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的政治超越

时间:2022-11-24 17:01:47 作者:johnwei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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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市民社会的政治超越

市民社会的政治超越

20世纪以来,市民社会观念发生了重大转变,即从近代主要从经济角度规定市民社会,转变为当代主要从社会联系和文化的角度规定市民社会;由近代把市民社会看作主要是物质交往领域,转变为当代把它主要看作是一个自治的民间社团及其活动所构成的公共领域.这种转变扩大了市民社会的外延,使得人们产生这样的误解,即市民社会是不可超越的.这种误解在一定程度上为个人主义及各种腐败现象提供了舆论环境,从而导致了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混乱和无序.实际上,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内在地包含着关于市民社会的'政治超越学说.他在批判旧唯物主义和创立新唯物主义的过程中,科学的区分了它们各自产生的基础.

作 者:胡潇 陈明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哲学系,湖南,长沙,410081 刊 名:南通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NANTONG TEACHERS COLLEGE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20(2) 分类号:A811.64 关键词: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社会解放   政治解放   人类解放  

篇2:浅论政治社会政治

完成自己的长远或者短期目标的话,那么这种人人尽享其自由,人人和谐相处的生活状况,就不需要政府或者政治社会此类事物进行约束和制约了。休谟对此进行了三次发问,倘若正义自身就能形成一种制约力,为什么还要有法律法规的存在?在社会非常和谐,并不曾出现过混乱不公平的地方,为什么还要设立裁判法庭和裁判官?当自由的发展并没有造成危害的时候,为什么还会被剥夺?

作者从经验主义出发,说明政府所以会存在,正是通过培养人们对国家对社会的“忠诚”这项义务来培养政治德性,来维持人类的和平从而为社会争得利益,人们在忠诚于其所属社会和国家的前提下,才会有比较合理的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政治社会建立起来并进行相互间的交往后,会出现一些适用于当时情况下的特定规则,如使节人格神圣不可侵犯,禁止持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优待俘虏,以及为了交往双方的利益而设立的某些特定规则等等,总称国际法。像单个人之间的交往一样,遵循正义的规则在政府之间也是同样通行的,国王们也都相互承认其他国王的权利。但是国家间的交往并不像个人与个人之间那样,因为单个人之间的交往,没有公道和正义的维系,是不会存在的,而没有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社会就不会延续下去,人与人的交往会由于无视法则而产生的冲突和战争等原因破裂无法维持,可国家却不一样,国家的存在甚至在战争状态下仍旧维持下去。对于国家而言,遵奉正义的原则不像人和人之间那样需求强烈,它所维护的道义责任与道义责任本身所产生的作用一致,与其有用性成正比。大多数的哲学家和所有的政治家都准许在正义规则下制定的条约在非常危急的时刻如果遵守即会损害缔约双方利益的话,为维护国家的利益而进行废除。最必要的情况是,单个人的毁约,或者对私人财产的侵犯。

篇3: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评析

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评析

市民社会有着悠久的传统,同时也是贯穿哈贝马斯学术思想发展始终的一个概念.他的.前期市民社会理论主要探讨了公共领域发展演变的历史进程,并据此展开对资本主义现实的猛烈批判.后期理论中,随着系统与生活世界范式引入和对系统入侵导致“生活世界殖民化”的分析,哈贝马斯通过普遍语用学建构的交往行动理论论述了晚期资本主义生活世界的重建,并以此为基础构筑了他的话语民主式的激进民主政治理想.然而,他的市民社会理论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影响它的现实效度.

作 者:陈红桂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江苏,南京,210097 刊 名:教学与研究  PKU CSSCI英文刊名:TEACHING AND RESEARCH 年,卷(期): “”(8) 分类号:B516.59 关键词:市民社会   公共领域   系统   生活世界   激进民主  

篇4:论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对立和统一

论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对立和统一

文章介绍并分析了马克思关于“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基本理论观点,引述了马克思对“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和它们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的解释,以及马克思为解决这种对立所提出的理论设想。

作 者:胡万钟  作者单位:浙江中医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 刊 名:内蒙古社会科学  PKU CSSCI英文刊名: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3) 分类号:B03 关键词:政治社会   市民社会   分离和对抗   重新合二为一  

篇5:自然法和政治社会

摘要自然法传统是西方法治秩序得以形成的要素,而政治社会和法治秩序也有深层的联系。

本文指出对自然法和政治社会及二者关系的思考有助于我们认识和反思西方的法治文明,更对我国依法治国政策的实施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自然法 政治社会 法治秩序

二战之后,新自然法学派的崛起显示出一种恢复自然法传统的努力,同时也赋予了自然法以截然不同于古典时期的新内容。

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的灾难,法学家们清楚地认识到,法律要么重新重视自然法的价值,要么继续面对邪恶而无所作为。

带有普遍性的自然法也必然具有超验的特质,而这也同时意味着它必然具有抽象性,甚至历史地来看,正如实证分析法学派批判的那样,自然法本身就是一个虚构,可是正是这个虚构成为了西方法治文明的基石之一。

昂格尔就认为,“法治的形成得益于如下两种历史条件:多元利益集团和更高的普遍或神圣的法则――自然法的存在”。

可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西方的自然法传统是依靠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基督教文明、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及现代三大法学派别争鸣等一系列历史机遇而形成的,而其中又有地理、经济等方面的根源,哪怕出现一点点偏差,都会面目全非。

其他文明难以复制这种传统,而没有这种传统作为根基,与西方相类似的法治文明也就很难建立起来。

因此,也许正如昂格尔所说,西方法治秩序的生成是“一个非常罕见的历史现象。

的确,在现代西方自由主义国家之外,人们不可能再发现一个有说服力的法律秩序存在的例子。

当然,初看之下,其它文明似乎也具有一种法律秩序,但是,细看之后,人们就会发现并非如此。”从这个角度说,我们现在谈论的法治、自然法等概念只有在西方的意义上,才能被理解和遵循。

这样说来,我们注定建不成西方意义上的'法治秩序,可是这不代表我们不能实行法治或者建不成另外形式的法治秩序。

昂格尔在分析法治的形成基础时,除了自然法的传统外,还有一个,甚至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即多元利益集团,或许这个概念换成市民社会更为恰当。

国家不能脱离社会这个共同体,更不能作为一个超越性的实体高于社会共同体。

事实上,国家只有在政治社会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规则的约束,才能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否则,就极易产生扭曲和错觉,极权和专制就是这样产生的。

用这样的观点来反观中国社会,我们的传统是家国一体,公私不分,在这样的社会中,国家具有超越的性质,在具体功能上,国家基本等同于整个社会,它具有繁杂的社会功能,几乎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国家都能介入,而且,在文化心理层面,社会成员对国家具有一种本能的依赖,这点类似于弗洛姆所说的对自由的恐惧和逃避。

所以,这样的社会不需要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伦理和刑罚就已足够。

可是随着中国的现代化,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社会传统遭到冲击,尤其是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划分,包括私有财产权在内的人权的张扬,由下而上的法治秩序或许能够成为可能。

戴雪在其《英宪精义》一书中强调法治意味着宪法的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指明英宪的通常原理的成立缘起于司法判决,而司法判决又起于民间讼狱,因牵涉私权而发生。

它表明,英国的宪法原则是由法院将涉及每一个人所有的权利从司法判决中归纳出来的。

戴雪认为,这一特性是因为政体的形成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造成的。

由此可见,私人权利是法治形成的助推器之一。

在一个真正自由的时代,必然是一个法律昌明的时代,因为法律就是用来保障自由的。

从这个角度说,由上而下的依法治国之类的方略是不够的,或者说它们必须建立在一个广阔而又时刻变异的社会基础之上,必须首先是由下而上的,是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的需求的反映。

这也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本内涵,正如那个对民主的著名定义――“每个人的声音都能被倾听”,这其中就包括多元利益集团的要素。

所以,在中国,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不仅是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比如完善立法、司法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等等,这些应该做,而且必须做,但是更根本的问题在于推进社会形态的转变,借用马里旦的政治体或者政治社会的概念,就是在既有国家的前提下,努力催生政治社会并且使之成熟起来。

当然,不少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如果想达到这个目的,并不容易。

这既是社会结构的大变更,也是社会观念的大变更,后者这样的“灌输”工作更为艰难。

也许,在政治社会逐渐成熟的同时,人权、自由、平等切实进入人们的生活之后,会慢慢被人们理解、遵循和信仰,从而产生一种类似自然法的效用,自然法中的原始的,带有宗教色彩的因素会被剔除,剩下的是对一种美好且合理的生活方式的认同。

在这种生活方式下,每个人享有人权、自由、平等,为了维护自己已获得的人权、自由、平等,会通过文明的手段,对抗一切侵犯人权、自由、平等的个人和组织。

这或许更接近自然法的现代意义,也更容易被欧美之外的地区的人们接受。

如果昂格尔的判断正确,多元利益集团和自然法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充分必要条件,那么通过多元利益集团的发展,由下而上地去催生一种内在于人们生活中的类似于自然法的因素,从而实现法治也许是一条可行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马里旦。人与国家。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1年版。

[2]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年版。

[3]戴雪。英宪精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版。

篇6:文化研究与市民社会

文化研究与市民社会

对于从事或者仅仅是关注文化研究的人来说,英国学者莫莱(DavidMoney)和台湾学者陈光兴编辑的《斯图亚特・霍尔:文化研究中的批评对话》(以下简称《霍尔》)是一本非常重要的恐怕也是珊珊来迟的文集①。关于文化研究的历史起源,一般都要追溯到雷蒙・威廉斯、E.P.汤普森和霍加特的著述和活动,但是实际上,人人都知道我们今天所了解的那种文化研究的成功主要是和霍尔长期不懈的努力联系在一起的,尽管霍尔本人在叙述文化研究的历史时总是要归功于这三位前辈,特别是威廉斯的影响。我们知道霍尔是英国新左派的创始成员之一,是《新左派评论》最早的编辑,是伯明翰'当代文化研究中心“的负责人,然而我们似乎对他本人”文化研究“方面的著述却了解甚少,这一方面是因为他没有写过像威廉斯的《文化与社会》和汤普森的《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这样的代表性专著;另一方面是因为他的大部分论文都是分散发表在发行量很小的杂志和论文集里,而他本人似乎从来无意将自己在”文化研究“方面的论文编辑成书。直到1988年霍尔才出版了自己的第一本个人论文集《艰难的复兴之路:撒切尔主义与左派的危机》/2/,这也是迄今为止他唯一的一部个人论文集,从书名可以推测其中所讨论的主要是23”政治“问题。所以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霍尔》一书的出版恰恰弥补了”文化研究“方面的空缺(当然这本书并不是霍尔的个人论文集,而是包含众多学者的批判性的对话)。文集的编辑方法颇有新意,读者一卷在手,既可了解霍尔的成就,也可以从活跃的批评与反批评中得到相当的启发。但是这本文集完全排除了”政治“方面的论文,使人多少有点不安之感,因为文化研究是决不可能离开政治而还能够保持其特性和生命力的。

从80年代末到叨年代初,文化研究在美国开始成为一门”显学“,并且开始向其他地区扩散,霍尔一时之间似乎成为这门”显学“的鼻祖,不断有人要求他就文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发表意见。在这件事情上,我们发现霍尔显然处于一种左右为难的境地。一方面,他多次表示他并没有处在一个”鼻祖“的地位上可以告诉人们文化研究是什么或不是什么,如果说他是英国早期文化研究的个中人并曾发挥过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他就尤其需要克制以某种”本质“的名义就文化研究应当如何而说三道四的诱惑。但是另一方面,文化研究的国际化特别是在美国学院体制内取得的巨大成功又使他深感不安,锁闭在庞大的学院体制内的美国知识分子似乎有一种把他们吸收的任何有生命力的东西形式主义化的倾向:先是德里达的解构主义,然后是福柯的话语/权力分析,现在又轮到文化研究了。英国文化研究有没有它的应当珍惜和继续保持的独特传统呢?如果有的话,霍尔认为,那就是政治问题在文化研究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在接受陈光兴的采访时他特别指出:”在伯明翰中心,即使是就某些特殊的问题所展开的争论,我们每一个人都知道文化政治是我们的关切和实践的焦点。不是某种特定的宗派主义的政治立场,而是文化与权力的关系:文化政治。简而言之,如果说可以从英国文化研究学习什么东西的话,那就是始终坚持在不同的语境中把握文化与权力的关联和组合的方式。“③从字面意义上看,霍尔所说的这个特点和美24国的文化研究似乎没有什么不同。毕竟,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美国文化研究的论著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除了文化和权力之外,还能有什么呢?

霍尔不是一个原创性的思想家,也不是像詹姆森那种善于博取百家之长以构筑一个严密体系的学院派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家。他领导伯明翰中心完成了从文化主义到结构主义的范式转换,但是从来没有完全切断和威廉斯的联系。在他的理论术语中,除了文化和权力之外,出现频率最高的就是意识形态、领导权,也许还有市民社会,但所有这些术语都是有出处的。在意识形态理论方面,他先是利用阿尔都塞改造经典马克思主义,然后又利用拉克劳的理论批判阿尔都塞的功能主义;他关于领导权和市民社会的思想来自葛兰西的著作,而这只能说是IWO年代以来出现的新葛兰西主义的一部分。总之,如果把霍尔看作是开创了一个新研究领域的”学派“领袖,我们恐怕很难指出属于他个人的独特理论贡献究竟是什么。然而,霍尔的价值在于他是一个真正的”有机知识分子“,要想理解霍尔所说的文化研究在美国失去的政治锋芒,我们不应当到(文化研究:两种范式》或者是《编码与解码》这类好像是纯文化研究的文章里去寻找,而是应当探讨他介人现实政治斗争的方式,以及文化研究和政治分析是如何在这种实践中融为一体的。在这方面,霍尔对撒切尔主义的分析的批判提供了一个难得的范例让我们了解英国文化研究的价值所在,同时也可以让我们了解它的弱点在哪里。我在本文里将对霍尔的文化政治以及他使用的上述概念作一扼要分析,侧重点是文化研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我们不仅要从政治的角度理解霍尔的文化研究,而且要从文化的角度来理解他的政治分析。在霍尔看来,撒切尔政府于1979年上台不仅仅是一个政党政治现象,而且是一个葛兰西所说的领导权现象,它标志着长久以来形成的社会共识和”未成文25的社会契约“宣告瓦解,一种新的意识形态或政治哲学即”撒切尔主义“开始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占据领导权地位。霍尔所采用的概念以及他对这些概念的.改造主要是为了分析撒切尔主义,《意识形态问题:没有保障的马克思主义》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在这篇文章里霍尔抛弃了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否定性意识形态概念(即意识形态作为虚假意识是阶级利益和关系的扭曲的反映,是科学认识的对立面),并且以拉伦(JorgeLarrain)所谓的中立性概念取而代之。最大的变化是霍尔否定了意识形态和阶级地位之间的固定关系,也就是说意识形态没有固定的阶级属性:”我所谓意识形态是指由语言、概念、范畴、形象和表象体系构成的心理构架,不同的阶级和社会集团都利用它们来理解、界定和改造社会。“④另外一个变化是,受拉克劳的影响,霍尔认为构成意识形态的各种因素(语言、概念和表象等)也不存在固定的联系,在不同的语境中不同的社会集团可以按照不同的需要把它们组合成不同的意识形态。他接受了阿尔都塞的观点,认为意识形态的主要功能就是将个体询唤为主体,但是他反对阿尔都塞的”功能主义“概念,即利用现存的国家机器再生产现存的统治意识形态,以维护现存的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在抽象的层面,我们很难看出这些概念的意义何在,相反要理解它们就必须进人霍尔的撒切尔主义分析。首先,和传统的保守党意识形态相比较,撒切尔主义似乎是一个大杂烩:既有传统的父权制的和有机保守主义的托利党意识形态,又有自由企业制度、占有性个人主义和自由竞争等在传统上属于自由党的意识形态,它的能量似乎正是在于把一些以往是互相冲突的意识形态因素融合为一体,从向构成一种充满矛盾但仍然保持着统一性的现代保守主义/5/.可以这么说,撒切尔主义的新颖之处在于它把新的自由市场学说和传统的托利主义的某些因素结合起来的方式。其结果并不是自由主义理论家所说的”最弱意义的国家“,而是政治理论家Andrew26Gamble所说的自由市场和强势国家。撒切尔主义话语同时涉及方方面面的话题:家庭、经济、民族认同、英国特性、道德、犯罪、法律。妇女、人性。这种话语以一种独特的方式把各种意识形态因素混合在一起,如果我们要理解这种话语的逻辑和统一性就必须发现其中隐含的各个不同的主体位置:自立和自利的纳税人--占有性个人,”有责任感的爱国者“,热情地维护个人自由并且反对国家侵犯自由的主体,可敬的家庭主妇,土生土长的英国人,等等。总之,在历史变革的关头,撒切尔主义提出的问题是如何把已经长期习惯于某些位置的主体重新安置在新的话语所设定的位置上,这恰恰是阿尔都塞的拉康主义的反历史方法所不能解释的。

80年代许多左派知识分子批判经济决定论的结果是放弃了对资本主义的分析和批判。在这个问题上,霍尔处于一种矛盾的状态。他毫不怀疑撒切尔主义的主要目的当然是摧毁福利国家,解放资本和恢复自由市场经济,但是同时他也坚决反对在狭义的经济意义上来理解撒切尔主义,因为它成功地建立起一种新的意识形态领导权。这种成功不仅表现为扭转了社会思想的方向,改变了政治思想的术语和论证方式,而且为现代保守主义意识形态建立了新的社会基础。对此是无法仅仅从经济的角度说明的,或者说并不存在某种经济状况必然决定其领导权地位。霍尔是在葛兰西的意义上使用领导权概念的(它和霸权不完全是一回事)。领导权概念要求我们放弃统治方式的静态的理解,而转向一个领导集团的权威的形成过程,因为这种权威是不可能利用强制的方式形成的,而只能通过利用不同的社会力量建立联盟的方式作为自己的基础,建立联盟的过程包含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在被统治阶级中赢得人们对权威的积极赞成。领导权概念的优势在于人民的积极赞成至关重要。霍尔认为这个概念在解释撒切尔主义方面的优越性在于,它能够说明撒切尔主义如何通过斗争赢得对于27整个社会的优势,它是如何同时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展开斗争而赢得领导地位的。撒切尔主义者并不是某种既定的意识形态天然的继承者,他们不得不进行意识形态斗争,与自己党内的反对派斗争以建立自己的地位。他们必须消解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民主共识,必须消解一系列人们早已习以为常并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意识形态和福利国家的承诺。通过意识形态斗争,他们改变了框架结构,从根本上改变了基本的力量对比关系。我们在这里发现了霍尔否认意识形态有固定的阶级属性的理由:”有些人按照他们的阶级地位本来是不会赞成撒切尔主义的,当这样的人忽然开始发现撒切尔的语言比福利国家和凯恩斯主义的语言更可信,更切合他们的经验,这就是领导权发生转移的转折点。这就是我为什么预言撒切尔将赢得1979年的大选。我发现许多人不再谈论工党。社会民主和福利国家的语言,忽然开始谈论另一种语言:成本效益、货币价值、选择、自由,等等。你无法用一种简单的阶级分析来解释这种现象。……它所取得的显著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它深深地渗透到左派的社会基础之中,相当大一部分的熟练和半熟练工人、工会组织成员、城市工人阶级、大部分失业者都放弃了对左派的忠诚。这样,撒切尔主义一方面自L而下地推行社会规训,另一方面自下而上地进行民粹主义动员,这两者的结合即权威民粹主义(AUTHORITARIANPOPULISM)使它赢得被统治阶级相当大一部分人的积极赞成。“/6/这就是说,撒切尔主义利用各种意识形态因素来建构新的社会共识,而这些因素并不是哪个阶级和社会集团所独有的;另一方面,新的社会共识一旦形成就足以影响各个阶级的成员。论文文化研究与市民社会来自WWW.66WEN.COM免费论文网

在撒切尔主义形成的过程中,霍尔特别关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某些私人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经济事物研究所从50年代就开始宣传自由市场、自由竞争等新自由主义学说。它把许多撒切尔主义概念投人公共流通领域,而在那个时候它们还没有28直接依附于一个任何政党或党派。应当如何理解这些私人机构及其作用呢?在这个问题K,霍尔则倾向于采用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而不是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因为阿尔都塞认为所有这些机构虽然是私人的,但就其功能而言却属于”国家机器“,即凡是通过意识形态维系社会关系再生产的功能都是属于国家的。”阿尔都塞的观点是利用现存的国家机器再生产已经存在的统治意识形态,我的观点是开辟空间以建立意识形态领导权。……阿尔都塞的功能主义使他对意识形态再生产提出一种过分笼统的解释,完全抹杀了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区别,仿佛它没有实际的效果。但是我对撒切尔主义的分析表明,我们不仅不能抹杀而且要坚持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区别,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因为市民社会是生产社会共识的关键场所。在市民社会的“自由空间”建构的意识形态权威和领导权是一种更为持久更为深刻的权力,因为它不是凭借强制力量赢得人们的认同和追随的。与国家的直接介人不同,在市民社会形成的意识形态领导权仿佛是人们对权力的积极赞成而自由和自发产生的。“/7/霍尔对阿尔都塞的批评有些是正确的,有些则属于误解。正确的部分是对阿尔都塞的功能主义的批评,因为撒切尔主义完全是一个动态的领导权现象,即它的一个突出特征恰恰是其进人所谓的市民社会开拓和占领空间的能力,利用市民社会的空间的能力,利用市民社会的堑壕和堡垒在严格意义的国家之外掌握意识形态和思想权威的能力,以及在正式进入国家权力之前(作为一个必要条件)在权力集团内部进行斗争的能力。阿尔都塞的再生产理论显然不能很好地说明意识形态中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的斗争和冲突的状况。但是,另一方面,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和强制性国家机器有着严格的区别,当霍尔说”严格意义的国家“或”国家的直接介人“时,他显然是指强制性国家机器。如果说这里有什么混淆的话,那也是霍尔的而不是阿尔都塞的混淆。更重要的29是,在意大利以外阿尔都塞是最早注意到葛兰西的思想家之一,他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实际上是一次很自觉的对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系统化,他在一个注释里说道:”据我所知,我现在所走的路以前只有葛兰西一人走过。他有一个令人惊异的观念,认为国家不能被缩减为(强制性)国家机器。他提出国家还不可少一定数量的市民社会机构,如教会、学校。工会等等。令人遗憾的是,葛兰西没能把这些机构系统化,有关文字仅是一些精辟却不完整的笔记。“/8/问题在于,阿尔都塞系统化的方向是国家理论,也就是说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互相补充的,它们是具有不同功能和运作方式的国家机器,而在80年代人们普遍把市民社会的”自由空间“视为解放的希望之所在的情况下,他的这种努力显然是不合时宜的。霍尔在提到市民社会的”自由空间“时总要加上引号,说明他对此并不抱有空洞的幻想,但在当时特定的语境里他无疑是站在社会思潮的主流一边,强调应当严格地划分国家与市民社会。

篇7: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

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

一、市民社会理念(idea of civil society)于近一、二十年间的复兴与拓深,几近形成一股可以被称之为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思潮”。当然,所要复兴者并不是同一的市民社会概念:他们或援用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因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观点,或诉诸孟德斯鸠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观点(即指社会由其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须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的观点),或采用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融入其思想的黑格尔的观点(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的观点),或引证马克思将黑格尔观点头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含国家和意识形态)的观点,以及主要接受黑格尔观点并对马克思“市民社会-国家”框架进行修正并在“基础-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命题之外的上层建筑内部提出一个关键的次位命题即“市民社会-国家”关系的观点,或依据哈贝马斯那种凭藉非马克思思想资源但却对市民社会做出民主阐释的新马克思主义观点,等等不一而论。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是因为市民社会思想发展之脉络在历史上太过庞杂且缺乏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1〕以及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市民社会理论所标示的侧重点的差异,二是因为当下的论者或行动者往往都是根据一己的目的而择取其所需要的理论资源的〔2〕。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当下所要复兴的市民社会理念,套用查尔斯?泰勒的话说,“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3〕。?

驱动市民社会理念于当下复兴的一个较为深久的原因,在我看来,主要是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初显并于二十世纪中叶炽盛的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这在现实世界中表证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对市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4〕。为对此种猖獗的“国家主义”做出回应,人们开始诉诸市民社会理念,试图对国家与社会间极度的紧张做出检讨、批判和调整,以求透过对市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家与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例如,约翰?基恩力图通过捍卫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界分来推进欧洲社会主义的民主化;Michael Walzer 建议用市民社会的理念来统摄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和民族主义的理想;Daniel Bell 甚至呼吁在美国复兴市民社会,以此作为抵御日益扩张的国家科层制〔5〕。?

然而,促使市民社会理念复兴运动的更为直接的导因,乃是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过程;雅克?拉尼克(Jacqaes Rupnik) 就曾将1968年至1978年间波兰的政治发展概括为“修正主义的终结与市民社会的再生,”或者说,乃是依凭市民社会理念展开自下而上的努力斗争的结果〔6〕;爱德华?希尔斯则认为,这是市民社会观念浮现的结果,因为集权式国家在消解市民社会的同时却无力根除市民社会的观念,“正如魔鬼的观念在企图限制并剥夺魔鬼一切权力的神学中得以保存一样。”〔7〕此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实际上所有西方的思潮流派都视东欧诸国及前苏联的“社会转型”为西方价值、理念和制度的胜利〔8〕;这一判断的深层预设,就市民社会而言,乃是指立基于西方经验或观念的市民社会而型构出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是那种可以跨越空间、超越文化或传统的具有普世效度(universal validity) 的结构性框架。正是基于这一预设,市民社会就被认为不仅仅是一种可以用来对抗或抵御暴政、集权式统治的必要的手段,而且还是一种应被视为当然的目的〔9〕。这种将市民社会不仅视为手段而且还设定为目的的观点,其要害在于市民社会理念的运用不会因“后共产主义”的到来而终止,相反将在由此向真正民主自由的市民社会的迈进过程中持续得到使用。?

[1] [2] [3]

篇8:论市民社会和文化批判

论市民社会和文化批判

市民社会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市民社会的理论从古希腊开始人们就讨论、探索,马克思对市社会的理论作了经典性的概括.文化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批判是理论完善的内在动力,市民社会的发展完善不能没有文化批判.现代性就是市民社会和文化批判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

作 者:李菊霞  作者单位: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内蒙古,通辽,028043 刊 名: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30(4) 分类号:B03 关键词:市民社会   文化批判   现代性  

篇9:民商事仲裁制度: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之妥协

民商事仲裁制度: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之妥协

[关键词]

民商事仲裁制度作为一种排斥国家司法权力过分强行介入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1〕之所以为人类社会普遍认同,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民商事仲裁制度凸显了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某种程度的妥协,而此种妥协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理想模式的表征之一。

仲裁是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第三者居中裁决解决争端的方式,因而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得以实际运作的前提,认识仲裁制度的本质,不能不首先分析仲裁协议的性质。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书。仲裁协议包含三层法律涵义:第一,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遵守仲裁程序,执行仲裁裁决;第二,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第三,仲裁机关必须遵守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程序。仲裁协议的法律涵义折射出仲裁协议的实质-当事人双方依据自己的独立意志,行使自己的处分权,自愿让渡一部分权利给第三人形成仲裁权,并承诺服从此种仲裁权且排斥国家干预的一种合意,即仲裁协议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因此仲裁协议同样具备契约的特征:“平等协商”与“一致同意”。〔2〕契约的基本原理在于“契约自由”,其表示由私人个人的意思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与他人协调,以此来实现个人的经济利益,“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如果每个人各自单独地以个人营利的目的进行活动,同时便会自动导致公共福利最大限度地增进。”〔3〕整个人类现代社会的经济运作都是以契约为基础,而不是以国家的支配为基础,此正是“私法自治”的真谛。因此仲裁制度就是私法自治的纠纷解决机制,即当事人摒弃对国家司法权力的依赖,订立契约建立一套纯粹民间化的制度来自主解决纠纷。

仲裁机构亦反映出仲裁的私法自治性质。其一, 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构建或指定,其行使仲裁权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其二, 仲裁庭只能就当事人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裁断;其三, 仲裁庭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指导与被指导和决定与服从的关系,而主要是一种配合与协调关系。〔4〕因此仲裁机构仅仅具有民间性,〔5〕不具有任何国家机关的性质,围绕仲裁机构开展的仲裁活动必然仅仅是一种私法领域(市民社会)内的活动。

民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仲裁权问题,其关键又在于对仲裁权性质的诠释。关于仲裁权性质的学说纷纭,概而言之大体有四种理论:司法权理论、契约授权理论、司法权与契约授权混合理论、自治理论。〔6〕笔者认为仲裁权应当具有契约授权与私法自治的属性。首先,从仲裁权产生的基础来看,仲裁权产生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即契约授权,而契约授权体现出来的更多是民间性与自治性,故而仲裁权所表现出来的必然是契约授权性与私法自治性。其次,从仲裁权的功能上来看,设置仲裁权的目的在于解决民事争议,化解民事冲突,仲裁之所以具备这样的功能,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争议主体对仲裁权的膜拜与信任。显然,基于争议主体的.膜拜与信任而设置的仲裁权的运作动源就是建立在这种膜拜与信任基础之上的公信力,这种公信力并没有烙上国家意志的印记,因而其体现出来的仍然是民间性。最后,从仲裁权的运作过程来看,在大多数国家里,对仲裁员的选择,仲裁地点的择定,甚至于仲裁运用的法律等都由当事人决定,而仲裁权运作的结果-仲裁裁决-亦多数会由当事人自觉执行,〔7〕这些都说明了仲裁权的民间性。因此,仲裁权是以社会公信力为后盾的一种契约授权,直接表现为民间性与自治性,仲裁权的此种性质显现出仲裁制度的性质-私法自治性。

民商事仲裁渊源于原始社会氏族部落首长对内部纠纷的居中公断,其作为一项制度最早为政治国家所接纳是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在雅典,人们经常任用私人仲裁员,根据公开原则解决争议。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亦有关于仲裁的规定。在此后数百年的漫长历史中,政治国家将民商事仲裁制度视为完全是私人领域内的事项,法律无意过问,法院亦不加干涉,民商事仲裁制度处于一种绝对的自治状态。直至中世纪末期,地中海岸的意大利城市国家排斥国家干预的民商事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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