系观;“叩其两端”、“执两用中”的矛盾观。孔子的辩证法思想属于唯心辩证法,并且带有很大的直观性和猜测性。

篇9:试析孔子的辩证法思想

孔子是中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在他的整个思想体系中,包含着一些辩证法的思想。这主要散见于《论语》一书的各篇中,虽然比较零碎,缺乏系统化的理论形态,但不失为辩证思维的花朵。本着实事求是和“扬弃”的态度,探析孔子的辩证法思想,对于我们批判地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四时行焉”、“百物生焉”的发展观

孔子所处的春秋时代,是个大变动的时代。当时,奴隶制在新起的封建势力面前逐渐衰败,新的封建制生产关系迅速扩大。新生事物与旧有势力之间的斗争极其复杂,整个社会呈现出动荡不安的局面。孔子一生周游列国,从小就“多能鄙事”(《论语?子罕》,以下引语凡是出自《论语》的,只注篇名)。他认为,宇宙间诸种事物都处在不断运行和变化之中:“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阳货》)在这里,孔子下了一个明确的论断:天并未说什么,可“四时”照样运行,“百物”照片生长。可见,孔子已经比较清楚地看到了自然界的“四时”之“行”和“百物”之“生”都是自然而然的事,有其内在规律性,不受“天”的干扰。因此,当他站在河边,面对流动的河水,不禁感慨道:“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子罕》)——时间的流逝也如河水流动一样,昼夜不停。

在孔子看来,不仅自然界的事物是运动变化的,人类自身也是如此。人类的认识是一个由少到多、由浅入深的发展着的过程。在他自述为学之路时说道:“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为政》)从他“十有五而志于学”到“七十而从心所欲”并且“不逾矩”,说明人的认识、知识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勤学多积累,是可以加以改变的。那么,这就和他所说的“生而知之者,上也”(《季氏》)相矛盾。如何理解呢?应该承认,孔子是肯定“生而知之”的人,但他同时也说过:“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也。”(《述而》)因此,孔子十分重视学习,提倡“学而时习之”(《学而》)、“学而不厌”(《述而》),认为“学如不及,犹恐失之”(《泰伯》),并立志要“笃信好学,守死善道”(《泰伯》)。孔子一生就十分勤奋,“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述而》)。所以,我们对“生而知之”及“我非生而知之”的合理解释只能是:孔子承认“生而知之”并且视之为上等的,但他在实际活动中处处以“学知”为重,强调“学”和“习”。正是由于“学”的作用,才使他的`知识、认识沿着从“立”——“不惑”——“知天命”——“耳顺”——“从心所欲”这样的轨道逐渐地增多、深化和发展。对于人类自身,孔子还提出过“性相近也,习相远也”(《阳货》)的命题,认为人的天性都是差不多的,只是由于后天“习”的作用才发生显著的差别。显然,孔子认识到人性并非天生不变,而是可变的。

对于社会历史发展,孔子没有作过非常明确的论述,但这方面的思想痕迹却是客观存在的。他在回答子张关于“十世可知也?”的问题时曾经说过这样一番话:“殷因于夏礼,所损益,

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为政》)关于孔子的这段话,笔者认为,一方面,它确实反映了孔子在鼓吹改良主义;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孔子在社会历史观上的变化发展思想。正因为孔子看到社会历史向前发展了,所以他主张对前代之“礼”作一些“损益”。无论怎么说,孔子没有把社会历史看作是凝固不变的,否则,他就无法提出“损益”的主张来。

二、“毋意、毋必、毋固、毋我”的联系观

《论语》载:“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子罕》)意即孔子杜绝了四种毛病:主观武断、绝对肯定、拘泥固执、唯我独是。如果我们抛弃其阶级属性,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衡量,孔子的这种态度和方法至今仍有其闪光之处。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的各种事物和现象既普遍联系又相互区别,因此,人们在认识事物、处理问题时,不能就事论事,不可单独、孤立地看待某个事物或某个问题,而必须用联系的观点,全面地、客观地看问题,避免主观武断和一麟半爪,这样,方能使问题处理得准确、恰当。可以说,孔子提出的“四毋”是一种朴素的联系观,它自发地遵循了辩证思维的路线。孔子在其一生的实践活动中自觉地坚持了“四毋”这种朴素联系观,这从他的许多言论中便可得知。如:“君子不以言举人,不以人废言”(《卫灵公》);“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卫灵公》);“不如乡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子路》)这就是说,对待一个人,不能因为他某一句话说得好就提拔,也不能因为他是坏人就废弃他的好言论,而必须长期地从“乡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正反两方面加以考察,如此,对一个人的认识方为全面。又如:“君子易事而难说也,说之不以道,不说也;及其使人也,器之。小人难事而易说也。说之虽不以道,说也;及其使人也,求备焉。”(《子路》)“过则勿惮改。”(《子罕》)“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之为贵。”(《子罕》)“过而不改,是谓过矣。”(《卫灵公》)这里孔子说得很明白:对人不能求全责备;人是会犯错误的,犯了错误就不要“惮改”,对于那些严肃而合乎原则的话(“法语之言”)必须接受,以“改之为贵”;如果“过而不改”,那就是真正的过错了。在孔子看来,那种“不善不能改”的人,是令人担忧的(“不善不能改,是君忧也”(《述而》))。可见,孔子对待犯错误的人,并不局限于他的过去(“既往不咎”)而着眼于其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这体现了孔子力避主观性、片面性的态度。

三、“叩其两端”、“执两用中”的矛盾观

孔子时代,整个社会在各种矛盾交织的局面中艰难地前进着。作为一个生活在现实中的思想家、哲学家,孔子对于这一切不可能熟视无睹。透过对当时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特别是道德领域中种种矛盾现象的观察和思考,孔子提出了以“叩其两端”、“执两用中”为核心的“中庸”思想,并把它作为最高的道德境界。《论语》载:“子曰:‘中庸之为德也,其致矣乎!民鲜久矣。’”(《雍也》)孔子明确地告诉人们“中庸”是最高的道德境界并且缺失了很长时间。在孔子看来,“中庸”的道德境界就是“允执其中”(《尧曰》),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过犹不及”。(《先进》)如何达到“中庸”这种境界呢?孔子提出要“叩其两端”: “吾有知乎哉?无知也。有鄙夫问于我,空空如也。我叩其两端而竭焉。”(《子罕》)同时还要“执两用中”:“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礼记?中庸》)孔子的“中庸”思想,学术界看法殊异。笔者认为,它虽然是在道德层面上提出来的,并且留有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痕迹,但透过这个道德外壳,我们可以看到,其中蕴含着矛盾存在的思想、矛盾解决方法的思想。从辩证法的角度看,孔子所说的“两端”也就是矛盾着的双方,“叩其两端”、“执其两端”就是解决矛盾的重要方法。

孔子承认矛盾,并且提出了解决矛盾的方法。同时,他也注意到矛盾的特殊性问题。在他看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因此,所犯错误也不相同。他说:“人之过也,各于其党。观过,斯知仁(人)矣。”(《里仁》)可以从某个人所犯错误来推知他是怎样的人。特别是在教育实践中,孔子更注意针对各个学生不同的特殊情况进行施教。如同是“闻斯行诸?”的问题,他给予不同的回答。对于子路,他说:“有父兄在,如之何闻斯行之?”对于冉有,他却说:“闻斯行之”。为何有别?因冉有退缩,“故进之”;而子路兼人,“故退之”。(《先进》)此类记载,《论语》中还有很多。诸如:孟懿子、孟武伯、子游、子夏四人同是“问孝”,孔子的解释却不一样(《为政》);颜渊、仲弓、司马牛三人同是“问仁”,孔子的回答并不雷同(《颜渊》)。这些都说明孔子对矛盾的特殊性问题了解得较多,因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此外,孔子还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矛盾意义的哲学范畴,如“故”与“新”、“质”与“文”、“言”与“行”、“学”与“思”等,并且初步认识到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故”与“新”是相矛盾又相互联系的,“温故而知新”(《为政》),“故”的积累可以“知新”。“学”与“思”也是相矛盾的,不可有所偏废。如果“学而不思”,就会迷惘;如果“思而不学”,就会变成空想(《为政》)。孔子自己也有过教训:“吾尝终日不食,终夜不寝,以思,无益,不如学也。”(《卫灵公》)对于“言”与“行”,孔子说:“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里仁》),“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公冶长》)可见,孔子要求将“言”与“行”统一起来作辩证的考察。

孔子的整个哲学体系是唯心主义的,其辩证法思想只能是唯心辩证法。在唯心主义体系的束缚下,孔子虽然看到事物的变化发展,但他没有也不可能明确地认识到事物变化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根本源泉;他虽然承认矛盾,并且提出了解决矛盾的“中庸”方法,但过分强调了矛盾的同一性,忽视了矛盾的斗争性,未能认识到缺乏矛盾双方的斗争就不会有事物的真正突破和实质性飞跃。同时,由于时代的局限,孔子的辩证法思想还带有很大的直观性和猜测性,缺乏完备的科学基础。所以,我们研究孔子的辩证法思想只能依据现存史料加以恰如其分的分析、概括和评价,既不能故意拔高,也不能人为压低。

参考文献

【1】谷峰,黄玉臻,《孔子辩证思想探析》,河北学刊,1996(3)

【2】姜金锡,《孔子辩证法思想浅析》,贵州社会科学,2001(3)

【3】杨然,《浅析孔子辩证思维的特征》,重庆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4】王乾成,《我对孔子学说中一些辩证思想因素的认识》平原大学学报, 2004(1)

【5】彭彦华,《孔子辩证法思想探赜》, 学术界,2004(6)

篇10:费尔巴哈辩证法思想评述

费尔巴哈辩证法思想评述

费尔巴哈哲学作为黑格尔哲学与马克思哲学的“中间环节”,他并不是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者.从哲学史考察,费尔巴哈对作为辩证法大师的黑格尔的批判,并未否定黑格尔的`辩证法,只是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思辨性;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批判,并未否定费尔巴哈的辩证法,只是批判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直观性.事实上,费尔巴哈哲学中包含有相当丰富的辩证法思想.他承认联系、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观点,因果性、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观点,矛盾现和否定观等.但费尔巴哈的辩证法并不是科学形态的成熟的辩证法,他的辩证法与唯物主义的结合是基于直观方式的结合,他的辩证法不是“世界观”意义的辩证法,他不了解辩证法的批判性和革命性,在社会历史领域仍然跌入唯心主义的泥淖.这些缺陷决定了费尔巴哈的“唯物”辩证法必然被马克思的实践辩证法所超越.

作 者:张其学  作者单位:肇庆学院,政法系,广东,肇庆,526061 刊 名:肇庆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ZHAOQING UNIVERSITY 年,卷(期):2002 23(6) 分类号:B516.36 关键词:马克思   费尔巴哈   辩证法   直观   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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