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供暖燃煤锅炉的污染及防治对策

时间:2022-12-13 06:07:55 作者:葉乐曦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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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冬季供暖燃煤锅炉的污染及防治对策

冬季供暖燃煤锅炉的污染及防治对策

摘要:供暖燃煤锅炉的'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北方冬季的主要污染源,因此我们必须了解污染的情况,寻求解决污染的对策与方式.作 者:张普及    朱瑞祥    曹景宜    ZHANG Pu-ji    ZHU Rui-xiang    CAO Jing-yi  作者单位:平凉市环境保护局,甘肃,744000 期 刊:北方环境   Journal:INNER MONGOLIA ENVIRONMENTAL SCIENCES 年,卷(期):2010, 22(3) 分类号:X51 关键词:燃煤锅炉    污染    防治对策   

篇2:燃煤锅炉供暖方案

现根据《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确保全镇广大农牧民温暖过冬,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各嘎查村、社区,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最大的民生工程抓好抓实。着力做好农牧民冬季用煤的每个农牧户限购2吨,用于自家取暖,不得倒买倒卖,按照“村级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把取暖用煤保障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农牧民冬季取暖有煤烧,买得起,让农牧民温暖过冬。

二、煤质及价格

音德尔镇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来源为呼伦贝尔市煤炭企业,取暖用平价煤源为国能宝日希勒露天矿煤炭,呼贝块3500卡,价格每吨629元。农牧户实际支付煤价由坑口保供价、运费、装卸、损耗等费用组成,最终价格按照全旗统一安排执行。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取暖用煤保障工作顺利推进,成立音德尔镇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管站,办公室主任由吕月明同志兼任,具体负责与上级部门对接沟通,统筹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一)煤炭采购组。由镇经管站吕月明任组长,负责统筹协调煤炭采购合同的签订,联系发改委白文生主任协调保供煤购销、运输及后续的损耗费的评审、资金交付、结算等环节的资金保障工作。并协调运输车辆,确保保供煤配送至嘎查网点。

(二)运输保障组。嘎查村、社区主要负责保供煤运输车辆到达卸煤网点管控,为保供煤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嘎村、社区负责做好运输过程中人员及车辆的疫情防控工作。

(三)销售保障组。由各嘎村、社区负责人任组长并成立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入户统计实际需求量,合理设置销售网点,本着农牧民自愿购买的原则每户限购2吨,检斤供应到户,严禁工作中出现乱收费和优亲厚友等违规行为。并负责收取取暖煤费用,建立台账,保障政策落实到位.严厉打击倒买倒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四)专项督查组。由镇纪委关星任组长,组织审计等有关部门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督查情况报送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阅,对于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现象,在全镇范围内予以通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各嘎查村、社区负责人要靠前指挥、亲自部署,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抓好宣传报道工作,把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到位,使广大群众理解政策,感受到送温暖的真情。同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解决群众问题,及时处置不实信息和负面舆情,对造谣传谣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全力保障农牧民生产生活和谐稳定。

篇3:燃煤锅炉供暖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确保困难群众温暖过冬的工作要求,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给困难群众冬季取暖造成的影响,全力以赴保障困难群众温暖过冬,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相关职责

为切实保障好广大困难群众冬季取暖用煤,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子洲县困难群众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到户摸底核查组、煤炭运输道路保障组、煤炭供应保障组,按照县镇联动、镇村主体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统筹做好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万雄兼任。主要职责是协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推进保障工作及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到户摸底核查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各乡镇配合,主要负责对困难群众冬季取暖用煤情况开展入户抽查核查,统计困难群众采暖用煤需求数量。煤炭运输道路保障组。由县交通局负责,县交警大队配合,主要职责是建立运输道路协调机制,做好县域内镇、村道路的安全排查,确保困难群众在运煤期间的道路畅通。煤炭供应保障组。由县工业商贸局牵头,主要职责是与横山区工贸局以及供煤企业协调对接,保障煤炭及时供应,各乡镇具体负责辖区困难群众的运煤、供煤工作,自行组织车辆,从供煤企业将煤运输至各乡镇确定的储煤点,对于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困难群众,由各乡镇负责组织运煤到户。

各职能部门必须确定1名负责人,精心组织安排,全力抓好困难群众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

各乡镇是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的主体责任单位,乡镇长(主任)必须亲自抓,并确定一名副职具体负责,夯实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细则,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困难群众温暖过冬。

二、保障措施

(一)补贴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

2.城乡分散供养特困对象

3.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除低保、特困外)

4.子洲县敬老院

(二)保障方式

取暖季内,以实物煤的方式,对上述三类困难群众按照每户不超过2吨散煤进行补贴。集中供暖或使用天然气供暖的困难家庭不在补贴范围。

(三)煤炭价格

困难群众冬季取暖所用散煤价格均执行国家发改委煤炭基准价,每吨向群众收取550元。散煤价格按照每吨660元执行,其中煤炭企业销售价格按每吨550元执行,原每吨110元差价补贴调整为乡镇雇佣车辆的运费补贴,运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对困难群众所承担的资金由各乡镇统一收缴。

(四)补贴资金

对困难群众购买冬季取暖所用散煤给予110元/吨(企业运输到销售点与困难群众购买散煤的差价)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县财政分担比例为7:3。子洲县敬老院补贴的供暖费20万元由市级财政全额补贴。

(五)保障计划

1.县民政局、各乡镇按照节约、实惠、适用的原则,统计各乡镇散煤补贴对象数量及用煤量。

2.各乡镇要提前因地制宜选择好本乡镇的储煤点。

3.县工业商贸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县散煤补贴对象数量及用煤量,综合考虑天气、道路运输等情况,确保于20xx年12月10日全面完成运煤到户。对不能按时完成运煤到户任务的乡镇,县政府将进行约谈,直至追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工作协调,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要按照职责分工,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要求,督促各乡镇在认真履行已落实的保供任务基础上,扎实推进此次困难群众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不折不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抓好安全生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压实安全监管责任,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保障困难群众冬季取暖用煤。进一步完善煤炭应急保障预案,针对雨雪冰冻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启动预案,做到早预警、早部署、早应对,确保煤炭供应持续稳定。

(三)加强督查督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困难群众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日常检查和专项督导工作。各街道、镇、乡、便民服务中心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确保困难群众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有序推进。县政府办督查室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专项督查检查。

(四)加强协调调度。实行工作进展日报告制,即日起,每日12:00前由各乡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后,向县民政局报送运煤供煤工作进度(相关乡镇从横山区运过来多少散煤,已向多少户困难群众完成多少吨的供煤任务,完成了总任务的百分比),直至保供任务完成。

篇4:燃煤锅炉供暖方案

为确保全市广大农牧民温暖过冬,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2022年度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5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通辽市委、政府关于保障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各项决策部署,着力做好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的采购、运输、分售等各环节工作,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保障标准和完成时限

(一)保障标准。每户原则保障霍林河地区原煤2吨,煤炭价格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即煤炭销售价格=坑口价格(含税270元/吨)+从煤矿到各分售点的运输费用(以实际为准),具体价格由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按公式及实际制定。

(二)保障范围。冬季取暖用煤工作覆盖我市达来胡硕苏木、沙尔呼热街道、军马场生态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等集中供热未覆盖区域农牧户,共计2039户、4478吨(运输过程中耗损400吨)。其中:达来胡硕苏木1814户、3628吨,沙尔呼热街道71户、142吨,军马场生态保护区管理委员会154户、308吨。

(三)完成时限。为确保今年10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我市及时向通辽市政府提交采购煤炭申请的集中供热未覆盖区域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分售到户工作,必保在严寒天气来临之前分售到位。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2022年度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特成立市能源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的采购、运输、分售等工作,具体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为确保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采购运输和分售各项工作顺利推进,领导小组增设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6个工作组,具体组成及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刘纲市能源局局长

副组长:富国江市能源局副局长

成员:由组长及副组长从本单位自行抽调业务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市能源局负责统筹推进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并负责工作专班日常事务;负责与全市各有关部门对接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工作台帐,实时调度统计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工作分售进度,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向全市相关部门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措施。

(二)运输保障组

组长:刘万青市交通局副局长

副组长:冯刚市卫健委副主任

姚旭市交警支队副队长

成员:由组长及副组长从本单位自行抽调业务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市交通、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运输煤炭车辆有序拉运,必要时实施路段管控,为运输煤炭车辆开辟绿色通道等;市卫健委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运输车辆及人员疫情防控工作。

(三)价格监督组

组长:郭艳坤市发改委副主任

副组长:刘斌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由组长及副组长从本单位自行抽调业务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价格计算公式及我市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价格,不误煤炭分售工作和整体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发放煤炭网点是否“足秤足两”分售到户,抽查计量器是否存在作弊行为;负责监督指导存煤、储煤、销售网点摸排调查,严厉打击转让购煤指标、套取倒卖、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坚决禁止以借供煤之机倒买倒卖、随意加价、扰乱市场行为;负责监督指导、打击汽车运输公司借平价煤发放时期垄断运输市场,过度调涨运煤价格等行为。

(四)煤炭分售组

负责人:张为达来胡硕苏木政府副苏木达

王久国沙尔呼热街道综合保障技术中心主任

吕洪楠军马场生态保护区管委会副主任

冯刚市卫健委副主任

成员:由负责人从本单位自行抽调业务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落实各自区域的储煤场地,负责分售环节的有序管控工作;市卫健委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运输车辆及人员疫情防控工作。

(五)专项监督组

组长:张建涛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副组长:许广宇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组长

成员:由组长及副组长从本单位自行抽调业务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有关部门及企业各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等行为予以追责问责。

(六)信息宣传组

组长:杨景坤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副组长:夏恩发市公安局副局长

包青山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舆情负责人

成员:由组长及副组长从本单位自行抽调业务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正面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宣传优势,突出正面引导,为用煤保障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市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服务中心牵头做好负面舆情管控工作,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及时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做好负面舆情管理和引导等工作。市公安局配合市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服务中心依法严厉打击借机歪曲解读、跟风炒作、恶意攻击等负面舆情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思想认识。为农牧民冬季取暖提供用煤保障,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措施,事关千家万户,是最大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亲自部署,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是保障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成立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等;要加强惠民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做到每户农牧民应知尽知;要全面摸清辖区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需求,确保不漏一村、不落一户;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数量统计上报、资金核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坚决杜绝虚报、多报和倒卖指标及非需囤积现象;要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对农牧户的确认、分发煤炭数量、资金收支等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及时与煤源保障煤矿沟通对接,按照“定路线、定车辆、定人员”的方式,自行安排组织煤炭运输、配送、分发到户等各环节工作,在煤炭出矿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67号)要求,要与煤源矿签订出矿环节《2022年度农牧民冬季取暖供煤交接确认书》,留存必要的照片和视频影像资料等,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界限。

(三)强化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围绕各自职能职责,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统筹做好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保供各项工作,确保2022年度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保质保量分售到位。各成员部门要强化工作沟通、信息共享和高效协作,统筹各方资源全面做好全市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要做到责任清晰、调度有序、条块畅达,在严寒天气来临之前将取暖用煤发售到农牧民手中。

(四)全程督导检查、严厉追责问责。市纪委监委将全程检查、全程督导,对工作推进缓慢、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的部门单位,要严肃追责问责;对发现从中捞取好处贪污等违纪违规行为的部门单位,要坚决予以查处。同时,各成员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指导责任,坚决打击倒买倒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确保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五)强化政策宣传,有效管控舆情。信息宣传组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惠民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效,回应社会关切,发布权威信息,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及时总结提炼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在全市广泛推广应用。

篇5:燃煤锅炉供暖方案

一、出台背景

按照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的通知》,为切实保障好全县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现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是建立由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政府二级调研员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为农牧民冬季取暖做好组织保障。专班下设3个工作小组:资金保障小组、运输保障小组、销售保障小组。各小组高效配合,共同推进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保障工作圆满完成。

二是严厉打击各种违规囤积、倒买倒卖、哄抬煤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严防限价煤供应中出现的优亲厚友、变调走形等现象。

三是为确保农牧民冬季取暖运煤采购、运输、配送等环节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县政府委托内蒙古庆泽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移海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对煤炭质量、吨数等进行确认、拉运等工作。同时为杜绝中途掉包、倒买倒卖、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发生,安排各乡镇、市场监管局指派专人全天候、全流程盯办盯牢,确保运煤各流程规范、圆满完成。

三、实施意义

冬季取暖用煤,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也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我县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做好我县农牧民冬季取暖用煤采购、运输、销售等环节,确保农牧民冬季取暖有煤烧、买得起,让农牧民温暖过冬。

篇6:《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

(2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燃煤污染防治坚持环境优先、预防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负相应责任。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燃煤污染防治的鼓励政策,采取相应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支持节能改造、热源建设、新能源技术研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等,引导和监督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履行防治义务,逐步削减燃煤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燃煤污染防治相关义务,共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加强统筹协调。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供热、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燃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燃煤污染防治情况。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燃煤污染大气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煤污染防治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对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名单录入单位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第二章 燃煤消费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实行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规划,确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目标,逐步降低燃煤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实现燃煤消费总量负增长。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燃煤消费总量控制规划,拟定城市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煤消费总量情况统计制度和信息化体系,组织市和区、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燃煤消费情况,为制定和修订城市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燃煤消费总量控制方案,控制本辖区的燃煤消费总量。未完成燃煤消费总量控制任务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燃煤消费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低热值燃煤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应当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用能设备应当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机制。依法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通过落实节能环保标准,支持、引导相关企业退出或者转型发展。

第十六条 燃煤发电企业在确保供电安全前提下,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对在用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节能升级改造,达到国家规定的供电煤耗标准。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集中供热,加快热源和供热管网工程建设,加强集中供热系统技术改造,提高热能利用效率。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推广使用新能源技术,逐步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减少燃煤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十九条 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热能富余单位与需要热能的用户对接,促进富余热能市场化交易。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燃煤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燃煤质量标准,不得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煤。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燃煤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燃煤销售单位、使用燃煤的工业企业和供热(包括自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燃煤管理档案,并自燃煤采购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将燃煤采购合同、发票、煤质报告单等有关采购数量和煤质信息抄送所在地的区、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燃煤销售单位抄送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二)使用燃煤的工业企业和供热(包括自供热)单位抄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抄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燃煤质量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对销售、购买和使用的燃煤质量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燃煤洗选设施;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燃煤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经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在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建成配套的燃煤洗选设施。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居民用煤市场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应补贴措施,鼓励居民燃用洁净型煤和生物质成型燃料,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四章 燃煤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不得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十蒸吨、七兆瓦的燃煤锅炉。

第二十七条 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二十九兆瓦的燃煤锅炉。

低于本条前款规定标准在用的燃煤锅炉,应当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分批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和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新建、扩建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者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锅炉,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既有的不能达标排放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九条 用煤单位使用的锅炉应当满足燃用符合规定标准燃煤的要求。

不符合前款规定在用的锅炉,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升级改造。

第五章 燃煤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更严格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实施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燃煤发电项目,应当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

在用的燃煤发电机组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达到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

第三十二条 燃煤使用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备高效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燃煤使用单位的燃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正常使用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燃煤使用单位应当对除尘设施的除尘灰采取密闭方式收集,并进行无害化综合利用。

第三十四条 运输和储存燃煤、煤灰渣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第三十五条 用煤单位通过淘汰产能或者设备、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清洁能源改造、技术升级改造等措施稳定减少污染物排放所形成的低于核定总量指标的结余总量指标,可以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 电力、钢铁、水泥和集中供热等燃煤使用单位应当定期通过其网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平台或者报刊等,如实公布燃煤数量、质量情况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方式、总量、超标排放等情况,以及燃煤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可以根据应急需要责令有关燃煤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未完成燃煤消费总量控制任务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燃煤消费情况;

(二)未按照规定公开燃煤质量标准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未按照规定对燃煤质量进行抽检;

(四)未按照规定对燃煤使用单位燃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违反规定批准新建、扩建燃煤锅炉;

(六)未依法履行其他监管职责。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燃煤销售单位逾期抄送燃煤采购数量和煤质信息或者所抄送信息不准确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没收燃煤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燃煤的工业企业和供热(包括自供热)单位逾期抄送燃煤采购数量和煤质信息或者所抄送信息不准确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燃煤使用单位对除尘设施的除尘灰未采取密闭方式收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储存燃煤、煤灰渣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低于规定标准在用的燃煤锅炉未在规定期限内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改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燃煤锅炉,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燃煤、煤灰渣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定期公布燃煤数量、质量情况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方式、总量、超标排放等排放情况,以及燃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的或者公布内容不真实准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煤污染,是指用做燃料的煤炭在生产、加工、储运、使用等过程中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二)清洁能源,是指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能源;

(三)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

(四)生物质成型燃料,是指采用农林废弃物(秸秆、稻壳、木屑、树枝)为原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制成的棒状、块状或者颗粒状等生物质成型燃料;

(五)洁净型煤,是指灰分、硫分符合规定标准的型煤;

(六)超低排放,是指在基准氧含量百分之六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每立方米十、三十五、五十毫克。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篇7: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6关于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燃煤污染防治坚持环境优先、预防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负相应责任。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燃煤污染防治的鼓励政策,采取相应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支持节能改造、热源建设、新能源技术研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等,引导和监督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履行防治义务,逐步削减燃煤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燃煤污染防治相关义务,共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加强统筹协调。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供热、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燃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燃煤污染防治情况。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燃煤污染大气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煤污染防治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对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名单录入单位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第二章 燃煤消费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实行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规划,确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目标,逐步降低燃煤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实现燃煤消费总量负增长。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燃煤消费总量控制规划,拟定城市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煤消费总量情况统计制度和信息化体系,组织市和区、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燃煤消费情况,为制定和修订城市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燃煤消费总量控制方案,控制本辖区的燃煤消费总量。未完成燃煤消费总量控制任务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燃煤消费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低热值燃煤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应当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用能设备应当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机制。依法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通过落实节能环保标准,支持、引导相关企业退出或者转型发展。

第十六条 燃煤发电企业在确保供电安全前提下,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对在用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节能升级改造,达到国家规定的供电煤耗标准。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集中供热,加快热源和供热管网工程建设,加强集中供热系统技术改造,提高热能利用效率。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推广使用新能源技术,逐步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减少燃煤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十九条 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热能富余单位与需要热能的用户对接,促进富余热能市场化交易。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燃煤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燃煤质量标准,不得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煤。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燃煤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燃煤销售单位、使用燃煤的工业企业和供热(包括自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燃煤管理档案,并自燃煤采购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将燃煤采购合同、发票、煤质报告单等有关采购数量和煤质信息抄送所在地的区、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燃煤销售单位抄送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二)使用燃煤的工业企业和供热(包括自供热)单位抄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抄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燃煤质量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对销售、购买和使用的燃煤质量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燃煤洗选设施;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燃煤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经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在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建成配套的燃煤洗选设施。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居民用煤市场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应补贴措施,鼓励居民燃用洁净型煤和生物质成型燃料,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四章 燃煤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不得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十蒸吨、七兆瓦的燃煤锅炉。

第二十七条 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容量低于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二十九兆瓦的燃煤锅炉。

低于本条前款规定标准在用的燃煤锅炉,应当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分批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和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新建、扩建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者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锅炉,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既有的不能达标排放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九条 用煤单位使用的锅炉应当满足燃用符合规定标准燃煤的要求。

不符合前款规定在用的锅炉,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升级改造。

第五章 燃煤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更严格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实施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篇8: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6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燃煤污染防治坚持环境优先、预防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负相应责任。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燃煤污染防治的鼓励政策,采取相应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支持节能改造、热源建设、新能源技术研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等,引导和监督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履行防治义务,逐步削减燃煤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燃煤污染防治相关义务,共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加强统筹协调。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供热、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燃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燃煤污染防治情况。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燃煤污染大气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煤污染防治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对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名单录入单位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第二章 燃煤消费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实行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规划,确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目标,逐步降低燃煤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实现燃煤消费总量负增长。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燃煤消费总量控制规划,拟定城市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煤消费总量情况统计制度和信息化体系,组织市和区、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燃煤消费情况,为制定和修订城市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燃煤消费总量控制方案,控制本辖区的燃煤消费总量。未完成燃煤消费总量控制任务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燃煤消费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低热值燃煤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应当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用能设备应当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机制。依法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通过落实节能环保标准,支持、引导相关企业退出或者转型发展。

第十六条 燃煤发电企业在确保供电安全前提下,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对在用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节能升级改造,达到国家规定的供电煤耗标准。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集中供热,加快热源和供热管网工程建设,加强集中供热系统技术改造,提高热能利用效率。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推广使用新能源技术,逐步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减少燃煤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十九条 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热能富余单位与需要热能的用户对接,促进富余热能市场化交易。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燃煤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燃煤质量标准,不得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煤。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燃煤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燃煤销售单位、使用燃煤的工业企业和供热(包括自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燃煤管理档案,并自燃煤采购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将燃煤采购合同、发票、煤质报告单等有关采购数量和煤质信息抄送所在地的区、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燃煤销售单位抄送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二)使用燃煤的工业企业和供热(包括自供热)单位抄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抄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燃煤质量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对销售、购买和使用的燃煤质量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燃煤洗选设施;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燃煤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经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在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建成配套的燃煤洗选设施。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居民用煤市场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应补贴措施,鼓励居民燃用洁净型煤和生物质成型燃料,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篇9:市中小型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对策的调研报告

关于市中小型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对策的调研报告

**市环境保护局  污控一处

摘要:本研究报告对我市的中小型燃煤锅炉污染提出了综合防治对策。其中包括:禁止原煤直接燃烧和淘汰小锅炉;采用清洁燃料;以洁净配煤和型煤作燃料;应用型煤燃烧技术;采用高效烟气除尘技术。认真实施这些对策,可以大幅度削减中小型燃煤锅炉烟尘、SO2的排放量,简便、经济、有效地控制中小型燃煤锅炉大气烟尘、SO2污染,减少烟尘、SO2对我市大气环境的污染。

一、概述

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随着**市经济持续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不断增加,煤炭

年消耗量逐年以3~9%的递增率大幅度增加,大气环境受到了严重污染。**市是我国纬度最低的省会城市,冬季取暖期长达六个月,每年的供暖能源消耗折合标准煤500万吨,占能源年消耗总量的30%,为全国比重最大,其中消耗原煤400万吨/年,亦为全国之首。根据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目前**是全国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中人均采暖用煤量最多的城市,每年冬季以燃煤烟尘为主的降尘大量降落到地面,平均每平方公里每月高达17吨之多。

通过对大气环境中污染物来源分析表明,**市的大气污染属于煤烟型污染,其中SO2和烟尘等污染物主要是由煤炭燃烧产生的。煤炭燃烧排放的SO2和烟尘,分别占SO2总排放量的90%和烟尘总排放量的70%。煤炭燃烧排放的CO2,占CO2总排入量的85%,而中小型燃煤锅炉排放的烟尘、SO2,占煤炭燃烧排放量的50%。可见,控制中小型燃煤锅炉煤炭燃烧SO2和烟尘排放量,对控制我市大气污染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中小型燃煤锅炉因其点源多、分布面广、低空排放、经济上投入多的特点,在污染控制技术上难度较大,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治理举措,是治理中小型燃煤锅炉烟尘污染的关键。

多年来的大气污染控制实践表明,应用传统的方法,如单纯应用除尘和烟气脱硫技术及设备,燃煤锅炉烟尘、SO2污染是难以控制的。只有从能源与大气环境问题入手,采用清洁燃料和洁净煤技术,才能简便、经济、有效地控制燃煤锅炉大气烟尘、SO2污染。

二、中小型锅炉的现状与分析

**市原有锅炉6000多台,近几年经过市环保局全面实施“蓝天工程”大力治理改造锅炉和全力推进集中供热项目,许多污染严重的锅炉得以更新改造和大面积拆除,但目前锅炉的治理情况仍不容乐观。

(一)燃料结构上仍以煤炭为主,清洁能源使用率偏低。

市区目前尚存各种类型的中小型锅炉2461台,其中燃煤锅炉 1992台,约占锅炉总台数的81%,年耗原煤202万吨;型煤专用锅炉172台,燃油锅炉144台,电锅炉101台,燃气锅炉52台,清洁能源锅炉仅占总台数的19%,比例明显偏低。而国外燃油燃气锅炉占85~95%以上,锅炉容量越小,燃油燃气的比例越高。例如,美国工业锅炉和商业锅炉共有130多万台,燃煤的仅占5%左右,其他燃柴油和天然气等。到2004年底,我市将有200多台燃煤锅炉改造为清洁能源锅炉,届时**市的清洁能源使用率将达到27.2%,有助于进一步缓解市区空气污染程度。

(二)取暖锅炉比例偏重,季节性环境污染压力大。

作为北方典型的煤烟型污染城市,**市的采暖锅炉在锅炉布局中占据比较显著的位置。目前市区有1825台中小型燃煤锅炉用于冬季取暖,占中小型锅炉总台数的74%,而其它用于日常的生产生活的各类中小型锅炉只有636台。取暖期采暖锅炉的大量集中使用,对**市冬季取暖期的大气环境质量形成了很大的压力,冬季的大气污染指数较其他季节明显偏高(见图2)。因此,采暖锅炉的治理改造应作为我市中小型燃煤锅炉改造的重中之重。

(三)锅炉平均吨位小,燃烧技术落后,除尘设备效率低下。

目前**市的中小型锅炉单机容量小,平均吨位只有1.9吨/台,其中1吨以下锅炉767台,1~4吨锅炉1221台,4~10吨锅炉357台,10吨以上锅炉121台(见图3)。这些锅炉中的燃煤锅炉多为链条炉、往复炉排式层燃锅 炉,其中,层燃式炉排锅炉占90%,悬燃式锅炉和沸腾床锅炉等占10%。层燃式锅炉中,链条炉排锅炉占2/3,往复炉排锅炉占1/4,大多燃用混合煤,虽然助燃剂的添加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燃烧,提高了煤炭的利用效率,但由于锅炉吨位较小、燃烧方式低下,多为层燃式,燃烧效率低,污染物排放强度高。锅炉烟尘排放浓度一般为250~300mg/m3,而国外为50~100mg/m3;锅炉平均热效率只能达到50%~60%,较国外低20~30个百分点。同时,由于多数手烧锅炉未安装或仅安装了简单低效的除尘设施,烟尘的排放没有得到相应的技术和设施加以有效遏制,市区冒黑烟的现象屡有发生。二氧化硫的治理长期以来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由于中小型燃煤锅炉先进脱硫技术的开发一直处在矛盾之中,在技术和成本没有达到合理平衡的情况下,推广上存在较大难度,无法得到治理企业的积极响应和支持,进展一直十分缓慢。

三、治理措施可行性研究

目前,无论从国外还是国内治理比较好的城市的治理情况来看,中小型燃煤锅炉的治理多是从调整燃料结构、改进燃烧方式入手,将原有的燃煤锅炉更新改造为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电锅炉或使用成熟的洁净煤技术,成效较为明显,值得借鉴。但是,由于我市实际情况不同,无法完全照搬成型的经验,应根据本地情况,从实际出发,既要照顾到区域经济的发展,又要在保证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摸索出有效的治理举措,逐步、分阶段、高起点的进行治理。

(一)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燃烧的影响及评价

1、煤炭、石油和天然气污染物排放评价

煤炭燃烧过程中排放出多种污染物,如烟尘、SO2、NOx、CO2、CO、烃类、醛类、痕量金属、放射性物质,以及大量的灰渣。其中痕量元素包括砷、铍、铅、汞及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的痕量元素;灰渣包括底渣和除尘器收集的飞灰。

石油和重油燃烧不良时,会产生少量黑烟污染环境。但除了钒等痕量金属元素外,没有其它粉尘排放到大气中,所以比燃煤要干净得多。石油中的硫化物大都残留在重油里,不易脱除,燃烧后变成SO2,但其排放量要比燃煤少得多。另外,油燃烧时还会排放出CO2、NOx、CO、烃类、醛类等污染物,其中CO2的生成量要比煤炭燃烧时少得多。

天然气是一种高热值的清洁燃料,燃烧时产生的污染物很少,基本上可视为洁净燃烧,SO2生成量极少,燃烧时NOx、CO2、CO等。CO2的生成量也比煤炭要少得多。

2、煤炭、原油和天然气燃烧影响评价

以1000MW发热量采用不同能源时的“三废”排放量(如表1所示)。由表1可见,采用原煤为燃料时,每年排放的烟尘、SO2、废渣最多,对环境污染危害也最大;以石油油品、型煤产品为燃料时居中;而以天然气为燃料时污染物排放量最少,对环境污染危害最小,近似清洁生产。

表1  1000MW发热量采用不同燃料的三废排放量

项目

能源种类

废气

m3/yr

SO2

t/yr

废水中污物含量

t/yr

废渣

t/yr

微量元素①

t/yr

放射物质

ci/yr

健康危害

(过早死亡人数)

原    煤

烧    油

烧天然气

型    煤

142×103

63.1×103

20.8×103

102×103

11×104

3.7×103

20

4.1×103

1028.7

1017

1051

1020

36×105

9.2×104

0

36×103

20.8

91.2

178×10-3

20

6

0.004

7

①包括砷、镉、铬、铅、锰、汞、镍、钒

从表中可以看出,以原煤为燃料时为了保护环境所要付出的代价相当沉重,而以清洁燃料天然气、柴油、型煤等为燃料时,成套除尘脱硫设备不需要安装,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最佳。

3、燃料价格

由表2可见,清洁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柴油等价格,要比煤炭贵得多。

表2  主要燃料比价系数

序号

燃    料

单位

价格

(元)

热值(大卡)

(低热值)

百万大卡热值价格(元)

GJ热值价格

(元)

热值

价比系数

1

普通原煤

Kg

0.22

5000

44

10.51

1

2

低硫洗煤

Kg

0.3

6000

50.00

11.94

1.14

3

重油

Kg

2

9800

204.08

48.74

4.64

4

柴油

Kg

2.8

10302

271.79

64.92

6.18

5

液化石油气

Kg

2.4

11650

206.01

49.20

4.68

6

煤气

m3

0.8

4500

177.78

42.46

4.04

7

发电天然气

m3

1.4

8400

166.67

39.81

3.79

8

民用天然气

m3

1.7

8400

202.38

48.34

4.60

9

工业天然气

m3

1.8

8400

214.29

51.18

4.87

10

商业天然气

m3

2.2

8400

261.90

62.55

5.95

11

合理用气价格

m3

1.11

8400

132.14

31.56

3.00

12

型煤

Kg

0.3

6000

55.00

15.52

1.4

(二)电锅炉、燃气锅炉、燃油锅炉和洁净煤技术产品比较分析

1、从环境效益的角度,燃烧设备的改造应保证治理后从根本上提高市区大气环境质量。

电锅炉是以电作为燃料来支持燃烧的,没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方面的忧虑,应该说是最为环保的,符合环境效益上的要求。燃气锅炉使用天然气或煤气作为燃料,有其燃料上的优势,天然气或煤气燃烧产生的烟气基本上对环境不构成什么威胁。燃油锅炉从燃料上分为两种,一种是燃重油、渣油锅炉,这种锅炉所使用的重油、渣油往往含硫量很高,烟尘排放严重,约为燃煤的2倍,同时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的排放浓度也远远高于燃煤;另一种是燃用轻质油锅炉,这类锅炉主要使用轻质柴油、汽油支持燃烧,轻质柴油、汽油都是经过裂变后产生的优质油品,硫分含量相对较低,燃烧值很高,能够满足锅炉对热量的高要求,同时从环保的角度也保证了烟气排放的清洁度。

洁净煤技术是一种新兴的先进技术,早在90年代初就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主要包括4个领域14个方面:一是煤炭加工领域,包括选煤、型煤、配煤、水煤浆技术;二是煤炭的高效洁净燃烧技术领域,包括先进的燃烧器、硫化床燃烧(FBC)技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三是煤炭转化领域,包括煤炭气化、煤炭液化、燃料电池;四是污染排放控制与废弃物处理领域,包括烟气净化、煤层气的开发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合煤泥的综合利用、工业锅炉和窑炉等技术。经过十几年的研发、实践,其中许多技术已经得到了不断的改进,具备了相当的实用性。

简言之,从环保的角度来说,除燃烧重油、渣油锅炉外,电锅炉、燃气锅炉、燃轻质油锅炉和洁净煤技术产品均能在不同程度上满足治理项目环境效益上的要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相对而言,电锅炉、燃气锅炉的环保效果最好,环境效益也是最大的,能够彻底的杜绝污染的产生,也便于管理,其他炉型和产品尽管能达到环保要求,但效果上要差一些。

2、从技术适用性的角度,燃烧设备的改造治理应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实用性。

目前,电锅炉、燃气锅炉和燃油锅炉的技术条件已经比较成熟了,能够满足取暖需求和工业生产上的要求,但在解决能耗方面一直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相对于燃煤锅炉而言,能耗还是比较高的,有待于进一步研发成熟实用的节能技术。在推广上,这三种类型锅炉比较适用于小吨位(主要是1吨以下)锅炉的更新改造。

洁净煤技术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对于中小型燃煤锅炉的治理,比较适用的只有洁净配煤和型煤锅炉技术,其他诸如煤炭气化、煤炭液化、硫化床燃烧(FBC)技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等适用于大型锅炉的改造,对于中小型燃煤锅炉的改造,技术上的实用性并不强。

3、从经济性的角度,燃烧设备应该适合于地区特点,便于推广。

从经济的角度来说,电锅炉、燃气锅炉并不适应不发达地区特别是**地区的大气污染治理,首先是更新改造的成本较大,治理单位前期投入很大,据估算,1个吨位大约需要前提投入12~15万元,这在经济不发达、企业经济效益不太理想的地区,推广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其次,这几种类型的锅炉在使用的过程中较之燃煤锅炉,使用成本的提高也是很大的,环保部门即便在锅炉的更新改造前期投入时动用环保补助资金予以补助,也很难调动企业改造的积极性。因此,电锅炉、燃气锅炉的推广只能局限于小吨位锅炉的改造。

虽然燃油锅炉能够满足锅炉环保方面的要求,热效率高、环保效果好、占地少、便于调节,前期更新改造的投入较之燃煤锅炉也差不多,但燃油锅炉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推广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主要是使用成本太高,环保型燃油锅炉对燃油的要求较高,一般需要燃用轻质柴油,廉价的重油无法达到环保的排放标准。另外,燃油除了烟尘排放比燃煤少以外,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并不比燃煤少,推广使用上只能局限于小范围、特定的行业部门。

基于我市能源结构、经济状况和当前国内国际洁净煤技术的发展情况,我市的中小型燃煤锅炉治理应侧重于推广型煤、配煤和烟气脱硫等洁净煤技术,这批技术由于从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开发研究,到现在为止已经比较成熟了,能够在短期内显著减少烟煤污染,是一批实用而可靠的先进技术。而且,这批技术在实际的推广过程中,由于其成本低、热效率高、环保效果好等优点,能够减少大面积推广的难度,在较短的时间里取得明显的环保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固硫型煤及型煤专用炉推广前景

1、固硫型煤的特性

(1)型煤的反应活性(α)比原煤高。试验表明,在同一温度下,型煤的活性(α)值比原煤高0.3~2.6倍。940℃时原煤活性(α)值为0.17,型煤的活性(α)值为0.78,型煤(α)值比原煤提高了3.58倍,此时型煤炉温可达1100℃。

(2)型煤燃烧性能比原煤好。试验表明,型煤的燃烧性能比原煤好(如表3所示)。由于型煤具有良好的燃烧性能,所以型煤热效率高,燃尽率高,节煤好。

表3  型煤燃烧性能与原煤的比较

燃烧性能

原煤

型煤

热变形特性

焦渣特性

比表面积(cm2/cm3)

孔隙率(%)

炉膛温度(℃)

反应活性α(1000℃时)

不变形

4~5

<5

<1

940

31.0

花卉状

3

>200

>20

1100

54.1

(3)型煤固灰固硫能力比原煤好。由于型煤燃烧性能好,型煤燃烧时烟尘排放量减少50~80%,苯并(α)芘的排放量也有大幅度下降,至少减少50%以上。型煤含有固硫剂及其特殊的结构,SO2排放量减少了40~60%。

2、固硫型煤在锅炉上的应用

(1)固硫型煤在锅炉上应用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优于其它各种煤加工途径(如表4所示)。

表4  型煤与各种煤加工途径对锅炉用煤的效益比较

加工途径

液化

气化

选煤

块煤筛粉

型煤

环境效益

烟尘减少

95%

95%

增大

40%

50~80%

SO2减少

90%

95%

50%

0

40~75%

其它污染

减少

减少

0

0

减少

节能效益

浪费22%

浪费20%

浪费14%

节煤6%

节煤15%

经济效益

建厂投资(元/t煤)

300

270

20

12

20

用户燃料费

增加3倍

增加2倍

增加45%

增加26%

节约10%

盈利情况

(2)固硫型煤在锅炉上应用的节能效益,优于煤炭不同加工产品(如表5所示)。

表5  煤炭不同加工产品在工业锅炉上应用的节能效益

燃料或加工途径

原煤

选煤

块煤

型煤

液化

气化

燃烧效率,%

锅炉热效率,%

节能率,%

能量转化效率,%

总热能利用率,%

节煤率,%

75~80

68

100

68

98

88

+29

~99

85

+25

75~80

68

85

58

-14

86

73

7

98.5

72

6

95

80

17

97.5

78

15

60

53

-22

56

48

-29

(3)固硫型煤在锅炉上应用节约的基建费用,低于各种不同煤加工途径(如表6所示)。

表6  煤炭不同加工节约基建费用的经济效益

加工途径

原煤

煤液化

煤气化

选煤

块煤

型煤

按原煤计t吨/a基建费用,元/t

按产品计t煤/a的基建投资,元/t

节约t煤/a的投资,元/t

建  厂  周  期

150

300

500

不节煤

4~5

270

480

不节煤

3~4

20

23

不节煤

2~3

10

25

130

1~2

20

20

118

1~2

(4)锅炉燃烧固硫型煤的经济效益。锅炉燃烧固硫型煤时经济效益十分显著(如表7所示)。据研究资料记载,在总吨位150吨的几台锅炉上燃用固硫型煤时,比燃用原煤时每年可节约237.6万元,其经济效益十分可观。

表7  锅炉燃用固硫型煤的经济效益

炉窑

类型

燃烧原煤

燃烧固硫型煤

烟尘治理

投资

万元/1000m3

烟尘治理运行管理费用

万元/1000m3

煤炭耗量

t标/a

烟气量

m3/a

节省治理

投资费用

万元/a

节治治理管理运行费用

万元/a

型煤耗量

t标/a

节约

煤炭

%

节煤

价值

万元/a

锅炉

0.8900

0.5445

7896.08

150500

133.95

81.95

6689.7

15.3

21.7148

(5)锅炉燃用固硫型煤的环境效益。如表8所示,锅炉燃烧固硫型煤时环境效益也相当可观,在几台总吨位达5000吨锅炉上燃用固硫型煤后,烟尘年排放量可减少1577.2t,烟尘排放量可减少57%;可降低烟气林格曼黑度3度;SO2年排放量减少162.722t,型煤的固硫效率为54.52%。锅炉排放烟气烟尘浓度,烟气黑度及SO2的浓度,可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表8  锅炉燃用固硫型煤的环境效益

炉窑

锅炉总吨位

燃原煤时

平均排尘

浓度mg/m3

燃固硫型

煤后减少

排放烟尘(%)

减少排尘量

t/a

降低林格曼黑度

型煤固硫率(%)

减少SO2排放量t/a

锅炉

5000

650

57

1577.2

3

51.52

162.72

综上所述,从环境效益、技术性和经济性上分析,基于目前中小型燃煤锅炉的现状,我市中小型燃煤锅炉的治理改造应在坚持使用清洁能源的基础上,推广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特别是型煤产品,最大限度地降低大气污染。

四、中小型燃煤锅炉综合治理对策

由于目前型煤专用锅炉的成熟技术仅限于6吨以下(包括6吨)锅炉,因此,为加速我市低效锅炉的更新改造,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切实可行,全面规划,抓好重点,科学论证,先易后难”的原则,采取改用清洁能源、热电结合、集中供热、联片供热和单炉更新改造等不同方式,逐步取消各种燃原煤锅炉。

(一)基本原则

1、对于燃煤锅炉,尤其是小容量(1吨以下)锅炉,优先燃烧清洁燃料,从源头上控制燃料燃烧产生的SO2、烟尘等;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考虑到我市治理企业经济状况不甚理想,确有困难或不具备条件的,可改用蜂窝型煤专用锅炉。

2、对于1~6蒸吨(不含1蒸吨,含6蒸吨)取暖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原则上要求其采用集中供热方式,拆除现有锅炉;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改用蜂窝型煤专用锅炉;对于1~4蒸吨(不含1蒸吨,含4蒸吨)非采暖锅炉,实行蜂窝型煤专用锅炉治理改造(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3、对于6蒸吨以上取暖锅炉和4蒸吨以上非采暖锅炉,由于目前该吨位的蜂窝型煤专用锅炉技术尚不成熟,一方面在加强技术攻关力度的同时,暂时根据区域环境管理的需要允许一部分单位进行除尘器配套改造,改用干湿两级除尘或静电、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另外,在燃料的选用上加强控制管理,杜绝散煤在市区范围内的使用,推广适用效率较高、环保的洁净配煤。

4、积极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工程的实施,通过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延伸取缔拆除覆盖区域内且具备采用集中供热条件的锅炉,从根本上改变我市供热方式,减少取暖锅炉比重,降低点源低空污染,实行规模化集中管理。

(二)禁止原煤直接燃烧

目前我市燃煤锅炉SO2和烟尘污染状况严重,主要是因为高灰高硫的原煤未经洗选筛选直接燃烧和燃烧技术落后造成的。但由于我市煤炭洗选能力很低,燃煤锅炉的煤炭品质基本上得不到保证,多为原煤直接散烧。为了确保锅炉热效率高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最少化,对燃煤锅炉煤炭的品质要按国家规定严格要求,从锅炉源头上对燃料做出严格的`限制,即禁止锅炉燃烧高灰高硫的原煤,推广使用洁净配煤或添加燃煤助燃剂。

(三)淘汰小锅炉

锅炉的热效率和污染物的排放量,不仅和煤炭的品质及燃烧方式有关,而且同锅炉的容量有关。通常在其它条件相同时,锅炉容量越大,锅炉热效率越高,污染物排放量越少。这是由于锅炉容量大,热负荷高,炉膛空间相对较大,烟气停留时间长,煤炭燃尽系数高,热效率高,烟尘排放量少。热效率高,节省了煤炭,也就是减少了烟尘和SO2的排放量。容量愈小的锅炉,燃烧方式也愈落后,燃烧不稳定,燃烧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量也愈多。20t/h锅炉的热效率比1t/h锅炉高10%左右,前者热效率为60~70%,而后者仅为50~60%,当然,后者污染物排放量也要多。为此淘汰小容量的锅炉,是提高热效率、节约煤炭、减少SO2及烟尘排放量的最简便、最经济的方法。

五、需关注的问题

(一)推动型煤的生产和利用,需要从政策上积极引导。

1、虽然我市已经出台了关于型煤发展的许多相关政策,但至今没有制定不同煤种、不同用途型煤的产品质量标准,致使型煤生产无章可循。为促进已更新蜂窝型煤专用锅炉的高效运行,我市应在国家仍无制定型煤生产标准迹象的情况下,尽快制定不同类型型煤的地方性暂行标准,例如,从能源角度出发,首先应考虑型煤的挥发份含量,因挥发份的大小影响着燃烧过程中的点火难易、火焰长度、传热类型及调火方式。其次,应考虑型煤的固定碳含量,因其含量大小直接影响着型煤的发热量。

2、目前我市存在的大小型煤生产厂有十几家,生产的型煤类型、品种参差不齐,质量情况难以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由于蜂窝型煤锅炉本身存在加热慢、出力小等缺点,型煤燃料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型煤锅炉的热效率。从煤的综合利用方面考虑,高质量的型煤宜采用非炼焦煤(如无烟煤、贫煤、半焦粉煤等),而不应采用烟大、成本高的炼焦煤。这样的优质型煤能使型煤锅炉的热效率提高到70%,不仅减少烟尘的排放,而且极大地节省能源,这需要我市制定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加以引导和规范。

3、目前,型煤售价与原煤价格相比,无论就地转化还是远距离销售,都相当于原料价格(粉煤)的1.5~2倍,这对于蜂窝型煤锅炉的推广是一个不利的因素,但从环保的角度,型煤技术的推广所取得的环境效益是相当可观的。为解决这种矛盾的局面,政府应从政策上鼓励、资金上支持型煤的研制、生产。另外,应鼓励企业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型煤生产成本,理顺供应机制。

(二)二氧化硫的治理相对滞后

**市的中小型燃煤锅炉一直以来都以本省煤作为燃料,相对其他省份的煤矿,黑龙江省所产的原煤硫分的含量一般在0.3%左右,对大气酸雨化的影响较小,而长期化污染所带来的后果却是不容忽视的。多年来我市二氧化硫的排放一直没有作为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主要是由于脱硫设施安装成本居高不下,且脱硫效果难以达到理想要求,无论在新上锅炉的审批还是对老旧锅炉的治理上,都没有要求配套安装相应的防治设施,这对于我市空气环境质量要达到国家标准是一个需要注意的方面。

为促进我市中小型燃煤锅炉二氧化硫的有效治理,考虑到我市企业的经济状况及环保政策的连贯性、持续性,不宜对已改造的单位在进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设施的治理,应该在煤的固硫添加剂等化学处理方法上寻求突破,达到既环保又经济的效果和目的;对于电厂、集中供热项目新上的大吨位锅炉,需要从审批上严格要求,配套安装相应的脱硫装置。

总之,我市中小型燃煤锅炉的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治理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的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分期、分步骤地有序治理,这样才能最终实现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根本性转变。

编撰人: 荣海涛

参考文献:

1、《**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2004.12.10)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3、《“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环发[2001]161号)

4、《环境管理》刘常海、张明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5.第一版

5、《环境资源法论》蔡守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9.第一版

6、《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徐新华,吴忠标,陈红,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11.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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