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事变起斗嘴受伤算工伤吗

时间:2022-11-26 22:50:59 作者:玛卡巴卡的肥皂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玛卡巴卡的肥皂”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员工因事变起斗嘴受伤算工伤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员工因事变起斗嘴受伤算工伤吗,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员工因事变起斗嘴受伤算工伤吗

事变时代,两员工协商分工时产生争执,一名员工被对方打致轻伤。内地人社部分不予认定受害者韩某为工伤。韩某不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30日,某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断,驳回韩某的诉讼哀求。

韩某和姬某系某公司职工,被布置在同组事变。1月22日,按照公司布置,韩某与姬某中有一人需去公司另一厂区上班。两人在协商谁去另一厂区时彼此推诿并产生争论。争论事后,姬某在同事问及两工钱何争论时,姬某说韩某耍恶棍。韩某听到后,上前拉住姬某质问,后姬某用事变锤敲打韩某左侧肩部,致韩左侧肩胛骨毁坏性骨折。内地公安物证判断部分认定,韩某损伤水平为轻伤二级。

同年10月16日,法院以犯存心危险罪判处姬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讯断姬某抵偿韩某经济丧失28091元,姬某自愿赔偿26909元,合计5.5万元。

2011月5日,韩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本年1月6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抉择书》。韩某不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韩某辩称,其系因事变缘故起因受到姬某危险,该当属于工伤。

法院审理以为,从韩某被姬某殴打的因由看,韩某是在听到姬某说他耍恶棍后,拉住姬某理论的进程中被姬殴打受伤。该殴打举动的产生,纯属因韩某与姬某小我私人之间不满情感的发泄引起,并无任何韩某推行事变职责的身分。

固然在殴打举动之前,韩某与姬某曾就事变分工的题目发生抵牾,之后的彼此不满情感也由此积累,但在殴打举动产生前两边争议已经平息,之后的殴打举动是因为韩某与姬某不能正确处理赏罚同事相关和彼此之间的纠纷,而采纳搬弄、打架等激动、非理性方法办理题目的功效,与先前两边关于事变分工的争论并无直接因果相关。

假如对付劳动者在事变中彼此发生抵牾,不通过向单元反应等合法理性途径办理,不能彼此海涵体贴,而是动辄行使搬弄、暴力等本领发泄不满而导致的危险也认定为因推行事变职责所致的工伤,无异于滋长以上不正当、不理性的举动,也违反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代价地址,也倒霉于建议精采的社会民风。

综上,法院以为韩某所受危险与推行事变职责无关,天然更不属于因事变缘故起因可能从事与事变有关的准备性事变受到事情危险,故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

韩某不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工伤应是正当推行职责受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划定,在事变时刻和事变场合内,因推行事变职责受到暴力等不测危险的应认定为工伤。暴力危险工伤必要思量以下几个方面:(1)时刻边界,一样平常限于产生在事变时刻之内;(2)空间边界,一样平常限于出产、事变地区之内;(3)职务边界,一样平常限于推行职责而发生之危险;(4)主观过失边界,即职工本人不具有存心。个中职务边界即事变缘故起因,属于焦点要素。

本案中,该殴打举动的产生,与之前二人之间就事变分工的题目发生抵牾具有必然的关联性,但其直接缘故起因并非事变纠纷引起,且该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合法的方法来办理。只有正当地推行事变职责受到暴力危险,才气认定为工伤。假如将暴力危险工伤中的事变缘故起因无穷扩大,将会使《工伤保险条例》的该条款处于无序状态,故交社部分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抉择,依法应予维持。 (刘羽梅)

[员工因事变起斗嘴受伤算工伤吗]

篇2:在校生实习受伤是否算工伤?

日前,成都市中院将此案作为示范性案例发布。

在校学生到单位实习受伤,单位是否应按工伤赔偿?答案是“不”。日前,成都市中院公布了示范性案例,全市各级法院遇到类似案例,如无不同情况或不同处理理由,一般应参照判决。

廖某原是成都某学校2001级的学生,经学校推荐安排,9月到某汽车运输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同年12月他在上班时被车撞成七级伤残。随后,市劳保局认定廖某受伤属工伤性质。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廖某将单位和学校告上法院,索赔7万余元。武侯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廖某实习是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他与实习单位无劳动关系,虽在实习中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最终,法院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判令被告单位赔偿廖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驳回廖某的其他请求。

“试用期就不一样了。”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允武教授称,学生毕业后到单位工作,若是先试用再签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受伤后应算工伤;若试用前已签合同,受伤后也算工伤。

篇3:未签劳动合同上班受伤后算工伤吗?

【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未签劳动合同是否不存在劳动关系?】

实际审判实践中,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代表劳动关系就不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此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当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 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以下是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1、工资卡、工资条(需会计财务人员签名)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2、职工花名册。

3、“工作证”、“工牌”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企业招聘记录。

4、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5、其他同事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6、向单位报销费用的单据。

7、网购物品邮寄到公司的快递底单。

8、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综上所述,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篇4:上班途中坐公交车受伤,算工伤吗?

如题,上班途中坐公交车受伤,算工伤吗?如果算的话,费用补偿又怎么算呢?这需要鉴定吗?(因公交公司出面医治,不需要社保赔付保险金,而且达不到伤残鉴定)

[上班途中坐公交车受伤,算工伤吗?]

篇5:上下班途中受伤也算工伤 合理认定从何说起

上下班途中受伤也算工伤 合理认定从何说起

上下班途中如何“合理”认定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第6条规定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如何认定的内容成为了争议的焦点,《规定》针对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受伤,反复提到“合理时间”。那么,究竟怎么样才算“合理时间”呢?以下为您整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田思路的具体解读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一、如何界定合理时间

1、在很多大城市,堵车现象很严重,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时期。为此,有不少职工下班后往往会等一两个小时再走。这种情况下,属于“合理时间”吗?

田思路:《规定》在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时,一再强调与“合理时间”的关联性,这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一对相互联系的时空概念,不可分割。在“合理时间”之外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在谈到“什么是合理时间”时,也提到,这个合理时间可以比较宽泛,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都属于合理时间。我个人也比较赞同这种观点。

2、实践中,加班现象比较普遍。有时候,加班时间比较长,甚至与平时上下班时间完全错开了。这样的话,是否属合理时间?

田思路:如果加班与前一个劳动过程相连续,比如正常应该下午5点下班,但加班2小时,晚上7点下班,那么加班后回家当然是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如果中间有间断,比如下午5点下班,晚上7点加班两个小时至9点,则5点至7点之间劳动者回家(或回宿舍)休息产生的往返,以及晚上9点以后回家也都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至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也要在一定界限内,比如下午5点下班,你晚上7点回家是可以的,但晚上10点才回家就不能被认可。也就是说,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不能长时间间断。

二、如何界定住所

1、《规定》指出针对往返于工作地与职工本人住所地及职工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可认定上下班途中。对此,职工纷纷点赞,但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则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你怎么看?

田思路:由于城市住宅建设的发展,以及外来的、流动的劳动力的增加,使劳动者的“住所”变得多样复杂,也给用人单位把握劳动者“住所”带来困难,

《规定》试图对此加以解决。但仅仅扩大“住所”的适用范围是不够的,还容易带来其他问题。需要明确的是,住所必须是供劳动者日常生活的居住地。

2、当前人口流动性较大,职工本人及其亲属的住所变动相对较大。实践中,关于住所的界定,如何把握更科学?是否只要住宿地即为住所地?

田思路:举个例子说吧,劳动者本人在公司附近租借房屋,与家庭成员分别居住,并经常往返于租赁住宅与家庭成员住宅之间,则租借房屋和家庭成员的住宅均视为“住所”;再如劳动者每周周五下班回父母家,周一从父母家出门上班,这种情况持续、有规律、反复进行,则可以认定周五的下班和周一的上班其父母住所与工作地之间为“合理路线”对应的住所。而对于偶发的、一时的、无规律的往返扩大范围后的“住所”的情形,要进行极为严格慎重的判断。

三、如何界定合理路线

1、《规定》中多次提到“合理路线”同样引发了热烈争议,不少媒体更是以“下班顺道买菜受伤也可认定工伤”为题进行了报道。网友更是设想了各种离奇的“顺道”情形,比如下班之后顺道去健身房等,借此表达隐忧。如何认定“顺道”?

田思路:劳动者上下班的“合理的路线”是指劳动者居住地与工作场所之间往返的路线,特指地理的、时间的、经济的合理性,包含劳动者合理的代替路线和方法。但“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也被认可,比如,由于交通堵塞、交通管制等问题而绕行的情况下,应该视为合理的.路线。

2、最高法赵庭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下班途中顺便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所经路线也属“合理路线”。不少网友沿着这个思路设想了很多近乎“离奇”的“顺道”情形,对此您怎么看?

田思路:如何判断“合理”,《规定》指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工伤。这里将日常所需要的活动扩大到了“生活”范围,需要极为审慎对待。

实践中,即便是“顺路”,与工作没有或很少有关联的“生活”上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上下班途中”的行为。也即“生活”行为必须限定在“日常生活中必要的、不得已的、最小限度的并且与工作相关的行为。”比如购买必需的日用品、参加职业能力培训、到医院就诊等,这种行为不能是长期的、固定的、持续的、反复进行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即使实际上已经脱离了“上下班途中”,但除去脱离和中断期间,恢复到合理的路线以后的阶段可被认为是“上下班途中”。

四、怎么把握“合理”二字

1、以前,由于法律对“上下班途中”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在理解和认识上存在许多不一致,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同或者相似案件的过程中也有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规定》的制定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然而,正如网友们热议的那样?对新规中“合理”二字尺度的把握,必将考验着法官的智慧。实践中如何把握,才能做到忠于《规定》的精神,做到真正“合理”?

篇6:下班顺道买菜受伤算工伤?这种说法是误读

这起案件中,找不到目击者,又没有其他证明,只能算是一起意外导致的伤害,当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没有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认定工伤一个首要前提是,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此次司法解释中明确,一些没有劳动关系的工人,如建筑工地农民工,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司法解释第3条第4款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雇佣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聂律师举例说,以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例,开发商将一工程整体发包给建筑商,建筑商一般会将项目分包,实际中,分包给的是一些无用工资质的小包工头,小包工头再临时雇一些农民工干活。如果这些工人在干活时受了伤,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应认定为工伤,相关工伤赔偿金由建筑商来承担。

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后,职工可享受怎样的待遇?

一旦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等级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实际操作中,工伤待遇的种类及计算方法比较复杂,要根据职工年龄、所在地域、伤残等级等各种情况综合计算,非专业人士一般很难厘清或掌握。举个简单例子,在我市市区,以一个30岁左右的职工为例,如果他被鉴定构成9级伤残(工伤等级共分为10级,其中1级伤残最为严重),仅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3项费用,金额大约在15万元。如一个职工发生工伤伤亡,工伤赔偿金大约在55万元左右,且不含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7种工伤认定情形中

“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列第二

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获悉,今年上半年度,我市共受理工伤认定案件4228件,同比增长6.5%,并依旧保持上升趋势。7种工伤认定情形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统称“三工伤害”)。此类工伤案件为3261件,占总数的83.4%。排在第二位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此类工伤案件数为518件,占13.2%。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工伤案为71件,排在第3位。其他4种情形认定工伤案件数为61件,仅占1.6%。

上半年,全市因工伤死亡的共62人,其中因“三工”原因死亡28人,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24人,突发疾病死亡7人,其他原因死亡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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