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的对象问题

时间:2024-04-22 03:34:11 作者:mihu512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mihu512”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伦理学的对象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整理后的伦理学的对象问题,希望大家喜欢!

篇1:伦理学的对象问题

伦理学的对象问题

从传统规范伦理学的义务论与目的论的分歧,到现代元伦理学的认识主义与非认识主义、直觉主义与自然主义的争执,无不与对伦理学对象的不同理解直接相关。伦理学必须不断地依据历史的进程和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来探寻道德的'意志自由的实质,以及意志自由的道德的规律性。

作 者:窦炎国  作者单位:苏州铁道师范学院政治系 刊 名: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PLA NANJING INSTITUTE OF POLITICS 年,卷(期):2000 16(2) 分类号:B82-02 关键词:伦理学的对象   道德   意志自由  

篇2:应用伦理学研究的问题

一、生命伦理

1、克隆,基因工程、试管婴儿,借子宫怀孕、流产,生命何时形成

2、第一文库网安乐死,死亡的确定、自杀问题,吸毒

3、医药资源的分配,医疗事故的赔偿,医疗政策,医疗福利,医生的职业道德,器官移植,行为控制等

二、经济伦理

1、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关系,经济学的意义,价值判断与规范经济学问题,经济学者与道德的关系,经济学者的定位。

2、市场经济本身的道德意义(与其他经济体制比较),自然或扩展秩序问题、对资本主义的'赞成与反对、国家与个人的作用范围、产权、自由主义、激进主义与保守主义、新左派、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制度创新

3、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道德基础?是否有必要?对不同主体(个人、厂商企业、政治制度)的要求,目的与手段的划分,规则与价值,挣线与花钱,企业伦理、厂商的社会责任,对消费者和雇员的责任、诚信、忠诚的问题、打假,三角债等等。

4、分配正义问题:下岗、就业、房改,关怀底层民众问题,权钱交易,寻租、国有资产流失,贫富悬殊,机会平等问题,效率与公平何者优先?岐视与偏爱等等。

5、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经济秩序中的正义问题,世界贫困等。

三、政治伦理

1、人的伦理:政治手段问题,

2、政治制度的伦理:民主问题,国家作用,政府,权力制衡、政治秩序、基层民主、选举、权威、强制

3、权利,人权,言论与思想自由,隐私权,色情文化、宗教信仰、原教旨主义、宽容问题,自由主义

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宪政问题,法治与本土化

5、犯罪与惩罚,司法独立与公正,公检法经商、执法困难问题,律师及法官素质,死刑

6、国际关系,国际政治,战争与和平,说

7、对中国历史的解释,尤对近代史

四、环境伦理

1、人类中心主义问题

2、人口问题、人口理论

3、对动物的态度

4、对整个自然的态度,地球的命运,资源保护、生态伦理

5、对后代的义务、可持续增长和零值增长

五、其他应用伦理学问题

1、性、爱滋病、

2、家庭、友谊、私人联系、爱情、男女平等、女权主义、婚姻法、第三者、离婚、独身

3、职业道德、特殊行业(特权行业的不正之风)。

4、民族关系问题

5、地区差别:如内地与沿海、政策倾斜,地方保护主义

6、科技伦理:对科技的态度,计算机伦理、网上伦理 ……

篇3:基于新兴信息技术的信息伦理学问题研究

基于新兴信息技术的信息伦理学问题研究

本文从信息伦理学的视角,探讨了新兴信息技术带来的积极效应和所面临的伦理学问题,并分析了这些信息技术对伦理价值观的影响以及所要达到的'伦理学目标,最后提出了对当前信息伦理学建构的思考和建议.

作 者:朱文沓 王弓 张新民 Zhu Wenta Wang Gong Zhang Xinmin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北京,100038 刊 名:中国信息导报 英文刊名:CHINA INFORMATION REVIEW 年,卷(期):2007 “”(7) 分类号:B82 关键词:信息伦理学   信息技术  

篇4:生态伦理学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综述

生态伦理学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综述

当今东西方生态伦理学界的理论争论,主要围绕下列难点问题而展开,即生态伦理的理论出发点、自然界的价值与权利、道德判断的性质、人与自然的关系等.激进的生态伦理学者认为,只有树立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思想才能克服生态危机.自然不仅有使用价值,更有其内在价值.这是自然的`整体性、创造性与合目的性权利.价值与事实完全对立的思维方式应当抛弃,而人与自然的关系应走向和谐与共生.

作 者:黄炎平刘建金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文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刊 名: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ENZHOU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2002 23(4) 分类号:B82-069 关键词:生态伦理学   非人类中心主义   内在价值   自然权利  

篇5:应用伦理学中的责任问题刍议

应用伦理学中的责任问题刍议

责任概念是伦理学中的核心概念,所谓的道德良知实际上就是某人对自己的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和履行.不过,在元伦理学兴起之后责任概念不仅没有获得含义上的澄清,反而逐渐失去了其在伦理学中的核心地位.但是在当代,随着各种应用伦理的'勃兴,责任问题重新又被置于了核心的地位.

作 者:邓志伟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刊 名:湖湘论坛 英文刊名:HUXIANG FORUM 年,卷(期):2003 16(1) 分类号:B82 关键词:应用伦理学   道德责任   责任问题  

篇6:生态伦理学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综述

生态伦理学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综述

当今东西方生态伦理学界的理论争论,主要围绕下列问题而展开,即生态伦理的理论出发点究竟应当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界是否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自然界是否享有不依人的利益而独立生存的自由权利,生态伦理作为道德判断是否应以关于自然的事实判断为基础,人与自然的`关系究竟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还是共生共存的关系,等等.综述这些问题的讨论,旨在引起更多人对生态伦理学研究的关注和支持.

作 者:黄炎平刘建金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文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刊 名: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ZHEJIANG OCEAN UNIVERSITY(HUMANE SCIENCE) 年,卷(期):2002 19(3) 分类号:B82 关键词:生态伦理学   非人类中心主义   内在价值   自然权利  

篇7:伦理学视角下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辩难

伦理学视角下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辩难

随着我国对安乐死的道德辩护不断增强,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将进入一个更加重要的阶段.但在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带来的收益和风险面前,我们必须对诸如“公众的`普遍赞同安乐死合法化是否有足够的说服力?痛苦是否是患者选择安乐死的惟一理由?国外的经验是否能够充分证明安乐死合法化的正当性?”等这样一些关于安乐死合法化为主要辩护理由进行反思.这样才有助于我们对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作出正确的看待.

作 者:胡林英 HU Lin-ying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100871 刊 名:玉溪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YUXI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2004 20(11) 分类号:B82 关键词:伦理学   安乐死   合法化  

篇8:经济伦理学:从构建体系走向问题意识

经济伦理学:从构建体系走向问题意识

一经济伦理学研究现状 经济伦理学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应用伦理学学科,在我国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它伴随着经济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在我国获得了长足的进展.一方面,国际性经济伦理学术交流的开展、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伦理学术著作的翻译出版,使得我国的经济伦理学研究能够与世界接轨,经济伦理学研究者能够及时了解国际经济伦理学研究的动态和潮流,这是支持我国经济伦理学研究得以进步和发展的思想资源;另一方面,全国性和地区性的经济伦理学术研讨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各地举行,国内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呈良好发展态势.

作 者:孙春晨 Sun Chunchen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北京,100732 刊 名:哲学动态  PKU CSSCI英文刊名:PHILOSOPHICAL TRENDS 年,卷(期):2005 “”(1) 分类号:B82 关键词: 

篇9: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

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

内容摘要:本文结合技术革命对国际民商事交流的影响以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展的实际情况,主张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国际私法的对象和方法问题。

关键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

无论是作为一个部门法,还是作为一个部门法学,国际私法都有着悠久历史。一般认为,完整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产生于中世纪,其标志就是巴托鲁斯提出的“法则区别说”。尽管如此,国际私法尚有诸多基本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德国著名法学家康恩(Franz Kahn)曾指出,国际私法是从书名页开始就存在争议的学科。[1] 在我国,对国际私法的研究也存在同样情况。旧中国国际私法学领域如此,[2] 现在也是如此。[3] 但国际私法的所有各类争议,首先是从国际私法的对象及方法开始的,也正是基于对国际私法对象和方法问题的认识不同,学者们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也形成了自己的认识。

笔者拟从技术革命对国际私法的影响这一角度,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理论分歧现状

从以下关于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学者们在国际私法对象及方法问题上的.分歧。

德国学者努斯鲍姆在其《国际私法原理》一书中指出:“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从广义上讲,是处理涉外关系的私法的一部分。”新中国第一本统编《国际私法》教材也认为:“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的部门。”[4] 这一定义是从国际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着眼的。

德国学者马丁。沃尔夫则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在同时有效的法律体系中,决定哪个法律体系应该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5] 我国李浩培先生也认为,国际私法是“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相互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6] 这一定义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考虑的。

英国学者切希尔和诺斯认为,国际私法是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判定:第一,法院在什么条件下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第二,应适用哪国法律来确定各类案件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三,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承认外国判决,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外国判决所赋予的权利可以在英国得到执行。[7] 显然,这一定义是从司法角度并结合国际私法的内容或规范来进行的。

另外,还有其他四种代表性的定义:(1)“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8](2)“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灭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9] 这两个定义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而且,国际私法的规范包含统一实体法;(3)“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法律适用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10] 这一定义也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但统一实体法规范不是国际私法的规范;(4)“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国际法的一个部门。它是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冲突的、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以及解决国际民事争议的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11] 这一定义与第(2)和第(3)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它强调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部门。以上四种定义都是从综合角度来考虑的。

可见,关于国际私法的对象问题,虽然学者们都认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但在调整对象的范围上,则存在差别。一种主张国际私法的对象是所有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另一种则主张国际私法的对象只是会产生法律冲突的那部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基于对国际私法对象的认识,理论界关于国际私法的方法问题,同样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国际私法的方法包括直接调整方法;[12] 另一种则认为国际私法的方法只有或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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