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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 于1992年8月15日,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加强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
(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应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文件;承包海洋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同意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同意函;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承包房屋、木土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应提交建设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行业,分别提交相应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四)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五)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六)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七)其它有关文件。
第六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企业名称是指外国企业在国外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应与所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外国企业名称一致。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应冠以总行的名称,标明所在地地名,并缀以分行。
企业类型是指按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内容划分的类型,其类型分别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外资银行、承包经营管理等。
企业地址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住址与经营场所不在一处的,需同时申报。
企业负责人是指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项目负责人。
资金数额是指外国企业用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如承包工程的承包合同额,承包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在管理期限内的累计管理费用,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所需的勘探、开发和生产费,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等。
篇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外国企业的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注册或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外国企业登记注册后,向其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根据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类型,《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分别按以下期限核定:
(一)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根据勘探(查)、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的期限核定。
(二)外国银行设立的分行,其《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三十年,每三十年换发一次《营业执照》。
(三)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核定。
第九条 外国企业应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外国企业不得超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或证件:
(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
(三)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四)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外国企业的注销登记时,应收缴《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撤销注册号,并通知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应交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国银行分行、从事经营管理以及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应在每年五月份以前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度检验。办理年度检验应提交《营业执照》及其副本,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活动报告等文件。
第十五条 与外国企业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中国企业,应及时将合作的项目、内容和时间通知登记主管机关并协助外国企业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如中国企业未尽到责任的,要负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监督外国企业办理年度检验;
(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企业承包经营中国内资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篇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受 理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广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现申请 登记证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项变更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表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美国新艺公司广州代表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外粤穗驻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___ 李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机构印章)
二00╳年╳ ╳ 月╳╳日
网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兹委托代理机构/本机构人员_______________张三_______________(代理)/办理本机构变更事宜。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李四_______________
注:委托人为首席代表。
代理人信息
代理机构
代理证复印件粘贴处
姓 名
代理证号
联系电话
本机构申报人员信息
姓 名
张三
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粘贴处
部 门
行政部
电 话
85500000
核准变更登记审批表
常驻机构名称
国别
或
地区
受理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查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领证清单
注:领证人应为首席代表或其授权人。 注册号
核准日期
登记证编号
缴费数额
缴费收据号
领
证
人
签 字
日 期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发证人
签 字
日 期
备 注
归档情况 送档人
接档人
送档日期
备 注
篇4:文化建设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
摘 要: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家整体经济建设得到迅猛发展,市场竞争同样越来越凸显激烈,企业之间已经不能从原有单方面进行对比竞争,企业内部文化全面提高已经成为企业整体发展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
企业文化作为反应一个组织价值观、社会观、处事行为等方面的综合文化形象体现,其对于提升企业内部全体员工生产经营作风、精神道德以及指引企业发展目标方向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基本信念的规范标准,如何通过有效的方法改善企业内部文化建设,通过分析企业文化层次结构,开展科学合理的工作模式,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精神风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模式,为企业向着可持续健康方向前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文化建设;企业发展;经济效益
一、企业文化特性
不同的企业有着不同的企业文化,它们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不管怎样我们仍能总结出一些共性:
(1)独特性。
由于不同企业内部管理各部相同,同时受到生产特色、企业目标、企业内员工素质以及生产经营环境的不同等因素,造成不同企业文化具有各自鲜明的特点。
(2)继承性。
企业文化作为历史的产物,在企业生产活动中,是对原有民族文化精华和企业文化传统的继承,同时延续企业建设过程中实践成果和外来借鉴成果。
(3)相融性。
企业文化的相融性体现在它与企业环境的协调和适应性方面。
企业文化反映了时代精神,它必然要与企业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以及社区环境相融合。
(4)人本性。
企业文化是一种以人为本的文化,最本质的内容,就是强调人的理想、道德、价值观、行为规范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强调在企业管理中要理解人,尊重人,关心人。
注重的全面发展,用愿景鼓舞人,用精神凝聚人,用机制激励人,用环境培育人。
(5)整体性。
企业文化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人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密不可分,引导企业职工把个人奋斗目标融于企业整体目标之中,追求企业的整体优势和整体意志的实现。
二、企业文化建设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
企业文化的建设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好坏与企业本身的企业文化是息息相关的,企业文化主要是改变企业员工的主观意识和团体意识,并通过一些激励制度加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好的企业文化能打造出一个具有凝聚力的企业团队,并使企业创造最佳经济效益。
(1)凝聚作用。
企业文化作为一种反应企业内部价值信念的总和,有效的文化建立促使企业员工改变原有的从个人利益角度为出发点的观念,激发企业员工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能够自觉地承担企业责任和义务,做到从内心关心爱护企业。
企业文化有效将员工和企业结合在一起,提高员工团队意识,让全员产生强烈的归属感和集体荣誉感,从而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量,以应对经济市场的激烈竞争。
(2)激励作用。
科学健康的企业文化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员工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强调尊重相信他人,在共同的价值信念下,以最大化模式激励企业员工,从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3)约束作用。
企业文化作为精神面貌的体现,同时具有一定的约束能力,无形中包含着道德规范和工作行为准则,时刻对员工工作进行督促约束,提升企业员工忠实,更好地开展高效率工作。
(4)促进作用。
企业文化能够有针对性地对员工教育培训进行完善,从而提高企业员工综合素质。
员工素质作为企业活动中核心环节,其提升有助于企业整体发展,通过将企业精神有效灌输到员工工作意识当中,实现员工工作效率提升和企业快速发展的双赢模式,促进经济效益的快速稳定增长。
(5)塑形作用。
对于企业文化来讲,通过正确的理念指引企业发展,能够提升企业正面形象,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知名度和赞美度。
企业要想寻求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仅要靠优质的产品和完善的服务,同样要通过特色的文化理念来约束企业建设,实现企业在社会经济经营中形成良好的整体形象,为企业带来无形的资产,从而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增大经济效益,为企业向上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1.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
建设企业文化、培育企业精神的根本指导思想就是尊重人、理解人和关心人,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
因此,首先必须树立起“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
2.寓教于乐,寓情于理
建设企业文化必须把重点放在教育、诱导、启迪、吸引、激励和熏陶的方法上,逐步培养和形成员工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这就是说,企业文化建设不是通过强制的行政手段,也不是自上而下的说教,而是结合生产经营活动,通过文化的、教育的手段进行的,既可以组织员工小型多样、形式活泼的文化娱乐、演讲等竞赛活动,寓教育于娱乐之中,也可以对员工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
3.既反映时代精神,又突出企业个性
企业文化的企业精神是时代精神在企业的集中反映。
如今21世纪的企业精神就必须反映新时代的精神,如追求产品质量、时间观念及效益观念都必须有所体现。
同时,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特征,如有的是表现在生产的产品优质上,有的表现在人员结构优化上,有的则表现在所处环境优越上等等。
因此,企业精神还必须结合实际,反映本企业的特点,突出企业的个性。
4.代表员工意愿
企业文化的建设必须代表全体员工的意愿,使他们具有认同感。
如企业精神的概括和提出,不能光靠几位企业领导说了算,更不能一人说了算,而要发动全体员工广泛发表意见,展开充分的讨论。
可先向员工提出设想,通过征求意见的方式,最后由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只有让员工认同了,才可能成为他们的生产经营信条,成为共同理想和目标,他们也才可能为之奋斗。
5.企业领导必须做出表率
国内、外企业管理实践证明,企业文化的创新关键在于企业领导者的态度和行动。
作为企业的领导,一方面他们和员工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另一方面,由于企业领导在企业中所处的中心地位,因而,他们个人的理想、信念、性格、气质和举止,不仅影响和制约着企业的发展战略、产品取向、经营管理方式和行为规范,而且还会对企业广大员工产生模仿效应。
从一定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企业领导,就有什么样的企业文化。
因此,企业领导必须要在道德风貌、行为准则上高于一般员工,成为企业精神的代表。
6.提高企业全体成员的思想文化素质
能否塑造优秀的企业文化与全体员工的素质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员工的素质,包括思想觉悟、文化水平、心理素养、伦理道德、人际关系以及兴趣爱好等方面,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思想、文化素质。
企业应通过送出去进修、请进来讲学、组织起来办学(培训)、鼓励大家自学等多种多样的形式来加强员工的继续教育,巩固和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7.自觉创建学习型企业,增强企业竞争力
21世纪的社会是充满竞争的时代,企业要想在这种大环境下占有一席之地,对于市场经济强烈竞争的促使下,应开展企业学习型的转变。
通过运用在生产生活中实践得到的成果,同时借鉴国外的技术和方法,强化企业内部自身的建设水平,运用合理科学的手段,加强对企业员工思想意识的转变,让企业在发展中学习,在学习中进步,从而提升企业的文化底蕴,改善整体精神信念,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组织团结性,为企业经济效益实现最大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爱红.浅谈企业文化建设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办公室业务》.24期
[2]王广文.论企业文化建设的意义和作用.《新闻爱好者》.03期
篇5: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制定,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于20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5日发布,自3月1日起施行。共计16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第三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第五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六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有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涉及的财务会计、税务、外汇以及海关、人员出入境等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 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3月1日起施行。
篇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
2000-9-14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持内地营业执照在深圳设点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0]1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
二、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
三、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第一文库网企业法人在其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
1、企业法人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域内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也可以按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的.该企业法人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输增设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在其营业执照上标明经营场所具体地址。对未经核准确性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查处。
2、企业法人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域个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登记程序向该场所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查处。
3、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中在上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城市区域内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按上述第1项办理,也可以按上述第2项办理;在上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城市区域外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上述第2项办理。
四、企业承租他人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和设施经营,按《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7号)的规定,视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出租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233号)的原则,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经营活动,对天不属于设点经营的,不应按“无照经营”处理。
二000年九月十四日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集锦6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