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爱拼一定赢”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工资问题特别要注意的十个方面,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工资问题特别要注意的十个方面,供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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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工资问题特别要注意的十个方面
工资问题特别要注意的十个方面
1、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2、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4、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5、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6、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150%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300%的规定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300%的规定支付工资。
7、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8、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9、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0、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篇2: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注意十个问题
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注意十个问题
杨立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未作大的修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法也需要与时俱进。笔者选择十个问题就该法修改专家论证情况作些介绍。
一、要不要规定消费者的反悔权
反悔权,也叫作冷静期制度,是消费者购买商品之后,法律给予消费者一个期间,消费者如果在这个期间反悔,可以无条件退货,商家必须接受消费者的反悔,解除买卖合同。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论证过程中,很多专家都提出应当增加规定反悔权,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个修法建议受到较多经营者的反对,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商、机动车销售商的反对。主要的反对理由是反悔权违反契约信守原则,在我国目前诚信秩序差的情况下,增加反悔权会更加助长不诚实守信的歪风,加重诚信危机。
在争论中,主张规定反悔权的观点逐渐取得主导地位。最后比较统一的意见是: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规定反悔权;第二,反悔权的适用范围,是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销售商品的交易活动,在这些交易中,消费者得到的商品信息不完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措施不完备,消费者享有反悔权是完全有道理的;第三,冷静期的期间以七天比较适宜,在七天之内,消费者可以提出退货;第四,即使如此,也应当有例外,例如鲜活水产、食品等不宜退货的物品,即使为远程销售,也不受反悔权的保护。
二、怎样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论证过程中,专家学者对惩罚性赔偿责任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中的积极作用给予充分肯定。针对借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进行“职业打假”现象的质疑,认为其副作用是瑕不掩瑜,不能因此而否认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重要功能,认为应当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规定更为完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主要内容是:
第一,商品欺诈或者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由原来的双倍赔偿提高为增加两倍的赔偿,加上返还的价款,就是三倍。这样的打假力度,应当是更为充分的。
第二,对产品欺诈或者服务欺诈达不到上述惩罚性赔偿数额标准的情形,规定最低标准,具体标准比较倾向于1000元,这样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第三,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和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适用范围上过于狭窄,在计算方法上,前者十倍价金过低,后者没有规定具体计算方法,都不适当。针对这个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专家论证稿采纳的方法是,首先扩大适用范围,凡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都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具体计算标准和方法,为受害人所受损失三倍以下,而不是以价金为标准。
这样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足以震慑和遏制消费领域的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
在消费领域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护消费者的人身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有肯定性的规定,但不够明确,甚至存在误差,致使对保护人格权益造成障碍。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存在的问题是,侮辱、诽谤、搜查、侵害人身自由,不一定都构成侵害人格尊严,而侵害人格尊严的范围远远宽于前述四种行为,但第43条确定责任的条文又规定须违反第25条,又侵害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的,才可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上述四种行为,但确实侵害了人格尊严,就不能取得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立法冲突,在司法实践的应用上存在障碍,是应该纠正的。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限制人身自由,造成人身损害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经营者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对消费者信息提供完善的保护
随着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界的重视,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受到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论证工作专家的特别重视。事实上,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特别是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当薄弱,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形比比皆是,垃圾短信、垃圾邮件、垃圾信件充斥消费领域,令消费者不胜其烦,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加强信息保护,是本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论证工作关注的重点。
比较一致的意见是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信息保护应作如下规定: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即信息权。第二,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且经过被收集者的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同时做到规则公开。第三,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搜集消费者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并且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受到损害。第四,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必须经过消费者的同意或者请求,未经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信箱发送。第五,违反者构成骚扰,应当依照侵害消费者人格权益的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
五、对购买的大型物品瑕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对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已经有较好的规定。在专家稿论证过程中,专家学者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增加以下两个规定:
第一,经营者提供大宗商品,例如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以及建筑物的装饰装修等服务,质量出现瑕疵的,由于技术性和专业性的限制,消费者往往不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应当规定自消费者接受大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使消费者的权益更容易得到保护。
第二,对于经营者提供一般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当然可以退货或者承担更换、修理等责任。如果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如果在七日后发现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即使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也可以请求经营者承担更换或者修理等责任。同时,退货、更换、修理的费用,由经营者负担。
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义务
关于格式条款,经营者除了应当遵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特别强调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明确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利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同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存在上述内容的,一律无效。
七、交易平台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这一规定,采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方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效果很好。
论证过程中,专家学者一致认为,这一规定还应当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场合,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同样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八、虚假广告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恶意商品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之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专家稿论证过程中,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应当特别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扩大了这一规则的适用范围,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九、扩大消费者概念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界定了消费者的范围,但学者普遍认为第2条规定的消费者概念的范围较窄,不利于消费者的保护。目前专家论证稿提出的消费者概念的定义是,因家庭或者个人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就是消费者,改变了原来规定的“为生活需要”的限制,范围适当扩大。
不过,仍有学者对此并不满意,认为这个范围还应当进一步扩大,即使集体、单位等直接为服务员工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也应当界定为消费者。()例如单位的食堂购买食品等,应当属于消费者。
十、消协性质的定位和职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组织定名为消费者协会。各级消费者协会对此提出修改意见,认为消协没有会员,或者说是全体人民是会员的团体,在协会登记上具有困难,且名不副实,建议叫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全国已经有很大一部分消费者组织改名为消保委,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规定。
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家论证稿对此没有明确态度,但对消费者组织的职能作出了新规定,增加的职能是:倡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的制定;通过商品或者服务检验、比较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篇3:审查购销合同应特别要注意的问题
审查购销合同应特别要注意的问题
购销合同,即《合同法》上所称的买卖合同,其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在审查购销合同时,需要对以上的一般性合同条款加以认真推敲。假设站在卖方的立场,笔者认为审查购销合同时还需特别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以降低法律风险。
一、审查买方的主体资格。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前,卖方应仔细核实买方的营业执照资料或身份证明,查看买方企业的性质、是否已注销、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与合同上的当事人名称是否一致等。此外,还需核实买方负责签约的人是否有签约权限。通过审查上述资料,卖方可以对签约对象有一个大致了解,进一步评估与其签约的风险。
二、货款支付。作为卖方,最关心的问题无疑是怎样保障收回货款。在审查货款支付的'合同条款时,如果不是现款现货买卖的,应尽量对买方的付款期限做出约定,并规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促使买方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同时,还应明确买方的付款方式,避免含糊不清。
三、质量异议。在实践中,质量问题往往成为买方逾期不付货款或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如果购销合同的质量异议条款不完善,买方很容易在此问题上纠缠不清。因此,卖方可在质量异议条款里约定:“买方认为质量不符时,必须在下列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1、货物的外观、数量、品种、型号或规格不符合同约定的,买方应在收货时提出。2、货物的内在质量、性能不符本合同约定的,买方应于提货之日起30天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视为所交付的设备质量合格和安装调试完毕。造价人才当买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时,卖方认为不属实或不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在收到质量异议后在48小时内向买方提出书面回复,当卖方作出书面回复给买方,买方不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视买方提出的书面质量异议为无效异议,即视为卖方所交付的设备质量合格和安装调试完毕。当买方再作答复、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必须委托某第三方权威机构质量鉴定,此鉴定为最终鉴定,鉴定费由责任方承担。
四、争议解决方式。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实践中一些地方往往存在司法保护主义,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可能会偏袒当地的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因此卖方在审查购销合同时应注意,尽量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避免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干扰。一旦发生争议,卖方还可以就近提起诉讼,节省大量的差旅成本。
篇4:高考志愿填报要注意的十个细节问题,平行志愿的填报技巧
平行志愿也有自然顺序
一是志愿并列,考生所填报的多个院校志愿属于并列关系,即在同一投档时间段,考生所填院校均有可能被检索;
二是分数优先,在检索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前,首先要将所有考生分文史、理工类按投档分(高考总分加政策照顾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位次排列,投档检索时,先从最高位次考生志愿检索,再依次检索以后位次的考生志愿;
三是遵循志愿,考生所填报的多个院校志愿虽然属于并列关系但是院校志愿栏目之间仍有自然排列顺序,检索时,是按考生填报排列的院校顺序依次进行的,当考生的投档分符合首先被检索到的院校投档线时,该生即投到该院校,由高校择优录取,考生档案一旦投出,即不再检索该生的其它志愿;
四是一轮投档,因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是平行的,故投档检索只能进行一轮,如果考生因几个平行志愿均未满足院校条件而未被投档,或投档后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被退档时,可以参加同批次征求志愿或下一批次的投档检索。
需要提醒考生的是:“平行志愿”不是“平等志愿”也不是“平行录取”。考生填报的平行志愿有自然顺序,并不是只要成绩达到所填报的4个平行志愿院校录取条件,就可能会被4所平行志愿院校同时录取。而是只要考生档案投到一所志愿高校后,其他志愿就不再检索,对每个考生而言投档录取机会仍然只有一次。
一个位次对应一个考生
考生的投档分是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加上固定的政策性照顾加分后的分数(是判断考生是否向高校投档的基本依据)。比如,某考生高考总分是590分,如果他是省优秀学生,按我省政策,他可以享受20分政策性照顾加分,他的投档分就是610分。
位次是考生的投档分在文史类或理工类排序中所处的具体位置。平行志愿是从高分到低分对考生逐个检索,当遇到同科类同批次同分考生时,计算机是无法判断先检索谁后检索谁,因此必须分科类对同分考生按照事先确定的排序规则排出一个位次,一个位次对应一个考生。位次是惟一的,计算机可以按位次对考生逐个检索。
那么平行志愿是不是只对高分考生有利呢?省高招办专业人士指出,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意义在于,它对于不同批次不同分数的考生都增加了选择面,每个考生可以同时填上几所梯度层次的高校,特别是每一批次都有其相对高分考生,选择面和受益面更明显,因此平行志愿对高分考生有利的同时,也一样增加了其他考生的投档机会。
平行志愿风险注意规避
目前平行志愿仍有一些风险,需要引起考生和家长的重视。
由于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是采取一次性投出,一轮投档后不可能补投。考生被投档后,如果成绩相对较低、专业不服从调剂、不符合特殊专业的体检要求、不符合某些专业的单科成绩要求等,高校就可能将档案退回。而一旦出现退档,考生只有参加征求志愿填报或下一批次录取。
同时,考生定位不恰当、志愿梯度不合适也是造成落榜的重要因素。如考生填报的4个平行志愿都过高,投档分未能达到院校的投档线,考生档案就不可能被投出。如果考生填报的平行志愿之间没有适当的“梯度”,则该考生被投档的机会将大为减少,相当于自己把原有的4次机会变成一次机会,那样变成了如果A志愿不能投出,而B、C等后续平行志愿院校比A志愿院校要求还高,则后面的平行志愿显然也都无法投档。
把握顺序记住参考口诀
从理论上讲,实行平行志愿后,几所好大学可以同时填报了,但考生和家长必须注意顺序。因为平行志愿投档,是按考生平行志愿所列各院校的先后顺序依次检索的,一旦符合条件,档案即投向先检索的高校。如果平行志愿的顺序不合理或所填报院校近年录取分数线相对于自己的分数均较高,也可能导致考生与较好院校失之交臂,甚至无法出档。
如何把握好“平行志愿”之间的顺序?请家长和考生记住参考“口诀”——冲一冲、稳一稳、保一保、垫一垫。即把握好冲、稳、保、垫之间的梯度关系。
在填报平行志愿时,考生不妨将自己有希望“跳一跳”够得着的理想学校作为志愿A,将符合自己成绩水平的“对口”学校作为志愿B,志愿C填一所“保守”学校,志愿D则填“垫底”学校。这样的话,几所学校就形成了梯度配置的顺序,可避免“高分低就”带来的懊悔,也防万一没达到较好院校的投档分,也有相应的院校可读,不至于落到低批次院校或落榜。
不过,要注意的是,“冲一冲”要慎重,要有一定把握,而不是盲目乱冲。
篇5:高考志愿填报要注意的十个细节问题,平行志愿的填报技巧
细节一:应届生与往届生限制
大多数院校及专业对应届生和往届生都一视同仁,但也有少部分院校和专业只招应届生。除了大家熟悉的军校、国防生只招应届生外,一些特殊院校和专业也只招应届生,如国际关系学院《招生章程》明确规定:“考生须是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20周岁以下)。”
细节二:语种有限制
在我们主要学习的外语语种中,除了常见的英语外,有的考生学的并不是大众化的英语而是俄语、法语等小语种。很多院校近年来对考生的语种要求都在各自的《招生章程》里有明确规定,如中国人民大学《招生章程》:“我校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等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国防生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细节三:单科有要求
考生填报志愿时,更多的是关注自己的总分,看自己的分数是否能上某大学的调档线、某专业的录取线,而对某些专业的单科成绩或其他要求则往往容易忽视,而这也正是部分学生被退档的原因。实际上,高校在录取中对考生的单科成绩要求非常普遍,如西南交通大学《招生章程》规定:“报考英语和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加试,并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达到100分及以上。”
细节四:英语口试
有的学校或专业在英语上有双重要求,不仅可能有单科成绩要求,而且可能还有口试限制。很多院校对报考外语及外语相关专业的考生提出了口试要求,有的院校只需要考生口试成绩合格即可,不要求具体的成绩,而有的院校则对口试成绩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规定:“我校外语类专业、法学(2年外语+2年法学)、对外汉语(2年英语+2年对外汉语)专业录取时要求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优良,英语口试成绩为良好(B)级或良好(B)级以上。”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开设的所有专业均要求考生加试英语口试,考生在报考该校时,要特别留意。
细节五:面试
一些特殊院校或专业,由于今后从事工作性质、环境等的特殊性,往往对报考者有面试的要求。要求面试的院校和专业主要集中于军队、武警、公安院校、国防生、空乘专业等。如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生章程》规定:“空中乘务专业:专科,文理兼收,学制三年,考生须提前经我院面试体检合格,方可报考。”
细节六:性别有要求
虽然教育部相关文件中,不允许普通类院校和专业对报考考生提出男女性别要求,但由于某些行业工作性质、环境的特殊性,有的高校在相关专业的录取中也会对报考考生的性别提出“慎报”甚至“限报”。如东华大学《招生章程》:“艺术设计(服装表演与服装设计)专业限招女生。”武汉理工大学《招生章程》:“报考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两个专业的考生要求身高1.65米以上,双眼裸眼视力5.0以上(轮机工程4.8以上),无色盲、色弱,听力、嗅觉正常,五官端正,四肢健全,肝功能正常的男生。”
细节七:年龄受限制
虽然现在对考生报考的年龄不再限制,我们时常听到六七十岁的人都可以上大学,有的甚至考了十几年才上大学的例子。但那只是针对普通类大学和专业而言。对某些特殊院校和专业,还是有相关要求,如现在的军事院校一般都要求考生年龄不超过 20周岁。有的普通类院校和专业也可能对考生的年龄提出相关要求,如上海海关学院《招生章程》:“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未婚。”
细节八:专业志愿的要求
一般来说,只要考生的高考成绩达到学校在其所在地的录取分数线,但未上所填报专业的录取分数线,在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前提下,考生可能被调至没有报考并且还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但有些学校的某些专业只录取有相关专业志愿的考生,是不接受调剂的。如2009年中山大学《招生章程》规定:“医学类及相关专业只录取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细节九:院校补充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详细内容请参见本期《经受“检验”选择合格专业》一文)针对考生的体检结果,有详细的要求。但是,各院校通常根据自己办学条件、专业培养要求以及考生未来的就业等多种因素,提出了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的补充规定,而这些补充规定一般都会在各高校的《招生章程》里公布。如首都医科大学《招生章程》规定:“我校对于嗅觉迟钝、口吃者不予录取;我校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左手的考生。”
细节十:身高要求
虽然《指导意见》里并未对考生的身高提出相关专业的报考限制,但身高要求也是高校录取规则里常见的规定,很多院校的旅游管理、酒店管理、护理学等专业对考生的身高有要求。如河北经贸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规定:“我校会展经济与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不录取患有慢性病或呈澳抗阳性者,要求考生五官端
★ 特别造句
★ 中元节要注意什么
工资问题特别要注意的十个方面(共5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