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城乡低保实施细则

时间:2022-11-25 05:12:05 作者:一只兔子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一只兔子”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5篇沈阳新城乡低保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沈阳新城乡低保实施细则,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篇1:沈阳新城乡低保实施细则

沈阳新城乡低保实施细则

9月27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印发,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保障对象调整 申请低保门槛更低

原有细则第九条、第十条合并,进一步明确子女在外地就学户口已迁出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同时,新细则明确了如申请农村低保,居住地无法受理农村低保,需到原户籍地申请。

家庭收入计算方法调整 允许申请低保家庭有高于5000元货币存款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其中,被征地农民、随父母下放农村的人员领取的养老金(退职生活费),计入家庭收入。

以下人群补贴不计算家庭收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在校困难学生补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低保对象中失能老人、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建国前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原细则规定,庭存款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调整为新细则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年总金额的(单人家庭货币财产按照2人标准计算)。

困难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

新细则中,增加了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单独申请低保。

此外,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经三级以上医院诊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患有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特大疾病(由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以及重残人员、重性精神病患者,按照实际收入的50%计算家庭收入。

取消了“且子女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的,”作为重大疾病家庭的限制条件;以及取消原条款(五)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且单独立户的,可单独申请城乡低保。

申请低保手续简化 不需再“证明我妈是我妈”

新细则的保障金申请、审批和发放明确了居民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核定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

在沈阳市居民信息平台能够查询到的,如户籍证明、残疾证明、婚姻证明、本地学籍证明、失业证明、“三无”人员证明、申请就业证明、参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居民申请时不再提供。

篇2:沈阳新低保实施细则

沈阳新低保实施细则

9月2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新出台的《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实施细则》,沈阳市进一步扩大了享受保障金上浮待遇的特殊人员范围,并从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和人性化水平的角度出发,简化了保障金申请材料,增加了实施低保渐退制度等监督管理制度。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救灾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8月底,沈阳城乡低保家庭7.5万户,共11.9万人。其中,城市4.5万户,6.6万人;农村3万户,5.3万人。针对当前低保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着不断推进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和长效机制原则,新出台的.《实施细则》在印发的《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基础上,共增设或调整20项规定,内容涉及特殊家庭收入计算方法、赡(抚)养费计算方法、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划分、家庭收入计算方法等方面。

申请低保需具备三个条件

在保障对象及其权利义务方面,新《实施细则》增设了“申请低保一般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的规定,具体为: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对固定居住地申请;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

扩展特殊人群保障金上浮范围

该负责人介绍,新《实施细则》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特殊人群保障金上浮范围,并对原《实施细则》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做出了精细化调整。例如,新《实施细则》将原有的“丧偶单亲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30%”,调整为“丧偶单亲家庭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30%”;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浮低保标准20%”,调整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20%”;将“优抚对象,低保金上浮20%”,调整为“在乡老复员军人、复员军人,烈属、因公、因病牺牲军人家属,在乡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低保金上浮20%”,并增加了“一家庭中有两人及以上残疾人,上浮低保标准30%”的规定。

同时,新《实施细则》将“家庭存款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取消低保”的规定,调整为“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年总金额的(单人家庭货币财产按照2人标准计算)。”目前,沈阳城市低保标准为各区(辽中区除外)每人每月610元,年低保总额为610×12=7320元。根据该规定,一口之家存款不超过14640元可办理或享受低保。

增加低保渐退制度规定

为了简化申领流程,新《实施细则》规定,在沈阳市居民信息平台能够查询到保障金申请人户籍证明、残疾证明、婚姻证明、本地学籍证明、失业证明、“三无”人员证明、申请就业证明、参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该申请人可不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新《实施细则》还增加了低保渐退制度规定。该制度规定,对就业(含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为准)获得稳定收入且不再符合低保和低保边缘条件的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标准1.5倍以下的,继续保留原待遇12个月不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标准1.5倍以上的,继续保留原待遇6个月不变。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的残疾人低保家庭,视情况可再延长12个月不变。

篇3:芜湖城乡低保实施细则

芜湖城乡低保实施细则:积极准备城乡低保年度复核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合理确定低保对象的标准和范围,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切实做好低保年度复核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近日花桥镇召开专题会议,积极谋划20城乡低保年度复核工作。

做好宣传。通过镇村电子宣传栏、公开栏积极宣传低保复核发动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加强民生政策宣传,知晓低保年度复核工作的重要性;让群众积极主动配合复核工作。

做好业务培训。由镇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做好此次年度复核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高效地完成此次低保年度复核工作。

做好摸底工作。将低保在册人员档案进行整理汇总,为低保年度复核提供完整的基础性资料。

芜湖城乡低保实施细则:深入开展低保申请入户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六郎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强化低保动态管理,积极推进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和应退尽退工作,根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和民政工程考核要求,六郎镇民政办、村(居)委会的低保工作人员要深入城乡低保对象家中认真开展摸底工作。新申请低保户的入户率要达到100%,核查申请户的家庭基本状况,包括家庭收入、支出情况及家庭成员就业和外出务工、健康等情况,家庭生活状况、邻里调查和单位调查以及相关信息比对。

为更好的完成低保户的家庭情况调查,六郎镇民政办协调芜湖县民政局、易太村民政工作人员针对户籍在六郎镇、居住地在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的的低保申请户,深入到其居住地清水街道竹秀社区及丈夫所在的原户籍地清水联盟社区了解该户的家庭经济状况及涉及到拆迁的各项补偿以及拆迁房屋的出租问题,做到客观、真实的反映家庭收入、生活等情况。

芜湖城乡低保实施细则:从“忧居”到“宜居” 芜湖晒城乡发展“成绩单”

从“忧居”走向“宜居”,越来越多的江城市民改善了居住环境,实现“住有所居”。11月24日,市住建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1—10月份重点领域的信息数据。数据的背后,是暖暖的民生温度。今天的芜湖,正朝着品质之城大步迈进,变得更加安居、宜居、乐居。

托起百姓“安居梦”

早在,为了让众多家庭实现“居者有其屋”,我市启动了保障性安居工程。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累计开工公租房141199套。其中,累计竣工83682套,已分配79296套,占竣工总量95%;租赁补贴6277户、租金补助4877户。

据了解,我市在优先满足城镇低保、低收入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将棚户区改造居民、受灾群众、搬迁移民、国家及省市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以及医生、教师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同时,继续扩大保障覆盖面,在上述人员“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凡有住房需求的其他人员也可申请公租房。

按照租补分离、租售并举的原则,我市还对承租公租房并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给予租金补助。其中,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分别给予85%、70%的补助;对专科、学士、硕士、博士毕业生分别给予20%-80%的补助。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向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宜居”城乡幸福景

农村危房改造是实施惠农政策的一项重大举措,让越来越多农村困难群众得到实惠。近年来,我市力推农村危房改造,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今年,我市农村危房的改造任务是3300户。其中,无为县1890户、南陵县459户、芜湖县300户、繁昌县268户、镜湖区109户、鸠江区200户、三山区74户。截至10月底已全部竣工,目前正在组织竣工验收。

哪些人属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一般来说,是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一般贫困户。”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其中,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如果进行危房拆除重建,户均补助为2万元;如果进行加固修缮,户均补助为6000元。一般贫困户如果进行拆除重建,户均补助1万元;如果进行加固修缮,户均补助为4000元。

“乐居”生活新期待

,我市在惠民靓城上再挥大手笔,将棚户区改造作为安居工程的“重头戏”,形成 “改一片、成一片、美一片”的新模式。今年,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共114个,改造总量是26943户、305.48万平方米。截至10月底,已开工27144套,开工率100.75%,改造面积358.18万平方米。

一系列举措回应了江城市民对“乐居”生活的新期待。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探索选房服务平台和房票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推行“模拟征收、惠民征收、责任征收、阳光征收”,既实现政府决策与民意选择的高度契合,又带动棚改与房地产市场联动。通过举措创新,我市征收速度明显加快,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进一步整合了土地资源。

“棚改工作肩负着改善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与生活条件的双重使命。”市征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为此确立了“当年项目、当年完成”的工作目标。通过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制、权责明确的推进机制、纪律严明的考核机制,有效解决群众所需所盼。

篇4:沈阳城乡低保新政解读

-沈阳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

6月24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沈阳市政府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7月1日起,沈阳将执行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九城区低保户从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九城区低保边缘户从每人每月3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

城乡低保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

2.农村低保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

1.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540元-64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696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55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606元。

2.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15元-37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426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30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354元。

城乡低保边缘标准

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

2.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6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9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5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35元。

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城乡低保金年增8503万元

截至目前,沈城共有城乡低保对象8.32万户13.76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的1.9%,其中城市低保户5.02万户7.82万人,农村低保户3.3万户5.94万人。月发放保障金3891万元,月人均救助额283元,其中城市低保月人均救助额407元,农村低保月人均救助额120元。

此次提标城市低保标准提高7%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2%以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平均提高10%以上。提标后,城乡低保对象将增加0.99万户1.68万人,月发放保障金增加648万元,年发放保障金增加7776万元,将达到5.61亿元。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年发放保障金增加726.83万元,全年将达到7604.58万元。城乡年发放保障金累计增加8503万元。

分类救助金额也相应提高

据介绍,低保标准提高后,城乡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得到的分类救助金额在原分类救助金的基础上也会相应提高,具体为:

1.低保“三无”人员在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60%享受分类救助,以市内9区城市低保为例,提标后得到的分类救助金比原来多24元(原分类救助金324元,提标后348元);

2.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双残和多残户中的残疾人、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丧偶单亲家庭中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以市内9区城市低保为例,提标后得到的分类救助金比原来多12元(原分类救助金162元,提标后174元);

3.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除上浮30%分类救助的残疾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优抚对象在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以市内9区城市低保为例,提标后得到的分类救助金比原来多8元(原分类救助金108元,提标后116元)。

篇5:城乡低保标准

民政部今日发布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4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411元/人、月,比上年增长10.1%;农村低保平均标准2777元/人、年,比上年提高343元,增长14.1%。

公报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026.1万户、1877.0万人。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城市低保资金721.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18.88亿元,占总支出的71.9%。2014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411元/人、月,比上年增长10.1%;全国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286元,比上年增长8.3%。

全国有农村低保对象2943.6万户、5207.2万人。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农村低保资金870.3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582.6亿元,占总支出的66.9%。2014年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2777元/人、年,比上年提高343元,增长14.1%;全国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129元,比上年增长11.4%。

此外,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29.1万人,比上年下降1.5%。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189.8亿元,比上年增长10.2%。其中农村五保集中供养174.3万人,集中供养年平均标准为5371元/人,比上年增长14.6%;农村五保分散供养354.8万人,分散供养年平均标准为4006元/人,比上年增长14.5%。

另外根据公报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孤儿52.5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孤儿9.4万人,社会散居孤儿43.2万人。2014年全国办理收养登记22772件,其中内地居民收养登记19694件,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191件,外国人收养登记2887件。

[2014城乡低保标准]

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城乡低保对象评定标准调研建议

低保公示范文

低保自查报告范文

城镇低保范文

农村低保范文

低保表格范文

低保工作总结

低保申请书

沈阳新城乡低保实施细则(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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