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伤鉴定标准

时间:2023-10-10 03:35:27 作者:爱心的朋友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爱心的朋友”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7篇各级工伤鉴定标准,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各级工伤鉴定标准,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各级工伤鉴定标准

各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七、七级工伤鉴定标准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八、八级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九、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篇2:工伤鉴定标准

最新工伤鉴定标准

最新工伤鉴定标准

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

篇3: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鉴定标准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

――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

(规范性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B. I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篇4:工伤鉴定标准

从7月1日起,《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厦门职工,一旦发生工伤,除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相当于多了一层保障。

导报记者昨日从厦门市人社局获悉,此次最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对补充工伤保险政策作出了细化规范。根据规定,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买单”,个人和单位都不用多掏一分钱。

简化了职工办事环节

此前,厦门曾出台《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经过近2年的实践,此次正式出台的《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作了一系列修订。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提高了。

在《试行办法》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且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增加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在《实施办法》中,不仅取消了“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条件,并将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由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提高为50%。今后,工伤职工无需专门申请2人生活护理确认,即可直接增加生活护理费待遇,简化了办事环节,提升了便民服务水平。

加大了企业减负力度

《实施办法》还加大了企业减负力度。如第六条规定,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增加支付工亡职工近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万元。

同时还规定,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用人单位补助其支付总额的50%,防止企业因职工重级工伤致贫,同时有利于引导企业一次性结清职工伤残就业补助金,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厦门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厦门开全国工伤政策性补充保险之先河的有力举措,有利于乘工伤保险基金之势,借商业保险公司之力,为全市13万多家参保单位减负解压,降低用工风险和运营成本。同时,此举更惠及全市工伤职工,切实有效地提高其工伤保险待遇,化解因伤致贫风险。

我们都知道员工发生工伤之后是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工伤伤残鉴定不是相关部门主动启动的,工伤伤残鉴定需要受工伤的职工主动申请才能启动,对于职工申请进行工伤伤残鉴定的,需要提交一份工伤伤残鉴定申请书,写明工伤伤残鉴定的相关事项。接下来由大学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6最新工伤伤残鉴定申请怎么写,鉴定流程怎么规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范文

工伤伤残鉴定申请书

xx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本人是 xxx(用工单位)的员工,身份证号码: xxxx。于x 年 x 月x日因工负伤。经治疗并医疗终结后,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给予办理。

申请人(签名):xxx

x 年 x 月 x 日

单位意见:xxx

单位盖章:

x 年 x 月 x 日

工伤鉴定流程怎么走

(一)提出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时间),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资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四)专家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从医疗卫生组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誉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篇5:各级伤残的工伤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篇6:各级伤残的工伤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篇7:各级伤残的工伤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鉴定赔偿

工伤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工伤鉴定申请书

工伤鉴定申请

工伤鉴定申请表

工伤鉴定条例

浅谈“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

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各级工伤鉴定标准(锦集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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