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房地产市场检查通知

时间:2023-09-28 03:35:05 作者:胖胖的妈妈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胖胖的妈妈”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市区房地产市场检查通知,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市区房地产市场检查通知,欢迎您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市区房地产市场检查通知

市区房地产市场检查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迸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目的

对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参与建设的“两区一村”改造、农村住房建设等项目进行检查。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解决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检查的内容

(一)是否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房地产项目规划和调整容积率的行为;是否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

(三)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是否以内卸借款、内部集资、内外部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及违规团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逃避商品房顸售资金监管、擅自挪用预售资金、虚假交易及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五)是否存在委托未在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行为。

三、检查的方式

本次全市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具体开展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的执法检查工作。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别成立相应的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房地产市场进行执法检查。

本次联合执法检查覆盖所有房地产项目,要对开发企业的在建项目按照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按照管理权限划分,市属辖区内房地产在建项目由市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区县辖区内房地产在建项目由区县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区县检查结束后,市联合检查组对区县检查情况按照项目数量3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一检查组由市住房城乡建局副局长任组长,第二检查组由市房管局副局长任组长,第三检查组由市房管局副局长任组长,各组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四、检查步骤和时间

此次检查分为自查、检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时间从年1月1日—2月25日。

(一)自查阶段(年1月1日—1月10日)。各区县、高新区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房地产市场所有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玫,并将自查情况报告和区县在建项目台帐于年1月10日前报市检查组。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针对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和在建项目台帐于年1月6日前报市检查组。

(二)检查阶段(年1月11月—1月25日)。检查组听取受检区县检查情况汇报,核查有关材料,并对抽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对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先由企业负责人介绍情况,然后对在建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对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开发企业、检查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场做好相关调查取证,按行政处罚程序下达执法文书,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教育,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年1月26日—2月25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各有关部门按照执法权限进行立案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按以上要求,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市检查组,对区县未按以上要求处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检查组将直接介入处理。检查结束后,对执法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整理和汇总相关材料,针对房地产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有关政策的建议及整改方案,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五、关于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分别立案处罚;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开发企业,在立案处罚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1、限制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

2、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各金融机构不予发放开发项目贷款;

4、不子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网土合同下载和房产证登记,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

六、组织领导

成立市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并研究确定处理意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直责组织联合检查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并于年1月5日前将机构设置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2:住建局房地产市场检查通知

住建局房地产市场检查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目的

对全县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村住房建设等项目进行检查。此次检查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解决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检查的内容

(一)是否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房地产项目规划和调整容积率的行为;是否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

(三)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是否以内部借款、内部集资、内外部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及违规团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擅自挪用预售资金、虚假交易及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五)是否存在委托未在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行为。

三、检查的方式

本次全县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由县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规划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具体开展对全县房地产市场的执法检查工作。本次联合执法检查覆盖所有房地产项目,要对开发企业的在建项目按照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

四、检查步骤和时间

此次检查分为自查、检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时间从年1月1日—2月25日。

(一)自查阶段(年1月1日-1月10日)。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房地产市场所有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报告和在建项目台账报联合检查组。

(二)检查阶段(年1月11日—1月25日)。检查组先听取开发公司自查情况汇报,核查有关材料,然后对在建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对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开发企业,检查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场做好相关调查取证,按行政处罚程序下达执法文书,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教育,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年1月26日—2月25日)。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各有关部门按照执法权限进行立案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检查结束后,联合执法检查组将对执法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整理和汇总相关材料,针对房地产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有关政策的建议及整改方案,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我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五、关于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分别立案处罚。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开发企业,在立案处罚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1、限制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

2、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各金融机构不予发放开发项目贷款。

4、不予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网上合同下载和房产证登记;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

六、组织领导

成立县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并研究确定处理意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联合检查。

篇3:市区高危行业安全检查通知

市区高危行业安全检查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期,全国各地连续发生爆炸事故,给经济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和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对此,市长要求各区市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格排查,严防此类事故发生。为认真落实市长指示,汲取事故教训,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开展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8月2日至15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检查重点

此次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是化工、烟花爆竹、市政管网、民爆器材、锅炉压力容器等易发生爆炸事故的单位和重点部位。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迅速行动。各有关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政府)要立即部署,迅速开展大检查活动。领导干部要亲自带队,切实抓好本行业、本领域和本辖区内所有高危企业和重点部位的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对所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1、危化品企业检查。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及化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要深刻汲取南京“7·28”泄漏爆燃事故教训,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对所有化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当场解决。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要责成企业停产整改,并制定严密的整改方案,限期完成。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市发改局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所有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市安监局要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要督促化工企业严格执行“41条禁令”和动火作业制度,加强对进入厂区车辆的安全管理,一旦发生危险品泄漏,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厂区周边要立即划定安全管制区,严禁一切动火、电气操作和车辆启动。要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操作规程、通风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准备。特别要认真抓好老化工企业、老装置、老罐区、老管道的监督检查,凡是超过设计年限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要坚决报废。

2、特种设备和市政管网检查。市质监局要以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为重点,加大督促企业履行安全义务的力度,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黑设备”。城建部门要以防止泄漏爆炸事故为重点,对全市市政公用管网进行拉网式排查,对燃气管道和供热管网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治理,并强化对煤制气、液化气、天然气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同时,要切实加强建设施工过程中对危险品管道的安全防护。要督促化工企业绘制与实际相符的地下管线图,及时通报市城建局和有关施工单位,并做好地上标识和警示标志,加强防护。在化工企业内部进行建设施工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并确认地下有无管道,坚决杜绝盲目施工、违章施工。城建、质监部门要对城区内的`危险品原料输送管线进行全面摸底检查,掌握管道的规划设计、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管道沿线要设立防护标识,明确监护责任。在城市拆迁和对地面开挖过程中,城建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施工队伍必须首先确定地下危险品原料输送管线的准确位置,坚决做到“先确认、后施工、未确认、不开工”。

3、民爆器材安全检查。市公安局要督促落实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爆炸物品运输、储存、领用、使用、清退等环节环节的安全管理措施;公安、国土、安监等部门要加大对矿山非法违法生产活动的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制贩、使用爆竹物品等违法活动。

4、烟花爆竹检查。市安监局要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对已发放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零售经营网点布点是否合理,存放数量是否超量,消防器材和警示标识是否完备,是否销售非法制贩的烟花爆竹产品和禁止零售的产品等,严防出现集中、连片和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问题,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公安部门要继续对重点村庄、重点部位进行不定期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制造烟花爆竹行为。公安、安监部门收缴的非法制贩、假冒伪劣和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制品,要及时组织销毁,严禁长期或者大量存放形成重大隐患。

(三)即查即改,消除隐患。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督促其进行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重大隐患要严格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安监、城建、公安、质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重点工种人员的教育管理,强化知识技能培训,做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切实提高企业全员安全意识和素质,增强危害辨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五)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报送信息。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险情,有关领导和救援队伍要立即赶赴现场,参与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同时,各镇政府和各行业部门开展检查情况要于8月15日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篇4:佛山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限购政策

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等区域执行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下同)限购政策。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商品住房。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二、加强商品房交易价格备案管理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区域划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申请价格备案时应符合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对超过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影响区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6月1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或交易合同备案的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已签订购房协议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除上述措施外,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及其他措施继续按照佛府办〔2016〕52号文和佛府办函〔2017〕190号文的有关要求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5月31日

相关解读:

2017年5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326号)。自2017年6月1日零时起,佛山把二手房纳入限购,进一步加强了住房限购政策,进一步加强了房地产市场调控。

一、政策解读

(一)加强了住房限购政策

继续把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大沥、里水,顺德区大良、陈村、北滘、乐从等11个镇街作为限购区域,在限购区域执行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二)加强了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区域划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对超过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影响区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三)执行时间

新政自2017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或交易合同备案的,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可以凭已签订购房协议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申请按原政策执行。新建商品住房交易按原政策执行。

二、政策出台背景

自10月以来,佛山连续三次发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调控措施。从政策强度看,佛山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是逐步加强的,循序渐进的,体现了“稳”中渐进的调控方针,逐步引导市场预期合理回归。近期,东部限购区域二手房市场升温较快,佛山市及时研判房地产发展形势,有针对性地迅速调整了房地产调控政策,把二手商品住房纳入限购,体现了政府对市民安居乐业的承诺和担当。

三、政策特点:

(一)政策强度逐步加大。从连续几波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强度来看,佛山市房地产调控措施是逐步加码的。这表明佛山市政府稳定房价的坚定决心,明确向社会传导政府始终坚持加强房地产调控的立场。

(二)有的放矢,“稳”中渐进。当前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总体平稳健康,对于近期局部二手房市场的过热,佛山有针对性地出台调控二手房市场的政策,体现了“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原则。在房地产调控的工作中,始终立足佛山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稳”中渐进,不断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促进市场降温,引导预期回归。从本轮房地产政策调整来看,加强商品房交易价格备案管理的措施,划定区域销售价格标准,将促进区域市场预期稳定在一定的合理水平上,有效促进市场降温,引导市场预期逐步回归。

本轮房地产市场调整,是佛山市落实中央、省关于房地产调控有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市住建管理局将牵头与有关部门立即贯彻落实,持续加强房地产调控,加大市场监测力度,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篇5:福州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3月28日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通知中提到,3月29日起:2017年市区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比20增加一倍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首次开盘申请价格备案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备案均价确定首次备案价格;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取得本市五城区购房资格;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已拥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篇6:福州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榕政办2017(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需求,打击投机炒房,强化市场监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给,内筹集投放一批公共租赁房源,同时规划建设一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于解决不同层次群众住房需求。

二、加大住宅用地供应,20市区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比增加一倍以上。

三、严格执行榕政办〔2016〕221号文件,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首次开盘申请价格备案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备案均价确定首次备案价格。

四、继续执行榕政办〔2016〕186号文件限购政策,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取得本市五城区购房资格。

五、经福建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已拥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

六、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七、业主或房地产中介机构公开发布的二手房出售信息必须标明房源信息编码,二手房办理网签必须具备房源信息编码。

八、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恶意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制造市场恐慌、炒买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曝光,顶格处罚。

本通知从2017年3月29日起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8日

篇7: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四季度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面积大幅度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进一步加快,这对于提振信心、活跃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二)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城市,要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四)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三、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市场。

(六)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八)加强市场监测。地方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九)力争到20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地要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要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推进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同时,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适当增加试点户数。

(十)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对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标准,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资金的下达方式,调动地方积极性,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和资金的落实。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

(十一)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认真落实差别化的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以及其他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城市要进行重点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加大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篇8: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房价上涨预期增强,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认真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更加注重区域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各地区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原则上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部分热点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以及前两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进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各地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各地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全面落实20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各地区要抓紧把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和地块,确保资金尽快到位,尽早开工建设。继续抓好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重点抓好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强化规划统筹,从城镇化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实际需要出发,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发展充分结合起来,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设等规划中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把好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改进户型设计,方便保障对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

加强分配管理。要继续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开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要加强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居住环境。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

2013年起,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管理,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房租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和住房用地供应机制,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26日

篇9: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

房地产市场是从事房产、土地的出售、租赁、买卖、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场所或领域。房产包括作为居民个人消费资料的住宅,也包括作为生产资料的厂房、办公楼等。所以,住宅市场属于生活资料市场的一部分,非住宅房产市场则是生产要素市场的一部分。房产也是自然商品,因而建立和发展从事房产交易的市场是经济运行的要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坚决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2011年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1万户以上。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三、加强税收征管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七)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本市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本市“限房价、竞地价”的经验,并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全面施行。

(九)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十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进度,严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三)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按照《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没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进行约谈和问责。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五)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要大力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房地产市场调查报告

房地产材料检查表格

市区两车停放管理通知

福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市场检查整改报告

房地产检查的汇报材料

规范豆制品市场通知

春季农资市场检查汇报材料

广州市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

春节安全检查通知

市区房地产市场检查通知(集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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