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

时间:2022-11-27 13:23:14 作者:瞌睡打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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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背景、法律依据和意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前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和律师资格取得制度     1.法官、检察官的选任制度     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     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     2.律师资格取得制度     相对法官、检察官而言,律师资格考试是最早举办的法律师职业资格考试。1986年开始举行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规定考试取得资格才能申请执业。此后, 1988、1990、1992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1993以后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至年共举行11次考试,通过人数述达18万人左右。     上述三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科目没置。试卷组成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     在应试人员范围方面,律师考试主要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而法院、检察院的任职考试主要面向本系统人员,非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人员不得参加。     在考试科目方面,律师考试的内容与范围最广,几乎涵盖了法学的所有学科。法官考试比律师考试科目要少,不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检察官考试面较窄,主要限于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经济法律相对较少。     在试卷与试题形式方面,律师考试是四张试卷,试题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是三张卷,试题形式既包括选择、判断、改错形式的客观题,也包括简答、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主观题。比较而言,后两者的主观题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     (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提出、论证、出台     针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统一的上述情况,法学界一直呼吁能够建立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来来实际部门多年来也一直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希望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初审法官、检察官法的修改草案,部分委员又提出了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议。法官、检察官法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同样的建议。针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国家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社合各方面对建立这一制度已形成共识,且当前世界上许多因家均已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准备进一步征求意见后采纳这一建议。     (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     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再次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经过论通过的两个法律分别增加一项规定,即: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部门负责实施。     至此,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正是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     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于2010月31日、11月1日通过中央电视台、各报纸正式向社会公开。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共7章,22条。分为总则、考试、考试组织、报名条件、资格授予、责任和附则。“总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宗旨、依据,国家司法考试的性质、效力,考试原则及组织实施和协调机构。“考试”一章主要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内容、科目、方式、考试的办法、方式、范围及评券事项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考试组织”一章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报名条件”一章规定了报考国家司法考试所应具备的各项必备条件和要求。“资格授予”一章规定了每年度司法考试通过数额和合格分数线的确定、公布和资格授予等主要内容。“责任”一章就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以及对应的违纪处理事项作了原则规定。“附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本办法的解释和生效等问题。     这个实施办法是我国举办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基本工作规范,考虑到国家司法考试是一项新的制度,需要不断的发展和逐步完善,所以该《实施办法》确定为试行,待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经验再进一步修改固定下来。当然,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根据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对该办法确定的原则又作了更加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     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全面实施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关系到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选择方式的变革,关系到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同业化和精英化,有利于共同提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标准,为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将使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人员成为一支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水准、共同的法律素质、共同的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队伍,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更紧密衔接,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从更深的层次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对于建立科学、合理、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也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一次改革,这次改革对下一步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考试的性质和效力 从国家司法考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来看,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必须而且只能从获得资格证书中择优选用。但通过考试者只是取得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获得了准入条件,能否实际从事法律职业,还需要具备各种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条件,取得资格仅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证书。所以,《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将司法考试的性质定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在当时设计考试具体方式时,曾有一些人建议实施两次考试。但由于首次国家司 法考试的筹备时间紧迫,从开始即每年举行两次考试的条件尚不成成熟。因此,在实施办法中仍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至于以后是否采取两次考试做法,还需要再研究论证。 对于考试的内容和科目,在设计时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点是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教育要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但国家司法考试也不能脱离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从目前的情况看,法学院校的本科教学主要是依据教育部确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这是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必修的课程,也是法学院教学评估的基本指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法学教育界对国家司法考试十分重视,纷纷研讨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开始考虑改革、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建立法律职业引导机制,昼向司法考试靠拢。我们在确定考试内容、科目时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第二点是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必须与法律职业相衔。要为司法部门、律师业提供后备人才,必须考虑用人部门的实际需求,要从职业准入的角度出发,全面考察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以及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和能力等。基于此,首次司法考试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的标准和要求,本着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事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科目。 (二)报名的条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根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应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有关“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规定,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学历条件的人员,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8条规定,前述所指的“高等院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司法考试的管理体制(或说是机制) 中国刚刚确立的司法考试管理体制大体如下: 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商定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的设立已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中做了具体规定。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是,就确定、调整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政策、原则进行协商、协调,就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咨询。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是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中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制度,但是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只是一个内部的、高层次的协商、协调和咨议的形式和渠道,不是决策机构,也不行使具体的管理和实施职能。 司法部成立了司法考试司,对外称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作为司法部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同时,司法部还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具体承办考务工作。此外《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考务工作。 三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是:全国共有360571人报名参加考试,有31万多人实际参加考试。报名工作总体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各界人士报名踊跃、人数众多。全国共有17个省、市报考人数超过万人,其中山东、河南、广东三省超过2万人。报考人员中法、检系统、法律服务行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考人数可观,近16万人,占总人数的44%。二是报名人员层次较高,高学历人员增加,法律专业人数增多,其中具有博士、硕十学历的6346人;具有专业本科、专科学历的29万多人,占总人数的81.4%。三是趋于年轻化。40岁以下共34万多人,占总数的.95.1%;其中25岁以下的占40%。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于3月30日、31日举行。全国共设置317个考区,418个考点、12860个考场,动用40000多考试工作人员。根据司法部目前确定的合格分数线(总份240分,放宽地区为235分),约有24000多人通过考试,合格率大体在7%。考试违纪人员约500多人,分别受到警告、取消单科成绩、取消本次成绩和两年不得参考的处理。目前司法部已发出通知,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可按规定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到目前为止,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已近尾声,下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作好法律职业资格的审批和证书的领取和发放工作。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还是顺利的,成功的。 四、今后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和发展应当考虑的几个问题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正处于初创阶段,确有一个不断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要我们继续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和设计。 第一是要认真研究法律职业对人才的需求,担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究竟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在法律信仰、意识、法律知识、专业素质,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个人品质等方面应当达到何种程度,以便通过考试反映和测试。 第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国家司法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制度建设上认真总结律师考试及法官、检察官考试的经验,以及国内其他职业资格考试的经验,从中总结带有规律性的东西,还要吸纳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人才的选拔及司法考试的成功做法,在借鉴的同时加以创新,使之更符合中国国情,反映我国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的方向。 第三是要在司法考试的模式选择和方案设计上,主要围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这个宗旨,对考试的时间、次数、方式、内容、科目、题型等进行科学设计,要使通过考试的人员更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使考试的效果达到最大化。 第四是在相关制度配套上,要建立和国家司法考试相衔接的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选择制度和任职前的统一法律职业培训制度,使我国的法律人才贮水池活起来,这对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是加强与法学院校的联系与沟通,处理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既要充分尊重和反映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又要向通过考试反馈法律职业的需求,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更好结合。 第六是要加强立法。条件成熟时,可将国家司法考试实践中有益经验、成功做法通过立法确定下来,使之规范化、法制化。 总之,我们要努力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健全、完善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篇2:国家司法学习方法经验总结

国家司法学习方法经验总结

一、前言

民法是实体法,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学好其它法律的基础学科,学好民法中的概念、理论知识对于学习其它部门法至关重要,并且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中直接或间接考察民法的知识将达到一百多分,无疑民法是你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得敲门砖。考试的重点是理解相关民法理论知识,然后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解决实际问题。一般民法的考题不会单独考察某一法条,而且对相关制度的形成的“法条链”进行综合的考察。所以如果考生仅仅是对法条死记硬背,不对相关“法条链”综合理解,肯定不会学好民法,在司法资格考试中应对民法试题将会很吃力。学好民法,不仅是知识点的单纯记忆,考生一定要遵循理解掌握相关理论和制度至上的原则,才能在司法资格考试中如鱼得水,游刃有余。

二、学科概述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典(中国未出台),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司法考试中民法包括的相关法律规范有《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司考的重中之重是涉及物权、合同和侵权的相关法律规范。

民法每年必考的重点内容有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物权取得方式、抵押、合同责任,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代位权、特殊侵权等知识点。

三、如何使用教材、法条、真题等复习资料

民法的学习最注重的就是体系性,教材的学习举足轻重,按照相关教材的体系(例如三大本、黑皮书)把民法系统的学习一遍。看教材的要求就是在脑海中形成民法的基本框架,对民法重要的制度(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有比较深入的理解。

关于练习题以及历年考题的运用。如果在没有对民法有整体了解和把握的前提下,做相关的民法试题是事倍功半的,不建议考生复习完一章就紧接着做题练习,因为每一个民法的知识点很容易牵扯到另一个民法的知识点(例如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不能对整个民法的知识体系做到胸有成竹的话,零散的知识点很难在做题中得到有效的运用。真题比练习题重要,如果有些考生复习时间有限的话,建议只做真题不做练习题,真题的权威性、准确度大,参考价值远比练习题大的多。要谨记,不要为了做题而做题,我们从真题中汲取的不仅是知识点,更重要的是老师的出题思路,考生做完一道题后,最基本的要清楚这个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什么,老师的出题的陷阱在哪里,只有在真题中千锤百炼,才能在考场上百战不殆。

关于法条的复习,把法条单独孤立的来学习,是件既枯燥且效率低的事情,学习法条一定要结合真题和教材,把相关的法条结合起来理解记忆,这样既省时又省力。近年来,考题中涉及司法解释的试题越来越多,考生一定要注意相关重点司法解释的学习,尤其是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必然是司法考试的宠儿(例如《婚姻法解释三》)。但是,学习不能舍本逐末,民法的学习重点还是围绕重要的部门法展开,我们学习不仅要埋头苦读,还要抬头看路,把握学习的方向。

四、该学科学习方法及解题思路

首先把握民法的体系性。我们如果不能把记忆的民法零散的知识点加以整合成体系,那么在做题中好多知识点都是无用武之地的。因为现在司法考试中知识叠加型的题目越来越多。何谓知识叠加型?就是说一个题目不仅仅考一个知识点,而是考很多知识点。知识叠加型的题目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中一定要有一个体系性的概念,也就是对整个民法的体系非常清楚。

其次全面复习,重点突出。全面复习的原因是司法考试的大题量,小分值,细节化。每一道选择题不仅考一个知识点,而是考多个知识点,这就意味着试卷的内容相当零碎,因此全面复习显得尤为重要。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要突出重点,重点的含义有三种:一是传统重点,就是每一门课里面都有它固定的重点,无论何种考试包括司法考试都会考到的重点知识点;二是新增内容,我们强调主要是每年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三是热点问题,主要体现在每年的论述题中,这就要求大家对每年的热点问题有所了解。

最后就是做题时找准“题眼”,提取信息,缜密分析。找准“题眼”,就等于做对该题的一半,避免全盘皆输的“悲剧”发生。提取信息,即善于从题干中发现与“题眼”相关联的法律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涉及所考法律制度的定义、典型特征、构成要件等。找准“题眼”与提取信息是两个相辅相成、难以分开的过程,但又不完全相同:找准“题眼”是根据所提取信息进行的初步判断,而对问题的最终解决尚需进一步提取更详尽的信息。缜密分析、构建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根据所考的“题眼”,考查民事法律制度,全面收集对该制度有意义的法律信息,运用已掌握的法理知识,构建民事法律关系,进而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五、该学科的复习计划

我们建议对于该学科的复习计划,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首先,要系统的看一遍教材,脑海中初步形成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这一阶段是花费时间较长而且关键的阶段,考生可以按照相应的部门法依次复习,例如先复习民法通则,再复习物权法、合同法和侵权法,同时注意在学习中的知识点链接和串联,比如说,学习民法通则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时,一定要结合到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状态的'内容。

其次,进行第二遍。第二遍的复习要有所针对性,针对重点的知识,进行重点的复习,同时前后结合,做到融会贯通。学习重点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新增法条,这也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一定要特别记忆这部分。

最后,要特别注意。在对民法知识掌握比较的好的情况下,开始研习真题,检测自己的复习效果,同时巩固学习的知识。

六、怎么样记笔记、画流程图等等

要注意做笔记,把容易遗忘的内容记下来,以便在复习的时候能够很快的找到自己不熟练的地方,节省时间。同时为了加强记忆可以用画图表的方式来记忆,比如下面的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一张图表:

条件

(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5)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

效力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刺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七、学习中应注意什么

1.提醒考生在复习时要处理好重点与全面的关系,现在司考题考察的越来越精细,只掌握重点知识远远不够,掌握重点的同时也要全面的学习。

2.重者恒重,民法中得重点常考点必须牢固掌握。

3.法条和教材的复习,一定要先教材后法条,对教材熟悉后,再复习法条才会有的放矢。

4.真题至少多三遍。巩固所学知识,同时掌握老师的出题思路。

八、结束语

民法是实体法,相对其它学科理论性更强一些,难度更大一些,所以要求考生在民法上较其他部门法需要花费更多时间。但是,只要考生本着踏实、严谨的态度,突破民法的学习也是件容易的事。

篇3:国家司法考试题: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 法的定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强制性 程序性 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 自由 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 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语言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第四节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范围法 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 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   第二章 法的运行 基本要求: 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篇4: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 请 人:YJBYS

请求事项:免交诉讼费用

理 由: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但是由于申请人目前属城市低保人员且生活非常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特申请贵院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予以免交诉讼费用。

请予准许为盼。

申请人:YJBYS

20xx年xx月x日

篇5: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xxxx 男 汉族 农民 户籍:广西

身份证:xxxxx 电话:xxxxxx

申请救助理由:

我因5月21日被绑架抢劫以后,钱被抢光,不幸患上严重的肝病,一直在治疗,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由于支付不起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回家通过农村简单的中药治疗。医生建议: 只有手术和化疗才能达到效果,估计要十多万元的手术化疗及其他费等。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加之前,我曾到北海市人民医院、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肿瘤医院、广西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治疗,花费了三万多元,所有亲朋好友的钱都借遍了,己

是负债累累。为了帮助我治病,我的妻子外出打工,我的小儿子辍学在家,我的长子陈柏志在北海卫生学校就读,我的女儿陈秋利在北海七中读高中。

签于上述情况,为早日奏足医药费进行手术,延续生命。因此,我特向案发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补助贰万壹仟元,为解决我的医药费,子女读书和家庭实际生活困难问题。直到至今仍未见结果,因此恳请上级职能部门,深情关注本案,检查督办,衷心地感谢你们。

申请人:YJBYS

20xx年xx月x日

拓展阅读:如何得到国家司法救助

一、只要您或您的家人符合下面的条件,就能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您如何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呢: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党委政法委在工作中发现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急需救助的,可以协调有关办案机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二)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提出,由办案机关代写,经当事人确认后使用。

情况特殊的,可由办案机关根据工作实际,依职权直接提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接受国家司法援助后,再次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申请救助的,政法机关不予受理。

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您应当递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申请人真实身份证明、实际损害后果证明材料,刑事案件被害人应提供医疗机构或者法医鉴定机构关于本人伤情的证明材料;

(三)是否已获得其他赔偿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刑事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当事人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

(六)办案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检察院哪个部门负责审批国家司法救助呢: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由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具体审批。

五、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

(二)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具体救助数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篇6:北美考试制度

一.asa(准精算师)资格要求:

在新的体系下,soa要求完成初级教育课程考试(包括四门考试和vee课程)、精算实践基础课程(fap)和准会员职业课程(apc),才能获得准会员资格,也即我们说的准精算师资格。

1.初级教育课程考试(preliminary education examinations)

exam p:概率及相关知识考试,考试时间3小时;

exam mf:金融数理基础,主要是涉及利息理论和金融经济学介绍,考试时间2小时;

exam m:风险模型,主要涉及人寿保险常用模型,总体损失模型,考试时间4小时;

exam c:风险模型的建立和评价,涉及模型拟合和可信度理论(credibility theory), 考试时间4小时。

2.vee课程(validated by educational experience)

该课程是针对那些在学校已修过相关课程的人士,他们可以凭课程证明获得学分。课程包括公司财务,经济学和数理统计应用。对于没有在学校学习过相关课程,或者soa不认证你所在学校所提供的课程的人士,仍然可以通过考试来获得相应的vee学分。可密切关注cas提供的考试(transitional exams)

这个考试8月会举行,通过考试的人仍可以得到vee的学分。

3.精算实践基础(fundamentals of actuarial practice)

这部分考试内容分为8个模块,分成两个考试,第一个考试涵盖第1到第5个模块的内容,第二个考试涵盖第6到8个模块的内容,这两个考试与原来考试体系下的course 5和course 6相似。

module 1: role of the professional actuary

module 2: core external forces

module 3: typical actuarial problems

module 4: solutions to selected actuarial problems

module 5: design and pricing of an actuarial solution

module 6: selection of an actuarial design and model

module 7: selection of initial assumptions

module 8: monitoring experience-model and assumptions

4.准会员职业课程(apc)

准会员职业课程(apc)这部分内容与原来考试体系没有差异。

二.总结:

考试的根本内容没有改变---即原有考试要求的基本概念,定义,定理,公式在新的考试制度之下仍然是考点。只是course1、2、3、4变成了course p、fm、m、c,和vee课程。

exam p=course1

exam fm+vee(economics,coporate finance)=course2

exam m=course3

exam c+vee(statistics)=course4

三. 考试改革日程

final courses 1 - 4 exams: november 2004

final course 5 exam: november 2005

final course 6 exam: may 2006

final course 8 exam: november 2006

final course 7 seminar: near the end of 2006

final pd: executed pd plans will be accepted through the end of june 2007.

after 6/30/07,the pd component as it currently exists will be

discontinued.

the initial offerings of the new components will be as follows:

preliminary education: may 2005

fap course modules 1-5: january 2006

fap course modules 6-8: may 2006

fsa modules: january 2007

fsa examinations: may 2007

fsa capstone module: january 2007

篇7: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公布

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公布

记者19日从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获悉,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已经划定,考试成绩将于11月21日公布。

据悉,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方面,合格分数线共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其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考试承办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1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篇8:〖司法经验〗国家司法考试经验总结

1、中国式“按揭”、和尚遗产继承、工程垫资、包销等众多的社会热点案例进入命题素材,导致未来需要敏锐地从中抽象出考点并发现陷阱,这其实对实务能力的锻炼也有益处。

2、民法部分理论难度加大,导致学习不扎实的人根本觉察不到陷阱反而感觉简单,同时也让扎实复习的人更加觉得时间不够。但民法确实太难提高,因此主要的拉分部分还是诉讼法及理论法学类,对比必须牢固。

3、减少传统重点比重,逐步增加细枝知识点的考察(感觉出题偏的原因),导致未来复习内容大幅增加,需要更多时间,更加考验记忆力。

4、据称所谓考偏的内容在三大本中都有,因此需要更加重视三大本。但个人认为三大本也仅是基础,它只解决了面的问题,可以应付偏。但深的问题却实在困难,唯有更多时间地深入学习。

5、知识点的掌握必须很精准,这对记忆力也是残酷的考验,

6、对重要新法及解释,必须详细掌握,超纲完全可能(民诉修正案还没有生效却通过另外的方式考了)。

7、高难度、低通过率(是开端)使得在职考生越来越难通过,唯有加倍地努力。

8、据说K哥今年没有命题,而是权哥操刀的,因此侧重人身犯罪而轻财产犯罪,从而凤科大帝不如拨浪鼓(未加考证啊)。

总的启示:靠旧经验来复习、靠短时间的突击来准备,将希望寄托在培训班老师的身上的做法将越来越不现实了。未来的司考要求扎实的功底、准确的记忆,即便改变不了选拔考试的局导致通过的人将具备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以及与实务结合的能力。苦的是未来的考友,但这其实也是司法考试的应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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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司法经验〗如何备战国家司法考试

经历一年的司法考试艰辛努力后,看到422分的成绩还是让我非常意外,因为听惯了太多的不可能和看到了许多人几年的努力却一无所获。自己在查询到分数的时候的确不太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但幸运的是,我终于在第一年便冲过了这道坎,确实是无比兴奋的。人生或许就是用这样的小成功来证明自己的。也由此可以看出,每个人的情况并不一样,即使付出同样的辛劳,也有如“小马过河”文章中所言说的那样,“河水既没有松鼠说的那么深,也没有老牛说的那么浅”,一切都在于你的亲身体验。因此,既不必杞人忧天,也不可不以为然,做好该做的,或许成功就在“灯火阑姗处”。

考过了,似乎便有了谈谈经验的资格。其实每一个跋涉者都有其独特的体验。司考的艰辛不仅源于一路的艰难跋涉,更源于之前“为伊消得人憔悴”的苦苦煎熬。在此过程中,我们不但积累知识,更积累了一种人生阅历。司考是艰难的,当你历经千难万险后,不管失败的苦痛还是胜利的喜悦,都将因这份苦难而倍感复杂,此种体味未足与外人道,但在同行之中,你所说的一切,总有人会心而笑。因为你们曾在同一条路走过。个人体验虽有差别,其间的艰辛却基本相似。于是,我记下我的司考历程,以期给还在司考路上上下求索的朋友们一丝的慰藉和帮助。

立志

确定这样一个词汇或许让人有些奇怪,且似乎是废话,更有浅薄之嫌,但大道理至简难行。实际上对于这样一些基本的理论,我感到是人愈老,体会愈深。立志之于司考,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大前提。想起小时候也反感老师和家长的说教,但人到中年,工作经年后,慢慢地才回味这些说教。其实人生的许多事,你只有从心里认定他了,你才能做得成,司考更是如此。因为这不是一个简单到你翻翻书就能过了的考试,“天下第一考”的确是名至实归。学进去后,你才会知道什么是浩如烟海。老子讲“得一”,从某个角度讲,也是此意。你不管是什么原因,必须要确确实实地确定要通过这个司考,如果仅仅是碰碰运气,或练练手,那你完全可以不必想着通过。我是被逼着考的。说实话,我对法律是门外汉,我大学学的是通信专业,工作后又一直在部队,一直以来,未曾有涉足法律的一点点想法,但命运的安排阴差阳错,转业时却进了检察机关,入其门,看其人,听其事,我知道我面前竖起了一座法律的高山,于是我立定决心,争取攀上这座山峰,开辟新的人生之路。心念一定,人实际上就在心灵中已经上路了,如同宗教里的“信、愿、行”要求,有信有愿,剩下的行就单纯了。

准备

适千里者,三月聚粮。准备是必不可少的。首先是思想上要有所准备。思想上的准备当然包括上文所说的立志。与此同时,一定要准备着放弃舒适与闲散。通过司考未必是大学问、大事业,但也同样具备王国维所说的境界,思想上的准备正是“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的境界。对于每一个有志踏入司考的人,都必须从思想上有枕戈待旦的意识,要有从今而后,冲锋陷阵的进取之备,

其次是身体上的准备。司考是一场智力的比赛,也是一场身体的竞争,不要说每天十几小时的努力,就是考场上12.5小时的高强度脑力活动,没有一个好的身体,一切都是枉谈。因此,应该规划一个计划,把身体的锻炼与营养的搭配也要考虑进去。起码一周要锻炼几次,确保在长期的持久“作战”中能坚持下来。三是物质的准备。也就是书籍与资料的选择。“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学习必须要有基本的准备。我准备的学习资料主要包括:三大本、法律法规、真题、实验班的课件和讲义(我的制胜法宝)。我这些基本上都准备了,但最后有好多也没看完,因为时间实在太紧了。从自己体会来讲,三大本似乎用处不大,看吧,太多太散,仿佛跳入大海,哪里都是水,纵使会游泳,也总感到要淹死了,但在有困惑时可以作为辞典来翻看,毕竟它是最权威的。实验班的课程一遍下来,绝大部分考点已尽收眼底,大大提高了我的复习效率。大家不妨通过联系一下他们的客服试试。他们的老师很热情,很负责任的。

冲锋

万事俱备之后,首要面临问题是如何学习。

要注意跟班学习中的弊端。学习因人而异,辅导班最大的特点是因为受众基础不一,它只能面面俱到,所以最后形成的结果是翻来覆去地、一轮轮地过知识点,每门课少则1、2天,多则3、4天,这时候你会觉得似乎每门课所讲的都有些印象,但都不那么记得准确,甚至在听了几门课后觉得都要爆炸了,因为知识量太大了。这时候千万要注意,不要完全依赖辅导班,一定要有自己的学习计划,在跟听2-3次后,应该脱出来,自己简单总结一下,根据自己的强弱重新选择听哪些课。一定不要试图把所有的课都听下来,因为即使这样的课你听上十遍,考试效果也并不一定理想。我认为听课的最大意义在于你能够最迅速的把司考的所有内容框架构建起来,知道考试将最大限度地涉及到哪个范畴,至于最终考的东西,其实是在细节,而细节则如砖瓦,需要的是你自己一块块地“拣拾”,这个过程是哪个老师都无法代替你的。

还有一个复习时间的问题。我的一个同事曾说过,实际上无论你司考学习时间长短,最终通过的结果肯定是把该掌握的都大致掌握了。我觉得此言非常有道理。司考三大本的知识就摆在那里,就看你是用了多少时间来掌握它。网上有人讲可能需要600-700小时,我觉得有些牵强,这或是很有法律基础,即有些基础知识早己在大学时就浸泽脑中了,现在只是加强其中不熟悉部分的或是天分超常的人。对于没有法律基础的和中人之资的,我认为老师讲的600-800小时更合理,而且这也或许是实际可以估测的时间。实际上,一个人一旦谋求做一件事时,他的时间不能单独看其可测量部分,因为其思维所驻留的时间肯定远远大于这个时间,梦牵之、魂索之的时间难道就能忽略不计吗?或许,这个时间更为重要,因为这才是你测量你究竟是否真正用心的标杆。事后我想,我大概用时也足在800小时以上。因此,可以不客气地讲,要想通过司考,你起码要有坚持学习600小时以上的勇气。

朋友们,司法考试的成功是留给那些有准备的人的。既然选择了远方,那便只顾风雨兼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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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第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应当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第十九条 救助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当面递交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的,受理的检察人员应当当场出具收取申请材料清单,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

检察人员认为救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补充或者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救助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提交补充、补正材料。期满未补充、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条 救助申请人提交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填写《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登记表》。

第二节 救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救助申请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立即指定检察人员办理。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材料,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审查报告》,全面反映审查情况,提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向外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委托有关人民检察院代为进行,并将救助申请人情况、简要案情、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等材料,一并提供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反馈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提出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的情形的,应当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予以救助的审核意见,应当填写《国家司法救助审批表》,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及调查、核实材料。

经审批同意救助的,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及时送达救助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要求救助申请人补充、补正申请材料,或者根据救助申请人请求调取相关证明的,审查办理期限自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开始计算。

委托其他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三节 救助金的发放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救助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送本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核拨救助金申请。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救助金后,应当及时通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

第二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时,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填写《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协助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领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救助金一般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也可以与救助申请人商定发放方式。

第三十条 救助金应当一次性发放,情况特殊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以分期发放。分期发放救助金,应当事先一次性确定批次、各批次时间、各批次金额以及承办人员等。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依照诉讼程序需要移送其他办案机关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将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材料复印件移送本院办案部门,由办案部门随案卷一并移送。尚未完成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继续完成。

第五章 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政府财政部门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措施。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年度届满后一个月内,将本院上一年度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附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明细表,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检察人员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追回已经发放或者非法占有的救助资金:

(一)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救助的。

第三十七条 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应当追回救助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出具虚假证明,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并追回救助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篇11:日本教育考试制度

日本留学之考试制度特点:1、由于目前日本高等教育的水平比中国国内要高,但“留学生考试”的竞争程度可能不如国内高考,所以很多优秀中国学生通过个人的努力,在日本考入了综合排名超过国内大学的日本知名大学;2、由于“留学生考试”在中国没有考场,而且知名大学除了要求该考试成绩外还会要求学生参加附加面试,所以优秀的中国高中毕业生想从国内直接申请进入日本的优秀大学非常困难。即便是在国内已经有了相当的日语基础者,也要先选择日本语言学校作为过渡,一方面强化日语,一方面作参加“留学生考试”的最后准备。3、由于“留学生考试”是与日本本国高考分开举行,而且几乎所有日本名校(但个别专业除外)都会有招收留学生的名额,这就保证了中国学生是通过日本学生以外的渠道进入世界级的日本名校深造;首先,日本留学生考试每年有2次,分别是6月,11月各一次。地点在日本各地和日本以外的部分国家及地区举行两次(在中国暂无考场)。

日本留学之考试报名时间:2月10日-3月7日;6月30日-7月25日;学生可以选取成绩最好的一次,学生上语言学校的话,学校也会帮助学生报名的,注意留学生考试提前5个月左右报名,不要错过了。

篇12:日本教育考试制度

1,完整的教育体制

现在日本实行的是6,3,3,4,5体制。也就是说,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大学4年,大学院(研究生院)教育5年,修士(硕士)课程2年,博士课程5年(包括修士前期课程2年,博士后期课程3年)。

2,系统的教育体系

日本的教育从学前教育的幼儿园教育开始,到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修士(硕士),博士和博士后教育,已经形成了系统的教育体系。除上述学校外,属于中等教育类的学校,还有专修学校和各种学校;属于高等教育的还有高等专门学校,短期大学以及专修学校和各种学校。特殊教育也是日本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盲聋哑学校,养护学校等。日本学校教育除全日制之外,还开设了通信制学校,如通信制高中,通信制短大,通信制大学,通信制大学院(研究生院)。总而言之,日本的学校教育,既有全日制学校,又有通信制学校;既有普通学校,又有以盲聋哑人为对象的特殊学校。

3,国立学校,公立学校,私立学校并举。

4,实行了9年义务教育。

5,与众不同的每年3月毕业和4月始业的学校运行制度。

(二)日本教育情况

据日本文部最新统计,日本现共有全日制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63600所,在学人数21942875人,教员数1732269人,职员数447251人。其中,幼儿园14527所,在园人数为1778286人;小学校24188所,在校生人数为7500317人;初中11220所,在校生人数4243762人;高中5481所,在校生人数4211826人;中等教育学校1所,在校生人数为236人;盲人学校71所,在校生人数为4172人;聋人学校107所,在校人数为6824人;养护学校810所,在校生人数为77818人;高等专门学校(大专)62所,在校生人数为56436人;短期大学585所,在校生人数为377852人;大学622所,在校生人数为2701104人;大学院(研究生院)462所,在校生人数为191125人。通信制学校:高中生104所,在校生人数为171012人;短期大学生10所,在校生人数为31868人;大学18所,在校生人数为216687人;大学院(研究生院)4所,在校生人数为368人。

二,留学政策

(一)概况

日本向国外派遣留学生,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早在中国隋唐朝时期,就已经向中国洛阳和长安派遣了大批留学生。日本明治维新之后,现代教育兴起,各大学和各类学校开始正式接受外国留学生。鲁迅,周恩来等都是中国近代早期留学日本的优秀代表。到了日本的经济高度发展,成为世界屈指可数的经济大国之后,抱着学习先进科学技术的愿望到日本来留学的各国青年越来越多。80年代,日本前首相中曾根康弘曾提出“发展10万留学生计划”,是日本留学生政策的重要体现。日本政府在文部省,法务省和外务省都有相应的管理留学生事务的部门,与之相对应的隶属文部省管辖的财团法人日本国际教育协会,国际交流基金和日本语教育振兴协会,作为留学生具体管理部门。日本政府基于与世界各国建立友好往来和国际关系,促进国际间的文化教育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互派留学生,并制定了一整套互派留学生制度。

(二)日本接受海外留学生政策

日本接受外国人留学生的制度和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1,留学前:

(1)通过日本驻外国大使馆向希望来日本留学的人提供留学情报信息;

(2)通过考试招收日本政府提供奖学金的国费留学生;

(3)对已经取得日本国入国签证的留学生,在赴日之前,对其进行入学教育;

(4)与外国政府合作(指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中国,乌孜别克斯坦),接受其向日本派遣的留学生;

(5)为积极推进海外的日本语教育,通过国际交流基金,向国外派遣日本语专家,寄赠日本语教材,在海外举办日本语能力考试等。

2,在日本留学期间

日本文部省通过地方自治体和民间团体,对正在日本留学的各国留学生进行支援。

3,留学生学成归国后

在日本外务省主持下,日本政府对各国留日学生归国后,实施援助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1)编辑各国各地区留日归国学生名册。

(2)对留日归国学生会或同学会等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和事业,给予支援。

(3)举办各种讲演会,为留日归国学生提供发表留日时期所取得的成果的机会。

(4)通过国际交流基金组织,向留日归国学生组织提供经费援助。

(5)聘请留日学生人数多的东南亚,中国,韩国的已经归国的留日学生,再次让他们短期来日本,向他们提供再认识日本现状的机会。

三,招收留学生工作

现在在日本学习的来自世界150个国家和地区的留学生总数为51300人。其中,除8250人是国费留学生外,其余都自费留学生。在51300留日学生中,约90%是来自亚洲国家,而中国大陆和台湾省所占比例最高,中国大陆和台湾省约占53%,韩国约占23%,其他各国所占比例相对来说就少多了。如中南美地区仅占1.7%。

(一)日本招收留学生方法

1,报名条件:

除日本文部省规定,报考日本各类大学的资格为年满18岁以上具有以上学历之外,对于留学生来说,则要求通过[日本语能力考试],达到1级水平,并要参加日本财团法人日本国际教育协会组织实施的[私费外国人留学生统一考试]取得及格成绩。申请人还要具有经费支付能力。

2,招生方法:

对于在各国国内学习的各国学生来说,无论是高中毕业生还是大学毕业生,都无法达到上述报名条件。中国学生也毫无例外。为适应这种报名条件,解决各大学招收外国人留学生的问题,于是,名目繁多的日本语学校在日本各地应运而生。这些日本语学校直接从海外招收具有12年以上学历,学习过基础日本语,有一定经费支付能力的学生到日本语学校学习1年至2年的日本语,让他们参加[日本语能力考试]和[私费外国人留学生统一考试],取得好成绩后,升入大学。在文部省主持下成立了日本语教育振兴协会,该协会制定了[日本语教育设施运营基准],作为日本语学校运营的规范,来管理这些形形色色的日本语学校。日本文部省,外务省会同法务省,制定了关于日本语学校从招生条件,报送日本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在本国办理护照,在日本驻本国大使馆查证,取得日本国入国签证,赴日入国入学,进行外国人登录,延长签证,资格外打工,再入国许可等一系列手续规定。逐渐形成了现行的一整套繁琐的日本语学校的招生方法。

篇13:2002国家司法资格考试试卷四及答案

一、(本题10分)

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l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二、(本题10分)

20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2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三、(本题10分)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帐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

(一)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二)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四、(本题10分)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遏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五、(本题10分)

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

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什么?

篇15:国家司法考试内容、试卷结构及题型

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

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根据法律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以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了解和掌握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具有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所应具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素养及相应的法律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实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员可以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考试内容、科目与要求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科目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对上述内容与科目,应试人员应分别从了解、理解、熟悉等三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握:

――了解,要求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和相关法律知识、规定能够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

――理解,在了解基础上,能够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相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并藉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

――熟悉,要求能够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原理、观点和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对社会法律现象和实务作出正确判断和评价,即清楚“怎么办”。

三、考试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实测共两天、分四场进行。

四、试卷结构

20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试卷共四张,四张试卷中将采取不同形式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关内容。其中,卷一以选择题形式进行全面考查;卷二、卷三将结合专业知识进行重点考查;卷四将结合法律实务进行综合考查。具体试卷结构是:

试卷一: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 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本卷科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 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本卷科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 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本卷科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0试卷四:本卷主要由简析题、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组成。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210分钟。

本卷科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本卷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应试人员若全部作答,只评判书写在前的一道试题。

以上四卷总分为600分。应试人员必须参加以上四卷的全部考试,四卷中任何一卷不得为零分,且通过当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才可依法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应试人员各卷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篇16:〖司法经验〗国家司法考试入门23招

1?、资格证书申领: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可以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需要在分数线公布之后,一般是每年的12月去司法局申请领取,如果没有从事法律工作(律师、法官、检察官)则以后每年需要去司法局进行年审,这意味着获得了做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资格了。当然,至于是否要从事这些职业或者能否从事这些职业则是另外一回事。

2?、报名条件:一般的地区要求具备本科毕业水平,也就是说只要报名的时候有本科毕业证书就可以报考,并且不需要是法学本科毕业。

而对于一些地区(每年由司法部划定)则可以放宽到专科毕业,当然对于这些地区的考生,其合格的分数线和最后拿到资格证书都是有区别的,后面第3?点会说明。因此,对于在校的大四的毕业生而言,由于报名时间上一般都安排在7?月,所以,对于现在是大四的毕业生来说,只要想考,现在就可以开始复习。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35?分至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

4?、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七月份,网报一般会提前一个月,但是同样需要本人亲自确认。考试时间一般为九月份第三个周末。

5?、报名地点,从开始考生可以在任何一个地区报名;报名地点和考试地点是一致的。一般地说,每个地级市都有一个考点,但是有的考点由于人数太少就会被并入其他考点,具体的安排由每个省的司法厅规定。一般每年5?、6?月份的时候司法部和省司法厅都会发布这方面的公告。另外那些放宽条件的地区报名情况可能会有所区别,需要大家注意司法部门发布的消息,同时也可密切关注考试大司法考试频道,我们同样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6?、考试内容为法学本科核心课程,包括宪法、法理、中外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司法文书(没有考)

7?、考试必备用书:

1?)从04年开始就没有指定教材了,以前的指定教材是“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为法律出版社出版,现在仍然是应对司法考试的必备教材,一般在每年5月份出来,每年都会有一点变动,但是变动不大,主要是因为有新的法律法规出来,就会添加一些新的内容,所以如果要想早点复习的,可以买前一年的,或者看本科教材,然后买一本新的法条看看新的法律法规就可以了。由于今年通过了或者修改了多部法律,而且都是相对重要的,比如公司法、证券法、治安处罚法等等,这些都是必考的法律,因此今年的辅导用书肯定会做大修改,所以不推荐05的书籍。尤其是商法。

2?)法条必须要有一本,至于用什么版本,要看个人喜欢,书店有各种各样的,自己挑一本适合自己的就可以了。

3?)习题,推荐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与教材配套的一整套白皮书。

4?)历年试题要有一本,市面上也有不同的版本,建议使用答案在背后并且有着详细解答的版本。

5?)由于辅导用书在刑法分论部分写得过于简单,对于非法本的人来说,理解起来可能不方便,建议再使用一本本科教材。

6?)大纲要有一本。

7?)梦想成真系列教材讲解详细,体例也不错,建议同学准备一套。其他的书本就大家自己看着适合吧。我没有用过,就不做评价了。

8?、关于辅导班,要不要上辅导班要看个人而定,对于法本毕业的考生来说,我觉得没有必要参加辅导班,而对于非法本毕业的考生来说,由于在基础方面上的欠缺,对于法律的系统性很是缺乏,上上辅导班是很有用处的,对于把握重点,加深理解,增加自己零散知识的联系是很有好处的。当然,首先要有钱和有这样的时间。至于报什么班,可以在论坛上问,也可以问其他上过的朋友,关键是要看什么老师讲课。这个因人而异。参加辅导班要有一个好的心态,很多人可能冲着什么内幕消息去参加辅导,这是不可取的。就去年而言,出题人似乎是有意识地避开辅导班的押题,如果相信所谓的押题或者什么的,最后的结果肯定会让你失望。总之,参加辅导班就应该在上课过程中真正学到一些东西才行。当然,网上也有往年的各个辅导班的录音资料,如果自己认为可行也可以下来听听。

9?、网络的利用,中国普法网是 ,司法部的公告都是授权由它发布的,包括报名条件、时间、成绩查询等等。所以,除了看报纸以外,这也是了解考试具体信息的一个途径。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网站,如考试大网站司法考试频道等等,里面都有很多资料可以下载,也可以咨询很多问题。但是,资料的好坏程度最好还是要靠自己把握的,所以在复习的时候要注意了,可以利用,但不要过分依赖。选好一套习题,选好一套教材应该就可以了,对于实在理解不了的问题再上网咨询才是恰当的。

10、复习概述,从04年开始,题目是比以往更灵活了,这两年的题目的另一个特点就是题目出的很广,以往不被大家当作重点的内容,这两年考题都出现了。05年的第一卷第二卷多选增加为40题和不定选择改为10题,选择题的难度一定程度上是在下降了。因此在复习上总体而言,应当以看书为主,深化理解,强化基础知识,抓住重点,全面复习。

11、法理学,总体来说,这门课程还是比较好复习的,记住一点就是凡是马克思的学说出现在选项都是对的,考试中也比较容易出这些内容。所以看书应该特别注意。法理学可以分有三个部分,法的演变与发展,法的本体论,法与外界的关系。主要考法的本体论,但是,04开始在第四卷也增加了法理学的内容,主要是论述题,一般考察法与外界的联系。比如法治、法与社会等等。04考了法与科技的关系。05年考察了司法解释和案例、判例,这是一个很成功的题目,

只是,由于时间上过于紧张,所以这个题目初衷可能并没有体现出来。但是,可以预见06的试题肯定还户保持这么个趋势。

12、宪法学,宪法学本身占的比分不大,但是比其他学科要容易拿分的多,所以要尽量把这个学科的分数拿下来。何况,宪法学只出现在第一卷。宪法学主要考察法条的知识多一些,因此要着重看一些重点法条。这些法条不仅仅包括宪法条文而且包括宪法性法律文件。比如选举法,立法法,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对于一些宪法理论方面的,我认为不用多花时间,了解一下就可以了。

13、法制史,这个学科知识比较麻烦,主要是内容多,不仅包括中国法制史,而且包括外国法制史。考试又考的很细,往往会花很多时间却只有一点收获。主要还是通读辅导书,应该说这样是可以的,对于法制史的东西,有个印象就可以了。去年的题目的答案有点问题,因为很多表述不是那么准确。所以,也导致了很多考生的不满。估计今年的题目应该会严禁一些。这样对于大家还是有好处的。如果说细一点的话,就是注意一些重要的制度,如中国的结婚离婚制度。一些重要的律文,比如唐律,宋刑统等等。

06修改,跟我去年说的一样,05的法制出题风格做了一些转变,更加灵活,不直接出书上的,而是通过一定的事例来重现法制史知识。

当然试题也严禁了许多,没有争议题目。所以尽管是法制史也应该避免死记硬背

14、经济法,这个学科涉及的法律很多,但是考试的内容又不多。每部法律也就一两分。就去年的试题来说,几乎每部法律都考到了。

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就是考的内容都是重要法条,而且有一个特点。就是考的这些知识往往是程序性的东西,而很少涉及到实体性的知识。所以大家在复习的时候应该紧扣重点法条就可以了。另外要注意的是,今年新修改了证券法,今年肯定要考察。尤其是变动的地方是必然要体现在当年的试题里面的。

15、三国,三国一向被考生认为是司法考试中最难的。我想主要的是因为里面涉及到的东西,我们平常用不上的缘故。去年的三国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就是以往不太被认为是重点的知识,去年却考到了。这再次提醒我们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做到全面和细致。我对这个学科没有很深的体会,总体感觉就是应该认真看书,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理解到位。比如信用证、我国的贸易制度、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机制等等。对于三门国字法来说,比较简单的应该是国际公法了。

16、法律职业道德,这门课程我觉得是司法考试里面最好拿分的了。涉及的法条不多,而且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有着很多相似之处。只要记住一个就可以了。这两年的考试大都注重律师与法官的关系问题。至于法条就是那些禁止性的条文比较常考。

17、刑法,这可是司法考试的重头戏啊,占的分比很大,也最能看出一个人的法律基础。复习刑法的时候,首先要复习好前面的总论。

这是学习好刑法的基础,更是学习后面分论的基础。一些总论部分的重点知识,年年都要考到,所以对于总论里面的考点,要充分注意历年的试题。对照里面涉及到的知识,认真看书,要把一些问题理解透了。比如犯罪的几种停止形态的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一些区分。这些都是每年必考的内容。

分论部分,同样主要是考重点罪名,比如杀人罪,贪污,盗窃,抢劫,诈骗,等等这些罪名也是每年必考,在第二卷考,在第四卷同样会考到,只是考的方式不同而已。去年的题目类型还是不错的,只是最后的答案有着诸多的争议。另外一个就是要特别注意一些司法解释。

(05年的题目有了一个大的变化,主要是出题的人变了,原来都是张明楷,05年是陈兴良出题目。首先是正义性少了,而且经济犯罪考得比较多。比以外更加注重考察考生的基本刑法知识和刑法理念。)

18、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对于诉讼法的考察基本都是以法条为主,很少涉及到理论性的东西。我记得似乎只有个什么上诉不加刑还算那么点理论。其他的好象都是《刑事诉讼法》或者相应的司法解释里面的内容。当然要是纯粹这样死记硬背地记忆法条估计不太可能。

我的学习体会是,刑事诉讼法的所有制度设置都是有着内在逻辑。我自己把它归纳成一条线索,就是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公民受到来自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不论是一些诉讼法原则,还是期间的规定等等都体现着这一个根本性的东西。当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这么好。呵呵……有个别要注意的是它一些制度的设计有着细微的区别,这些往往是考试最常考的。因此要注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比较。比如说,对于一些不需追究责任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它的处理是不同的。再比如说,律师介入诉讼过程中的不同称谓以及权利,都是有着区别的。要特别注意这些知识点。同时还要与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区分开来。不要在记忆过程中记混了

19、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容很多,但是重点相对集中,重点复习这些知识点就可以了。行政主体,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诉讼法是必考的。对这些要重点复习,其他的知识基本可以不用看。其中比重最大的应该是行政诉讼法。要注意法条。从去年的出题来看,有加大难度的趋向,要给予必要的重视。

20、民法,又是一个重重要的科目,也是另外一个看大家法律基础的学科。如果这个学科都没有学好,我看也没有必要考司法考试了。至于复习的方法,就是要能够形成完整的民法体系。用一个大的框架把所有的知识点串起来,这样就可以把民法看起来比较琐碎的知识整体复习了。以民事法律关系为起点,基本上可以把所有的知识点都串起来。所以大家最好把这一章弄懂。简单地说,民事法律关系有主体,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那么主体就要有资格,包括权利能与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说,这种资格的认定就包括年龄和智力的处理。那就会涉及到死亡与失踪。而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类型,有债权关系,有人身关系,有物权关系,有知识产权关系,有婚姻家庭关系,有继承关系。那么象法律行为或者事件就是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因了。这样是很容易把知识复习全面的。

21、商法,商法是民法的分支或者说是延续,因此,如果民法复习得比较好,那么商法也是比较容易的。当然,商法的重点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其他的都是分值不多的,而且也相对好把握些。比如海商法,主要注意一个赔偿偿还顺序、一个管辖问题。当然其中最为重要就是《公司法》了;在复习商法的过程中,最好把一些规定做比较进行复习。比如出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资企业都是不同的。做一个比较将有利于记忆。由于公司法的修改,06司法考试,公司法必将是重头戏,一定要好好复习。

22、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复习在方法上差不多的,只是我个人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是充分体现了私人自治。因此,很多诉讼程序包括法院的审理行为都是由当事人来启动的,法院除非法有特别规定才去行使职权。而且很多程序或者实体上的权利,当事人有着充分的处分权利。

23、仲裁法,知识点比较集中,主要是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条款的认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以及仲裁无效的相关情形。应该结合其民事诉讼法来一起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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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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