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六大陷阱

时间:2022-12-23 04:25:35 作者:xeesoxee 综合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xeesoxee”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6篇“试用期”六大陷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试用期”六大陷阱,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试用期”六大陷阱

“试用期”六大陷阱

日前在劳动保障讲座上,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建和提醒广大就业者,应防范“试用期”六大陷阱,

一是试用期期限过长。

试用期期限并非可长可短,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在6个月至1年期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在1年至3年期间的,试用期不超过60天。如果用人单位擅自延长试用期,且在其规定的试用期内却是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外提出解除合同,劳动者可向有关部门提请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是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劳动者就相当于正式员工,如果用人单位要解聘劳动者,则应按照程序给出正式的解聘理由,劳动者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是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

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而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五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劳动者有权主张自己的应得利益。

六是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

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试用期内;二是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一般来说,很少有单位可以做到第二点,因为许多用人单位公布的招聘条件比较简单,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求却越来越严格。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一般都可以胜诉。

郑律师最后还提醒就业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是有一定条件的,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资进行培训;或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了譬如房、车等类似的特殊待遇。否则,违约金是不存在的。

篇2:就业谨防“试用期”六大陷阱

就业谨防“试用期”六大陷阱

一是试用期期限过长。试用期期限并非可长可短,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在6个月至1年期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在1年至3年期间的,试用期不超过60天。如果用人单位擅自延长试用期,且在其规定的试用期内却是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外提出解除合同,劳动者可向有关部门提请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是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劳动者就相当于正式员工,如果用人单位要解聘劳动者,则应按照程序给出正式的解聘理由,劳动者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是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而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五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劳动者有权主张自己的应得利益。

六是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试用期内;二是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一般来说,很少有单位可以做到第二点,因为许多用人单位公布的招聘条件比较简单,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求却越来越严格。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一般都可以胜诉。

篇3:如何规避六大“求职陷阱”

如何规避六大“求职陷阱”

随着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求职者们对工作的渴求心理,制造各种求职陷阱,谋取非法利益;且初入社会的求职者,阅历少,辨别力差,考虑问题往往简单化、表面化、理想化,很容易掉入居心不良的用人单位设下的圈套,

“求职陷阱”得不到遏制,甚至有恶化的趋势,是因为很难对这些企业发布招聘信息的企图进行准确预知。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只要招聘企业能够提供正规的营业执照和企业代码,就可以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聘信息。当求职者掉人陷阱之后,才能发现这些企业的不良动机。

知己知彼:摸透用人单位的“不良居心”要避免掉入求职陷阱,首先要了解用人单位常用的欺骗手段。这包括:

1、岗位名称陷阱

有些企业以项目经理、市场总监、总裁助理、管理人员等高职位名义进行招聘,然后把求职者拉入跑业务、拉客户的陷阱。面对求职者的质疑,它们给出的解释是,先从最基层做起,更好地了解最基本的'业务,才能更好地做好管理工作。这样的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求职者们切莫上当受骗。

2、工资陷阱

工资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有的单位讲的工资是税前工资,有的是税后工资,有的单位的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包含在工资中,有的只说基本工资。而有的单位尽管开的工资很高,可是求职者在进单位后实际拿到的工资与协议书上写好的工资数额相比大大缩水,而大呼上当,原来公司从中代扣了各种有关费用。所以,求职者在签就业协议前不要忘了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

3、试用期陷阱

每家企业单位对新招聘的人员都会安排试用期,这是为了便于双方互相考察和适应,一般待遇上也会低于正式录用期。但是有的单位却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在试用期没有工资,等试用期一过,就以各种借口解雇新员工。

4、高薪陷阱

有些企业在招聘信息中打出对大学毕业生非常有诱惑的五六千的月薪,并且随着业绩的增加,工资将逐月增加。这类招聘似乎不设门槛,面试程序非常简单,但是,天上不会掉馅饼。这种高薪一般底薪很低,高薪主要来自业绩提成。

5、押金陷阱

有些用人单位并没有什么实力,经济效益一直不好,但是招聘信息中给出的待遇却很让人心动,如符合条件者,解决住房问题。等求职者前来应聘,面试过关,并答应前来工作时,单位最后提出让应聘者先缴纳一定数量的押金。

人力资源专家特别提醒,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人厂押金。但是一些法律知识匮乏的求职者很可能为了获得一个职位,缴纳了押金。等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找出各种理由说住房问题不能解决,押金不予退还。

6、通过网络免费使用劳动力

其方式是先以考查应聘者的能力为幌子,给他们出考题,让他们把解决方案发给公司,然后挑选最优方案直接免费使用,以达到节省费用的目的。

练好“防身术”:防范于未然,严格于始终。为了避免陷入求职陷阱后给自身造成损失,求职者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练好求职“防身术”,提高防范能力。

篇4:六大常见招聘陷阱

据网络调查显示,70%以上的求职者都曾经遭遇过招聘陷阱,试用期结束意味着失业、要工作先付钱、合同制突变劳务工……面对如此种种的招聘陷阱,求职者自身防范很重要。在此,看、列举出六大常见招聘陷阱,及应对策略,希望能够对广大求职者有所帮助。

学法律:不因“试用”丢权益

表现:公司年终招人,新进的人员换了一拨又一拨,试用期的结束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原本用来增进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如今成了许多求职者难以名状的隐痛,双向的试用原则更多地沦为企业方的霸王决断和对求职者的苛求,求职者不禁要问:试用期,难道这就是尽头?

提醒:如今,试用期时遭遇不公已是职场上的常见现象,面对莫名其妙的“变相辞退”,不少人只能是有苦说不出。事实上,求职者在选择所要加入的公司前就应该做好功课。其中,了解招聘公司历年招收员工的情况是必不可少的,可以通过公司以前的招聘情况,例如录取比例数等,以便得知该公司的用人方式。如果该公司以前就存在试用期后很少留用员工的情况,或是该公司频繁地招人、换人,那么求职者就要警惕了,尽量避免陷入其中。

再者,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是最为关键的,首先要了解与试用期有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公司有为员工缴纳四金的义务。如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为了正式员工。如果老板借试用之名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求职者可通过举报投诉来维权,而且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劳动者知道得越详细,其权益就越有保障,不会陷入公司设置的陷阱中无可奈何。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明确试用期期限和在此期间的待遇,若有疑问,及时向法律部门咨询,使自身的权益得到最全面最大程度的保障,

对于《劳动法》中出现的录用条件,劳动者不能任凭单位说了算,有些不规范企业可能利用“暗箱操作”、“内部控制”等方式,变着法子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有关法律人士建议,劳动者可以依据招聘广告的内容为录用条件,仔细了解公司对其试用期考核的.标准和评断方式,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或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或指导人的评语,劳动者都有权知道。同时,用人单位也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保留相应的文件。

勤考察:培训广告不轻信

表现:宣传广告上写着培训学校师资雄厚,“国内名师”、“专业权威”……名头一个比一个大,待到真正开课时,才发觉广告中的名师不见踪影,名不见经传只要经过包装,一样可以冠上名家称号;除此之外,广告信息夸夸其谈,“保证全部合格”的承诺下得轻而易举,课时严重缩水,缴了学费顿觉上当的学员只剩叹息:培训学校,想说爱你不容易。

提醒:随着市场化竞争愈演愈烈,求职者不辞辛劳地奔走“充电”,想通过各类“证书”提高自身“含金量”,这造就了一个繁荣的培训市场,但培训机构鱼龙混杂,优劣参差不齐,在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培训学校前,最好仔细查阅各学校的具体情况,包括学校是否资质齐全等,也可以向周围参加过该校培训班的学员了解教学情况,总之,选择那些有资质、国家承认的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相对比较有保障。报名前,不妨再提前打个电话咨询或者前去学校考察一番。因为通过咨询、实地考察,不仅可以了解到更多培训公司的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还可以核实该培训机构是否正规。通常正规的培训公司,其咨询人员的回答也都具备专业知识。

若是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不要轻信宣传广告所说的效果如何之好,越是肯定、诱人的承诺越需要提防,也不要盲目相信资格证书,因为很多企业看重的还是应聘者的实战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证书只是锦上添花。并不是你有了证书别人就会给你职位,在选择培训时自己一定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护荷包:变相押金不埋单

篇5:预防六大职场陷阱

预防六大职场陷阱

据某专业网站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70%的求职者遭遇过职场陷阱,试用期结束即失业、要工作先付钱、说是合同制却成劳务工……面对如此种种的职场陷阱,求职者自身防范很重要。在此,我们就六类常见职场陷阱的辨别应对给出提醒,以供参考。

学法律:不因“试用”丢权益

表现:公司终年招人,新进的人员换了一拨又一拨,试用期的结束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原本用来增进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如今成了许多求职者难以名状的隐痛,双向的试用原则更多地沦为企业方的霸王决断和对求职者的苛求,求职者不禁要问:试用期,难道这就是尽头?

提醒:如今,试用期时遭遇不公已是职场上的常见现象,面对莫名其妙的“变相辞退”,不少人只能是有苦说不出。事实上,求职者在选择所要加入的`公司前就应该做好功课。其中,了解招聘公司历年招收员工的情况是必不可少的,可以通过公司以前的招聘情况,例如录取比例数等,以便得知该公司的用人方式。如果该公司以前就存在试用期后很少留用员工的情况,或是该公司频繁地招人、换人,那么求职者就要警惕了,尽量避免陷入其中。

再者,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是最为关键的,首先要了解与试用期有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公司有为员工缴纳四金的义务。如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为了正式员工。如果老板借试用之名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求职者可通过举报投诉来维权,而且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劳动者知道得越详细,其权益就越有保障,不会陷入公司设置的陷阱中无可奈何。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明确试用期期限和在此期间的待遇,若有疑问,及时向法律部门咨询,使自身的权益得到最全面最大程度的保障。

对于《劳动法》中出现的录用条件,劳动者不能任凭单位说了算,有些不规范企业可能利用“暗箱操作”、“内部控制”等方式,变着法子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有关法律人士建议,劳动者可以依据招聘广告的内容为录用条件,仔细了解公司对其试用期考核的标准和评断方式,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或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或指导人的评语,劳动者都有权知道,

同时,用人单位也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保留相应的文件。

勤考察:培训广告不轻信

表现:宣传广告上花好稻好地写着培训学校师资雄厚,“国内名师”、“专业权威”……名头一个比一个大,待到真正开课时,才发觉广告中的名师不见踪影,名不见经传只要经过包装,一样可以冠上名家称号;除此之外,广告信息夸夸其谈,“保证全部合格”的承诺下得轻而易举,课时严重缩水,缴了学费顿觉上当的学员只剩叹息:培训学校,想说爱你不容易。

提醒:随着市场化竞争愈演愈烈,求职者不辞辛劳地奔走“充电”,想通过各类“证书”提高自身“含金量”,这造就了一个繁荣的培训市场,但培训机构鱼龙混杂,优劣参差不齐,在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培训学校前,最好仔细查阅各学校的具体情况,包括学校是否资质齐全等,也可以向周围参加过该校培训班的学员了解教学情况,总之,选择那些有资质、国家承认的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相对比较有保障。报名前,不妨再提前打个电话咨询或者前去学校考察一番。因为通过咨询、实地考察,不仅可以了解到更多培训公司的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还可以核实该培训机构是否正规。通常正规的培训公司,其咨询人员的回答也都具备专业知识。

若是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不要轻信宣传广告所说的效果如何之好,越是肯定、诱人的承诺越需要提防,也不要盲目相信资格证书,因为很多企业看重的还是应聘者的实战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证书只是锦上添花。并不是你有了证书别人就会给你职位,在选择培训时自己一定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护荷包:变相押金不埋单 

篇6:如何规避“试用期陷阱”

如何规避“试用期陷阱”

法律界人士提醒,试用之前就要签劳动合同

近来,在一些读者报料和记者接触到的案件中,少数公司频繁地试用打工者,又频繁地解聘;有的公司试用期随意延长,打工者干了大半年都无法转正,有的单位在试用期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常常在“试用期”将满时找借口把员工辞退。“试用期”是每个打工者要经历的过程,如何避免掉入“试用期陷阱”,在试用期内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为此,记者采访了打工者、法官、律师。

打工者:“试用期陷阱”花样多

试用期无故被炒:一名打工者周小姐告诉记者,她各方面条件都还不错,来深圳以后找了一家公司,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是不给签合同。在工作中各方面进展都很顺利,但是两个月后人事部通知她,说其不适合这个岗位,让她走人。她觉得很委屈,虽然是试用期,也不能就一句“不适合”就打发了吧?后来她一打听,这种情况在那家公司非常普遍。

无故延长试用期:一名外地来深圳找工作的大学生郑小姐告诉记者,她去年年底在一家私企找到工作,当时约定试用期是6个月。她干了7个多月以后找老板要求转正,老板说:“你虽然干了这么长时间,但业绩依然达不到公司的要求,还得继续试用,直到公司认为合格后才能转正。”郑小姐咬着牙继续干,每个月还是比同事少拿几百元,也不知道试用期什么时候是个头?

法官说法:只“试”不“用”要担责

盐田区法院的李东慧法官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的有效途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试用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期限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相对自由。这个相对自由主要是指试用期内,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享有比正式劳动关系中更大的自主权:对劳动者而言,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正因为如此,有的用人单位只“试”不“用”,要么私自延长试用期,迟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要么在试用期届满前随意辞退劳动者。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秩序。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限制条件,即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则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将视劳动者的请求,判决撤销用人单位不当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注意签订劳动合同

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叶湘栋律师认为: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只因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整体就业形势趋紧,极少数恶意企业主把试用期设置成敲诈劳动者的陷阱。劳动者只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才不会被恶意的用人单位蒙骗。

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月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在试用期内出现工伤,同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者,同样可以享受伤残补助待遇。即使有的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者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只有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叶律师建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企业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打工者在试用期前,就应该依法向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要规定试用期的期限、报酬、工伤等社保待遇,这样可以很好地规避“试用期陷阱”。如果用人单位不愿在试用期内签合同,那打工者也要注意保存工服、工牌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那里工作过,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按照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

碰到反复炒掉员工、随意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内不赔偿工伤等“试用期陷阱”的打工者,应该在第一时间向劳动部门投诉。打工者还可以用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要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如果仲裁之后不服裁定,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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