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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退耕还林问题的思考及建议论文
摘要:隆阳区是众多西部山区县之一,计划经济时期由于人们过量采伐林木和毁林开垦,导致森林面积急剧减少,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致使隆阳区境内江河水患灾害日益加剧。因此,在隆阳区实施退耕还林对于加快植被恢复,减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退耕还林;问题;思考;隆阳区
1隆阳区实施退耕还林的重要意义
1)实施退耕还林对发挥森林生态效益,减少自然灾害具有重大意义。由于建国初期对森林资源的过度采伐,使其涵养水源的功能骤减,7、8月份雨季到来时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9月1日22时22分,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马乡河东村委会大石坊村民小组发生地质灾害。隆阳区瓦房乡喜坪村就发生了“728”重大泥石流灾害事件,导致5人死亡,3人失踪,村民房屋损毁严重的悲剧发生。隆阳区通过退耕还林工程等项目的实施,不仅有效地遏制了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改善了辖区内的生态环境,增强了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2)实施退耕还林加强了林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并在生产中积累了丰富的林业生产和管理经验,形成了较完善的育苗和造林的技术体系。使广大干部职工在林业生产过程中得到锻炼,有效地提高整个林业战线的科技含量,为今后我区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打下坚实的基础。3)实施退耕还林培育的经济林、用材林以及林下种植业,已经陆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成为农民收入增加的重要来源,实现了“生态增效、农民增收”的双赢目标。4)实施退耕还林是解决农村因劳务输出导致的劳动力不足,耕种农田农地缺乏劳动力的必由之路。
2隆阳区退耕还林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退耕还林工程稳步推进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多年来的退耕还林实施过程中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及时处理好这些问题对今后退耕还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1)乡镇领导小组形同虚设,职能作用不明显。乡镇虽然成立了由乡镇分管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但参与具体工作少,林业站仍然是非常重要管理者。近年来机构改革后,由于林业站直接受乡镇主管,乡镇许多工作都是统一安排布置。许多林业站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完成林业方面的工作,还要完成林业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如烤烟、香料烟、土地征占用、守玛瑙石场等等。加上近几年来,林业产业多,林业工作多,依靠乡镇林业站有限的技术力量很难完成诸多工作,退耕还林工作也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2)工程建设操作不规范,各乡镇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中普遍存在先造林、后设计现象。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基层林业站工作不及时,出现了造林季节已到,群众申请退耕的地块还未做好规划,导致群众造林树种选择盲目,不恰当,造林密度不符合要求。3)退耕农户对退耕还林政策了解不透,对森林的三大效益不重视。退耕还林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少数退耕户对树种选择、造林技术及后期的管理技术不掌握,甚至认为种上树就能得到补助。没有意识到除了领取补助,退耕还林地块带来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4)乡镇种苗调配混乱,核算不清。部分乡镇不是根据工程设计面积调运苗木,而是根据群众需求调运,导致部分地块造林密度过大,甚至用于退耕地造林的苗木却用于造林零星地块,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退耕种苗核算上。5)监管不到位,长效机制不健全。由于缺乏科学管理,部分退耕地块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退耕地上杂草丛生,病虫害泛滥,影响了退耕地林林木的生长发育,推迟了三大效益作用的发挥。6)后续产业发展滞后,由于自然条件差,开发难度大,资金投入不足,退耕户大多还缺乏有效的增收门路。
篇2:退耕还林问题的思考及建议论文
随着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启动,针对隆阳区退耕还林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及党和国家退耕还林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必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结合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的实施,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2)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政策的学习,广泛宣传退耕还林政策。3)强化落实保障措施,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各项工作。4)选择好造林树种,组织好种苗供应。退耕还林地块造林树种的选择一是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二是结合农户意愿的原则。退耕还林造林种苗供给应当采取有资质的种苗供应商统一供给的方式运作。种苗供应商的确定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5)用活政策,使退耕林农利益最大化。一是充分考虑林农利益,退耕还林造林地块未郁闭前提倡林农适当间种矮杆作物,既扩大了其经济收入,又达到了中耕管理的目的,促进退耕地块林木生长。二是对前期自发退耕的地块在规划设计时要准确把握标准,符合规定的地块要尽量纳入规划。
4保障措施
第一,组织保障措施。各级组织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都分配好相应的责任,要切实履行好职责,互为协作,共同完成好退耕还林各项工作任务。第二,政策保障措施。一是新一轮退耕还林地块经区级林业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及时兑现补助费。二是实施退耕还林后的地块纳入林地管理、核发林权证,以保障农户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三是在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基础上,实施退耕还林的主体,应履行管护责任,加强造林地的经营管理,保证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国家有关工程检查验收的合格标准。第三,技术保障措施。一是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二是强化造林质量管理,实行技术承包责任制。第四,资金保障措施。对实施退耕还林的造林户进行登记造册,内容包括造林面积、验收合格面积、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造林户签章之后以“一折通”形式兑现给农户。
参考文献
[1]刘晓洪.关于退耕还林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J].湖北林业科技,2003(,2):33-35.
篇3:思考法学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论文
思考法学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论文
一、成人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1.论文选题的随意性。
国家标准GB7713-87对学术语言文言化的复古倾向--一个值得关注的语言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浅析“教学学术”视角下大学教师教学责任意识剖析传播学术中的“欧洲中心主义”——亚洲中从Ontology的译名之争看哲学术语的翻译原则试论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的依据与路径论析大学教师教学与科研的学术责任中学的学术:一个亟待关注的话题试论学术嬗变中的教育创新环境法学的学术特色与贡献的定义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和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包括成人法学专业在内的毕业论文应归属学术论文的范畴,具备学术性、专门性和创新性的特征。当前很多成人法学专业的学生并没有认识到毕业论文的实质和意义,在选题上或者把他人的论文题目直接套用,或者把工作总结报告拿来,或仅凭个人的理解而随意确定,或者对别人的论文采用拿来主义等等,都忽视了毕业论文的特性和选题的规范性,没有立足于个人的专业知识、实贱经验、当前法学研究和社会实际情况,来设计和构思论文的选题。
2.论文写作的基础不足。
成人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可以定位是进行专业性、学术性论文的写作训练,初步尝试做学术性的研究,学习科研论文的一般方法和规范,能做到的是对某个选题的现有成果进行学习、归纳,在梳理资料的基础上,做一些描述性的工作,表达自己的看法。而“创新性”不过是学生一个努力方向而已,目前接受成人法学专业教育的学生多是由于各种因素错过普通教育而参加成人高考录取的学生,以成年人居多,年龄跨度相当大,各自的知识经验差距大。事实上,进入成人高等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在学习法学相关的课程时,在学习能力、学习水准、专业知识的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的形成等方面都会大大的缩水。成人法学专业学生知识和学术基础的薄弱,在客观上直接影响了毕业论文的写作。
3.查阅分析文献能力差。
一篇好的毕业论文,最重要的核心部分应该是作者自己的观点,而整篇文章大量的论据都是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使其成立。一是要通过掌握大量的信息资料;二是要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才能逐步形成论文的知识架构和学术观念。目前成人法学专业学生在进入毕业论文工作阶段,即便对论文选题有了初步的考虑,往往还是感到无从下手或力不从心,这与他们缺乏初步或基本的科研训练具有直接的关系,突出的问题在于查阅和分析文献资料的能力薄弱。
浅谈基于艺术专业学生特点的文献检索教学策略温州人精神对经济困难大学生励志教育的启示试析价值多元化背景下学生价值观的引导试析价值多元化背景下学生价值观的引导大学生学习动机与社会责任心的相关研究试论提高中学生语文阅读能力的创新路径试论大学生体育权利之实现途径研究试论中学生物课堂艺术性教学语言中小学生阅读状况实证调查的分析为学生语文能力的终身发展奠基的实贱看,多数学生存在以下方面的具体问题:第一,不知道从哪里查阅资料,很多学生仅仅停留在单纯的到图书馆查找图书资料上;第二,不知道怎样查阅资料,不了解能够通过哪些数据资料库来搜集整理写作的背景和支撑资料;第三,不会分析研究文献资料,把收集到的资料简单地分类、整理,编排成一篇论文,根本不知道自己要表达什么观点。上述问题的存在,反映了学生进行毕业论文的文献资料的储备严重不足,而在此基础上要求他们进行分析、对比、研究,提炼自己的观念,并用充分的论据将其证实,就勉为其难了。
4.与成人学生的工作实际脱节。
从当前成人法学毕业论文的现状看,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贱、重宏观轻微观的倾向,少数学生对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东拼西凑,全盘借鉴他人观点,人云亦云;论文的调查研究及查阅文献材料明显不足,有的则全盘抄袭他人论文。总的看,没有从成人学生的特点和实际出发,专业学习与工作实际需要相脱节、理论学习与解决实际问题相脱离。
新世纪的成人高等教育发展,应当实施一个根本性的战略转变,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应以满足成人的学习需求为核心,成人教育为成人的学习服务,为成人学习者的'需要服务。对成人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在评价标准里常见“创新性强,有独立见解”“有新颖的思路或理论前瞻性”“有应用价值”等等,事实上是不现实的。成人法学专业的学生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相比,突出的特点是大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实贱经验,因此能够结合他们的职业、工作,选择一些实贱性、应用性的法律课题,既能发挥成人学生的长处和优势,又能切合他们工作学习的实际和情况,实现专业学习与个人工作的结合,这应成为成人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方向。
二、提高成人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质量的建议
切实提高成人法学专业的毕业论文质量,是新时期成人法学专业教育的面临的一个难题,需要从教学、管理、教育教师等各方面进行设计和规划,是一个系统的教学工程。这里针对上述成人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较为突出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性建议。
1.开设毕业论文指导课。
开设专门的毕业论文指导课,应结合法学学科和社会实际,重点向学生说明论文选题、资料检索、文献分析、社会调查、个案研究、论文结构、论文修改和文章规范等方面的问题,使学生掌握进行毕业论文的基本思路和写作要领,为其写作论文提供思路方法上的指导。
开设毕业论文指导课的形式要多样具体,即可整体面向全体学生,也可分为小组授课,且保证一定的课时要求。上课教师应具有相当的科研能力,熟练掌握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和写作要领,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的说明毕业论文的选题、构思、写作、修改和定稿,给予学生以具体、实用和有效的帮助和引导。
2.精心指导学生选题。
应树立“理论联系实际,职业能力本位,不拘一格创新”的成人法学毕业论文指导理念,理直气壮地倡导成人法学学生撰写法律实务方面的毕业论文。成人法学专业的学生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实贱经验,选择一些结合他们工作或专业的应用性、实用性的法律课题,往往很好地发挥成人学生的职业和工作优势,使他们能够结合自己熟悉的社会活动环境,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真正获得分析、解决工作和实贱中实际问题的锻炼机会,这不仅能激发他们探讨研究实际问题兴趣,还能培养其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指导教师指导成人法学专业学生的论文选题,避免学生的随意性,具体要把握以下方面:第一,学生紧密联系自己的工作或专业进行论文选题,力求课题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学生相对熟悉研究领域和研究范围,研究对象针对性强;第二,指导学生联系社会的实际问题,进行论文选题,开展法律实务问题的研究,突出选题的现实性;第三,指导学生参与教师的课题研究,指导教师承担相关的法律课题,往往占有丰富的文献资料,这会给予学生的毕业论文提供实际有效具体的指导;第四,对于那些关注理论问题研究的学生,要结合学生的职业和知识背景,引导他们在认真查阅分析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反复推敲论证,以确定难易适中的论文选题。
3.提高教师的指导水平。
提高成人法学专业教师的论文指导水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加强科研能力培养。鼓励指导教师积极参与科研活动,创造机会和条件让他们承担科研任务,使他们在探讨研究问题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为提高毕业论文质量提供有效的保障。第二,加强实贱性环节的锻炼。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法学专业指导教师参加社会实贱,调研成人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情况和社会环境,积累法律实贱经验,为指导成人法学毕业论文奠定良好的实践基础。第三,增强指导教师的责任心。在指导工作中,教师的人格感染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教师的责任心直接影响到教师的工作热情、投入程度和工作质量。要切实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修养,使其真诚的关心学生、爱护学生、指导学生。
4.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研究发现,对“写作是一种天赋”的观点认同程度高的学生,有显著的较高水平的写作焦虑,且对自己写作能力的自我评价较低。成人法学专业学生虽具有一点的社会实贱经验,但面对毕业论文的写作几乎都是写作生手,大都具有很高程度的写作焦虑。提高学生的写作的自我效能感和主动性,从心理上将这种焦虑调节到适合的水平,对他们树立信心、克服写作中的各种困难,顺利完成毕业论文具有积极的作用。
调动学生在毕业论文上的主动性,主要可考虑以下方面。第一,教育学生正确认识毕业论文的意义。认识的高度决定行动的力度,教育学生从思想上认识到完成毕业论文对完善学业、提高能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学生才能在写作过程中制定合理目标、自觉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第二,注意指导的方式方法。成人法学专业的学生大都有做好毕业论文的良好愿望,只是基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和条件,在背景知识、资料查阅、文献分析、构思论证、修改完善、规范格式等方面存有一定的心理压力,只要指导教师讲究方式方法、认真耐心、积极主动,做到不厌其烦、诲人不倦,就会最大限度的激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注重激励效应。指导教师合理运用激励性评价,对学生在论文写作中态度、工作及时给予激励,让他们体验到进步和成功;遇到写作问题时要帮助他们深入分析,引导他们进行积极的归因;还要帮助他们及时调整写作任务,就能有效地激发学生写作论文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特长,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篇4:我国幼儿园高收费问题的思考与建议浅析的论文
关于我国幼儿园高收费问题的思考与建议浅析的论文
我国幼儿园收费问题近年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千百万儿童的健康成长,而且也与幼儿教育的公平性和公益性密切相关。我国现行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明确指出,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幼儿教育对儿童个人素质的塑造和培养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笔者希望通过对幼儿园收费问题的研究,加强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
一、我国幼儿园收费的现状
我国现存的幼儿园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公立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公立幼儿园是指各级政府和单位所办的幼儿园,办园成本主要由政府和单位承担,教职工也纳入单位的人事和财政编制。民办幼儿园,又叫私立幼儿园,是指由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承办的幼儿园。目前这两类幼儿园的收费主要表现为两类。
(一)公立园学费相对较低,但附加费用较高
国内公办幼儿园有具体的收费标准,一般是由当地的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合制定。常规来讲,级别不同,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一级园收费较高,二级园、三级园和无级类园收费则逐渐降低。而实验园、示范园等又可以在一级园的标准上上浮一定的百分比,或自行决定。在经济发展较缓的城市,公立幼儿园的各项收费加起来平均每月600-700元左右;而在发达城市,每月1000- 2000元也是司空见惯。这些明码标价的费用,一般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国内公立幼儿园数量相对较少,有些公立园还是隶属于部队或某些单位的内部园,基本不对外招生,但其良好的设施和管理吸引家长,这就造成了一种供不应求的局面。为了能让孩子进入到一所优质的公立园,有的家长提前让孩子参加该园入园前的“亲子班,适应班”等抢占名额,有的家长则托关系、找路子为孩子报名。进入这些公立园多数还需家长缴纳一定数量的赞助费,虽然这不合法。这些“亲子班,适应班”的学费,家长托关系、找路子的人情费,以及各种巧立名目的赞助费等,都给家长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
(二)民办(私立)园按市场定价,追逐利润
公立幼儿园的稀缺,给民办幼儿园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国家各地市对民办(私立)幼儿园的收费没有具体规定,而是让其根据自身成本自行制定,到物价部门备案后即可执行。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完全开放,办园经费投入方面实行的是“谁办园谁投钱”的原则。其收费包括保育费、伙食费、住宿费、特色教学费、兴趣班费等等。投资属性使一些民办园过分追求经济利益,通过各种特色教学,收高价学费。在发达城市,条件较好的民办园月收费3000- 4000元十分普遍,有的年收费甚至高达十多万元的天价。
二、我国幼儿园高收费的原因
幼儿园的学费偏高是众人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分析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政府经费投入不足且分配不均。我国政府每年都要向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拨发大量的财政性教育经费,但是,对各类教育机构的经费投入有很大的差异。全国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获得的教育经费所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从图中可以看出,义务教育所占比例最大,达到61.23%。高等教育次之,占到22. 04 %。而幼儿园教育,或者说学前教育所占比例最低,仅有2. 24% o学前教育在我国属非义务教育范畴,然而它与同属于非义务教育的高等教育相比,所获得的财政性教育经费也不及十分之一。
对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关注较多,致使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严重不足。这种投入比当然有其历史原因。我国2007 - 20全国幼儿教育经费统计情况,从表中我们可以发现尽管幼儿经费逐年增长,但是它在全国教育经费的比例在至始终维持在1. 2%-1. 7%之间,直到2011年才急剧上升到2. 24%。而这一比例与发展中国家相比还是偏低,如在巴西为5. 1%,墨西哥8.9%,泰国16.4% 。
我国幼儿园财政拨款不仅长期以来投入过少,而且还采取一种倾斜性拨款机制。长期以来,那些极为有限的财政拨款,被重点投向一些“示范园”、“优质园”等教育部门重点扶持的几所公立幼儿园,这更加剧了学前教育优秀资源的严重稀缺。
其次,学前教育过于市场化。处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幼儿教育,由于经费短缺,教育资源分布不均,需要民间资金大力支持。20世纪90年代以后,政府相继出台了各项政策和法规支持幼儿园的市场化发展。市场化的最终目标是投资经营者获取利润,如果缺乏相应的市场规范,过度依赖市场的自由发展,就会使市场中的个体盲目追求利润。目前我国的幼儿教育市场就处于这样一种混乱的局面,由此导致了今天的一系列不良的后果。在利润的诱惑下,开办幼儿教育的初衷,正在被逐渐地歪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己经成为宣传的口号,而获取较高利润成了最终目的。
三、我国幼儿园收费办法的改革建议
幼儿园高收费的问题不仅加重了市民的生活负担,也导致了学前教育的不公平。在目前国家财政无力实施免费教育的前提下,建立规范合理的幼儿园收费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认为,政府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扭转学前教育市场化的倾向,优先考虑贫困地区贫困儿童的教育问题。
(一)准确定位学前教育的性质,优化教育资源
幼儿园最初的创立是为了适应工业化发展的需要,满足妇女就业的需求,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因而幼儿园的福利性非常明显。而在80年代后期,国有企业纷纷解体,托幼机构纷纷走向市场,福利性日益弱化,教育性日益受到重视。事实上,我们应该认识到学前教育兼具“教育性”和“社会公共福利性”。一方面,学前教育要促进幼儿的身心和谐健康发展,为其将来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学前教育可以解放家长的劳动力,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特殊的双重性质体现了幼儿教育所具有的不可替代性。因此,各级政府应当准确定位学前教育的性质,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分配教育财政总经费,提高学前教育经费支出所占的比例。
(二)扭转学前市场化倾向,更多考虑公平问题
在当前的`幼教改革中,我们需要对市场化有个清晰的认识。市场的逐利性、等价交换性与幼儿教育的公益性、福利性等本质特征是相抵触的。政府弱化乃至放弃对学前教育担负的责任,将其全面推向市场,那么低收入人群的子女由于较弱的支付能力则无法享受优质的幼儿教育资源,这样的后果只会加大城乡幼儿教育的差异,导致更大的教育不公平。事实上,在学前教育社会化的过程电“政府之手”应与市场化机制并存,政府在发挥导向、监管作用的同时,还要在市场失灵的地方进行弥补。因此,国家应该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对幼儿教育市场的约束和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三)逐步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阶段
在许多发达国家,甚至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学前教育虽没有被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但却对其实施免费政策,由公共财政支持。例如丹麦、瑞典、法国、英国、巴西、墨西哥等等。在德国和美国,学前教育已被视为民族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国家已经明文规定,自5岁起幼儿教育就是义务教育,幼儿教育的任务主要由公共幼教机构担负起来。不难看出,学前教育义务化是大势所趋。就我国目前来说,这项工作的实施可能还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我国政府可以通过逐步加大对幼儿教育的财政投入,使其朝着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至少,在收费方面,应该像教育部官员所说的,建立合理的经费分担机制。
总之,幼儿教育高收费问题的实质是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水平整体落后满足不了人民群众对于优质幼儿教育资源的需求,因此,政府应明确自身责任,重视幼儿教育,增加优质幼儿教育资源的供给。
篇5:挪用公款罪问题思考建议
自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首次规定挪用公款罪以来,司法界和学术界就如何正确理解、适用挪用公款罪一直存在着较多的争论,为此两高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挪用公款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作了大量的司法和立法解释,但由于两高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对挪用公款罪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每一司法或立法解释的出台,不但未能使司法界和学术界的认识统一,相反都引起更广泛的争论。笔者作为在检察机关从事反贪污贿赂工作的人员,也深感由于理论上的模糊给我们具体查办挪用公款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笔者结合自己平时办案时的一些理解就目前争论比较激烈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挪用公款 认定 处罚
一、挪用公款犯罪的沿革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史上,对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构成的是什么罪,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全面了解这一发展演变的进程,对于正确理解和掌握挪用公款罪,是十分必要的。
民主革命时期,把挪用公款视为贪污犯罪的规定。解放以后至80年代末期,基本上仍沿续了民主革命时期红色政权的司法惯例,将挪用公款行为以贪污论罪。但在这期间,国家政策也出现过反复。如:把长期借用或挪用公款,视为违反财政制度行为,应当令其检查,不视为犯罪。70年代末,全国人大开始起草新的刑法草案(79刑法),其中增设挪用特定款物罪。但未规定一般的挪用公款犯罪。
1985年7月8日“两高”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重申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1987年3月14日“两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又发布了《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对以挪用公款犯罪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比较详尽的补充,并规定了挪用公款案件的追诉限制。“两高”关于挪用公款以贪污论处的两次司法解释,都显露出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司法权超越了立法权。
1988年1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其中,增设了挪用公款罪。这个补充规定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法律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规定趋于完善。但是,补充规定施行后,司法实践中还是相继反映出的一系列问题,对此,“两高”于1989年11月6日发布了《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针对挪用公款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进行了解释,使有关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与立法规定相配套,丰富和完善了挪用公款罪的法制建设。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将公司、企业人员(不包括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和行为单独规定为挪用资金罪,不再以挪用公款罪处理。制定颁布的新刑法在总结以往立法和实践基础上又作了较大的修改,但在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挪用公款的认定与处罚中的若干问题仍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二、挪用公款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1、关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问题
依据新刑法第93条的规定,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但两者的主体范围不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包括刑法第382条第2款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立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与现实情况不相一致,实践中对如何确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存在分歧。具体到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上对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存在着不同认识。
在刑法修订前,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是一致的,刑法修订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构成挪用资金罪,存在不同的理解。为了统一认识,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2作出批复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篇6:挪用公款罪问题思考建议
。由于其只解决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定罪问题,却回避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定罪问题,这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引起很大的分歧。有学者认为,从《批复》内容看,其所要解决的显然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的问题,并不当然排斥这些“受委托”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其一,从理论上来说,委派与委托是两个不同概念。委派即委任、派遣、是管理部门与被管理人之间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被委派人与委派人具有隶属性,二者的地位不平等。而委托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委托关系成立时,被委托人才能从事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强调的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只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是符合立法精神的。至于上述论者认为在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当中还会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显然是由于把该类人过去所具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当成受委托后的身份所致。而事实上,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处在变化之中的;行为人虽然过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只要他接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那么,他也就丧失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受委托后所实施的职务行为与其先前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没有关系,其职务当然也就不可能属于挪用公款罪所要求的职务。实际上,只要行为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不论行为人在接受委托前是委托单位中还是非委托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他就丧失了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二,从立法规定上看,刑法第93条并未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刑法既然未作出规定,就不能作出扩大解释。
2、关于挪用公款的对象
根据刑法典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有两类:一是公款;二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简称特定款物。
所谓“公款”,顾名思义,是指公共款项。首先,必须是“公共”款项。结合刑法典第91条的规定,公共款项应是指:其一,国有款项;其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款项;其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款项。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所有的款项,应当以公共款项论。其次,必须是公“款”。典型意义上的公款表现为货币,包括人民币、人民币外汇券和外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是公款的特殊形式。因为,有价证券直接代表一定数额的货币,可据以提取或获得一定的货币收益,若挪用之,也是“对货币流通和先进管理的一种破坏”,因此,应当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也视为“公款”。对此,有关司法解释已予以明确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10月13日作出的《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1)公款是否仅限于纯国有资金。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通常必须含有国有款项的成分,纯粹的集体款项与个人款项一般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也有人认为:如果挪用国有与非国有混合的资金,仅把国有资金涉及的部分作为本罪的对象。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割裂了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未能把握立法者的意图,有失片面。我国现行刑法对挪用公款罪用三个条文加以规定,即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第384条,由于立法规定的错综复杂性,对本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应在全面理解相关条文的基础上加以界定。刑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刑法第185条第2款亦规定。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依照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这两个条文的规定看,立法者在此所关注的仅是行为人的身份,而不是所挪用的单位资金的性质。 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立法意图非常明显:既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负有维护职务廉洁性的更高义务,不论挪用的其所在单位的资金性质如何,都有应对其较非国家工作人员作更高的要求。据此,笔者认为,上述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刑法第185条、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行为,只要同时在数额、资金用途及未归还的期限方面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定罪标准,就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至于该单位的资产是否属于国有或国有资产占多大比例,均对本罪的成立不产生影响。换言之,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不仅限于归国有单位所有的资金,非国有单位所有的资金在一定情况下也能成为挪用公款的对象。
(2)非特定公物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何为特定公物?刑法理论界一般将挪用刑法规定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简称特定款物。是指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项和物资。这些款物,既包括由国家预算民政事业为上述用途的拨款和临时调拨的款物,也包括海内外各种组织机构和各方人士为上述用途支援、捐献的特定款物。
对于 特定公物外,一般公物即非特定公物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刑法和司法解释未将“公物”明确规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那么一般“公物”就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否则,有违罪刑法定主义。另一种观点认为,公款与公物都是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并不本质差异,同样的挪用行为,只因其具体对象不同,有的规定为犯罪,有的却不规定为犯罪,无法体现法律的公正性。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符合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xx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依挪用公款罪处罚。”应该说,该批复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但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是:第一,从市场经济的观点上来说,无论是公款,还是公物,都是公共财产的表现形式,二者在价值上具有共通性,都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对于挪用公款和挪用公物的行为,惩前而不惩后,不利于严密刑法法网。第二,从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看,挪用公物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挪用公款为小,二者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都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如:挪用10万元公款存入银行食利与挪用价值100万元的建筑机械用于租赁,二者的社会危害性孰大孰小,不言自明。第三,从立法技术上看,不处罚挪用一般公物的行为。那么,规定挪用特定公物“从重处罚”就没有“从重”的必要前提和合理依据,因此,该立法规定缺乏应有的逻辑周延性。鉴于法律目前没有对挪用公物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罪行法定原则, 除法律明文规定的挪用特定公物外,对挪用其他公物的行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凡挪用公物用于自己日常消费的,可由主管部门按政纪进行处理。凡挪用公物 进行商业活动或挪用的公物变卖后又挪用所得款的,则可将公物折价或按所得款,数额较大的,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因为在这利情况下,行为人不是追求公物的使用价值,而是追求公物的价值,这实质上是规避法律的变相挪用公款行为。
3、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的这种设定存在诸多瑕疵,有待于进一步地研究和商榷。
(1)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规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必要条件是画蛇添足。所谓“利用职务上得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它既包括行为人直接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也包括行为人因其职务关系而具有的调拨、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一个表现,而并非构成该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就像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并采取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实施的,但时间、地点和方法并不是构成一切犯罪的必备条件。只有当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它们才是某种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问题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把它们规定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呢?只有当它们对某些犯罪的构成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起决定作用的时候才能如此。如:贪污罪,按照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才能构成贪污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只可能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或诈骗罪而不可能构成贪污罪。所以是否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区分贪污罪与侵占罪、盗窃罪或诈骗罪的重要条件。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是否需要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构成该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呢?这要看其在该罪的`认定中是否起着决定作用。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是指改变用途,将公款挪做私用,含义明确,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言而喻。没有职务上的便利,就无法挪用。它既不是区分罪与非罪,也不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必备要件,所以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规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没有任何意义,是画蛇添足。
(2)使用用途不能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定罪标准
刑法把挪用公款罪的使用用途分成三类,即非法用途、营利用途和一般用途,并附设了不同的客观要件。笔者认为使用用途不能作为定罪标准。
首先,这一规定违背了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刑法理论上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分,犯罪目的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期望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动机则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性质来讲,目的总是违法的,动机不一定违法。就行为对客体的作用,目的行为一定侵害客体,动机行为则不一定侵害客体。因此,在刑事立法中,一般把目的行为而不能把动机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客观要件。
然而,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的规定却违背了这一刑法原理和立法规则。在挪用公款罪中,“挪用”行为属于目的行为,而挪用公款后对公款的“使用”行为则属于动机行为。而且就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作用来看,侵犯挪用公款犯罪客体――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的行为总是挪用公款中的“挪用”行为,而不是挪用后对公款的“使用”行为。可见,公款“使用”行为对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并无影响。因此,刑法在规定挪用公款罪时,只需把“挪用”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就够了,无需把“使用”行为也规定进来。
其次,刑法把使用用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常常使执法者处于两难境地,主要体现在挪用人和使用人不一致的挪用公款案件中。如甲乙共谋利用甲的职务便利从其所在单位挪用30万元公款给乙个人购买住房,但乙拿到30万元后,却背着甲将30万元用于和他人进行走私活动。对于甲的行为其结果往往是就低不就高,按“归个人使用”处理了事。而乙却适用“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来处罚。如果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就会出现同是挪用者,甲无罪释放、乙被判刑的尴尬结果。
其三,对于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和用于非营利活动,两者的社会危害性其实没有办法区别。有人认为用于营利活动使公款处于高风险之中,所以危害性更大。笔者认为事实并非如此,用于一般用途的挪用者其本身就没有什么偿还能力,因为此类挪用者在挪用公款后缺乏资本经营运作以尽早还款,因而使公款处于高风险之中。而用于营利活动者则可能通过营利活动赚取利润来归还公款。两者之间的社会危害性孰大孰小,实在难以分清。因此,刑法根本没有必要去区分两者,更没有必要将两者作为定罪的不同客观标准。
三、挪用公款罪处罚及罪名罪名转化问题的探讨
1、关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处罚问题探讨
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退还的行为的定性,要根据行为人在使用公款时,是否有造成公款在客观上不能退还状态的主观恶意来确定。即根据行为人使用公款的心理态度,来具体认定挪用公款行为究竟出于何种犯罪目的,然后,来认定行为的性质。对造成公款不能退还状态的心理态度可分为五种使用公款方式。具体而言:
(1)所谓直接故意造成被挪用的公款不能退还的状态,是指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明知用这种方式使用公款后,自己丧失了还款的可能性,还用这种方式使用公款,以致造成被挪用的公款不能退还。如:行为人明知没有还款可能而挪用公款,并将公款挥霍殆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判明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暂时使用公款的目的,而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故这种情况应按贪污罪定性处理。
(2)所谓间接故意造成挪用的公款客观上不能退还状态,是指行为人抱着能还则还,不能还则不还的心态挪用公款,从而造成不能退还公款的状态。这种情况说明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存在非法暂时使用公款的目的,又存在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根据间接故意理论,这种情况亦构成贪污罪。
(3)所谓过于轻信的过失造成被挪用的公款客观上不能退还的状态,是指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预见到用这种方式使用公款,可能不能退还,但轻信可以避免不能退还这种状态的出现,以致造成公款在客观上不能退还。如: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预见到如果生意赔本,将无法归还挪用的公款,但认为自己熟识市场行情不会赔本,结果错估了市场行情,生意赔本,无法退还挪用的公款。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只有非法暂时使用公款的目的,因此,应按挪用公款罪定性。
(4)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被挪用的公款客观上不能退还的状态,是指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应该预见到用这种方式使用公款,可能导致公款不能退还,因为疏忽大意没能预见,以致造成公款不能退还这种状态出现。如:某甲挪用公款后给乙个人购买住房,但乙拿到这笔公款后,却背着甲将这笔款用于和他人进行走私活动。结果导致这笔公款无法退还。本案中甲本应预见乙可能会把公款另做他用,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如果预见,其可能会采取其他更稳妥的方式使用公款,也可能取消挪用公款的犯罪计划。故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因此,应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5)所谓意外事件造成被挪用的公款客观上不能退还状态,是指行为人挪用公款后,用这种方式使用公款,由于发生意外事件以致公款在客观上不能退还。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把公款放置在家,准备第二天投入证券市场营利。由于当晚发生火灾,导致公款灭失。这种由于意外事件不能退还公款的,应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2、关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以贪污定罪处罚问题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有超越法律,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首先,在转化犯的规定上,以司法解释代替立法,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也容易导致司法擅断。因此笔者认为此种《解释》应以补充规定或者修订后刑法典中的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其次,将“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所有情形都必须一概归入贪污罪定罪处罚,有违主客观相一致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有客观归罪之嫌。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犯罪分子,由于进行赌博或营利活动亏了本,在无奈之下才铤而走险,携带公款潜逃外地,在经过一段时间东躲西藏的流亡生活后,犯罪分子往往会产生投案自首的念头。如果他们一旦知道其挪用行为将以贪污论处,投案自首的信心无疑将受到动摇。《解释》的这条规定,打击面过宽,不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篇7: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思考论文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思考论文
1技术不到位
施行“退耕还林”的过程中也需要相关的技术指导,才能够使政策有效落实。受龙里县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影响,往往忽视技术性的指导,实施的整个过程极为粗糙,不能够满足政策落实到额实际需求。同时,受技术指导不足的影响,生态林以及经济林的比例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只是盲目地进行林木种植,并且在栽种期间,树苗的规模以及分布等也不能符合科学的密植方法,损害耕地拥有者的利益,直接降低其落实政策的积极性。
2管理存在缺陷
龙里县在退耕还林政策的'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缺陷是“重造轻管”,在退耕还林期间,对退耕还林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大,宣传方式单一,导致群众对退耕还林的认识不到位,只注重目前利用,忽略长远利益,有的群众甚至有抵触情绪。同时,在完成退耕还林工作之后,管护工作不到位,牛、马破坏严重。森林病虫害防治方面,由于没有后续资金支持,一旦出现森林病虫害,在病虫害治理上比较困难。
3退耕还林工程的对策
3.1完善后续政策
应结合各地区的实际状况,分析各个分区之间的不同,对地区性耕地的质量差异进行调查,并根据结果出台对应的补偿标准,还要在发放补助资金时公开发放信息,公平公正。龙里县可以实行证、名匹配的措施,遏制冒领、代扣现象。制止林间耕作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制止退耕还林中的不规范、不合法等行为,使我国退耕还林工程稳定并可持续的发展下去。
3.2从实际出发,创新机制,发展产业
在退耕还林期间邀请公司、集体或者大户等一同建设,以期提升经济支援,减轻建设期间的经济压力。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创新出具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以及相当实力和规模的发展模式,促进“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的良性发展,对农村产业结构进行有效调整,强化相关的技术宣传,同基层进行深入的交流,并对农民进行技术性的培训、技术性的指导,实现林区科学的密植,提升农民参与退耕还林时的技术水平,促进产业的发展。
3.3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各项管理
以龙里县本身的自然环境、立地条件以及民风民俗等实际情况为依据,制定出相应的抚育管护措施,在措施的落实过程中,还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监管,对应领取补助者进行全额及时的兑换,扩大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发挥出改工程的经济以及生态性作用。
4结语
龙里县生态和经济的共赢,可谓是成功落实该政策的实际缩影。不过,我国的整体国情仍然十分的复杂,每个区域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要想更为合理地完成退耕还林政策的落实,在将来的工作当中,每个实行退耕还林的区域,应当完善当地的政策,从实际出发,强化退耕还林的工程建设,在建设期间进行经济模式创新,发展相关产业,带动区域内的经济发展。
篇8:对退耕还林政策的几点思考论文
摘 要 分别从土地资源价值、退耕还林的公共品属性等角度重新认识了我国退耕还林政策,并对退耕还林的补偿方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土地资源价值 公共品 退耕还林政策
1 土地资源经济总值与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的过程就是资源价值转化的过程。
古典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对于自然资源来说,没有凝结人类劳动,所以没有劳动价值。但是,自然资源,如土地资源是有效用的,能够满足人类的一定的欲望,给人一定的享受,所以具有效用价值。土地资源又是稀缺的,稀缺性使土地资源在使用过程中,具有了经济价值。因此稀缺的土地资源的经济价值来源于其使用的效用。广义的价值是相对于个人的爱好、欲望、利益或志趣而言的。除了效用考虑以外,有些价值来源于资源的本身。比如,有些野生动植物的存在,可能并不能给人们带来什么效用,但是其存在有其存在的理由,人们从伦理的角度,善意的角度看待它们,愿意支付一定的货币来保护它们,也是一种价值。
根据价值的来源以及效用的实现方式等不同,土地资源的经济总值应包括土地的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选择价值和存在价值。
直接使用价值,是指对土地资源直接消费所带来的价值。它分两类:一是作为资本品,比如用于农田、工业用地等,是生产要素之一;另一类是作为消费品,这主要指消费土地资源的一部分,如天然的生物资源的消费,不包括劳动产品。这部分价值是靠市场来实现的,是市场价值的大部分或全部。
间接使用价值,指的是对土地资源的资本品和消费品的使用起到维护作用,或着改善周围生产环境的价值,这部分价值并不是直接用作资本品和消费品的,它是间接的。比如退耕前的土地用来耕种农作物,是把土地当作资本品使用的,退耕后,变成了生态林地,木材不能砍伐,不能给人们带来经济收入,所以直接使用价值为零。但是生态林能够净化空气,保持水土,有利于周边的农业生产、人类的居住,具有很大的间接使用价值。这部分价值是外部性的,不能通过市场来实现。往往需要政府制定税收和补贴标准,依靠行政和法律途径来实现。
选择价值是指人们未来的直接和间接使用带来的价值。比如林地可以用做耕地。就短期来讲,耕地的未来使用,能够给生产者带来的收益,就是林地的一种选择价值。但从长期来看,毁林开荒可能带来水土流失,以致土地变成荒地,不能再开发利用时,这种土地的直接使用价值就是零。而林地与农田的使用价值就是这种土地的选择价值。因此,选择价值是一种未来的潜在的使用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素。除了宗教、文化、习俗、信息拥有量等影响因素外,还与土地使用的可逆性有关。如果土地使用是可逆的,如耕地可转化为林地或园地、交通用地,那么其选择价值可能很小。如果土地使用是不可逆的,如建设用地很难再转变成农业用地,其选择的价值就很大。从这点儿上说,选择价值是一种参考价值,不用于直接的交易。特别是在选择土地的使用过程中,根据它选择价值的大小,即其未来使用价值的高低,对比现在的使用价值,判断何种土地利用方式更好。
综上所述,土地资源价值由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选择价值、存在价值构成。其中前三种价值是效用价值,可以通过市场或模拟市场的方法测算出来。而选择价值仅作为土地用途选择时的一种参考价值。存在价值,根据皮尔斯的定义就是对于某一种自然资源的存在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数额。一般主要用于对一些野生动植物、或湿地生态保护的人们的意愿衡量,即人们愿意支付多大的数额来维护这类资源的存在。它是特定用途下的一种单独计算,以问卷调查方式取得。所以,土地资源价值主要还是看前两项价值。
从以上分析看出,如果仅仅从直接使用价值的大小来判断土地利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很不全面的。一般来讲,单单从土地的直接使用价值来判断,存在着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宅基地>农田>森林>牧场>荒地>裸岩>废弃地的态势。可是就退耕还林来讲,耕地直接的经济价值大于生态林的直接经济价值,而生态林的间接使用价值又是大于耕地的间接使用价值的。所以从总的经济价值来说,可能二者差距不大或生态林的经济总值更大些。这是因为这些价值之间有着一种互相消长的关系。耕地用途转为林地用途以后,它的直接使用价值也转化为了林地的间接使用价值。只不过这部分价值的实现不能通过市场表现出来,它是外溢的,要求国家以税收的形式,从收益者手中转移到退耕农户的手中。
2 林地的公共品属性与退耕还林的补偿政策
公共品理论认为,公共品又称为公用品或共用品,可以同时给一系列使用者共同服务。公共品与私用品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公共品具有非排它性和非竞争性。按照非竞争性与非排它性的程度,公共品又被划分为纯公共品、准公共品和公共资源。
纯公共品既有非竞争性,又有非排它性,或者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难以排它的公共品。这类公共品如国防、环保等。
准公共品是指不具有竞争性,但具有排它性。这类产品就是布坎南所称的俱乐部产品。俱乐部产品只针对俱乐部内部人员使用,不是俱乐部成员的不能使用。例如:学校、游泳池、医院等。但是在一定的规模下它有一个最优的消费者数量。超过了这个规模,就产生拥挤现象,具有了竞争性。
公共资源是具有一定的竞争性,但不具有排它性。如空气、森林、草原、渔场、牧场等。这些公共资源的使用不具有排它性。但过度地使用,会破坏生态平衡,导致使用品的'质量下降。
按照上面的解释,退耕还林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属于公共资源的范畴;生态林则是环境品属于纯公共品的范畴。公用品的非竞争性意味着它的边际成本等于零,如果它是有效生产,那么应该满足边际收益=边际成本的条件,所以它的边际收益也应该等于零。这就是说公共品应该免费提供,这显然是私人生产办不到的。公共品的非排它性的含义是不能通过价格制度对消费加以控制,因为一旦公用品被提供,就不能阻止任何家庭对它的消费。因此收费变得很困难,公共品不适宜由私人生产。
如生态林建设改善了人们生产、生活环境,它可以在提高周边地区农业的生产,促进人们身体健康等上面体现出来。但是生态林建设也需要生产成本,如退耕农户的退耕的机会成本以及购买种苗、种植、管理树
苗的劳动成本等。这些成本需要给予补偿。但是非排它性的特性是消费者涉及到所有社会成员,私人向这些人员收费变得十分困难。那么这就要求国家通过非市场机制给予公共品的生产者如退耕农户,以成本补偿。
我们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实质上就是国家提供公共品的政策。但是生产者是退耕农户。于是国家与农户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虽然国家规定林木的所有权为农户所有,但是生态林的直接经济价值几乎为零,农户缺乏足够的激励来提供这些环境品。尽管从理论上讲,生态林的间接使用价值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衡量,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全面性最终导致政府的定价也是偏离实际价值的。比如生态林的生态价值实现具有时间性、潜在性、长期性。消费者对它的评价也就多了一份不确定性。这样给予农户的补偿如果太低了,或者仅仅补助8年,那么退耕还林的成果就会变的很危险。所以退耕还林的补偿从现实上说,数额要够,从长远来说国家也应该补足。
3 退耕还林补偿额的确定
农户每退耕1亩地, 就意味着放弃1亩地的农业收入,这部分收入就是他们种植生态林的机会成本。随着退耕亩数的增多,机会成本在增大。同时种植生态林也要投入劳动和资金,它和机会成本共同构成了农户的生产成本。假设C是农户的生产成本,A是退耕的的数量,把C看作A的增函数,即C=f(A),且f′(A)>0。同时退耕的受益者(环境品的消费者)随着退耕亩数的增加,环境品供给的增加,效用在增加。但是,如果他们必须为环境品的消费支付一定的代价的话,比如说交税,那么在一定的收入水平下,他们就得在私用品与公共品的消费组合中作出选择,理性的消费者将选择使它们的效用最大。即
MaxU(X,G) (1)
s.t. X+PG=m (2)
式(1)代表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其中X代表家庭私用品的组合,G代表公共品。式(2)中,X的价格假设是1,P是公共品的价格,m代表该家庭的固定收入。用拉格朗日条件法,可求出效用最大化的必要条件是共用品与每一种私用品的边际转换率等于所有家庭的的边际替代率之和。它隐含的一个条件是,消费者对环境品的消费的边际收益是下降的。通过消费者的边际收益与农户的边际成本的比较可以确定退耕还林的最优补偿额,见附图。
当MC=MR时,在A*、P*处,退耕还林就达到了均衡,这时退耕农户得到的补偿正好等于消费者的意愿支付。同时也等于他的边际成本。总之,从以上的分析之中,我们看到,由于林地的公共资源的属性,以及生态林的纯公共品、外部性等原因,政府必须始终是退耕还林的参与者,而不可能成为局外人 。
所以政府应该制定更加长远的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额,使退耕农户和环境品的消费者都得到好处。
参考文献
1 高映轸,潘家化, 顾志明等. 土地经济问题再认识[M]. 南京:南京出版社,1996
2 黎诣远. 西方经济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3 加雷斯. D. 迈尔斯.公共经济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篇9: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思考建议
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思考建议
摘要: 警察出庭作证的现象在我国尚未达到普及甚至是几乎没有,笔者分析了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以及在我国警察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 必要性 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建议
警察出庭作证,目前对于我们来说是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因为这种现象非常罕见,罕见得可以称得上“奇事
”,可是这样的“奇事”还真的发生了!3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的民警作为证人出现在丰台法院的证人席上,对丰台检察院指控阿力甫涉嫌贩卖毒品出庭作证。这为我们整个司法界开了一个先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不少敏锐的学者已经意识到,“警察出庭作证”即将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警察要不要作证?这个问题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从法理上讲是不言自明的。“事实面前人人平等”,警察没有任何特权拒绝作证。
2、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应该出庭作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这是法律对证人作证义务以及向谁作证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3条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由此我们看出法律明文规定了警察有义务出庭作证。
3、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证人,其身份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其提供证据的必要性。警察作为案件的侦破机关,在第一时间里可能掌握的证据最多,尤其是在警察在犯罪现场目击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当场抓获犯罪人的情况,还有警察实施秘密侦查行为时所获得的证据等,这都是普通证人不可能知晓的。在法庭审判时,这种证据就要依靠警察来提供,从这个意义上讲警察出庭作证的作用就可见一斑了。
4、警察不出庭作证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刑讯逼供现象的蔓延。由于警察不必出庭就有关事实向法庭作相关陈述,也不必接受当事人以及其代理人的询问,所以即使他在审讯中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他也可以很轻松地逃避责任。
5、从法律的终极目标的角度上看。法律的终极目标是查明案件的法律真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正常秩序,促进社会法制建设,实现我国法治的目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个部门的正常运转,相互协助、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是实现法律终极目标的保障。我们可以把审结一个案件的全过程分为a、b、c三个阶段,公安机关负责a阶段,检察院负责b阶段,法院负责c阶段,但这并不意味着三者只须完成各自的任务就可以了,它们还需要彼此协助才能最终完成使命。如果检察院、人民法院在b、c阶段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协助才能顺利完成任务,比如需要公安机关派遣警察出庭作证。如果警察拒绝作证,案件将得不到很好的审结,这与法律终极目标是相违背的。案件半途而废(这里的半途而废是指没有查明案件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半途终止审判)也不符合经济原则,造成人力、物力的极端浪费。所以,警察出庭作证是不容置疑的。
6、从社会道德观念来看。朱苏力先生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你和我都深深地嵌在这个世界里”,人与人之间相互救济,相互促进是最起码的社会道德观念。无论警察是什么样的身份,他始终属于我们这个世界、这个社会,所以就有责任帮助当事人获得公平、公正的判决。
7、从社会影响来看。在老百姓的传统观念中警察是“官”,如果“官”都不出庭作证,那有什么理由“只许州官点灯,不许百姓放火”;相反,如果“官”身先士卒,百姓自然也会紧随其后。这就向我国法治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而且警察在人民群众中也树立了更好的形象。
但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实却是十分不如人意,这不仅影响着许多案件真相的查明,而且危害法治的运作和法律的尊严。
再谈谈在不同的国家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在美国,警察出庭作证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事情,而且这是法庭审判的必要环节,从来没有警察以各种理由拒绝作证,如果有,那么他不久就会丢掉“饭碗”;在日本,警察出庭作证也是不言而喻的事情,日本的学者主张:“司法警察职员不是当事人,但可以为证人”;在英国,警察出庭作证前要手按圣经发誓,如果证人所说不属实则会构成伪证罪。警察作证时要接受控辨双方的交叉询问,作证完毕退场时还得毕毕敬敬地向法官鞠一个躬。这样的例子不必多举我们就可以看出,警察出庭作证在别的国家是合情合理,理所当然的,而在我国则完全可以称得上是“稀罕物”。
国现行的法律体制有关。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工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这就为公安机关不听从于(这种不听从包括合法的不听从和非法的不听从)法院、检察院提供了法律根据。他们认为,公安机关的任务是将案件侦破,将犯罪嫌疑人抓捕,以后的工作是法院、检察院的事情,他们没有义务再去协助,否则公安机关的地位就会贬值,那不就是“太没面子了”,还谈什么对法院和检察院的“制约”和“监督”;再次,从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至今,没有哪个法院、检察院在实际审判中“敢”强制警察出庭作证,即使迫于压力通知了警察,其态度也是比较“偏软”,警察不来是意料之中的事情。记得有位学者说过:“在法律上,最重要也是最难的就是敢于迈出第一步。因为一旦你迈出了第一步,就意味着你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映,甚至可能会引起整个体制的改革,当然你也可能成为万夫所指的千古罪人”,所以谁会“敢于人先”呢?“枪打出头鸟”可是咱们老祖宗留下来的遗训;最后,一般来说任何人都不愿意出庭,因为在法庭上你要接受对方律师的盘问,有可能处于一种尴尬或者难堪的境地。作为警察,作证的形式可以是提供一份书面证言,这样警察当然就不愿意出庭了;另外,从检察官来说,许多人可能也不愿意让证人出庭。因为我国的审判实际上是以书面证言为中心的,检察院只须提供证人的书面证言即可,他们也不想节外生枝,为自己增添不必要的麻烦。在英国,司法界有句著名的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policeman is the public servant of the court),讲的就是警察有义务为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为保证司法公正提供服务,其中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是警察服务于法庭审判应有之义。既然我们对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达到了共识,那么怎样把它落实就需要我们社会的共同努力了。
在上文,笔者已经阐述了中国警察不肯出庭作证的理由,那么针对这些理由我们不妨对症下药。笔者认为,上文的几种理由可以用一帖“良药”来治愈,这帖“良药”就是敢于打破惯例,突破传统。丰台区公安分局的做法应当引起司法界的共鸣,借着这阵“东风”掀起一种“要求警察出庭作证”的高潮,这可以从根本上打破旧的观念,建立起新的风尚。这相当于开辟了一种“先例”,用这种“先例”之水来滋润法律这棵大树,让“法律之树常青”!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很好地贯彻这种“勇于开创先例”的精神,从而及时纠正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不足,使我国的法律更加完善和成熟。当然,这个目标的实现这还需要国家有关措施的配合,比如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或者在证据制度改革中强调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包括警察。只有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证人才可以不出庭作证。 在警察出庭作证方面应强调:当确有必要时,案件的当事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知晓案件并掌握相关证据的警察出庭作证,公安机关必须予以配合,否则将以行政手段追究有关责任人,并对其所在公安机关提出处罚。这就为案件的当事人、受理法院、检察机关要求警察出庭作证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也为社会监督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行为提供了法律准则。学者陈瑞华以德国法律为例,提出“检察官有权控制警察”的观点,认为现在法学界提出的“检警一体化”就是由此而来的。检察官有权指挥、监督、领导警察的所有侦查活动。这种权力终归还是为了获得最后的胜诉:指挥警察办案,在法庭上让警察出庭作证,甚至让警察提供证据等。笔者认为陈先生的观点值得我们的借鉴和思考。
在我国,要真正做到警察出庭作证也并非一件很轻松的事,这是与我国的法制水平、法律意识、实际国情息息相关的。我们必须解决好以下的问题才有可能实现我们理想的目标。
1、从我国诉讼制度上讲,完成一个案件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大机关分工合作完成的。在完成案件的过程中,这三大机关之间存在着千丝万屡的关联。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能保持完全中立的地位,一方面他不愿意得罪公安机关,强迫警察出庭作证;另一方面他也不愿过于“服从”当事人的意愿,以显示法官的威严,换言之,如果当事人坚持要求警察出庭作证,法院迫于无奈而要求警察出庭,这岂不是“很没面子”?虽然我国现在的诉讼模式已越来越接近当事人模式,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改变以前的做法,被人称作是“穿新鞋,走老路”。
2、从警察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来看。笔者在上文已经阐述了警察的“捕快”思想,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特权思想,这种思想也可以看作是我国的一个“特产”。“老大”的观念一日不消除,让“老大”出庭作证的想法就只能是空中楼阁,雾里看花。
3、从我国目前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来看,能够称得上“大案”、“要案”的案件绝对不在少数。对于这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公安机关务必会投入比较大的警力去侦破,这些警力有各自的分工,相互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是“各司其职”。那么法院在需要警察出庭作证时,如何控制出庭作证反对警察的数量,这是我们以后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社会需要警察出庭作证,法律需要警察出庭作证,人民需要警察出庭作证。我们等待着那一天------警察出庭作证的那一天。
篇10:乡村干部队伍缺员问题及建议思考
乡村干部队伍缺员问题及建议思考
乡村干部队伍缺员问题及建议思考我县总面积平方公里,县辖个行政村、个农牧业队,总人口万余人,由于自然条件、地理环境、人口素质和经济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影响,使县域经济发展较为缓慢。经过十几年的扶贫攻坚,经济有所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是,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极不稳定。
我县现有行政编制个,实有人,空编42,其中:县直机关缺员33人,乡镇机关缺员9人;事业单位编制个,其中:教育个,其他全额事业单位个,差额单位269个、自收自支171个,实有人,其中:教育人、其他全额事业单位1人,差额单位人、自收自支161人,空编904个,其中:教育系统缺员770人,除教育系统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缺员:涉农部门缺员人,畜牧系统缺员11人、卫生系统缺员53人、其他事业单位缺员44人。村干部选配更是一件难事,大多数村队干部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全县村队”两委“负责人共人,但35岁以下只有28个,文化程度大专及其以上的只有个。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政权的
稳固,应引起上级党委的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
一、主要问题
(一)教师人才奇缺是直接影响基础人才发展的关键。 目前该县有学龄前儿童12219名,在校小学生19726名,初中生8994名,高中生1912名,在职小学教师1338名,初中教师721名,高中教师157名。按照区编制委员会和教育厅颁布的核编标准,目前,我县缺教师770名,其中:小学教师缺433名,初中短缺278名,高中短缺49名。同时,由于该县族占据了全县总人口的60%,设立了小学、初中、高中。但是,通过多年的实践证明,由于汉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高于其它语种的学校,因此,造成大量少数民族学生涌入汉语语种学校读书,导致汉语学校教师严重缺编。如县二中是该县唯一的一所汉语完全中学,在校学生达2408名,而教师只有152人,按照新的定编标准,该校教师实缺编40人。由于教师缺编,致使班级学生人数过多,一般情况下,班级人数均在60人左右,象初一、高一年级每班学生多达70余人,给正常教育教学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如:批改作业没有足够的时间,没有时间与学生和家长进行经常性的谈心、交流;对整个学校来讲,由于教师的紧缺,导致学校对教师的素质要求不能太高,只能满足于把课程开齐,所以无法在进人上严格把关,最终导致教师素质下降,教学质量偏低,影响后续人才的教育培养和成长。
(二)畜牧兽医人才奇缺直接影响建设畜牧强县的进程。全县各类牲畜存栏80.89万头,其中:牛11.19万头,良种及改良牛5.08万头,占45%;绵羊58.17万只,细毛羊及改良羊16万只。根据实践需求来看,每5000头(只)牲畜,要有一名兽医技术员来管理,才能满足于牲畜疾病的防治和品种改良的技术性服务指导,而全县目前从事畜牧兽医的专业技术人员只有99名,缺近80名兽医技术人员,且现有技术人员大多是五六十年代出生,加之继续教育未能得到很好落实,使现有技术人员技术知识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给牲畜疾病的防治和推进新技术的应用造成很大的困难。尤其是近几年推广土种牛的品种改良,由于兽医技术人才奇缺和现有知识的老化,使冷配和胚胎移殖后的后期服务护理工作跟不上,造成空胎率高达60-70%,使本来很先进的发展良种牛新技术,不但没给养牛户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让养牛户对推广新技术的可信度产生怀疑,最终导致该县畜牧业徘徊在自然发展的状态中。
(三)农业种植新技术推广人才奇缺影响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关键是要加大种植业结构的调整力度,增加科技含量,推动单一的分散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移,发展高效农业,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实现规模化效益。然而,该县有可耕地27.06万亩,但由于农业技术人员的严重缺乏,就县农业局下属三站一办一校68名工作人员中,中高级职称农业技术人员不足20人,学农专业只有33人。因此在调整种植业结构中,往往由于技术人员后期服务跟不上,致使引进推广种植的许多新品种和新的农业开发项目不但没使农民增收,反而造成投资收不回的重大经济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何谈指导农民种,帮助农民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医护人员奇缺影响全县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该县有个乡(镇)场15万人口,设有乡(镇)卫生院13所和一个县中心门诊医院,从医人员达人,按照定编现尚缺人53名。获得中高级职称的医护人员只有51人。从数量看,已基本可以满足15万人口的就医和看病,但从床位需求来看,仅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还要缺编名;从质量上看,相差太远,远远不能满足病人的需求,尤其是中高级医护人员的紧缺,面对一些大病、疑难病或突发性疾病就显的束手无策,有的病如果抢救及时的话,不但可以治愈,而且还会很快康复,但是由于缺乏高级医师的及时诊断,而错认病因,发生误诊,使小病拖成大病,大病拖成重病,甚至由于诊断治疗问题导致死亡的也经常发生。同时,由于医护人员技术水平低,造成病人想转院,去医疗条件、技术相对较好的医院治疗,但院方为了自身经济利益,一般情况下就不给办理转院手续,这种现象,在享受公费医疗的病人中比较普遍。该县由于缺乏中高级医护人员,不但不能使患者及时解除病疼,而且加重了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使人们的生活质量、生活水平受到很大的影响。
(五)党政管理人才奇缺影响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基层政权的稳固。一是党政机关管理人才严重缺乏,目前党政人才空编缺人42名。同时,后备干部也严重不足,造成部分工作不能正常运作。目前在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大多数年龄在40-50岁以上,工作缺乏活力;就文化程度来说,大专以上学历者占60%以上,但均属在职函授毕业,实际水平根本达不到大专学历要求,再加之学党政管理的多,学经济管理和专业技术的少,很难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驾驭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力相对不足。但由于县直部门这类年轻干部也比较紧缺,使选派工作难度很大,人员选派常常捉襟见肘,困难重重。这些问题,直接给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造成火车头 的源动力不足,也给基层政权的稳固带来一定的影响。
(六)村干部难选难配、后继乏人问题严重,成为制约村级各项工作发展的重要一环。主要因素是村干部工作难度大,待遇低(月平均不足300元),因此导致有能力、懂经营、会管理的同志,特别是年轻人不愿当村干部,造成人难选的问题比较突出。初,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一个村出现无村干部人选,造成无法选举;一个村虽选举出一名村长,但因不愿干,于是随即又提出了辞职。
二、主要因素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四条。一是现有人才稳不住,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中高级人才外流现象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统计,五年来,全县中级以上人才外流达194名,其中:教师148名,党政管理31名,畜牧兽医人员11名,农业新技术推广人员1名。这些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成熟人才,纷纷调往市,县直各单位为了保证工作能正常开展,只好从乡镇和学校抽调人员补充,人才外流的结果,使县、乡两级专业技术水平明显降低。二是紧缺人才引不进来。由于地方财政薄弱,五年间,频频参加各类各地人才交流市场,屡屡空手而归,就连家在本地的大学毕业生,也不愿回家乡贡献青春。更为突出的是村(队)青年人基本都流向外地打工,使党员队伍、团员队伍和干部队伍青黄不接。产生这一问题的关键因素是他们嫌我县太穷,他们想要得到的生活待遇无法落实,他们想要实现的理想抱负由于受条件的制约,无法了却心愿。所以他们只好流向能够让他们实现理想抱负的地方去,一展才华。三是由于国家分配政策变动。从统发工资后,计划内自费、委培的大中专毕业生不能分配安置,许多老同志退休后岗位空缺,单位人少,工作无人干。在紧缺的岗位,为保证工作正常进行,虽已考试招聘了部分年轻专业技术人员和复员军人,但由于统发工资解决不了,工资待遇无法落实,所以这些同志又离开了岗位。这就形成了人才只出不进的严重反差。因此,也就造成在职人才的知识老化、年龄偏大,专业不对口问题日益突出。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我县各类人才逐渐处于枯渴状态,这对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无疑是雪上加霜。四是贫困导致的原因。由于村集体经济薄弱,处于空壳的村占50%以上,因此,村上需要办什么事儿,在村上没有钱的情况下,村干部只好先垫付,日子久了,村干部一方面是因考虑村里工作的时间多,整天忙于事务堆里,没有时间去找自己挣钱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因工作需要经常垫钱,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几年下来,竞把自己本来还较富裕的户却变成了困难户,造成亲戚、朋友都不支持干村干部。所以,形成有能赖的不愿干,没有能力的拉选票也要当,目的是为了在村干部的位置上好通过不正当的.行为”捞好处“。正是因为诸多原因的重叠,才使得村官”难选、难配“。
三、实践探索
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要脱贫,要致富,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建立科学的发展观。为此,该县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稳住现有人才,吸引紧缺人才,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一)广开渠道留住人才。县委、政府在财政连工资都无法保证的情况下,针对现有在职人才遇到的实际困难,想办法解决资金,优先照顾其子女入托、入学;对夫妻分居两地的及时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本人要求落实其工作单位;对住房紧张的,通过解决宅基地或减免购房手续费用等,优先解决住房;对享受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津贴给予适当增调,最大限度地改善他们的生活;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以进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以及提职晋级等落实其政治待遇,确保他们参政议事权力得到落实。
(二)政策吸引紧缺人才。县委、政府研究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通过政治的经济的方式,吸引紧缺人才。如优秀企业家和研究开发型学者,只要到我工作,五年内免税,内免所提税,成效突出者,可建议到人大、政府、政协任职等,同时无偿解决三居室楼房一套;家属可随迁到县上任何部门工作。
(三)以民为本,夯实基础人才。从提高全县人口综合素质着手,针对全县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70%,且整个文化素质偏低,农牧区居住分散,子女就学困难,辍学率高的现状,县委决定在农牧区增设教学点8个,使牧区孩子就近受到教育;对九年制以内就读的少数民族学生,家庭只要是享受低保的,就一律取消书费及学杂费,实行免费入学,鼓励完成九年制教育;对考取高中的,每个学年奖励500元,考取大专院校的每学年奖励1000元,并优先解决助学贷款,努力实现5年内每村有12名大学生充实到村(队)班子中,若毕业留外地工作,必须退回奖励金,并加罚奖金总额的20%;回本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考录公务员优先;创办企业的,享受同等优惠条件,努力营造了人人成才的宽松环境。
(四)推陈出新,培养复合型人才。首先,组织部牵头按有关规定落实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与所在单位领导签订继续教育责任书,对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个人取消当年评优资格,领导取消年终考核定等资格;其次采取每年抽四分之一人员外派挂职,到发达省市参观、学习、考察、培训,尤其是加大村队干部的外出培训,开阔其视野;第三是每年举办一次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技能比武,通过理论、实践操作和群众评议及研究成果展示等相结合的方法,综合检验、测试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检验测试结果作为提升和职称晋升的依据。对达不到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撤销职级、职称待遇及津贴,打破职级职称评聘终身制。
(五)创新用人机制,拓宽用人渠道,解决乡村人才短缺问题。首先,针对各乡镇存在有编无人员而全县又有2000余名大中专毕业生无法安置的双重问题,可采取”建立毕业生工作实践站“的办法缓解。即各乡镇场将所需人才通过在县劳动人事部门提前申请建站,然后由人事部门根据用人需求进行统筹规划,从大中专毕业生中,以招聘形式择优试用,试用人员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试用期间,若能与单位达成留用协议的,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解决其编制问题。县委、政府已按有关规定出台了一些政策,从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及复转军人中,通过严格考录,将340余名具有专业对口的人员陆续补充到学校及83名畜牧兽医人员补充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在财政极度困难的情况下,压缩基本建设和其它费用开支,每月为他们解决350-400元生活费,以暂缓燃眉之急。目前,基本保障了学校课程能够开齐,各单位工作能够正常运转。其次,针对村干部难选难配问题,县委采取把机关干部下派到村挂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科级副村长等职务,以缓解村干部暂时缺乏的困难和为培养村级后备干部提供帮助。
四、建议思考
(一)理顺体制关系,着力解决基层干部队伍缺人问题。由于政治体制改革因素的影响,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一直处于探索阶段,作为贫困县的我来讲,再加之20实行工资由自治区统发后,导致基层干部队伍因退休、外调形成只出不进,空编无人和在职干部年龄、知识老化等问题严重,直接影响正常工作运转,影响基层政权建设和政权的巩固。所以,建议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多到基层转一转,看一看,深入地搞个调查研究,理顺干部人事管理体制关系,从基层的实际出发,帮助基层把缺人的问题解决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基层各项工作的向前发展。
(二)按编增员,克服一刀切的问题。我县的问题是一个特殊问题,上级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要视具体情况给予及时增人,增人计划不能站在全州的盘子中进行统一考虑,这样就容易造成有编制但严重缺干部的县,无法及时补充干部。从而导致从全州来看,总体人员超编而部分县却有编无人的问题发生,严重影响县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政策倾斜,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一是针对村干部在税费改革后,转移支付的工资有些偏低(月平均不足300元)问题,根据县财政测算,从20”两税“取消后,每年自治区至少应拨转移支付资金1200万元左右,但目前实际拨付资金只有700多万元,相差达500余万元,建议中央和自治区根据贫困县的实际困难,加大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数量;同时,县乡加快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步伐,增加集体经济积累,从中解决部分工资补贴,确保村干部工资月均达到400---500元。二是针对县乡单位各类干部缺员问题,除按照原有的优惠政策抓好落实,吸引紧缺人才、稳住现有人才外,还要有与时俱进、敢于创新的举措和精神,大胆实践和探索对在乡镇机关部门工作表现比较突出的、群众公认的干部,可以在原有职级待遇的基础上,适当给予提高职级待遇的奖励,鼓励他们扎根乡镇和贫困县工作的热情,以此稳住现有人才,吸引更多的人才到基层和条件艰苦的地方来工作。
篇11:经济学教学思考和建议论文
经济学教学思考和建议论文
摘要:经济学自从十五、十六世纪在欧洲萌芽以来,已经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逐渐的进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来,我国的各大高校也纷纷开设了经济学这门学科。原本经济学是经济和管理类专业本科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也是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财经类专业核心主干课程之一,但是在实际的教学中我们发现,经济学的教学效果一直不如人意,高校教师在经济学教学方面还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本文从目前我国经济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就如何提高经济学教学效果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经济学;教学;高校
1我国目前经济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1教学环节设置上
关于经济学在教学环节设置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课时太少的问题,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经济活动规律的学科,一般高校中关于经济学学科的设置分为微观经济学部分和宏观经济学部分,课时48小时,但是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经济学涵盖的范围太广,既要研究不同阶级为了各自的利益在不同阶段内的经济活动和价值规律或经济规律,又要研究从整体上来看经济学的价值规律或经济规律,包含的内容十分的复杂和繁琐,即使高校中关于经济学的课程只教授初等经济学的基础内容和中级经济学的部分内容,还是无法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这些内容的详细教学,这就导致了高校老师在教学时只能对教学内容有重点、选择性的去教授,但是这样选择性的授课容易造成两个章节之间的断层,学生们无法做到深入的理解学习内容,导致了教学效果较差。
1.2教学方法上
高校教师在经济学教学方法上存在问题,导致经济学的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目前我国普遍的课堂教学都是以老师作为课堂主体,以讲解式的教学为主,老师在课堂上把知识一股脑的灌输给学生,没有给学生自己理解和吸收的时间,大量的信息输送给学生,使得课堂上的气氛不活跃,学生们没有对知识进行讨论和实践的机会,这些理论知识只在进行考试的时候能排上用场,学生们很难把这些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解决具体问题。另外是从经济学本身来说,经济学的理论萌芽于西欧,成长阶段也是在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因此很多理论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来经济发展规律的概括和研究,这些理论跟我国的国情、历史背景存在很大的差别,本身经济学就是对于抽象规律的研究,再加上与我国的这些差距,造成了学生在理解上更加的困难,学生很难把经济学内容与我国的经济实践相结合,不能学以致用,理论知识无法与实践相结合,学生对于知识的记忆全靠死记硬背,应付考试,这对教学效果也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1.3教学考核上
目前我们对于学生经济学学习效果的考核,主要是以卷面考试成绩为主,平时上课出勤和课外作业为辅。这种以卷面考试成绩作为主要评判标准的考核方式,就很容易造成高分低能现象出现。学生对于课堂上所讲的经济学知识并没有完全的理解和吸收,但是在考试之前通过对名词解释、计算、论述等内容的死记硬背,基本上都能在考试时取得良好的成绩。但是我们应该明白,卷面上的高分成绩并不是我们进行经济学教学的目的,我们教学活动是为了让学生能够吸收经济学知识,理解经济学中所讲到的各种规律,并且将这些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去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这才能体现经济学的教学效果。
2提高经济学教学效果的`建议
2.1改革传统灌输式教学方法和创新教学模式
前文中已经提到,目前我国高校的教学模式,大多是灌输式教学,上课时主要是老师在给同学进行知识的讲解,学生被动的吸收,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教育体制的改革,这种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越来越不适应现在的高校教学,这种教学模式的弊端也逐渐的显露出来,引起了人们的重视。这种灌输式的教学是一种封闭被动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中忽视了学生作为课堂学习的主体地位,限制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趣味性、积极性、创造性与主动性,单纯的教师进行讲解的教学方式,没有给学生足够的进行讨论和吸收理解知识的时间,对于那些具有开拓创新思维的同学来说是一种天性的扼杀,不利于学生发展自己的创新意识和独立思考的能力。现在高校教师逐渐的意识到,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不适应目前的教育形式,必须要积极主动的进行教学方式的创新,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在教学时要给学生创造气氛良好的课堂环境,宽松的学习环境,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去学习,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学生的交流保持平等客观的态度,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允许学生对课堂教学提出质疑,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2树立与新时代相适应的教学理念
目前经济学中大多数的知识理论都是根据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多年的经济发展规律总结和概括出来的,这些国家的发展历史与我国的发展历史截然不同,这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很难将理论知识与现实实际相结合。经济学教学要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建立与时代相适应的教学理念,首先要做到的是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新的教学理念不能再像之前的教学模式打造出一批批高分低能的学生,而是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充分的发挥学生的的创新能力。其次是要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培养学生对于经济学的兴趣,以兴趣作为老师,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学生能够享受学习,热爱学习。最后要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教学的目的不在于考试时的高分成绩,而是学生能够通过对课堂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养,在遇到问题时能够独立的运用知识来解决问题,学生能够将学习到的经济学知识运用到自己的工作生活中去。
参考文献:
[1]苏亚日勒,那仁满达,滕英霞.关于经济学原理教学的几点思考——以高职高专院校经济管理专业为例[J].内蒙古教育(职教版),2015(04):68-69.
[2]胡雪梅,范陈玉.关于经济学的教与学的思考[J].科教文汇(中旬刊),2012(06):42+60.
篇12:市政工程施工问题及建议论文
市政工程施工问题及建议论文
摘要:要想富,先修路,道路可以带动地方的发展,但是道路也有一系列问题。众所周知,市政道路大多为沥青道路,由于一些因素,容易发生裂缝。在众多因素中,设计与施工没有标准化是关键性因素。本文探讨了通过规范施工与管理,做好预防处治工作以及尽力避免不利因素,来减少或减轻市政道路的裂缝现象。
关键词:路面;裂缝;措施
无论何时,衡量一个城市的硬环境状况不可能离开对城市路面的诊断。目前,为了能在较短时间内建成质量较好并且便于以后维修的道路,我国普遍采用的是半刚性基层沥青砼路面,然而,在当今社会形势下,各种车辆蜂拥出现在城市道路上,对道路的损耗较大,如果控制不好市政工程施工,很容易致使路面裂缝,影响车辆通行安全。要想减少这种情况,必须要在市政工程施工上多下功夫,以下是我对路面裂缝问题的一些观点与建议:
1沥青路面概况
由于半刚性基层的沥青路面具有独特的面层结构,因此在我国,公路广泛选择这一结构,然而,沥青自身的性质以及施工不规范会导致裂缝现象的发生,从而有可能导致危险事故的发生。这就说明了沥青材料与施工对于道路使用时间是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的。因此在施工时,要确保施工规范化,及时采取多种多样合理有效的预防手段;至于材料,要选取适当的配合比,改善原材料性能。这样一来,可以减少裂缝现象的发生。为了方便管理与控制裂缝现象,应该在还未施工时就知晓裂缝发生的原因,由于沥青路面复杂多样化的结构,会产生多种多样的裂缝,原因也就各不相同。依据裂缝发生的原因可将裂缝分为三类。其一为非荷载型裂缝,主要是温度变化导致裂缝现象的发生,可以分为低温收缩裂缝和温度疲劳裂缝。其二是荷载型裂缝,当路面有行车载荷作用时,半刚性基层底部的载荷过大,远远强于材料的拉抗强度,结构受到损坏,裂缝现象由此发生。其三为沉降裂缝,主要有纵缝以及横向的裂缝,纵缝是由于地基的沉陷或填土固结沉陷导致的,横缝则通常发生在桥涵两端。
2路面裂缝形成的主要原因
2.1设计的因素
设计路面时必须要考虑到多种因素,特别注意不能为了节省材料而降低路面的设计厚度,对设计年限之内的交通流量的估计必须要做到精准,或是保证只高不低。如果反其道而行,依照设计施工出的路面承受荷载的能力必然会急剧降低,出现裂缝的机率也会大大增加。
2.2材料的因素
由于目前半刚性基层的收缩性偏小,在施工过程中,大多数市政道路往往优先考虑这种基层,因此,温度收缩裂缝经常发生。所以沥青路面产生裂缝的原因主要是沥青的品质与混合料的组成。前者主要有低温延性、沥青油源以及劲度等方面,其中劲度是最重要的,后者的众多因素中,混合料的低温劲度尤为重要,组成结构不同的混合料,其性质也有差别。除此之外,选取不同的材料,半刚性基层也会有不同程度的收缩性能,因此为了减少路面裂缝的发生,也要谨慎选取材料。
2.3施工的因素
对路面施工时最怕的就是偷工减料,然而实际上却是时有发生,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半刚性基层的温缩以及各层间接触状况对沥青路面的抗裂性能存在重要的影响,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对工人施工工艺的要求较以前有了明显提高,所以施工中的工作更加繁重;另一方面,施工队在接手路面工作的同时,一般兼并着其它工作,工期必然非常紧张。这些严重影响着路面质量,是导致路面裂缝的直接原因。
2.4栽荷的因素
超载对于路面的破坏是十分严重的,也是路面裂缝发生的主要因素。超载是通过一系列过程影响市政道路的质量的,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超载的车辆累计轴次的增大,进而降低设计弯沉值;其二,超载和车辆引起的振动冲击会破坏相应路面;其三,超载车辆的上坡,下坡以及刹车,会引起路面的剪切性破坏。
3市政施工中路面裂缝控制的有效措施
3.1设计措施
针对路面设计可能引起的路面裂缝问题,在严格把握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应稍微提高设计标注要求,这样一来有利于应对一些超载车辆上路或交通流量比预测要大的情况。设计中应做好要求,由于半刚性路面结构不同于其它结构,应尽量选择抗拉、抗压性能较好,温度和干缩系数小的材料作为基层材料,另外在掩埋地下管线时,必须要求其掩埋深度在路面30厘米以下。
3.2材料措施
为了避免路面裂缝的发生,要选取适宜的道路材料以及面层材料,面层沥青要选用优质沥青———高延度、低稠度且含蜡量较低,在稳定性合理的基础上,可选用针入度比较大的沥青,有时,可以特别采用改性沥青。此外,也要设计合适的沥青路面结构组织,确定厚度,例如,为了半刚性基层的裂缝数量的减少或进程的减慢,可以适当选择厚度较高的沥青面层,或者加入其它材料,如:木质纤维、石棉。
3.3施工措施
施工中除了要严格控制相关规范,还要针对路面裂缝问题采取的设计措施和材料措施进行落实,重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在道路填土时,要选择不含有机物和淤泥,腐殖质的'土壤,在增加旧路宽度或半坑半挖路段的路基填筑时,应清楚道路边坡的松土,分层次处理和尽量压实填土,厚度和压实值都要规范化。(2)路面边坡的处理必须要非常细致,一定要压实,防止造成路面由外而内的松动。在稿填方等特殊路段,应尽量减少边沟的深度,并放缓边坡。(3)在道路基层施工时,为了使基层满足一定的强度,要尽量选用混合料,在含水量最适值附近压实并充分碾压,及时养护已完工的基层,提前对上层进行铺筑或封层,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干缩缝的发生。(4)基层材料的配置必须要依照相关标准,保证大中粒径集料的含量不能低于正常水平以及基层顶面不能过于光滑。另外,要特别注意过振过湿,这种现象不仅与含水量有关,而且与碾压方法有密切联系。(5)为了减少路面裂缝的发生,要搅拌矿料至混合均匀,材料粗细保持一致,根据标准化配合比控制油石比例,以此控制好沥青混合料的质量,使其发挥最好的效果。(6)保障每层路面的施工科学有效的进行,层与层之间结合前必须要保证清洁,合理的撒布粘层油以及透层油,注意保障混合料的热结,减小产生分离情况的概率,这样一来,路面的硬度与韧性必然会有大幅度提高,从而使得路面不易出现裂缝,或者是出现裂缝也不会太深。
4结束语
总之,由于经济水平的提高,目前我国道路施工工程日益增加,裂缝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不仅影响道路的美观以及人民的生活质量,而且有可能导致交通安全事故。根据市政道路裂缝现象发生的原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李经宝.探讨市政道路沥青路面裂缝的产生与防治[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05(24):140-148.
[2]管旭日.市政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的常见病害与对策[J].中国市政工程,2010,08(08):63-71.
[3]黄宗伟.浅述市政道路沥青路面裂缝的成因及防治[J].技术研发,2010,12(17):19-24.
篇13:高中数学学习问题及建议论文
高中数学学习问题及建议论文
摘要:数学是高中课程体系中最基本的科目之一,是其他理科学习与运算的基础学科,因此学好数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许多学生在数学学习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错误,导致数学成绩得不到提升。本文举例分析了高中数学学习中五种常犯的错误,并针对这些误区提出而一些改进措施。
关键词:高中数学;常犯的错误;学习方法
数学学科对学生的逻辑思维有着较高的要求,使得许多学生在学习中不能得心应手,存在着许多误区。通过分析学生在高中数学学习中出现的问题,能够让学生明确自身的不足,并在后续的学习中有意识地去加以改进,促进数学学习效果的提高。
一、高中数学学习中五种常犯的错误
1)学习理念上的不当。一方面,由于受到传统应试教育模式的影响,许多学生片面地认为学习就是为了取得高分,因此其学习目的带有功利性,仅仅为了在高考中取得较好的成绩而去学习,忽视了自身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数学学习有一定的难度,其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再加上教师所传授的知识有着一定的抽象性,因此对学生的能力要求较高。许多学生很难掌握学习内容,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厌学的心理,消极地面对学习。[1]2)对基础知识的掌握不够牢固。在学习的过程中,有的学生粗心大意,对于基础知识看似是掌握全面了,但仔细分析却还有着许多不足。有的学生自以为是,对某些原理知识只停留在“知道”、“了解”的层面上,而不肯再多下点功夫去深入钻研。其知道了一种题目的解题思路之后,就想当然地利用这种解题方式去解答看上去相似但本质却不同的题目,因此其学习效果总是不能够提升。此外,部分学生还不能明确什么条件下该使用什么样的公式。其能够记住大部分的公式,但是对于如何去应用却是有些茫然,对公式和其对应的应用条件了解的不够,故而在答题时只能够一个个公式地去试,这样不但浪费时间而且还很难解出正确答案。3)缺乏学习的自主性。在当前素质教育的新形势下,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也使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体现。但是由于受到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学习模式的束缚,学生的主动性受到了压制,更多的是依赖于教师、依赖于课堂教学。在学习中,只是跟随教师的思路去机械地做笔记,而很少主动地去发现问题、探究问题,缺乏自主学习的能力。[2]4)审题意识与审题能力较弱。审题是数学学习的关键,数学学科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因此在题目的设置上也对学生的思维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在解答题目时往往需要学生利用逆向思维、空间思维去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解答。
二、改进高中数学学习中存在错误的建议
1)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素质教育要求培养学生各方面的能力,而不仅仅是追求分数的高低,因此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应当转变原有的认知,端正学习态度,消除掉功利心理,注重在学习过程中自身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合作能力的综合提升,以增强学习的动力。2)夯实基础,强化提高。对基础知识掌握牢固与否,是影响学生学习效果的关键,而数学学习的考试也是以基础知识为前提进行延展与深化。因此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必须夯实基础,了解最基本的概念、公式,并掌握公式的应用范围。在对基础知识有所掌握之后,学生还要通过适当地训练来作进一步的.强化提升,以实现数学成绩的提高。3)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首先,在上课之前要自行对将要学到的知识进行预习,在结合旧知识的基础上加深对新知识的认知,并勾画出难以理解的地方,留待课堂上听老师讲授。其次,在课堂上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不仅仅要跟着教师的思路走,还要对教学内容进行深入地思考,以加深理解,同时将自己疑惑的地方标记出来。最后,在课堂结束之后要对还存在疑问的地方进行反思,如果自己得不出答案可以去查找资料、询问教师或者与同学讨论,以培养思维能力。与此同时,还要自行地进行解题训练,针对知识构成上的薄弱环节,对于相关的试题进行适当地练习,以形成解题思路,提高学习的效果。[3]4)培养审题意识、提高审题能力。审题是答题的首要步骤,审题时首先要找准题干中的关键要素,并有意识地排除干扰条件。其次要认真分析题干中的各种条件,有图表的再结合图表作深入探讨,并调动所学知识,选取行之有效的解题思路。最后,如果常规方法行不通,不妨试试从另外的角度出发,利用逆向思维的方法推出解题要点,再根据这些要点进行解答。例如概率类的题型中,一般是需要对可能出现的多种情况分开讨论,因此需要读懂题目的关键要素,并根据这些要素去思考可能会出现的情况。
三、结束语
所有的学生在数学学习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误区,因此需要加强反思,在老师与同学的帮助下认识到这些错误,并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加以改进,这样才能提升学习的效率,同时还有利于综合素养的提升。
参考文献:
[1]竺仕芳.激发兴趣,走出误区——综合高中数学教学探索[J].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03,04:74-76.
[2]徐生海.浅谈高中数学学习过程中的误区及建议[J].教育教学论坛,2014,38:124-125.
[3]阳洁.浅议高中数学学习的误区及方法建议[J].新课程(下),2011,01:132.
篇14:建筑工程概预算问题及建议论文
建筑工程概预算问题及建议论文
摘要:在工程建设的很多项目中,概预算是十分重要的,加强建设工程概预算,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的控制,确保其准确性,这些都是建筑工程概预算的重要任务,但是目前还有很多问题存在于建筑工程概预算中,本文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旨在不断加强建筑工程概预算。
关键词:工程建设;概预算;问题;解决措施
概预算,不仅仅是对工程的有序开展进行一定管理控制,还可以使项目资金的利用变得更加合理,保证其发挥出自己最优的价值。通过对建筑工程进行恰当的管理控制,不但可以节省建设时所需要的费用,还可以提升建设项目的品质,由此可见,概预算占据这重要的位置。但是,现在很多概预算中还有很多问题存在,我们必须认真分析这些问题,找到解决的办法,这样才可以保证概预算的良好发展。
1对建筑工程概预算进行控制的必要性
建筑工程概预算是指根据整个工程的设计中的相关资料例如设计文件、施工内容、定额、指标以及取费标准等,然后计算出整个工程建设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并将这一计算形成相应的技术经济文件。建筑工程概预算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设计概算;(2)修正概算;(3)施工图概算;(4)施工预算。控制建筑工程概预算进行有以下优点:各类原材料价格的确定更加方便;招投标工作的进行更加顺利;相关合同的确定更加科学化。它是控制资源额度的有力保障,与建筑工程费用的支出、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进度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关系。随着经济的逐渐发展,建筑工程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我们必须做好建筑工程概预算这一工作。
2建筑工程概预算的现状
2.1缺乏预算意识
在很多的建筑工程中,有很大一部分企业缺乏预算意识,在他们看来,对建筑工程进行概预算这一工作属于财务部门,进行建筑工程概预算的目的是为例控制费用;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认真的把建筑工程的各个施工环节做好,就相当于做好了建筑工程预算工作,这种只是追求预算结果而轻视科学的预算方法的行为使得预测结果变得不再可靠,同时也会造成资金利用率下降。所以,决策者预算意识的缺乏会造成资金的大量浪费,获得的利润就只能减少。
2.2不健全的预算体系
在对建筑工程预算时,预算人员应该灵活利用预算方式,根据不通的情况采取不用的方式,进而得到不同的预算方案。与此同时,在进行预算时还要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证概预算的准确性。但是,在实际的建筑工程概预算中,由于概预算体系的不健全导致预算时工作人员采用的预算标准不是完全相同,对建筑物的各个方面如其所处的环境或者是其自身的不同等没有考虑充分。另一方面,不健全的预算体系会导致在进行预算编制时出现定额借用这一现象,最后的结果就是预算的不准确,使企业的生产效率下降,这些情况对于跨区域建筑项目而言是非常不利的。
2.3预算缺少全面性
在建筑工程中,很大一部分的投资预算都不是准确的,在很大方面都有过于粗糙,或者是漏算、少算甚至是多算的问题,而且项目中的内容是不完整的。除此之外,设计到一些关键性的问题数据不够精确、不够稳定,施工中用到的很多设备和施工材料的价格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一些设备只能暂定价目,使得后期的追加预算失去了确定性和真实完整性。另外还存在着预算书编制不完整或者说根本就没有编制预算书,更严重的是根本就没有施工图和其他相关费用的预算,所以在最后的实际投资中就会出现投资费用超过了预算费用,增加了工程的成本,经济效益降低。
2.4图纸的设计不符合要求
在建筑工程的图纸设计中,很多图纸的设计是不符合要求的,存在着表达不明确、内容太草率等,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会造成设计出现变更,一旦要变更设计就会涉及到更多的利益问题,甚至还会影响工程的竣工。如果最后的结算和一开始的预算相差太多,给最后的收工带来很大的问题。
2.5招标过程不够规范
建筑工程招标是建筑工程得以顺利进行的第一步。投标的意义是为了保护国家及社会的利益,维护竞标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招标不仅保证了建筑质量还保护了经济效益。对建筑工程进行招标就是是为了制定一份具有法律效益的合约。就现实中的实际的工程项目来看,不公开招标这一违规现象在许多工程项目中都存在着。有些时候,即使公布了公开招标,但是在实际的招评标过程中会采取简单的邀请来代替原本正规完善的招评标过程。这一混乱的招投标现象使得合同签订不能够统一进行,也使得工程的造价增多,进而导致概预算超出原本的计划。
3对于问题的解决措施
3.1加强建筑工程概预算的监督和校核
在建筑工程概预算这一环节,加强对其的监督和校核,不但要有足够的思想重视,还必须体现在具体的行动中,进而防止因人为因素而出现错误。在建筑工程概预算中,校核是十分重要的。经过一定的校核,工程造价具有更好的科学性,投资和经济效益得到提高。监督工作的开展可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这样有助于建筑领域的长期发展。
3.2落实相关制度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概预算,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落实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制度是市场竞争机制不断成熟的一个表现。落实招投标制度,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施工水平和竞争力,有利于建设单位选择最优的施工企业,从而保证建筑工程概预算的有效编制及工程质量的最优。(2)健全设计变更制度。设计变更问题是客观存在但又是不可以避免,但是一旦遇到设计变更将会出现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将设计变更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3)建立、健全建立制度。在建筑工程施工期间,一定要建立、健全与之相关的建立制度,同时还必须安排专业的建立工程师实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施工中的问题并指导相关人员采用相应的解决措施。
3.3加强施工图的科学性
一般情况下,施工图反映的是施工场地的地貌、水文、环境等特征,当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了解后才可以进行设计,否则施工图纸将失去一定的科学性。只有了解施工现场,正确设计图纸,才可以保证施工图预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加强施工图的科学性可以有效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
3.4落实责任制,加强项目的管理
落实责任制,加强项目的管理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积极推行责任制。对于项目管理这一工作岗位,一定要安排责任心较强的人前往。在管理的时候,要明确每个人的职责,进行一定的奖惩,进而确保概预算目标的实现;(2)加强项目的管理。建设单位对项目进行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事先签订好的合同进行,否则合同的签订将失去原有的意义。当拿到工程款清单之后,建设单位必须对清单内容进行一一核对,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要求且没有任何问题后,才可以进行付款,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出现超预算现象的发生。
4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也迅速发展起来。建筑工程概预算在建筑工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建筑者只有运用好建筑工程概预算,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才可以使建筑工程的质量得到保证。
参考文献:
[1]廖承军.对房建工程施工管理中质量控制的几点探索[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0(20).
[2]龚维丽.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
[3]陆非春,陈俊.工程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建筑经济,2007(3):82-83.
[4]何速奎.工程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事业财会,2006(3):12-14.
[5]杜帅,于庆丰,周长顺.加强工程预算管理是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途径[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2(10):28-29.
[6]戴伦乔,杨美清.浅谈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审核[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8(08).
[7]李韶军.刍议建筑工程概预算管理现状与优化对策[J].财经纵横,2012(17).
[8]张勇.建筑工程概预算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建筑工程,2013(05).
[9]张婷.建筑工程概预算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J].中国建设,2015(04).
[10]李颖.建筑工程概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13(20)
篇15: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问题及建议论文
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更加的明显,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在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背景之下,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形式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集团化趋势更加的明显。而在我国公司的集团化发展当中,由于其自身的管理理念以及管理方法的缺失,在集团公司的发展当中经常会出现许多的问题,特别是在财务管理方面,由于缺乏集团化公司的发展经验,财务管理工作存在很大的不足与缺陷。因此,必须要强化对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问题的研究工作,对其发展现状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更好地推动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激励机制
1引言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种现代管理制度与理念的引进,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而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企业想要获得更好的发展必然会朝着集团化的方向发展,通过融合多方面的生产要素,更好地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但是由于我国集团公司的发展时间较短,其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特别是财务管理方面的不足,极大的阻碍了集团化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必须要强化对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问题的探究,从而加深对其中存在问题的认识,更好地采取恰当的措施来加以解决,为集团公司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进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退耕还林问题的思考及建议论文(精选15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