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起诉书范文

时间:2025-01-09 03:39:02 作者:雪花飘舞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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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遗产继承起诉书格式

原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号院x号楼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女,x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之父xxx死亡后所遗留的遗产(xxx价值xxx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x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xx系亲兄妹,其父xxx去世后所留xxx,位于xx区x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xxxxx,登记号:xxxxxxxx,丘(地)号:xxxxxxxxxx,xx所有权人xxx。

原、被告因该xx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2:遗产纠纷上诉状

上 诉 人:陈素碧,女,1934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木器厂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刘家台正街2号被上诉人:叶启均,女,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木器厂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五江支路52号附1-2号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遗产纠纷上诉状。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一)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又作出(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然而随后一审法院违背当事人自愿又将审判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并由独任审判员罗建于11月9日以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这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直接影响到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各种程序权利,使得上诉人在一审中仓促应诉,导致了本案一审结果对上诉人极为不利。

(二)上诉人于2010月26日收到(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一审法院将举证期限延长至11月5日,被告人于当日将调查取证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递交给了主审法官罗建手中。上诉方的证人将在一审中对影响本案的关键事实(即被上诉人是否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进行举证,然而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却认定我方证人出庭作证不合法,不予采纳。而且在(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我方出庭证人刘红、胡万碧证言因何不予认可却未加以阐述。这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规则,从根本上导致了一审法院对本案关键事实认定不清。

(三)一审法院先判后审,明显司法不公。被上诉人领到判决书是2005年12月16日,然而一审法院判决书上的日期确是2005年10月7日。这明显是一审法院法官早在10月就已经拟定好了判决书,只等一审程序完结就可以盖章判决。一审法院漠视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庭审权利是典型的司法不公现象,望二审法院予认定,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被上诉人自1980年以来与家人基本不来往,对其父亲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同时对其父亲在1988年将房屋由41平方改建为85平方也没有作任何贡献,因此依法不应当继承财产。但一审法院却对以上事实毫不理会,也不予以认定。

(二)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存在被上诉人叶启均权利被侵害之事实,从而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属于认定错误。《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自其父亲去世就知道其有继承权,且上诉人多次明确表示被上诉人未能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继承财产。因此被上诉人早就知道了其权利被侵害,但时日至今早已超过2年。更何况作为被上诉人应当负有证明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其一审不予以举证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此 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五年十二月 日

证 据 目 录

一、一审证人出庭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

证明内容:证明上诉人在一审中是依照法律规定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

二、江北区人民法院邮寄(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的信封

证明内容:证明上诉人于2005年10月26日才知道举证时间延长至2005年11月5日;

三、被上诉人于1980年前后控告其父母暴力干涉婚姻的材料

证明内容:证明被上诉人与其父亲自1980年起就关系不和,说明被上诉人未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具有相当程度的可信性;

四、本案所涉房屋改建前后的产权证书

证明内容:证明该房屋改建前为41平方。

篇3:遗产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AXX,女,1926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XXXXXX,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X里XX号楼XX号

因原告陈X诉我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及被继承人去世后的遗产范围。

答辩人AXX与被继承人陈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11月22日结婚,两人都是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

陈X有婚前子女陈S、陈D和继子女李XX三人;答辩人有婚前子女周XX、周XS二人。

两人再婚后于及5月8日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里X16楼13层3号房屋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X里2X号楼X号房屋两套。

2月27日被继承人陈X去世,留有房屋及部分现金存款作为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两套房屋及现金存款属于答辩人和陈X夫妻共同财产,答辩人享有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额,另外二分之一属于陈X的份额即房屋和现金存款的一半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无遗嘱前提下应由其继承人按法定继承规定处理。

二、继承人之间关于遗产份额赠与达成的协议及效力认定。

被继承人陈X去世后,其继承人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便于析产的目的自愿达成相关互赠协议如下:1,陈S、陈D分别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X里X号楼X房的继承份额赠与给答辩人。

2,答辩人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里甲X楼13层X号房的继承份额赠与给陈S。

3,陈S、陈D分别将现金存款的继承份额赠与给答辩人。

对以上房屋产权继承份额的互相赠与,虽名为赠与,实为互相交换以便于析产。

以上赠与协议中,因对房屋继承份额的赠与未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此,如S或D提出撤销,则答辩人也将撤销赠与,撤销赠与后所涉及的继承份额仍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对存款部分的赠与则因存款部分实际由答辩人掌管和使用,赠与协议签字后就已经成立并生效。

对遗产中存款部应由另一继承人李XX继承的份额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三、关于遗产中两套房产的归属及分割方式。

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东里X号楼X号房屋的遗产归属上,如陈S\\陈D分别将其所继承享有的该房屋的`1/8产权份额赠与给答辩人,则该房屋由答辩人和另一继承人李XX按份共有。

其中,答辩人拥有7/8的份额,李XX拥有1/8的份额。

如sd分别撤销赠与,则答辩人对此房屋拥有5/8产权,其余三位继承人各拥有1/8产权。

因为该房屋系答辩人所在单位国家XX总局出售给职工的成本性住房,且该房屋一直由答辩人管理、占有和使用。

其他继承人也知道此情况。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因此,为了便于保留该房屋的现状及房屋的管理和使用方便,答辩人愿意就房屋现值给其它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予以折价补偿,以取得该房屋的完整产权。

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里甲X楼X层X号房屋的继承份额如答辩人的赠与未撤销,则答辩人将1/8的继承份额赠与给S后,该房屋由答辩人、SD和李XX按份共有,其中,答辩人仍享有该房屋4/8的产权,S享有2/8产权、D及李XX则分别享有1/8产权。

考虑到原告S曾与答辩人有过事先沟通,如双方的互相赠与不作撤销,则答辩人愿意将本属于自己的一半产权份额按市场估值折价转让给原告S,以便其实际管理和使用该房屋。

如双方互相撤销赠与,则该房屋的一半产权作为遗产分割,应依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依法确认答辩人对该房屋享有的5/8产权份额(其中包括1/8的继承份额)。

四、关于遗产中现金存款的归属。

被继承人陈X去世时留有现金存款人民币95000元、美元10161元、国库券17000元,该财产为陈X和答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由答辩人保管和使用。

后经友好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被继承人SD将该现金存款遗产中自己的份额赠与给答辩人。

另外,为料理陈X后事,共花费丧葬费17275元,墓地费5000元等杂项费用,答辩人与被继承人再婚后,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理应适当多分遗产。

因此,该款项如需分割,可按法定继承处理,将属于其它继承人未赠与的部分予以依法分割。

此致

北京市 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委托代理人:

201x年 月 日

篇4:遗产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郑某,女,汉族,19xx年X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XX路XX号XXX,公民身份证号:352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XXXXXXXX。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黄A、黄B继承纠纷一案,现作出如下答辩:

一、《家庭财产管理与归属协议书》和《关于置换房改房协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且J支巷4号2座405单元不属于林某遗产,黄某对该房的赠予也未履行,故被答辩人的诉求没有依据。

《家庭财产管理与归属协议书》签署时间是5月1日,《关于置换房改房协议》签署时间是1月15日,距今都已年代久远,且两份协议黄某的笔迹都不相同,见证人也都系两被答辩人母亲林某的亲属,故此两份协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

即便此两份协议是真实的,黄某前妻林某于194月18日过世,黄某于1996年9月3日向省人大申请购买J支巷4号2座405单元,197月8日黄某取得该房所有权。

因此J支巷4号2座405单元是林某死亡后,黄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林某的遗产。

因此,黄某与两被答辩人签署的《家庭财产管理与归属协议书》中认为J支巷4号2座405单元系林某遗产系错误的认识,对该房进行遗产处分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在201月15日,黄某与两被答辩人签署的《关于置换房改房协议》中黄某协议将J支巷4号2座405单元赠与两被答辩人,但实际上并未将该房产权进行变更,彼时黄某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

在J支巷4号2座405单元赠与未履行时,黄某又将此房用于置换鼓楼区XX路215号301单元,现黄某已无J支巷4号2座405单元的房屋所有权且其已过世,而赠与系对特定物的赠与,不具有变更性和继承性,故赠与物丧失且赠与人死亡,赠与协议即失效,黄某对J支巷4号2座405单元的赠与不能变更适用于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间,故原告的诉求没有依据。

二、鼓楼区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间是黄某和答辩人婚后所购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答辩人与黄某于1997年2月28日结婚,鼓楼区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间系2002年5月13日购买,是答辩人和黄某婚后所购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被答辩人黄A在答辩人购买XX路215号301单元时代付了购房款,但三个月后,黄某即向被答辩人黄A汇款28万元用于归还被答辩人黄A代付的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间的购房款并预付了后续该房的装修款,黄某汇给被答辩人黄A的28万元系黄某与答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既答辩人和黄某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间。

且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

答辩人和黄某当时都系省人大的干部,双方的工龄也比较长,故综合考虑此些因素,才能置换到鼓楼区XX路215号301单元。

黄某与答辩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用J支巷4号2座405单元置换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间,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间相对于J支巷4号2座405单元面积更大,市场价值更高,属于答辩人和黄某的婚后收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综上所述,鼓楼区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间系黄某和答辩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鼓楼区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间属于黄某的部分,答辩人作为黄某的配偶,享有继承权。

鼓楼区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间是黄某和答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去世后,应先对该房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分割完后,属于黄某的部分,答辩人作为黄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享有继承权。

且黄某在6月19日时,曾立下遗嘱,如其先过世,由答辩人继承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间中黄某的部分。

因此,答辩人对鼓楼区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间拥有房屋所有权。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继承纠纷一案,被答辩人的诉请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为盼!

此致

鼓楼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X年XX月X日

欠款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身份证号码:******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本所柳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就与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供以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主张的借款除一张欠条外,没有其他相应的借款事实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故对其诉讼请求理应予以驳回。

合同法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而本案当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过2,300,000元这一事实的存在,更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已产生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而欠条只能说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说明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除了一张欠条外,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借款交付给被告的时间、地点,也没有任何证人证言证明有借款事实的发生,其不能形成一组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原告曾于20**年**月**日借款给被告的`事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二、通过对原告说明的事实理由分析说明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

1、原告陈述被告是于20**年**月**日因开店装修缺钱向原告借款2,300,000元整,而实际情况是被告在20**年**月**日就已开业经营,原告所述与事实情况不相符。

原告又说20**年**月份向被告主张要求还款,这一事实除了原告的陈述外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辅助证明原告有向被告主张过还款,依据证据规定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交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2、原被告之间既非朋友关系也没有经济业务往来,原被告借钱给被告与常理不符。

3、如果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应当是向被告写收条而不应该是借条。

三、即使存在原告所说的借贷关系,因原告未能举证说明未超过两年的举证期限而丧失胜诉权。

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原因是,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而本案的欠条并没有注明出具欠条的日期及任何的时间上的说明,作为原告应当举证说明该欠条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原本不存在的欠款是一种严重不实的诬告行为,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篇5:遗产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陈**,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陈**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答辩人是按照父亲的遗嘱合法继承争议房屋。

答辩人之父在临终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将争议房屋全部交由答辩人继承,其他子女不得继承。

所以,争议房屋的继承权早已确认为答辩人所有。

第二、答辩人一直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答辩人生活贫困,所以即使是通过法定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对于答辩人也应当多分。

第三、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父母曾问其借款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只是体现原告同其前夫关于财产的处分,不能在双方协议中强加义务给第三人,所以调解书中关于欠款的描述没有法律效力。

且照原告的说法,如果这笔欠款真的存在也是25年前的事情,距离法院调解书的下达也有17余年的时间,早已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

所以,请求法院不予认定这笔莫须有的欠款。

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篇6:遗产纠纷答辩状

【推荐】遗产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李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融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多年来,我与婆婆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婆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婆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测。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婆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篇7:宅基地纠纷起诉书

原告:杨**,男,xxxxx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北村67号。

被告:**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县长

诉讼请求:

判令撤销被告**人民政府于xxxx年11月26日作出的*政土[xxxx]36号关于注销**北村四组村民杨**持有的xxxx年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

事实和理由:

原告杨**继承其伯父杨**的宅基,居住在**木北村67号,xxxxx年1月20日**人民政府依法给原告颁发了该宅基的《宅基地使用证》,该使用证载明:

1、东西长18.4米,南北宽29.6米,折合8分1厘多,四邻:东邻路(现称板木大街),南邻杨*,西邻杨*,北邻坑(现已填平使用),

2、该使用证有板木村当时组长盛**签名并加盖私章,有**北村村民委员会公章,有**政府公章和**人民政府公章,

3、该宅基地使用证上说明第2条:群众住宅必须由村委会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并经群众民主讨论,并经乡审批后,有组织的发放宅基地使用证。

经村民委员会的丈量和审核,并经群众民主讨论,xxxx年元月20日,原告得到了加盖了三个公章的宅基地使用证。该证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合法有效,原告据此一直占有、使用至今。

北村村民杨**xxxx年4月25日向**人民政府申请,无理无据地请求被告撤销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xxxx年10月12日被告以原告所持宅基地使用证无地藉档案、来源不明为由,下发*政土[xxxx]8号土地管理文件,撤销原告宅基地使用证,并由**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原告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以被告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8号土地管理文件。被告**人民政府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xxxx年11月26日,**人民政府又以*政土[xxxx]36号土地管理文件,以“村委会证明没有为其颁发过宅基证、而且该证在**政府的地藉档案里也没有登记 ”为由,再次注销原告所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并由**政府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

依据上述事实,被告所出具的的36号土地管理文件事实错误,程序违法:

一、该文件中“村委会证明没有为其颁发过宅基证、而且该证在**政府的地藉档案里也没有登记 ”,认定错误。

第一,“村委会证明没有为其颁发过宅基证”,与事实相悖。

1、原告所持使用证本身,完全可以证明其合法性。该证有当时组长亲笔签名和私章,有三级政府加盖的公章,而现在被告仅以村委会证明没有颁发该证为由,就草率注销该证,被告言外之意就是该证是原告私自伪造,那么为什么不直接说明呢?并且,该证有3个公章,假如仅有村委会一家说该证是假,那么,村委会加盖的公章怎么解释?何况还有乡政府和县政府2个大红的公章?难道都是假的吗?如果被告认为这些公章都是假的该证是假的,为什么不进行鉴定一下,那样证据不是更足吗?

2、当年亲笔签字的老组长盛**证明,当年给原告丈量土地时她参加了,还有记录人,填写人是当年的会计叶**,盛**和会计给原告发的土地证。当年的发证人都说是自己发的证,现在的村委会有什么理由和证据凭空说没有发呢?被告作出注销处理决定,怎么能没有依据呢?

3、村民杨**证明,给原告发土地证时,丈量土地时参与了,并证明了四邻及长宽等事实。

参与丈量和填证的人都证明了给原告颁发的土地发证是经过合法的程序进行的,是真实有效的,原告依据此证使用了24年,而现在的村委会竟然信口说没有给原告发过此证,这不是在胡说吗?即便有村委会证明,那么被告为什么不依据亲自参与丈量、发证的证人证言,进行核实呢?被告依据村委会凭空的证明,没有做事实的调查和判断,妄自下此决定,是违犯法律规定,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依法应当撤销。

第二,被告在36号土地管理文件中认为“而且该证在**政府的地藉档案里也没有登记”,撤销注销该证,实属荒唐。

地藉档案属于被告保管,现在说没有地藉档案,那有三种可能,一是被告把地藉档案丢失,二是被告故意隐藏,三是被告故意毁损。

对于第一种档案丢失,被告负有全责,依法应该为原告补办;对于第二种故意隐藏,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展示;对于第三种故意毁损,法院应责令给原告补办,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或行政责任

总之,上述三种情况,都是被告的过错,与原告无关,与原告所持有的合法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无关,被告以由被告造成的错误为由,注销原告的土地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但是,原告土地证是有地藉档案的,当年参与颁发的证人都证明了有地藉档案的事实。否则,那些丈量时的记录不放进档案里都放哪里去了?事实证明被告是故意隐匿或者销毁了原告的地藉档案。

即使原告真的没有地藉证,依据土地使用证本身及发证人盛继兰等人的证明,完全应该认定原告土地使用证的真实合法性。被告的`处理决定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

二、被告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两次处理决定均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该条规定: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土地证书,换发新的土地证书。

1、在被告的处理决定中,并没有认定原告土地证书存在错登、漏登情况,也没有认定有违法情节。被告既然没有认定该三种情况,说明原告的土地证书不存在这三种情况,那么被告依据该11条规定,作出注销决定,是适用法律错误,不该适用该条规定。

2、即便原告土地证书有上述情形,原告的土地证书完好存在,被告也应当依照11条规定,收回原告的土地证,而不是注销土地证书。被告程序显然违法。

三、36号土地管理文件认定事实错误。

在该文第2页经调查中,认定:xxxx年4月原告将杨**诉至**法院**法庭,由于原告当时拿不出争议地属其本人的证据,原告的妻子主动到法庭撤诉。该事实完全与真实情况相反。当时原告已经拿出了土地证书,并且杨**也表示无异议,该事实有庭审笔录为证。

被告居然不顾铁证如山,谎话连骗。被告如此错误之行政裁决,应当依法撤销。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断。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篇8:宅基地纠纷起诉书

原告:葛某某,男,汉族,xxxx年7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

被告:葛某某,女,汉族,xxxx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某某市某某区某小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县**镇**村民组居民住宅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号)归原告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xxxx年时因无房向**镇**村民组申请宅基地一块,后于xxxx年12月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位于东至王**山墙、南至安乐路、西至李**山墙、北至小水沟,面积为0.4亩的土地以24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后于xxxx年底在该地块的南侧建房并在xxxx年8月12日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东集建**字第***号)。后原告因生活需要又在该地块北侧加建房屋,但此次因听从原告二姐夫的建议,原告于xxxx年9月24日以原告妹妹即被告的名义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东集建**字**号)。被告在原告办理完建设用地使用证后也多次出具保证书和证明书说明该地块和房屋为原告所有。

现因此块土地上房屋可能会被拆迁,而被告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权利人为自己为由企图恶意将上述房屋占为己有,以此得到拆迁补偿。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曾在xxxx年9月24日向贵院起诉,后因被告向原告承诺对其在此之前起诉原告要求排除妨碍的起诉予以撤诉,遵守双方此前约定及事实。原告考虑双方感情、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撤回了xxxx年9月的起诉。但在原告撤诉后被告反悔不愿撤诉,原告因此具状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7月27日

篇9:欠款纠纷起诉书参考

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

原告: ,男, 年 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 ,男, 年 月出生,住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200元;

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 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 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2011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2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

1、本起诉书一式三份;

2、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

3、收条复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若干;

5、其他证据若干;

拓展阅读:

一、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二、庭前准备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法院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调查必要的证据,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对当事人而言,首先,当您或您单位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并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据。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三、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法庭调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导下,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在此阶段应当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由法官当庭作出判决。如果案件复杂不适宜当庭宣判的,则定期宣告判决。

四、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五日,裁定为十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日,裁定为五日。

五、申请再审和申诉

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时,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申诉。申诉期限为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或者申诉,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并附原裁判文书,有新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不影响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六、申请执行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10:土地纠纷起诉书

土地纠纷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翁俊方,男,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农民,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被告:翁俊超,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案由:土地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村委会1.2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耕种位于万顺乡利民村12社陶家炉门前东西垅土地,于村里收回土地,打入小队机动地,发包给翁俊方耕种,耕种一年,故被告不服,强行耕种土地至今,故此告诉来院,要求被告将土地返还给小队机动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4月24日

拓展阅读:

起诉状注意事项:

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单位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工作单位、住址。(四)必须打印或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尾部须加盖公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应递交原件或原物。证据材料如是复写纸、纯蓝墨水、圆珠笔书写的`,在提供原件时附复印件。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2份证据清单,详细写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此外,还应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同的副本。就一份好的离婚起诉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起诉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法院即可。

篇11:交通事故纠纷起诉书

原告: 性别:男 年龄:

民族:汉 住所:

身份证:

被告(一):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方式:

被告(二):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

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70792.2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 (原告之子)生活费17204.2元,承担 (原告之女)生活费25806.3元。合计43010.5元。

三、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 (原告父亲)扶养费5883.22元,承担被扶养人 (原告母亲)扶养费7984.37元。合计13867.59元。

四、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5000.00元(医疗费约125000.00,被告已承担50000,具体数额以医院证明为准)。后续治疗医疗费12000元。合计:82000元。

五、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5000元。

六、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43510元。

七、请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0000元。

八、以上合计:308180.29.

九、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日晚上8时40分,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右转弯时,从后面撞倒原告并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车停了下来再次加速,车的右轮从原告下腹部碾压过去,被告在停车场驶出时速度过快,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20xx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是在20xx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布,当时原告就怀疑被告(一)酒后驾驶,因为事发时间为晚上八点多,正是晚饭时间,况且被告(一)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过,是旁边有人叫停车时车才停下来,种种迹象表明被告(一)有可能酒后驾驶,原告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交警大队既未给被告(一)做酒精检测,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经过,忽略被告(一)存在严重过错,只作了简单的笔录后就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对该份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心存疑虑。原告申请法庭能详细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调取事发录像资料以确定当时事发情况及责任关系。

原告在医院住院将近一年,花费医药费十多万,并落下残疾,被告支付少量医疗费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导致原告至今大部分医疗费都未能结清,原告上有年老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下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被告的人身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经济、家庭、生活带来巨大伤害。

被告人身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伤残,虽然伤残鉴定原告丧失的是部分劳动能力,但原告从事的是货物运输行业,除了汽车货运原告无其它特长也无其它手艺,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右腿残疾,从此原告不能再从事汽车运输,甚至不能再开车,使原告不能再从事赖以维持生计的工作。一直靠原告扶养的`父母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打击,生活着落出现问题,原告二个未成年人的小孩可能从此生活在父亲残疾的阴影之下,对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负面影响,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打击是非常大的。原告作为父母的经济来源支柱,作为自己家庭的顶梁柱,从此可能变成伤残人士,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民事诉讼法》及交通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人身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 期:

篇12:农村土地纠纷起诉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指派杨俊峰、汪志国作为原告刘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今天到庭参加庭审。

对于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已经有了详细的表述,我们的观点与上诉状中的观点完全一致,这里不在赘述。

现我们依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就双方争议的一些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涉案的土地是否已被征收的问题。

1、上诉人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涉案的土地没有被国家征收。

上诉人提交的《重庆市南岸区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使用权证》本身就能够证明涉案土地没有被国家征收,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就可以确认上诉人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而同时该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则规定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收回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被收回注销或者公告作废,而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被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由此可以从法律上推论出上诉人仍然合法的拥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该土地也并没有被国家征收。

2、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的土地已被国家征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有效证明涉案的土地没有被征收,而被上诉人认为该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因此依据《证据规则》被上诉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

但被上诉人所提交的征收文件均不能证明涉案的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只能证明上诉人有土地被国家征收,至于征收的土地是否包括涉案的土地,征收文件完全无法证明。

3、如欲证明涉案的土地已经被征收,至少需有以下的证明文件。

首先,如果涉案的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则涉案的土地应当在该次征收的《红线图》范围以内,所以《红线图》是最能直接证明涉案土地是否被征收的文件,这份文件应当在国土部门有存档。

其次,如果涉案的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则在征收以前就已经在涉案土地上生产经营的重庆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属于征收安置的范围,故重庆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与征收单位签定有《安置补偿协议》,这份协议也能直接证明涉案土地是否被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也应当在国土部门有存档。

综上,被上诉人既没有直接提供以上证据,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以上证据,故依照《证据规则》应当认定涉案的土地没有被国家征收。

二、关于上诉人是否有权收取租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丧失其成员资格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享有对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而在本案中,刘某某的情况恰恰符合该法规定的条件,而且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并没有被收回或者注销,涉案土地也没有被征收。

因此,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客观上讲,刘某某都拥有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既然如此,刘某某也就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将涉案土地出租并享受租金收益。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上诉人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且并未丧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享有出租的权利,也就当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土地租赁合同》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被上诉人作为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刘某某支付租金。

篇13:交通事故纠纷起诉书

原告:某某某

被告:某某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某

被告:某某某

诉讼请求:

1、要求四被告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的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共计人民币881973元,其中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

2、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13日03时42分,被告某某某驾驶赣xxxxx号“乘龙”牌货车运载水泥管,由官渡区大板桥前往盘龙区石关村,原告某某某乘坐与副驾驶位置。被告某某某驾车延昆明市X003线由南向北行至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路段时,遇违章临时停放于路上的被告某某某驾驶的xxxx号货车,某某某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某某某临危发现避让不及,与某某某车相撞,原告某某某受重伤,腿部当场离断。事后查明,被告某某某驾驶xxxxx号“乘龙”牌货车超载,并且车辆超期未车检(车检有效期至20xx年6月)。本交通事故事后经过第六交警大队(昆公交认字[20xx]第00399号)认定为被告被告某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某某某无责任。

原告某某某受伤后被120急救车送往五三三医院救治,而原告经济能力有限,致使无法得到最好救治,右腿截肢到大腿部,需要长期的护理,此处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及其家庭的巨大损失。后经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 五(伍)级伤残,并且丧失劳动能力、后期医疗费用为4000元、伤残器具费鉴定为20000元(每3年换一次);经过本次事故,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原告某某某丧失了大部分劳动力,而家庭内有老父母需要其赡养,两子女需要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原告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伤残赔偿金:23236元××60%=278832元

2、住院医疗费:157716.44元

3、护理费:120元×67天= 8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67天 = 6700 元;营养费:100元×67天= 6700元;此项共计:21440元

4、交通住宿费:3761元

5、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武汉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本项按被抚养人的住所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父母(母钱某某1938年6月3日出生,父沈某某1939年2月8日出生)生活费15750元/年×5×2÷2×0.6(2老人,75周岁以上)= 47250元;原告儿子沈某某(3月18日出生)生活费:15750元/年×5÷2 ×0.6 = 23625元;原告女儿沈某(xxxx年10月26日出生)生活费:15750元/年×3÷2×0.6 =14175元,本项合计:85050元(根据)

6、误工损失费:(82772元÷12月÷21.75工作日)×187天 =59304元。(按照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2772元计算,计算定残之日前一天)

7、精神损失费:20000元

8、司法鉴定费:2500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0元×12=240000元(现年43岁,计算至75周岁,每3年换一次)

10、残体火化费:370元

11、律师代理费:13000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881973元人民币。

依据昆公交认字[20xx]第0039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对于上述赔偿总额,作为车主某某某提供的车辆未检测合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与被告某某某承担相应连带责任,被告某某某应该按照交通责任认定书上认定的次要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

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上述的总赔偿额,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四被告就相关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无奈,只得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能依法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具状人:付xx

20xx年 6 月8 日

篇14:交通事故纠纷起诉书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x市苏仙区人,住xx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XX号。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6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8XXX。

被告何XX,男,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XX驾驶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xx年7月19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xx)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XX为其所有的湘LXX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XX、何XX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二0xx年 月 日

篇15:土地纠纷起诉书

原告:(贵州XXX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851-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董事长),电话:(13XXXXXXXXX)

被告:(李四),性别:(男),出生年月:(1949年10月),学历:(高中),职业:(公司职员),住址:(贵阳市XX路XX小区3楼501室),电话:(13XXX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整);

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3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网吧用电脑50台,单价2600元,合计130000元。

被告于收货之日付款50000元,余款自收货之日起半年内支付。

2007年3月8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电脑及增值税发票,被告签收并足额付了首付款。

2007年9月10日,原告向被告索要余下款项,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不肯付余款。

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

)据此,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不宜写得太复杂,简单陈述事实和观点即可。

写得太煽情会遭法官厌恶;写得太清楚则有利于被告做准备。

此致

(南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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