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Falsehope”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9篇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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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
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
一、互联网广告应当明确标出“广告”字样,哪些互联网公司整改了?
1、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
搜狗和百度搜索的结果中,广告都已标识“广告”字样,不过更绝的是360搜索,其搜索结果首页所有广告均已消失。
2、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新规”要求未经用户允许,不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3、APP、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广告。
网易新闻APP、今日头条APP、淘宝APP,发现都依据规定打上了“广告”标识。
4、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打开凤凰网,弹出一个二维码广告,不过左上角出现了明显的.关闭标志,小编点了一下关闭,广告消失了,所以符合规定。
二、广告发布者应当怎么做?
新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对于广告的真实性都要负责任。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不知道各家互联网公司的市场部和广告部都做到了吗,有机会的话小编真想到各家公司逛一逛,看看有没有建立广告业务登记制、有没有核查广告主的身份信息,有没有完整的档案啊。
三、啥样的互联网广告国家最不能忍?
答:处方药和烟草广告。新规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而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必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后才允许发布。违规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但会被没收广告费用,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也就是以后都不可以发广告挣钱了。
篇2: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
2016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新规明确界定了互联网广告的范围,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页面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值得注意的是,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中发布商业广告“软文”,也要标明“广告”。
“商业推广”已改为“广告”
新规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定性为互联网广告,并明确规定,应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使消费者能够辨明,避免混淆视听。
此前,各大互联网平台有的给“广告”披上了“商业推广”的外衣,有的甚至没有任何标识,消费者稍不留意就会点击进入,把“广告”当成普通内容阅读。“排在第一的肯定不错!”抱着这份“信任”,不少消费者上了当。
昨天,随着新规落地,多家企业整改到位。记者在百度、搜狗、360等搜索引擎中输入“考研”,排在最前面的广告都已标识“广告”字样,个别网站的广告条数也少了很多。紧接着打开淘宝,搜索“西装”,排名第一的店铺标上了“广告”二字。在大众点评网、美团网上,个别餐厅也贴上了“广告”标签。
另外,网易新闻、今日头条等新闻客户端的付费广告,以及微信官方的朋友圈广告等商业推广内容都已标明是“广告”。
有市民反映,这些网络平台虽然标出了“广告”,但字体颜色大多较浅、字号也较小,如果不是刻意寻找,很容易漏看。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表示,现在缺乏一些行业标准。“比如广告标识得做多大,广告两个字要写多大,目前尚无标准。下一步急需行业标准的出台。”
记者发现个别平台仍在使用“商业推广”的字眼,明显不符合新规。部分弹窗广告依然存在无法关闭的问题。
“软文”需打“广告”标签
如今,各类微信公众号里的软文让人防不胜防。“光看题目还以为是一篇故事,点进去看了一会儿发现原来是卖电饭煲的!”在大学生王悦看来,这种“挂着羊头卖狗肉”的招数总让人有被忽悠的感觉。
如今,新规将“大V”、微信公众号这样的自媒体也纳入了监管范围。自媒体在发布“软文”、推送或展示广告信息时,需要显著标明“广告”,并且应当尽到广告发布者的义务,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广告内容出现违法或者不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可能要被追究相应责任。
张国华表示,以文章、报道这种形式出现的广告,必须标注“广告”二字。“当然有的文章界限很模糊,下一步要制定相关判定标准,但是太明显的软文是不允许的。”工商总局将对微信公众号内容实施监测,按照新《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统一管理。
截至发稿,记者尚未看到有微信公众号的“软文”主动写明“广告”字样。今后,市民若在网上发现有违规、违法的广告行为,可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
相关专家指出,新规出台后,单纯为了点击博噱头的`宣传方式肯定会失效,这也将倒逼中小企业采取正当的广告策略和传播行为。
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试运行
艾瑞咨询报告显示,一季度,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达543.4亿元,同比增长39.1%。其中搜索引擎行业广告市场规模同比增长31.4%,达179.4亿元,占整体广告市场规模的比例为33%。
互联网广告行业正大踏步发展,然而,屡屡出现的违规、违法现象却损害了它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信任度不断走低。
工商总局表示,为了配合新规的施行,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已同步开展互联网广告监测工作。截至目前,该中心一期基础建设已经完成,初步形成基于云计算的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能力,实现对数百家网站的监测。
该中心明年正式投入使用时,监测范围将覆盖上千家网站,对90%以上的互联网广告进行监测,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资料采集、违法证据固定、监测信息发布及结果汇总等重要技术支撑。
“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按照《广告法》的规定予以惩处,包括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等。”据了解,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篇3: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
20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
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但在新规上线首日,百度、搜狗便接连遭到举报。
据了解,百度发布的上海平安医院、上海南浦妇科医院和上海徐浦中医医院广告中,百度因未尽审查义务被上海市工商管理局立案调查。此外,亿友公益创始人雷闯向北京市工商管理局举报,在9月1日,百度发布的关于“丙肝”“白塞氏病”等医疗广告因未刊登审查文号、发布内容与审查不符等行为,均违反了《办法》及《广告法》等规定。记者就上述事件向百度发出采访函,但截至记者发稿时,百度方面仍未有回应。
中国网络法律网首席法律顾问赵占领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办法》对搜索引擎、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平台的广告行为均有详细规定,如竞价排名搜索须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弹窗广告可关闭、医疗等内容的广告需要经过相关审批等。
但在落实情况中,记者发现《办法》引发了一定的争议。同时,还有业内人士呼吁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应该对《办法》加以补充或修改。
新规针对个人或需修改
自媒体广告存争议
除搜索引擎外,微信、微博、公众号等自媒体的广告行为也被列入到《办法》的监管范围当中。《办法》表示,自媒体须承担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发布商业广告时要显著标明“广告”。
然而,就当下记者所见到的,以往活跃的微商丝毫不受影响,而公众号内的广告也未有明显的标识。做微商的赵女士告诉记者,对于《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她并不了解,也未见到任何来自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平台的提醒和警告。此外,多位公众号的运营负责人表示所谓的广告,在其看来仅是一个客观的描述与分析,并非广告。
“不能因为一篇文章中只提到了一家企业,或者一个产品,就简单地将其定义为广告。”独立TMT行业分析师付亮表示,软文的界定一直以来便存在争议,尤其是一些分享感受的言论,其初衷并非是宣传。
“无论是哪种性质的新媒体、自媒体,无论是广告还是软文或是正常的文章,作者都应该为文章负责。我们不能因‘魏则西’事件发生后,就看什么都是广告,就拿管理传统媒体广告行为的做法往互联网上‘套’。”付亮说。
广告联盟仍有机可乘
本报记者在浏览网页时发现,百度等网站已将过往的商业推广等明确标明了广告字样,而在一些论坛、视频网站,弹窗广告也可关闭。但是诸如药品、医疗器械、丰胸产品、减肥产品和增高等产品的广告,依旧不时出现,其文案内容也明确表明效果明显、行业领先等。
据了解,药品、医疗器械、丰胸产品、减肥产品和增高产品因其内容夸张,表现手法恶俗被讥讽为广告“黑五类”,但随着广电总局的严打,此类广告也逐渐从电视屏幕悄然来到线上。在《办法》中亦明确保健食品需要经过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才能通过。
记者向腾讯、阿里妈妈等几家广告联盟咨询,对方表示投放需要有备案与营业执照,对于“黑五类”产品则要求出具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对于有些网站中出现的“黑五类”广告,对方表示并确定,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滚动更新时随机抓取到的`,另一方面,有的广告可能确实符合《办法》的规定,通过了卫生、食药监等部门的审批。
互联网分析师葛甲告诉记者,互联网广告中,广告多来自于广告联盟,联盟由众多小广告主甚至小的联盟组成,其中有的广告主或许存在不自觉的违规行为,于是经过信息的实时更新,后台程序的抓取,偶尔便会将审查内容不全、或者未经审查的广告呈现在用户面前。
“这是商业模式决定的。很难彻底否定这一模式的合法性,但其市场是每年百亿元人民币的规模,体量也不小,因此或许需要新规能有所变通。”葛甲表示,在互联网中,信息经过如此数轮的传播,有的时候,甚至连广告主都难发现其传播范围到达何种地步。
作为我国在互联网广告领域的第一部法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监管的空白,业内人士也多持肯定态度,互联网行业巨头也纷纷表示力挺。
近日来,腾讯、阿里巴巴、奇虎等企业先后表态,均表示已采取相关行动,拥护新规实施。360表示,鉴于医疗广告参差不齐,不仅搜索业务,360整个商业推广平台均已将医疗广告100%下线;阿里巴巴表示,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落实校对商户真实性信息并定时核实更新,在广告审核方面将继续校准、落实,且将启动一线业务人员培训班,推动新规实施;腾讯则表示该公司已先后对审核人员、代理商、电商、零售商等进行了系统培训。由腾讯法务部牵头成立的整改委员会也积极对广告审核策略、合同变更等进行整改。
在业内人士看来,新规对于“BAT”此类的巨头公司、互联网平台的广告行为针对性强,而对于小广告主、自媒体则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
“以广告联盟而言,广告位的设计、投放并不由单纯的某一方决定,当广告出现问题,平台、广告联盟SSP成员谁来负责,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在《办法》中并未描述得很清楚。”葛甲说。
对于处罚自媒体发布违法广告,付亮认为也需要做具体分析。“违法判定与是否大V无关,但与处罚判定一定有关。10万以上阅读的公众号平台,和一个只有几十个关注者的‘小公号’发布同样的广告,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同,处罚也不应该一样,如果大平台需罚200万元的话,那个‘小公号’的发布者可能只需要罚款2千元。”
记者就采访中发现的情况向国家工商总局发函,但是截至记者发稿时,未得到任何回应。葛甲认为,目前实施的《办法》中,在该规定的名称中也特别注明了“暂时”一词,能够看出来国家工商总局目前是在试错,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或许会在今后出台《补充办法》或《正式管理办法》等法规,以此来完善对于互联网广告行业的监管。
篇4:互联网广告新规有哪些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并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其中尤为引人瞩目的是,《办法》首度将互联网付费搜索视为广告,明确指出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这意味着我国的网络广告就此走上了法制化发展的轨道,而一直被民众诟病的“有钱就上”的网络竞价排名也将不能再任性。
《办法》首度将互联网付费搜索视为广告,过去那种靠游走于模糊地带、主观诱导或故意忽悠消费者的做法,将得到有效整治和规范。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广告也出现了爆炸式增长的势头。据统计,我国互联网广告支出规模达到约1300亿元,占全部广告总支出的20%,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根据预计,网络广告在未来的五年时间里还将继续快速增长。
然而,在网络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影响用户体验、故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乃至网络广告违法现象屡见不鲜。诸如一些跳窗广告突然弹出,且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抑或用虚假的关闭标志诱使网民点击广告链接等等。特别是一些搜索引擎推出的竞价排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界定的模糊,市场上围绕着竞价排名、关键字推广等模式是否属于广告一直存在争议。而最近引发广泛关注的“魏则西事件”,更是将竞价排名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这些事例说明,没有规范的网络广告,不仅仅是“扰民”那么简单,严重的话还“要命”。因此,对网络广告进行规范和整治,就是一件势在必行的、呼应广大网民强烈要求的事情。
在去年新修订的《广告法》中,就规定了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将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等等。不过,该法并未对竞价排名是否属于广告进行认定,这也是导致民众议论纷纷的一个根源。
在此次的《办法》中,则明确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列入5项互联网商业广告之一。而“付费搜索”首次列入其中,意味着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竞价排名方式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行为,需要按照新修订的《广告法》和此次颁布的《办法》中的要求尽到相关义务并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付费搜索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如果未明显区分、不具有可识别性,将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广告主处10万元以下罚款。这样,过去那种靠游走于模糊地带、主观诱导或故意忽悠消费者的做法,将得到有效整治和规范。
国家专文规范互联网广告管理付费搜索需标明“广告”
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对外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20中国传统广告市场规模结束了一直以来不断增长的态势,出现了萎缩。与传统广告衰落的趋势相反,基于互联网、社交媒体等的新媒体广告则一派繁荣。
在广告法修订并实施10个月之后,刚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一些规定颇受人们关注。《暂行办法》中明确,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许多社会评论认为,将付费搜索明确定义为广告的规定是防止类似魏则西事件发生的举措之一。
付费搜索首次被定义为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五种形式,付费搜索广告被纳入其中。
《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广告包括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等。
付费搜索,或称竞价排名,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网络推广方式。与自然搜索的结果不同,付费机构的推广信息会出现在搜索结果靠前的位置。目前已被国内多家搜索引擎机构采用。
一直以来,付费搜索服务是否属于广告,在学术界都争议不断。认为其不属于广告者,给出的依据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第39条: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信息检索服务。
付费搜索被纳入互联网广告进行监管,为社会各界所格外关注则是源于魏则西事件。这位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今年4月因癌症离世。他今年2月发布的网帖,曾质疑百度竞价排名的医疗信息有误导之嫌,被网友海量转发。
国家网信办联合调查组随后的调查认为,百度搜索相关关键词竞价排名结果客观上对魏则西选择产生了影响,百度竞价排名机制存在付费竞价权重过高、商业推广标识不清等问题,影响了搜索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容易误导网民,必须立即改正。
新发布的《暂行办法》走出了争议,将付费搜索信息服务明确界定为广告。专家解读,此举旨在降低用户被搜索结果误导风险。
参与起草《暂行办法》草案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向媒体透露,现行广告法规定的4个主体中不包括竞价排名,因此不能对竞价排名予以规范,魏则西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加紧制定了《暂行办法》来弥补这一漏洞。
2015年实施的新版广告法,明确了一项重要原则——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这一原则在《暂行办法》中获得了充分体现。
《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并强调,付费搜索结果应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以使消费者能辨明广告。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介绍,目前一些付费搜索结果标注为“推广”“商业推广”等,待《暂行办法》执行后都要标为“广告”。
《暂行办法》还规定,付费搜索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未明显区分、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将对广告主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键关闭”确保正常使用网络
《暂行办法》中的一些禁止性规定成为其另一大亮点。
《暂行办法》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专家指出,这一规定,是对既有政策的重申和延续,也体现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量。
一些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由此需要进入整改的行列。而整改的内容,则是加强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审核,特别是对一些要求获得前置许可的广告,审查不能流于形式。
张国华强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暂行办法》中,还有一个引人关注的禁止性规定是,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暂行办法》第八条对这一条款作出了三项具体规定: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识,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解读这一条款,朱巍认为,无论是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还是“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等内容,都凸显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网民上网,几乎都经历过这样的困扰,弹出来的广告,要么找不到关闭的按钮,要么明明有一个关闭“×”号,点击之后非但关闭不了,反而被引到了一个新页面。或者明明写着“点击下载”或“点击观看”,结果点进去之后却不能观看或下载,而是其他页面。还有邮箱里推广服务和商品的邮件,尤其是邀请参加某些会议的广告邮件,层出不穷。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这些状况将有所改善。
《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内人士关注到,现行广告法自去年9月1日起实施后,许多新规已落到实处。如杭州某炒货店就因广告中一个“最”字被罚20万元。但其中第四十四条关于确保“一键关闭”的规定,迄今未见有违法企业受到处罚的信息传出。由此,关注者认为,作为互联网这一新监管领域,《暂行办法》的落地还需加力。
张国华则透露,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加紧建设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目前正处于“边建设、边使用”状态,到今年底就能覆盖占全国市场份额95%以上的互联网广告平台,预计明年会全部建成。
自媒体发布广告纳入监管
将自媒体纳入管理是《暂行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这意味着诸多发布广告的自媒体,也将被纳入监管范围。而将自媒体广告纳入监管,背后体现的则是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监管的细化。根据《暂行办法》,自媒体发布广告,需作为广告发布者中的自然人对广告负责。
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执行院长喻国明分析认为,我们现在正处于一个“人人掌握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在自媒体的滚滚洪流里,营销号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广告主也认识到了自媒体潜在的价值:从商业、医疗到娱乐、情感,这背后的生意经规模巨大。
喻国明注意到,就目前来说,还没有一个有效的模式对自媒体广告进行监管,这也造成了自媒体乱象频生。许多唯利是图的营销号在金钱利益面前,基本上是来者不拒,对虚假违法信息视而不见。
《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作为自媒体的广告发布者,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需要承担多重责任:如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而且,在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环节,《暂行办法》还提出,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为使广告发布者真正承担起法定职责,《暂行办法》还强调其“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查。
篇5: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谁受影响最大
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谁受影响最大
互联网广告从诞生到发展已将近二十年,从当年的新生事物到现如今司空见惯,直至7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9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此部暂行办法出台,可谓千呼万唤后靴子终于落地。
选取《暂行办法》当中的一些关键点,如下:1)定义互联网广告;2)判定付费搜索为广告;3)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 “广告”;4)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等未经审查不得发布。除第一点“定义互联网广告”居于对互联网行业普适的高影响度外,然后对剩余3个关键点所涉及行业及短期内的影响程度做出如下总结:
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认知度高,医疗客户流失风险大
关于竞价排名的争议从数年前一直持续到现在,用户对搜索引擎的付费推广服务有比较清晰的认知。
根据209月通过iClick社区的调研数据显示,接近八成的用户知道之前标注“商业推广”的搜索信息为广告,超过半数的用户始终对此类广告信息选择性忽略,仅有19.9%的用户表示,“广告”字眼相对生硬,使他们对此类信息的兴趣大打折扣。
可以说,搜索用户对“推广”变“广告”的感知变化并不明显,用户对于搜索广告的点击意愿不会发生明显变化。因此可以认为,《暂行办法》将搜索判定为广告、并且要求显著标明的规定,对搜索引擎的影响程度定为“中”。
新规的出台,对搜索引擎广告影响最大的因素在于《暂行办法》对医疗类广告的监管收严,搜索引擎企业会根据规定筛除掉很大部分不合规的广告主。短期内,搜索引擎类企业可能会最大限度地“束缚”自身,而后一步步试探执法尺度,进而达到经营与监管的新平衡状态。
以百度为例,新规一出,百度第一时间表示了支持并付诸了行动:在其医疗客户削减或推迟了大笔开支的同时,百度减少了其平台上的赞助链接数量,撤除疾病搜索置顶推广,虽对营收产生了影响,但提高了其用户体验。
百度财报显示,2016Q2百度活跃网络营销客户数量同比仅增加0.68%,而去年同期水平为20.90%。2015年,百度搜索关键词广告收入市场份额达到82.3%,是中国搜索引擎行业的绝对核心企业,由于百度二季度营收比预期降低了20亿左右,导致2016Q2中国搜索引擎企业收入规模的同比增速降到了自2009Q1以来的历史最低水平。与此同时,环比增加16.3%,低于去年同期的25.1%,增速大幅放缓。
数据分析,受监管趋严的影响,遇冷状况将会持续至少两到三个季度,搜索广告今后的发展将保持较为温和的增长态势,预计保持20%左右的同比增长。因此,搜索引擎企业今后除了需要采取合理调整客户结构、增强搜索广告的审核力度、保证搜索结果合法性和准确性等基本措施外,还需在主营业务之外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
电商平台:商品展示中也含付费搜索,点击率或将受影响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淘宝、京东、亚马逊等电商类平台的产品展示页面中,带有“掌柜热卖”、“商品精选”、“Hot”类标识的商品推广形式,均需要标明“广告”标识。目前来看,多数电商企业已经于9月之前在PC端页面和最新版App上都执行了规定,加注了“广告”字眼。
相对于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淘宝等电商通过付费搜索进行商品展示的广告表现形式更加隐蔽,一般用户对于其认知和辨别的意识较为模糊。根据调研数据,以淘宝的商品搜索展示页面为例,高达60.9%的用户原本就不知道有广告或者最近看到标注“广告”字眼后才明白此类搜索信息是广告。
角标处加注“广告”字眼后,对于用户的固有认知冲击相对较大。根据调研,之前不知道是广告但现在知道后就不再关注的用户为23.6%,因为“广告”标注相对于“HOT热卖”过于生硬而不再关注的用户为20.6%,即发生消极转化的用户为44.2%。
预计,消极转化在短期内将造成点击率的下降,但对用户的点击率影响的程度如何仍需评估;其次,广告主对于转化效果的担忧,短期导致投放热情的下降。与淘宝类似,京东、苏宁易购、亚马逊等购物平台的类似广告模式也将面临同样的问题。
但从长期来看,缘于认知冲击的减弱和电商平台加强广告形式创新的可能,将一定程度上抵消“广告”标识标明后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预计,短期影响将持续一个季度左右,经过两到三个季度后,不利影响将会得到很大程度的减弱。
头部及中长尾媒体:新规对效果类广告冲击大,广告位资源马太效应将会加剧
目前的互联网,各个细分领域体现出流量高度集中的特点,以移动端为例,根据mUserTracker2016年5月数据显示,排名第10位的APP月度覆盖人数,是第50位的3.6倍,是第100位的9.3倍。头部媒体占据了绝大多数的优质流量,使得其拥有了巨大的定价优势。
头部媒体的包段广告位价格与中长尾的广告联盟的CPC广告位价格差别悬殊,而百度、广点通、谷歌、InMobi等巨头已经在广告联盟的地盘上深耕多年,即使在这种长尾流量的池子里也出现了几头巨鳄,“流量聚集——流量再分发——广告变现”这条互联网广告逻辑主线上,聚集流量的媒体环境中,马太效应明显,而参与流量再分发的除了头部媒体外,中小媒体依赖的广告联盟、广告交易平台(含Adnetwork)也被巨头把持,势必导致广告变现环节里的话语权被头部媒体、广告联盟、广告平台巨头牢牢掌握。流量获取成本由于寡头加入而升高,同时推高整体行业的准入门槛和利润空间,余下的精兵强将们,也在所剩不多市场份额中打成了一片红海。
从广告主的视角出发,广告主想获得的永远是用户的有效注意力。品牌类和效果类广告主对于有效注意力概念的定义不同,品牌类注重曝光,看中CPM,而效果类注重转化,看中CPC或CPA。品牌类广告主需要的,是一个大的可曝光基数,月度覆盖人数广泛的头部媒体的头部广告位的鱼塘,将会被品牌广告承包。
效果类广告主更在意的,是广告给自己带来了多少销售额、下载量、付费用户,转化率是其最在意的指标。为了迎合广告主(主要是效果类广告主)的需求,各类媒体在广告形式上做足了文章,广告位资源少但创新力强,但也不乏一些不太合规的现象出现。原生、付费搜索等创新形式,夹杂着各种关闭不了的弹窗、引导欺骗性页面、扭扭捏捏不标注“广告”而标注“推广”、“HOT”、“热卖”,长尾广告位呈现鱼龙混杂的状态。
随着《暂行办法》的出台,伪装成信息的广告终于浮出水面,用户惊呼原来页面上这么多都是广告,认知冲击造成了点击率下降,原本优质的广告位资源或广告形式质量有所下降,广告主投放意愿降低,原有平衡势必打破。
因此,平衡打破的结果可能有两种:
1.市场负面反馈袭来,卸下伪装的原生广告、付费搜索类等效果导向的广告价格降低;
2.媒体为了平衡收益,原本就无伪装的开屏、Banner等优质广告位资源价格将出现上升。
无论如何,小快灵、伪装好的广告被打回原形,效果类广告主、主做效果类广告的服务商以及长尾媒体日子会更难过。另外,一批靠打擦边球的产业链角色将被淘汰,优质广告位资源将变得更加稀缺,马太效应或将加剧。
但同时,这也预示着网络广告平台规范化的曙光,新的法规倒逼产业链上的.玩家返璞归真,重新考虑合规性、用户体验、真实转化等从业基准线,同时也会激发出对广告效果优化的强烈需求和动力,催生出用户体验更好的广告形式。
社交平台及自媒体:“软广”变“硬广”,执法解释将决定软文写手的未来
对于社交类平台来说,受新规影响的,一是原生广告,二是大V或公众号的软广。
与竞价排名广告的状态相似,大部分的社交类原生广告在问世之初就含有“推广”等标识,这次的变化主要是将“推广”字眼变为“广告”字眼,对于此类广告,新规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大V或公众号的软广,由于兜底条款的存在以及第《暂行办法》中笼统规定联网广告都应显著标明“广告”,此类推广形式依然可以被要求加注“广告”字眼,如此一来,软广和植入将失去其自身最大的优势,“猜中了开头,却想不到结尾是广告”这种用户感受可能将不复存在。
可是,由于《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要加注“广告”字样的广告形式里并没有具体指出“软文”这种类别,落地执行上有着暧昧的可能,且监管和判定的难度较大。
软文充分阐释了“看到了开头却猜不中结尾”、“防不胜防又意犹未尽”的广告体验,甚至会出现读者对软文写手出人意料又自然而然地转折出广告的行为深深叹服的情况,增加了双方的互动,其实质是对利益导向的弱化、对广告内容生产的优化。
就目前来看,大多数热门的公众号并没有在软文文章的题目中加入“广告”二字,而是在文章最后加入“广告”的标识,对于此种做法是否违规,还得静待执法部门的解释。如若违规,则有可能颠覆目前所有的软广模式,对于以软文广告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部分微博大V、公众号将面临巨大考验。
篇6:互联网广告新规五大焦点
互联网广告新规五大焦点
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官网上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明确指出,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对医药领域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等。《办法》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对相关业内人士观点的梳理,列出《办法》的五大焦点如下
一,付费搜索广告明确定性为互联网广告:降低用户被搜索结果误导风险
《办法》在互联网广告的范围中,明确纳入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这一点,从3个多月前召开的一场座谈会上,已经可以看出端倪。
2016年3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互联网广告媒体座谈会,人民网、百度、腾讯、搜狐、新浪、奇虎360、阿里巴巴、京东、优酷、爱奇艺等互联网广告发布媒体参加了会议。这一阵容,大抵能看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从业半径。
其中最为显眼的,当然还是搜索引擎公司。
《办法》出台前,百度方面一直强调,百度搜索竞价排名是信息检索服务,其依据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第39条: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信息检索服务。
将付费搜索广告明确纳入互联网广告范畴的意义在于,以后付费搜索广告要作出明确的广告标识,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户被搜索广告误导的风险。
奇虎360在发给闻记者的声明中称,对于“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和付费搜索信息”的要求,360搜索在所有“付费搜索信息”区域,逐条醒目标识了“商业推广”,并在搜索框给予用户提醒“本页含有商业推广信息,请注意可能的风险”。同时还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付费搜索信息”进行背景颜色的醒目标识。
二,重申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背后:《办法》起草部门从广告司变更为法规司
《办法》明确,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这一规定,是对既有政策的重申和延续,也体现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量。
前述参与《办法》起草过程的互联网专家向新闻透露,《办法》本来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负责起草的,“魏则西事件”后,预定的专家调研互联网广告活动搁浅,《办法》的起草部门也由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变更为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
在外界看来,这一变更背后,可以感受到一丝是更重发展还是更重规划的微妙变化。
对此,百度在声明中表示,百度将坚决拥护,严格遵照执行,对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据悉,百度已搭建了一套“雷达系统”,可以实现对95%以上的信息进行自动审核,余下的不到5%的信息也有专业团队进行人工审核处理。
奇虎360公司表示,对《办法》的出台表示坚决拥护,将在此前工作的基础上,切实遵照《办法》严格执行,为网民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此前,360搜索已经宣布放弃一切医疗商业推广业务。
三,弹窗广告要确保能一键关闭: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
除了医疗广告的发布限制,《办法》还提出,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参与起草《办法》草案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朱巍认为,无论是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还是“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等内容看,都凸显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如果说要求搜索引擎对付费推广进行显著标识,体现的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那么,确保弹窗广告能一键关闭,则是为了保证用户能正常使用网络。
有业内人士指出,确保一键关闭只针对弹窗广告提出,也体现了在保护消费者用户体验的同时,兼顾了互联网广告行业的长久发展。
在《广告法》立法过程中,一度有草案建议,对所有广告都实施一键关闭,但最终这一建议并未被写入。最终被纳入的,只有用户反映最为强烈的弹窗广告。
四,加强对广告发布者监管:自媒体广告被纳入监管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这意味着诸多发布广告的自媒体,也被纳入监管范围。
朱巍分析,《办法》首次将自媒体纳入监管,是本《办法》顺应时代发展的一大亮点。
“刚开始起草《办法》草案的时候,大家对自媒体广告的管理是有争议的,到底管不管,管到什么程度,管到法人还是自媒体工商登记,后来大家一致呼吁自媒体广告应该管一管。”朱巍透露。
将自媒体广告纳入监管,背后体现的是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监管的细化。
《办法》第十条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一直以来,互联网上虚假广告多不胜数,但往往很难界定责任主体。《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
五,反对广告不当竞争:不得拦截过滤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不得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朱巍表示,这一条意义重大,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定联系。
目前中国互联网企业大部分采取免费模式,如果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之间相互干涉,如杀毒软件将竞争对手正常的广告拦截掉,影响到了竞争对手广告收益,长远看将导致中国互联网免费时代的终结。” 朱巍。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规范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强化各大网站广告自律审查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及互联网业健康发展。
朱巍则提醒,《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它的法律效力仅对行业有指导意义,在法院判决过程中不能引用,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写进判决书中。
,国家工商总局依托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监测广告总量385万余条次,广告总违法率为2.76%。当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互联网广告案件2302件,罚没款2862万元。
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 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 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篇7:《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新规有哪些?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新规有哪些?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新规有哪些?它又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呢?
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也时有发生,但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监管中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月8日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为互联网广告的立法立规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互联网广告如何定义?互联网广告与传统广告的“同与不同”如何区别对待?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义务、责任如何确定?
付费搜索广告等五类必须标明“广告”
根据《暂行办法》,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
互联网广告概念是《暂行办法》的核心与基础,也是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问题。目前《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并且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互联网上有些广告还没有被标明“广告”,《暂行办法》对此有规定吗?
针对《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可识别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除要明确标明“广告”外,还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
微博、微信等平台也有制止发布违法广告的义务
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不同于传统广告,《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暂行办法》中有规定吗?
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
厘清“广告联盟”各方义务和责任
对“广告联盟”这种互联网广告特有的经营模式,如何管理?
“程序化购买”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俗称“广告联盟”,连接了广告主与众多中小网站和应用程序,既为广告主提供了多样化的广告展示资源和更精准的广告投放效果,又为没有广告经营能力的中小网站提供了流量变现的机会,但也使其内部法律关系变得复杂。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程序化购买广告的相关主体及各自的义务,规定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的广告需求方平台,应当履行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或者经营者的义务,必须清晰标明广告来源。而其他参与到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里的经营者,承担普通的查验合同相对方主体信息、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违法时予以制止的义务。
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
《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做了进一步明晰和细化,请问这样规定的考虑是什么?
《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结合互联网广告的特征和互联网广告业发展的新趋势,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进行了规定:一是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确定的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的原则为基础,《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是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考虑到互联网广告发布链条长、广告资源碎片化、广告精准投放带来的不同浏览者同一时间在同一网站上看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广告等特征,规定:“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三是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在互联网广告中,有海量的互联网广告是由广告主在自设网站或者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上自行发布的,这一部分广告出现违法,由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所在地管辖。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接投诉、举报后,由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有利于更快断开违法广告链接,形成“一处违法被查,全网清扫干净”的高效监管局面,更具可操作性。
篇8:外汇新规实施
2017外汇新规实施
2017外汇新规实施,大额现金交易超过5万要报告,下面是新规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开始,外汇汇款出新规了,大额现金交易超过5万要报告,而且跨境转账20万也要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7月1日起实施。
央行新规:境内现金交易人民币5万起、跨境20万起需上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问。
与现行规章相比,《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
具体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现行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也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反洗钱以及打击、遏制相关上游犯罪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大额交易报告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管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生效实施。央行发言人表示,考虑到金融机构进行制度修订、交易监测标准自建及系统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管理办法》在发布后、生效实施前,给予了金融机构半年时间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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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伊始,人民币购汇监管新规正式施行。在个人客户购买外汇时,需要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上明确,“境内个人办理购汇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违者将列入‘关注名单’,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
在此之前,外管局已明确将从三个方面加强外汇管理。
在此之前,外管局已明确将从三个方面加强外汇管理。
一是细化申报内容,明晰个人购付汇应遵循的规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强化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
三是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惩处力度。
第一财经报消息称,此前如果被列入外管局“关注名单”,只会取消购汇便利化,即此前如果居民被列入“关注名单”后无法使用网银购汇,拿证明到银行柜台依然可以购汇。但2017年实施的新规明显趋严。
外管局此前已经表示,2017年将加强对银行办理个人购付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检查。
加大对个人购付汇申报事项的事后抽查和检查力度,提高对个人申报信息和交易数据的监测、分析、筛选、审查频率。
为何改进外汇管理?
其实,早在上周五外管局在召开会议时就已充分说明,此次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的出发点,主要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目前我国每年出境人次已达1.2亿,个人用汇明显增多,但相应的国际收支个人购汇统计仍沿用过去较为简化的模式,这种统计现状既满足不了经济金融分析的需要,也与国际组织提出进一步细化和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其次,根据G20和国际协作有关原则,各国需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应对税基侵蚀等方面加强合作配合,需要进一步增强金融交易的透明度,提高数据统计质量。因此,有必要提升我国国际收支统计质量,包括加强购汇真实性审核、细化支出分类等。
此外,个人购汇及使用情况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个人购汇事项申报有利于建立健全企业和居民诚信大数据平台,推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实现诚信社会。
也就是说,个人购汇的政策调整,主要源于国内外多重因素结果。而有媒体调查发现,新的个人购汇新规中,已经明确要求“不得用于境外买房和证券投资,以及部分保险投资。”
外管局此前表示,当前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实现。除规定的渠道外,居民个人购汇只限用于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
相比之下,目前人民币利率水平仍显著高于其他主要货币,境内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相对较高,产品种类非常丰富,也是投资者更为熟悉的市场,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资产配置需求。市场主体要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克服从众心理,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谨慎理性投资。
相比之下,目前人民币利率水平仍显著高于其他主要货币,境内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相对较高,产品种类非常丰富,也是投资者更为熟悉的市场,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资产配置需求。市场主体要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克服从众心理,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谨慎理性投资。
违法违规购汇处罚加重
外管局此前指出,2017年针对虚假申报、骗汇、欺诈、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予以行政处罚、进行反洗钱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而根据第一财经日报消息,个人购汇客户填写的《申请书》指出,对于有购汇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将会依法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此外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等给予处罚。
查阅上述条例发现,第三十九条指出,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指出,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明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而四十八条规定则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外汇管理趋严呼声高涨
凤凰财经消息,央行行长最后一天两次现身。在外管局,央行行长充分肯定了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取得的成绩并表示,明年(2017年)要围绕外汇储备维护国际收支的基本职能,脚踏实地、攻坚克难,以严谨务实的精神做好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国家发展!
而在这次考察中,刚上任央行副行长的殷勇也陪同,他同时还是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主任。被称为“外汇储备操盘手”的他,外界对其上任央行副行长有诸多猜测,其中之一就是其管理外汇储备的才能。
Wind资讯此前报道,针对人民币贬值带来的资本外流加剧之势,多家机构表态称监管层应加强管制,以防人民币贬值与资本外流形成滚雪球效应。
去年12月初,路透社援引消息人士透露,央行发文要求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并要求经办行和放款人做好额度控制。
更早之前,中国央行上海总部对辖内银行进行口头指导,要求警惕资金以虚假大额境外投资借道上海自贸区流出。
而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外管局频频发声,将配合境外投资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打击虚假对外投资行为。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央行货币委员会前委员余永定关于“面对人民币汇率贬值,最关键的问题是保外汇储备,而不是保汇率”的观点引起市场诸多关注。
余永定表示,汇率不会引起太大的问题,如果死守住汇率的话,外汇储备越来越少,当外汇储备跌破门槛的时候,贬值压力更大了。余永定对人民币的研究,及其对人民币相关政策的影响自不必说。
随后,加入这种观点的经济学家增多。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教授李稻葵近日表示,今年必须要防控资本外流,“
如果投资者预期汇率会下跌,就会把本币换成外币。这将直接带来外汇储备的下降;外汇储备的下降作为一个信号,又会反馈给投资者,强化汇率贬值的预期,促使他们加快资金外流,而资金外流又会进一步加快本币贬值。”李稻葵表示,如果外汇储备迅速下降,会造成金融危机。
外币理财渠道有哪些?
由于新规要求境内个人购汇不得用于境外买房和证券投资,那么,当前市场上的外币理财渠道还有哪些?
其实,相比5万美金放在国内银行美元账户上吃0.5%的定期年化利息,外币理财产品或许是广大投资者可以考虑的选择之一。
这些面对普通客户的理财产品起购金额在8000美元,风险在银行理财PR1-PR5(很低-高)中属于PR2级即较低。用银行理财专业术语是:客户本金损失可能性小。风险小收益率也不高。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多有发行此类美元理财产品。例如工行手机银行显示,最短投资98天的美元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仅0.6%。比放在美元账户存定期仅高0.1个百分点。招商银行天美元理财年化收益率0.65%。期限越长预期收益率也越高,工行投资350天的美元理财收益率则能达到2.00%。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国内银行外币理财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纯商业银行外币理财,这些外币理财基础资产是境内银行的外币贷款。将外币贷款进行打包装进池子之后发售给理财客户,这与人民币理财的原理十分相近,只不过是外币币种。由于外币在国内的需求比人民币小很多,所以银行这种类型的理财规模有限。根据工行一款美元理财产品说明书显示,该支理财产品运作的规模上限为100亿美元。
另一种银行发的外币理财产品则是借用QDII额度,自己为客户设计理财产品。
此外还有委外的形式。例如一些城商行私人银行,通过与离岸信托、香港保险合作,将客户介绍给海外机构。而在大型行业银行,投资者投的外币理财背后本身就是QDII基金,只不过是银行通过委外的形式来做。例如一些私人银行利用QDII通道,可以帮助客户投资一系列海外资产,其原理类似母基金FOF,市场目前收益大概在6-10%。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还有一些银行外币贷款底层资产是人民币资产,只不过做了外汇套保。假设人民币贷款池可以做到年化10%收益,外汇套保协议需要支付4到5个点成本,银行还可以再做出一个4-5个点的外币理财产品。
2017年人民币下行空间有限
20全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累计下行4434个基点,跌幅6.98%左右。
人民币汇率贬值压力下,外汇储备也随之承压。中国11月外汇储备30516亿美元,环比下降691亿美元,连续第五月下滑,刷新今年1月以来最大单月降幅。机构分析,干预损耗、资本外流,再加上账面美债损失,共同构成了11月外储下滑的主要因素。
市场预计,进入2017年,美元指数或大概率将走强,由此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年后仍将承压。
市场预计,进入2017年,美元指数或大概率将走强,由此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年后仍将承压。
不过在国内经济基本面的支撑下,预计未来人民币汇率下行的空间也相对有限。
中国证券网援引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观点预计,特朗普将于1月底正式上台可能带动美元再度冲高,人民币仍面临外部压力。中国春节临近,季节性购汇需求增强也可能给人民币汇率带来阶段性压力。但监管层针对外汇和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监管持续发挥作用,有能力保持外汇市场基本稳定。
此外,去年底,CFETS货币篮子中新增11种货币,美元权重下调。市场认为,这与央行一直强调关注人民币对篮子货币汇率、而不是关注单一汇率的市场导向一致,预期未来人民币对篮子货币汇率将更加稳定.
篇9:4月实施新规
2017年4月实施新规汇编
寄递协议管理新规4月起施行
《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发布,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对于寄往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大活动所在地和国际、港澳台邮件、快件,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必须全面过机安检。
4月1日起职称考试带“紧箍咒”
近日,人社部发布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与旧版《规定》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建立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1、针对应试人员违纪程度划分为:一般违纪、严重违纪和特别严重违纪。一般违纪当次该科成绩无效,严重违纪和特别严重违纪当次全部成绩无效。
2、严重违纪和特别严重违纪的要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前者记录期限为五年,后者记录期为长期。
3、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代替他人考试为例,原规定的处罚分别为停考3年和2年;现规定是分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5年和长期。
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违纪记录期间是否允许参加考试,是否影响资格注册、职称评定并未详细说明,只是提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对于建筑业的小伙伴而言,上述人社部的诚信数据库将与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是大概率事件,后者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意味着什么大家都很清楚。所以,因为考试影响个人在行业内的`信用水平,着实没必要因小失大。
4月1日起,医师注册迎来重大改革!
近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了新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注册管理将迎来重大变化:
①医生区域注册制将推向全国;
②医师多点执业点数量不限,执业医师可异地多点执业;
③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本《办法》将于201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4月1日起保险业会有大变化
保监会于2016年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76号文)要求,不符合该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在2017年4月1日前需全部停售。在这一大限来临前,不少险企的销售人员表示公司产品即将停售,其中有保底利率3.5%的万能险产品,也有性价比较高的重疾险产品。新规将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年龄段的死亡保险金额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合理确定各项产品费用收取,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产品,保监会不接受审批和备案。
4月1日起,这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用交了
财政部23日发文称,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发改委牵头,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1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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