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送同事回家后自己被撞伤 也属工伤

时间:2022-11-30 07:04:19 作者:我滴脑阔好聪明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我滴脑阔好聪明”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2篇下班送同事回家后自己被撞伤 也属工伤,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下班送同事回家后自己被撞伤 也属工伤,欢迎参阅。

篇1:下班送同事回家后自己被撞伤 也属工伤

吴先生每天骑摩托车上下班。上个月的一天(18时)下班后,他准备骑车回家,同事刘某希望他捎带她回家,由于只绕路一公里多,基本上算是顺路,吴先生就同意了。送完刘某后,吴先生继续驾车回家。当天18时18分许,吴先生的摩托车与拖拉机发生碰撞,自身受伤。交警大队认定吴先生对此次事故无责任。公司认为,吴先生并不是在必经的上下班路线上发生事故,故不属于工伤。吴先生遂咨询,公司的说法对吗?

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判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应当考虑适当增减时间和变更路线是否存在合理的事由及原因,而非机械、死板地理解上下班时间和路线。尤其是随着我国公路交通的迅速发展,交通线路变得纷繁多样,因此不能将往返两地之间的线路狭隘地固定为一条路线,否则既显得不合情理,也违背了保障无恶意的劳动者在劳动伤亡后能够获得救济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本案中,吴先生下班后回家途中顺路搭载同事相应变更原来的回家路线,稍微延长相应回家时间,但未违反常理,也没有背离回住所的方向和目的,且事故发生在下班后的30分钟内,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畴内。鉴于吴先生是在合理的路线上(下班回家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且自己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因此,应当属于工伤。吴先生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篇2:替同事上班致残也属工伤吗

王某和李某都是一家制造公司的员工,负责钢筋的切割,但王某是上午班,李某是下午班。20xx年6月4日,李某来接王某的班时,让王某帮她开半小时切割机,她去找领导报些发票。王某答应了她。谁知仅过了20分钟左右,因插销断裂,飞轮飞出,导致王某右臂当场切断,不仅花费了4万余元医疗费用,而且落下了伤残。可公司认为,王某受到的意外伤害是在王某应当下班之后,不是因履行自己本身的工作职责所致,故拒绝按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某是在下班后擅自替同事上班致残,但公司仍应对其按工伤处理。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王某的情形是与之吻合的。

一方面,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所谓“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尽管当时王某已经下班,但公司仍在生产,李某来的目的也正是为了接班,表明这一期间仍是“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

另一方面,王某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因为无论王某为自己上班还是替李某上班,都是在同一个环境,在同一个进行日常工作的地方。

再一方面,王某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从狭义上说,的确,王某擅自替班并非履行王某自己本身的工作职责。但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尽量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此处应从广义上进行解释,即凡为本单位工作而受到伤害的,均应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

李某上班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生产,王某在具备相关资质、经验,熟悉周围环境,了解机器性能,本身也是该岗位工人的情况下,出于善意替李某上班,且同样是为了公司的生产,最终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更何况王某受伤是由于插销断裂导致飞轮飞出,而插销断裂既是机器磨损的结果,也是意外,王某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如果不是王某替班,也许受伤的便是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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