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大宋一棵树”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3篇加强人口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加强人口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加强人口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人口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人口问题始终是一个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重要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的兴旺发达,不仅需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同时也需要使人口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为了对我省人口的生育繁衍实行科学的计划管理,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根据党的十二大规定的`我国到本世纪末要实现的战略目标,我省人口到二○○○年必须控制在三千八百万以内。今后十八年,平均每年只能增长二十九万多人,即年平均自然增长率为千分之八点一。这个人口增长规模和速度,是我省在今后十八年内制订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同心协力,密切配合,严格地按人口计划来控制人口的增长,以保证我省社会、经济能够有计划、按比例地向前发展。
第二,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两种生产”一起抓的方针,做到“两种生产”计划一起制订,“两种生产”任务一起下达,“两种生产”一起检查总结,“两种生产”一起评比总结,切实把“两种生产”一起抓紧抓好。
第三,各市县都要根据本地在二○○○年内的人口控制目标,分析第三次人口普检提供的人口资料,从人同自然资源、经济条件、社会因素、科学技术进步的关系中,研究人口发展规律,制订出人口区域规划(包括近期、中期、远期人口规划)。认真贯彻执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政策,调整年度人口计划与中期、远期人口规划指标,做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以保证我省控制人口目标的实现。
第四,年度人口计划制订之后,要自上而下逐级下达。各基层单位要按上级机关下达的人口计划安排生育指标。谁该生,谁不该生,要按政策规定审查批准,发给“准生证”,张榜公布,要做到该生者有生育指标,不该生者有节育措施。在农村实行各种形式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必须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双包合同”一起订,两个责任制一起落,以保证使每个年度的人口计划都落到实处。
第五,实行人口计划管理。人口计划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做到经常调查,全面掌握。确定生育指标,必须按照政策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已有两个孩子以上的育龄夫妇,要实行永久性节育措施。凡要求生二胎的,由个人申请,经单位或街道(公社)出具证明,再由办事处或公社报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经市县(区)统一组织体检后,按政策规定审查批准。各市县每年要定期集体审批一次或两次。各地必须严格控制盲目流入人口。盲目流入人口中的育龄夫妇,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对其中的计划外怀孕者,一方面要抓紧遣送回原籍,将其计划外怀孕情况向其原单位通报;另一方面要直接做通其思想工作,及早落实补救措施。对于手持户口证、粮食证、迁移证,在本地没落户而居住一年以上者(其应不应该落户,由公安部门按规定掌握),应该按常住人口进行管理,依据政策要求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提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农村人民公社(乡)、城镇街道办事处,或企事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计划生育工作,经常检查年度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级主管部门每月要检查一次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发展问题,及时解决。要教育群众充分认识我国面临人口问题的严重性和从速解决人口问题的迫切性,使他们自觉地做到:有一孩的带节育环;有两孩的实行永久性节育措施;已计划外怀孕的做人流、引产;男女青年要主动地自觉地实行晚婚晚育。每个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无早婚,无节育措施不落实,无计划外生育的“三无单位”。
第七,人口计划是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各行署、市、县社(乡)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领导人口计划的编制、检查和落实工作。各级计委、经委要把制订、检查人口规划,纳入自己的工作日程。
第八,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抓好对计划生育统计和计划工作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各级统计人员和规划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证这项工作的连续性和科学性。不要抽调计划生育统计、规划人员搞其他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篇2:实有人口工作计划-实有人口工作管理计划
实有人口工作计划[1]
为认真贯彻落实《20XX年湘西州实有人口管理工作计划》和《州实有人口专项组工作制度》有关要求,依据《州实有人口专项组成员单位职责》,我局按照职责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年度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政策条例,立足州情,着眼长远,积极发挥人社部门的职责和作用,不断创新思路,努力推动新形势下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向科学化、系统化、实效化方向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组织高效、有序运转,我局专门成立局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专项组,组长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州绩效考核办主任吴明强担任,副组长由州人社局副调研员向仍稳担任,成员有:就业科科长鲁纪冰,养老保险科科长彭正和,职业能力建设科科长徐卫,新农保科科长曹贤文,法规科科长向必红,劳动仲裁院院长严洪涛,劳动监察保障局局长邓万学,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科长杜鹏等,另外,局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专项组设专项联络员一名,由杜鹏同志担任,主要负责与州实有人口专项组加强联络,发挥本部门与专项组各成员单位间的联络、沟通、桥梁、纽带作用。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对流动人口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二)指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流动人口就业服务工作,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大综合培训条件的流动人口职业培训力度,大力促进流动人口就业,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境外人员在湘就业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三)依法依规为流动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四)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流动就业人员的劳动纠纷,查处侵害流动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针对流动就业人员的职业中介欺诈行为;
(六)负责流动人才的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七)完成专项组赋予的其它职责任务。
四、工作任务
(一)积极配合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政策研究
积极配合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小组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的政策研究,系统性地提出搞好以农民工为主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意见建议,为具体政策措施的提出提供思路和方向。
(二)不断完善健全就业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1、继续开展“春风行动”,强化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劳务对接,力争20XX年下半年“招工难”和“就业难”并存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2、20XX年11月、12月,开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行动, 20XX年上半年制定下发指导意见。
3、推动农民工集中地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积极开展实有人口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维护实有人口权益。
(三)提高农民工参保比例和保障水平
1、推动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20XX年11月、12月,完善配套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努力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2、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质量,努力提高为农民工参保缴费服务质量。
3、20XX年底前,探索建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机结合、优势互补的流动人口保险保障体系,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建立适应流动人口的产品。
(四)继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
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开展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的通知》(湘人社发[20XX]57号)精神,我州把“创群众满意岗位、创诚信服务单位”作为工作目标,把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贯穿到工作的方方面面,紧紧围绕民生事业这个中心,大力倡导诚信服务理念。
20XX年,我局将继续严格按照“五个统一”原则,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广泛发动举办“春风行动”、“ 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等各类就业服务活动,不断将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引向深入。
(五)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顿专项治理行动,逐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根据《关于开展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及人事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州人社函[20XX]47号),20XX年3月份,会同组织部、宣传部,公安、工商、税务、国资委、总会等部门,联合下发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顿专项治理行动通知,分别定于6月、9月开展两次联合专项治理整顿行动,通过依法联合执法,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有效打击针对流动就业人员的职业中介欺诈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
各成员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将其摆到重要工作日程上来。
由于此项工作牵扯面广,涉及科室多,各成员之间要积极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工作任务高效完成。
(二)严谨工作,认真总结。
要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坚持定期总结汇总,重要经验、重点难点问题、对策建议及时上报局专项组,重要情况经局专项组研究后由联络员及时报送州专项组。
(三)坚持考评,赏罚分明。
局实有人口专项组坚持对局属各成员科室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考评时间为每年的12月底前,依据州实有人口服务管理考评细则进行,主要考评成员科室履行职责情况和目标管理任务完成情况,对任务完成出色的及时给与奖励,对消极应付,工作不负责任的要严厉责罚,做到赏罚分明。
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6月20日
实有人口工作计划[2]
冶山镇20XX年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计划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今年,为促进冶山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我镇将对全镇实有人口进行服务式管理,这一举措将对我镇经济发展的加强和创新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为此,我们按照“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排头兵”的新使命,把社会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来谋划与推动,不断创新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机制,着力破解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人口服务管理难题,努力为我镇的社会管理创新作贡献、探新路。
从即日起,所有社区民警和佩戴“实有人口信息采集”证件的工作人员入户,进行房屋地址信息和人口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包括居住、工作、生活在冶山镇的全部实有人口数据,及所有建筑物信息,登记入册。
一、坚持产业引导,不断优化人口规模和结构。
按照科学发展的思路和“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完善管理、做好服务”的原则,大力实施产业、人口和镇、村空间“联动调控”,力争以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人口规模和结构“双优化”。
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技术、资金密集的新兴产业加速崛起,而高消耗、高污染、低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逐步减少,使实有人口的年增长量调控在适度范围之内,并通过发展教育事业、加强职业培训,不断改善人口素质。
二、坚持共建共享,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把非户籍人口纳入全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实有人口数量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建立来外来建设者与本镇户籍人口平等就业制度,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进一步完善全镇居民的社区服务管理体系。
三、坚持科技支撑,不断提高实有人口管理科学化水平。
大力推进现代科技手段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中的应用。
健 全我镇实有人口管理全覆盖体系,将更多信息资源进行整合, 政府部门可实时掌握本辖区内的人员变化、流动趋势,以便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服务。
同时,该体系可帮助公安机关加强治安、刑事案件的破获。
严格控制和及时发现暂住人员的违法行为。
为了做好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探索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机制,镇建立信息发现机制、协调沟通机制和考核评估机制,从而更好地促进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篇3: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系指科技部归口管理并由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以下统称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和验收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其中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显著的属于重大成果。
二、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成果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表(附件1),并按计划管理渠道向科技部的计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计划管理机构”)报告,报告中要重点说明成果应用及产业化前景情况。计划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为重大成果的向科技部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成果管理机构”)报告。对确定为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计划管理机构应及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成果的管理。
对于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及未取得预期成果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有关情况通过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国家科技计划通过验收的成果必须严格执行《科技成果登记办法》,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验收后1个月内履行登记手续。计划管理机构负责检查项目验收成果的登记执行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进行成果登记。计划管理机构应汇总年度项目重大成果验收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成果名称、所属计划名称和计划项目编号、承担单位名称、验收结论、验收日期),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重大成果验收情况报成果管理机构。各地方、各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已登记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应及时汇总并报送成果管理机构。
三、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制度。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及管理,定期或按需发布重大成果新闻。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产生后,需要对外宣传发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发布申请表(附件2),并按计划管理渠道经计划管理机构汇总审核后向成果管理机构申请。成果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及时研究是否发布并予以回复。对未能安排发布的,经成果管理机构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发布。未向计划管理机构申报,并经成果管理机构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发布。科技部新闻宣传主管机构会同成果管理机构和计划管理机构筹划组织重大成果的新闻发布。
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进行新闻发布时应注重客观、准确和时效性,所发布的成果必须声明得到何种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及计划项目编号。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成果发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它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得先行对外发布、发表。成果的发布、发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四、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发表。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在进行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所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和计划项目编号,且不得影响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公开发表后,应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发表刊物名称以及著作权人等基本情况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涉及重大成果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公开发表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管理渠道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发表刊物名称以及著作权人等情况在编制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时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五、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要切实落实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财政投入数额巨大的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机构应通过合同约定国家和项目承担单位各自对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并指定机构对项目执行中的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重大项目的承担单位在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时对于产生的成果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要予以重点说明。国家科技计划一般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按《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相关技术标准的研制。对于已通过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时对标准研制情况要予以重点说明;项目验收时,计划管理机构应按合同要求对约定的技术标准目标进行验收。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技术标准目标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验收后产生的成果有望形成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计划管理渠道报告计划管理机构,计划管理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支持项目承担单位积极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工作。
六、认真管理和应用国家科技计划形成的科学数据、档案和仪器设备。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管理规定要求将项目实施所取得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它形式的科学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项目验收时,计划管理机构应检查项目实施产生的科学数据和档案是否系统、完整和准确,并以此作为项目通过验收的`基本条件,以便于按相关规定和约定进行查询共享。重大成果的档案清单及其管理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在项目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通过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在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对于用国家资助的项目经费购置的单台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仪器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仪器设备清单(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商和购买价格)通过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其中单台价值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要附运行使用状况和主要应用领域说明,同时注明能否对外开放使用,并提交相应的管理办法。
七、各地方、各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科技部的统一要求加强科技计划成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健全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信息平台,同时,要加强宣传,扩大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社会影响,促进其推广应用。
八、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各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九、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方、各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科技部督促、检查本规定的执行。计划管理机构应将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记录系统,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用管理。对于不按要求执行本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计划管理机构可提出警告,并视情况决定1-2年不受理其申报或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执行本规定信用记录好的单位和个人,计划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计划管理机构可予以优先考虑。
十、地方和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具体办法及措施。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 管理计划
★ 年度销售计划管理
★ 班级管理计划
加强人口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精选3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