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总结202

时间:2023-05-05 03:39:02 作者:豆瓜瓜酱 其他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豆瓜瓜酱”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2篇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总结202,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总结202,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2017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一、学院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周六中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违反以下纪律之一

1、不准沉溺网吧

2、不准跳学校围墙外出

3、不准喝酒、赌博

4、不准偷窃、诈骗或损坏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

5、不准带头起哄或打架斗殴

6、不准私藏、携带管制刀具

三、学生在校期间,凡违反以下纪律之一

1、不准穿奇装异服

2、男生不准留长发(只准留学生头)

3、不准染彩色头发(染黑发除外)

4、不准谈恋爱

5、不准吸烟

6、不准佩戴首饰

四、凡毕业时处分未撤消者,不准毕业,同时,学校不安排就业

五、新学期开学时,学校将对学生的服装

篇2:2017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列宁曾经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1]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项事业刚刚起步,旧的教育制度已难以满足社会主义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从最初的初步创立、形成到不断改革、深入,在不同历史时期融入时代所赋予的内涵。用历史的观点来分析和把握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有利于从中总结经验,推进创新。

(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初创期(1949~1956年)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到1956年,党和国家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各项事业得以有计划顺利进行。为了满足国家建设发展的人才需要,建设社会主义大学,改造和重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任务紧迫而又十分必要。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我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初步建立。

1.以学籍管理为中心,在原有学生管理制度基础上进行了扬弃和重整。学籍管理是指对取得学生资格的学生,从入学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升、留(降)级,转系(专业)与转学,休学、停学、复学、退学,毕业与毕业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教育自身规律以及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实施管理。学籍管理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初始环节,同时也是确保其他学生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实施的核心环节。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高校在学籍管理方面未形成全面、规范的制度体系,仅在入学、考试、学规和奖惩等方面有所涉及,且在特征上具有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变的浓重色彩。

从1951年起,教育部开始以“指示”、“复函”的方式对原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扬弃,并通过颁布规范文件来予以重新建构。在入学条件上,195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做出所有学生都要参加高考统一入学的规定,同时对于具有相当工作历史的革命干部、工农青年、少数民族学生和华侨学生等,采取免试保送入学的办法,在其入学及学习上给予特别照顾。在处理转专业与转学问题上,先后颁布《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1951年暑期招考转学生办法》(1951年)、《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转学问题的指示》(1952年)、《高等教育部关于处理学生复学、转学问题给东北师大的复函》(1956年)等文件,最终确定了对于转学问题的原则立场,即:“今后对一般要求转学的学生,必须说服教育,使其在目前的学习岗位上安心学习,不得转学。”与此同时,文件还规定了“个别有正当理由的(如本校无适当专业者)”21学生转学的程序。

2.辅配学籍管理工作,在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等学生管理的其他方面开始了初步探索。在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方面,195年《高等学校暂行规程》第六章规定了“社团”内容,鼓励建立社团以发挥其促进科学文化发展的功能;在奖励与处分方面,1953年《高等教育部关于华东区高等学校处理学生学籍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以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为内容的惩罚措施以及给予“优等生”称号的奖励制度;在就业与创业方面,1951年《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明确了高等学校毕业生之工作由政府分配,形成了毕业生工作由国家统一分配安排的就业制度。以这些规定为基础,我国开始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体系的构建。

(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形成期(1957~1966年)

1957~1966年,我国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通过十年的实践探索,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一大批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得到了培养和锤炼,为国家的建设发展提供了人才保证。高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也随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也在这一阶段得以不断完备和形成。

1.逐步细化和渗入学生管理的各个方面,制定出台具有针对性和规范性的管理文件。教育部于1颁布的《关于处理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的规定》和1962年颁布的《直属高等学校学生成绩考核暂行规程(草案)》,将学籍管理中的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考核与成绩记载等内容,以专门的文件的形式予以了细化的规定。1961年颁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开始从总体上探索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系统化建构。

2.在原有学籍管理制度内容的基础上,完善和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共同形成了整体性的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这一时期更新调整的内容如下:在转专业与转学问题上,调整了原则立场,《关于处理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的规定》中指出“高等学校需经常教育学生热爱专业、热爱学校,如无特殊困难,一般不要转专业、转学;但在处理个别问题时,适当地照顾学生的合理要求,以解决他们学习、生活方面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在退学问题上,逐步放手退学学生的后续安置问题,规定“如果是调干学生,应按照国务院和当地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安置问题,其他一般学生的以后一切问题,学校概不负责。74。至此,高校学生管理的各个层面都已有所涉及并呈现规范性特征,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得以初步形成。

(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曲折期(1966~1976年)

““””十年间我国的高等教育陷于停顿,无论是教育理念还是教育实践,无论是政工干部还是专业教师都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从1966年起,全国高等学校停止按计划招生达六年之久,高校人员星散,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被破坏,原来实行的学生管理规定都失去了作用。在这十年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没有发展,直到““””结束,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制度,高校本科学生管理制度才得以恢复和重建。

(四)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改革期(1977~1989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开始走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征程。我国的高等教育也在不断的拨乱反正中,逐步回到了正确的轨道。改革““””前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是这一时段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发展的主题。

1.对于高校的学籍管理制度进行了总体性的梳理和整合。1983年,教育部在对1978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总结完善的基础上,颁布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该办法确立了我国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是对多年来我国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践的总结,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在一定意义上讲,这标志着我国精英型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范式的形成。

2.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体系,适应高等学校现代化的发展趋向。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规定了15条高等学校学生的行为准则,加强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同时在资助与帮扶方面,1983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这是我国高校在资助帮扶工作上首次全面系统的政策规定。在就业与创业方面,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制度由原有的国家统一分配转变为社会选择的就业制度,至此,我国实施了四十余年的毕业生国家统一分配政策退出历史舞台。

(五)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完善期(1至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社会的法制化和现代化步伐加快,我国的高等教育改革也随之深化和发展,高校学生管理进入了法制化和全面建设的新阶段。

1.完善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体系内容。199年之后,我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开始逐步走向体系化建设阶段,各方面的规范文件大幅增长。国家教育委员会在这一时期连续颁发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这些条例和规定的颁行,进一步规范、丰富了学生管理的内容,使得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呈现出一个完整的系统架构。

2.逐步实现法治化和科学化。199年1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这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是近年来司法审查高校学生与学校纠纷的重要依据,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法制化进程的开端。与此同时,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继出台,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法治化进程得以进一步深化。25年,教育部颁布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了发达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我国社会发展对教育的要求,是学生管理制度适应时代发展、走向法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成果。

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发展演变的主要特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发展演变有着鲜明的特征:在价值视角上,从关注国家和社会发展转向为关注人本身;在体系特征上,愈加彰显系统化和法治化;在管理方式上,高校自主权逐步扩大,管理体制实现了多元共管的模式建构。

(一)在价值取向上由“社会本位”向“以人为本”转换

教育价值观是人在教育活动中对所追求的价值理念和目标的反映,是人从特定的背景、立场和发展需要出发对教育活动的价值和功能的看法和认识[3]。社会本位的教育价值观,把社会需要作为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为教育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促进社会的生产发展的速度和文明进步的程度。以人为本的教育价值观把个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由活动作为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为“一切教育活动都是为了促进受教育者发展个性、理性,以便培养他们成为自由、完善、和谐发展的个人”[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把高等教育作为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工具。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人的主动性、独立性和创造性被提出来,高等教育中人的本体价值开始受到重视。这种转换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维护。计划经济下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更多地强调接受学校的管理是学生应尽的义务,而新时期的学生管理则专章规定学生的权利内容,如2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2]147的规定,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做特殊规定。二是学生管理更加柔性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注重的是刚性、强制和约束,而新时期则将管理者和学生处在平等的位置上相互尊重,如在2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校调整学生专业须经学生同意”[2]655,取消了“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2]172的规定。

(二)在体系建构上向系统化、法治化转变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促进高等学校秩序的稳定、教育教学秩序的恢复,在学生管理上多以教育部颁发的“指示”、“批复”、“复函”等为主,对于同类问题尚未形成宏观性、原则性的政策引导,同时政治色彩浓重,行政化、计划性特征明显。改革开放以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开始逐步走向规范化,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步伐加快。

1.制度体系的系统化。新中国成立之初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无集中体系,多以“指示”、“批复”为主,在内容上较为单一。体现为如195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学籍问题的几点指示》、1956年《高等教育部关于处理学生复学、转学问题给东北师大的复函》等。改革开放之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在内容上系统化,以2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蓝本,将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分为学生权利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等组成部分,同时《高校学生行为守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相继出台,促进了学生管理在制度层面上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2.制度体系的法治化。199年教育部出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初步法治化的主要标志之一。12月印发《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提出要依法治校,依法保障学生权益,在处理学生问题上做到有理有据,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出台,使得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朝纵深方向发展。

(三)在管理方式上高校自主权扩大,转变为“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高校自主办学的程度,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国家政策导向的集中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起来,市场对于人才结构的发展需要开始多元丰富,高校学生管理的自主权逐步扩大[5],由以往的单一的以教育部门为主的管理方式开始转变为“教育部门、法律部门和学生共同管理”模式。

1.高校自主权在学生管理领域逐步扩大。在2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充分体现了在学生管理问题上对于高校自主权的肯定和放权。新《规定》中有5处直接明确表述为“由学校规定”,有13处要求明确表述为“按学校规定”执行。放权的主要方面如下: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授权高校自主决定学生专业调整,国家不再对此做出具体规定;授权高校自主管理学生学籍,国家对于学生休学、退学的具体条件、程序等不再做出规定。

2.管理方式由一元向多元的转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法律部门开始逐步渗入以往单纯由上级教育部门或学校主导的管理方式,育人为先的管理原则也将学生作为高校学生管理主体之一融入其管理模式,最终形成了行政法律部门和学生共同管理的模式。

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发展演变的基本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在教育理念、方法模式和管理制度上经历了重大的发展演变,并在自身发展的决定因素、主要动力和基本依据等方面积累了诸多经验。

(一)生产方式的变革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演变的决定因素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过程”人们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阶段,会形成相应的生产方式,其中包含的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交换形式和分配形式等,决定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产生、性质和发展变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完成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生产方式取代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于是高等教育需要发展和重塑,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开始调整和重构,以满足社会主义国家对高校的学生需求。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走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市场经济强调公平、正义和法治,强调市场主体在生产关系中的平等地位,于是高校学生管理逐步从“社会本位”转向“以人为本”,在管理方式上更加柔性化,注重学生权益的维护,给高校更多的自主管理权,体系建构逐步走向系统化和法治化。

(二)党和国家对高校育人方针政策调整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演变的主要动力

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如何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定什么样的高等教育政策,高等教育政策在高等教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导向和调控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高等教育方针不断调整和变革,每一次的调整都带动着高校学生管理的不断改革演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党和国家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教育。在这种教育方针的指导下,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以“批示”、“批复”的方式全面剔除旧的教育制度,逐步确立起全新的制度体系。

进入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在“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8]的总方针指导下,高校开始加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高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1—22年)》颁布出台,其中提出“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9],依法治校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开始融入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快了其法治化、规范化的进程。

(三)学生群体特征的动态性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的基本依据

高校学生管理,无论是计划和任务的确定,还是内容和形式的选择,都源于对管理对象即学生的认识和把握,源于对学生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的深刻洞察。大学生作为年轻的一代,是各个时期国家强有力的新生建设力量,不同时代的大学生在时代背景、外部环境的影响下都有着不同的群体特征,这些基本特征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的基本依据。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大学生们强调奉献意识,集体主义观念浓厚,对社会生产和国家建设充满了豪情壮志,这使得此时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忽视学生的个人发展和成长,强调为国家建设服务,于是形成了统一分配的就业制度、强制性的在校学生婚姻制度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当代的大学生开始呈现出全新的时代特点,其思想积极、健康、向上,同时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和社会职责感、团结协作观念缺乏等问题,为适应这种学生群体在时代特征的改变,我国于25年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强调加强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强化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篇3:2017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人身安全,积极响应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我校将长期开展创建“和谐校园”、争创“文明青年”及“五心”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尊纪守法的观念、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审美情趣。根据当前社会形势和学生现状,为全面提高育人质量,特将学院的有关学生管理规定通知您:

一、学院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周六中午放学后学生可以请假回家,但须经辅导员签字同意后,持请假卡方可离开学校。学生到家后,请家长在请假卡上签字,确认学生真正回到家中,周日学生返校后请假卡由辅导员收回并进行检查。请家长配合学校工作,以确保学生的安全。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违反以下纪律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并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协议;累计两次者,责令退学。

1、不准沉溺网吧

2、不准跳学校围墙外出

3、不准喝酒、赌博

4、不准偷窃、诈骗或损坏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

5、不准带头起哄或打架斗殴

6、不准私藏、携带管制刀具

三、学生在校期间,凡违反以下纪律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并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协议;累计三次者,责令退学。

1、不准穿奇装异服(如男生不准穿文化彬、红色衣服、印花衣服、大喇叭裤,女生不准穿超短裙、不准穿鞋跟过高或鞋底过厚的鞋)

2、男生不准留长发(只准留学生头)

3、不准染彩色头发(染黑发除外)

4、不准谈恋爱

5、不准吸烟

6、不准佩戴首饰

四、凡毕业时处分未撤消者,不准毕业,同时,学校不安排就业。

五、新学期开学时,学校将对学生的服装、发型等进行全面检查,凡着奇装异服、留长发、染彩发、佩戴首饰的学生不准进入校门。

家长同志,为确保您的孩子能够健康成长,把您对孩子成人、成才的期望化为现实,希望您密切配合学校的工作,充分利用假期时间,结合学生的表现,针对孩子的实际,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让我们共同把孩子培养成为有道德、懂礼仪、守纪律、爱学习、爱劳动,既有健康的心理和强壮的体魄,又能熟练掌握技术技能的合格人才。

篇4: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来源,传统观念认为,权力来自于国家法律法规、高校自主权以及其他特别权力关系的认定。对于社会体系和学生,同样作为管理制度的权力来源主体,却被忽略。

1国家机器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依据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并以《宪法》为基础,通过法律授权,获得其自身权力。具体来说,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在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方面,都有法律效力保障。

《教育法》第三章第26条,第28条明确规定,学校应该“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并且“学校按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法律对于高校管理学生的明确授权。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更强化了国家机器对高校管理学生的放权。这种权力的传递,使得高校获得同质权。

2社会体系

社会体系包含人口、自然环境和文化等基本构成要素。而人是符号化的动物,社会文化是人的构成基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生成及其修订,社会文化一直被作为隐性依据。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规定,学生要“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四章规定,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等。这些规定内容,即行为规范、思想品德、道德规范等,在学生管理各阶段均随着社会文化的变迁而变化。

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社会文化是权力来源主体之一,并且在相当程度上,起着不可估量的隐性强制力。社会体系独立于高校之外,亦属于外部法律监督主体。虽然它所进行的监督“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但对于高校学生管理,社会体系多有涉入,社会体系无疑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来源之一。

3高校法人

高校自主权包含办学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办学自主权包含了高校自主决策并自主执行,自主发展并自主约束等方面权能。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高校充当了法人角色,因此也享 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将高等学校管理权限扩大到招生、专业、科研等8个方面。《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标志着高校在学生管理制度中,具备了自主权,具有行政效力。

篇5: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按照福柯权力理论,“权力是一种不同势力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一切势力之间的关系皆为权力关系”,“势力从来就不是一元性的,究其本质,不同势力相互依存,从而,任何势力本身就是一种关系”。权力是实施过程中,被压制对象也必然产生抵抗,从而成为权力主体之一。管理过程即权力的实施过程,学生处于管理链的终端,从而在抵抗和自我形式塑造方面,也由于权力的生产性,成为权利主体之一。

篇6: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1法制理念缺乏,局部管理制度依法缺位

我国法治以人为本,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6]。这是我国法制的根本精神理念,贯穿于我国整套法制体系中。所有司法实践都应该体现法治理念,所有惩罚都理应有法制条例依据。如果法律法规出现空白便无法可依。

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教育单行法律。这些法规对于高校学生管理,仍然不能满足需要。有学者指出,由于教育单行法律在解决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中并未发挥明显作用,兼之的新《规定》对于学生权益也不够具体,所以需要制定出统一的《学生法》,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高校学生权力救济制度也不完善。新《规定》的颁发,规范了学生权力制度,如新《规定》明确了学生具有申诉权,然而执行性规定仍显得极其模糊,也就必然导致在学生权益维护过程中出现诸多困难。

2公权异化,私权缺失

公权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力。它是以国家机器为权力主体,服务于社会私权。而私权则是指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权利。私权是公权的源泉,公权是私权的保障,公权与私权的权力主体不同,公权权力主体是国家机器,私权的权力主体则是社会体系。公权与私权的权力内容及其实现手段也不同。公权与私权应该是可以和谐共处、相互调和的。然而在现实中,公权发生异化,私权被压制。

3自主管理权膨胀,独立过度

高校自主管理权是通过国家法律机制赋予的,包含办学自主权和管理权,具有独立性和强制力。在我国法治体系内,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理应遵从国家法制,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在国家法律法规空白处,高校不可擅自使用决定权。但是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一般是通过自上而下起草和讨论决定,而作为管理对象的学生,极少参与其中。这种公共产品的私自制作过程,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法理。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规定,只有宏观指示,直接指导作用较弱。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时,直接依据来自学校自制的学生管理制度。这就导致法律指导与学校自主管理两元化,从而造就学校自主权放大。如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于学生涉嫌违规行为,在找不到严格惩罚依据的情况下,便采取自主裁决。

4学生权力受压迫,权益流失

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体系内,学生身份性质被定义为“被教育和被管理对象”,而且针对高校管理方,面对公权天然优势,学生只是利用权利争取权益,显得很弱势。对于自身权力,则一直不被国家教育机关及其高校注视,备受忽略。笔者认为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的管理对象,仍旧具有不可忽视的权力。这种权力作为学生权益的重要维护工具,理应受到重视,然而依照目前形势,学生权力仍旧只停留于书面及部分研究者的理论中,在现实管理过程中,学生权力备受压迫。

高校学生具有诸多权利,如受教育权、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学资源权、选择权(自主选择学校及专业、自主选择课程、自由选择课堂和教师、教育形式权等)、知情权、奖贷助学等教育福利权、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权、人格权、结社权、平等对待权、公正评价权、监督权、就业权等。然而这些权利内容,却并未得到切实保障。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对学生权利的侵害屡见不鲜,目前对学生权利侵犯集中于如下几个方面:取消学生学籍,对学生受教育权造成侵害;无视学生隐私,侵犯学生人格权;自主乱收费,对学生财产权造成侵犯;在高校与学生发生法律纠纷时,对学生陈述权、申诉权和申辩权产生侵犯。以上种种权利的侵犯行为致使学生权力遭受压迫,学生权益流失严重。

篇7: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每日安排相关人员记录情况和分数,每位同学底分100分,扣分严重者请家长到校共同教育,连续一个月布被扣分给予奖励。每周分数公布一次,对分数情况有异议的同学不得与班委发生争执,应主动向班长或班主任反映情况,由班长或班主任核实。学期末将统计每位同学的总积分,总积分将作为学期评价的依据。

具体细则:

(一)学习方面

1、英语听写单词,全对或错一个的同学加1分,其余均不加分;默写全对着加1分

2、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作业,一次不交者扣2分,拖交一天加扣1分;抄袭作业者一次性扣4分,并在班内点名批评;默写、考试作弊者扣10分;未按要求完成课后作业、背书任务每次扣2分(小组长负责收作业,并记录缺交,拖交同学,上报课代表要做好记录)

3、考试成绩每进步50名加1分,单科成绩突出者进入年段前50名加1分,能进入年段前50名或100名者分别加2分和1分,每退步50名扣1分(班主任统计)

4、按组为单位,每次考试进步名次在组内第一名可加1分,

5、代表班级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科竞赛活动获得校一、二、三等奖每人加3、2、1分

(二)纪律方面

1、旷课、早退、迟到分别扣3、2、1分(含早读、晚自习、下午、每节正课、跑操、课间操、班务会、考试、集会等)值日班长记录

2、铃声响完后未进教室,即为迟到

3、课堂上打瞌睡,趴在桌子上,扣1分,课堂上交头接耳,讲话扣1分,凡上课不认真听讲,随意开玩笑,讲与课堂无关的话,惹老师生气的一次扣5分

4、晚自习非讨论时间做到鸦雀无声。早自习不按要求认真读书,每次扣0.5分。自习课非讨论时间交头接耳或假借商讨问题说话,开玩笑,扣2分(另加罚抄书);有同学问老师作业,其余同学不得跟着起哄,不得趁机说话,违者扣2分(另加罚抄书)(班委轮流记录)------------注:每个学习小组要相互监督,每组推荐一个组长,组长要提醒组员遵守晚自习和上课的纪律,组员须服从组长的管理,否则踢出小组,每半个月,根据组员总积分,评选出积分最多的为优秀纪律小组。每次考试,根据学习小组组员总进退情况评选出优秀学习小组,并给予一定奖励

5、上课、自习时间玩手机、游戏机、听音乐、看与学习无关的书籍扣5分

6、课下不得在教室或走道追逐打闹,否则扣1分,带食物进入教室扣1分

7、打架者一次扣5分并上报学校保卫科,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其他违纪视情况扣1--5分

(三)卫生方面(劳动委员,值日班长负责记录)

1、及时、按时值日,听从劳动委员的安排,不值日者一次扣2分,并罚扫地两天

2、注意保洁,座位底下有垃圾,应及时捡起,班主任不定时到班级检查,若被班主任发现座位区域有垃圾(一小片碎纸屑也算),扣座位人0.5分,并罚值日一天

3、发现班级卫生责任区内有垃圾能主动清理者一次加1分

4、卫生大扫除时缺席扣3分

5、注意维护卫生工具,损坏照价赔偿,并扣小组分1分,情况严重者扣2分 6、在校内禁止穿拖鞋,违者没收拖鞋并扣2分 (四)活动方面

1、做操、跑操、集会、升旗等做到快、齐、静,无故不上操不参加学校集会每次扣3分,集合站队不集中导致队伍不齐,或者说话等影响班级荣誉,每次扣2分

2、积极参加班、级、校文娱活动的,每次加1分,获奖者视情况而定,参加省市级各种竞赛并获奖者,视情况加分。

3、运动会上获得单项第1--6名分别将6--1分 五、其他奖励

1、做其他有益社会,学校,班级的事(好人好事),视情况每人加1--3分,受学校表扬的每人加5分

2、班干部认真负责视情况加1--3分,工作不积极者扣1--3分,并通报 3、在思想和学习上有明显进步的加1分(据同学和老师的意见)

4、主动帮老师做事情,关心同学的,视情况加分,任何不尊敬老师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5、对于一贯违纪、违规者,扣分较多者,通报家长,并上报学校给予处分 6、学校评优(优秀班干,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学习进步奖等)酌情加分

7、参与板报设计的:每次加1分(班干部除外)。若受到学校表扬宣传委员加2

分。

注:①每周统计一次,并在班级内公布。

②每学期统计结果由班主任保存并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 ③扣分加分由徐志勇负责,处罚由班主任负责。 未尽事宜欢迎同学补充

班规

一、卫生方面

1、班级值日生早晚分别打扫一次班级,清理班级及走廊地面垃圾,倾倒垃圾篓中垃圾 2、及时擦黑板

3、在配合值日班长、劳动委员做好班级的保洁工作

4、课间时间检查班级地板上是否有纸屑,提醒相关人员做好责任区的保洁 5、被班主任发现公共区域内有垃圾扣值日班长和值日生每人0.5分 二、出勤

1、早读、下午第一节、晚自习迟到者罚抄书,迟到一分钟5遍,2分钟10遍,3分钟15 遍,以此类推。迟到10分钟按旷课处。

2、一周之内累计迟到超三次,通知家长,进行思想教育,班内做至少500字检讨 3、抄书内容为要求背诵内容时,抄完后被提问要会背。若不会背则相应内容抄100遍

4、旷课罚款,10元每节。旷课累计超过学校规定的节数,勒令退学。 5、会议、讲座、考试缺席按活动时间折算成上课时间,按旷课处 6、大扫除缺席者按旷课处 三、纪律

1、不准带手机、MP3等电子产品到学校,被发现者将没收物品

2、第一次没收,班内300字检讨,并写保证书,全班宣读,物品15天后归还;第二次没收班内500字检讨,写保证书,班内宣读,告知家长,物品一学期后归还;第三次没收不予归还。

3、上课睡觉,上课时间讲与课堂无关的话,随意在课堂上开玩笑,讲让老师讨厌的话,视情况定相应的惩罚

4、晚自习不准在规定的讨论时间外讨论问题,被值日班长、班干部登记名字者、或被班主任发现者,则罚抄书10遍,第二次20遍,第三次30遍,以此类推。班干部加倍

5、不准带早餐进入教室,若已带到学校,应在教室外,早读课之前吃完早餐,准时参加早读,若发现在教室内吃早餐,则请全体同学吃糖(0.5*54) 四、请假

1、事假:应事先写好请假条,用指定的请假条写好,向班主任请假,请假前须家长证明情况属实,方可准假。若特殊情况,来不及向班主任请假,可由家长致电请假。 2、病假:通宿生(和父母住在一起的同学),由父母电话请假,时候补写请假条

住宿生应先写好请假条,找班主任请假,事后提供就诊凭据;若情况紧急,电话请假,事后提供就诊凭据

班干部职责

1、班长(赵志涛) :班级实行班长负责制,在班主任不在时代表班主任。负责宏观调控班级所有事务,及时收集、反映学生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班主任保持工作联系,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维护班风、学风建设,重点负责教室课堂自习的纪律。做好白天八节课的出勤记录工作,并及时在下课后将点名册送达给科任老师签名 2、副班长(徐志勇):协助班长工作,负责对值日班长的记录情况进行整理,统计,并公布 3、团支部书记(陈广财) 负责团委的工作,团委活动的开展与组织,协助班级纪律的维持工作

4、宣传委员(陈珂欣)负责写班级相关通知,负责黑板小组的组建、黑板报的策划和编辑, 5、组织委员(吴婕):组织学校团委组织的比赛如演讲比赛、歌咏比赛、文艺会演等。 6、学习委员(徐芳健):学习委员应协助班长主动做好围绕学习开展的各项工作,协助教师搞好教学工作的开展,带领各科科代表做好工作,建立一个富有浓厚学习风气的班级。 黑板公布今日作业 7、体育委员(池小妍):负责两操和体育课组织领队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如运动会、各类球赛等。 8、劳动委员(邵良倩):负责平日及大扫除的卫生工作的安排,班级保洁工作,主要是检查、督促、把关工作,发现卫生问题及时组织同学清扫。 9、文艺委员(池小妍):积极组织开展班级文体活动,做好班级主题班会策划,担任主题班会的主持人 。

10、纪律委员(张刘军、占吉峰):负责课前两分钟,晚自习时间的纪律维持工作。大声提

醒同学安静。记录晚自习非讨论时间内讲话的同学,记录晚自习随意走动的同学,纪录上课违纪的同学(包含讲话、被老师批评、听音乐、睡觉、趴在桌子上等)

(晚自习记录实行部分班委轮流制:周一:占吉峰 周二:张刘军 周三:赵志涛 周四:陈广财 周日:徐志勇) 11、生活委员(李淑蝶):负责班费的管理,班级必需物品的购买,相关款项的收缴。

13、课代表:各科代表负责完成各科教师布置的任务,及时登记作业上交情况,并汇报给副班长,及时将作业送到科任老师办公桌

14、小组长:负责作业、试卷、相关材料的收发。集体活动中负责本组人员的召集点名等工作

值日班长职责

1、出勤:记录迟到(需记录迟到几分钟),旷课,早退

2、纪律:协调配合纪律委员、值周班长维持好晚自习、上课前2分钟的纪律,提醒同学做好上课的准备

3、卫生:课间配合劳动委员、值日生检查每位同学的一平方米区域是否有垃圾,提醒相关同学清理,对不清理者进行记录,上报班主任做相应惩罚 4、认真写好班级日志,找好每日格言并写到黑板上给大家看

值日生职责

1、每日分别在早读课之前,下午放学后清理班级 2、下课后及时擦黑板

3、保洁:及时发现并用钳子捡起班级前后公共区域的垃圾,提醒同学捡起本人地盘上的垃圾

4、包干区值日生每天四人,早读课前到班级包干区捡拾垃圾,将树叶清扫到树根处

篇8: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一、班级基本目标: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个学会:

一个中心是:以学习为中心;

两个基本点是:纪律和卫生;

三个学会是: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处事。

学会做人:道德上做个好人,学习上做个能人。

学会学习:学习上要不断进取,培养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并要持之以恒。

学会处事:学会处理与老师的关系:听从领导,服从分配,一定不能做出出格的事。

学会处理与同学的关系: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使班级在一个良好的、正气的环境中发展。 学会处理与父母的关系:孝敬父母,珍惜金钱,勤俭节约,为父母争光。

二、班级精神

自信、合作、务实、奋进是本班的精神。

自信:自信是成功的前提,所有的同学都应该树立坚定的信心。

合作:班级是个大家庭,同学之间要和睦相处,对班级的事要积极参予,加强合作,要认识到集体的力量和团结的重要性。

务实:脚踏实地,一步一层;积极肯干,苦干加巧干;不轻浮,不自满,不自欺,不欺人。

奋进:胸怀大志,理想永存;锐意进取,刻苦勤奋;鞭策自身,激励他人。

三、班规

1、每位学生应做到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不顶撞老师、不与同学发生冲突、不用不雅语言。

2、所有作业必须独立完成,不准抄袭,考试不准舞弊。

3、自觉维护学习秩序,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

4、不沾烟酒,不打架斗殴,不得有早恋迹象。

5、课间不得有追逐、起哄、大声喧哗、串班现象。

6、有事请假报告,不得隐瞒欺骗。

7、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劳动、卫生任务。

8、遵守寝室纪律,服从管理,积极营造良好的卫生和休息环境。

9、爱护公物,对班级工具使用要用心,不要丢失。

10、学生文明行为“十必须”、“十不准”

①必须衣着整洁,不准奇装异服。

②必须举止文明,不准打架骂人。

③必须遵纪守时,不准迟到早退。

④必须刻苦学习,不准考试作弊。

⑤必须生活俭朴,不准吸烟喝酒。

⑥必须尊敬师长,不准傲慢无理。

⑦必须孝敬父母,不准顶撞骄横。

⑧必须团结同学,不准歧视欺侮。

⑨ 必须热爱劳动,不准好逸恶劳

⑩必须关心集体,不准损坏公物。

四、班级管理机构

1、班长 :

班级实行班长负责制,在班主任不在时代表班主任。负责宏观调控班级所有事务,及时收集、反映学生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班主任保持工作联系,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维护班风、学风建设,重点负责教室课堂自习的纪律。

2、团支部书记:

负责团委的工作和团费的收缴,负责黑板小组的组建、黑板报的评比及组织学校团委组织的比赛如演讲比赛、歌咏比赛、文艺会演等

3、学习委员:

学习委员应协助班长主动做好围绕学习开展的各项工作,协助教师搞好教学工作的开展,带领各科科代表做好工作,建立一个富有浓厚学习风气的班级

4、体育委员:

负责两操一课组织领队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如运动会、篮球赛、越野赛、跳绳比赛、乒乓球赛等

5、卫生委员:

负责平日及大扫除的卫生工作,主要是检查、督促、把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同学清扫

6、生活委员:

负责学生的饭卡充值和挂失,班级用物的购买和保管班费等工作

7、文艺委员:

负责每天两次课前一首歌的组织工作,协助团支部书记组织好歌咏比赛、文艺会演等。

8、室长:

负责宿舍内的卫生和纪律,确保有一个良好的卫生和休息环境。

9、课代表:

各科代表负责完成各科教师布置的任务,要做到腿勤、手勤。

附: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班委会和班主任

篇9: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班级量化管理,增强同学们的守纪意识,增强班干部的管理责任,树立起良好的班风和学风,依据学校和班级的管理规定,特制定出本量化扣分细则。

1、每个同学量化考核扣分累积达到30分者,写出500字检查,并警告处分。

2、个人量化考核扣分累积达到50分者,通知班主任联系家长,进行家庭教育,并写出1000字保证书。

3、个人量化考核扣分累积达到100分者,停课2天,并按学校规定上报学校。

4、每个学生的量化扣分记入本人量化考核档案,同时也记入其所在学习团队的量化考核。

5、每周将依据各学习团队的量化考核得分,对各学习团队进行评比,对前两名进行表扬,并给予量化加分。对后两名给予黄牌警告,并由组长代表本组在班内做出300字说明。

6、凡个人因违纪被学校量化扣分者,将按其扣分的2倍记入个人班级量化考核扣分。同时对该项班级管理负责人按管理失责扣其量化分1分。即若学校每扣1分,班级将扣直接责任人2分,同时扣该项班级管理负责人1分。

一、纪律:

1、迟到、早退一次扣2分,旷课一次扣3分,不及时请假按旷课论。

2、上课讲话、不听讲、搞小动、借东西作一次扣2分。

3、课桌上堆放过多书本一次扣1分。书桌上的书、本、文具摆放不整齐一次扣1分。

4、上课打瞌睡、睡觉一次扣1分,上课喝水、在班级里吃小食品,上课吃东西一次扣2分。

5、课间、中午在班级、走廊大声说话、追逐、打闹,课上下地随意走动一次扣5分。

二、学习:

1、作业不按时完成扣5分。作业字迹潦草不规范、格式不正确扣1分。

2、作业少写、或作业本落在家里均按没有完成作业处理扣5分。

3、抄袭他人作业或抄袭作文书,抄袭者扣20分,被抄袭者扣10分。

4、每次考试倒数5名依次扣5至1分。

三、卫生:

1、教室卫生清扫不彻底,当天值日生每人扣1分,组长扣2分。

2、值日生不按学校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和脏水扣10分,乱扔扣10分。

3、值日生不按值日要求完成值日工作,组员扣2分,组长扣4分。

4、座位周围有纸屑等杂物者每次扣2分。

5、手、脸、脖子脏,头发、指甲长一次扣1分。佩戴首饰每次扣10分。

6、书桌堂里有垃圾、纸屑等杂物每次扣2分。

四、间操

1、迟到、旷操、早退、说话一次扣1分,病假、事假一人次扣1。

2、队列不整齐,一次扣1分,纪律不好,一次扣1分 。(扣体委)

3、节拍不准确,动作不到位,一次扣1分,不服从指挥每次扣1分。

4、无故不到一次扣5分,一周内出现两次不到者加倍扣分。

五、行为规范:

1、打架斗殴或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一次扣100分。

2、赌博一次扣100分。抽烟酗酒一次扣50分。

3、起哄、怪叫、吹哨、鼓倒掌、敲桌椅等影响班级秩序一次扣5分。

4、讲话粗俗、低级下流、骂人,一次扣2分。

5、上学仪表不合格,不穿校服1分。

6、不接受老师、班级干部批评,与教师、班级干部顶嘴一次扣20分。

7、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照价赔偿外每人每次扣20分。

8、学校值周扣分,班级按其2倍扣分。

六、加分

1、作业得到表扬每次加10分,按时完成每周作业加5分。

2、课堂上受到老师表扬每次加2分。

3、帮助同学每次加1分,帮助老师每次加2分。

4、每次考试班级前15名依次加15至1分。

5、参加各种竞赛获得省市区校奖励者依次加50分、40分、30分、20分。

6、运动会等体育比赛获得学年前三名者依次加50分、40分、30分。

7、学校加分,班级按其2倍加分。

8、班干部每月加20分,多重职责加30分。

注:以后的优干,三好学生,和学校各种评比以此为依据

篇10: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六节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11: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12: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解析

高校学生管理修订解析如下

新规定能否破解“三大难题”?

3月29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5年未修改的旧《规定》大变脸,体现出与教育法、高教法等有关法规的承接,学校规章逐步与相关法律“接轨”。

考试作弊、大学生婚恋、学校自主处分权,被称为当前高校管理的“三大难题”。“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新规定,能否破解这三大难题?一些高校负责人向记者谈了自己的看法。

惩处考试作弊有章可循

案例:2005年3月3日,河南省首例因考试作弊引发的受教育权诉讼开庭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某大学生因作弊而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认为学校制定的校规不符合1990年起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处分过重。

不久前,另一起因考试作弊违反校规被校方注销毕业证引发的学生状告母校案在广州宣判,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定,广州大学注销原告毕业证书的行为违法。

对应:针对高校内屡禁不止的考试作弊问题,新《规定》第五十四条用很大篇幅增加了学生考试作弊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可予以开除学籍的规定,并细化了可开除学籍的作弊行为种类,如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说,当前高校诉讼案中,由于学校对一些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引起的纠纷占相当比例。由于旧《规定》在此方面缺乏具体的条文,学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依据是旧《规定》中“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而纪律处分从警告到开除学籍分为6种,学校对作弊情节轻重的界定缺乏明确依据。但是,学生作弊违反了最基本的诚信道德和学术准则,为维护“象牙塔”的公平和正气,必须对作弊行为加以严惩。新《规定》有关作弊惩治条款的细化,必将有力地保证学校处分权的实施,同时也将限制学校处分权的滥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但是,能否因为学生作弊就取消他的“受教育权”的争论可能仍将继续,依法治学、依法治校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取消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2002年,重庆邮电学院两名学生外出旅游时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怀孕。校方知情后,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两人开除。这对情侣遂将学校告上法庭。2003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驳回二人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2004年5月,成都某高校一对学生情侣在教室里拥抱、接吻的亲昵举动被学校发现,学校依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两人开除学籍处分,两名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2005年1月,二人起诉被驳回。

对应:在新《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撤销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此外,新《规定》取消了“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等道德评判类处罚理由,大量增加了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法律规范用语,例如“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等等。

点评:海南大学校长谭世贵说,部门规章不能与有关法规相抵触。随着社会法制意识越来越强,要求学校管理更加法制化、规范化。新《规定》取消了一些强制性甚至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条文,尊重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更多地引导学生逐渐学会自我约束,愉快地学习,健康地成长,相对于旧《规定》是一种进步。但是,我和一些教师、家长担心,学校对学生在两性关系方面不加以明确的限制和约束,有可能导致“同居”增多,不利于校园环境的净化。

“处分自主权”与“申诉豁免权”并举

案例:1999年底,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几名男女学生在女生宿舍同宿,学校开除了这6名学生。6学生向学校申诉未果,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学校及法人代表告上法庭。

对应:新《规定》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第一次将学生的权利义务引入学生管理规定之中,为学生规定了权利救济机制即申诉程序。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新《规定》还要求学校处分学生严格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点评:南开大学教务处处长沈亚平说,新《规定》最大的特点是既保障学校自主处分权的行使,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依法申诉的权利。原《规定》对于学校如何作出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学生在处分过程中有什么权利,缺乏有法治内涵的规定,是造成过去一些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过程中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遇“处”必“诉”的重要原因。新《规定》实际上是把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调整为特定的法律关系,双方均承担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学校“处分自主权”与学生“申诉豁免权”并举,从内部机制上体现并健全了学校管理应“以学生为本”的核心思想,可以减少很多因为制度缺失造成的无谓诉讼,对于营造高校和谐的校园环境是非常有益的。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副教授韩东晖说,执行新的规定,学校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和人力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成立办事机构,增加管理成本,甚至可能在执行处分上产生畏难情绪,不利于校风的整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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