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2-01-03 10:42:31 作者:海鸥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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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使农田水利工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农田灌溉、防洪、排水及农村人畜饮水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包括附属电站)。

第三条 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负责归口管理全省水利工作,各级水利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利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整修、配套、保护、征收水费、用水纠纷等问题。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或检举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五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搞好现有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续建配套,并有计划地、积极地新建农田水利工程。

第六条 兴建农田水利工程,必须统一规划,合理设计、严格审批;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做好水库的清库工作。

第八条 水库要综合开发利用。

第九条 农田水利工程的兴建和维修,必须贯彻自力更生和民办公助的原则,建立并逐步推行劳动积累制度。

第十条 妥善处理兴修农田水利工程中的移民、用地等问题,做好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水库上游应有计划地逐步建立水源保护林,库周、渠旁的保护范围内应采取植树种草以及其它工程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大、中型工程由省或由省授权地、县管理。

(二)小(一)型工程由县或县授权区管理。

(三)小(二)型工程由区或乡管理。

(四)小(二)型以下工程由乡或村管理。

对城市上游或位置重要的蓄水工程,除省管理的以外,可提高一级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经营管理,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工程管理单位与工程主管机关签订经费包干和经营承包合同;工程管理单位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

国家修建的工程和集体所有的工程,枢纽水源部分及水权分配,由管理单位管理,渠系部分可以由个人承包。

第十四条 做好蓄水保水工作。

第十五条 合理调度用水,统筹安排农田灌溉、生活、发电、加工、渔业等用水。

第十六条 为不断提高农田水利工程效益,达到以水养水的目的,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费。

(一)水费征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黔府〔1983〕111号、黔府〔1986〕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征收水费。

(三)凡遇气候原因供水不足的,适当降低水费;不需供水的,应收基本水费。

(四)对逾期不交水费的,应加收滞纳金或停止供水。

第十七条 逐步按方计征水费,积极推行超用累进制收费。收取水费,应用于管理人员的开支和工程维护等,不准挪作它用。

要定期公布水费的.收支帐目,接受灌区群众组织的审查监督。

第十八条 凡需由农田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与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供水。如遇特殊情况,工程管理单位可调整供水计划。

第十九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用水管理。严禁私自放水、争水、抢水。

第二十条 实行依法治水、管水。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水利监督管理员,负责工程的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员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省水电厅统一制作的标志。

第二十一条 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先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根据水利工程管理权限,经水利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应成立灌区群众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灌区群众组织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搞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保障工程安全、完整。

(三)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四)改进灌溉技术,提高灌溉质量。

(五)积极开展多种经营,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六)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安全和搞好管理,农田水利工程要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并树立标志,明确边界。

保护范围为:水库周围,挡水、泄水、引水渠道,电站厂房及灌排工程枢纽建筑物周围的一定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农田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

第二十六条 对淤积严重的水库和经常垮塌地段的渠道,要积极采取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必须强化水源区的建设和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在水源区过度放牧,破坏林木,陡坡垦植。

(二)禁止损坏工程设施及其观测、水文、通讯、交通等附属设施。

(三)禁止在工程建筑物和在工程建筑物周围爆破、决口、打洞、打井、取土、挖坑、丧葬、建窑、建房、垦种、放牧以及从事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禁止在工程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五)禁止向工程水域倾倒垃圾、废渣等废弃物,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液体、农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水利主管部门或由其报请人民政府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宣传、执行水利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工程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四)合理征收水费,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

(五)调处用水纠纷,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除按《森林法》、《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造成渠道淤积的,要令其清淤,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令其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令其负责恢复原状,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按照《渔业法》和《贵州省渔业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盗水利工程设施,情节较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水电厅负责解释。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农田水利工程论文

农田水利工程论文

在农业生产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际使用中,提高了农业用水效率,营造了良好的实际生产条件,还保障了农民收入的提高。

【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中的问题

摘要:当下,我国正在创建节水型社会,而农田水利工程对其创建的影响是不可忽略的。

在文章中,分析了新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实际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且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相应措施来对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最终希望能推动我国农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关键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对策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因此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对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显得极为重要。

当前,我国正大力扶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很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都在建设中。

但是在农村,由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具有分布广,位置偏僻等特点,在工程建设与管理上的难度很大,很多存在的问题急需解决,因此对其进行深入探讨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而新疆是我国陆地面积最大的省,人口众多,水资源相对匮乏。

因此建设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对新疆的农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当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1.1设施老化

在新疆,因为很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时间早,导致设备出现老化现象,设备性能大大降低,出现了很多运行中的问题,例如漏水,漏电等。

设施的老化,不进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还会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水利工程的良好运营。

1.2资金短缺,影响管理与运营

在以前的水利工程建设中,过多的注重了对建设数量的增加,而对建设后的管理和运营不够重视。

在新疆的实际水利工程建设中,资金较为短缺,资金主要由国家提供,社会资本的投资力度小,在建设完成后用于管理和运营的资金不足,导致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水平低下,不能实现良好运营。

为保证农村水利工程获得良好收益,必须实现国家与社会资本投资的良好结合,加大在管理和运营方面的投入。

1.3管理效率低下

由于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没有建立好完善的工程管理机制,导致在实际管理中效率低下,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营。

新疆很多地方的水利工程要么没人管理,要么管理人员缺乏,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导致管理机制得不到良好落实。

这会对我国水利事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2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对策及发展方向

2.1转变观念,全民参与

水利建设的良好开展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良好发展。

为此,我国政府要建立好完善的水利管理机制,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全阶段进行严格管理,保证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建后的良好运营。

各级水管部门也要积极落实相关政策。

也要建立良好的投融资系统,广泛吸收各方资金,确保资金充足,最终调动各方积极性,实现水利工程建设的良好经营运行。

2.2明确管理主体,依法管水

当前,我国多数农村水利工程是由国家和集体所拥有的,中央、地方、农民都有产权。

这就容易导致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

为明晰产权,必须通过产权划分和水权分配来确立管理主体,并明确其责权关系,还要根据国家相关水利政策对水利工程的建设进行有效管理。

明确产权,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

2.3做好对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监管

2.3.1做好工程建设工作

在实际建设中,要形成并完善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并加强施工技术指导,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严把施工队伍、施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工材料和工程验收关。

加大对项目的审计和监督力度,完善农田水利建设机制,逐步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建设标准。

2.3.2强化质量教育,创建“质量第一”保证体系

定期对工程参建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质量教育,培养他们的质量意识,丰富他们的质量管理知识。

在具体工程设计时要依据国家、水利行业以及新疆地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因地制宜,抓好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各环节质量控制。

3结语

要高度重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解决存在的问题。

通过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可以显著提高农田的灌溉能力,实现对农田的良好灌溉,最终满足农作物旱季浇灌及供水的需要,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增加粮食产量,促进新疆及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闫刚强.浅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中的问题[J].陕西水利,(05):137-138.

[2]谭雪玲.浅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中的问题[J].科技与企业,(03):35.

作者:魏永刚 单位:新疆巴里坤县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站

【2】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思考

摘要:水利水电工程是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重要工程项目,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居民的日常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因此,对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要严格控制,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关键词:水利水电;质量;控制;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不仅仅是施工过程中的事,对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管理,是从施工准备阶段就开始进行的,一直到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完毕,贯穿水利水电工程建造的整个过程,因此想要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控制工作,就要对施工质量控制有正确的认识,这是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前期的质量控制

1.1确定建设项目后的质量策划

确定建设项目后,就要进入施工准备阶段,包括申报审批项目工程建设手续,设计建设方案图纸并对图纸进行审批修改直至合格。

此外还经组织施工机构,采购建设材料设备,招聘施工人员等等。

在前期的施工准备阶段就要对水利水电工程进行施工质量控制,主要控制方法是进行质量策,施工质量策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1)制定详细的施工质量管理要求,包括相关合同文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等,并组织现场管理和施工人员对相关文件、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范等等进行系统的学习,保证现场施工的顺利进行;

(2)开工前,各单位人对招聘的全体职工进行考核,保证职工持证上岗,能够按照设计方案以及操作技术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作业;

(3)对建设原材料以及机械设备等要进行严格的检查,保证不会出现质量问题,同时设立专人保管、检测和维修,确保原材料和机械设备不会因保管不当出现问题,影响施工。

1.2实施质量管理责任制和质量管理制度

建立施工质量管理质度,清楚明确的划分岗位职责,确保责任到人,贯彻实施质量管理责任制。

项目经理必须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全权负责,同时还要设立质量管理负责人,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具体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督促检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质量,确保在质量安全合格的前提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可以按照设计进度完工。

此外还要设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按制度办事,依照制度进行管理,保证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条理清晰,帮助负责人员顺利实施质理控制管理工作。

2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的质量控制

2.1关于人的控制

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参与施工的全体人员是建设水利水电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人员的管理,也是对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的重要内容。

2.1.1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安全意识

不管理管理人员,还是施工人员,质量安全意识的高低薄弱,都将对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安全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安全意识,是对水利水电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的第一步。

要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参与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就需要做好质量安全宣传工作。

考虑到参加施工的很多人员,特别是一线施工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向施工人员一级一级地灌输质量安全意识。

篇3:农田水利工程个人简历

姓 名: 性 别:女 暂无照片
出生日期:**-**-** (49)岁民 族:
户 籍:中国 山东 身 高:160 
婚姻状况:离异学 历:大专
毕业院校:山东省水利职工大学专 业: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农田水利工程
政治面貌:群众第二专业: 
身份证:************现有职称:高级
毕业时间:

1981-07-16现所地点:山东
求职意向
求职类型:全职月薪要求:月薪[3000]RMB
应聘职能类型一:预算人员应聘职能类型二:造价/估价师
应聘职能类型三:路桥工程师应聘职能类型四:其它
应聘职能类型五: 应聘职能类型六: 
希望工作地区:四川,成都其他地区:北京、广东、云南
可到职日期:请选择您可到职的日期
相关工作经历及特长
人才类型:普通求职 相关工作经验:25年 
外语语种:英语外语水平:一般
其它外语语种:其它外语水平:
普通话程度:一般 计算机能力:一般 
教育/培训经历
1994年7月 在山东水利学校(曲阜) 山东省水利厅 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编审培训 获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审资格证书

8月 在山东水利学校(曲阜) 山东省水利厅 水利水电工程造价师资格培训获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师资格证书

工作经验
自1981年参加工作至今一直在山东省嘉祥县水利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在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工作技能
在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概、预本文来源于httP://算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完全能胜任贵公司在该专业领域或相关专业方面的工作。
职业目标
欲寻求国家企、事业单位或较正规的.个体企业,从事水利工程或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岗位。
个人评价
本人性格中性,工作态度认真、刻苦,积极上进,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挥自己的特长,在自己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做出较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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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农田水利工程合同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是 水利建设工程中的一个重点工程,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就该工程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图纸范围所有

1、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2、质量等级:

3、合同价款:

4、承包方式:

5、施工范围:执行《江苏省农田水利配套建筑物施工细则》。

6、图纸提供日期为合同签字当日,提供二套图纸。

二、质量标准: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详图,施工要求及国

三、(水利部、建设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与上级

部门有关补充规定办法。做好隐蔽工程,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对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要认真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付款方式:本工程预决算,水利工程按江苏省水利工程预决算定额(94动

态)及相关编制办法,建筑工程按江苏省综合定额编制。工程开工视工程规模预付 %工程款,施工期间按工程进度拨款,工程完工后付给合同价款的 %,经验收合格,结算后一次性付清。

五、双方一般责任:

(一)甲方工作

1、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委派 同志为驻工地代表(责任为建设单位监理监督工作)。

2、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及完成时间。如征地、占地、拆迁、围堰、供电、通讯、交通道路等。并提供取土区,出土区及排水承区位置。

3、提供工程地质及水准点,施工平面布置。

4、组织设计交底。根据工地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布置,提供详细施工平面图。

5、现场的“三通一平”甲方负责所需物品的联系及提供有关资料。

6、协调处理地方关系。

7、办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证件、批发。

(二)乙方工作

1、任命工地负责人。

2、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3、应甲方要求提供施工图和进度计划。

4、定期提供季、月、旬进度统计报表。

5、遵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做好施工防护及工场清洁工作。

6、竣工后未交付前,保护好工程完好,清理施工现场。

五、质量与验收

1、乙方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验收并提供便利条件。

2、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甲方驻工地代表)检查验收,甲方驻工地代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检验确认合格认可后方可签证,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后,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的,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的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3、设备安装后,乙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

4、验收、试车合格,双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

5、验收、试车不合格,因施工不当造成,由乙方返工,因设计原因,甲方负责修改设计,并承担返工费用。

6、试车中需要的动力、燃料、油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等,由发包方负担。

7、设备安装工程,同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程(设备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六、材料设备供应

1、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按协议的时间、地点、规格、数量、质量(合格证明),按清单交由乙方验收,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

2、乙方按协议采购的材料,由甲方验收。

七、设计变更

1、变更设计须取得原审查部门批准,由原设计单位提供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2、洽谈变更设计后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双方需根据变更后的图纸重新计算,签订补充协议。

八、竣工与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说明、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3、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工程完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水电保修期为半年。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以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负担。

5、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由乙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6、双方共同负责履行合同事宜。工程竣工后,甲方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组织验收。

7、验收遗留问题,由乙方修复。修复费用按照造成原因由过错方承担。

8、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乙方要限期解决。

9、组织验收,甲、乙双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验收、签证盖章,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财务决算资料手续后,办理竣工结算,并及时支付工程款。

八、争议、违约和索赔

1、争议发生后处理方式为双方调解解决。调解不成可仲裁或起诉。

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款项结清后终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5: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拦河坝、山塘、水池、水窖、泵站、机井、渠道等蓄水、引水、提水、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持有或者经营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篇6: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六条 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相关权属证书。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大型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中型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小(1)型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小(1)型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小(2)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位于城镇上游位置的重要水库,可以提高一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其主管部门确定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有者负责管理,或者采取拍卖、租赁、承包、委托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第八条 纯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的运行管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程的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大修理、更新改造等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经营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经营性部分的运行管护费用,以及工程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大修理、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工程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第九条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水利工程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对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主管责任;

(三)其他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主管责任;

(四)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对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开展安全检查。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完善水利工程的相关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利工程设施、设备进行观测、监测、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水利工程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护。

第十一条 水库、水电站所有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库、水电站开展注册登记、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降等与报废工作。

第三章 水利工程保护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国有水利工程由管理单位提出方案,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提出方案,按照分级管理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水库、水电站及堤防工程按照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及堤防工程的有关规定划定;

(二)大中型闸坝为上、下游各100米至200米;两端各50米至100米;

(三)泵站为建筑物周边30米至50米;

(四)流量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经过山地的,上边坡为堤顶外沿线以外3米至5米,下边坡为渠堤外坡脚以外5米至10米,经过耕作区的,为渠堤外坡脚以外3米至5米;

(五)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保护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第十四条 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定,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方案,按照分级管理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报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一)水库、水电站及堤防工程按照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及堤防工程的有关规定划定;

(二)大中型闸坝为上、下游50米至150米,两端各30米至70米;

(三)泵站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四)流量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为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

(五)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管理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第十六条 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予以公告,并在边界设置界桩、界碑等标识。

第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爆破、打井、钻探;

(三)兴建涵洞、开挖隧洞、开采矿产资源影响工程蓄水和安全;

(四)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二)开渠、挖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葬坟、炸鱼;

(三)倾倒、堆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弃渣、弃土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土坝坝面或者坝坡放牧;

(五)在水库溢洪道和排涝、输水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界桩、界碑、标识,不得在水利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和接线。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堤

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兼做道路的,应当符合工程相关安全标准要求,并设立限载标志;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指定地点、时间、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水利工程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灌水源或者从水库、引水、提水工程内取水、截水,不得擅自在水利工程水域内设置或者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弃水以及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综合调度方案等。

第四章 水利工程利用

第二十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可以依法拍卖、转让、租赁、承包。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水量分配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和生态用水。

水库、水电站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编制调度规程、年度调度运用计划、安全管理专项应急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水电站的调度应当保障防洪安全,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实行有偿供水和计量收费,超定额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开展供水、发电、旅游、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水利工程功能、影响水利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违反水利工程调度规程造成危害的;

(二)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而继续供水的;

(三)不按照规定收取水费或者截留、挪用水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水利工程的特点

①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单项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区内各项水利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 工程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单项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综合性的,各服务目标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 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也是紧密相关的。 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必须从全局出发,系统地、综合地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为经济合理的优化方案。

②对环境有很大影响。水利工程不仅通过其建设任务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和 社会发生影响,而且对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区的自然面貌、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甚至对区域气候,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有利有弊, 规划设计时必须对这种影响进行充分估计,努力发挥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影响。

③工作条件复杂。水利工程中各种水工建筑物都是在难以确切把握的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下进行施工和运行的,它们又多承受水的推力、浮力、渗透力、冲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条件较其他建筑物更为复杂。

④水利工程的效益具有随机性,根据每年水文状况不同而效益不同,农田水利工程还与气象条件的变化有密切联系。影响面广。

⑤水利工程一般规模大, 技术复杂,工期较长,投资多,兴建时必须按照 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进行。

篇7: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措施论文

摘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对于农业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地质和气候条件相对恶劣的条件下,完善的农田水利设施及健全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自然灾害所给农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本文简述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必要性,就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问题及其措施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必要性;问题;措施

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农田水利工程,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具有分布广以及形式多样的特征,为了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所以需要管理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以下就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问题及其措施进行探讨。

篇8: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措施论文

(1)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结合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模和供给水范围的实际,设立相应合理的管理层次。建议村级的农田水利工程设立县级、乡镇级、村级三级管理层次。将各个管理机构的人员落实到以人为单位,同时每个管理人员的责任也要落实,管理人员的管理费用由县级的财政支出。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问题,应该根据水利工程投资的份额比例进行划分:如果整个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国家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如果整个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个人投资建设则归个人所有;如果整个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集体投资建设,则根据投资额的大小划分股份制产权所有。

(2)明确权责,健全体制。在转变观念的同时,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还应从明确产权入手,通过产权划分和水权分配来确定工程管理主体,并明确其责权利关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投资运行企业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投资运行企业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在明确管理主体的前提下,无论是采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还是拍卖经营权等方式,只要有利于工程效益发挥,有利于工程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

(3)加强小型农田水利的维护。随着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长期运行,使得维护工作非常重要,只有维护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且可实行承包制或采取相应的激励管理机制,定期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维护。单纯依靠乡、村的群众来管理和维护是很难达到维护效果,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合的机制和方案来解决这个现实问题,可依照“管养分开”的原则,提高管护效果,以创收农田水利工程的最高效益。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田水利工程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在现代化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基础和保障作用。近年来国家和水利部门非常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使得其中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方面也显得非常重要。

参考文献

[1]贾燕.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的对策措施[J].安徽农学通报,(21).

[2]徐满杰.浅谈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问题及对策[J].科学之友,(10).

篇9: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措施论文

(1)管理体制问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从建设到管理需要水利部门进行指导和服务的,水利管理站是进行节水技术推广和管理服务的基层部门,与农民群众联系紧密,责任重大。可是乡镇水利站所的发展现状是人员编制少,所用的'经费支出多,而拨款比较少。又由于改革机构的影响,乡镇水利站撤销和兼并比较多,小型农田水利的发展直接受到影响,为了解决工作人员开支问题,有的乡镇水利部门不得不将部分水利设备进行出租和变卖,致使本职工作不能有效地开展。

(2)重建轻管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都存在着重建轻管的问题,不仅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而且管理职能缺失,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得不到重视,而且目前一些小型水库及灌排设施都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部分渠首工程只由村民进行自主季节性管理,使水利工程的正常效能不能有效的发挥出来,导致水利工程无法正常的运行。

(3)权利和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对于建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由于其素质和认识能力不够,对水工工程的基础设施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入,造成很多水利基础设施被盗和损害。水利工程土地是集体的,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村镇管理,有的是使用权承包给个人,造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权利和责任分工不明确,没有执行统一的管理规章制度,使得出现问题的水利工程没有人承担责任,给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带来了困难。

(4)从业人员业务问题。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多数由基层水利人员进行管理,作为基层水利人员由于专业技能水平不高,而加之技术力量单薄,而且平时工作内容较为繁琐,学习和深造时间缺乏,再加之自身对学习存在一定的惰性,这样就导致其技术水平很难得到提升,而且实践工作经验缺乏,对于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无力承担。在工程管理工作中重建设轻,在建设时并没有对后期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经费进行考虑,从而导致运行维护经费和管理经费不足,导致工程建的越多,经费短缺的越厉害,再加之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维护意识,从而导致农田水利工程得不到很好的维护。

篇10: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探究论文

1作物种植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海城市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为9.2万hm2,比上年增加248hm2,增长0.27%。其中,粮食作物播种面积7.91万hm2,比上年增加377hm2,增长0.5%;油料作物播种面积353hm2,比上年增加18hm2,增长5.4%;药材播种面积227hm2,比上年增加10hm2,增长4.6%;蔬菜播种面积1.17万hm2,比上年减少146hm2,下降1.2%;瓜果类播种面积561hm2,与上年持平。水稻播种面积1.65万hm2,豆类播种面积936hm2,薯类266.67hm2,粮食总产量将稳定在50万t左右。姜面积为600hm2,比减少66.67hm2,预计产量将达到1800t。蔬菜播种面积2.27万hm2,比去年增加3667hm2,其中设施蔬菜1.73万hm2。

2农田灌溉发展情况

近几年来,农业生产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耕种基本实现半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人民群众科技意识不断增强,在当地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很多人掌握了一些农业生产的科学知识,并且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得到了良好的效果,使粮食产量有所增加,一般情况下粮食9750kg/hm2左右。截止到20底,海城市各类工程设计灌溉面积4.93万hm2,有效灌溉面积4.69万hm2,其中水田灌溉面积2.52万hm2;水浇地2.17万hm2。节水灌溉面积达1.08万hm2。根据不同类型水源其分布情况为中型灌区为1.4万hm2,井灌区为7467hm2,小型灌区1.37万hm2。有中型水库3座,全市有中型水库3座,小(1)型水库4座,小(2)型水库16座,引水灌区工程9处,提水灌溉站8处,机电井3239眼。全市节水灌溉面积1.08万hm2,占有效灌溉面积的22.96%,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9800hm2,占节水灌溉面积的91.09%,主要包括管灌7820hm2,微灌面积hm2。渠道防渗控制面积960hm2,占节水灌溉面积的8.91%。

3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模式

海城市农田水利灌溉工程主要以河灌区为主,辅之于灌区引、提水工程,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制方面,主要有乡、镇水利站、村组管理,个人承包及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责任制等多种形式。农田水利工程涉及面积广,以农田水利工程所在村,设立水管员制度,这种形式的管理责任制,农田灌溉井的所有权归村、组集体所有。根据各乡、镇村组农灌井的水源、设施好坏程度,土地面积等情况,通过核算确定浇地亩数、能源单耗、管护,每小时收取水费数额等指标,承包给所在片区村庄受益农户负责人,并签署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甲、乙双方的`义务、职责。包括冲淹井体,小型维修,电费,丢失设备由乙方负责,考虑到保值问题,甲方收取风险金3000~5000元,承包年限3~5a。也可以季节性承包,乙方按甲方制定的每小时费用,向用户收取交给甲方,村委会按实际发生的电量,每小时付给机泵手报酬,停灌期间聘请专人管护。收取的水费18~30元/h不等。

篇1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探究论文

4.1工程建设前期管理

为了加强项目工程的建设及管理,市政府成立了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市建设工程指挥部,总指挥为项世伟市长,副总指挥为主管农业副市长王磊。指挥部成员由海城市财政局、水利局、发改委、电业局、审计局等组成。工程指挥部在水利局设办公室―――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市建设办公室,负责各重点市项目的设计实施及全面工作。财政局、发改委负责项目的资金发放、资金整合等工作,电业局协调重点市项目的配电工作,审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审计和监督。加强对组织协调,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并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为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

4.2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

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把质量关,加强监督检查。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严格验收程序。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随时收集管理、归档项目资料。

4.3工程建后运行管护

工程竣工后,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市建设意见》要求,及时办理使用权移交手续,明确管量主体,落实责任。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措施。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维护体系;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保障有力,配套完善的政策、法规支撑体系。确保工程发挥应有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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