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现金管理规定

时间:2022-11-25 16:30:36 作者:剪脚红魔拉师傅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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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银行现金管理规定

现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金管理,确保企业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和子公司。

第二章 库存现金管理

第三条 库存现金是指企业持有的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限额,存放在企业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业务开展情况,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超出库存现金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缴存银行。一般情况下,库存现金限额在5万元以内。

第四条 各单位出纳人员为库存现金的具体管理人员,负责现金保管、报销支付,现金日记账登记,现金盘点工作。出纳办理现金业务要严格执行集团财务报销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五条 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奖金及福利补助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第六条 市内零星采购,能签发银行转账支票结算的,用转账支票支付;在结算起点以上的,开具银行转账支票予以支付,不准用现金支付。异地采购,不得携带大额现金,应通过银行账户结算。

第七条 结算起点暂定为3000元。

第八条 严禁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除没收资金外,对涉及的人员从严处理。 第九条 严禁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审批手续的“白条”抵库。

第三章 出纳银行卡管理

第十条 为了方便施工现场,保证现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经集团财务资金部批准,各单位可以出纳名义开立银行卡。

第十一条 出纳银行卡由出纳保管,密码应由会计保管。

第十二条 银行卡应开通网银业务,交易信息发送到财务。

第十三条 出纳银行卡视同现金管理,每笔款项结算记录应附在会计记账凭证后。 第十四条 凡办理出纳银行卡的单位,必须与出纳办理个人银行卡使用协议(附件1)。 第十五条 为了防范现金保管风险,每天下班前,留存不超过2万元的库存现金,其他现金可存入出纳银行卡。

第十六条 出纳银行卡账户不得用于本单位以外的资金结算,不得用于出纳本人的资金结算。 第十七条 出纳银行卡上产生的银行利息收入纳入本单位账户核算。

第十八条 各经营单位出纳人员每天5:30以前应将银行卡上的现金全部汇入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卡账户,第二天早晨由集团公司再汇回原经营单位的出纳银行卡账户。

第四章 现金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收取的现金,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条 出纳到银行提款,应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由会计人员或保安陪同,防止发生意外。

第二十一条 库存现金和现金支票应存放在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外,不得随意存放,更不得携款回家。

第二十二条 库存现金不得与私人的现款混在一起,也不得将公款借给私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库存现金日清月结制度。出纳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库存现金盘点制度,每月末由各单位财务负责人组织,审核会计负责盘点,检查内容:账款是否相符;是否有白条抵库现象;是否超出库存限额;是否坐支、占用、挪用库存现金;现金帐目是否做到日清月结;是否有公款私存现象;有无为他人保管现金等。并在盘点表上签字。对盘盈盘亏及时分析原因,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出纳,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的出纳,年终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会计范畴中的现金又称 库存现金,是指存放在企业并由出纳人员保管的现钞,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和各种外币。现金是流动性最大的一种货币资金,它可以随时用以购买所需物资,支付日常零星开支,偿还债务等。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现金”一词,依国际惯例解释,是指随时可作为流通与支付手段的票证,不论是否法定货币或信用票据,只要具有购买或支付能力,均可视为现金。所以,现金从理论上讲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现金是指企业所拥有的硬币、纸币,即由企业出纳员保管作为零星业务开支之用的库存现款。广义现金则应包括库存现款和视同现金的各种银行存款、流通证券等。中国所采用的是狭义的现金概念。

现金管理就是对现金的收、付、存等各 环节进行的管理。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开户单位库存现金一律实行限额管理。

第二,不准擅自坐支现金。坐支现金容易打乱现金收支渠道,不利于开户银行对企业的现金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

第三, 企业收入的现金不准作为储蓄存款存储。

第四,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天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应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第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现金,结算金额超过起点的,不得使用现金。

第六,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内需要现金,应从开户银行提取,提取时应写明用途,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第七,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

现金管理的库存管理

单位收入的现金不准以个人储蓄存款方式存储

单位收入的所有现金应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存储在财会部门或开户银行,无论是收入的利息归单位所有还是归个人所有,都不能以个人储蓄 方式存入银行。

不能以“白条”抵库

所谓“白条”,是指没有审批手续的凭据。因此“白条”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白条”具有很多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用“白条”顶抵现金,使实际库存现金减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不足,还往往会使账面现金余额超过库存现金限额。

②用“白条”支付现金,付出随意性大,容易产生挥霍浪费、挪用公款等问题,付出后不能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便于进行财务管理。

③“白条”一般不便于管理,一旦丢失,无据可查,难以分清责任,有时会给单位或个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不准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 账外账”,是指有的单位将一部分收入没有纳入 财务统一管理,而是在单位核算账簿之外另设一套账来 记录财务统管之外的收入。“账外账”有的是财会部门自己设置的,也有的是单位其他部门、小单位设置的。“小金库”又称“ 小钱柜”,是单位库存之外保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一般情况下与单位设置的“账外账”’相联系,有“账外账”就有“小金库”,有“小金库”就有“账外账”。

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是侵占、截留、隐瞒收入的一种违法行为,为各种违法违纪提供了条件,危害性极大,必须坚决予以取缔。

库存现金的清查

为了保证账实相符,防止现金发生差错、丢失、贪污等,各单位应经常对库存现金进行核对清查。库存现金的清查包括出纳每日的清点核对和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

现金清查的基本方法是实地盘点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再与 现金日记账的余额进行核对,看是否相符。清查现金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借款或取款而没有按手续编制凭证的字条(即白条),不得充抵现金。

②代私人存放的现金等,如事先未作声明又无充分证明的,应暂时封存。

③如发现私设的“小金库”,应视作溢余,另行登记,等候处理。

④如果是清查小组对现金进行清点,一般都采用突击盘点,不预先通知出纳;盘点时间最好在一天业务没有开始之时或一天业务结束后,由出纳将截止清查时现金收付款项全部登记入账,并结出账面余额,这样可以避免干扰正常的业务。

⑤清查时,出纳应在场提供情况,积极配合,清查后,应由清查人员填制“现金盘点报告表”,列明现金账存、实存和差异的金额及原因,并及时上报有关负责人。

⑥现金清查中,如果发现账实不符,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更正,不得以今日长款弥补它日短款。

篇2:现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现金,

第二条 在经济业务中取得的现金一律交财务部出纳员,出纳员是本公司库存现金的唯一合法保管人,其它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或存入个人帐户。

第三条 出纳员收到现金后应存入银行,当月入帐,同时会计应开出收据或发票。

第四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控制在银行核定限额内,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五条 现金支出必须有相关审批人批准证明,手续不健全出纳不付款,

第六条 每笔现金业务出纳员必须登记日记帐,每月要与总帐会计对帐。

第七条 除本规定外,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会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原材辅料、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的采购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出纳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应事先报财务会计部经理批准。

第十条 公司员工因公需要借用现金,按用款程序执行。并应确定还款期限,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支取现金按用款程序执行,并严格按《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并于出差人员报销时扣还借款。

第十二条 工资的支付应根据人事部门每月提供的薪酬表,经总经理签字后,出纳人员按规定发放日期提款发放。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经理办公会审查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3:库存现金管理规定

库存现金管理条例

1、库存现金限额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一个保留现金的最高额度。核定单位库存限额的原则是,既要保证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开户单位由于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按必要手续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2、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管理。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规范现金管理,同时又能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正常使用,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其核定具体程序为:

(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2)出开户单位填制“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

3、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自接用于现金支出。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由开户单位确定送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应该在现金日记账上如实反映坐支情况,并同时报告开户银行,便于银行对坐支金额进行监督和管理。

4、企业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且不得私设“小金库”。

5、现金管理“八不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循“八不准”即: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篇4:行政单位现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简称***)内各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管理规定;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

(三)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行政单位实行单位报账制度,由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负责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章 单位财务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财务预算是指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行政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财政局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

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八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九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据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编制预算内、外资金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并报送财政局;

(二)财政局参照行政单位提出的收支预算以及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年度计划,审核分配单位财务预算指标;

(三)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单位财务预算指标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审批后正式下达。

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局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

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局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项目补助资金。

(四)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支出包括:

(一)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二)专项支出(含上级补助资金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行政单位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支出,分别按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管委会有关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同时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及财政局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及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的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及财政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篇5:行政单位现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公司机关现金使用、管理,明确使用范围,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总公司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公司机关任何部门、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总公司机关财务科负责统一管理总公司机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现金收入管理

第五条 总公司机关各部门的现金收入须及时送交财务部报账,严禁各部门截留收入或坐支现金。

第六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总公司机关财务科收入的现金、结算票据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现金。

第七条 严禁将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严禁保留账外公款和私设“小金库”。

第三章 现金支出管理

第八条 总公司机关业务支出,原则上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律使用支票转账结算,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九条 现金支付手续要齐全,报销单据正确合法。经办人员应在主管领导同意、总公司机关领导审核签字后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下列业务可以支付现金:

1. 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2. 出差人员差旅费;

3. 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

4. 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

5. 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严格审查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在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严禁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第十二条 因公外出人员携带必要的现金要填写借款借据,并由总公司机关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支付。

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当月15日或25日前报销,不允许长期借款。

报销时必须按规定标准支付,同时,认真核实车船票和住宿费,检查发票是否注明每天每人住宿标准,未注明和发票填写项目不全及超标准住宿的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大学生探亲途中从公司到家往返交通费用给与报销,并执行以下报销标准:长途交通费限报火车硬座票、轮船四等舱票和长途汽车票(乘坐长途汽车特指火车不方便到达的地方);短途交通费限报公共汽车票(包括小公共汽车),其他交通费不予报销。报销时须本人提供相应车票证明,无车票或车票超标准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签发银行转账支票时应建立支票领用登记手续,经办人员应及时报销发票,以注销登记记录。

第十五条 严禁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及空白支票。

第四章 备用金管理

第十六条 总公司机关经理办、行政科、食堂按核定标准设立备用金,不包括在库现金限额内。其他部门因业务需要备用金的,应报总公司机关领导审批并报财务执行。

第十七条 总公司机关经理办的备用金标准暂定为5000元,行政科为元。

第十八条 各部门备用金应由报账员负责专人管理,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盗、遗失,并做好盘点工作。

第十九条 备用金为各相关部门日常小额开支的周转金,主要用于差旅费、按规定批准的临时人员劳务费、1000元以内的零星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

第二十条 报账员须严格按规定支付方式使用备用金。对于已发生的经济业务,报账员应及时到财务科报账以补足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 报账员应于每月末编制备用金盘存表,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财务科。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机关领导、财务科应监督备用金的安全完整,并不定期检查备用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每年年初根据总公司机关领导的批示向各相关部门发放备用金,年底各相关部门报账员到财务科核销。

第五章 库存现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总公司机关3~5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五条 库存现金、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由出纳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应由财务科负责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 财务室应将各种结算凭证及金融券物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应打乱密码,钥匙随身携带,人离门锁,防盗防失。

第二十七条 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出纳人员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向总公司机关领导报告,并追查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禁私人借用公款,严禁白条抵库,更不得挪用现金。

第二十九条 财务室不准替私人存放现金,防止发生意外。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科应严格按照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开立存款账户,并由出纳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纳应不定期或定期与银行对账,并于每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数额相符。若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准擅自租借银行账号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业务。

第六章 账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科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现金账目。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人员严禁登记总账。

第三十四条 出纳应根据业务票据,编制记账凭证,并逐笔登记现金收付情况,做到账目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第三十五条 出纳应予每月月末核对未达帐项,并及时催查清理。

第三十六条 记账时应再一次严格审核凭证,严禁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登记入账。 第三十七条 出纳与会计应定期于每月15日、25日结账日核对现金、银行日记账与总账,确保账账相符。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情节十分恶劣的,报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 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除给有关财务处分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

第四十条 所有罚款一律上缴总公司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机关财务科制定,经总公司机关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机关财务科负责解释。

篇6:行政单位现金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维护结算纪律,保障资金安全,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现金管理。

1、出纳工作由专人负责,现金出纳和会计记录工作分离。

2、现金支出应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使用范围,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控制在银行核定限额内,超额部分及时存入银行。

3、现金支票应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盖章后方可提取。出纳在现金支票头上签章以明确职责。

4、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出纳收取现金后应极时填写银行进帐单连同当日现金一并送存银行。收费员与出纳交接现金时,出纳在收银员当天收款报表上加盖个人签单章以明确责任。

5、现金支付必须按财务审批程序执行,手续不全的出纳不得付款。出纳办理付款后应在付款凭证上加盖“付讫”戳记。

6、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

不得私设小金库。

7、出纳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与安全,配备专用保险柜存放库存现金,并按保险柜使用规定进行管理。

8.出纳根据每笔现金支出登记现金日记帐,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每月与总帐会计对帐,保证账款相符。

9、单位购置结算起点以上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用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10、职工因公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按财务审批程序执行,并应确定还款期限,超过还款期限即转为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11、职工出差借差旅费,按财务审批程序执行,并于出差人员报销时扣还借款。

12、工资发放应根据人事科的劳资通知单制工资表,经会计审核后发放。

13、公款不得用于私事借支。

二、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5.无偿献血者的误工费,交通费等。

6. 返还无偿献血者用血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三、结算规定。

依据人民银行规定,转账结算起点为1000元,除上述使用范围及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开支外,超过现金支付规定的,应当以银行转账结算;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负责人审核,中心领导批准后支付现金。

四、监督检查。

1、按现金清查制度规定,现金采取不定时实地盘点与现金日记帐余额相核对的方法,由稽核会计与出纳共同盘点清查。

2、每月末,内审人员须对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对帐单及库存现金余额审核。检查现金收入是否及时送存银行,现金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现金库存是否超过限额等。

3、现金清查中存在问题的处理办法,按照 执行。

篇7:财政部现金管理规定

现金管理规定

1.现金开支范围的规定

现金开支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国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只能在下列范围内开支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等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潢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医疗费、法律服务费、咨询黄、各种演出与表演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及其他劳务费用等等。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费等。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等的价款。

(6)单位预借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按照规定,结算起点为1OOO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对于这类支出,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子以支付现金。除上述第(5)(6)两项外,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OOO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金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2.需要使用现金和禁止使用现金的情况

(1)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用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2)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货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3)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4)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尸发放的贷款,应以转账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5)开户单位购置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能使用现金。

3.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单位由于生产的发展和业务的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可以随时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再行调整。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永久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库存现金限额的具体核定程序为:

(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

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由开户单位根据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填报“库存现金限额申清批准书”表。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银行经过审查、核定和综合平衡之后,在申请批准书上填写批准限额数。

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除可以用非业务性的零星现金收入(如退回差旅费、出售废品收入等现金收入)中补充和允许坐支的单位可以从业务收入中补充外,

均应向银行领取现金补足限额。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现金补足限额一般不得超过原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与剩余现金之差。如果零星费用集中支付,需领取的现金和存现金之和超过库存现金限额,应在领取现金时说明情况经银行同意后方可领取,但单位当天留存过夜的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

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零星现金时,在现金支票用途栏应注明“备用金”字样,不属于备用金范围需要的现金,应另开现金支票领取。单位收入的现金不得作为库存现金留存,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4.现金坐支

坐支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8218;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8218;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8218;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8218;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现金#8218;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在申请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内同时申请坐支#8218;说明坐支的理由、用途和金额#8218;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8218;也可以专门申请批准。允许坐支的单位主要包括:

(1)基层供销社、粮店、食品店、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收购的单位#8218;向个人收购支付的款项。

(2)邮局以汇兑收入款支付个人汇款。

(3)医院以收入款项退还病人的住院押金、伙食费及支付输血费等。

(4)饮食店等服务行业的营业找零款项等。

(5)其他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坐支的单位。

5.现金管理“八不准”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8218;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守“八不准”。这八不准是: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开户银行如有违反现金管理“八不准”任何一种情况#8218;开户银行町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8218;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8218;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6.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监督管理

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

开户银行要从实际出发#8218;本着既要保证单位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8218;又要减少现金的使用的原则#8218;合理核定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2)柜面管理

开户银行的柜面人员#8218;在办理业务过程中#8218;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开户单位送存或支付现金时#8218;要对凭证上写明的款项来源和取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8218;进行逐笔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支出#8218;银行予以拒绝付款;凡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收入#8218;应查明原因#8218;反映给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3)现金管理检查

开户银行有权深入开户单位定期、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8218;并按规定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是否超过库存现金限额#8218;账面库存金额和实际库存现金是否一致;

是否有用白条或其他单据顶替库存现金及公款私借问题;

是否有擅自“坐支”和账外保留公款情况;

现金收入是否正常#8218;现金支付有尤扩大使用范围#8218;有无假造用途套取现金等情况;

是否存在携带大额现金外出采购问题;

有无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

有无出租借账户;

有无发行变相货币#8218;用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开户银行检查人员要编制现金管理执行情况检查报告表#8218;对现金管理检查情况进行逐一登记#8218;并及时向银行领导进行汇报。开户银行对发观的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8218;并进行处罚。

另外#8218;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也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的情况#8218;发现问题及时纠正#8218;并将检查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三、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处罚

开户单位如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8218;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8218;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按规定#8218;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8218;给予警告或罚款:

(1)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8218;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2)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8218;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8218;按凭证额10%~30%处罚;

(4)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8218;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5)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8218;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8218;一律以罚款:

①保留账外公款的#8218;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②对现金结算给予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8218;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③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8218;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④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8218;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⑤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8218;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⑥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8218;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⑦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8218;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⑧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8218;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⑨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 具体处罚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8218;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8218;然后在十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开户单位对人民银行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8218;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同人民法院起诉。

篇8:公司现金管理规定

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

一、使用现金范围

1、产品销售的运输费、广告费。

2、员工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医药费和其他劳务报酬。

3、差旅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

4、司机的车油费、过路费、过桥费、行车费。

5、员工工伤事故、生活困难、突发事件和临时借款。

6、小型维修费及所需的零配件等其他材料费。

除以上支付现金外,出纳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部经理审批、董事长批准。

二、库存现金

1、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

2、公司现金必须存放在财务部的保险柜内。

3、出纳员到银行存、取现金时,公司应派车或专人护送。

4、工资以委托银行每月定期发放到员工的工资卡。

三、现金支付

任何资金支付都须有完整的审批手续。

1、生产物资采购的现金支出,凭采购单、入库单、购物发票经 审批,财务部审核,董事长签字才能支付。

2、公司员工(借款人)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借款人的直属领导签字,财务部经理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

借支,借款金额超过 元,须经董事长批准。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借款人的当月工资中扣除;如借款人当月工资不足以扣还借款的,则在下月工资中继续扣除,依次类推,直至扣还全部借款时止。(或如借款人当月工资不足以扣还借款的,则依次从直属领导、公司分管领导、董事长当月工资中扣还借款,然后再从下月起从借款人的工资扣还给直属领导、公司分管领导、董事长。)

3、日常零星开支凭费用报销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由经手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财务部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支付。

4、差旅费支付根据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执行。

5、业务招待费开支凭费用报销单、业务招待申请单、发票等,由经办人签字,财务部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支付。营销人员的业务招待费按公司销售制度执行。

三、财务部职责

1、出纳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簿,逐笔记载现金收付,每日核对账款是否相符,每月核对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做到日清月结。

2、财务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员的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如有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

4、不准代其他单位收、付现金。

5、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6、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7、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

8、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9、不准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款项(即坐支)。

篇9:公司现金管理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企业的现金管理,防范在现金管理中出现舞弊、腐败等行为,确保企业的现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现金限额管理、库存现金管理以及盘点监督管理。

第3条 现金管理原则

1.企业的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负责。

2.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及稽核工作。

第2章 现金限额管理

第4条 企业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5条 企业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6条 财务部要结合本企业的现金结算量以及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

第7条 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主办银行核定。

第8条 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必须严格遵守。如果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承担赔偿责任。

第9条 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会计人员、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由主办银行重新核定。

第10条 库存的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3章 现金保管

第11条 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出纳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计人员担任。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12条 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由出纳在下班前送存银行。企业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可以对相关企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冻结单位现金支付。

第13条 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

第14条 限额内的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保险柜密码由出纳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所利用。出纳调动岗位,新出纳应更换并使用新的密码。

第15条 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第16条 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出纳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第17条 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原因而发生损失的,由出纳负责。

第18条 出纳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提取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部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4章 现金盘点与监督管理

第19条 出纳要每天清点库存的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并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现金日记账。

(3)现金盘点。

(4)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第20条 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明细账”进行核对,并编制“现金核对记录表”,由财务部经理、出纳、会计三方签字,以确保账账相符。

第21条 出纳有义务配合财务部经理或其他稽查人员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第22条 财务部经理、资金主管应定期监督盘点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长款或短款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因出纳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23条 财务部经理、资金主管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工作,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5章 附则

第24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会同企业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25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

篇10:公司现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现金的收取范围

(一) 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

(二) 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三) 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四) 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五) 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二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二) 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对职工个人的其他支出;

(三) 支付企业外部个人的劳动报酬;

(四)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款;

(五)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 票据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 向股东支付红利;

(八) 按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库存现金的限额

(一) 财务部门要结合现金结算量和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二) 库存限额以不超过两天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主办银行核定。

(三) 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四) 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申明理由,请主办银行重新核定。

第四条、现金收付的规定

(一) 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二) 财务部门的出纳职能具有垄断性。除财务部门或受财务部门委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代表公司接受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三) 出纳员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坚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假币和错收。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由出纳员承担一切损失。

(四) 现金收讫无误后,要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编制会计凭证。

(五) 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

(六) 办理现金付款时,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填制现金付款凭证。

(七) 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八) 支付现金后,出纳员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处理有关账务。

(九) 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账务。

(十) 每天收入的现金,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十一)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借,个人因公借款,按《职工借款管理制度》规定办理。

(十二)出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领导指定专人代办有关业务,不得私自委托。

(十三)非现金出纳代收现金时,要及时登记“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办理交接手续,“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要同现金日记账一起保管归档。

(十四)严禁会计人员将公款携至自己家中存放保管。

(十五)因业务需要,在企业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和公司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回。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十六)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的,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

(十七)财务部长应定期监盘库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溢余或短缺,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由于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现金的保管

(一) 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员。出纳员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计人员担任,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二) 现金的保管要有相应的保管措施,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

(三) 保险柜钥匙由出纳人员保管,不得交由其他人代管,并随时转动密码器。

(四) 出纳员工作变动时,应更换保险柜密码。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五) 库存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发生损失的,由出纳人员负责。

(六) 现金以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如需存放在保险柜内,应办理保管交接手续。

(七) 出纳员到银行存取现金,须有保安员护送,并安排专车接送。

第六条、其他

(一)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二)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11:财政部现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从易到难、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 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在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测货币市场情况,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具体操作。

第六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包括季度、月度例会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财政部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含1年)以内。

第八条 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操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系统”,面向国债承销团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商业银行总行公开招标进行。

第九条 每期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前,财政部依据月度例会拟定的计划,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操作指令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款期限等要素。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日的三个工作日前,按照财政部操作指令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条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结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向社会公布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招标结果,包括总投标金额、中标利率、实际存款额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中央国库现金安全,国库现金管理存款银行(以下简称存款银行)在接受国库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国债现券作为质押,质押国债的面值数额为存款金额的120%。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债券市场的变化情况调整质押比例。

第十二条 财政部依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结果,向中国人民银行开具“中央预算拨款电汇凭证”,该凭证为划款指令。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次一工作日,在足额冻结存款银行用于质押的国债后,根据划款指令向存款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向存款银行划拨资金后,负责向财政部提供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十四条 在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定期监测存款银行质押国债的市值变化,督促存款银行确保质押足额。

第十五条 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到期后,存款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息划入中央总金库,款项入库时,存款证明自动失效,同时,存款银行质押的国债相应解冻。

存款银行未将到期定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中央总金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催缴差额本息款项的同时,对存款银行收取罚息。

第十六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存款银行签定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年度主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篇12:财政部现金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买回国债,是指财政部利用国库现金从国债市场买回未到期的可流通国债并予以注销或持有到期的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 买回国债操作由财政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公开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在招标现场观察。

第二十条 每期买回国债招标,财政部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买回国债的期限、品种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 买回国债招标结束当日,财政部向社会公布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招标结果,包括总投标额、买回国债价格、实际买回额等。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依据买回国债招标结果,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对买回国债的冻结成功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开具“中央预算拨款电汇凭证”,该凭证为划款指令。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次一工作日,根据划款指令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支付买回国债资金。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在中央国债公司设立乙类债券账户,用于记录买回国债的债权。财政部交付买回国债资金后,即拥有买回国债的债权,并根据需要注销或继续持有买回国债。

第二十四条 买回国债操作应按照品种结构合理、规模适当的原则进行,以有利于国债市场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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