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盘阜线的雨”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11篇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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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条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十一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第十二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三条 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第十七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条 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疏于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篇2:外请医师会诊及手术的若干规定
外请医师会诊及手术是解决医学疑难问题、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途径,是“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了加强外请医师会诊及手术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规定及要求如下:
一、根据病情需要,有关科室可向本院医务科提出外请医师会诊或手术申请。任何临床业务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外请医师会诊或手术。
二、当接到要求外请医师会诊申请后,医务科应及时与有关临床业务科室联系,了解病情,并根据病人目前情况,向有关医院医务科提出会诊或急会诊的书面或电话请求。
三、当病情需要且临床业务科室提出外请医师手术申请时,医务科在了解病情的同时应责成科室充分征求病人及家属意见,在病人及家属完全同意情况下(应签订有关协议书),医务科在外请医师手术申请书中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时,向有关医院医务科提出书面或电话请求(应有较为详细的病情介绍和对手术及手术者有关要求的说明)。
四、外请医师应邀来院会诊或手术时,应当复习病史,检查病人,和有关医务人员一起,共同向病人及家属解释病情,交待有关注意事项,同时,共同完成会诊记录及手术记录的书写工作。
五、外请医师应邀来院会诊或手术后,医院应按照有关会诊意见,做好病人的诊断和治疗工作:对手术后病人,应加强观察和护理,有关科室或医院应随时和外请手术医师沟通情况,防止手术后意外情况发生。
六、外请医师应邀来院会诊或手术时,医院不得要求病人或家属设酒宴款待,当病人或家属要求款待时,医院应予谢绝。
七、医院应根据本院实际,积极主动同有关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建立外请会诊及手术人员专家库,复印并保存好有关医师资格证书等资料。
八、外请会诊及手术人员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篇3:员工外出管理规定
1.为加强部门员工外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业务成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外出工作是指员工离开办公场所办理所有业务、工作事项。
3.综合员是本部门员工外出工作管理的职责人员,经理是本部门员工外出工作的最高管理者,对本办法的执行分别具有要求、指导、检查、监督、劝阻、制止、纠正等管理责任。
4.员工外出工作的计划和登记。
4.1.员工应在每周未作出下周外出工作计划,经部门经理审核同意后按计划执行。
4.2.员工外出工作应提前安排好工作内容和行程,联系确认好外出工作对象并提前10分钟填写《员工外出工作登记表》,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领取相关工作资料方可外出工作。
4.3.员工应合理安排外出工作时间,预计返回时间应设定在下班时间前。
5.员工外出工作的进行。
5.1.员工外出工作应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应妥善保管各项工作资料特别是重要资料(如产权证、借款合同、银行卡等),防止损坏、遗失和被盗。
5.2.员工外出工作期间应合理有效地安排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促进业务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成绩。
5.3.员工外出工作应遵循客户至上的原则,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避免发生客户投诉情况,维护公司形象。发生客户投诉情况,经理应在《员工外出工作反馈表》上予以记录并及时妥善处理。员工因自身服务问题导致客户投诉或经理未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均作为工作考核的不良记录。
5.4.员工外出工作期间不得发生溜班或早退,但如因工作时间较长或工作强度过大可以在工作途中适当休息15分钟左右。
5.5.员工外出工作时应保持手机的畅通,有公司未接听电话应及时回拨。中途需要改变或增加工作内容时,应电话报告经理并征得同意后方可改变工作行程。
6.员工外出工作的返回和反馈。
6.1.员工外出工作按计划完成后,应及时返回公司,不得绕道、逗留或直接回家。特殊工作情况下,员工预计下班时间15分钟后才能返回公司的,可以直接回家,但应提前半小时电话报告经理并征得同意后方可执行。经理应在《员工外出工作登记表》上注明情况并报告行政部。员工于次日上班第一时间按下一条规定办理外出工作返回手续,到行政部补办考勤手续。
6.2.员工返回公司后应及时填写《员工外出工作反馈表》,提交或归档业务相关资料。同时综合员应在《员工外出工作登记表》上准确记录其返回时间。
6.3.员工应对外出工作的内容作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对象、工作的具体事项、基本工作过程、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结果、疑难问题及本人意见。
6.4.部门经理应及时对《员工外出工作反馈表》进行审核,对有关问题提出管理意见。
6.5.发生相应业务时业务员应将《员工外出工作反馈表》收归档案。
7.考核和处罚。
7.1.员工外出工作的过程和内容及其相关记录将作为公司考核员工工作态度、方法、能力、成绩的.重要依据。
7.2.员工因自身责任发生本办法第5.1.条情况造成公司或客户经济损失,该员工应承担30%至70%的经济赔偿责任。
7.3.员工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第一次,由部门经理或上级管理者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加处罚款30元;第三次,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加处罚款60元;第四次,公司给予严重警告并加处罚款100元;第五次,公司予以辞退并加处罚款300元。
7.4.员工在外出工作中违反规定发生溜班或早退行为的,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7.5.部门经理对员工外出工作有明显管理不当行为的,第一次,由上级管理者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并加处罚款30元;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并加处80元罚款;第四次,予以降职或调职并加处罚款200元。
8.本办法自20xx年11月 日起实行。
篇4:员工外出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员工外出工作,明确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效率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员工外出(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司工作或执行任务的过程,如外场测试、试验、展览、售前售后为客户上门服务等。
3 定义
无。
4 职责
4.1 外出工作派出部门或负责人:负责人员安排,两人及以上外出工作,必须指定一名临时负责人,明确任务和完成时间,并负责检查任务完成情况。
4.2 临时负责人:负责外出工作中的一切事务,包括外出工作申请、交通工具协调、交通安全、食宿协调、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和汇报等;
4.3 主管副总:负责审批所属部门的多人或部门负责人的外出申请,监督检查任务完成情况。
5 工作程序
5.1 外出工作的内容
员工需外出工作执行的任务主要有产品外场测试、试验、展览、拜访客户、上门售后服务、到外协厂送料、协调生产进度、返修、监督检查等及其他需外出的情况。
5.2 外出工作要求
5.2.1 外出执行任务必须填写《员工外出工作申请单》,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副总批准生效。
5.2.2 外出执行任务完成后,临时负责人需在《员工外出工作申请单》中“完成情况”一栏写明任务的完成情况、遇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可另附页说明)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交于行政人事部前台处存档。
5.2.3 未按5.2.1、5.2.2条款执行的外出员工,行政人事部按实际打卡记录以“迟到/早退/旷工”处理。
5.3 外出交通工具选择
5.3.1 员工外出尽量选择绿色出行,可在公司前台借用公用的公交一卡通。
5.3.2 需要使用公司车辆外出时,需按要求填写《派车单》,具体按照公司《公司车辆司机管理规定》执行。
5.3.3 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坐出租车时,需要主管副总同意后方可。
5.3.4 去本市以外的地方出差时,填写《出差申请单》,具体按照《员工出差管理规定》执行。
6 记录与报告
《员工外出工作申请单》
《派车单》
《出差申请单》
7 相关/支持性文件
《公司车辆司机管理规定》
篇5:公司外出管理规定
公司外出管理规定如下
一.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外出流程及报销,加强差旅费及有关费用的控制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 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 定义
1. 员工外出分为外勤和出差二种。
2. 因公出差,于本市或本地区范围内,当天往返的,视为外勤。
3. 因公出差,不能当天往返,且发生住宿的,视为出差。
四. 审批程序、权限和流程
1. 员工因工作需要出差时,填写《出差申请单》。并交由厂长审批,总工批准。
2. 研发部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时,填写《出差申请单》,由总工审批,并报请总经理批准。
3. 项目组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时,填写《出差申请单》,报请总经理批准。
4. 公司总部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时,须填写《出差申请单》,由人事部审批,报总经理批准。
5. 员工出差国外一律由总经理批准。
6. 工厂各部门将填写好《出差申请单》交由前台处,前台确定签批完整后,扫描电邮至相关人员,并第一时间通知到出纳及人事行政部。(经电话申请总经理批准的,须注明。)
7. 出纳收到《出差申请单》,根据出差日期及出差人员级别购买火车票/飞机票。若火车售票系统内车票不足或无票情况下,需要更换出差日期,应第一时间通知到相关部门负责人。
8. 员工外出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流程操作。因特殊情况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代为填写或出差后补办。否则,作旷工处理。
五. 外出人员管理原则
1.出差人员必须采用高效、经济、安全、便捷的交通工具、路线和时间出行,反对浪费行为,提倡节约。
2.外出人员公干时,应随时保持热情、礼貌、友好,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六. 差旅费构成
1. 长途交通费:飞机 、火车、轮船、高铁、长途大巴产生的费用
2. 市内交通费:公交、地铁、出租车产生的费用。
3. 住宿费;异地出差因过夜住宿产生的费用。
4. 餐费补贴:按地区标准和职务,限额计发补贴。
5. 通讯费用:因工作需要电话沟通产生的费用
6. 其它费用:传真、复印、邮寄等公共费用。
七. 具体规定如下:
1. 外勤人员外出时,须在《外勤人员登记表》上登记签字即可。外勤人员报销待定?建议:公司这边边只报车费,工厂除了报车费,另外报销餐费和住宿费。但是没有出差补贴。外勤写外出单,出差写出差单。餐费按15元/餐补贴中/晚餐。
2. 出差人员选择交通工具一般以火车/长途大巴为主,火车行驶6小时以内,乘坐硬座;6小时以上为硬卧。管理级人员或研发部人员可乘坐高铁/飞机出行。特殊情况下,出差人员选择飞机出行,必须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出纳也可综合市场票价,择优选择交通工具。
3. 普通员工一线城市餐费补贴40元/天,二三线城市餐费补贴30元/天;主管级以上人员一线城市餐费补贴60元/天,二三线城市餐费补贴50元/天。另:早餐占日限额的20%,午晚餐占日限额的40%。(补贴标准待商议)
4. 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出差具体情况(如工作量、工作环境等),为外出人员申请出差补贴,补贴标准为10-15元/天。
5. 因工作需要产生的通讯费,出差负责人每月可享受100元/月补贴,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报销费用。出差人员出差时间不足一个月情况下,也可按此标准执行。
6. 普通员工住宿费用报销一般不超过120元/晚,管理人员不超过150元/晚。超出部分自理。由三霞根据一线城市和二三线城市来定具体标准。
7. 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出租车的人员,须事前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不予报销。
8. 因公务出差,严格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办理私事时,应提前向厂长/总工申请,同意后方可办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9. 出差人员中途改变路线时,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同意后方可执行。
10. 员工出差必须每天以邮件/电话形式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不能以邮件形式汇报的,应每天记录当天工作内容,并于返回后以电邮形式发放至相关人员。重要人员出差返回5天内应向总工和相关人员提交出差报告。
11. 出差人员需要借款时,填写《借款单》,并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领取。
12. 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要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公司提供有薪假,但每月不超过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天。公司不承担任何食宿和交通费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13. 员工因病、因事需要在当地请假,可由出差负责人批准,并知会相关人员。出现无出差负责人或请假超过二天以上者,须报请厂长/总工批准。
14. 因生病(需要住院)可按标准支付出差补贴,不报住宿费、餐费和市内交通费。住院期间出差补贴不超过10天。结果待讨论
15. 出差中公休:出差过程中,若遇公休日,应以公务为重,继续执行出差任务;若遇到出差单位公休无法办公,可安排休息。
16. 超期停留:出差过程中,因生病(未住院)交通中断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超过预定期限停留的,在核清事实基础上,按实际差旅费报销。
17. 出差结束后回深圳(公司)的交通费用,实报实销;出差地请事假/病假,不直接回深圳的,按出差地到深圳的交通费用(火车硬座/硬卧)报销;出差时遇法定节假日放假,不直接回深圳的,不矛报销。
18. 员工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加班按国家规定加班费计算。出差在途遇周六日可计作加班或安排调休。销售人员/技术人员/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出差期间的加班费和休息时间怎么定?
19. 外出时借道探亲访友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相关费用不予报销,探亲访友期间公司不予发放任何补贴。
八. 出差费用报销审核
1. 出差人员按相关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超支自理。
2. 出差住宿费用的审核以实际过夜天数和限额标准确定,并附有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一致的有效住宿凭证发票,超过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理。住宿一般由出纳负责预订,相关出差人员离开入住酒店后,领取并保管好发票。待出差返回公司后上交至出纳处即可。
3. 同性人员一起出差的,应以标准间为主,且报销费用只允许一人报销。严禁重复报销。
4. 外勤人员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报销住宿费用;外勤人员外出范围包括深圳市内、广州、惠州、东莞、珠海等深圳周边城市和地区。因特殊情况需要住宿的人员必须经总工批准。
5. 乘坐火车以硬座或硬卧为原则;高铁以二等票为原则;轮船以三等仓为原则;乘坐飞机以经济仓为原则,总经理级以上可乘坐商务仓。
6. 外出人员返回后应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并交到财务部。报销人员应填写《出差报销单》按财务要求粘贴好票据,否则财务部可以不予办理。出差报销单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由总经理批准。
7. 财务应遵循“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原则办理报销手续。
8. 外出报销尽可能提供正规发票。住宿费用100元以上或乘坐长途大巴时,必须提供正规发票,否则不予报销。结果待商议,建议遇到特殊情况将情况进行书面说明。
9. 出差人员负责保管好各项票据,若有遗失,财务不予报销。严禁借/买其它日期相关票据代替。
10. 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食宿和交通工具的,公司一律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和发放餐费补贴。
11. 搭乘公司提供交通工具者,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12. 出差人员在外有酗酒导致斗欧,或其它与公司无关事件发生意外伤害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
13. 外出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如发现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一经发现,立即按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经济补偿。
九. 差旅费报销违规追究
1. 出差人员应实事求是原则,严禁虚报!一经查出,责令退回虚报金额,并以虚报额三至五倍金额,贡献员工成长基金。虚报金额,一次超出500元,或年终累计超2000元以上者,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经济补偿,并向其追究公司损失。
2. 各级审签人员把关不严而失职,使弄虚作假的票据得以报销,后经查实收回的,审签人员须贡献50元员工成长基金,当月考核扣5分,年终考核扣1分。情节严重的,贡献员工成长基金100元,当月考核扣10分,年终考核扣5分。经查实无法收回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审签人员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并由各级审签人员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3. 部门负责人或直接分管领导,如有故意包庇、纵容员工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虚报额三至五倍金额,贡献至员工成长基金,并取消年终奖金。情节严重者,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以降职或解除劳动关系。
十. 相关文件
1. 《外勤人员登记表》
2. 《出差申请单》
3. 《考勤管理规定》
十一. 附则
1. 本管理办法如有与之前所拟定的相关规定产生冲突之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2.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篇6:人员外出管理规定
人员外出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组织纪律,规范市政府组成人员外出行为,加强市政府组成人员的管理,依据《白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出是指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政府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日或节假日期间因公、因私到域外的行为(异地任职节假日回家除外)。
第二章 请示报告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因私离开白城市行政区域到域外,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外出,应向市长请示审批;(二)副秘书长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向分管副市长请示审批。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外出,须在3日前,以书面形式请示。请示要真实、具体,详细说明外出目的、具体任务、外出时间、路线和地点、主要活动和安排、陪同人员、经费来源及开支项目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外出要附相关文件。因私外出,口头请示。未经批准同意,不得外出。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领导干部外出期间遇到重大事件也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妥善处理解决。因公外出完成任务后,应在3日内及时将工作情况如实向领导汇报。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外出实行请销假制度。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外出应严格遵守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因公或因私外出期间,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保证随时取得联系。
第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外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切费用自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携带家属子女或随意增加随行人员的;(二)借外出之机探亲访友、游山玩水或追加顺访城市和地区的;(三)无故改变往返路线,延长外出时间的;(四)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五)参加与政府、部门工作无关的会议、考察、庆典、学习、研讨、培训等活动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出国,执行白城市政府因公出国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7:外出培训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管理,完善教师培训学习管理制度,现对本校教师外出学习培训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的原则
1.由政府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或指令参加学习培训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参加,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计划派出。
2.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各处室或教研组须派教师外出学习的,由学校依据文件规定或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外出。
3.对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派教师参加;非学术性团体组织的活动,教师一律不得参加。
4.学校根据经费预算,原则上只同意一名教师每学期参加一次市外的培训、学习或考察。
二、外出学习培训的有关程序
1.通知。由教育局负责培训学习的部门将有关文件下发学校,学校教科室按照文件要求通知推荐参加培训人选。
2.审批。外出学习的老师凭上级文件通知先到教务处,由主任登记签字,然后报校长审核。教科室对于外出培训学习的教师进行登记备案,做到有据可查。
3.请假。外出学习的教师在校长审核同意后,自行安排好功课并妥善做好交接工作。
三、外出学习培训返校后的有关工作
1.销假。外出培训、学习、考察归来的教师要及时到学校办公室销假。
2.学习反馈。凡外出学习(学历培训除外)归来的教师,回校后必须将不少于500字的学习心得体会(电子稿)上传学校网站,必要时向教研组或学校进行讲座,几人同时参加活动,可推荐一人主讲。
3.经费报销。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学习报告或讲座后,校长签字后,再按照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四、外出人员注意事项
1.外出学习人员代表学校,要注意个人形象,不能做有损于学校名誉的事。
2.外出学习人员应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要求,不得中途或提前离开。
3.学习活动结束后要立即返校,不得延长时间。凡不按时返回,经核查,如无特殊情况,将按旷工处理。
4.外出学习人员要重视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确保旅途平安。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8:外出培训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管理,完善教师培训学习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培养、培训的公正与公平,做到有序、有效培养教师,遵照教体局和纪委纪检组联席会议要求,现对大武口区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原则
1.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或指令参加学习、培训、考察的领导和教师,经学校或教体局同意方可参加。
2.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各类研讨会,涉及到领导和学科教师,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计划派出。
3.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必须派出培训、参赛、参会或考察学习的领导和教师,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或经学校研究推荐、教体局批准后方可参加。
4.对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未经教体局批准,学校不得派教师参加;非学术性团体组织的活动,学校一律不得参加。
5.同一名教师一年之内最多只能参加一次省外的培训、学习或考察,省内(市外)的培训学习每年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二、外出培训、学习、考察的有关程序
1.通知:由教体局负责培训学习的部门将有关文件下发学校,学校按照文件要求通知年级组、学科组推荐参加培训人选。
2.推荐:参加培训学员推荐要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让绝大多数教师有外出培训学习的机会,推荐学习人员不能徇私舞弊,要明确外出培训学习的目标和方向,要坚持为学校发展、为教师发展服务的原则。
3.审批:对年级组、学科组推荐的外出培训、学习、考察人选,学校要召开校务会议研究确定,并进行公示,然后由学校上报教体局审批。校领导外出学习须由教体局推荐和审批。
4.请假: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教师在教体局审核同意后,由学校调整课程,并妥善做好交接工作,并在学校填写请假条。校领导外出学习需到教体局和组织部履行请假手续。
5.备案:学校对于外出参加各级培训学习的教师要进行登记,并上报教研室备案,做到教师外出培训有据可查,避免重复外出或多次外出。
三、外出培训、学习、考察返校后的有关工作
1.销假:外出培训、学习、考察归来的教师要及时到学校或有关部门销假。
2.学习反馈:凡外出学习、培训(学历培训除外)、考察归来的教师,回校后必须在一周内向教研组或学校上交学习报告,并进行讲座,几人同时参加同一活动,可推荐一人进行主讲。所有外出培训的教师回校后都要撰写3000字左右的学习报告(心得体会或调研报告、专题报告、学习总结),学校要对教师的学习报告进行审阅并及时存档,同时将学习报告上报教研室备案。
3.经费报销: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学习报告和讲座后,才能按照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四、外出人员注意事项
1.外出学习人员代表学校,要注意个人形象,不能做有损于学校名誉的事。
2.外出学习人员以提升专业素养为目标,必须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要求,不得中途或提前离开。
3.外出学习时应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多与外地教师交流,掌握最新信息,要积极参与交流活动,发表自己的见解,最大限度的提高学习效果。
4.学习活动结束后要立即返校,不得延长时间,耽误工作。凡不按时返回,经核查,将按旷工处理。
5.外出学习人员要重视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确保旅途平安。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9:会诊权威医师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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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教师外出学习管理规定
关于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的管理规定
教师队伍建设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一个重要保证,外出学习、参观和交流是促进教师整体素质发展的有效途径。为了规范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的管理,做到有序有效地培养师资,经学校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1、为进一步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安排教师外出参观培训学习,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
2、教师因公外出学习、培训等活动,须持有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文件,到教务处登记,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由教务处具体安排,私自外出的按旷工处理。
3、参加外出学习、培训的教师必须提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教务处安排调课或代课,需要代课的,相关教师做好课务交接,兼职其它工作的,要做好相应安排。
4、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必须遵守培训活动安排,不得擅自外出办私事,不得迟到早退,认真学习,作好笔记,并积极进行经验交流,带回相关材料,回来后填写《教师外出学习、培训活动反馈表》交教务处和教科室存档;按照要求写出学习汇报材料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书面稿交教务处、教科室存档,电子稿交学校办公室存档。外出观摩听课的,在教研组内举行一节“移植课”。 具体时间由教务处根据教学情况安排。
5、外出教师必须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虚心好学,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声誉,处处为人师表。
学校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及汇报制度
为了更好地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加快教师专业化成长,使每次学习的资源能让全体教师达到共享,使每次学习活动达到学有所获,学有所值的目的。同时也为了规范学校外出学习和培训的管理,使全体教师能按照学校的制度进行工作、教研和学习,树立我校教师良好的师表形象,特制定教师外学习、培训及汇报制度:
1、外出学习、培训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同意,教导处安排,全体教师必须服从大局,珍惜每次学习机会。
2、优先派遣工作兢兢业业,乐于奉献,爱学习,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强的,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教研活动的中青年教师参加。
3、外出学习、培训教师所任课程必须由自己与相关年级、学科的教师协商调课,一天内由本人安排课时,上报教务处登记;一天以上由学校安排代课。
4、各级学会或者协会通知会员参加的相关业务活动,视具体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课程按外出学习规定执行;学校没有同意的,按旷课处理。
5、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学习结束后应及时将学习情况进行汇报。通过汇报课、讲座等多种方式在学校内传达学习的精神实质,传递新信息、使全体教师了解新动态。具体汇报方式安排如下:
凡参加国家、省、市级或县级两天及以上听课学习的教师,回校后必须向年级组或教研大组的老师反馈学习、听课情况(几位老师同时参加同一活动,推荐一位或几位老师进行汇报),并将汇报材料、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登记表上交教导处存档,听课的教师推荐一位或几位必须上一节汇报课。
凡参加千课万人听课的教师,必须上交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登记表,同时上一节汇报课,出差报销上限控制在1300元以内。
6、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活动安排,认真学习,作好笔记,并积极参加与交流讨论。
7、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应严格遵守活动纪律,不得擅自外出办私事,不得迟到早退。
8、外出学习、培训教师根据教育改革发展趋势,经学校同意,为学校带回相关书籍、光盘等资料,必须上交教导处登记备案后,方可报销。
9外出教师必须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虚心好学,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声誉,处处为人师表。
10、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必须按时返回学校,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汇报(包括汇报课)、上交材料和学习培训登记表后,由教务处主管领导证明、校长签字,到总务处报销。
11、学校安排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如有非常特殊情况,教师不能按时参加活动,应提前上报教导处,以便应急调整,否则以旷课处理。
教师外出培训规章制度
顺应学校办学水平发展的需要,满足素质教育、课程改革和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应用的需求,根据中心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实际,适时选送学校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为确保培训人员选派程序规范,提高培训效益和质量,经学校集体研究,制定本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外出学习培训范畴:指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或中心校组织的涉及学校在职岗位培训、学科课程标准及教材培训、学科专业知识学习、现代教育教学信息技术应用等在职中短期学习培训。
二、人员选派程序:中心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或学校工作需要,明确通知参加学习培训项目、时间及人员指标到校;各校根据本校教师结构,照顾特殊群体及个别情况,确定具体选派教师名单,报送中心校,并通知被选派人员培训学习项目、时间及行前准备工作。学员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外出学习培训规则:
1、凡被选派外出学习培训人员须严格按通知做好行前准备,并准时报到参加学习培训。
2、学习培训期间,严格遵守举办单位规章制度,坚持出满勤。确因事因病需请假,须经举办单位或带队领导准假才能离岗。未经举办单位或带队领导准假缺勤视为旷课或旷会。
3、学习培训人员应用心学习理解举办单位安排的课程内容,积极参与举办单位开展的各项活动。在学习培训期间认真记录学习笔记,完成培训单位安排的心得拟写、实践调查分析等活动,自觉接受培训单位组织的考试考核,并取得优异的培训成绩。
4、学习培训结束后,学习培训人员必须反思学习培训情况,向学校汇报学习培训情况。承担有下一级培训任务的学员,还必须整理学习培训记录,收集资料或案例,编写下一级培训讲稿。
5、凡外出学习培训,选派单位应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
四、外出学习培训费用报销
1、参培学员有义务承担部分学习培训费用。
2、遵照上级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通知的报销标准报销。
3、学校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可适度解决外出学习培训相关费用。
4、学习培训费用按实际学习培训时间核销。
五、违规处罚
1、学习培训期间,学员违犯举办单位规章制度,参与违法违纪活动,受通报或处分,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并扣除学员当年相应的绩效工资。
2、学习培训期间,学员有旷会或旷课情形者(以举办单位反馈情况为准),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旷会旷课时间超过学习培训时间三分之一者,学员须书面写出情况说明,并扣减学员当月工资10%。
3、学习培训结束后,学员学习培训成绩(以举办单位反馈信息为依据)不合格者,或者不能完成下一级培训任务者,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篇11:教师外出学习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校外出学习和培训的管理,使全体教师能按照学校的制度进行工作、教研和学习,树立我校教师良好的师表形象,更好地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加快教师专业化成长,使每次学习的资源能让全体教师达到共享,使每次学习活动达到学有所获,学有所值的目的。特制定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及汇报制度:
1.教师外出学习、培训须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字通知,经学校统筹考虑,由校长室按审批意见安排并登记。
2.教师外出学习时,须提前调好课并带调课单向教导处汇报,以便于教导处常规检查。
3.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活动安排,认真学习,作好笔记,并积极参加交流讨论。
4.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应严格遵守活动纪律,不得擅自外出办私事,不得迟到早退。
5.外出学习、培训教师根据教育改革发展趋势,经学校同意,为学校带回相关书籍、光盘等资料,必须上交教导处登记备案,登记后可再行借出。
6.外出教师必须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虚心好学,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声誉,处处为人师表。
7.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学习结束后一周内将学习情况向教导处进行口头汇报。教导处再安排合适时间通过汇报课(每位学习的教师上一节汇报课)、讲座或撰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听课)心得在学校汇报交流等,通过多种方式在学校内传达学习的精神实质,传递新信息、使全体教师了解新动态。
8.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回校后,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学校交流汇报、材料上交,检查学习或听课笔记后,由分管领导签字证明、校长签字审批,方可到学校会计室报销所用费用。
9.学校尽可能多的创造条件安排教师外出学习或培训,有名额限制时,按对应年级安排,优先考虑工作兢兢业业,乐于奉献,爱学习,师德高,师能强的中青年教师及骨干教师参加学习或培训,轮流指派。
10.学校安排教师外出学习或培训,既是一种福利,也是一种任务,希望各位教师正确对待,认真执行。
★ 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 护理会诊制度
★ 医生会诊邀请函
★ 公司值班管理规定
★ 仓库防火管理规定
★ 五金仓库管理规定
★ 待岗管理规定条例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通用11篇)




