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2-11-25 15:03:11 作者:Jules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Jules”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2篇安徽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安徽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带来帮助,欢迎大家分享。

篇1:安徽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完善中央财政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有关文件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33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的现金补助,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补助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三条补助范围是原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地还林面积。

第四条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生活费105元;每亩每年补助管护费20元,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第五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适当提高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解决。

第六条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第三章补助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七条 对前到期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按照省林业厅核查结果于20一次性全额拨付市、县(区)财政;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依据省林业厅提供的国家林业局核查验收结果(包括管护任务完成情况),逐年核定。

第八条省林业厅收到国家林业局核查验收结果后,将核查验收结果明细到各退耕还林工程市、县(区),并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将核定的补助面积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省财政厅收到省林业厅报送的核查验收结果,并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到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财政专户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县(区)财政专户,由市、县(区)财政及时落实到退耕农户。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层层明确落实管护任务,并依据国家林业局核查验收结果和认定的管护任务建立补助资金发放分户表。

第十二条各市、县(区)财政凭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检查验收结果、认定的管护任务以及补助资金发放分户表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对符合检查验收标准的,完成管护任务的退耕农户,全额兑现生活费、管护费。对未按照规定履行管护任务的,暂扣管护费,并督促整改。整改后,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暂扣的`管护费予以发放给退耕农户。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发放前,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在各自然村公示退耕农户名单、退耕地保存面积、应补助的资金金额,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粮食补助资金,继续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34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资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继续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1138号)执行。同时,从起,对原补助政策未到期现金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核查结果核拨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德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暂行相关内容

德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暂行)相关内容

日前,德州市财政局、人社局印发德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称“细则”),明确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一共含11项补贴。

11项补贴多数针对个人和小微

按照办法,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

就业补助资金有“禁区”

办法为就业补助资金设立“禁区”,规定市县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职工宿舍建设、购置交通工具、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发放人员津贴补贴、“三公”经费等支出。

此外,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县(市、区),市级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该县(市、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看看11类就业补贴都有啥:

(一)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分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和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两类。

1、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七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照初级工最高1000元/人、中级工最高1300元/人、高级工最高1600元/人、创业培训最高14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村和城市低保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生活费补贴。

2、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中、高级技术工人每人每年的培训补贴标准应分别控制在4000元和6000元以内,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相同或可参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省级组织的“金蓝领”培训由省财政按照技师每人2000元、高级技师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符合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七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给予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分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两类。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当年新开发的大学生公益性岗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地当年新增享受补贴人员总数的'20%。

(五)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六)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七)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标准为4800元)。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八)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在德州市租用经营场所注册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和房租补贴的毕业年度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可自注册登记之日起1年内按照实际支付租赁费用50%的标准,向注册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九)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十一)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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