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自查报告范文

时间:2024-11-25 03:35:51 作者:brainjiang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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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五、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年金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实施各项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国家规定了企业年金是要纳税的时候,我们在领取到企业年金的时候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进行交税。如果逃避交纳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的,一但被发现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严重的还要受到刑事处罚。希望大家都能够遵纪守法,一切依照法律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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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年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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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基本养老以及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交费构成。基本养老是强制性的,任何企业都必须执行,而企业年金却是企业自愿的,有条件(效益好)的企业才能建立。

企业年金筹集:企业年金由企业出资或企业和职工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实行全额积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根据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本金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

年金方案制定与备案:建立企业年金,应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明确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方法、待遇支付办法、组织管理和监督程序等,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执行,并报经所在地劳动保障、税务、财政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管理与营运:企业应当选择适当的受托人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或行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成立的法人机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受托人可选择有资格的金融、保险等投资运营机构为投资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委托负责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和职工依照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缴费,即企业年金基金本金。应该强调的是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必须是他们合法的收入。二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权处置业务,对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股份金额对公司负责为限。

[企业年金基金]

篇3: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

摘要: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涉及年金计划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的监管效果,对年金治理及受益人权益维护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通过对中外企业年金会计准则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对比,以理事会受托模式为前提,就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潜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篇4: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

一、企业年金会计准则信息披露的规定

(一)国外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1、美国企业年金会计准则

企业年金在美国称为企业养老金,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先后发布了多项关于养老金的会计规范。

SFAS NO.35―《确定受益制计划的会计与报告》规定了养老金计划资产与负债的计量和报告,随后颁布的SFAS NO.36―《养老金信息的披露》,增加了在SFAS NO.35下计量的累计福利的披露,并将该金额分为既定福利和非既定福利两部分。

SFAS NO.87―《雇主对养老金会计处理》重点规范了典型的单个公司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沿用递延确认、净额反映和相互抵销三个基本原则,规定了企业养老金净成本的六个组成部分,并规范附加最小养老金负债的确认,要求当累计养老金负债超过养老金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时,立即确认附加最小养老金负债。

SFAS NO.132―《雇主对养老金和其他退休后福利的披露》要求对养老金和其他退休后福利的披露进行标准化,并公布关于福利债务和公允价值变更的额外信息。

2、国际企业年金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颁布的IAS26―《养老金计划的会计处理和报告》是规范以养老金计划为主体的会计处理与报告的准则,对确定提存制计划和确定受益制计划的会计处理与报告作了规定。

1983年,IASC颁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IAS19)―《雇主财务报表中退休福利的会计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IAS19和IAS26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确认精算利得和损失的会计政策;对计划类型的一般表述;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调节;计划资产公允价值中各项组成的具体金额;损益表中确认的费用组成;计划资产的实际回报及资产负债表日使用的主要精算假设。

(二)我国企业年金准则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在两个会计准则中予以体现,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准则规定应披露:1.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

2.投资种类、金额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3.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4.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当前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对年金资产投资组合的披露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对年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缺乏明确的标准规定,仅框架性的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风险管理政策等”,市场上各年金运营机构尤其是投资管理人披露的`信息标准不够统一,项目也不尽相同,导致作为非专业人员的受益人,难以根据报表完整的对其年金资产的投资和风险情况进行判断。

(二)准则对委托人供款义务的披露问题

当前年金基金会计准则对实际供款与计划供款之间的差异也未强制规定披露,企业下属极个别单位出于种种原因引致当期现金不足,往往过了几个缴费期后才汇缴到托管人账户,影响受益人年金资产的积累和投资,这种情况在当期基金财务报表中难以反映出来。

受托人有维护和确保计划信托资产的法律责任,应该利用其权利保证向该计划进行缴费的公司按时向计划的信托进行缴费(林羿,2006),而会计信息披露作为管理手段之一,有必要在这方面予以体现。

(三)赋益权产生的特别资产披露

因企业年金方案的差异,部分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收益并非立即归属于个人,属于未归属权益,只有在员工符合退休或基金转出等条件时,这部分权益才能归属到员工的个人账户。

随着年金计划的长期持续运作,这部分资产未来几年的积累水平还在上升,其总额占年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会增大,对报表总体影响也在增加。

我国企业年金会计准则将年金净资产规定为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对这部分净值的构成没有明细规定,只有在账户管理人的管理报告中才能揭示基金净值的构成情况,但是账户管理人报告并不属于会计信息。

(四)年金投资管理中的关联交易问题

理事会的内部人特性决定了理事会受托模式会出现企业与受托人利益重叠的现象,企业能够通过控制受托人将年金资产以股票投资或购买债券方式进行利益输送,尤其是大型或特大型企业集团,在拥有上市子公司的情况下,客观上能合法的做出这种选择。

从法理角度和西方的运作情况来看,投资上的关联交易是允许存在的,如美国企业年金制度并不限制员工将其年金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股票,但要求在年金计划财务报表的会计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仅仅要求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对披露的种类和内容没有加以规范。

三、完善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制定统一标准,加强企业年金投资组合的会计信息披露

企业年金运作涉及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等多个主体,信息不对称情况突出,员工作为受益人在信息供给上处于弱势。

要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必须对重要的会计信息实行强制性的详细披露,同时年金资产投资是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及其重要的一环,直接涉及到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对相关的投资组合信息予以充分披露。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一企业年金基金》中只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缺少反映基金投资结构的投资组合表,因此无法实现充分披露的要求(陈静,2007)。

笔者建议,理事会财务报表应在报表附注中增加投资组合分析附表,对投资组合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分析,使受益人对年金基金资产的投资情况及风险的判断更加全面。

(二)披露委托人的供款义务,明晰受托人的管理职责

根据西方成熟的企业年金制度,各国对委托人的供款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如美国《保障法》规定:一个企业养老金计划的受托管理人有维护计划信托资产的法律责任,并应该利用其权力努力保证对该项计划进行缴费的公司或个人按期足额向计划的信托进行缴费,当参与计划的企业或个人出现欠缴情况时,受托人负有追收欠款的法律责任。

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财务会计报告中,对企业年金委托人的供款义务需要在报表内或报表附注中予以明确,我国年金会计准则中在报表中仅反映受托人已收到款项的运营和发放,但对委托人中的企业方应缴纳的供款未予以反映,也无法得知受托人催缴职责履行情况,在这一点上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未能与计划运作的实际需求相匹配。

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属于缴费确定型计划,因此当期的供款可以经由计划合同予以确认,笔者建议在年金基金报表上单独列示应收未收的年金缴费,在报表附注中按账龄分析法对该项目予以分析,保证受益人对其计划资产有充分的了解。

(三)建立赋益权等特别资产项目,细分年金净值

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赋益权一般不超过7年,如美国为7年,英国为2年(Davis.E.P,1995)。

我国企业年金计划也存在赋益权的情况,由于积累时间长,因赋益权产生的资产总额会逐渐增大,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也在加大。

仅有“年金净值”这个项目,不利于反映年金资产的总体结构及个人资产的变动,有可能出现年金净值增长而受益人个人账户资产总额下降的情况,违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原则。

笔者建议在年金资产负债表净资产部分下将“年金净值”分拆成“个人账户净值、赋益权资产、企业特别账户”三个项目,其中个人账户净值项目归集已归属个人账户的年金资产运作情况,赋益权资产项目归集因赋益权产生的资产及其收益,企业特别账户归集因特殊事项、历史遗留等问题而产生的暂无法分配的资产及其收益。

(四)披露投资事项中的委托人关联交易

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投资于金融资产有严格的比例限制,例如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

如果参加计划的企业是类似于中石油这类巨型的企业集团,其旗下的上市公司在数量可以规避《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单个企业投资限制,在架构上有操控的条件。

企业年金会计会计报表应全面反映年金投资运营情况及相关风险,以维护计划受益人的利益,笔者建议在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委托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的金融投资情况,同时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对关联方投资的股票(或债券)持有量变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票(或债券)占年金净资产的比例及风险分析。

参考文献:

[1]陈静.企业年金会计研究[D]. 黑龙江:东北林业大学,2007

[2]孙璐,赵昌文.中国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现状及对策研究[J].四川大学学报,2008(4):140-144

[3]季晓东.企业年金会计制度变迁及发展建议[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7(1):74-78

[4]李莉,缪秦.SFAS NO.158对我国企业年金会计的启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12):74-75

篇5: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税函[2009]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

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

税征管问题答记者问

2009-12-19 10:55:1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28 文字大小:【大】【中】【小】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出台《通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但因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企业年金运作复杂,各地区、各企业差异较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常有反映。这次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通知》,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关规定。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通知》重点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出了规定。

首先,《通知》再次重申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政策规定,明确了企业缴费的税务处理方法。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举例如下: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其次,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是企业缴费环节,即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

第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通知》规定,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并明确了个人办理退税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四,《通知》明确了该文件的适用范围。即《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通知》还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提出了征收管理方面的要求,并与目前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衔接作出了规定。

问:《通知》中规定的企业缴费计税方法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有何影响?

答: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底,全国已有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职工1038万人,但是我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不高,所覆盖职工仅占参加全国基本养老保

险人数(截至20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约1.74亿人)的6%左右,而且从建立年金企业所属行业看,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晚,还属于初步建立阶段,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应该适当考虑给予鼓励和支持。因此,在研究起草《通知》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了既考虑调节收入分配,又要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应该说《通知》规定的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计税的方法,很好地体现了上述原则。即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予以征税,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同时,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实际上也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计算方法,目的是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另外,将企业缴费区别于正常工资、薪金单独计税,也便于为中途退出年金计划的职工办理退税。

问:《通知》明确在企业缴费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国际上有的国家规定是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税,请问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答:之所以没有在个人退休领取年金环节扣缴税款,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从国际上看,在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环节上,既有在企业缴费环节征收、在领取环节免税的国家,也有在缴费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征收的国家,征收环节不是统一的,每个国家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的选择,都是与本国的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实际征管能力相适应的,取决于各国的实际。据我们了解,对企业年金在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多年实行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国家,其对个人的退休金是征税的,税务机关不仅具有完备的个人收入信息和健全的征管机制,而且具有全国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

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同时,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

篇6:企业年金是什么_什么是职业年金

1月15日,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制度进行了改革,即众所周知的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但这还不够,因为养老金“并轨”后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收入大降的担心,因此为减少“并轨”阻力,年初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因此6日出台的《职业年金办法》实际是养老金“并轨”改革的配套制度安排,也为养老保险“并轨”减少改革阻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

如何管理职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职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也就是“你缴的年金全部进入看得见摸得着的个人账户,我的是我的,单位交的退休后连本带息也是我的。”

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划入核定账户形成职业年金基金,按投资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具体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同时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年金是什么_什么是职业年金]

篇7:企业年金是什么_什么是职业年金

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体现了企业对职工的关心,实现了长短期激励制度的结合,可以成为企业鼓励竞争、奖励忠诚和贡献的手段,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作为企业的一种福利安排,可以起到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和激励人才的作用;企业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减轻流动资金压力。

对个人而言,有四大好处;一是可以规避部分个人所得税;二是可以对长期看好企业进行中长期投资,获得稳定受益;三是比普通股权或债权投资更具有安全保障,即使企业破产,企业年金计划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范围;四是收益更高,把大家的钱聚成年金去投资运营,比个人单独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要高得多。

篇8:员工福利计划与企业年金

一、什么是员工福利和企业年金

工资之外的企业分配被称作员工福利。员工福利形式包括现金、物质、假期和专项服务等。雇主提供的养老金即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员工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提供员工福利的动机主要有三个: 一是为员工提供风险保障(如工伤赔偿),以解除员工后顾之忧,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 二是建立企业激励机制,以奖励在关键岗位工作,贡献突出的员工和忠实于企业的老员工;三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账户管理技术转移和减少当期用工成本。

二、建立员工福利计划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

1.雇主及员工的目标

任何员工福利计划的设计工作都要从其基本目标开始,而这些目标来自于雇主动机、员工需求及政府态度(国际法律和政策)。

2.应提供哪些福利项目

员工福利计划应该清楚地描述其提供的员工福利类型及它们的原因或目标,这原因和目标既是政府政策的结果,也是员工个人需求的结果。

3.员工福利计划应覆盖哪些人

如果员工福利计划仅仅覆盖全职员工,已退休员工或其供养者怎么办?已故员工的遗属怎么办?这一系列问题必须认真去对待。当然,需要依据有关法律和规章来解决这些问题。还有,补充养老金和医疗服务哪一项应当优先考虑呢,也许幼儿照顾是部分员工目前最需要的服务。

4.员工是否有选择福利的权利

这个问题在员工福利计划中变得越来越至关重要。随着弹性福利计划和自助福利计划的形成,员工的选择权利也在增强。但在没有弹性的福利计划中,员工是否还有自由选择福利计划的可能?美国有“自助餐”式员工福利计划,雇主建立福利计划的成本不变,可是对员工的吸引力却大大提高。

5.如何为员工福利计划筹集资金

在决定员工福利计划资金的筹集方案时,有几个重要问题必需解决。福利资金是否完全由雇主提供(非缴费式方案),还是以分担的形式由员工和雇主共同支付(缴费式方案)?如果选择分担方式,雇主和员工各自分担比例应当是多少,如果有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利用才能获益最大。

选择什么样的基金管理方式?从完全保险管理到完全自我管理,这之间存在着多种选择的可能性。甚至在选择了某种管理方式之后,还需要使用特殊的管理手段去处理深层次的问题。

6.如何管理员工福利计划

企业自行管理其福利计划,委托保险公司或是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还是由第三方经办机构(TPA)等的其他组织来管理?员工福利计划一旦确定,其特定的管理实体就必须要选定。

7.怎样传递员工福利计划的信息

没有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员工福利计划是无法达到其预期目标的。近几年来,有关法律和政策开始要求员工福利计划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需要通报和公布的信息不断增加。因为员工福利计划是贯穿员工全部职业生涯的延期支付,信息披露对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是检验一个员工福利计划成熟度的重要标准。然而,现代科技已经为这个领域的发展提供了许多可供选择的传递方式。

来源:中人网

篇9:平安养老保险直指企业年金

本报8日讯黑龙江省首家专业化养老保险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8日正式诞生,其主营业务是企业年金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团体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为企业客户提供涵盖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综合性福利保障计划等业务的一站式服务。副省长王利民出席开业庆典仪式并讲话。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据悉,中国平安近期将在全国开设35家分公司、127个中心支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等的陆续开业,意味着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成为全国首家设立分支机构的专业化养老保险经营机构。平安有关负责人表示,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全国布点,意在成为企业年金市场的领跑者。据了解,以国家基本养老、企业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为三支柱的养老保障模式是世界性潮流,中国正在建立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企业年金发展前景广阔。

[平安养老保险直指企业年金]

篇10: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确保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_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 金的托管人,从事托管业务,

篇11: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

。  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此项合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托管运作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受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合同编号:)及其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1.2 企业年金:指__________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3 企业年金基金或受托财产:指__________企业根据《_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所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所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 投资管理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资产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1.5 委托投资资产:指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已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资产。  1.6 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以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支付待遇。  1.7 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以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用于委托投资资产交易的清算等。  第二章 声明并承诺  2.1 甲方声明并承诺。  2.1.1 甲方对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受托财产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受托财产的托管权。  2.1.2 甲方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而且该项委托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1.3 甲方依据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等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职责。  2.1.4 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甲方章程和适用于甲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  2.1.5 甲方同意将与本合同有关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印章印鉴及相关文件交乙方托管,并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不做出挂失、重新登记等导致印 章、印鉴和相关文件无效的行为;甲方同意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证券账户交乙方使用,账户原件由乙方托管。  2.1.6 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信息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误导。  2.2 乙方声明并保证:  2.2.1 乙方为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托管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以其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2.2.2 乙方声明具备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合法资格从事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2.2.3 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2.4 乙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以乙方为主体的任何合同、契约以及适用于乙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文件;  2.2.5 乙方承诺采取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及本协议,不挪用受托财产,不将受托财产用于担保或资金拆借;  2.2.6 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受托财产托管工作;  2.2.7 乙方在此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2.2.8 乙方承诺受托财产的托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增加或减少受托财产。  3.1.2 要求乙方按照信息报告的规定,提供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信息报告。  3.1.3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受托财产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取得受托财产财务状况、证券交易记录等资料。  3.1.4 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或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3.1.5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  3.1.6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3.1.7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  3.2.1 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将受托财产交乙方托管。  3.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规定的范围内,甲方不得单方面动用或处分受托财产,也不得干预乙方托管行为。  3.2.3 受托乙方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在乙方指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3.2.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_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账 户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等乙方履行托管职责必需的资料交付乙方;所有根据本合同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和通知,必 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加盖甲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的真实有效。  3.2.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  3.2.6 要求投资管理人协助、配合乙方对投资管理人监督。  3.2.7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2.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的权利:  4.1.1 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取得托管费收入;  4.1.2 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同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监督投资管理人限期纠正;  4.1.3 对甲方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资金调拨行为行使监督权,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委托人和监管机构报告;  4.1.4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  4.1.5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甲方授予的其他权利。  4.2 乙方的义务:  4.2.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人义务。  4.2.2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业人员,由专门部门负责受托财产的托管事宜,并将本托管财产与其他托管资产和固有财产严格分开,对不同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4.2.3 执行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受托财产名下的资金往来;对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正常、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  4.2.4 除甲方的指令或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财产。  4.2.5 建立、健全与受托财产托管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2.6 定期向甲方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受托财产托管内部控制以及与本受托财产托管有关系统的可靠性的专项评审报告。  4.2.7 向甲方报告其发生的任何可能与受托财产利益或履行本合同相关冲突的行为。  4.2.8 按照本合同等文件的约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对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  4.2.9 采取必要的措施、政策与程序,跟踪、获取委托投资资产投资的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并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与来源的可靠性。  4.2.10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对受托财产进行会计核算。  4.2.11 依据《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及本合同,计提并支付相应的受托费、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  4.2.12 严格按照本合同有关信息报告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信息报告。  4.2.13 复核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等财务信息以及编制的受托财产投资运作报告的有关内容,并向甲方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4.2.14 及时将支付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信息以及受托财产收益情况发给甲方和账户管理人。  4.2.15 按本合同约定完整保存与受托财产有关的档案资料;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至少内,完整保存有关受托财产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  4.2.16 配合与协助投资管理人办理委托投资资产交易席位租用与变更等相关事宜。  4.2.17 配合与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终止和《__________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宜,向甲方及时出具委托投资资产投资清算报告。  4.2.18 协助甲方追究投资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4.2.19 赔偿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使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违约或违规行为给甲方或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4.2.20 协助甲方或应甲方的要求向任何第三方追偿该第三方给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追偿所得归受托财产所有。  4.2.21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2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指定与变更  5.1 账户管理人。  5.1.1 甲方确定或更改企业年金基金名称和对应的账户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书面通知。如涉及到甲方、乙方和账户管理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时需要签订三方协议书的,可以作为附件。  5.1.2 账户管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出具书面通知。  5.1.3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本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发送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或通知。  5.2 投资管理人5.2.1 与本受托财产相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和投资政策等情况由甲方确定后书面通知乙方。  5.2.2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以及《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接受投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其权限范围内发送的指令和通知及其他业务文书。  5.2.3 甲方应在终止投资管理人签署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配合、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成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第六章 受托财产的托管  6.1 受托财产。  6.1.1 本合同项下的受托财产是指甲方受托乙方托管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全部财产。  6.1.2 受托财产独立于甲方的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的`其他财产,独立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其托管的其他资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及其投资管理的其他资产。  6.1.3 甲方和乙方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受托财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  6.1.4 甲方和乙方不得将受托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受托财产的债务相互抵消。  6.1.5 非因受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甲方和乙方不得主张或同意第三方对受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6.2 受托财产增加或减少。  6.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月向乙方下达受托财产增加与支付的指令或通知,通知乙方接收新增受托财产和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等。  6.2.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增加的委托投资资产划拨至托管人的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托管人应于收到委托投资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与投资管理人。  6.2.3 在合同存续期内,如遇甲方需要减少委托投资资产,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抄送投资管理人。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应资金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至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乙方应于划拨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与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  6.3 账户的开设与管理6.3.1 交易席位的租用与管理6.3.1.1 委托投资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投资管理人聘用,并由投资管理人告知甲方和乙方,投资管理人指定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席位用于本项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交 易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 .投资管理人应确保该证券经纪商有足够的交易和清算能力。  6.3.1.2 甲方或投资管理人有充足理由认为证券经纪机构不能履行证券经纪职责时,可选择新的证券经纪机构代替,但投资管理人应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和乙方,原任经纪机构应在业务完全移交后方可退任。  6.3.2 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与受托财产有关的资金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清算备付金账户等)的开设与管理由乙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资金账户的预留印鉴由乙方保管。  6.3.3 证券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6.3.3.1 根据甲方指令,乙方以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开立一个或分不同的投资组织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6.3.3.2 甲方为乙方开设证券账户提供相关便利。乙方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将账户开设确认资料和股东代码卡等的复印件送交甲方备案,乙方保留原件。  6.3.3.3 本受托财产的证券账户开设和使用,仅限于满足本受托财产业务的需要,乙方不得出借和转让,亦不得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活动。  6.3.3.4 乙方应制定受托财产有关账户的管理制度,并实施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保管受托财产。账户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及其修订应及时报甲方备案。  6.4 受托财产移交。  6.4.1 在向乙方转交受托财产前,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受托财产移交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移交时间、移交金额以及该财产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名称及委托投资资产账户名称与账号等。  6.4.2 乙方应在移交受托财产到账的当日,向甲方及相关的投资管理人出具受托财产到账确认书;确认书中应注明到账金额以及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名称及委托投资资产的账户名称与账号、到账时间等,并加盖乙方公章。  6.4.3 甲方向乙方下达受托财产支付指令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甲方。  6.5 实物证券的保管。  乙方根据投资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手续,并根据相关规则安全保管实物证券。委托投资资产的实物证券及保管凭证由乙方持有。  6.6 指令和通知的执行。  6.6.1 指令和通知的内容。  6.6.1.1 来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款项相互拨人、停止清算、受托财产的增加、支付受托费、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  6.6.1.2 来自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包括场外交易(如新股配售、新发国债认购、银行间市场债券买卖、银行间市场回购等)收付款、收付券指令等。  6.6.1.3 指令必须载明下列内容:账号、金额、划款方式、用途、预留印鉴、签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6.6.2 指令和通知的发送确认。  6.6.2.1 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发并加盖预留印鉴。  6.6.2.2 指令必须以书面方式发送,书面方式包括原件送达和传真。  6.6.2.3 乙方收到指令或通知后,应指定专人验证签名和印鉴。签名和印鉴验证一致的,按照7.4.3 有关规定执行;签名和印鉴验证不一致的,该指令或通知无效,乙方并应立即报告甲方。  6.6.2.4 对于限时到账的指令或通知,甲方应当考虑乙方办理业务的必要时间。  6.6.3 指令和通知的执行。  6.6.3.1 对于来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和本合同,乙方不得拒绝执行。乙方对甲方的指令或通知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指令或通知的当日通知甲方;如甲方书面通知维持其指令的,乙方必须执行。  6.6.3.2 对于来自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乙方应对其进行审查,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等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与 甲方的指令或通知相冲突,应立即执行,不得延误。乙方若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或通知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及《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 理合同》的规定,应按照本合同7.7.2规定的处理方式和程序执行。  6.6.3.3 如果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或通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及《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但与甲方的指令或通知相冲突,乙方 应暂停执行,并立即报告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甲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乙方按甲方的答复执行。以下是其他的合同范本推荐参考: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范本软件授权使用协议书文字作品使用许可合同

篇12: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企业年金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那据你所知,有什么呢?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第二章受托人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第十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但应当保证各项管理之间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年金理事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国家规定重新组成。

第十七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十八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委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账户管理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三)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五)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六)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料,及时办理账户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账户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账户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第二十六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十一)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一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

(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四)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第三十四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

(三)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五)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九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三)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第四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经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企业设计企业年金计划;

(二)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咨询;

(三)为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提供咨询;

(四)对企业年金管理绩效进行评估;

(五)对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

第七章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第四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第四十八条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第五十条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费用

第五十二条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周或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五十三条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四条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

第五十五条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六条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第五十七条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或托管费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条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第六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法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经其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托管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向其业务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慎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公告;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第六十六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业务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篇13:论文:企业年金监管分析

论文:企业年金监管分析

一、企业年金监管的基本模式

对企业年金的监管包括各个方面:对年金理事会的监管、对年金运营机构的监管、对年金中介机构的监管等。本文主要分析对年金运营机构监管问题。

一般来说,根据养老金运营机构准入条件限制的差异,企业年金的监管可以分成两种模式:一种是实行严格准入限制模式的国家,由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企业年金的运营机构最终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专业投资机构中选择符合需求的专业投资机构;另一种是实行审慎性管理模式的国家,通过政府立法或由民间机构(如养老金基金协会)制定一个专业投资运作标准,而企业年金的运营机构依据此标准从中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专业投资机构。

(一)严格准入限制模式

严格准入限制模式是指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监管机构,对拟从事企业年金经营的专业投资机构实行严格的资格标准和条件限制。这种模式对年金运营机构的公司组建、系统建立、标准设定、人员选择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即对从事企业年金运营的机构专设特殊准入标准,把符合资格条件的对象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在欧洲大陆国家,智利等拉美国家以及新加坡等都采用了这种方式。

采用严格准入限制模式的优势主要在于,采用该种模式可以降低企业年金受托人选择运营机构的风险,因为通过政府的严格年金运营机构的资格和条件限制,仅有少数符合资格标准的机构有资格从事年金业务,从而减少了受托人选择运营机构的风险。另一方面,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一般对基金资产配置的投资组合予以比例限制,有助于保证基金投资运作趋向安全稳健。而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一方面严格限制意味着政府对商业行为的干预,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导致行业垄断;另一方面由于机构数量过少,缺乏必要竞争机制,不利于提高投资管理效率。

(二)审慎性管理模式

审慎性管理模式是指由政府立法、制定政策,对年金专业投资机构的准入资格仅做一个基本条件要求。这种模式下,基金投资运营不受许可证管理,监管机构较少干预基金日常活动,主要依靠独立审计、精算师等中介组织对基金运营进行监管。这种模式适合金融体制较为完善,资本市场和各类中介组织比较发达,基金管理机构有一定程度的发展,相关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这种模式下政府坚持总的审慎原则,在投资行为细节和其他方面则给予养老基金充分的自由。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两种模式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实施背景不同。严格准入限制管理模式更多在法律、经济、市场条件不够成熟的国家实施;而审慎性模式则在相关条件和环境较为完善的国家实施。二是实行严格准入限制管理的国家比实行审慎性管理的国家多一层政府制定的准入条件限制的资格认定标准环节。即在审慎性管理国家,运营机构不受许可证管理就可进入年金市场参与管理。三是实行严格准入限制管理的国家比实行审慎性管理国家可供挑选的机构范围更狭小,数量上也更少。

二、企业年金监管的国际比较

企业年金的监管体系与一国的法律传统和文化传统、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养老金体制和类型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的差异可能导致养老金体制的巨大差别。比如,英美法体系和大陆法体系的国家,其养老金体制和监管机制的差别就非常大,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也存在不同。本文主要选取美国和日本的监管制度作为考察对象,并且主要从企业年金运作的特点、运行的环节出发和比较,从中发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为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美国企业年金的监管

美国的企业年金又叫雇主赞助退休收人计划或私营养老金计划,是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监管的模式看,采用的是审慎性监管模式。在美国,主要有三大组织机构来负责处理退休金的监管:一是国内税署(InternalRevenueService),主要职责是保护政府利益,确保税收收入不流失;二是劳动部(DepartmentofLabor),主要职责是保护计划参与者的利益;三是退休金和收益保证公司(PBGC),主要职责是当发生退休金不能支付保证收益事件的时候补偿计划与参与者的利益。从私营退休金的类型看,包括给付确定型计划(DefinedBenefitPlan,简称DB计划)和缴费确定型计划(DefinedContributionplan,简称DC计划)两类。DB计划需要向PBGC投保,有4400万美国人的退休金都受到PBGC的保护,该机构吸收雇主缴纳的保费,对人不敷出的退休基金进行援助。DC计划主要有以下几类:401(k)计划(适用于盈利性企业);403(b)计划(适用于非盈利组织);457计划(适用于州政府及地方政府);利润分享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股票红利计划和个人退休金。目前,401(k)计划受到雇主与雇员的普遍欢迎,得到迅速的发展。401(k)计划起源于美国税法修改、相关免税政策的出台。其名称来自《国内税收法》第401(k)节,它允许职工将一部分税前工资存人一个储蓄计划,积累至退休后使用,在此基础上,开始出现401(k)计划,并受到广泛欢迎,很快发展成为缴费确定型计划的主流。401(k)计划主要受到劳动部和国内税署的监管,监管的主要法规是ERISA法案和IRC法案。ERISA法案是为了保护私营退休金参与者利益的目的而设计的,该法案规定了计划参与者的资格、权益归属、基金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规则,且要求成立P8GC公司。ERISA规定,受托人必须按照“谨慎人”和“忠诚”原则来管理退休金计划。在ERISA之外,美国的企业年金还受到税收法、保障法、1947年全国劳动法、TaftHartley法案的部分管制,通过一整套健全的、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对其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的保障,使得美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迅速发展。”

(二)日本企业年金的监管

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主要有三种:厚生年金基金、税收适格年金和非适格年金。厚生年金基金一般由大企业发起建立,可由单个企业、多个企业联合发起建立。税收适格年金多为中小企业所采用,其资金运用往往由信托银行或保险公司来进行。非适格年金也称之为社内年金,年金主要运用于企业内部。日本在经历了1990年代的“泡沫经济”后,导致养老金制度的严重赤字,使其养老金支付的水平逐渐下降;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新的会计标准正在形成;日本的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保障过分繁杂,简化法律成为一句国家的口号;同时,日本进入高失业率的年代,员工流动频繁,原终身雇佣的用工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相应的社会保障也需要弹性。在这些社会背景下,日本对企业年金进行了如下改革:废除有税收的养老金计划;鼓励建立定义捐纳金型养老金计划,并促进“混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在日本,对企业年金监管的部门主要有两个:一是厚生劳动省。成立于20,由厚生省和劳动省合并而成。其“养老金管理局”有6个部门,包括法人养老金管理处、国家养老金管理处、临时性的定义捐纳金型养老金计划筹备处等。二是金融服务机构。成立于,包括信托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资产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与厚生劳动省一道共同监管定义捐纳金型养老金的运营管理。在法律规范方面,没有像美国一样有专门的ERISA法案,涉及企业年金的法律规范存在于很多法律之中,主要遵循《劳动标准法》、《公司税收法》、《员工养老金保险法》等。此外,近年来在简化法规的驱动下,通过注册的养老金保险公司、工会、员工养老金协会进行间接监管的作用正日益提高。

三、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发展思路

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企业年金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经验的缺乏,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问题。因此,必须确立一个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的思路,边规范边发展,在发展中规范,通过规范促进发展的监管理念。通过对美国、日本监管制度的比较,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应该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监管机构与监管模式的选择

首先,应该明确的一点是,我国现阶段还应该采用严格准入限制的监管模式。就目前而言,我国市场需要采取严格准入限制的主动监管模式,对于试点运营机构的数量、规模和扩大有合理的选择,而相应地也需要预先考虑如何设立合理的退出机制,防止竞争逐步加剧带来质量较差的机构无法退出年金市场,导致竞争效率低下,无法实现有效的优胜劣汰。同时,在市场逐步扩大和成熟之后,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各监管机构可以逐渐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进行过渡,对风险暴露的部位进行重点监管,而对于其他合规主体,则利用市场约束力、第三方监管以及行业自律性对其进行监管。

(二)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的法律规范以及各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

考察各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发现在发达国家中对企业年金的管理都体现出了高度的法制化特征,企业年金制度的顺利运行离不开相关法律的支持。企业年金法规体系应当由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等三个层次组成。其中企业年金的原则性问题应该通过全国人大起草相关法律来予以确立;劳动保障部门等通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明确年金的运作原则和监督规范;此外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政策文件的形式对具体的事项进行规范,如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标准、信息披露事项与投资政策指引等。我国企业年金的法规建设还有待进一步突破,需要逐步构建和完善以上三个层次的年金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各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应该说,自20开始,企业年金的许多相关法规已经出台,但是因为各个法规制定的部门并不相同,因此,目前还应该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各相关法规的协调问题,这可以通过出台各种补充文件或是政策等方法来解决。

(三)建立企业年金的行业自律机制

政府和公众都认为对企业年金必须进行监管这一点勿庸置疑,但过细的监管规定会影响到企业年金的发展。在日本,由于监管企业年金的各种法律条文过于繁杂,已经引起广泛的关注。琐细的监管会产生新的官僚机构,增加年金的成本。相反,一定程度的自律管理,尤其是依赖于某些专业人员的监管,如会计师、精算师、律师等,可有助于减少管理成本。这种专业自律,再加上向参保人合理地公开年金计划的经营情况,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参保人参与管理,可以免去庞大的监管机构,达到必要的安全保障。因此,可以借鉴美国在年金监管方面的相关经验,更多的采用外部监管而不是内部监管。

(四)加强监管主体之间以及其自身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

对企业年金这样业务综合性强的领域进行监管,也是对我国金融市场协同监管的一次挑战,具体而言需要做到内部性监管与外部性监管协调、机构性监管与功能性监管协调、全程性监管与阶段性监管协调、整体性监管与层次性监管协调四个层面。目前我国参与企业年金监管的机构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当前需要亟待解决的是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采用联席会议等方式实现信息的共享,并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进行确认,对数据共同分析,对准备金的计提方式、年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托管方式等问题共同协商,对于运营机构,则需要在机构的内控机制中重点监督信息传递是否畅通,且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可以通过设计先进的企业年金监管信息系统对信息进行汇总和公布,使各监管主体可以在第一时间接收到加工整理过的信息,从而降低在手工操作环境下产生操作风险的可能性。

(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完善企业年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框架

加强信息披露一直是监管的有效手段。对于企业年金,在需要信息披露的领域和对象上,一定要严格执行信息披露标准,在缴费、投资、管理、选择机构等方面都需要向当事人提供及时、完整、有效的报告。我国年金市场通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法规已经初步建立起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框架,从资产独立性、费用、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作出了重要的规定,今后除了将上述内容进一步细化,更重要的建立市场化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运营机构的公司治理,对权力制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独立运营、外部审计等作出更为细致和具可操作性的管理条例。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防范出现问题后员工利益无处保护。目前我国较多机构参与企业年金运营的一个潜在问题就是出现问题后可能产生机构之间责任不明确,甚至相互推诿现象。需要有明确的部门、明确的方式来使员工或企业的投诉、质询得到解决。同时,通过对受益人的教育,发挥其对年金运营的监督作用。

摘要:作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才开始建立,因为起步时间较晚,因此在发展的时候需要更多地借鉴别国的经验。本文首先分析了企业年金的两种基本监管模式:严格准入限制模式和审慎性模式,然后在比较美国和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监管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企业年金;监管;严格准入限制;审慎性模式;借鉴

篇14:企业自查报告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确保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这个中心任务,践行监管为民的核心理念,切实做到为民、科学、依法、长效、和谐,通过自查自纠检查,进一步格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

二、检查目的

要加大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管理力度,杜绝销售、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诊疗器械和各种行为。通过这次专项自查自纠检查,确保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放心的医疗器械,并且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率,提高医院知名度。

三、自查自纠重点

重点自查20xx年1月以来销售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无菌卫生材料等规定效期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照检查产品是否有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的购进记录;产品的使用记录以及是否建立了产品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并进行了报告。

四、根据我院的具体情况,其自查自纠报告结果如下:

1、自查种类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无菌卫生材料三大块。

2、产品合格证明、证书严格验证,各个采购、接收人员严格把关,无一例不合格产品。3、采购记录认真、详细记录,确保问题事件有处可查、可依。

4、接收人员核对采购记录与产品,确认产品是合法的、正确的、合格的,

5、产品储存严格按产品说明要求完成。

6、产品使用时认真检查其完整程度、有效期、无菌性。填写使用记录。

7、在院长的领导下正在逐步完善我院的产品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在医疗器械安全使用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8、但在实际工作与实施中,可能存在一些容易被忽视的、细微方面的问题,望上级领导对我院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五、通过这次自查自纠活动

我院认真学习法律、规范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自我完善,加强了安全使用医疗器械制度,规范了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强化了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增强知法守法意识,提高医院整体水平。

篇15:企业自查报告

根据省、市纪委通知要求,我区对公务活动中涉及的“三公”经费有关状况汇报如下:

一、“三公”经费管理状况

20xx年度,我区“三公”经费共发生70.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68万元,公务接待费2.2万元,没有公款出国(境)事项发生,此项费用不存在。

二、“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我区公务用车运行费实行定额管理,处级领导专车运行经费每年2.5万元,部门公务车经费每年1.5万元,凭据核销,超支不予处理。

公务接待费我们以林业局经营收入为基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当年公务接待费能够发生的最高额度,并把接待费用控制在最高额度以内。具体管理中,本着从严管理、勤俭节约、圆满待客的原则,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强化公费招待审批制度,加强公费接待部门和接待标准的管理,既加强了业务招待费的使用管理,又促进了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三公”经费管理成效

透过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我区20xx年“三公”经费管理取得良好效果,即节约了资金,又发展了业务,在拓展外部市场,协调和密切各方关系上取得了可喜成绩。

今年我局将会继续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按照上级的要求,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强化制度建设,完善预算分配机制,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管理,大力推进建立和完善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

篇16:企业自查报告

在各领导单位的支持下,我们公司的信用管理理念不断成熟,信用管理制度逐渐完善,在诚信经营的道路上,我们的步伐更加稳健,20xx年已经结束,我们公司信用管理工作仍在进行,在对往日工作的细致回顾中,我们总结如下:

一、坚持诚信为本的企业发展理念,日益强化企业的诚信意识

诚实守信,重诺实行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也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问题既属于道德范畴,又属于经济范畴。诚信经营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没有信用,公司的业务根基就用动摇,就不可能发展,最终必将会被市场经济所淘汰,我公司在今后要更加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扎实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创建活动,增强全公司的诚信意识和品牌意识。

为此我公司不但专门设置了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部门,由办公室全面负责此项工作,制定完善的,有针对性的信用管理制度,并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信用管理工作。

我司注重抓好企业质量信用、企业纳税信用、企业管理信用和商业管理信用制度的落实,并加强企业自身建设,在公司广大干部职工中,倡导诚信观念,普及信用知识,提高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的诚信意识和整体素质,使诚实守信成为企业和职工的自觉要求、行为取向,抵制失信行为自律,追求企业信誉,树立起诚信企业的良好形象,促进企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司非常注重加强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搞好与各职能部门间的分工协作,确保企业争创诚信企业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贯彻建筑企业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切实达标依法经营

我公司现拥有房屋建设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拥有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技术团队。公司连续多年引进应届毕业生和优秀的建筑专业人才,职工总数达1800多人,其中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200多人,经济管理人员超过30人,人力资源部门也制定了严格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从人才的招聘、选拔、培训到薪酬管理,绩效考核都有一套完备的管理流程,这些工作都为企业的.诚信经营提供了人才和技术的双重保障。

我司自成立以来承包了许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无任何不良违法行为,对工程款严格按照规定计价取费,建设单位对我方支付的工程质量及售后服务却极为满意,并给予了高度地评价,为此我公司良好企业信誉得到了进一步的印证,同时公司的经济效益也得到哦了大幅提高,20xx年工程结算收入达到亿元,净资产近xx万元,纳税总额也超过万元,今后我们将更加努力,争取进一步提高施工质量以实现更大的企业价值。

三、注重企业科学管理,确保合同履约率

1.严格有效的项目管理措施

公司法人与各项目经理均依法签订责任状,各项目部工作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对内严把各职能机构关口,监督考核质量、安全等各项工作,对外主动配合甲方和监理单位,协调内外关系,各方面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范,妥善完成每一生产任务,到目前为止,我公司所有在建项目均在正常运行或已顺利完工,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达80%以上。

2.规范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公司陈述所有交付工程无一不受好评,合同履约率、质量合格率均100%,并在所有施工过程中无任何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公司为每个项目部设置了专业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质量员、安全员,所有项目部人员都按要求持证上岗,各项目部人员严格按照各专业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各个环节进程顺利,同时公司也安排专职人员对其他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培训、考核,有执行有监督,质量可靠,安全生产也就进一步的保障。

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安全生产,这是建筑施工的关键所在,因此,我公司的安全部的专职人员定时检查工地各地的安全措施定期贯彻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及各工种的操作规程,严格把关,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

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建设单位后,我司严格遵守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及时处理各种问题,各面做好售后服务,绝不借故拖延,影响使用单位的正常使用。

此外我公司已获得认证。

3.完善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

我公司为各项目部都配备各专门的资料员,负责项目部资料的规则,整理等相关工作,妥善保管项目部证章,并按要求将项目履约信息,按时上报公司,定期到公司财务对账等,使合同履行全面受控,保证合同履约率,以期每一个完工的项目却能达到顾客满意。

4.严格执行现行劳动合同法

自信合同出台以来,我公司积极贯彻执行新的劳动合同法,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依法纳税各种社会保险,保障了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利与义务,为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解决了后顾之忧,也让员工更踏实勤奋地工作,这也是企业诚信经营的以达前提。

5.重视劳务分包管理

对于劳务分包部分,我公司始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按时支付劳务工资,无挪用、拖欠劳务费等不良记录,对于劳务人员,我们依法采取实名制持证上岗,所有人员资料均建档保存,并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等标案工作。

四、遵纪守法,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

有了规范的经营体制,有了科学的管理制度,有了高素质的运作团队,秉承诚信经营的发展理念,我公司在十几年的成长过程中,始终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任何失信行为记录,无任何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这为我公司奠定了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我公司已于20xx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这既是对我们以往工作成绩的肯定,也更加坚定了我们继续保持诚信企业的优良形象的决心,当然,我们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我们公司会在日后的工作中,不断通过实践总结,及时改进更新,以求在诚信经营的旅途中更上一层楼,在建筑行业里继续保持良好的企业形象,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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