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仲裁协议

时间:2024-03-23 03:35:23 作者:oosinai5 合同范本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oosinai5”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法律仲裁协议,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法律仲裁协议,希望大家喜欢!

篇1:法律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仲裁事项专门签署协议,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

涉外仲裁协议一般应规定仲裁机构及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选择国外仲裁机构;既可以选择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其它国家的法律,但一般应选择自己了解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有些国家,仲裁被规定为诉讼的先置程序,如双方有仲裁协议,起诉后法官会要求先进行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直接进行仲裁,以免延误进展。

仲裁协议独立性【3】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仍然是可以通过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而独立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被撤销而无效。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在实践中的主要优势是,对于希望拖延或撤回其仲裁合意的当事人而言,该原则构成了一个重要的障碍,使其无法通过在法院质疑仲裁协议的存在或者效力来推翻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得到了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广泛认可.《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此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构成合同的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其他合同条款以外的一项协议。

仲裁庭作出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

法国最高法院在gosset 案件中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予以广泛承认:“在国际仲裁中,进行仲裁的约定,无论是单独达成或是包括在相关合同之中,除了特殊情况之外?在法律上完全独立,这就排除了其受主合同可能无效影响的可能性。

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将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作为其仲裁法的一部分,明确了立场.我国仲裁法也已确立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该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限定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无效四种情形下,而未对合同未生效、被撤销、存在与否等情形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作出规定[38].我国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大多对仲裁协议独立性作出扩大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仲裁协议独立性所作的扩大解释最具代表性:“合同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实践中,法院因合同未成立、成立未生效、被撤销以及不存在而否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情况较为突出。

合同未成立、成立后未生效以及被撤销的,在法律后果上与合同无效是一样的,都会使合同自成立时起无效。

既然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依附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则合同未成立、成立后未生效以及被撤销三种情形下,依附于合同的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解释》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19 条第1 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的效力。

对于主合同存在与否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问题较为复杂,国际上尚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和看法。

在法国,如果存在仲裁协议“显然无效”(比如主合同不存在) 的情形,则法院不会中止法院程序.英国1996 年仲裁法规定,“构成或旨在构成其他协议一部分的仲裁协议不得因其他协议无效、不存在或者失效而相应无效、不存在或失效。

为此目的,仲裁协议应视为不同的协议。

篇2: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法律适用于条件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法律适用于条件

什么是仲裁协议效力异议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仲裁庭就案件管辖权的抗辩。当事人通过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可以有效地阻却仲裁程序的启动,从而维护自己的诉权。(当然也不能排除当事人有意拖延仲裁程序的恶意。)

法律适用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指,支配与仲裁协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应当适用的法律。此项法律适用于仲裁的解释、仲裁协议的有效、无效以及解除等问题.涉外仲裁协议因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其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仲裁地在外国等因素而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确定该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实质有效性、作用、失效以及解释仲裁协议时,法律适用至关重要。

而在涉外仲裁实践中,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差别较大。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只要仲裁协议能够体现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合意则法律肯定此类仲裁协议的效力。例如在英国如果仲裁协议中表明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和仲裁地点,则这样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而在意大利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仲裁庭就案件管辖权的抗辩。当事人通过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可以有效地阻却仲裁程序的启动,从而维护自己的诉权,当然也不能排除当事人有意拖延仲裁程序的恶意。

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确定仲裁协议适用法律所依据的首要标准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标准, 即涉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在协议中对他们之间的仲裁协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明确选择。尽管各国对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标准尚未能达成一致, 但对于应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协议所适用法律这点上并无太大分歧。1958 年《纽约公约》也明确规定应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来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解释》亦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此问题作出了与《纽约公约》相同的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适用法律问题未作约定, 则按照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作法, 适用与仲裁协议有着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被认为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因而《解释》在当事人未对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作出约定且仅约定了仲裁地点的情况下,根据国际私法上通过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原则确定仲裁协议应“适用仲裁地法律”。.当事人既没有约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确的,则如何确定仲裁协议应适用的法律?在非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法院地法的例子: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在香港仲裁,而未约定具体仲裁机构。当事人一方在纠纷发生后向中国内地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抗辩了法院的管辖权。法院以法院地法(即中国仲裁法) 作为审查仲裁协议效力适用法律,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未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无效,而驳回了该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

即根据《解释》,当事人既没约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应“适用法院地法”。

篇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当事人的效力——约束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后,首先对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即约束了双方当事人对其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双方当事人负有对协议约定争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该义务,而就协议约定争议向法院起诉,则对方当事人享有在首次开庭前以仲裁协议为由进行抗辩的权利,此时,视为当事人的起诉不合法,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对法院的效力——排斥司法管辖权

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后,就产生了排斥司法管辖权的效力,即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除非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无法实现。但是,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三)对仲裁机构的效力——授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1)授权效力,即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也是仲裁庭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决的依据,没有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也就没有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仲裁权。(2)仲裁协议限定仲裁权行使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协议约定并提请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仲裁机构超越仲裁协议的范围作出仲裁裁决,则该仲裁裁决无效。

2、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一)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及程序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包括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4)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二)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时间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3、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也称为仲裁条款的可分割性或者可分离性,即作为主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尽管依附于主合同,但是仍然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分离而独立存在。我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这一条款明确地确定了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问题。

篇4:仲裁协议格式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自愿将此纠纷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篇5: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文本(大全)

一、和解案件拟申请仲裁确认时

在签订和解协议时要增加的仲裁必要条款

各方一致同意将本协议涉案纠纷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被申请人自愿放弃仲裁答辩,各方自愿放弃组庭期限。各方当事人共同约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共同选定 为仲裁员。各方一致请求仲裁庭不开庭审理,根据本协议制作裁决书,裁决书中不载明事实和理由,只载明仲裁请求、协议内容和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由 人承担。

二、签订协议后和解案件拟申请仲裁确认,签订仲裁补充协议中的必要仲裁条款

年 月 日,双方在 签订 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

为约束各方自觉履行该协议及本协议,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各方一致同意将该协议及本协议涉案纠纷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被申请人自愿放弃仲裁答辩,各方自愿放弃组庭期限。各方当事人共同约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共同选定XXX为仲裁员。各方一致请求仲裁庭不开庭审理,根据该协议及本协议制作裁决书,裁决书中不载明事实和理由,只载明仲裁请求、协议内容和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由 XXX 人承担。

三、普通仲裁案件签订合同时合同文本中具有仲裁条款时,可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 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普通仲裁案件签订合同后补充协议中有仲裁条款的,可以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对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的' 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或变更为: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普通仲裁案件赔偿类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后,双方愿意到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可以参照以下文本签订仲裁协议

对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发生的

纠纷,双方一致同意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普通仲裁案件:借条中有单方承诺式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

借条(样本)

今借现金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前归还。到期不还时,出借人有权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借款 人:

篇6:仲裁协议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扩展】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否则,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涸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

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肯定。

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地肯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还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其一,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其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在外界影响或强制下所表现出来的虚假意思;

其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

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协议中订立的仲裁事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即属于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才能提交仲裁,否则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

2、仲裁事项的明确性。

由于仲裁事项是仲裁庭要审理和裁决的事项,因此,仲裁事项必须明确。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基于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因此,仲裁事项也就包括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和现实已发生的争议事项。

但不论争议事项是否已经发生,在仲裁协议中都必须明确规定。

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

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无法进行。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原则上应当是明确、具体,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要选定某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当事人选定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但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要这一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

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在内容上才能符合仲裁法的规定而成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篇7:仲裁协议是什么?

仲裁协议是什么?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仲裁协议这一概念:

1.从性质上看,仲裁是一种合同

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谈妥了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出电话记录,并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

其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其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

其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

2.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

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其次,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第三,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篇8:仲裁协议格式

仲裁协议格式

仲裁协议书的格【1】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________________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格式范本【2】

(一)文书要点

仲裁协议书,是指平等民事主体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达成一致的法律文书。

根据仲裁法第2条至第5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但是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根据仲裁法第16条至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文书内容

1. 首部

1) 注明文书名称“仲裁协议书”。

2) 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

应写明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当事人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 正文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写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

交仲裁机构依法仲裁。

一方当事人采取强迫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

议,则该仲裁协议书无效。

2) 仲裁的事项。

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约定将具体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

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

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双方当事人应共同选定一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

的名称应准确。

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

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 尾部

1) 应由双方当事人双方签名;一方或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单位盖章并由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盖章。

2) 写明订立仲裁协议书的年月日。

(三)文书格式

(格式一)仲裁协议书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仲裁如下争议:

(1)

(2)

(3)

当事人名称(姓名):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签字(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格式2)仲裁补充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第 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姓名):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9:仲裁协议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XXX于xxx年7月3日在XXX省XXX市XXX路XXX镇XXX高速入口辅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

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仲裁样本【2】

一、

当您签订合同时,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以采用杭州仲裁委员会推荐的如下示范条款:

第? 条??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注:1、本条款签订合同时作为仲裁条款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二、

如果您愿意将发生的纠纷提请仲裁,可以采用杭州仲裁委员会向您推荐的如下示范协议: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如下事项:

(争议的事项)

1、……

2、……

3、……

当事人:??????????当事人:

地址:???????????地址: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注:1、本协议供在争议发生前、后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示范仲裁补充协议

三、

如果您在以前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不明确,杭州仲裁委员会向您推荐如下仲裁补充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我们经过协商,愿就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合同第____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杭州仲裁,并适用其仲裁规则。

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当事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日期:??????????????日期:

注1、本补充协议供补充原合同条款、仲裁协议中的不明事项使用;

2、必须准确写明申请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仲裁事项。

篇10:格式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书结构

一般由标题、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① 标题。

它是全文的眉目,语言要高度概括。

一般写法有三种:

第一种写法,争议者加文种。

第二种写法,内容加文种。

第三种写法,只写文种。

如“仲裁协议”。

② 正文。

它是全文的主干部分,又是仲裁机关据此审理案件的'可靠依据,要求实事求是地将所有争议问题写清楚。

第一,开头:写明因什么间题引起的争议。

第二,中间:双方各自的意见和见解是什么,提交何地、何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最后:双方的共同要求是什么,包括确定仲裁程序规则,明确仲裁裁决的效力,协议多少份,各执几份。

③ 结尾。

双方各自署名盖章,并具日期。

二、仲裁协议书格式

篇11: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格式

仲裁协议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2.仲裁协议范文

仲裁协议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 职务 :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1999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

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

法定代表人: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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