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时间:2024-09-16 03:35:38 作者:yw1982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yw1982”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声明书公证告知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声明书公证告知书,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一、声明人声明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真实的。

二、声明是单方法律行为,不赋予他人任何义务,但可以赋予他人相应的权利,但他人是否愿意接受声明人赋予的权利由该被赋予权利人自己决定。

三、声明公证书一经发出,声明人须对声明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风险。 四、你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必须如实地说明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不得隐瞒和欺骗,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你提供的资料经查证,若有虚假或查证不了,我处将拒绝出证。

五、领取了公证书后,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期限,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六、受理申请通知单/办理公证告知单已收到,通知单/告知单上告知的内容我/我们已清楚明白。

申请人签名:

二○年 月 日

篇2: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声明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声明人应当如实陈述本人的真实身份、办理声明书公证的真实目的及与声明事项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声明人应当对声明内容负责并承担因内容不实导致的法律责任。声明内容应当是声明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有受胁迫、欺骗等情况请告知公证员。

四、本公证书仅证明声明人的签字属实,对声明内容不予证明。

五、声明书的签名应当是声明人通常的书写体。

在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时,公证员已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证当事人:

年 月 日

篇3:关于声明书签名公证告知

关于声明书签名公证告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

1、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2、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4、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我(我们)已明白、清楚上述内容、愿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关于声明书签名公证告知]

篇4:未婚声明书公证

李某一直未婚,现要在国外登记结婚,需要提交其本人未婚的声明书公证,办理此项公证需要李某本人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李某的户口、身份证原件;

2、李某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证明未婚的期限须自李某达法定婚龄之日起至办理公证时为止,如果李某在达法定婚龄之后迁移过户籍,则需要分别到迁移前和迁移后的两个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出具未婚证明);

3、未婚声明书原件(公证处可以代书未婚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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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未婚声明书公证

声明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声明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声明多体现在民事、经济交往过程中,它以声明人意思自治为原则,用书面形式来体现。声明书经过公证,通过证明声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或者冒名顶替,使声明书接受者和使用者消除疑虑。因为声明书系单方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亦由声明人自行承担,所以公证机构在办证实践中对声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把握上都十分重视,而对声明书内容的合法性问题研判上有所忽视。有部分公证涉诉案件系声明书公证所引发,对公证行业而言,对此动向有必要予以重视和关注,并认真加以分析,笔者希望通过对声明书公证相关问题进行解析,得到一些启示,以更好地预防和化解办理声明书公证的风险。

声明书生效时间的判定

在公证处的实际业务操作中,声明书主要分为主张权利、放弃权利、承担义务、澄清事实四种,一般的声明书均自发表之时即生效,但放弃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声明则需视其声明的时间而确定。如某债务人于2006年7月8日发表声明:“本人自2006年3月15日起对XX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那么此声明的效力应溯及到2006年3月15日,即从声明书所确定的时间起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表声明的时间与所声称的时间不符,则以声称的时间为生效时间。类似特例的产生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已提交了放弃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声明书证据材料,但法院在审理时建议当事人提供公证机构公证的声明书,以提高证据的效力;二是采证部门在审核材料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公证的声明书,以判别声明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是第三方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公证的放弃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声明书,以增强声明内容的可信度和可靠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声明书中所声称的时间如果是还未发生的时间,那么该声明应是无效的声明。声明书的内容只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所声明的内容如果与事实(这里的事实是指推定的事实,如无相反的证据证明,则所声明的内容即为推定的事实)相符,那么该声明为有效声明,如果与事实不符,那么该声明即为无效,而在提前发表的声明中,则因所声明的时间还未发生,所声明的内容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该声明所涉及的事实是一种不确定的事实,即使将来成为事实,该声明在发表时不可能推定出该事实,则该声明应属无效声明。如某声明人发表声明自愿放弃对XX不动产的所有权,而在发表声明时实际并未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那么该声明则是一个无效声明,就是以后合法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该声明仍然无效,要使声明书有效,必须在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后另行发表声明。概括地说声明内容的时间只能早于或等于发表声明的时间,而不能对将来的事情发表声明,将来的事情是不可能推定其为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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