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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重庆市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通知
养殖,培育和繁殖(水产动植物)。 养殖包括生猪养殖,家禽养殖,水产养殖,特种养殖几大类。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篇2:重庆市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通知
铜府办〔2017〕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7〕1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全面完成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搬迁任务,促进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养殖方式转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落实、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政策。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国务院出台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等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要实现的目标、路径及责任分工。环保部、农业部制发了《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69号)等系列配套文件,指导和推动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作为畜禽养殖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与畜牧业生产发展、保供增收同等重要。各镇街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真履职,密切协作,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守土有责,守土尽责,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实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努力实现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导。区畜牧和环保等部门要认真落实《重庆市铜梁区优质畜牧业发展规划(2015-2020)》《铜梁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4-2020)》,逐步建立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监督的管理机制。各镇街要结合发展定位,按照“以地定畜、种养结合”原则和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控要求,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畜禽养殖的布局、品种、规模、总量、用地等,坚决避免违规盲目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户)。
(二)强化畜禽污染综合整治。按照“水十条”考核要求,20我市畜禽禁养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全部关闭或搬迁。2017年2月起,全市畜禽禁养区关闭搬迁及畜禽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将实行月报告、季通报制。各镇街要抓紧落实专人负责,开展辖区内禁养区常年存栏20头生猪当量以上畜禽养殖场(户)摸底调查与核实确定工作,并于1月24日前,将2017年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搬迁统计表(附件1,须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鲜章)分别报送区畜牧中心和区环保局。从2月20日起,每月20日前将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取缔工作进度统计表(附件2)报送区畜牧中心。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由各镇街牵头按相关规定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按照《铜梁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铜府〔2013〕155号)及《关于调整原铜梁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铜府〔2015〕12号)内容予以核实确定。各镇街务必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增添措施,既要全面摸清底数,做到不遗漏、不保留、不造假,又要强化组织保障,确保目标任务不折不扣,按期全面完成。
(三)做好畜禽养殖“三区”调整相关工作。区环保局、畜牧中心和国土房管局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求,做好我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调整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铜梁生态红线、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调整范围,在2017年8月底前完成禁养区边界拐点等地理信息的收集工作。各镇街要提前谋划,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做好畜禽养殖环保基础信息收集报送工作。今年,全市将建立《重庆市畜禽养殖环保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共享机制。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负责畜禽养殖基础信息的填报、更新和维护,区畜牧中心负责信息的审核。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拟于今年3月组织各镇街开展专项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镇街要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好常年存栏20-200头生猪当量、200头生猪当量以上畜禽养殖场(户)的基础数据填报和更新工作。
(五)强化环境监管。各镇街要指导和督促新建、改建或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严格实行环评报告书审批、环评登记表备案、环保“三同时”制度。建立规模养殖场(户)日常巡查制度,加强畜禽养殖“三区”管理工作。环保、畜牧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严格开展执法,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规范日常运行管理,确保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六)推进废弃物综合利用。各镇街应按照“一符合二分离三配套”的原则大力推广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生态循环的`发展模式,努力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抓好工作落实,既要保证畜产品的市场供给,又要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畜牧和环保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负其责,推动畜牧业发展转型升级。
(二)严格目标考核。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辖区负责”的原则,通过开展生态文明督查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确保责任落实、任务完成。
附件:1.2017年畜禽禁养区关闭、搬迁统计表
2.2017年畜禽禁养区关闭、搬迁进度月报表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
篇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篇4: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本办法所称的畜禽养殖户,是指畜禽存栏数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畜禽养殖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督促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协助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牧业监督管理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等村规民约,对本村居民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发现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落实畜禽养殖污染区域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并适时修订完善。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划定禁止、限制养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禁止养殖区域内不得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转产转业、搬迁、关闭;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限制养殖区域内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畜禽养殖总量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限制养殖区域内畜禽养殖总量情况告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下列规模标准认定:
(一)生猪存栏200头以上;
(二)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需要执行低于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后共同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提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和措施,明确是否自行建设防治污染的设施(含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下同),以及是否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代为处置;以土地消纳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应当明确需要配套的土地面积。
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确定畜禽养殖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决定同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建设、运行以及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书(登记表)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设施运行、维护情况以及相应污染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可以自行配套农田、园地、林地等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就近就地消纳利用,也可以通过与养殖、种植经营者(基地、合作社)签订消纳协议进行异地消纳利用。具体消纳配置参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耕(林)地的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等确定并公布。
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粪肥用量不能超过农作物生长所需的养分量。
农田、园地、林地等作为畜禽养殖废弃物消纳用地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要求配套建设储存池、输送管道、浇灌设施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户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代为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畜禽养殖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十五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需要,组织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社会服务体系,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产业化发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和利用促进办法》等规定,落实和完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扶持措施,并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中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户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畜禽养殖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经依法批准,可以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落实禁止养殖、限制养殖区域制度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篇5: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6: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现状与对策
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现状与对策
本文分析重庆养殖业的`发展情况,对目前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总结与分析,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作 者:曾荣 作者单位:重庆市农业环境监测站,401121 刊 名:畜牧市场 英文刊名:STOCKBREEDING MARKET 年,卷(期):2010 “”(7) 分类号: 关键词:畜禽养殖 污染治理 对策篇7: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总结
我县共有16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被列入市“十二五”农业源重点整治项目库,其中龙马牧业有限公司是20xx年度国家重点减排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是“十二五”时期我县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生态临澧,推进生态高效农业、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一年来,在县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我们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一定实效,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按照“在整治中促发展,在发展中抓治理”的思路,以畜禽养殖污染为重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通过一年来的努力,我们在禁养区范围内关闭了田伟养猪场、王康云养猪场、徐国庆养猪场等3家规模化养殖场,在限养区和非禁养区大力实施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5家。至此,我县畜禽养殖业开始逐步向健康、规范、有序的轨道发展。
二、基本做法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畜禽养殖污染同时也是一直困扰县城区周边大气、水环境质量的主要问题,我局班子清醒地认识到,抓好以城区周边为重点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是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县城形象的重要工作。为此我局把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整治工作作为20xx年的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各阶段工作做了详细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对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重点区域畜禽养殖业展开了认真细致的调查,为治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
畜禽养殖涉及面广,污染整治难度大,我局注重从突出的重点问题入手,以点带面。一是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力度。临澧县龙马牧业有限公司是我县一家规模上万头的养猪场,今年该公司积极筹资400多万元,新建了1000立方米的大型沼气厌氧发酵池、配套了200立方米的贮气装置及其它设施,年处理粪污3.65万吨,产沼气16.1万立方米,可集中供气20户,沼液沼渣用于果园、农田、蔬菜基地做有机肥料,基本实现废弃物零排放;二是对贾丛华1家养殖场责令限期整改,并把其它有污染投诉的养殖厂列入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整治项目之一,力争做到“查一处,整改一处,落实一处”;三是加强畜禽养殖场项目的严格控制,对20xx年新建项目,拟建于禁养区的养殖场坚决不予审批;对符合建设条件的,划定养殖区厂界外大气环境保护区域,今后区域内禁止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房,并要求做好雨污分流、废弃物零排放等措施。全县目前仅审批养猪场2家,奶牛场1家,养鸡场1家。
(三)加强监督,联合执法
为了确保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今年我局除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外,同时也牵头组织畜牧、水利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了对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巡查,重点对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畜禽养殖场进行联合执法,有力地促进了养殖场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
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发展不平衡,一些小规模养殖场的治理仍然面临较大困难,需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促进整治工作的全面完成。20xx年,我局将与有关部门继续协调配合,继续保持综合整治势头不减,为全面完成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和我县环境质量的改善作出贡献。
篇8: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总结
为全面落实中、省、市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我局根据职能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压实责任、加强督导,全面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成效
我局履职尽责,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148个,禁养面积870.5平方公里。投入奖补资金1.9亿元,关闭禁养区所有养殖场户758家,治理限适养区养殖场户1242家。通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全市减少粪污排放量69.89万吨,占粪污产生总量14.6%。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已达93.7%,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已达100%。机构改革之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职责已划归生态环境部门,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通过几年的努力,我市粪污资源化利用快速发展,建成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生产厂5个,年利用粪污生产有机肥能力19.4万吨;实现粪肥还田利用种养结合的养殖场约占养殖场总数的78%,配套土地消纳面积24.7万亩;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7.5%,三县两区全部获得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共计成功申报中央资金1.85亿元,形成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市推进格局。
二、开展的工作
(一)积极安排部署。以市政府或我局名义出台了一系列方案、规划、文件和考核办法等,积极安排部署并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加强学习指导。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到外地学习取经、到省厅参加培训、与先进典型交流经验,增强了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和服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将所学知识用于日常工作指导当中,先后探索出了异位发酵床粪污处理技术、污水净化回用技术、粪肥还田利用技术等,并在全市推广应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治理引导与集中整治。一是狠抓治理引导工作。积极鼓励养殖业主走种养结合的路子,推广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以用促治。二是进一步完善“三区”划定工作。20xx年,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重新调整和完善了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方案,合理规划养殖区域。三是集中开展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多方力量、多部门协调联动,对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依法开展关闭搬迁工作。20xx年12月20日前禁养区内758家养殖场户已全面完成关停搬迁任务。四是加快限养区和适养区污染整治。对限养区和适养区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设施运行不正常、养殖废弃物处理不达标等情况的养殖场下发整改通知书,制定“一场一策”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安排网格监管人员督促整改,定期上报整改进度,完成一个销号一个,20xx年12月20日全面完成了治理任务。五是加强巡查监督。全面落实了网格化常态监管制度,安排网格监管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排、漏排、直排养殖废弃物和违规新建、关停复养、擅自拆除、闲置粪污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积极配合移交环保部门严肃查处。
三、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养殖业主环保意识薄弱。少数养殖户重养殖轻治理的意识根深蒂固,粪污治理设施简陋,或与养殖规模不匹配,或为了节约成本不有效运行治污设施,或粪污治理设施损坏后久拖不修,导致粪污泄漏现象偶有发生。
(二)养殖场臭味问题难以根除。由于历史原因及地理条件限制,部分养殖场距离附近村民住处较近,养殖臭味影响到部分村民,导致近几年12345投诉不断。而目前没有有效且成熟的臭味治理方法,臭味问题或多或少都存在。
(三)种养配套不足。由于养殖用地原因,养殖场往往建在荒凉偏僻的山坡或山上,导致种养脱节种养不匹配,不能有效消纳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污,粪污处理利用成本高,综合利用难。
(四)畜禽养殖治污投入不足。粪污治理设施建设成本高、投入大、运行费用高,缺乏财政资金扶持。部分养殖场实力有限投入不足。
四、下一步打算
(一)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压实责任。认真履行农业农村部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职责,再安排、再落实、再督促。督促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督察工作,主动担当、主动作为,层层压紧压实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综合利用,绿色发展。重点推广“生态养殖+沼气处理+管网输送+绿色种植”的`绿色发展模式,指导养殖业主采取“三分离”(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净道与污道分离)、“两配套”(配套沼气池、配套综合利用设施)和“一结合”(种养结合)技术和工艺,实现畜禽养殖粪污就近还田资源化利用。
篇9: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总结
20xx年,我局将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做为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加强监督管理,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现将主要情况及具体做法总结如下:
一、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局按照整治中促发展,在发展中抓治理的思路,以畜禽养殖污染为重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的整治工作,通过一年来的努力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取得一定成效,在禁养区范围内关闭养猪场2个,在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养区实施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7个。我市畜禽养殖业开始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基本做法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畜禽养殖污染一直是我市城区周边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局班子清醒地认识到,抓好以城区周边为重点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是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工作。为此我局把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整治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做好发动和组织动员工作,逐步推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局班子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各阶段工作作了详细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区域畜禽养殖业展开认真细致的调查,为治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
畜禽养殖涉及面广,污染整治难度大,我局注重从突出的重点问题入手,以点带面。一是对3家建在城建规划区的养猪厂实施搬迁,对搬迁地严格选址,杜绝了这3家规模养殖场对城区的污染;二是对7家养殖场责令限期治理,并把其它建在城区上游的4家养殖厂列入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整治项目之一,加大了整治的力度,已完成整治3家;三是加强畜禽养殖场项目的严格控制,不审批禁建区内的养殖场项目,全市目前仅审批养猪场1家,牧场(养牛)1家。
(三)加强监督,联合执法。
为了保证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我局把任务下达到片区的环境监察中队,定期要求报告整治进展情况,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透埕养猪场进行了立案调查。同时我局牵头农业、水利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对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巡查,重点对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畜禽养殖场的进行联合执法,有力地促进了各类养殖场的综合整治废,同时,通过“110”投诉中心加强对群众举报的处理,形成社会各界关心,居民、农民参与的气氛,进一步促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发展不平衡,尤其下半年受养殖业不景气的影响,一些小规模养猪场的治理仍然面临较大困难,需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促进整治工作的全面完成。20xx年,我局将与有关部门继续协调配合,继续保持综合整治势头不减,为全面完成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和我市环境质量的改善作出贡献。
篇10: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巩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持续提升我县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常态化、长效化,县乡两级联动,部门分工协作,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一、出台文件,制订工作方案。为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持续有效的开展,我局出台会农字〔20xx〕57号文件,成立了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技术指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详细规定了20xx年各阶段工作任务、工作要求。
二、全面落实禁养区内确需关停的养殖场限期关停工作。20xx年6月全县实行养殖“三区”划定,按区域功能及性质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从20xx年5月至今,全县关停养殖场(户)650户,拆除栏舍面积18.15万平方米,减少生猪存栏量4.85万头,年出栏减少9.3万头,家禽4200羽,一年减少养殖粪污排放量达18.6万吨。
三、狠抓非禁养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县农粮局制定下发了《20xx年会昌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联合环保部门对全县43户规模养殖场现场督办,限期推进。通过一年的跟踪实施,基本上都按“二分三池”要求完成了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建设,设施配套率达100%,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治理成果在国家直联直报系统得以体现。
四、全县现有畜禽养殖小散户1200多户,其中的大部分粪污处理配套设施不完善,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低,我们将按照会农字〔20xx〕57号文件的要求,结合乡镇政府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分门别类、因户施策,最好能结合种植业、水产养殖就地取材,达到资源化综合利用,消除污染。
五、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去年冬已开始运行,乡村二级以采取各种方式大力宣传、积极引导养殖户走集中处理的路子。我们将积极督促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做好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工作,结合商业保险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全覆盖。
篇11: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总结
娄庄镇政府高度重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采取措施千方百计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县政府相关文件、会议精神,认真开展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分类治理工作。通过扎实工作,20xx年度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就开展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根据上级通知要求,我镇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娄庄镇政府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兽医站,兽医站工作人员主抓日常工作。同时,结合我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制定了《娄庄镇人民政府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及时召开了村干部会议,安排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相关工作,从而确保我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
为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通过广播、标语、召开群众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宣传50余次,发放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宣传资料200余份,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知识进行宣传。通过深入的宣传,取得了明显效果,群众对政府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积极支持。
三、防打结合,注重实效
由兽医站人员对全镇所有养殖场进行排查,共排查出37家养殖场没有粪污处理设施,要求建设和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储粪场和储尿池,并和他们签订了《治污设施建设责任书》。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养殖户自建治污设施,镇政府帮助争取县政府奖补资金102.8万元,用于奖补。通过努力,37家已全面完成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并投入使用。
四、立足长远,建立机制
根据灵璧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要求和我镇实际,我镇建立了宣传、排查、控制、处理等方面的有效制度,确保我镇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有制度可依、有责任可查、有实效可讲。为使治污工作落到实处,治污设施切实利用起来,镇政府安排兽医站和规模养殖户分别签订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承诺书》,并不定期抽查治污设施使用情况,确保畜禽污染治理取得实效。
重庆市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通知(整理11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