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范文

时间:2024-04-06 03:34:31 作者:走走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走走”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范文,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范文,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实施方案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实施方案

课题名称: 所属项目名称: 课题承担单位: 项目主持单位: 课题负责人: 课题起止时间:

一、课题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

项目下设的课题重点说明在所属项目中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

二、课题相关行业、领域国内外研究发展现状、趋势以及本单位在相关领域的工作基础

三、课题任务与目标、考核指标

1、课题任务

课题任务应明确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责任和完成工作的范围、界限,要对课题全部工作和成果做整体描述,要阐述课题任务在项目任务中的定位、作用及与其他课题的关联方式

2、课题目标

课题目标内容应完整、明确,并能够考查课题完成的程度和实际效果,包括定性、定量两个部分,定性的内容应概括课题预期效果的几个方面,定量的内容应说明预期效果的'程度和范围

3、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应体现课题目标预期完成程度和水平,以及与课题各项研究开发内容预期完成情况的考核、指标体系应系统、完整、客观可检查。其中,对于软件类成果应明确实现的功能和性能等。

说明:目标、考核指标应可查、可测、可看,具有成果的依附形式或载体。目标、考核指标的设置应在充分理解项目任务分解的基础上确定,切实满足项目队课题的要求,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切实满足项目对课题的要求

四、课题研究内容

课题主要研发内容、关键技术及创新点,对完成课题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充要性

五、课题技术方案与技术路线

1、技术方案与技术路线

依据课题任务要求,结合国内外技术发展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论证前应充分分析和阐述技术方案与技术路线,对不同方案和路线加以比较和论证说明

2、课题组织实施与管理措施

课题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措施应能保障课题的正常实施;应能落实课题实施所需配套条件;课题负责人应能切实履行课题管理职责;应能落实课题任务所需的研究团队和配套仪器设备、经费等条件,有完善的科技管理制度

3、课题委托任务

如有委托研究的任务,受托单位确保委托任务完成的措施;如有多家单位承担课题任务,阐明课题的任务分工及相应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六、课题各年度任务目标、考核指标及研究开发内容完成的计划进度

课题应按季度填写计划进度与阶段目标,阶段任务目标应明确、可考核,并能够满足项目及其他相关课题计划进度的要求,具体年度计划形成表格。课题的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

七、课题经费预算(总表)、课题研究所需的配套条件及来源

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其他仪器设备等共享性资源、承担单位的保障措施,包括承诺的研发队伍、资金、研发设备和场地、课题管理等支撑条件。要充分考虑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可行性

八、预期成果形式、知识产权归属与管理

九、课题完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成果推广及产业化方案

成果推广和产业化方案应明确课题成果的应用推广领域、拟采取的具体推广措施或推广计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方式,以及促进人才培养、国际合作及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的计划

篇2: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重点任务分领域介绍(一)

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重点任务分领域介绍(一)

一、能源 1.发展思路 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能源需求日益增大.

作 者:科技部  作者单位: 刊 名:科技与出版  PKU CSSCI英文刊名: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 年,卷(期):2007 “”(6) 分类号: 关键词: 

篇3:高等院校在申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高等院校在申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是“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启动实施的第二年.科技支撑计划作为国家几大主体科技计划之一,目前课题的立项申报工作仍在进行中.结合去年“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第一批课题启动时申报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下面就高等院校在申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简单谈几点体会.

作 者:王翊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科技处 刊 名: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  PKU英文刊名:CHINESE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年,卷(期):2007 “”(10) 分类号:G64 关键词: 

篇4:北人75A通过国家科技支撑项目验收

北人75A通过国家科技支撑项目验收

7月30日,由中国机械联合会组织的.专家组,对北人股份公司承担的“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数字化,智能化印刷机械关键技术及装备”中“报纸用高速卷筒纸胶印机攻关与开发”项目进行了评审.在听取了项目组的项目总结和财务支出情况汇报后,参会人员对北人股份公司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给予很高评价,一致同意该项目通过项目验收.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今日印刷 英文刊名:PRINT TODAY 年,卷(期):2009 “”(10) 分类号: 关键词: 

篇5:《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 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项目的建议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第十三条 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四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可行性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的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科技部将以部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计划项目公告。

第十八条 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有关标准由科技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文本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设计和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的不同性质和目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国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对国务院交办或科技部决定所需紧急立项任务,可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紧急立项程序条款进行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四)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科技部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由科技部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2月中旬报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和专项计划部门。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三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取消合同任务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必须建立相互兼容的数据库,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统计、调查和成果登记的科技指标应有一致的概念和内涵,指标及数据具有可比性。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对跨行业(部门)、跨省市的重大项目验收,应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主持。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四)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并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一般应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研究开发成果完成客观评价或鉴定后进行;

(五)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五)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六)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七)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八)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九)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三)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可临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有关专家成员由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并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准后聘任。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

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四十二条 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根据验收小组/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四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六条 除科技部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专家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项目管理应当引入专家咨询机制。

第四十九条 国家科技计划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投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可以组织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特点确定咨询专家条件、构成,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专家群体应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具有一定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以下人员不宜作为咨询专家选聘:

(一)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二)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五十二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的目的、咨询的工作原则、咨询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的任务与要求。专家同意后,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五十三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还应当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四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五十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应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二)应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应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五十六条 在咨询活动中若咨询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公开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对专家咨询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其主要内容包括咨询任务、内容、方式、程序、咨询专家意见使用方法和规则、咨询专家名单、咨询专家个人意见、综合分析结论、组织咨询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第五十八条 必要时,科技部有关专项计划、综合计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动态数据库。根据咨询任务的需要,聘任若干较为稳定的咨询专家群体参与项目管理全过程的活动,以增强咨询专家的责任和提高咨询工作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计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做必要的补充,并报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6: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系指科技部归口管理并由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以下统称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和验收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其中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显著的属于重大成果。

二、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成果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表(附件1),并按计划管理渠道向科技部的计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计划管理机构”)报告,报告中要重点说明成果应用及产业化前景情况。计划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为重大成果的向科技部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成果管理机构”)报告。对确定为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计划管理机构应及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成果的管理。

对于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及未取得预期成果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有关情况通过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国家科技计划通过验收的成果必须严格执行《科技成果登记办法》,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验收后1个月内履行登记手续。计划管理机构负责检查项目验收成果的登记执行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进行成果登记。计划管理机构应汇总年度项目重大成果验收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成果名称、所属计划名称和计划项目编号、承担单位名称、验收结论、验收日期),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重大成果验收情况报成果管理机构。各地方、各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已登记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应及时汇总并报送成果管理机构。

三、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制度。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及管理,定期或按需发布重大成果新闻。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产生后,需要对外宣传发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申请表(附件2),并按计划管理渠道经计划管理机构汇总审核后向成果管理机构申请。成果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及时研究是否发布并予以回复。对未能安排发布的,经成果管理机构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发布。未向计划管理机构申报,并经成果管理机构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发布。科技部新闻宣传主管机构会同成果管理机构和计划管理机构筹划组织重大成果的新闻发布。

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进行新闻发布时应注重客观、准确和时效性,所发布的成果必须声明得到何种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及计划项目编号。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成果发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它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得先行对外发布、发表。成果的发布、发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四、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发表。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在进行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所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和计划项目编号,且不得影响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公开发表后,应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发表刊物名称以及著作权人等基本情况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涉及重大成果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公开发表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管理渠道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发表刊物名称以及著作权人等情况在编制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时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五、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要切实落实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财政投入数额巨大的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机构应通过合同约定国家和项目承担单位各自对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并指定机构对项目执行中的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重大项目的承担单位在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时对于产生的成果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要予以重点说明。国家科技计划一般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按《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相关技术标准的研制。对于已通过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时对标准研制情况要予以重点说明;项目验收时,计划管理机构应按合同要求对约定的技术标准目标进行验收。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技术标准目标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验收后产生的成果有望形成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计划管理渠道报告计划管理机构,计划管理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支持项目承担单位积极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工作。

六、认真管理和应用国家科技计划形成的科学数据、档案和仪器设备。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管理规定要求将项目实施所取得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它形式的科学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项目验收时,计划管理机构应检查项目实施产生的科学数据和档案是否系统、完整和准确,并以此作为项目通过验收的`基本条件,以便于按相关规定和约定进行查询共享。重大成果的档案清单及其管理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在项目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通过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在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对于用国家资助的项目经费购置的单台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仪器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仪器设备清单(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商和购买价格)通过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其中单台价值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要附运行使用状况和主要应用领域说明,同时注明能否对外开放使用,并提交相应的管理办法。

七、各地方、各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科技部的统一要求加强科技计划成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健全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信息平台,同时,要加强宣传,扩大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社会影响,促进其推广应用。

八、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各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九、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方、各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科技部督促、检查本规定的执行。计划管理机构应将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记录系统,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用管理。对于不按要求执行本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计划管理机构可提出警告,并视情况决定1-2年不受理其申报或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执行本规定信用记录好的单位和个人,计划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计划管理机构可予以优先考虑。

十、地方和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具体办法及措施。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7:河北省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细则

河北省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和实施河北省承担的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和《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和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和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的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成立由科技、财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发改委、工信厅等政府相关部门参加,卫生厅、环保厅、国土厅、公安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的河北省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推动相关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下设“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的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总体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省级组织单位,依托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征集、遴选、向国家推荐科技惠民计划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建立和更新全省科技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库;

(二)负责根据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河北省科技惠民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

(三)负责向国家择优推荐基层申报的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四)负责项目计划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考核验收等,项目验收通过后,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集成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条件;

(五)负责促进政产学研用结合,探索示范项目技术集成机制、项目组织机制,制订科技奖励与激励政策等;

(六)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完善专家咨询制度。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惠民计划的组织、实施、重点内容提供建议;指导基层凝练惠民计划项目;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并提出修改建议;参与惠民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进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负责项目预算审核;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负责组织编制惠民计划项目中期预算和年度预算;负责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结合地方财政投入,统一下达到项目牵头单位所在基层财政部门。

第六条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向省级组织单位推荐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配合省级组织单位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基层组织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由基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协调组织领导,明确各成员权利与责任;建立基层科技惠民项目实施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具体工作,明确各成员权利与责任;建立由技术专家、用户、管理者组成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

(二)根据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指南和管理办法中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要求,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书;

(三)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和项目预算审核;

(四)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负责落实基层配套资金,并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进度安排。负责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每年定期将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报送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办公室;

(五)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督导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评审推荐

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指南或相关申报工作安排,在本厅网站上发布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通知。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申报。

第九条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范围:

(一)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远程医疗、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医疗器械、体育运动康复器材、生殖健康、民族医药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二)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生态治理与恢复、大气等污染控制、饮用水保障、污染土壤治理、垃圾与污泥处理、以及城镇绿化与园林建设,宜居建筑、新能源利用、节能环保建材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三)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基于北斗系统的警务应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食品安全检测预警、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重大生产事故预防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四)城乡发展领域。优先支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数字通信、数字社区、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北省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技术提供方和承担单位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三)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四)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项目示范区明确,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资金保障,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基层组织单位的领导和协调下,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报基层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基层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和项目预算审核,可行性论证意见要对项目所选取科技成果的先进性、成熟性、适宜性、产权使用等方面给出明确结论;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做出科学评价;对项目预算的合理性提出审核和修正意见;对项目的管理机制的运行做出切合实际的判断。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可行性论证和项目预算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按程序报送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初审后,推荐到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

第十二条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根据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指南和管理办法,结合河北省科技发展战略,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省级组织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根据实施方案的质量、组织保障能力、投入努力程度等条件,结合评审结果,将符合推荐要求的项目,择优限项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报告。

第十三条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依据科技部立项和预算批复,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通知基层组织单位以批复下达时间为项目实施起始时间,组织修改项目实施方案和完善预算方案,明确与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和权益,协调落实其它来源资金,地方财政投入和其它来源资金投入预算金额和投入结构一般不得调整。各方签字盖章后,报科技部审核备案。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基层组织单位按照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落实,协调基层相关资源共同推进。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确保有关领导、部门、人员责任到位,确保各个渠道的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完成后充分发挥效益。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

第十六条基层组织单位每年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按时向省惠民计划项目办公室报送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计划进度完成情况、项目年度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第十七条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部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以便及时准确地了解、核实项目执行情况。每年汇总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年度进展情况综合报告。

第十八条基层组织单位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变更项目任务、无法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应首先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报请科技部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于未经批准变更项目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基层组织单位,视情况终止项目或取消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追回财政拨款。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和地方财政投入额度,统一下达到项目牵头单位所在基层财政部门,基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专项经费。

第二十一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联合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并加强对合作单位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项目牵头单位和联合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基层组织单位每年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报送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不定期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检查,重点检查财政投入外其他来源资金的落实情况,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四条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每年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报告。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终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并入下一年度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章验收考核

第二十五条项目任务完成后,由基层组织单位在一个月内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将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包含项目及经费执行绩效情况报告

(二)项目验收表

(三)用户使用报告

(四)财务审计报告。需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内容为:项目执行期内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项目执行期内各年度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以及累计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

(五)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实施应用效果证明、培训证明、用户证明、效益证明,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成果的证明材料如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等,已有产品或样品的可附照片。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报请省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批复后,首先组织完成项目财务验收,然后遴选成立由技术、用户、管理、财务等多方参与的项目验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会议质疑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民众高度认可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如: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未对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意见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通知基层组织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基层组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起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本计划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在项目通过验收的一个月内,基层组织单位要将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连同项目验收意见、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报送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为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提供基础材料。

第二十九条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如涉及保密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推广与激励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后,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及时将项目实施成果及经验报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先进技术成果及经验在全国推广应用。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成果的推广方案,也可从科技成果目录中遴选其它新的技术成果充实推广方案,明确推广目标、推广范围、推广主体及保障措施,推广方案实施时间一般为三年以上。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按照推广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成果在河北省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一条建立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制度。项目验收后三年内,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对于项目执行效果、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等以及成果推广方案落实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项目,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向科技部申请以奖代补的后补助方式,支持项目在全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二条省科技厅、财政厅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技惠民计划信息和成果管理平台,对项目立项信息和成果成效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促进成果共享与应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集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科技惠民工作发展,根据《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豫科〔2013〕44号)和《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3〕157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征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和方向

(一)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面向基层的医疗器械及保健康复器材、常见病多发病高效诊治、中医药、医疗信息化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二)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生态治理与恢复、大气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利用、土壤污染治理、垃圾与污泥处理以及城镇绿化及园林建设、宜居建筑、新能源利用、节能环保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三)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食品安全、防灾减灾、重大生产事故预防、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四)农村信息化领域。围绕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任务,优先支持粮食生产、畜牧业生产、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农产品电子商务与物流、农业大数据处理、质量安全追溯等涉农数据资源融合、涉农信息服务新方式、农村信息服务客户端等信息技术集成与转化应用。

二、推荐要求

(一)对于项目申报与推荐程序、项目组织单位与承担单位安排、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要求,按《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和《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具体格式见附件。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组织及推荐工作。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积极做好项目的遴选与推荐上报工作,于6月25日前将推荐材料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同时,请将推荐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工作邮箱。

(四)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函、推荐项目清单各一份(加盖公章);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申报书各一式四份(加盖公章)。

篇8:台湾的生技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

台湾的生技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

摘 要:台湾的制药研发与产业基础较弱,实施生技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以生物技术对传统制药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被寄予厚望。目前实施的生技制药计划的名称几经变动并已连续实施了四期,其间研究开发的重点从中药领域逐渐转移到心血管及癌症等常见疾病的治疗药物领域。生技制药计划各期执行期一般3-4年不等,第一、二两期重点是整合制药与生物技术的人才与资源,建立基础研究与临床试验体系,研发生物医药芯片进行医学检验等;第三、四期着重于五大类新药的研发,重点进行上、中、下游的整合以及产业化应用。生技制药计划目前基本还处于药物研发的基础应用研究阶段,成果偏重于相关研究基础能力建设、发表论文、人才培养和专利申请等,真正从应用研究到产业应用、吸引厂商投资和改造传统产业的效果尚需观察。

关键词:台湾地区;科技计划;生物技术;制药;

台湾的医药工业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起步至90年代末,其医药工业总产值已接近1000亿元 (新台币,下同,约合25亿美元)。它的发展历史大致可分为4个阶段:1958年以前为初始期,初期的药厂多为民营,家庭作坊式居多,管理上十分混乱。为了整顿医药市场,当局曾颁布《制药工厂设厂标准》,确保民众的用药安全。1959年到1981年为成长期,通过前一轮的整顿,制药厂商锐减到250家,但由于对本土药品的需求及外来药品价格的高昂,药厂在整顿后又开始增多,至1981年已达到900家。1982年到1990年为成熟期,成长中的台湾制药工业,主要依靠从国外进口原料药,然后进行加工制成各种制剂成品,返销于市场。这期间,当局公布了“优良药品制造标准(GMP)”并强制实施,以确保药品质量,主要是为了外销打好基础。至1990年己有237家药厂通过了GMP认证。1991年到为转型期,大多数传统药厂主要生产制剂及成药,原料药大部分仍依赖进口,此时尚不具备自行研发新药的能力。尤其是西药进口日益增多,严重冲击了本土制药业。在这种情况下,台湾制药业必须改变战略,利用新技术进行产业升级就成为一项新的挑战。

在19,台湾经济主管部门就成立了“生物技术与制药工业发展推动小组”,小组的主要任务是推动新药、新剂型的开发,中药科学化等,同时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机构、学术单位、公民营制药企业,共同规划未来几年的发展策略;协调促成大的投资,成立基金会;开展各种技术与投资风险的评估,筛选投资项目;搜集分析相关资讯等,促进制药工业的大启动、大发展。

在世界药品市场方面,作为化学药物,全世界医药品市场总额超过3000亿美元,其中医疗检验市场约有150亿美元。欧、美、日等国均大量投入新药的研发,各大药厂的研发经费占营业额的10%~20%。虽研发期长达10~,各大药厂每年仍投入约10~20亿美元用于研发,以期得到突破性的新药。而生化药物包括药用重组蛋白质、单克隆抗体及基因治疗等,欧、美在这方面研发投资每年将近百亿美元。生物医疗芯片则是新兴产业,美国标准局预估市场年增长约为200%,至全球市场将超过60亿美元。欧、美生物技术公司近年来已开始投资于研发蛋白质芯片的新领域。

到20世纪90年代末,台湾制药企业主要生产三类产品:化学药物、生化药物、生物医疗芯片。台湾的制药企业长期生产“学名药”制剂,获利极低,从而难以进行研发工作,只有少数新药的开发。所谓“学名药”是指原厂要的专利过期后,其他药厂得以同样组成及制造方法进行复制。这种现状使得台湾制药企业缺乏进行基础研究和开发新药的能力,限制了台湾制药企业竞争能力的提升。

一、台湾推动生技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的背景

台湾当局认识到,原料药是制药工业的基础,研发原料药对于制药产业链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随着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加剧和贸易保护的破除,研发新药及出口“学名药”或原料药,将成为台湾制药产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世纪之交,生物技术产业被誉为21世纪的明星产业。从20世纪末期开始,全球生物科技产业蓬勃发展,生物科技的潜力与其衍生产品的庞大商机,促使各国纷纷将生物技术的研发视为重点产业而加以推动。台湾“行政院”于规划提出的“六大新兴产业”发展方案中就有3项与生物技术直接相关(即医疗、生物技术及精准农业)。正是看到了将生物技术与制药相结合将成为未来制药业的重要发展方向,也可以为台湾制药工业带来技术升级和产业创新的契机,因此,当局对生物制药的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愈显重视。由于该产业产品开发周期长,专业分工细的特性,是一个高资本、高技术、高风险、高附加价值、高发展难度的知识型产业;因此,当局大力进行支持,积极投入,希望能加速新兴生物技术制药产业萌芽成型,为台湾的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做出贡献。

鉴于世界生物科技产业的光明前景与广泛用途,台当局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将生物科技列为重点发展技术,先后在“中央研究院”下成立了分子生物研究所及生物医学科学研究所,1982年生物技术被列为当时的“八大重点科技”之一。1995年台“行政院”通过《加强生物技术产业推动方案》,确定将农业与医药领域的生物技术作为台湾全力发展的重点科技,分别由“卫生署”、“农业委员会”、“经济部”、“国家科学委员会”、“中央研究院”等机构负责推动执行,并由各机构联合组成“生物技术产业指导小组”,具体负责推动产业发展。1996年作为推动亚太制造中心计划的一部分,台“经济部”成立了“生物技术与医疗工业发展推动小组”,又在“工业研究院”内成立了生物医学工程中心,生物技术正式被台当局列入所谓“十大新兴产业”行列。

为了发挥台湾的竞争优势并解决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的需要,整合研发各阶段的优势,推动官、产、学、研整体的创新机制建设,台湾“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国科会”)于1996年提出设立“国家型”科技计划并拟定了《“国家型”科技计划推动要点》。该文件对台湾实施“国家型”科技计划的目的、批准条件,组织机构的构成及任务、经费编列及管理考核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划。该“要点”对设立“国家型”科技计划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即必须有长期而明确的目标、能开发出创新技术,对产业发展或社会福利有重大贡献;具有跨部门、跨领域的且需要政府引导投入并给予长期支持;具有国际性、前瞻性,能够整合产业的上中下游以及官产学研资源并进行良好的分工合作,促进产业投资。在1998至间,台湾“国科会”共批准设立了6个“国家型”科技计划,即“防灾”、“农业生物技术”、“电信”、“制药与生物技术”、“基因组医学”和“数字典藏”。 基于对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转型报以厚望,作为当局对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加大投入以引导产业发展的标志,20设立的制药与生物技术“国家型”科技计划(后改名为生物技术与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在执行了三期(2000-)后,与原有的基因组医学“国家型”科技计划进行整合,于推出新的生技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并将计划执行期延长到,进一步凸显利用生物技术改造传统制药产业以及创造新产业的愿景。

二、生技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概况

原制药与生物技术“国家型”科技计划是由“国科会”、“经济部”及“卫生署”共同研拟、推动与执行的跨部会的大型科技计划,当时计划的总目标为中草药、新药、生技药品的研发。计划的目的.,即在整合政府各部会有限的药物研发资源,延揽并促使有经验的高级研发人才积极参与,致力于中草药、新药、生技药品的研发,进行专利药物的技术开发,并透过上(“国科会”)、中(“经济部”)、下(“卫生署”)游的合作与分工,使其成果能落实产业界,以期在有限的资源及经费下,能够带动台湾生物技术制药产业的蓬勃发展,有助于台湾生技制药产业的升级,创造小而美并具国际竞争力的知识经济产业。

新药开发范围包括新药探索、临床前试验、临床试验及申请药品上市。台湾“国家卫生研究院”、各大专院校与研究机构、“经济部”支持的研发机构、医学中心及药厂或生技公司等学、研、产各界,以政府科技投入来集中推动计划的进行。在该计划中,“国科会”负责部分以药物来源规划为天然药物组、化学合成药物组、生技药物组、药效评估组、蛋白质芯片组五大组别;“经济部”支持的研发机构有工研院生物医学所、生物技术开发中心、制药工业技术发展中心、动物科技研究所、行政院原能会核能研究所;“卫生署”则包括临床试验组与“国家卫生研究院”生技药研组。

计划规划范围涵括:上游:研究化学药物(包括合成、天然化合物)、生化药物(包括重组蛋白、抗体)及生物芯片;发展药物毒理、制剂、先导优良制造规范(GMP)生产及临床试验;下游市场开拓(GMP量产)。同时,配合《加强生物技术产业推动方案》,健全知识产权、技术移转、临床前及临床试验法规和新药核准法规。

计划的近期目标为引进适于治疗本土性、亚洲高发性癌症及感染症的新药,开展药物的I、Ⅱ及Ⅲ期临床试验,以建立完整的临床试验体系及周边设施;中期目标依靠化学合成及分子生物学方面的专门人才,改良风险性较低且研发周期较短的已有或先导性药物;远期目标为研发新颖疗效的药物。

制药与生物技术“国家型”科技计划在执行一期(2000-,共3年)后,改名为生物技术与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2003-20,两期共8年)。该计划于20与原有的基因组医学“国家型”科技计划进行整合,形成新的生技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在2011-20期间执行。

三、各期计划的执行概况

第一期计划执行期为3年,自2000年至20,总经费为10.6亿元。计划目标以台湾本地抗癌天然药物的研发为主,规划范围包括:上游的化学药物研究(包括合成、天然化合物)、生化药物(包括重组蛋白、抗体)及生物医学芯片;中游的药物毒理、制剂、GMP生产及临床实验;下游的药物市场开拓(GMP量产)等

第二期计划执行期为4年,自2003至,总经费为75.9亿元新台币。第二期计划定位为资源整合,并扩及小分子及蛋白药物的研发。主要以整合岛内制药与生物技术的人才与资源,以建立国内新药研究、药理、毒理及临床试验体系,进行常见疾病药物的研发,并以本土性癌症与感染症的检验为目标,同时增加发展多功能的生物医药芯片的研发内容。

第三期计划执行期为4年,自2007至2010年,总经费为33.96亿元新台币。第三期以4大疾病目标为导向,即着重于癌症、糖尿病、心血管、神经系统的药物研发,后来执行中又增加了感染性疾病的药物研发,重点进行上、中、下游的整合型研发。第三期计划延续第二期的合作模式,其规划乃着重于整合型目标导向的重点研发,以整合第一、二期的成果为基础架构。这样第二、三期计划能够接轨,期望继续整合各部会署的人力与经费资源,以虚拟团队的模式,推动药物探索、临床前试验、临床试验与产业研发,以达成阶段性目标,并能有成功的案例推出,开拓小而美的生物技术制药研发模式。

计划第三期还有一个特色,就是更加重视产业化推动。该计划结合“生技制药类国家型计划研发成果产业化桥接计划”,协助上游研发成果专利权的保护以及研发市场的调查,并将成果转移至产业界,期望整合有限的研发资源,包括各大学(学)、法人中心(研)、药厂及生技公司(产)的合作,且着重于研发成果的产业应用发展,继续推动研发成果产业化,以促成岛内新药的产出。参与的研发单位包括“国家卫生研究院”、各大专院校与其研究机构、“经济部”资助的研发机构(生物技术开发中心、工研院生物医药中心、医药工业技术发展中心)、医学中心、药厂及生技公司等学、研、产各界以推动计划的进行。

为配合台“行政院”20规划提出的“台湾六大新兴产业发展方案”之一的《台湾生技起飞钻石行动方案》,“国科会”委员会第182次委员会决议将生物技术及制药计划与基因组医学计划进行整合,避免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加强研发成果的应用,推出了生技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在计划前三期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生物技术与制药产业的结合,推动以新药、新试剂、新治疗策略、新兴医疗器材研发为主的目标导向性研究,期望能够整合生物技术与医药研发体系和能力;同时,强化产业价值链中第1 棒角色,向前衔接学研界的基础研究能力,向后推向技术商品化、产业化的愿景,落实研发成果进入临床前及初期临床试验,加速促成研发成果产业化与商品化;不仅发展疾病预防、诊断与治疗的技术、新药与相关产品,解决重要健康问题,减少医疗资源浪费,同时在推展过程中培育相关专业人才,并带动生物技术制药产业的快速发展,达到台湾生物医药产业产值倍增的目的。生技制药计划确定的六大主轴包括:研究、临床前发展、临床、资源、产业化推动和国际合作及伦理、法律、社会影响等。经费来源包括“国科会”、“经济部”、“卫生署”、“原能会”等机构的科技投入;执行机构涵盖了各大学院校、中央研究院、财团法人生物技术开发中心、财团法人“国家卫生研究院”、财团法人医药品查验中心、各医学中心及产业界。该计划2011年的预算达到20.72亿元。

已执行的制药与生物技术科技计划投入情况如下(其中包括2011年新设立的生技制药计划):

2000-2011年台湾制药与生物技术计划投入情况

四、计划各阶段执行成效

台湾的制药企业普遍规模较小,资金实力不太雄厚,研发的基础较差,而科研机构在此方面的基础研究也相对较弱,研发重点相对集中。生技制药计划设定的重点是关系民生和基本健康的重大疾病的药物研发。随着计划的实施,研究领域逐渐拓展并逐步深入,从天然药物到小分子药物的研发,加强现有人力资源的整合和前后的衔接,不断融合生物高新技术,最终达成计划的整体目标。

在计划的第一期,生物技术产业和中药制药业对中草药研发十分热衷,中草药新药研发领域申请临床试验的个案有13件,较受关注的是涉及中药治疗乙型肝炎、毒瘾、高血脂、艾滋病、缺血型脑中风等病症以及辅助癌症治疗等。重要成果是分离天然物的纯化合物共64个及合成的纯化合物共38个。

计划的第二期以生物小分子物质为研发重点,并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就和产业化成果。在学术方面,建立了规模化和系统化的药物筛选,药物临床前评估、临床试验的机制,奠定了生物技术制药开发的基础。生物芯片技术平台、中草药数据库及药理研究等成果,使台湾新药研发的基础技术逐渐完备。人才培训共计2315人(含硕博士培养),研究报告及研讨会报告924篇、期刊论文324篇,提升了台湾药物研发人力与能力,并提升国际学术地位。在产业化方面,蛋白质芯片研发成功,应用微电泳生物芯片以检测C型肝炎病毒,并获得成功投资补助。在研发应用方面也有实质性成果,包括业界合作59件、收入8,688万元,委托及工业服务389件、收入38,120万元,促进厂商投资生产50件、吸引投资15.89亿元等。

计划的第三期也累积了相当丰硕的成果,其中促成如杏国、医睿医药、合一生技、韶安、安成生技等5家衍生/新创公司,实收资本达13.6亿元。在学术成就方面,研究成果发表学术期刊381篇,平均每年培育359位硕博士。在技术创新方面, 获得专利99件,技术移转达31件,移让金额约为8.3亿元。在经济效益方面,推动产学合作共12件,厂商配套资金约3000万元,促进厂商投资15件,投资金额16.6亿元。在生技制药计划下,由台湾自行研究的成果已有10件通过了开发中新药(IND)申请,其中已有3件进行Ⅰ期、6件进行Ⅱ期临床试验。

计划的第四期,在共计发表期刊学术论文118篇,培养硕博士392人,专利申请22件,获得国外专利授权19件,推动技术转移520万元,推动产学研合作计划2个(厂商配套资金1230万元),促成11项厂商投资(金额接近亿元);另外,还建设生物技术医药研究所需资源中心27个,包括:人类疾病动物模型4个、建设微生物发酵系统及临床兼毒理与药物动力、药物代谢测试服务设施1个、小试量产化学合成物1个、药物化学及生物性样品库7个以及转译医学研究联盟14个。

五、简单评述

从2000年开始推动的制药与生物技术“国家型”科技计划,到目前实施的生技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已经有10多年的时间,并将继续持续到2016年。这是台湾在应用研究及技术开发方面实施“国家型”科技计划中领域鲜明、持续时间最长的一个计划。这一方面可以看成是当局对生物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极为重视,也可以看出对利用生物技术改造传统制药产业、促进台湾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寄予了厚望。

从计划涉及的研究领域来看,计划实施的初期重点放在了台湾本地抗癌天然药物(中药)的研发领域,后逐渐转变到癌症及心血管等疾病治疗药物方面,因此研究重点发生了部分转移。另外,在计划的执行中,前期的研究领域还涉及到了生物芯片的研究开发领域,比如某些蛋白质芯片和检测技术等,但没有持续进行下去而逐渐进行了调整。

随着生技制药计划的实施和长期的投入,台湾在制药方面的基础设施大为改观,人才培养成果丰硕,发表论文上千篇,专利授权也超过100件。在产业化方面,计划第三期相较前两期有大幅的提高,产生了一批新创的制药高新技术企业,吸引了厂商投资。

从投入和产出分析,第二期投入是最多的,为第一期的7倍多,为第三期的2倍多。第二期平均每年的投入约为第一期的4~5倍,第三期的2倍。第二期的产出基本上属于研究基础方面的,中药数据库、芯片技术和相应的技术平台纷纷在该期建立起来,建立了系统化的制药业上下游技术,提高了研发水平和能力。

生技制药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分工合作很有自己的特色和借鉴意义。制药流程大致可划分为药物设计、药物筛选、量产制程开发、药理及毒理试验和临床试验;因此,生技药物的开发成功在每个阶段需要有不同专业背景优秀的人才参与。生技制药计划整合了上(“国科会”)、中(“经济部”)、下游(“卫生署”)的合作与分工,通过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取得协同效应。“国科会”组织药物探索,研发具有专利的新药;“经济部”着重于加强中游研发功能与建立制药方面的基础环境建构,承接、开发具产业应用价值的技术;“卫生署”则持续协助提供药物活性筛选服务,协助药物开发,并补助中药、西药的新药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

计划主管部门为了推动生技制药计划研究成果的产业应用,在20设立了生技制药“国家型”科技计划研发成果产业化桥接计划,其经费来源于“行政院”科技发展基金,主要任务是知识产权的管理、推广,并透过技术授权及合作研发等方式,推动生技制药计划学界研究成果的产业化。

总体来看,主台湾主管部门对实施“国家型”科技计划的定位是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层次,但生技制药计划实施10多年来的产出基本还偏重在药物研发的基础应用研究阶段,比如论文发表、人才培养和专利申请等,真正能从应用研究到产业应用、吸引厂商投资的成果似乎并不太显著,以此期望促成产业升级还任重道远。当然,通过生技制药计划的实施,持续的投入在加强台湾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培养专业人才并建立生物医药产业基础能力方面定有裨益,但是否能如当局所愿,为台湾造就一个新的生物医药产业并获得市场竞争能力还需要假以时日才能看出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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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温民能.台湾全力打造亚太生物中心[J].海峡科技与产业, 2005(03):40-43.

[3] 郭代璜.台湾生技产业发展现况与愿景(摘要): 广州医药2006年两岸药学(羊城)论坛, 广州, 200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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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台湾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现状[J].科技要情专递,2010(67).

[6] 罗勇.台湾推动“国家型”科技计划概览[J].海峡科技与产业,2013(01):72-76.

[7] 徐富坤.台湾药业考察行[J].中国药业,2007(02):13-14.

[8] 陈瑞龙.台湾制药工业发展概况[J].中国药学杂志,1997(09):46-48.

[9] 肖林榕 林晓风.台湾制药业发展状况[J].海峡科技与产业,1998(6):17-18.

篇9: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以下称“攻关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攻关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重点解决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的科技发展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为主攻方向,通过关键共性技术的突破、引进技术的创新、高新技术的应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攻关计划坚持市场导向、需求牵引的原则,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自主开发、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实行课题制管理。

第四条 攻关计划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组织实施。攻关计划项目根据支持的重点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三类,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采取有限目标、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攻关计划的管理采取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六条 科技部是攻关计划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攻关计划的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研究;

(二)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并建立备选项目库,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估或评审,确定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审定立项项目及其保密级别,会同财政部审定项目、课题总预算,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三)审定批准课题任务书,并根据课题任务书,编制国家科技攻关年度计划,会同财政部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和课题的经费预算;

(四)督促、检查攻关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验收,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科技部分别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科委)及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科技部委托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课题评估或评审、课题的招投标,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落实课题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课题验收,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有较强科研条件和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课题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

(二)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四)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 攻关计划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的作用,聘请专家参与攻关计划的战略预测、计划制订、项目管理等有关咨询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参与攻关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三章 立项

第十条 攻关计划项目的选项原则:

(一)与国家目标结合紧密,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产业的发展方向,对产业技术升级、新兴产业形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性大,或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相配套。

(二)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

(三)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强,三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 攻关计划重大项目重点支持对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核心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

重点项目支持优先发展产业和领域提出的未被重大项目所涵盖的重点关键技术,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

引导项目将符合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方向和条件,对地方主导产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大的带动作用,或能提升地方科技创新能力的地方重大攻关项目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指导实施。引导项目的实施经费以地方和企业自筹为主。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以及攻关计划的定位和支持重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科技厅(科委)可单独或联合提出攻关计划项目建议书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评议和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列入攻关计划备选项目库。

第十四条 科技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发展的重点,参考项目的基础条件,从备选项目库中筛选拟实施的攻关计划项目,并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估或评审。

第十五条 科技部根据项目可行性评估或评审意见以及攻关计划经费预算安排等,确定实施项目及项目组织单位,并通过招投标、评审等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并下达项目(课题)总预算,科技部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及确定的课题任务和指标,由项目组织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经科技部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课题)总预算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并下达项目(课题)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攻关计划鼓励产学研结合,优先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同承担攻关计划课题。

第四章 实施

第二十条 攻关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份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经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上报科技部。

第二十一条 工程类项目视条件引入监理制,并参照《工程项目监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或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或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或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攻关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科技部核查备案。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期二年以上的项目及课题,在实施中期应进行中期评估。项目的中期评估由科技部负责,课题的中期评估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或课题调整或撤销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建立攻关计划项目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攻关计划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攻关计划。

第二十八条 攻关计划项目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第二十九条 攻关计划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研究开发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三十条 攻关计划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对攻关计划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负责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或课题预算执行等情况,财政部、科技部有权停止拨款直至终止任务。

第六章 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攻关计划项目和课题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验收工作包括项目验收和课题验收。项目验收由科技部组织,课题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

第三十四条 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报送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在接到课题的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在课题验收完成90%以上后,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科技部申请项目验收;科技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攻关计划项目和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项目、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项目、课题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为需要复议。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未经批准的;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 攻关计划项目验收结论意见由科技部通知项目组织单位,课题验收结论由项目组织单位通知课题承担单位。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攻关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 攻关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非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对攻关计划成果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

第四十条 科技攻关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有关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攻关计划以前执行的各种规章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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